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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救援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矿山救护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230-02
在未来至少几个年代的生产生活中,采矿业仍将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仍将是工业原料和能源的主体来源,而矿山的安全生产将是一个长期的热门话题。近年来,人们对矿山事故的关注程度不断升高,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也成为了中国采矿行业的一个热门话题。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中国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1]。
一、《矿山救护技术》课程建设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相关性
近年来,中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对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已做了明确的规定。2003年 2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使全国矿山救援工作有了一个新的指挥中枢;200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中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中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途径和思路,为中国矿山救援体系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建设提供了保障。至此,中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指导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矿山企业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区域)、地方和矿山企业三级应急救援格局,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框架雏形初现。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矿山应急救援已渐显规模,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2]。未来采矿工程学科的发展及其采矿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煤炭工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矿业教育的百年大计[3]。矿业类高等学校培养的矿业工程、安全工程专业学生,是国家采矿行业的人才长期储备,在学校期间所学的专业课程内容,对于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矿山救护技术》,作为一门矿业工程、安全工程专业的基础专业课程,对于培养学生对矿山灾害理论,救护救援技术、救护装备操作使用等内容的掌握,都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能充分提高学生就业后从事相关行业岗位工作时对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认识与建设。
二、《矿山救护技术》课程改革建设方案
黑龙江科技大学安全工程学院于2006年开始《矿山救护技术》课程的设置及讲授,课程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生产法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援装备、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矿山救援救护技术等。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实验课程学习矿山救援装备的操作。虽然能将课程内容全部讲解给学生,但由于课程内容过于抽象化、知识体系涉及面广,学生很难充分掌握。因此,根据多年授课经验及不同角度了解学生对该课程学习后的掌握及认识,提出《矿山救护技术》与《安全人机工程》课程建设改革建设方案。
1.改变课程内容
目前该课程主要内容中,矿山安全生产法规、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两部分,以文字性内容为主,在授课时很难吸引学生的学习注意力,同时讲解起来也过于枯燥、费力。可将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内容去掉,增加国内外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现状介绍部分,以国家性规划、建设的高角度来提高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缩减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部分讲授的内容,增加矿山应急救援队员及受灾人员心理对救援工作影响方面的知识。
2.丰富授课方式
在授课方式上,以传统的授课结合多媒体课件的同时,增加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现场技术专家亲临课堂讲座的形式,让现场技术专家结合生产实际案例,将多年的矿山救护工作经验传授给学生,不仅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更能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该课程,提高学习兴趣。
在实验课教学时,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师操作、学生看的形式,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实验设备,了解设备性能。比如该课程中氧气呼吸器的佩戴与使用,应让学生真正佩戴与使用。
增加灾害模拟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般运用矿山救护技术及装备来开展救援。比如,模拟休克性伤员、骨伤伤员,来使学生对人工复苏技术、包扎技术的掌握。
在授课同时,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对矿山救援装备进行改革创新,辅助学生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3.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学校实验室内矿山救护设备种类、数量、功能有限,应利用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带领学生到矿山救护队交流学习,向矿山救护队员学习技能、认识更多的救援装备。
在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时,可设置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向,由学生在设计时间内,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个案例矿井的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来提高学生对矿山应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4.提高课程关注度
授课过程中,以经典的矿山救援事故案例,来反映矿山应急救援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来提高学生对矿山应急救援的关注程度。例如通过救援实现115人获救的王家岭煤矿事故救援,智力铜矿33名矿工成功获救的案例等。
在课程学习后,可通过举办矿山应急救援知识及技能竞赛,使学生在激烈的比赛中,更多地掌握矿山救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的同时,能够提高下一届学生对课程的关注程度,增强学习意识。
5.完善课程资料
授课教师,应利用网络资源、企业资源等,来实现课程资料的共享、资源最大化,完善课程资料。不断了解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更新产品,使学生第一时间掌握先进的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原理、性能、操作等。
条件允许时,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课程相关的设备操作、技术操作等拍摄成视频、制作成动画等,以多媒体形式使课堂内容形象化,完善课程教学、教材内容。
6.建立矿山应急救援实验室
目前该课程实验内容仅是在安全工程基础实验室内进行部分实验,欠缺很多相关的实验设备,导致所能开设的课程实验内容极少,无法满足该课程学生实践实验操作需求,因此应单独建立矿山应急救援实验室,通过实验室建立不同矿山灾害救援实验过程及救援装备的实验系统,完善课程建设同时,丰富看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内容。建立矿山灾害模拟场景,让学生掌握如何使用避灾自救设备。
三、结论
《矿山救护技术》与《安全人机工程》作为矿业类高校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课程,在课程学习后,能使学生充分掌握矿山救护技术及装备的相关知识,提高采矿行业后备人才的综合素质,为中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添砖加瓦。在上述改革建设方案实施后,《矿山救护技术》与《安全人机工程》课程的作用将发挥得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R].2011-10-01(47).
