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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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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二、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化学品的主要危害有对人体的危害、火灾与爆炸及环境污染等。一般炼油企业,如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在30种左右,由于每一种化学品有其独特的属性,由此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和销售中,必须慎之又慎。

化学品的危害是可防可控的,化工企业在生产化学品的过程中应该怎样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与职业病的发生呢,这些都是抓好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操作过程中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作为石油化工企业,其生产性质决定了化学品潜在的危害,要把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始终贯穿于整个生产操作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或者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场所的化学品危害。

1 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2 随着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一些危险场所可以采用比较先进的控制系统取代人的手动操作,尽量减少员工直接接触化学品的机会和时间,来达到减少化学品危害的目的。

3 在许多存在潜在化学品危害的场所,可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增设隔离、通风设施,将化学品危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4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化学品作业的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适合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等。

5 根据各个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在装置的危险区域设置灵敏的检测报警设施,如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等。

6 在加工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时,应该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应当有计划地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管理控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标准建立起来的管理程序和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管理网络,并配备专人全面负责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企业的化学品管理工作主要应该从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入手。

1 对物的管理: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生产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有效动态管理。

2 对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识别:企业应该查明生产所涉及到的所有化学品,并对这些化学品有比较详细的危害性分析,主要是弄清楚它们是怎样引起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怎样引起火灾、爆炸的,泄漏或者溢出是怎样危害环境的等。

3 化学品的安全贮存:安全贮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事故。不同性质的化学品有不同的贮存要求和方法,企业必须了解并严格按照化学品贮存要求进行,应该特别注意不兼容的物质、贮存物料的适当位置、适当的堆放排列和气候条件等。

4 化学品的安全运输:企业内部的化学品一般是以管道、铲车、汽车等形式传送。用管道输送化学品时必须保证阀门与法兰的完好,整个管道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用汽车或铲车运送化学品时应该尽量减少碰撞和溢出,运送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根据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配备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有害化学物质的浓度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控制污染和危害源,对一些易燃、易爆的化学品要严格控制火源、热源,防止并杜绝发生火灾或爆炸。

6 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处理:由于废弃化学品的处理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但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所以很容易被忽视,这样就极易造成严重的化学品危害事故。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处理。

7 按国家规定完成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国家指定的机构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实现化学品管理信息共享,将企业的危化品管理纳入整个社会的危化品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主要工作内容要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服务电话,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8 对人的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既是造成化学品危害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又是化学品危害事故直接或者间接伤害的主体,因此,对人的管理是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的一项重要内容。

9 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护:健康监护是指监护机构依据一定的方法手段、程序内容和标准,对劳动者健康受职业危害因素(含某些化学品)影响程度而进行的经常性或定期性的动态观察。通过定期的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员工在接触有害因素的早期的健康改变和职业危害,有助于企业在职业危害初期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控制各种职业危害(含化学品危害)。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局务会、局安委会、局安全工作例会等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三是局属各单位要通过召开支部会议、站(所)务会议、安全会议等多种形式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党的声音及时传递基层一线,确保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牵头股室:局安全应急管理股,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深刻汲取行业典型事故教训

一是深刻汲取等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教训,通过召开事故警示反思会、观看事故警示视频、以案谈安全等方式,剖析事故成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梳理研判本行业领域涉危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漏洞,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的盯防。二是树牢“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理念,真正做到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把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强化各项管控治理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局属各单位于2020年10月底前召开一次事故警示反思会。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严格从业人员和车辆准入管理

局属有关单位要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准入关。一是重点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准入管理。二是督促企业严格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障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可靠。二是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扎实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提升的重点群体,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参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其中,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年度业务复训不少于16课时。三是督促企业组织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参加实际操作能力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管理,建立完善发班前谈话、物品检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员思想动态、心理健康状况,杜绝酒后上岗、疲劳上岗、情绪不佳上岗。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风险防范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道路运输涉危企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二是2020年10月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台账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重大风险实行“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三是督促道路运输涉危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隐患实行“一事一办”“专人督办”,落实隐患整改“回头看”,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加强道路运输涉危领域重点环节安全管控

