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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况,评定分类
(一)监管类别及评定方法
参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附件2)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低危险度,0≤危险度分值≤10);B类企业(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C类企业(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6)。
监管类别评定方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评价法为基础,从是否涉及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以及生产、使用物质的数量和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定量、定性和综合评定。
在开展全区企业安全情况普查基础上,安监分局组织各大总(集团)公司和中小企业办对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评定。
(二)监管类别的动态管理
在根据危险分值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对企业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1、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考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B、C类企业,可相应升级为A、B类企业。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或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A、B类企业,应相应降低为B、C类企业。
3、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企业,降低为C类企业。
4、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等级评比。
二、分类指导,加强督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内容,各大总(集团)公司、社区安全办和中小企业办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次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监管类别,实行相应频次的差异化监管:
1、A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
2、B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规范安全档案管理
安监分局督查人员在开展督查前,应填写企业督查台帐。对企业进行督查时,督查人员应逐项对照督查内容详细记录督查结果,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度评价取值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职工培训情况记录;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申报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附件4);
(7)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查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记录表、现场安全核查表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配合安监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评级、分类、检查各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开展安全情况自查,填写普查情况表格。
(二)全面实施,狠抓落实
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查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按照本方案对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检查督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督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加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频次,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整改。新晨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危险品包装 检验监管
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从2012年2月1日起,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即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疫,这是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履行把关职责确保国门安全的重要举措。
1、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部门会同质监总局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
危险品包装容器,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以及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所界定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以及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点火枪等。
2、检验监管现状及典型案例
依照相关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将主要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分类、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等项目进行符合性检验。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经广东口岸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货值超过100亿美元,现场检验发现190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186批。不合格情况主要包括:
(1)危化品泄漏
因运输、包装等原因,2012年国内数个口岸曾发生皮革助剂、锰粉等危化品泄露。N局检出两批来自印度的危化品发生泄漏,货物包装桶封口处已有深褐色残渍和金属锈蚀现象,并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危险公示标签也被腐蚀褪色。检验检疫人员责令企业对货物进行隔离存放进行技术整改。
(2)品名和/或危险性类别与申报不符
G口岸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依据有关规定判定其货证不符,涉嫌虚假申报,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3)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不符合要求
D口岸在现场查验中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监管人员监督下对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
(4)缺少运输包装标记或与其危险性不符
我口岸对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不合格,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5)逃避检验检疫
在利益驱使下,个别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其人通过瞒报方式逃避检验监管。H口岸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根据相关规定监管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对策
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应对日益繁杂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进一步提高检验监管执法把关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1)加强法规政策宣贯,增强企业安全意识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是2012年2月新列入法定检验的商品,企业对现行政策理解和重视不够,仍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使企业尽快熟悉有关法规、标准及检验要求,掌握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公示和安全数据单等方面的知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安全、企业追求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检验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检验监管能力
危险化学品涉及面广、风险性和危害性高,部分检验监管人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然而,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情况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一线检验监管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坚持“打”“建”结合,创新监管机制
本着“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结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尝试实施分类管理,在对进出口危险品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及危化品风险技术档案,以方便货物通关放行服务企业。
在加大加强诚信教育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广度和深度。坚持“打”“建”结合,以“打”促“建”,不断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危化品“拒之门外”,坚守国门安全底线。
(4)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一、目前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识别