[2] 邓军,李贝,李海涛.中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现状及发展刍议[J].煤矿开采,2013,(6):5-9.
[3] 陈海波,姜海峰.采矿工程专业教学改革方向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12):263-264.
Mine Emergency Rescue System of Mine 《Rescue Technology》and 《Safe Man-mach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urriculum Reform
KANG Yu,WANG Wei-wei,PU Wen-long,WANG Ya-jun
(School of Safety Engineering,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Technology,Harbin 150022,China)
关键词:附加位移;附加应力;富余承载力;工后允许沉降
By the new road and bridge projects through high-speed railway bridge under the structural safety problem caused by the analysis of the corresponding
And lead to high-speed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coordination of the elaboration
Liu jun Li hai wei
Abstract: The author has been engaged in engineering design, has in recent years has presided over the design: the Beijing-Guangzhou railway crossing Chuzhou Mingguang Road Interchange, across the Beijing-Shanghai railway Zoucheng thirty meters bridge, Yanzhou across the new stone railway overpass north moat, through the Long sea-rail interchange and across the street Kaifeng thirteen Zheng West Temple ditch off the bridge Loening specifically to highway bridges, and so many involved in Luoyang rail Project, in the design process, deeply felt, strid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both many railways have gradually restricting som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so all through the city, more and more demand for more rail, also led to a series of railway safety issues, in 2010 the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issued: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2010] No. 146 "On cross railway lines acros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designed to inform," the official documents, made a cross-over high-speed rail on the lower-speed rail, road principles and applicable regulations. In this paper, the needle of the above, by Song County, Luoyang expressway to connect to the Zhengzhou-Xi'an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 across the bridge caused by Luo passenger safety issues specifically 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bridge, a few thoughts from a design point of view.
Keywords: additional displacement; additional stress; surplus capacity; work permit after the settlement