局属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依法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二是落实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检测制度,持续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在役储罐监管工作,落实好维护检修计划。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相关业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充分运用主动智能防控和卫星定位联网联控双重机制,强化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的监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加强管理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推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局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县局《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交〔2020〕142号)、《关于印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交〔2019〕71号)等要求,深入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等行动。一是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十严禁”(具体内容见附件)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至2022年底持续开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局属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一是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制定监测和管控措施,实现风险因素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状态、风险预警。二是针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人员准备,确保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建立网络互助救援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行业协同救援能力。四是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五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研究,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信用奖惩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一是严格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和采集,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二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三是对存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运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四是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等级较高的企业扩产扩能,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加强道路运输涉危科技兴安项目研发和应用

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支撑,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一是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联网共享,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数据共享应用,充分运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在托运、承运、运输、装卸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货物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二是积极推动地理信息系统(GIS)、大数据、车路协同、智能风险监测预警等技术应用,鼓励危险货物车辆应用智能安防系统等先进技术及装备,不断提升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继续将公路沿线地灾隐患点、公路分段限速等信息上报录入危货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四是2020年9月—10月组织对危货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上线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涉危安全督查检查

局属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主动协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船)承运的行为。二是严禁客运车辆、船舶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三、强化行业基础支撑保障

局属有关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交通运输规划布局全过程,编制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四五”发展规划,突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一是推进主动安防、车路协同等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基础保障能力。二是2021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能力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一是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深度系统调研,优化现有安全监管方式。二是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配齐配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三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技术咨询中的作用。积极配合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于2020年底前建立行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 质检实验室 安全管理

0前言

随着农业迅速发展的到来,农产品质检已得到了相当的重视。2020年10月22-23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精细农业论坛及展示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逾280人参加论坛,与会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及解决方案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近年来重点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国家投资约46亿元,已建设1017个农产品质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安全生产规程到农产品市场准入等“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是有效防止有害有毒物质残留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防止农产品中毒,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1、 农产品质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1.1 实验药品的安全管理

1.1.1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1爆炸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发生爆炸的物品。一般含有以下结构:O-O(过氧化物)、O-Cl(氯酸或过氯酸化合物)、N-X(氮的卤化物)、N=O(硝基或亚硝基化合物)、N=C(雷酸盐化合物)、C=C(炔类化合物)等。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氢气、氧气等钢瓶气体。3易燃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度的液体。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碱金属的氢化物、碳化钙、白磷等。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放射性物品.即放射性比活度大于 7.4 104Bq/kg 的物品 腐蚀品 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及对金属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1.1.2 实验药品的存放及管理。实验室的药品均须按规定存放及管理,实验室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化学药品存放时要分类,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的顺序排列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醛、酮、酸等。另外,也可按应用分类。如基准物、指示剂、色谱固定液等。危险品需存放于专用仓库,分类存放在阻燃材质的架子上。易燃易爆试剂应储于铁柜(壁厚1mm以上)中,柜的顶部有通风口。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要放在冰箱内(防爆冰箱除外)。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排放有毒气体的2种或2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多为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实验药品应由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人员管理。爆炸性、腐蚀性物品应按规定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本帐、双人双锁)管理。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一些存放的试剂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标准试剂应及时做好消耗登记 及时清理失效标准品 及时购买更新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制,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所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搬运、拆卸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和强烈震动。

1.2分析实验的安全操作

实验室人员应熟知所用实验药品的性质。对新进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同时务必遵守操作规程,勿自行改变实验流程。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他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时 必须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且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在进行化学实验时,严禁戴隐形眼镜,以防止化学试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 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灯火,以防失火,易发生爆炸的操作,不得有人靠近。

2、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药品安全管理、检验工作安全、用电和电气安全、气体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防火安全管理等制度。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学习相关法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提高检测人员安全意识,明确实验室人员安全职责,设立安全监督员,监督各项活动的全过程。三是针对农产品检测分析实验室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故,如中毒、烧伤腐伤、爆炸、火灾等。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实验室安全伴随许多偶然性、突发性、特殊潜在的危险性。如何保障检测工作的安全,是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的主要课题。因此,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201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1):1-2

[2]李锡东,周秋红,丁华.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控制要点[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8(2)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