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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我国会计界长期讨论而又一直未能解决好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会计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会计人员作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着保证单位经济活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责任。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不仅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但不能削弱会计监督,而且要加强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外部监督等多种形式的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内容及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1.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过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人员要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会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会计法规条例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
2.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
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会计监督在理论认识上存在问题,致使会计监督工作开展不力。
我国会计监督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本单位的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从目前实际情况分析,会计监督职能发挥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会计不具有监督职能,而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混淆了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界限,会计代表着多种利益主体,显得无所适从,同时也是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企业主管当局对会计职能作用认识不够清楚,使得企业会计忙于应付管理当局的要求,失去相对独立性。
二、会计监督的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1.会计监督的理论依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财政经济法律、法规是进行经济工作的规范,是经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会计监督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会计人员在实行会计监督过程中,有责任也有义务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本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广泛宣传《会计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在进行会计监督同时,对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干扰、阻挠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扭转会计监督弱化的不正常现象,切实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2.强化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监督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合伙企业,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并且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由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所以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只有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及时、连续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会计核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而形成的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准确、可靠。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才能有效利用并做出合理预测和决策。
三、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农村经济;财务会计;监督策略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出辉煌业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对“三农”问题日益重视,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性保障,离不开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监督机制。只有监督机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实实在在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对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1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1监督主体
有关会计工作规范对于会计监督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单位经济活动中,会计监督是由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来负责的,村集体组织也同样是这样的规范约束,但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其一,村集体不在国家基层政权之列,只设村会计和出纳,独立会计机构则不需设立,村会计工作人员担负村内的会计监督职责;其二,我国部分条件允许的村可以在村民会计的领导下,成立审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和村干部进行监督,村民会议赋予审计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利,审计监督委员会需向村民作工作报告;其三,对村集体的会计监督也可由有关部门来实施,如财政、税务、农经、审计等。另外,还可以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上述都是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监督主体。
1.2监督依据
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类: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村集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村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3监督内容
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开展时,必须遵循有关会计规定。监督内容主要有:原始凭证、会计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人和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监督,同时还要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农村财务会计监督除去这些内容外,还有村集体组织财务明细公开、农民负担轻重、土地流转情况,及村民关心的直接与其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事项进行实时监督。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受到财政、审计、纪委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2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2.1优化发票管理,完善审批制度
优化发票管理,第一是要规范发票的管理制度,要做到发票专人负责管理,且要求发票管理人员与印鉴保管人员各司其责,不能混用,发票领用、核销要做好详细的登记;第二,开局发票的程序一定要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程序: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同意签字,开具发票,开具人签字;第三,乡镇的经管站要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第四,要完善开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惩治制度[1]。财务审批要发挥民主小组的职能,村级财务支出须报告村民小组并经其批准。在财务审批时,要具有正规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出具正规合法原始凭证时,要求证明人出具证明并要求签字。
2.2财务公开要正确规范
正确规范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规定财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程序和内容。依据财务的实际需求,可选择2种形式公开,即定期和不定期。正常情况下,定期公开的时间在季末、年末。财务公开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书面公开、张榜公示、广播传达等[2]。农村的财务公开形式一般是张榜公示,财务公开张榜一般张贴在比较显眼、人流较多的地点。财务公开的程序要规范合理,公布的财务需由村主任、村民主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才可张贴。对于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求做到清晰、详细,特别是农民关心、敏感的问题必须做到一目了然。如村里的招待费用的用处、干部工资的多少、拆迁费明细等。
2.3提高外部审计监督力度
2.3.1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我国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乡镇财政所审计,由乡经管站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管理,使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但是事实上,乡财政所一般会委托乡经管站来进行审计,这样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基于此,在农村财务会计审计中,乡镇的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参与进来,从而对乡经管站的权利形成一定的约束,对乡经管站及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发挥出监督作用。2.3.2做好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因为村、支两委与村民之间信息不畅,导致一些农村村官自认为巧妙地利用了这一可乘之机,无视国法,损公肥私,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健康。加强对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对于增强村干部的履职意识,发现农村财务会计管理中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农村,村支书和村主任权力较大,而对其监督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大部分发生在村支书和村主任身上。对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包括村级项目投资情况的审批、土地的承包及出让情况、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管理费用如何支出等。2.3.3引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机制。将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引入到农村财务中,且定期进行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首先,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保证了农村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客观与公正,克服了农村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中的一些障碍;其次,注册会计师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保证了农村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质量[3]。
2.4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监督
第一,要重视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度和制度。农村财务会计要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会计人员,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第二,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接受有关领导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并要参与村中内部事务管理[4]。与此同时,在实施制度的过程中,在确保村级集体资金不变的前提下,保证其应该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监督权等不变,并由村级的报账员定期将收据交由乡镇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规范。
3结语
农村经济发展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强化对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基于此,要不断完善优化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深入改革农村财务会计工作,构建一套完善的高效的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李金 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石艳杰.浅析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设[J].中国经贸,2015(5):228.