截至2010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9.1万公里。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城郊团组开发的扩城运动的展开,身处工程行业的同行会经常听到或碰到铁路限制了城市发展的情况,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平衡及沟通铁路两侧城市资源,作为城市交通动脉的城市道路,受铁路路基高低、铁路两边城镇化程度、拆迁占地等客观条件所限,需要修建下穿或者上跨既有铁路的桥梁,有的城市已经把铁路路基穿成了高架桥,有的城市则修建了多座跨越铁路的高架桥。尤其是铁道部2010年度下发的“中铁建设[2010]146号文”对上跨高速铁路提出严格的限制,下穿高速铁路的方式几乎成为各地批复的首选,因而也带来众多铁路安全以及和城市规划冲突问题等。铁路多次提速、大量高速铁路的建设和运营,拉短了城市的时间及空间距离、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率、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前车之鉴,因此在高铁、客专、城际等高速铁路纷纷修建的今天,站点选址、线路规划及铁路桥梁建设等,需要充分结合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布局,应做好线位及结构安全度的长远预留。本文仅从高速铁路桥梁结构安全分析角度出发,针对高速铁路桥梁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有助于建设管理方及设计方多出精品,希望有益于铁路和地方和谐发展。
1、工程概况
1.1新建道路概况
洛阳至嵩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位于洛阳市洛阳新区境内,起自孙辛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向南下穿郑西客运专线洛河特大桥,再过郑屯村、上跨洛宜铁路及规划的腾飞路,终至洛阳至嵩县高速公路起点溢坡附近,全长3.088Km,设计时速100km/h,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
1.2穿越处既有客专桥梁概况
本项目在K0+050处以分幅方式穿越郑西客专洛河特大桥的92#及93#孔,临近桥墩编号为91#~95#,对93#桥墩影响最大,两线交角90度。该处郑西客专洛河特大桥上部结构为跨度32m的简支箱梁,桥下净高12m,各墩之间的净宽均为29.9m。洛河特大桥下部为矩形空心桥墩,每墩均设有10根直径1.0m桩基础,桩长依次为:92桥墩17.5m、93号桥墩18.5m、94号桥墩24.5m。
根据高铁设计资料,93号墩:单桩富余承载力为[P]-P =3502.50KN-3154.08KN=348.42 KN。桥桩工后允许沉降不大于6mm。
1.3 穿越区域自上而下各层岩土依次为:
①黏质黄土(Q4al):硬塑,局部软塑。基本承载力&&=120Kpa。
②粗圆砾土(Q4al+pl):中密―密实,饱和。基本承载力&&=500Kpa。
③黏质黄土(Q3al+pl):硬塑。基本承载力&&=150Kpa。
④粗圆砾土(Q3al+pl):中密―密实,饱和。基本承载力&&=600Kpa。
⑤黏质黄土(Q2dl+pl):中密―密实,饱和。基本承载力&&=250Kpa。
⑥粗圆砾土(Q2al+pl):中密―密实,饱和。基本承载力&&=600Kpa。
⑦泥岩、砂岩(N):全风化,岩石风化呈土状、砂砾状,局部夹全风化砾岩。基本承载力&&=300~350Kpa。
⑧砾岩(N):杂色强风化,泥质胶结,岩心成砾石状。基本承载力&&=350Kpa。
2、各穿越方案引起既有铁路桥桩附加内力及附加竖向位移分析
2.1 方案一:桥梁方式穿越
采用1-40m梁桥(桩柱式台,桩长30m,如图2.1)分幅穿越客专洛河特大桥,单幅桥宽均为14.5m。
2.1.1 新建结构与客专桥墩相对位置关系及分析工况拟定
工况一:拟建桥分幅从客专洛河特大桥92及93孔跨中穿过,如图2.2,新建桥墩桩基距离客专桥墩桩基最近距离为18.47m;
工况二:考虑最不利情况,拟建桥从靠近客专洛河特大桥93号桥墩两侧穿过,桥边缘至93号墩间净距仅为20cm,如图2.3,新建桥墩桩基距离客专桥墩桩基最近距离为15.8m;
2.1.2 定量分析(有限元模拟)
2.1.2.1模型简化
本模拟采用MAIDS-GTS有限元软进行模拟分析,模型的结构为:100m*80m*50m(长*宽*高),单元网格数量为33579个,土体模拟为摩尔库伦本构的四面体单元,桩模拟为弹性本构的线单元,桩土接触模拟为桩接触单元;模型结构如图2.4、图2.5所示:
桩接触面:计算模型中采用梁单元模拟桩基础,桩土作用模拟为摩擦接触面,软件涉及的计算参数主要如下:
最终剪力:输入最大摩擦力,超过该值认为桩土之间摩擦力消失;
剪切刚度模量:面内切向方向刚度系数;
法向刚度模量:面外垂直方向的刚度系数。
荷载:本模型中荷载有自重荷载、恒载及活载长期效应组合产生的桩顶反力模拟为桩顶节点集中力荷载、作用在路面运营车辆的荷载(按公路-I级)模拟为面荷载。
根据郑西客专洛河特大桥竣工图,计算该桥每根墩桩上施加的节点力:92号桩桥墩桩FZ1=2795.55KN,93号桥墩桩FZ2=2810.589KN,94号桥墩桩FZ3=2728.944KN。
