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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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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第1篇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进展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8年最后一批现有物质注册完全结束,将历时12年。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方面,很多专家专门介绍了相关情况。德国Evonik Industries公司的Volker Soballa回顾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第一阶段的情况。根据以前注册的经验,从注册的步骤、信息交换的准备、时间进度的控制、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给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经验。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Christel Musset介绍了2013年注册截止日期前化学品注册和评估的工作安排,提出了几点重要建议。2012年的行动计划包括:将为注册收集市场情报、为注册人提供建议、尤其是强调准备高质量技术卷宗和化学品安全报告、强化卷宗提交过程和现有工具、组织更多的交流推广活动等。在2012年第一个季度将要被注册的物质数目、物质名称和每个物质的牵头注册人(LR)等信息,而这些统计信息将会对2013年要注册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帮助。2012年的重点工作包括:完成对注册指南文件和数据共享指南文件的更新以及国际统一化学品信息数据库(IUCLID)、Chesar等相关软件工具的升级;在网站公布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组成进展和注册相关的最新动态;2012年2月和秋季分别举办牵头注册人研讨会;2011-2013年就卷宗提交具体步骤开展系列网络研讨会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Christel Musset指出,化学品注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但只要及时了解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的通知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支持,还是易于管理的;注册者不要认为只要提交了注册卷宗就完成了任务,还要及时更新卷宗,并参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供的交流机会。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信息交换论坛主席Szilvia Deim介绍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执行情况。目前,来自欧洲经济区域19个国家的近800家企业接受了审查,其中包括449家制造商、278家进口商、38家唯一代表以及436个下游用户。整个审查计划中,大约20%受检企业不符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要求。这次审查数量大约是上次的一半,不符合企业的概率(20%)也比2009年审查结果(24%)有所降低。

第二阶段执法延长至2012年4月,主要检查供应链信息的传递。第三阶段执法于2012年6月启动,主要关注中间体和限制物。Szilvia Deim主席最后指出,执法是没有限制的,但也有重点关注,安全数据表将是重点检查的部分,注册将是长期的问题。同时,企业不要忘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供应链的信息传递、注册的细节信息等。EPPA管理咨询合伙人Julius Waller重点讲解了2012年2月29日的首批欧盟滚动计划(CoRAP)和列入高关注物质的候选名单物质的情况,指出企业要关注列入计划的90种物质的评估进展情况,保证注册卷宗顺利通过评估。Julius Waller同时提醒企业,与满足分类为高关注物质的要求相比,《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过程显得容易。因此,企业要立即开展工作应对高关注物质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实施进展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开展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并要求各成员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按危险类型对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并就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提出了建议,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尚未制定相关系统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系统框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于2011年9月8日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了第四修订版,修订了化学不稳定气体和不燃气溶胶的危险分类等多个条款,使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进一步合理化,同时为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对一些标准作出了澄清。

来自奥地利化学工业协会(FCIO)的Christian作了《欧盟:统一分类还有很长的路》的报告,介绍了欧盟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基础上,结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实施进程以及1999/45/EC(即DPD指令,针对配制品)和67/548/EEC(即DSD指令,针对物质),建立了一套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并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与现有的物质(DSD)和配制品(DPD)指令相比,《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引进了新的分类标准、新的分类标签。《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也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规定物质DS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配制品DP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5年6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建立了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签目录(即C&L目录),目录下大约有8000个物质的分类信息,分类信息可以通过欧盟化学物质信息系统ESIS数据库查询获得。

巴斯夫公司亚太区的Caroline介绍了亚太区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波等国家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日本先后颁布了JIS Z 7250:20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JIS Z 7251:2010《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JIS Z 7252:2009《化学品分类》3个工业标准,并对2200个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分类信息可以在日本国家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网站上获得。韩国修订了《工业安全与卫生法》(ISHA)、《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颁布了KSM 1069:2006《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标签》。根据《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别从2010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根据《有毒化学品控制法》,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品和混合物分别从2011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新西兰根据《危险物资和新生物法》的规定,对于新化学物质从2010年7月2日起施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要求的分类和标签。对于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物质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给予了5年过渡期。

来自SAP公司的Ulrike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巴西、乌拉圭、墨西哥等国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在2009年就已经提出要将《危害传递标准》(HCS)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进行统一,之后也对《危害传递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给白宫。目前,美国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制定的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已比较完善。新标准涵盖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的相应条款,尤其是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的标签、危害类别和安全数据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给出了针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分类标准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等。

收获与体会

通过参加此次欧洲化学品管控会议,我们既介绍了中国政府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所采取的行动,也了解了世界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进展,主要收获有以下几点。

欧盟基于风险的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理念。欧盟实施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将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要素(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与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并将安全评估的结论形成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R)在化学品供应链中传递,从而有效保障了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对于需要提供扩展安全技术说明书(eSDS)的物质,应将物质在生命周期中的制造及使用直至成为废弃物这一系列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作为附件,提供给下游用户。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引导着整个欧洲共同体乃至全球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由仅考虑危害评估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

