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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扣除的保险仅限于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于其他的保险一律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风险 措施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发展现状以及结构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显然低于市场利率,带有某种程度的社会福利的性质,为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所欢迎。但是住房公积金采取低息吸储的政策,不利于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仅仅依靠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规模,使贷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风险相对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贷款成数高的特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分析
2.1资金流动性风险
相比较与商业银行而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缴存资金相对稳定,来源渠道窄。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有效供给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偿还两个方面。住房公积金资金在使用时首先必须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次才是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2.2借款职工信用风险
借款职工信用风险,主要指的其实就是那些借款职工中有部分人是不能够按时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的,并以违约去放弃并抵押其房产。这些不诚信行为会带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很大的麻烦,最主要的就是经济上的损失。其实产生信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时候也不能简简单单断言说职工缺乏信用,有时候也是有一些客观因素存在。
2.3抵押物处置风险
这是抵押物产权问题所造成的风险。如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期间,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拆迁等因素而产生产权风险,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对此予以保障,但管理中心仍面临两种风险:一是拆迁后,其补偿价格远远低于住房市场价格,即使货币化补偿全部用于还贷,也可能难以清偿全部贷款。二是抵押权人(管理中心)无法实施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可能产生产权替代风险。同时,借款职工不能清偿债务时,管理中心可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进行处置偿还贷款时产生风险。
2.4经营管理风险
在整个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都会存在着相关的经营管理风险。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说着说是管理制度上的缺陷而导致的产生经济利益受损以及声誉受损的可能性。
2.5房地产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风险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重要决定因素,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多而分散、期限长、管理难度较大,不可避免要经受来自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考验。例如,宏观政策引导滞后,投资者对市场缺乏详尽分析导致盲目投资行为,非理性的市场供求影响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都容易造成房地产泡沫,从而导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格不稳定,甚至严重缩水,贷款本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6政策与法律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与经济发展状况、宏观政策与法律规定、行业管理规定及金融信贷政策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不仅对房地产市场及开发商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尤其是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更加突出,管理中心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应增加。
3.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机制和措施研究
3.1建立贷款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的逐年增加,资金归集数量明显增长,但也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表现为随着缴存职工人数逐步增加,即使资金归集数量得以增长,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分散的小额资金流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则都是大额的资金流出,使用人数的增多,势必带来流动性调控压力的增大。
3.2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防范机制
个人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但也并非不可防范。建立起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数据库,这是目前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要依托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结合该职工以及所在单位在日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定量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借款职工可贷额度测算提供决策依据。
3.3提高行业人员素质,规范贷款操作
首先,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防范相关操作性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要做到业务流程标准化,这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分别是业务操作、贷款资料、服务流程以及业绩考核等等一些比较具体比较详细的规定。其次,管理中心必须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强事前以及事后的监督工作,从而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于借款职工资信情况的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最后,应当建立积极将抗向上的住房公积金文化,全面地提高相关从业人员自身综合素质。
3.4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资格审核制度
规范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管理,降低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
(1)应建立起一套对于房地产资信严格的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自治区对于开发商以及房地产项目资金和资质规定,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开发楼盘盈利能力分析。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的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可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调查、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对楼盘的形象进度、预计销售及项目可行性分析,综合评定楼盘的盈利能力.