新建桥桩上根据桥博软件分析,按最不利情况施加的节点力:FZ=5752.88KN;
台后路基模拟成面荷载:P1= P2=22KN/m3×3m=54KN/m2。
约束:本模型中对土体的前后、左右及下底面进行节点约束,上顶面为自由面;对客专桥桩和新建桥桩进行转角约束,约束方向为Rz。
2.1.2.3运算步骤:
为了更准确的计算出新建公路对原有客专洛河特大桥的影响,将运算过程分五步:
Step1:计算土体在自重作用下应力、位移,然后归零;
Step2:计算客专洛河特大桥桥桩在客专荷载作用下的位移和应力情况;
Step3:把所有的位移和变形清零;
Step4:计算仅考虑新建桥桩(道路)工程时,桩周土体及客专桥桩的轴力、位移;
Step5:计算全部新建工程对客专桥桩及桩周土体的影响。
2.1.2.4 计算分析结果
(1)方案一工况一计算位移、轴力云图与分析(仅选取影响最大的93号墩)
①因新建工程产生的影响―位移
③小结:通过运用MIDAS-GTS有限元软件模拟计算分析,得出新建桥梁从客专跨中穿过的工况一产生的影响总结如下:(注释:①②③同后)
1)新建公路桥桩的竖直最大位移为-14.04mm,因新建工程产生的最大附加位移:
客专桥92号墩10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为-0.796mm,影响率①为5.66%;93号桥墩7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1.934mm,影响率为13.77%;94号墩4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为-0.756mm,影响率为5.38%。
2)新建公路桥桩的桩顶轴力为-5745.65KN,因新建工程产生的最大附加轴力③:
92号墩10号桩为-19.11KN;93号墩7号桥桩为-21.7KN;94号桥墩4号桥桩为-17.86KN。
(2)方案一工况二 计算位移、轴力云图与分析
①因新建工程产生的影响―位移
③小结:通过运用MIDAS-GTS有限元软件模拟计算分析,得出新建桥梁从靠近客专93号墩旁穿过的工况二产生的影响总结如下:
1)新建公路桥桩的竖直最大位移为-16.38mm,因新建工程产生的最大附加位移:
客专桥92号墩10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为-0.288mm,影响率①为1.75% ②;93号桥墩7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3.258mm,影响率为19.89%;94号墩4号桩的最大竖直位移为-0.29mm,影响率为1.77%。
2)新建公路桥桩的桩顶轴力为-5745.65KN,因新建工程产生的最大附加轴力③:
对93号墩7号桩影响最大为-50.052KN;对92号墩及94号墩影响较小,可以忽略。
注释:①影响率=拟建公路桥桩的最大沉降/客专洛河特大桥相应桥桩的最大沉降。
②桩号参考图3.3。
③最大附加轴力为施工完成后的轴力-原有客专洛河特大桥桩的轴力。
2.2方案二、三、四均以道路方式分幅穿越客专洛河特大桥,路基填土高度分别为3m、1m、0.3m,单幅道路宽均为14.0m。工况一:线位从客专跨中穿越,路基的中线距离93号桥墩中线的距离为16.3m;工况二:线位从靠近客专93号墩穿越,路基的中线距离93号桥墩中线的距离为8.7m;
2.2.1工况一、二91~95号墩的桩基顶部最大附加沉降分布曲线图
2.2.3由以上分析数据统计有:既有桥墩距离新建结构越近、路基填土越高则受影响越大;93号墩受影响最大;
3、结论
通过如上运用有限元软件MADIS-GTS对四种穿越方案进行模拟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按方案一、三及四,即桥梁方式和1m 、30cm高路基的道路方式穿越客专,产生附加沉降及桩轴力均满足设计要求,均能确保既有客专桥梁安全;按方案二,即3m高路基的道路方式穿越,如果线位不居中布设,偏向93号墩则附加沉降超出6mm,会危及客专桥梁安全,附加轴力在149.3~320.6 KN间,占用单桩承载储备较大,也不利于客专桥梁安全。
(2)鉴于目前建设的城际、客专、高铁等,较常见的上部结构多为32m的标准跨径,根据如上计算分析,采用小于2米高路基的道路穿越,现有设计的变形及承载力富余储备,可确保下穿工程不影响既有铁路桥梁的安全,且新建道路从跨中穿越最安全。
(3)考虑建成后道路路基自重和过往的车辆荷载均直接作用在既有桥桩持力土层上,并且建设中为确保道路压实满足规范质量要求,重型机械设备作业均会对临近桥桩产生负摩阻及相应的扰动影响,因此建议采用桥梁穿越方式为首选,由以上计算分析可知,单孔40m跨桥梁方案能确保下穿工程不影响既有铁路的安全。且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结构自重或车辆荷载均通过新建桥桩作用在远离既有桥桩的位置,因此产生影响均较小。
(4)对于在建和处于设计阶段的类似铁路桥梁,建议经由城镇时,应充分结合当地近远期规划,除了线位做好预留外,在有规划需求部位建议考虑增加桩基的沉降和承载力富余的储备,如有近期穿越需求处,则可以根据路基填土高度,先做好路基,再实施高速铁路的桥墩。
参考文献
1、陈培炎,徐振华. 地基强度与变形计算[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78.