[2]陈慧芝.我省农村财务会计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农业,2015(6):24.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是构成经济结构的重要单位,企业担负着国计民生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发展影响着我国经济运行的整体形势。在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其中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是企业保持稳步发展的必要途径。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就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证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二、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会计核算主要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过程,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准确的会计信息,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会计信息,更好的指挥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第一,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并且通过实物量度和劳动量度辅以计算。第二,会计核算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兼顾全面性和综合性特点。第三,会计核算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监督是专业的会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的监督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部分。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也是外部监督,会计工作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对企业的经济事务进行监督和督促,保证企业能够在合法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受法律保护。在财务管理中,会计核算与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实施来看,除了上述两项内容之外,会计核算与监督在职能方面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核算和监督其重点内容在于对会计管理过程进行认真核对和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会计管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使会计管理能够在准确性和整体性上满足实际需要。
(2)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重点在于核算和监督,主要实现了对财务管理过程的二次核对,并对会计管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使整个会计管理过程都能受到有效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取得实效。
(3)会计核算和监督使整个会计管理过程能够满足实效性和透明性要求,实现了对整个会计管理过程的核对和监督,对会计管理过程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会计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是保证会计管理过程取得实效的关键,对提高会计管理质量有着重要的促进。
(二)会计核算与监督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与市场经济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供需关系由市场变化决定,企业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可以拥有很多机会,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会计核算与监督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面对的工作。会计核算与监督,能够利用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通过分析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态。会计核算工作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参考依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再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真实的判断,能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项目做以评估。核算是计算和分析的过程,也是形成报告的过程,形成报告就是为了能够给企业的决策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让企业决策者在处理企业事务和确立发展方向的时候,有完整的参考依据。而会计监督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具有决定作用。会计监督能够从大方向保证企业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国计民生的物资为主要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否保持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通过会计监督就能够准确定位。从会计核算与监督来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核算与监督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实行会计核算与监督之后,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得到了全面提高,实现了对会计管理的全面监督,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都在监督与管理之下。因此,会计核算与监督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
(2)会计核算与监督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性。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而言,会计核算与监督既能提高会计管理的整体质量,同时也能满足会计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会计管理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会计核算与监督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效性有着重要作用。
(3)会计核算与监督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对于企业而言,生产经营是企业的长期行为,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开展会计核算与监督,不但能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取得实效性,同时还要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持续发展。
三、有效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方法和途径
(一)正确认知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多数企业过多重视企业经营利润的创收,我国企业经历了一个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阶段。重视经济效益就会忽略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就会陷入生产与经营粗放的管理阶段。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者越来越发展企业长期发展必须要坚持的原则。我国企业坚守的会计规范主要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而二者的执行更多的在于宣传,而没有从实际操作角度促进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今天,我国企业要想参与到更多的国际竞争中,就要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与监督能够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能够通过会计核算与监督保证企业能够在激烈的竞争能够有自己的发展特色。在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发挥过程中,要想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了解。在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发挥过程中,要想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得到良好的推行,并保证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加强对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了解,在充分了解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做好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运用。
(2)对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有足够的认识。结合当前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实际,在会计管理过程中,对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有足够的认识,是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关键,只有加强对二者的认识,才能推动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发挥。
(3)准确把握会计核算与监督原则。考虑到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实际,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中,只有把握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才能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并取得实效。因此,准确把握会计核算与监督原则,是推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关键。
(二)构建会计核算与监督的机制
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连续的活动,生产经营涉及的内容和项目较多。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不仅要定期进行,而且还需要建立长期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与监督机制需要在会计程序、会计政策、账簿制度、内部凭证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等方面进行细致合理的划分。核算与监督机制要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制度制约具体的操作行为。构建会计核算与监督机制要将日常监督与长期监督相结合,通过连续不断的监督检查,形成会计工作的长期效应,保障每项措施落实到位。考虑到会计核算与监督的重要性,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想保证二者取得积极效果,就要从构建会计核算与监督机制入手,以良好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得到全面推进:
(1)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在一起。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机制建立过程中,只有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机制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2)构建完善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机制。在充分料及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只有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策略,并以此作为构建完善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机制的基础,才能保证工作机制的建立取得积极效果。
