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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改善型购房人如何争取到优惠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公积金贷款是降低成本的一种途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从宝宝出生后,小郑就发现家中的空间越发局促了。小郑的房产购置于2006年,出于便利的考虑,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小户型。不过,宝宝降临后,小郑觉得必须考虑改善住房条件了。
经过多次看房,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地理位置较远的三房二厅,由于原来的小户型离市中心较近,售价也比较高,因此卖出再买入,中间需要补足100万元的差价。
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成本,小郑最终确定了“纯公积金贷款+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在原有房产售出后,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的判定标准,小郑的新购房计划可按照首次购房来看待,加上丈夫的单位为他缴纳了补充公积金,因此夫妇俩共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话,可以获得7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6月份的贷款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7%。
而剩余的30万元,小郑向父母申请了“友情贷款”,约定5年后开始分批偿还。通过这种方式,小郑把贷款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成功地改善了居住条件。
【操作指南】
我们不难发现,在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希望改善住房条件,求助于公积金贷款是可取的途径。
公积金贷款只“认房”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主要采用的认定方式是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
对于“首套房”的可贷额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是一人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计80万元。
如小郑夫妇的贷款方案中,两人共同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达60万元,小郑的先生拥有补充公积金,另外可获得10万元的贷款额度,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7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认上,还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满足一定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上,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是不高于按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在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上,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三,还需要结合贷款人的收入与每月还款额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50%。
“纯公积金贷款”在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的标准所使用的是“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贷款人及家庭名下的房产状况,也要考虑到申请住房贷款的历史记录。如果曾经使用过住房贷款,即使名下房产状况符合要求,也不得视为“首套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郑夫妇如果不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方案,就不能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贷款申请,除首付比例要上升外,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需要上浮至1.1倍,即7.48%和5.17%。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举措
市场是风险的聚集地,任何行业进入市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具有投资和融资性质的金融行业。公积金贷款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自然而然存在着不少风险。若这些风险不及时预防和控制,将会给利益双方带来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市场的正常运行。相反地,提前做好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够最大化地减少各方的利益损失,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1公积金贷款的主要风险
1.1利率风险
利率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利率进行调节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的利率标准,跟随国家的利率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当央行上调利率时,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涨,这会无形之中加大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另外,利率降低,虽然表面上看有助于抑制房价增长,但是却降低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若房屋的实际价值降低到小于贷款的余额时,借款人极有可能抛弃抵押物,并拒绝继续支付房款。此时贷款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变现时,会因为变现金额无法弥补贷款余额而亏损,形成抵押风险。
1.2政策风险
公积金贷款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较强,因而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变化,会给公积金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使得借贷双方的利益受损。比如,政策规定中低收入者是住房贷款的主体,这一举措使得购房不再只是富人的“专利”,一些低收入者也能跻身“有房一族”。但是很多中低收入人群的工资水平不太稳定,还款较为吃力,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容易造成还款资金不足,给公积金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
1.3管理决策风险
由于公积金管理者的错误决策而引起的公积金亏损,就是所谓的管理决策风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形成时间尚短,仍处于初级阶段,对应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关于贷款的流程和方法,各个省市存在一定的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的省市在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水平也各有千秋,在管理的方式上不够科学合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公积金的管理者很容易做出不正确的决策,形成管理决策风险。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贯彻落实民生政策和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减少贷款限制、增加贷款金额、采用违法手段减少贷款程序等方式实现。这种行为虽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家庭的居住问题,但是却存在极大的风险。
1.4操作风险
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通常是普通公司职工,贷款工作人员难以对借款人的资质、抵押物等进行一一调查,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估算不准确,贷款手续欠缺,甚至贷款的金额超出了借款人能够偿还的范围。另外,贷款人员自身缺乏良好的道德素质,在工作中常常难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违背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者在没有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职业、收入水平等情况下便进行贷款的发放。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贷款的操作风险。
1.5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影响,尽管借款时借款人有稳定的工资来源,然而一旦遇上各种天灾人祸,会造成借款人还款困难,甚至使得借款人失去偿还的能力。另一方面来自借款人的道德素质,比如存在一些借款人缺乏诚信的意识,漠视法律法规,违背贷款合约的规定,故意拖欠贷款,甚至拒不还款,给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较大的风险。
2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控制举措
2.1完善借款人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通常比较长久,这期间也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形成一定风险,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问题而引起的风险。对此,建立一套完善借款人信用的管理制度,实现借款人信用评估的全面性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库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在这建立档案信息的时候,需要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文化程度、所处职位、工资水平以及家庭整体的经济情况纳入其中,进行相应的审核评估。
2.2完善贷款审批制度
公积金贷款中,对借款人进行全方位的审批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在实际的审批中,应当采取多级审批的方式,对各层级的审批进行严格把关,建立一套完备的贷款审批制度,从而实现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比如在实际的贷款工作中,若有客户违约拖欠贷款金额,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通过跟踪记录和催收等方式收回资金。在贷款时,应当让借款人留下备用号码,以免出现意外无法联系,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当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还款能力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之间应当创建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可以通过会议的形式,实时进行交流沟通,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并达到有效防范风险的目的。另外,将贷款的审核的人员和信贷人员进行分离,避免出现审核不严的现象,带来操作上的风险。
2.3转移贷款风险,成立担保机构