2、赖琼华. 岩土的变形模量取值探讨[J].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报,2001,(10).
3、槽汉志.桩的轴的轴向荷载传递及荷载沉降曲线的数值计算方法.岩石工程学报.1986.
4、桩基工程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 A
当前,如何做到严格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强化执行各项安全管措施,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安全已成为当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工程安全管理的难度,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
一、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特点
第一,具有一般工程特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工程流水作业,二是动态和变化性,三是安全的复杂性,除此之外,还具有其特性,具体包括:
1、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具有易发性的特点
电力建设工程一般具有规模大、技术要求高、施工工期短、设备沉重且高大、结构与安装技术复杂、施工作业区集中而施工场地狭小以及施工人员密集的特点,而且相较一般的工程施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密闭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机械运输作业等高危作业较多,如果在工程施工中相关工程施工人员不能加以防范,极易造成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以及触电等一系列人身伤害事故。
2、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按照施工阶段或程序来说,整个电力工程的建设一般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施工高峰阶段、工程移交生产阶段。总体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是伴随着工程的进展,按照从无到有、到多、到少的抛物线规律而发展。而且每个施工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紧密相连的施工单元,在各个施工单元都存在一定阶段性的施工安全问题。
3、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由于工程施工程序、施工阶段,以及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上所面临的各种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都比较类似。以至于在同样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别的施工现场或曾经经历过的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类似的其他施工现场仍然可能重复出现。
二、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平衡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时,缺少对各施工单位的严格考核,对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严格的要求和管理,对多次发现的工程施工问题,很多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都未能严格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顿,这就为工程的施工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往往不能及时将相关施工单位不配合工程建管以及不执行相关工作规定的问题制止住,而且对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规定的施工方案审批以及日检修计划的严格管理等,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首先,施工单位为了追赶施工进度,往往忽视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相关的安全投入不足,以至于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器具不能满足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防护,从而不能有效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其次,施工单位在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上投入不够,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劳动组织不合理。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方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习惯性违章屡屡发生,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最后,施工单位现场查勘和针对危险源的分析和排查工作不够仔细,以至于制定的防范措施就没有针对性,极易发生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相关安全装置失效,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有效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把制度落到实处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证。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应运用安全系统原理,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还应运用安全人本原理,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安全辨识、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并坚持施工现场“反违章”活动,加大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纠正力度,规范施工现场作业秩序,严格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危险作业以及危险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另外,还应确保施工现场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以及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是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提高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普及和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基于此,电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安全宣传等安全文化活动,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知识、岗位技能的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能力,规范人员安全作业行为。进而通过一系列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做好应急预案工作
首先,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最后对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有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以便事故发生时按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做到快速、有序、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尽可能将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四)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对策
一是要确保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活动必须要有相关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而且相关的安全施工方案中必须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二是要运用电力建设危险点分析、安全性评价、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事故案例原因分析等技术,掌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然后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性强、科学先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三是对于施工中所需要的机械设施的管理,在设备安装、拆卸、维护、使用、保养等各个坏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安全保护装置以及保险装置等角度考虑安全工艺先进、安全装置齐全、动作可靠、性能稳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使机械受到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和现象;四是确保安全设施、防护设施布置合理、防护齐全、符合标准、维护及时、安全可靠等。
四、结语
由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种、多专业的立体作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特点导致了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因此,为了保证工程安全,必须严格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以确保工程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曹水源. 基层供电企业工程安全管理的思考[J]. 城市建设,2010,(5).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