3.5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规避政策与法律风险
管理中心必须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及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走势,科学设定房地产价格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并要紧密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理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对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款比例规定、期限等贷款要素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积极应对市场变动,特别是房地产过热的地区更应客观把握市场热度,慎重放款。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成因是复杂的,其防范措施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建立信贷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发展风险转移机制,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防范、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心和银行各自是独立的机构,在合作协调上需要进行沟通,在不同的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解决问题时需要层层把关,耗时费力,有时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当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存在冲突时,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代办员会向借款人首推银行自身业务,这样即损坏了职工的的权益,也容易制造客户与中心、银行与中心之间的矛盾。
3、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在委托银行之间没有实现。鉴于以上,我认为中心和委托银行独立存在,合作总会出现问题和纷争,所以建立国家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方
二、基于住房公积金银行设想的公积金贷款设计
(一)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在贷款业务上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银行兼有政策性、商业性,政策性体现它坚持贯彻国家保障居民实现“民有所居”的目标,同时配合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商业性体现在它追求经济效益。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分散经营、统一管理。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同时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各地分散经营,网点可依托在当地商业银行,银监会为住房公积金银行外部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银行资本金应由国家来承担,实现国家独资,让公众看到国家信用。
住房公积金银行在公积金贷款创新设计上的作用
1、专业控制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二者在利益方面并不一致,所以银行在执行贷款审批流程中,并不像处理商业贷款一样严格,更不用说跟踪资金动向,资金安全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住房公积金银行,有独立的风险控制系统,严格的审批制度,专业的管理人才,并且不受制与管理中心,不存在利益上的分歧,于是更有执行力,
2、加强金融创新,目前市面上可行的贷款品种单一,条件严苛,严重束缚了贷款人群,使原本是为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政策最终只对少数人有效。住房公积金银行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实现住房保障的“公平性”。作为专业的银行机构,有专业的队伍作支持,可以运用商业银行系统技术,拥有与客户接触的一手信息,把握市场需求,开发更多贷款品种,通过贷款品种的创新,让更多的人从中受惠。
3、解决异地贷款问题。住房公积金银行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的发展。住房公积金银行在全国下设分行,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系统联网运行,能实现资金的全国范围内流通与,快速解决资金的地区性差异,
4、简化贷款流程。在住房公积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实现“一站式服务”,和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类似,且避免了由于中心与受托银行规则制度不一带来的客户重复劳动。
5、促进社会公平。如今,积金的缴存比例虽然国家有相关规则,但是由于浮动范围大,单位自主空间大,出现了单位之间缴存比例的严重比例失衡现象,各单位之间缴存比例差异可达上百倍之多。住房公积金银行辐射到全国,在统一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规则的落实上更有执行力,能缩小各单位之间的缴存比例差别,缓解现存公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业务运作的几点设计
1、委托专业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保驾护航
目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是不一定需要专业的担保的,职工只要连续缴交公积金再在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就能轻松取得贷款资格,这样会存在较多隐患和风险,住房公积金银行委托专业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2、专项档案电子化管理
建立个人信用电子档案。住房公积金银行借助商业银行所共享的个人客户信息,对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并纳入档案,而且电子档案全国通用,将有效地解决职工由于工作地点或单位调动带来的档案信息转移的问题,做到转移“零成本”。
3、设立创新奖励机制。正如各个商业银行为了鼓励金融创新,设立创新奖励机制,一来调动到了每个员工的积极性也考虑到了社会需求,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为银行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4、实现资金的全国范围内流动
住房公积金银行有总行,各地设立了分行,所以能很好地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利用的地域化差异,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
5、一站式服务,简化贷款流程
有了住房公积金银行,自然免去了贷款者辗转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的麻烦,住房公积金银行力争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给客户办理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为:受理、初审、评估、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公积金银行也可以借鉴该标准执行。
6、统一贷款审批制度
住房公积金银行将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贷款审批制度,借助全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系统,用商业银行贷款一样的条例审批贷款资格,更加专业化运行。
总之,现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与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贷款管理是有所不同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贷款管理降低了由于贷款流程繁琐带来的操作风险,并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展开贷款活动。
三、结语
1、我国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背景及历史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采取的是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制度。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均有国家承担责任。由于住房完全是福利的性质,居民只是象征性的交纳点房租,这使得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建设严重的缺乏资金来源,住房建设陷入巨大的困境,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房地产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我国直接把房产交易排除在市场经济之外,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有着很大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居民住房消费的能力,保障住房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强制性、保障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所筹集的资金为住房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福利分房制度下,人们只能论资排辈的等分房,在分配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腐败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体现着制度的公平性发展。
第四,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起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住房公积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有限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明确指出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而并没有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等作出相关规定,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大量的人员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2.2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缴费基数底线不确定,缴费金额相差悬殊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采取“同一的尺度”,而是经济越是发达,收入越高的人享受了国家更高的补贴。这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高收入者独自享有的权利。