通常,政府可以出资成立相应的房地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特点是公信度强、操作规范、社会认同度高。应当充分实现房地产担保机构和公积金管理处的相互合作,将贷款的风险进行专业化的分工,使得贷款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成功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保护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发展。当借款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借款购房时,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做出担保,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保证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借款人也要进一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担保。假使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时还款,则住房担保机构需要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以此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成立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做出担保,可以成功将住房公积金的风险转移出去,对于抵押物存在估价不准的情况导致难以处置的问题,就成功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形成的贷款风险和担保问题的情况。
2.4强化内部监管
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要从各方面着手,强化对公积金贷款的内部管理。通过一系列规范化的制度,管理和约束信贷员的行为,使之行为规范化。同时,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奖惩机制,不仅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且能够激发信贷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内部监督包括领导对下级的监督和基层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将内部监督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另外,需要注重对优秀信贷人才的培养,从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两方面着手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将风险防范的意识灌输到每一位员工的脑中,并将这些风险与员工的利益挂钩,让员工明白防范风险的意义重大,并随时具有风险控制的意识。
3结论
公积金贷款存在较多的风险,且有些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是一项长久的工作。针对这些不同的风险,应当从不同角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制度的规范作用和借贷双方的自我约束,对风险进行控制,尽力将风险降到最小,保障公积金贷款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将民生政策落到实处,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
作者:唐少平 单位: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
参考文献:
[1]古丽萍.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与控制措施[J].金融经济,2014(24):149-150.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使用效率 对策
我国从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公积金发展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全国而言,住房公积金资金大量沉淀,住房公积金得不到保值与增值,严重阻碍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发展。亟需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福利。
一、目前制约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费对象仅局限于职工和单位缴存,规定范围小,导致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账户少。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作用不大,对企业缴纳不是硬性要求,可以选择性缴纳,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对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这一项福利。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受政策规定的硬性约束,资金归集有限。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小,资金总量自然较少,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2)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相关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求稳的心态,重政策,轻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重心仅是对资金归集,在资金使用上缺乏重视。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宣传工作做不到位,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知识不了解,大量的资金无法借贷出去,沉淀于银行中,没有相应的运作渠道,只能是以小额利率存款,无法发挥资金的作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职工的利益。
(3)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的规定中,仅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使用范围狭窄,条件苛刻,对提取公积金上严格控制,手续繁杂,无法满足住房公积金需求的增长。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出现流动资金告急、公积金贷款轮候现象。总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缺乏灵活,难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
(1)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
为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能落实,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媒体、讲座宣讲、知识手册发放等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相关知识。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能给职工带来的福利,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公民监督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公积金;鼓励更多的企业参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使企业意识到公积金福利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公积金的归集资金,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供充实的资源。
(2)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
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是推进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公积金资金效益的发挥,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遵循稳健审慎、组合投资的原则,寻求收益可观的投资运作渠道。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市场化管理;也可以向商业银行出售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简便易行,也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或者参与购买金融货币、债权、货币市场基金等相对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金融产品。调动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系统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前提,才能使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对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良好影响。首先,住房公积金要实现规范化、统一化管理,资金的归集、缴存、管理、提取、贷款操作规程方面,应该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说明,尽量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公积金业务水平。第二,应适当宽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刺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除了允许住房消费外,还应允许房屋装修、租房等其他改善住房条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对于失业和患重大疾病职工,应该全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三,可以通过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与利率,进一步刺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公积金管理与提取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内审工作,防范控制各项舞弊行为,对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严格监督与跟踪管理,杜绝出现套取公积金的现象,以有效监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结束语
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的因素,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资金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增大归集公积金资金;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发挥资金的效益;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公积金管理水平,适当拓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加大配套政策的落实,强化内审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薇,刘立群,杨春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年1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问题;借鉴经验;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然而人们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融资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况及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受益,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远远偏离初衷。因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数还是效益较好的单位,而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业内专家在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
