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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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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在的问题

思想观念陈旧。一是对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创新意识不强,许多信用社主任平时不注重学习,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不采纳、不推广应用,爱用传统的老观念、老思想、老办法、老经验去开展工作。二是得过且过思想严重。许多信用社员工缺乏工作责任心,对待工作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不思进取,有得过且过、不求功劳,但求无过的思想。

竞争意识不强。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主要分布在农村乡镇,具有网点多、人员多、服务范围广、同业竞争少的优势,因此,农村信用社普遍缺乏竞争意识。

“官商”作风严重。一是营销观念淡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强,习惯于等客上门,缺乏主动到户预约存款、攻关潜在客户、营销贷款观念。二是部分信用社干部职工在业务经营中存在全局观念、效益观念不强,对待经营目标习惯于搞数字游戏,有的信用社对组织资金工作,往往是临时搞“水份”,考核期一过,存款余额就直线下降。三是同吃“大锅饭”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员工不做运动员,只做观察员,你看我,我看你,就是不行动,没实绩,到经营目标考核兑现时,只好大呼隆、打和牌、搞平均主义。

隐性风险较多。一是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到位,容易导致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大额贷款会办制度流于形式。二是道德风险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受一部分个体大户、私营企业老板先富起来的影响,部分信用社干部职工心理失衡,拜金主义、享受主义思想严重、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难以抵制金钱诱惑,有的以贷,吃、拿、卡、要现象严重;有的为了捞取好处违章发放冒名顶替贷款、垒大户贷款;有的直接挪用贷款用于经商、办企业;有的甚至利用手中权利到借款企业强行入干股,享受企业利润分成。三是风险识别能力差。目前,农村信用社缺乏信贷专业人才,信贷人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管理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对大额贷款风险识别能力欠缺,容易产生信贷决策风险。

对策与建议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确立以下观念:即一切阻碍改革的思想必须抛弃,一切制约发展的做法必须革除,一切僵化的体制必须打破,一切陈旧的观念必须更新。敢于突破旧框框和传统思想的束缚,革除思想观念守旧,小农意识浓厚,“官办”、“官商”气息严重等问题,树立人才意识、服务意识、营销意识、经营意识、效益意识和管理意识,不断拓宽经营思路,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以全新的经营理念指导业务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阔步迈进。

转换机制,除旧创新。一要革除农村信用社内部存在的经营体制不顺,经营形式僵化,内部管理松懈,员工精神不振,工作缺乏激情等问题,积极引导员工自觉找准市场定位,转变经营角色,拓宽服务领域,改进工作作风,充分挖掘潜力。二要深化劳动用工改革,大力推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实行“工效挂钩、按绩计酬”的激励机制,以“实绩论英雄”为指导思想,重新整合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培育业务精英,积极拓宽高端客户,切实解决“要为我要干”的思想。

加强监督,防范风险。一要对农村信用社主任任职目标、道德行为等实行定期综合考评,对履职不力、品行不端、业绩不明显的从主任岗位上撤换下来,大胆起用业务精、素质高、善管理的年轻人。二要对信贷人员日常行为进行多角度、多渠道的监督。重点关注信贷人员思想动态,掌握其生活圈,交际圈、家庭收入、消费等情况,及时制止案件发生的苗头,切实做好道德风险防范工作。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投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其中也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如何促进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这就为深化债券市场改革,强化债券市场管理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一、城投债的相关概念及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城投债在我国有近20年的历史,目前其规模已经较为庞大,其中蕴含着较大的风险,需要采取积极的举措进行防范。

1.城投债的基本概念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伍毅蓉、魏劭琨(2013)认为城投债是指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多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①, 本文认为,城投债主业包括公开发行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其发行主体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主业则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益性项目。

2.城投债的发展现状

我国城投债最早出现在1992年,是上海为支持浦东新区而发行的,进入2005年后,我国城投债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当前,城投债保持较大的规模,《2012年度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1、2012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仅包括中期票据和企业债两种形式)分别累计达到2562、6367.9亿元,2012年底银行间市场城投债余额达到14365.68亿元,2013年更是达到61539.6亿元(包括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由此可见,我国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已经达到较高的历史水平。