一般来说,化学品包括各种化学元素单质及由各种化学元素所组成的化合物及混合物,主要有天然的和人工生产的两种。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化学品中一般都不仅易燃、易爆,而且还有许多品种具有明显的毒害、腐蚀、放射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的相关规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生产工艺、产品和原料贮存和运输、使用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容易造成人员伤害、财产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目前,现在国际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估计有7万种左右,而且每年有近千种递增。我国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将这些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8大类,这8大类无一不或者具有燃爆危害,或者具有健康危害,或者具有环境危害。而且,基本上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重危险性,且必有一种或数种对人类有极大的危害。正因为这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国家对它们的运输都有特殊规定或行业要求。
就以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为例,它们都保存于高耐压容器中。而在运输过程中,或者由于较急剧地受热或者受到较大的撞击或受到幅度较大的震动,都会引起容器的内压力膨胀,容易导致引起泄漏,严重者可使容器发生爆炸迸裂、燃烧,这就会使周围人群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也可能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又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硫氢化钙、二氯乙醛、苯酚钠等腐蚀品,对人体组织和金属等物品都容易造成灼伤和损坏,尤其是粉尘、烟雾、蒸汽等对眼睛、鼻、喉咙等会有强烈刺激。有的腐蚀品一旦接触明火或高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爆炸。所以,对这类货物的运输必须要使用相对耐腐蚀容器,运输人员在装卸时要注意自身的防护,穿好特定的防护用品,必要时还要配备防毒面罩,且要严防渗漏。对于液体腐蚀品不能采用肩扛、背负的方式,忌震动、摩擦的货物或易碎容器包装不得拖拉、翻滚、撞击。没有封盖的包装件不得堆码。有机腐蚀品严禁接触明火、高温或氧化剂;再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遇热、摩擦、受到强力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容易发生剧烈的化学和物理反应,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严重伤害。所以对于这一大类危险品的装载及运输也都有特殊规定,如有的必须添加一定量的、在运输过程中能始终完全浸没或密封该危险品的稳定剂,有的危险品在装卸时,绝对禁止摔、滚、掷、抛,而且对装载的车辆有环境要求,车厢内不得留有任何酸、油脂和氧化剂残留物,危险品装卸时要远离明火和热源。
二、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策略
1.加强对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的从业人员的管理
很明显,即使有机械参与,最终,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过程还是得靠人力完成。可以说,从业人员素质对于危险品装载与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对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必要了解,如果从业人员对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如果从业人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再好的制度和设备也是枉然。就目前而言,由于该行业的危险性,以及工种选择的相对开放性,危险化学品装载和运输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整体水平并不高,有时甚至就是临时请人来完成这些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结果就是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即使是专业人员,培训时间也不长,大部分人员在结业后就很少再接受培训,对于每年增加的上千种危险化学品了解不够。同时,不少从事化学品行业的化工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从而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重视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应严格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载卸货人员、货物和车辆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危害性的了解,对不同危险品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规程的了解,并要求他们必须统一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考核。尤其是对于车辆驾驶员和装载卸货人员的资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临时聘用驾驶员时,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查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一定要让无或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远离该行业。对于固定的从业人员,上岗后,企业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职后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各种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标准流程,初步具备一般故障的排除技能,了解所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重点是安全风险。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使用监管和标准制定
合格的运输车辆是保证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前提。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自己企业配备的或是临时请的运输车辆都要把好质量关,要严格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选配运输车辆,凡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不管是自有的还是临时雇的,都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如三角警灯、标牌等警示标志,绝不能为了省成本、抢时间,让不合格的运输车辆进入这个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自有的运输车辆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中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使用年限、年检季检日期及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技术检查和自检。对于有罐体的槽罐车,更是要定期罐体送交专业的质检部门检测,只有获得了《检验合格证》的槽罐车,才能让它上路。同时,对于临时雇的运输车辆也最好能简单备册,以便固定联系使用。另外,为了实现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的有效监控,有条件的化工企业还可以考虑对自有运输车辆安装GPS等定位系统,或者尽可能雇安装了类似设备的运输企业车辆,以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与承运人员的直接沟通,实现对整个运输过程的全程跟踪监控,提高企业对车辆途中的管理能力,减少安全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3.建立和健全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企业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与否是一个企业能否实现高效管理的主要标准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一方面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类似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应该根据自身企业具体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等级等制定一些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具体管理制度。经营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在道路安全运输方面至少应该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运输车辆选配制度、车辆(罐体)定期送检和自检制度、相关从业人员选用、培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危险品运输事故报告制度、相关应急预案及各种操作规程。良好的制度制定只是一个开端,化工企业还必须站在一定的高度,树立安全意识,严格和规范这些制度的执行,一旦发现违规,一定要严格惩处和整改。
4.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鉴于危险化学品的巨大危害性,运输中一旦出现事故,如果应对迟滞或者应对措施不当,容易造成重大人身财产和环境危害,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我们认为,与其它企业相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在建立和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的紧迫性尤为突出。企业必须汇集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和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就能迅速调集相关力量,会同相关部门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总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经营危险化学品工化工企业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载和道路运输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将重大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飞.吕保和.许大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08.