2.3 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合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效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不能发挥作用。公积金的增殖收益用途不合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殖收益是用来建设廉租房资金的主要来源,这就表明我国一开始就把住房公积金的增殖收益视为国家财政收入。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增殖收益也应该归住房公积金的上缴者所有。廉租房的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不应该由住房公积金的交纳者承担。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缺乏绝对的优势,再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着道德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使用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混乱,没有统一归到一个部门,这就使政策的制定、实行存在很多的不便。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的性质但是却承担了好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再者,我国住房公积金操作上没有统一的细则,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体制不健全,造成大量的腐败问题的有很大存在的可能性。
3、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及理论分析
3.1 居民承受能力的理论分析
国外惯用的衡量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方法通常有三种,第一,房价收入比,即房子的价格与居民收入比。第二,住房指出收入比,即月抵押款支付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第三,剩余法收入比,即家庭收入加上住房补贴除去住房支出、生活必需品支出所剩的资金。从这些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影响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指标包括房子的价格、居民的收入、支出与住房补贴等方面。
3.2 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现状
我国城镇中底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组成。但是,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发展并不完善。国家明确规定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投资,然而事实确是对二者的投资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人们购买商品房面临着巨大压力,又不能很好的通过国家的住房保障来满足自己对住房的需求。
4、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制度的建议
4.1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参与者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但是他们的居住环境相当恶劣,他们大都没有购房的能力,所租的房屋往往是城市中条件最差的。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应该把他们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内,提供他们稳定的资金,起码保障他们对租房的能力。
4.2 确定合理的缴费率
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大幅度上升,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却没有改变。住房公积金面对如此高的房价显得微不足道,几乎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我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互动机制,适当的提高缴费率,使住房公积金能真正发挥作用。
4.3 改变商品房的供给现状,国家应从供给方面入手以稳定和降低房价
现在的商品房主要由房地产商来提供,这就得国家在房价调控方面没有绝对的优势。国家应适当的建立一些经济实惠的商品房,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中。
4.4 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场化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是现代经济和金融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场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必然趋势。面对市场利率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理论依据
利率是交易资金的价格,是衡量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重要指标,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中介变量。
利率市场化指货币管理当局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场主体自主的决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进行调节。一般地说,利率市场化内涵有:商业银行享有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决定权;利率的结构应该按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不再由中央银行直接决定;资金市场上存在一个起主导作用的基准利率;货币管理当局并不是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是间接的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式来调节市场利率。
20世纪70年代之前,各国的市场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国央行直接给出,商业银行只能被动的接受这种管制利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利率管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管制利率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资金的配置和流动缺乏市场供求的引导。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设想于1993年,真正推进于1996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1999年期间,基本完成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及境内外币大额存贷款利率,逐步扩大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第二阶段:2000-2004年期间,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币的存贷款市场。先后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取消外币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实现1年期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调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调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调整了7次;特别是2015年以来的3次调整,引来各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的更多关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挑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通过归集,吸收职工的缴存资金,用以发放个人和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高负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利率市场化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产品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范畴,是银行因利率变动引发的风险。利率风险是现代金融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严格的说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绝大部分金融产品都是以利率为基础而定价的,利率的变动会使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
(一)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为继
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可知,在利率市场化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将出现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须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时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也需与商业银行的利率维持一个合理的差距,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窄,现行的“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直属城市人民政府。此种设置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为“封闭式”运作,虽然可确保资金用于本市职工,但弊端是制度在运行中资金充裕地区和资金紧缺地区无法调剂,在金融市场并不完备的阶段,各中心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可用措施较少,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益职工占比较低,无法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现行利率形成机制出现定价难题
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在一段时期内将采用双轨运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将成为今后整个市场的贷款“基准”利率,由银行团报价,目前由 9家商业银行组成,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各金融机构参考上述报价,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准金融机构,在利率管制阶段,住房公积金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而各商业银行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区间内自主浮动。在利率市场化后,中国人民银行只给予参考利率,各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利率,中心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可能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须重新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