3.城投债发展迅速的原因

城投债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首先,从需求来看,近年来各地投资热情高涨,2013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43.65万亿元,但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财力明显难以满足投资需求,并且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较大,工业等方面的税收占比不高,在中央强化房地产调控的宏观背景下,地方政府财力将进一步受到限制,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积极谋求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取资金支持,推动了城投债的发展。实际上,由于当前城投债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地方政府难以对到期的城投债进行偿还,因此,采用展期等方式处理将大量出现,这就会进一步加大城投债的规模。其次,从供给来看,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城投债的可操作性大幅度的增强,而由于城投债收益率较高,大量的市场主体参与到这一行为当中,这就进一步激发了供给方的发现行为。特别是,城投债的监管方国家发改委对城投债券的监管相对宽松,从而使得城投债的发现更为便利,这就加大了城投债的供给。

二、城投债的国际比较

城投债在国外大多是以市政债等形式存在的,各国在城投债发行主体、目的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发行主体

从发行主体来看,城投债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并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如美国是由州和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和特别行政区,这种地方政府具有发行债券的权利与国内形成一定的差异。此外,德国等国家发行主体除地方政府外,地方性公共机构也具有发债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澳大利亚是通过成立“州国库公司”作为平台发行债券的,这与我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2.发行的目的

发行城投债的目的一般包括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解决财政资金不足问题等方面,如美国等国家。当然,在发行目的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日本城投债可以用于住宅建设等,值得指出的是,法国等国家规定市政债不能用于弥补财政缺口。

3.城投债的种类

不同国家将城投债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美国城投债又称为市政债,分为短期市政债和长期市政债,长期市政债又划分为普通债券、收益债券以及混合债券,在日本,城投债是以公社债的形式存在,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地方公共债券和地方公营企业债券。

4.城投债的监管

发达国家特别强调城投债的监管,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如美国构建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监管体系,日本则通过对发行数量和总额的审批来进行监管,并由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等实施监管。

三、我国城投债信用风险及增信方式分析

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警示地方城投债风险,这既表明城投债总体风险可控,也表明风险已经引起国家监管部门的关注,需要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1.我国城投债的信用风险

城投债的信用风险是指发现城投债的主体难以履行到期义务即偿还到期债务所产生的风险,虽然我国地方政府不存在破产等问题,但从实践来看,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一旦城投债难以实现“借新还旧”或者说债务置换,则部分地方政府必然会面临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只能采取“拖字诀”或者其他方式应对,这实际上就会引发信用风险。特别是部分城投债相关主体信用风险意识不强,将政府视为城投债发行担保者,并简单的认为中央政府会为基础政府城投债发行“担保”,从而导致部分风险被忽视。

2.我国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由于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存在,特别是,部分城投债信用等级较低,债券持有人风险较大,因此,城投债能否顺利发现、流通,债务发行主体还本付息的能力以及增信保障是否得力便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增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债券信用,降低债券违约率,减少违约后债券持有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目前我国城投债增信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土地抵押等,如在BT项目中通过地方政府回购款质押提供增信,通过增信后,城投债的信用等级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城投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城投债发行的实践来看,目前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发行主体、监管体系以及评估与增信等角度来考察。

1.发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首先,部分发行主体盈利能力受到限制,表现在业务结构相对单一,盈利水平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这就容易导致收益的不稳定,难以保持城投债的高收益率,实际上,我国城投债的收益率出现过较大幅度的波动。其次,部分主体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资产良莠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为推动城投债的发行采取大量注入资产的模式,但投融资平台的管理能力却没有得到提升,导致发行主体整体经营水平和能力难以保障,降低了城投债的保障。

2.评估与增信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评估体系来看,城投债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有效揭示潜在信用风险。目前上海市、深圳市、浙江省、广东省开展地方政府已经具有自行发债的权限,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表现在统一、规范的信用评级方案尚未建立,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等方面。其次,从增信来看,目前市场化增信手段尚未得到全面推广应用,增信更多的依靠政府行为。

3.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多头监管等导致监管中存在较多问题,目前发改委、银监会等部门都具有监管权限,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如两个部门都不管等问题。其次, 城投债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城投债发行上存在法律空白、法律冲突等方面的问题,如城投债发行的主体是公司,但实际上政府却成为城投债的“股东”,这就与法律上所明确的公司内涵不相符合。

五、对我国城投债发展的建议

推动我国城投债的发展,需要多策并举,具体而言可以从完善法律强化监管、强化信用评级和增信管理、完善风险预警等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城投债监管

首先,要不断完善城投债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城投债发行、管理、分红、偿债等各阶段的业务特征,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使城投债管理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其次,要构建完善的监督执法体系,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建立发行审批、政府预算、财政担保、部门监管等在内的多重监管体系,形成无缝合作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以此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