(3)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体系,保证其实施效果。结合当前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体系,是畅通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效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对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专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机构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同样,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也要由专业的人员担任。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财务管理中,专业性标准还不是很高,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性不高。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是一项严肃性很高的工作,所有的会计信息都需要在专业的环境下进行审核。会计核算与监督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人才和设备,在核算与监督过程中,保持适宜的节奏。只有专业性的机构才能够将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实处。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能够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划会计工作的秩序,形成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中,专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机构是保证两项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的关键。基于会计核算与监督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专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机构,是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设立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在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中,考虑到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只有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设立专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才能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2)对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在专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建立过程中,不但要明确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的职责,还要对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能够高效运转。
(3)赋予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足够的职权。鉴于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在其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赋予会计核算与监督部门足够的职权,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四)做好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协调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是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设计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的认定都需要大量材料的支撑。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协调就是要做到核算与监督工作保持完整性,在内部控制与外部约束上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财务信息的审查上,保证资料的全面性、合法性、真实性。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真实的信息,依法进行核算与监督工作。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发挥能够从根本上清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精确的计算和分析,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企业能够在规范化的运营环境中发展壮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以及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实际职能,只有做好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协调,才能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进而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求,达到提升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质量的目的。为此,做好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协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把握这一原则,才能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
一、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状况
当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具体来讲涉及到下述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对内部有否科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具体来讲,依据法律、行政制度与我国颁布的会计制度标准,应对事业单位相关部门是否科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查,同时衡量会计账簿状况,明确其有否契合法律制度、各项标准规范的要求,判定各部门有否出现账外账等违规违法问题。另外,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应对内部会计凭证、账簿内容、各项会计财务报告、会计资料的全面完整性、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来讲,应监督各部门对现实进行的经济业务、各项事项是否能够快速及时办理相关会计手续,完成科学的会计核算;各个部门填报的会计凭证、账簿登记、会计报告的编制有否同现实开展的经济业务内容全面一致,有否能够达到账实相符、账目清晰、表格相符、证照相符的状态;各个部门上报的财会报告其真实合法性,有否满足行政制度、各项法律法规与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还包括对各部门会计核算有否依照会计法以及满足我国颁布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具体来讲,需要衡量各部门会计核算信息内容的清晰、全面与真实性。还要监督各部门应用会计年度、记账单位、处置方式、记录信息文字有否契合行政法规要求以及会计制度规范。另外,要对各部门资产管理、负债状况、所有者权益、各项经费开支、收入、投入成本、利润状况、登记分析、计量管理、报告内容有否契合我国会计制度标准进行衡量,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达标性以及规范性。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首先,应对会计岗位员工获取会计资格证书以及接受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还要明确会计部门责任人、管理层有否满足任职要求。如果有需要,财政单位会对事业单位会计岗位进行管理监督,例如审计部门、税务机关会对事业单位会计资料展开联合审查与管理,以上部门通过履行责任,对事业单位做好全面审核监督,将更好的确保会计信息可靠真实、内容全面完整,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事业单位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对策
(一)加强会计检查监督
为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应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检查。事实上,会计检查监督为众多会计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开展时候监督管理的核心手段。因此,事业单位应给予足够重视,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构成一种常态机制,通过定期核查、不定期抽查,加强引导管理。例如,应积极利用会计检查,对事业单位各级部门有否能够全面落实我国财经政策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进行监督核查,善于总结并积极推广财会工作成功经验,快速察觉应对会计管理实践中的不足问题,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
(二)严格依照预算标准执行
为确保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充足、拨付使用及时,应全面依照预算标准进行管理。该项工作中应正确认识预算管理的严谨、严肃性,一旦预算通过审批,便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严格落实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拨款通常是首个环节,应依照预算进行拨款,全面把好执行关口,针对超出预算的款项拨付应停止办理。另外,在预算执行阶段中应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按期进行。在年度预算规定范畴之中,应依照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开展进度对于经费的保障需要,灵活调节款项拨付的时间以及总量金额,进而确保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现实需要。另外,应按期及时向上级办理请领经费的手续,对各个申请部门的经费申领应及时满足,按期下拨,确保经费支出以及对下实施更加顺畅持续。在批准预算范畴之中,应按期按时进行办理,由时间层面、数量层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经费的足额按期到位,不出现资金挤压问题。为实现上述目标,事业单位会计岗位员工应清楚本级以及供应部门用款内在规律,在款项拨付环节应提升自觉性,预防盲目性,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良好、及时开展。
(三)有效管控预算外资金
对于预算外资金应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依照计划进行收支,对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形成合理有效的调度,进而真正提升经费应用效益。事业单位各级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各项其他资金,应全面归由财务单位统一管控,不应存在账外账的现象,该行为属于非法小金库问题。事业单位各级单位应依照财务收支管理规划,在制度准许的范畴中,积极努力开辟更多的财源,扩充预算外收入。同时,应严格杜绝预算外收入应收却不收、应交却不交、应入账却不入账、私自收取支付各项费用的非法问题。对于事业单位各级留用资金,应依照具体要求应用,实现先收后支,集中安排管理、按照计划应用的目标。针对无计划的一切开支均应暂停办理。依照要求应缴纳的费用应按期上交,达到不坐支、不随意挪用、非法截留、不无故拖欠的良好状态。在政策要求许可的范畴下,应积极搞活资金,合理灵活的应用,真正凸显资金内在的时间价值。
三、结语
总之,针对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现实状况,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工作对策,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内部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检查监督、严格依照预算标准执行,有效管控预算外资金,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提升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管理质量水平,有效预防违规操作、、截留经费、随意收支、私设小金库等不良行为。为事业单位开创规范有序、健康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最大化发挥资金应用价值,促进事业单位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实现又好又快的全面发展。
作者:姜丽娟 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1]董新平.完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措施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2(01).
[2]王晓霞.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