世界银行在2008年11月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结果也确实让不少中高收入者得到更多实惠,出现了“穷人帮富人”的扭曲局面。在世界银行报告之后不久,《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4591人参与)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5.6%。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规模方面
1)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与公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建立自愿住宅储蓄制度,也没有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导致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2)公积金发展不平衡,未能惠及各类全体。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内地则进展较慢。二是工资收入的不同使公积金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缴存的公积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管理方面
1)管理机制混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委员多为政府官员,使得在决策时难以集中,并且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占比较小,因此决策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管委会决策实际上并没有摆脱行政干预,一些重要事项仍需分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最终决策。由于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化管理的错误定位,造成了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2)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蓄、财政监督的原则。表面上看该体制严谨有效,实则是典型的多头管理,这在实际运作中会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
3)风险约束机制不完善。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
(三)执行效率方面
1)低存低贷的贷款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低存低贷”政策旨在以低成本筹集资金,而后再发放低息抵押贷款,使之有利于降低近期居民购建自有住宅的成本。但这一思路却忽略了低利率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对今后提高居民自有住宅比率的影响。
首先,“低存低贷”造成存贷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低利率是对存储者的剥夺,对借贷者的奖励。其次,低利率政策将住房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与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隔离开来,这妨碍多渠道融资和住宅业的长期发展。利率作为金融商品交易的价格之一,是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手段。只有当利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住宅储蓄优于现期消费,反映出住宅投资活动更具效益时,居民才有住宅储蓄与投资的欲望和积极性,才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住宅建设领域,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提取条件和用途受限,使用率低,职工权益受损。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现行政策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策出现很大的差异。按照现行政策,缴存人在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是否给予贷款、是否能够提取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实际上侵犯了缴存人的权益。而且,一旦公积金在运行中受到损失,最终损害的是缴存人的利益。
三、借鉴经验,完善和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策略
(一)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自然垄断等因素的存在,自由市场机制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干预,以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及住房金融市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加以干预,建立了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及机构,来解决中低收入国民的住房问题。
(二)有策略的运行住房抵押贷款系统
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但由于我国住房金融机制的不成熟,造成我国住房消费发展缓慢。由于政府担保信誉高、实力强,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且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情形下,政府对住房金融担保机制的高度介入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尽快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健发展。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背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部分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改组成政府控股的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三)建立住房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相应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
(四)自愿储蓄,取消使用和提取限制,确保储户利益
第一条为改善我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规范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操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需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外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
七、借款人同意用本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
八、借款人料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贷款顺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奖励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手册》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持有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还款方式。
银行开设储蓄专户,借款人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的受托银行扣还贷款的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实行由银行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还款协议。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月从该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
提前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之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多次或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归还本息贷款的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最高额度同时不得逾越购建房总价款的7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依照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和通知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仅限于在本县内贷款时作抵押,各县间不得交叉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富,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必需将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料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料理房贷保险。平安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房贷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或用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的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担保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单方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变卦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卦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拆迁所获得房地产或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偏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抵(质)押、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三、不依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归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