2.强化信用评级与增信管理

首先,要完善信用评级管理体系,一方面,国家要根据城投债的特征,建立城投债信用评级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级中应该公开的信息、信用评级的基本内容等事项,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对各种信用评级报告,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的信用评级单位要进行处置。其次,要建立市场化的增信管理体系,鼓励各种担保公司参与城投债担保,明确地方政府对城投债的担保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风险预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模型,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城投债承销单位可以根据城投债的特征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对城投债风险进行测算,定期向社会城投债风险报告,以帮助投资者决策。其次,要对城投债的风险进行动态的监督,有关主体要动态的收集宏观环境变化、城投债相关项目经营情况等可能影响城投债风险指标的信息,动态的监测城投债的风险,一旦达到不同风险水平的临界值就自动进行预警,以此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注释:

①伍毅蓉、魏劭琨.中国城投债现状、风险与机遇[J].银行家,2013(1):106.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产业链 互联网金融 信用体系 P2P

0 前言

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亳州作为华佗之乡,四大药都之一,其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及悠久的中药种植历史使其成为我国重要的中药材产地。近年来亳州市的中药产业链的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中药的生产模式由以前的纯手工的种植模式逐渐转变为机械化的种植,种植的规模也逐渐摆脱了过去的小规模种植,大规模现代化的种植模式正被逐步的推广。随着国家对中药产业的关注度逐步提高,国家千亿产业基地计划落地,中药产业链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目前亳州市中药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种植规模较小、产业链集中在基础加工阶段,生产加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加工出来的药材相对粗糙,产品质量不高,相对分散的中药加工企业使得当地中药材的品牌效应不够,在市场竞争中缺乏核心优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问题以及当前的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以其方便灵活等特点得到迅速的发展,线上的信用审核和业务办理降低了成本,同时借助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客户的信用审核能够更加全面,审核结果更加真实有效,保证借出资金的安全,降低了违约风险。将互联网金融应用到亳州市中药产业链中,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产业链发展过程中存在得资金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该领域的市场监管较弱,控制市场风险,加强市场监管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对于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产业链问题的可行性分析,我国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对于亳州市中药产业链的发展现状,丰志培(2015)从亳州市的中药产业的发展入手,分析中药产业链的完整度、空间布局以及产业链的各层次的构架,找出影响产业链发展的瓶颈所在,并针对产业链不完整,层次低布局不完善等问题提出集群化、点轴等政策建议。该学者虽然从产业链的宏观角度分析目前产业链存在的问题,但是对于问题的挖掘不够深入,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2]。王馨(2015)[1]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她主要是从“长尾”理论的角度出发,浓墨分析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外部经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效应,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必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刘金燕(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主要将关注点集中于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3]。当前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的研究缺乏整体的把握,本文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在中药产业链运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中药产业链存在的问题

首先亳州市中药产业链面临的主要的问题是中药产业链中,中小企业的占比较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生a性融资渠道,使得中药产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不足、生产滞后,产能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其结果必然导致一部分客户的流失。其次是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资金困难的问题,企业难以从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资金难以满足企业扩张的需要,而小贷公司的借款利率太高,不能作为可靠的资金来源。在新型的融资渠道尚未建立之前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在传统金融行业中,资金的融通必然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信用贷款实现资金的融通,另一方方面,如果企业的资质难以满足从金融行业中贷款的要求必然要拥有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来保证其未来的还款能力。以上两个方面主要是针对银行中资质较好的客户,银行的嫌贫爱富得以充分的体现。而对于中小企业甚至农户则难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一方面,中小企业或者农户并没有较好的信用记录,比如对于农户来说,农户很少能够从银行贷到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短期的资金短缺可能会导致其资金逾期的可能,资金的逾期使得其信用记录难以满足银行的要求。而且中小企业和农户由于其生产规模较小,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资产的积累使得其没有相应的可供抵押的资产,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渠道获得资金。

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例如资金的融通和资金的转移支付、信息中介等转移到线上从而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衍生品,具备了互联网本身所存在的大数据,信息处理能力强,信息来源广等诸多的优点。通过整合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建立个人的征信体系比传统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更加可靠。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众筹、P2P、第三方支付以及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针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P2P模式在我国已经有了较多的实践:

4 P2P模式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P2P即网络借贷,它是指通过建立网络平台的方式,将少量的资金聚集起来实现资金的融通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其发展具有三个重要的作用:首先它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投资的需要,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其次P2P平台中汇集了大量的客户,通过平台信息的搜集可以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通过将平台聚集的闲散资金融通给资金的需求者,满足了一部分人的资金需求。