按照化学品危害实施分类管理的思路,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高关注物质(SVHC),即对人类和环境存在严重的及不可逆危害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的物质(CMR,第1类和第2类);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与CMR物质、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具有同等关注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物质(EDCs)。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明确规定,对高关注物质建立识别和评估制度。

欧盟针对《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施行,制定了严密的执法监管计划。欧盟各成员国的执法力度,关系到《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效果与进度。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立了执法信息交流论坛,统一协调执行相关的活动,确定执法的策略,提出统一的执法项目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同时,成立了论坛工作组,向欧盟成员国提供《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执法情况的详细指南文件,培训执法人员,开发用于执法的软件工具,允许检查人员对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构建的数据进行访问等。与此同时,针对一些成员国因为国内缺乏设施和检测设备在执行限制条款时存在困难的情况,欧盟正在制定适合执行的分析方法,并创建一个涉及27个成员国现有实验室能力的数据库。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建立化学品分类目录。遵照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所作的决定,欧盟、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主管部门都积极修订了本国化学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目前,《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在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同时,因《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实施涉及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国都成立了跨部门的专家工作组,进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指南的研究,并公布了化学品的分类结果,供企业查询参考。

建议与启示

学习借鉴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全球较为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之一,我们应重点学习参考借鉴他们是如何开展化学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特别是暴露评估技术,推动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加强重点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针对重点化学品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整个供应链中传递,确保化学品生命周期的安全;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传递功能,确保化学品使用者能够安全地使用化学品。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 现实意义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目的在于约束与规制化学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的保护。

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当前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化学品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正在与日俱增。对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有助于各地方政府摸清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出台以后,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2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环保职责

2011年3月,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具体条文如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这是出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背景。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中,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为“环保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所以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发挥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规定与环保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相符合,并统筹考虑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3 凸显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未出台以前,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也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只要是危险化学品,不考虑其危险性大小以及使用量和可能的暴露程度,一律需要安监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目前,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数量众多的现有化学物质,没有优先机制,既没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鉴别测试,以确定其固有的危险性及评估其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来识别和管理其中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CMR特性和PBT特性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一般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该目录由安监、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共同确定,环保部门可以将环保关注的化学物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实施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重点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只由环保部门确定。2014年4月4日公开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是根据登记办法制定的,是对登记办法的细化。

4 为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我国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从控制危害、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化学品环境管理侧重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与控制,而不是从控制环境风险的角度出发。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体现了预先防范原则和优先性管理原则,首先管理那些具有较高健康和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适当的预先防范措施。

现阶段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力求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有效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企业监管分级、实施信息公开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与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立法相协调。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进一步协调、解决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严文.环保部要求84种危化品“持证上岗”[N].中国石化报,2014-05-06.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

引言

十二五期间,广西加快以炼油和炼油后续产品为主的沿海石油化工基地和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的建设,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工业、氯碱工业、橡胶工业、磷化工等行业得到重点发展,行业产能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也逐渐增长,对广西的化学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广西化学品管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管理基础能力薄弱,同时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水平不高,化学品管理面临多重风险与压力。

1 化学品管理工作进展

1.1 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准入

突出加强化学品等化工类生产项目安全及环保审批管理,一是严禁批准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项目;二是严格控制在环境敏感区新建化工石化项目;三是对新建的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四是对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的现有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督促企业实施整改,消除隐患;五是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1.2 深入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工作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和医学制造三个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的状况开展了调查,完成了对317家沿江沿河沿海化工石化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全区开展了空前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共出动排查人数8830人次,排查企业1516家,涉及11个行业;此外,还由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厅、交通厅、卫生厅、安监局等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的七个督查组,对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了151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广西的环境污染隐患。

1.3 认真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广西各级环保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责令企业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治,进一步深化全区涉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全面查清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2 存在的重点问题

2.1 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法规主要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信息收集和风险识别与评估,而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等制度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缺乏系统性、长效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1]。

2.2 监管监测、应急预警和科技能力不足

各级环保部门缺乏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监管手段不足,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在化学品环境污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方面能力不足;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现有管理体系与化学品生产使用产生的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严重不相适应;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环保部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不高;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应急响应平台尚不完善;化学品危害特性、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技术支持能力不足,相关基础科研十分薄弱。

2.3 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低

总体看,广西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清洁生产水平不高,物料浪费、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的现象较为普遍、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不完善;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化工园区比率较低,零散企业分布不均,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转移报告制度。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开展重点防控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企业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识别及其防控措施评估工作,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制度及特征污染物年度监测制度。

(2)落实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并持续提出管理意见和要求,做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3)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单位定期审核,并将其纳入排污申报、总量核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日常管理与检查内容;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台账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等公开公示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内容,依法对不申报单位实施处罚;全面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自治区级专家队伍服务机制,鼓励各地逐步建立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机制。

3.2 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

逐步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设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库,逐步建立综合性、专业化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应急物资调配与储备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应对能力;持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指导企业和园区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落实,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储运、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体系,实施环境应急与安全分级监管,力争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3.3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监察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按规范要求落实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频次。

参考文献:

[1]毛岩.中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J]. 毒理学杂志,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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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