2005年起多次派专家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标准制定,修订国际会议。
2006年:按照GHS编制的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爆炸物等26项(GB20576-2006~GB 20602-2006)。
2007年:第8届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三方同意建立包括GHS在内的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年:国家标准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2)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 22234-2008)
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合作举办GHS亚洲区域研讨会,28个国际组织、大学、非政府组织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院所、企业集团等共12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国家标准
(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2010年5月1日实施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2010年5月1日实施,过渡期一年
2011年5月1日起,强制实行GHS制度。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2)成立实施GHS部际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13个部门组成。
(3)在北京举办GHS高级培训班,联合国专家授课。
美国GHS实施情况
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新修订的危险公示标准,该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于2012年5月25日生效。该标准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在强制实施之前,行业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新标准制作新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在此期间,新旧两种标准均被接受。OSHA要求,2013年12月1日前,企业应完成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新的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数据单规范内容。
韩国GHS实施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根据GHS的要求进行了修订,2009年10月再次修订(GHS分类、标签和SDS);有毒化学品控制法2008年7月修订(有毒化学品按照GHS的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KSM1069:2006)。
(2)设立实施过渡期:物质 2010年6月30日;混合物
2013年6月30日(过渡期间,用户可选择使用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或继续使用修订前版本)。
(3)以下GHS危险类别未采纳: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5;皮肤腐蚀/刺激 子类别 1A 1B和类别3(只采纳类别1和类别2);严重眼损害/眼刺激:子类别2B(只采纳类别1和子类别2A);急性毒性,类别2和类别3。
(4)新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于2008年7月1日强制实施。
其他信息
2003-2004:研究分析实施GHS的影响;建立部际委员会进行协调,使现有法律适应GHS的要求。
2005-2006:出版GHS第一版韩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修订劳动部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及MSDS的标准;出版标准KSM 1069: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
2007:启动对2500种化学品的GHS分类和标签项目。出版GHS第一修订版韩语版;根据GHS的要求修订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
2008:根据GHS第二修订版修订劳动部标准: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和MSDS标准;延长对重新分类的过渡期(物质为2010年6月30日前,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在省略上3410种根据GHS分类和标签的物质清单(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启动对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的项目;第二届中日韩三国政策对话(首尔);根据GHS修订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
2009:在省略上11377种物质的GHS分类、标签和SDS(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混合物SDS编写规定;物质和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规定;能力建设活动:分类、标签和SDS编写的课程。
日本GHS实施情况
2001-2004年:现状与差距分析;举办一系列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GHS提高认识和能力培训活动。
2005年:GHS第一版日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以适应实施GHS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厚生劳动省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业行业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的框架下实施GHS标签;按照GHS的要求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JIS Z 7250:2005);启动GHS分类项目;出版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
2006:出版GHS第一修订版日语版本;出版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JIS Z 7251:2006);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1日)。
2007: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化学物质控制法进行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公布在国家技术和评价研究院(NITE)网站,政府分类结果不是强制的;GHS第二修订版日语版本。在东京举行第一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混合物分类在线工具;修订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在NITE网站上公布1500种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完成149种物质分类;在韩国首尔召开第二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9: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GHS日语版再次修订;GHS电子培训工具可以在网上下载;对355种物质进行了分类。
欧盟GHS实施情况
1.2009年1月20日实施CLP法规,CLP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重新分类和标签设立了过渡期,物质于2010年11月30日前重新分类,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前重新分类。即从2010年12月1日起和2015年6月1日起分别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全面执行GHS分类。
第一步,适应技术进步(ATP)的CLP法规于2009年9月25日生效。供应商应最晚2010年12月1日前执行相应的标签和包装的规定。
第二步,使CLP法规符合GHS第三次修订版的规定,预计将在2011年上半年公布。
2.CLP法规:主要实行企业自我分类制度。
采用GHS的一般原则;CLP法规使用GHS“积木原则”和其他一些选项,以适应欧盟的需求;尽可能使范围接近欧盟现有规定。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菌剂在生产和使用方面的GHS分类和标签法规的范文与欧盟现行制度相一致。
欧盟尚未由GHS所覆盖涵盖的其他领域应保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例如EUH014(“与水反应剧烈”)或EUH066(“反复接触可能导致皮肤干燥或开裂”)。
确保与运输法律的一致性。以下危险等级/类别,其中不包括在欧盟对生产和使用的现行法律中,但作为交通领域法律的一部分已经实施,包括“压力下的气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型C至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3类)、“氧化性固体”(3类)和“金属腐蚀”。
不包括下列危害类别(因为它们不是欧盟现行法律的一部分,且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法律保持一致):“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刺激“(3类)、“吸入危险”(第2类)和“急性水生毒性”(第2类和第3类)。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化工企业越来越多,生产的危险货物品种越来越多,有些人认为危险货物很危险,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很远,其实不然,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危险货物,如油漆、汽油、柴油、味精、食品添加剂等等,不一而足,都属于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以其特殊的物质结构和理化性能,在安全条件下可以创造经济价值,造福于人类;而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则会给人类带来灾害。
“危险货物”正名
什么是危险货物呢?根据《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第1类是爆炸品,第2类是气体类,第3类是易燃液体类,第4类是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第5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第6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类,第7类是放射性物质类,第8类是腐蚀性物质类,第9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与普通货物运输相比,由于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因此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要求就不能等同于普通货物。
从业者准入门槛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中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门槛都是很高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分类、分项予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准入条件:车辆类型依所运危险货物来定,但是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标志达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给予了详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企业、车辆和人员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方可运输危险货物,无资质承运危险货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因此,承运化工产品时,不分载质量的多少,均应查询《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若属于危险化学品,则企业、车辆和人员都要取得相应资质,勿要以身试法。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除了对自己构成人身安全外,也对周边的环境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每一种产品的理化特性都不同,运输、装卸和应急救援也不一样,有资质人员承运,可以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和应急救援知识,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有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有特殊要求;有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才可以运输;而有的危险货物的运输还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都给予了详细注解。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对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
规则要求: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承运人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人自接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付保管责任。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固体剧、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时应保证车门锁牢;对于运输瓶装气体的车辆,应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卡上列有危险货物的特性及应急救援电话。
道路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明确了危险货物出车前、运输中和装卸时的作业要求。由于危险货物种类很多,危险特性千差万别,本规程对每一类产品都规定了作业要求。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处罚严厉
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