P2P模式应用于中药产业链融资具有以下的优势: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的特点,通过搜集借款方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相关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整合对借款方进行相应的信用的评级,并将结果公布于平台上供投资者参考。2.线上交易的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模式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传统的金融市场都具有固定的场所,昂贵的租金加之较高的人力成本都将由借款方来承担,无疑增加了借款方的借款成本。而网络借贷模式由于不需要固定的场所,人力成本的也仅包括平台的维护和信用的审核两大块,融资的成本大大的降低。3.审批的速度快。P2P网络信贷的这一特点主要是由互联网的特点决定的。通过借款方资料的提交以及信用的审核,到最终获得资金都是在网上进行,避免了传统金融的审批流程复杂,审核周期较长的问题。

P2P模式存在的问题:1.目前P2P模式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在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对于这一新型融资模式的监管尚且不到位,监管制度相对较为落后,平台建立的标准还不成熟,监管措施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其很容易偏离方向。2.网络信贷平台应当作为整个融资流程中的中介的角色。但是由于监管的缺失,部分网络信贷平台将自有资金融通给资金的需求方,或者为投资者做担保或者抵押,严重违反了平台作为中介者的原则。

5 政策建议

5.1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社会资金融通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体系的建设的内容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汇总客户在银行的借贷款信息,从而判定客户的信用等级。但是这种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式存在着诸如信息来源不足,社会上大量人员的信用记录缺失的问题。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的优势,搜集相应的信用信息,建立适合于市场中绝大多数参与者的信用体系,以便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信用评价。同时积极鼓励倡导种植农户或者中小企业注重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5.2 加强对于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监管

网络信贷平台以其灵活方便的特点迅速占领市场的同时监管机制却未能及时的落实。近年来,网络信贷平台跑路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网络信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由于监管的缺失而卷入非法集资的范畴。加强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对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发挥网络融资平_对于中小企业的以及种植农户的支持作用,促进中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5.3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中药产业是亳州市乃至全国的朝阳产业,中药相比于西药具有诸多无法比拟的优点。解决中药产业链的融资问题对于充分发掘这一产业的潜力,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发扬中华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一方面规范融资市场的发展,引进较为成熟的融资渠道,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寻求适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模式,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普惠金融融资市场。另一方面在引导农户以及中小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渠道,远离非法融资市场,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加强对融资者的信用引导,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促进普惠金融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馨.互联网金融助解“长尾”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15,(09):128-139.

[2] 丰志培,彭代银,刘志迎.亳州中药产业链与空间布局发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02):165-170.

[3] 刘金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探讨[J].中国市场,2014,(43):102-103.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 法律责任 法律监管

一、信用评级机构概述

(一)信用评级机构概念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目前并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统一明确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定义:"信用评级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人:(1)在网络上或者通过其他容易获得的形式免费或者收取合理费用,从事信用评级的业务,但不包括商业信用报告公司;(2)采取定性或者定量的模型,或者两者相结合,以确定信用评级;(3)从发行人、投资者,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分别收取或者兼而有之地收取费用。

(二)次贷危机反映出的信用评级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

法律地位模糊导致评级收费模式必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利用信用评级作为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然而,随着信用评级机构的优势地位和市场声誉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官方权威性,使得信用评级由最初的免费转为向受评对象收取评级费用。这种收费模式必然会导致其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也必然会使信用评级机构为了商业利益,对于发行人提供的数据不恰当的审查,这就使信用评级结果丧失了中立性。同时由于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定位的模糊,加之信用评级自身的独立性专业性,使得信用评级机构自然而然的拥有了强大的垄断地位,这无疑都是不利于投资者的。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问题

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其评级预警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评级结论朝令夕改的现象,动摇了全球投资者市场的信心,同时也反映出了监管部门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效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利益冲突未能得到有效的防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以及如何对投资这损失承担责任?这些无疑都是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因此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采取措施,尤其是要完善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制度。

二、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制度的新发展

(一)美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改革

2006年9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确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唯一有权授予NRSRO资格的部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登记制,列明SEC的监管职责、履行和NRSRO的义务及从业守则。200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从NRDRO的注册申请、利益冲突、禁止行为、信息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档案保存六方面做出对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进一步规定,至此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框架形成。但同年,次贷危机爆发,而对次贷产品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缺陷"被视为了"主要的可能原因"。于是,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得--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部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提出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设信用评级办公室,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部门,强化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增加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该法案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进评级行业的合法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新发展

欧盟成立以来,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信用评级机构,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促使欧盟加快了对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改革的步伐。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欧盟委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建议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施相同的监管方法。该法案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组织规则、行为规则、评级的条件、信息披露,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相关权利等,主要从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实际独立性和避免利益冲突的角色出发,加强对享有垄断优势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然而就在2011年11月10日,标准普尔错误地了法国降级的消息并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动荡后,欧盟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不满情绪更是达到了顶点,并在几天之后出台了新的立法建议,进一步加强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框架。新的立法建议在延续现有立法的基础之上,要求加强对评级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应该做出自己的信用评价而不是完全以来外部的评级,并首次提出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而投资者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服务来进行理性的投资,所以作为这样一种中介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仅仅要对合同相对方承担义务,对广大的投资者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强调这些义务,是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在社会所取得的地位,公众不得不对他们有极大的信赖,而法律必须确保此种信赖不被滥用。所以,虽然投资者与评级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基于其对评级机构的信赖关系,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失职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因信赖利益受损而信用评级机构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救济。

(二)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设想

1、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适宜设置追究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机制,为投资者设立私人的诉权。当信用评级机构故意或者由于重大疏忽违反规定,影响到投资者赖以做出购买决策的评级,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侵权责任角度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约束。投资者在根据侵权法原理主张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需要符合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评级报告给投资者带来损害、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素。由于投资者证明信用评级机构在哪方面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行为是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应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或该违法行为对评级结果没有影响,投资者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市场上的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将会更有效的实现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作用。

2、专家责任

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主张其承担"专家责任"。如美国《多德法案》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要求:因为信用评级机构与其他的金融"守门员"相似,为客户提供评估及分析服务,所以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从根本性质上将是商业化的,并且应承担适用于审计员、证券分析者和投资银行家的同等标准的义务和监管。即美国更倾向于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定性为会计师等的"专家责任",以履行其高度注意义务为基础。但是就"专家责任"而言,笔者认为,相对于侵权责任其为公众的知悉程度较小,投资者对其中"专业化"的内容也不可能很了解,法院也会在相对缺乏相应的司法经验和技能。因此,专家责任的有效性还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1]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美国法的考察和中国借鉴[D].华东政法大学, 2011

[2]彭秀坤.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D].苏州大学, 2012.

[3]张学安,檀吓.信用评级机构国际监管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四卷).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路运输 运输市场 市场监管

水路运输作为我国整体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国际的交通运输工作发挥了关键的战略意义。如今,伴随世界经济进入到了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那么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其能够从多元化监管手段的运用、高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以及合理的监管人员配置,来从各个角度实现水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此在更为合理、妥善与智能的状态下推动水路运输市场的高效化发展。

1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适用的法律条文仍旧以传统规定为主,已施行多年,与当下快速发展的水路运输市场来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方法与监管制度上仍旧比较滞后,展现出来的计划经济思想仍就较多,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好发展;并且,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较为疲软,伴随各个港口的船舶数量、货运量都大幅度增加,然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却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1]。

2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2.1 完善多元化、全面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针对国内各大港口关于船舶、经营人员以及运输服务等多个项目实行的准予管理制度,为了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需要大力完善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准予进入的各个主体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核,相应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管理水路运输市场中关于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披露等形式的管理体系,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与管理监督力度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适用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并对各项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者进行良好的信用培植与评价,以此来为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保证[2]。

第三,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有效规避和预见水路运输市场产生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全面的风险预警制度,来为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发挥预见性的功能。在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风险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检查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启动。

第四,定期检验与审核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的主体进行实时性的监管,要定期对各项经营主体、运输人员等进行检验与审核,比如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航运费等方面[3]。

2.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

为了更加高效且科学的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有效化监管,需要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从而来实现监管工作的智能化、集约化与现代化发展。首先,将具体船舶定位系统应用在监管活动中,能够动态掌握水路运输途中每个船只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建立联系;其次,在港船舶监控系统,其指的是对每个在港口进行作业状态下的船舶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以便于全面掌握在港装货、运输、卸货的作业情况;最后,水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该项技术的功能是将整体水路运输市场的相关信息在线传输给系统中心,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市场每个环节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为便利的提供技术保障、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

2.3 合理规划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从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合理规划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具体人员配置的情况。将监管机构按级别设置,比如支队、大队、分队等,形成等级分明、职能递进的监管机构,以便于更为充分的发挥监管效用。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人员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工作量,要按照水路运输作业量考虑具体的人员配置情况,做到“对号入座”。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不仅是我国大力开发的经济建设项目,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与规划工作中,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整体水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协调循环,并在市场内部中保持一个合理且稳定的运作规律。本文通过以上指出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1]李雯,王妮妮.浅析水路运输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碳排放交易的行业基础及面临的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08:58-61.

[2]黄云头,陈豪.“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实施对我国航运业的考验及对策[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