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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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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证方法

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B819;B804;G423.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28

20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北美大陆兴起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运动,这一运动也波及了中国的学术界。关于“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有人认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也有人则认为二者实为一体。尽管迄今为止,关于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确切的定义或者一个广为国内学术界认可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但关于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大致内容、性质和特征还是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十分关注实际的论证。非形式逻辑“虽然以经验的和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实际论证为对象,但它的重心和基点在于对实际论证的一般进程及一般形式的明确认识、抽取与建构。批判性思维则不然,它对论证的关注是多角度的和批判性的。所谓角度,是指它不限于逻辑学,还涉及伦理学、认识论、辩证法,乃至论证所牵涉的具体知识领域;它不限于客观因素,也涉及前文谈到的一些主观因素。所谓批判性,是指它更多地不是从正面去识别、抽取、重建论证以及分析评价论证;它关注对论证作多方面的、反思性的分析与考察”[1] 。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还有其他的一些称谓,诸如“实用逻辑”、“逻辑自卫”(Logical self-Defense)、“日常逻辑”、“论证逻辑”、“自然语言逻辑”、“论辩逻辑”等等,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被看作是与形式逻辑乃至形式化逻辑并行不悖的又一种逻辑,它的兴起源于反对不恰当地夸大形式化方法尤其是符号逻辑的倾向。

逻辑学作为一种学说,从一开始就与人们的日常论证活动关系紧密。早在亚里士多德的巨著《工具论》里,业已大量论及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内容。通过对《工具论》进行认真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非形式逻辑的内容多于形式逻辑的内容:《范畴篇》阐述了作为谓词以及实体的规定性的种类的范畴的性质、数量等等的特性问题,广泛讨论了同义词、引申词等语言学问题;《解释篇》论及名词、动词以及语句的定义问题,并阐述了命题之间的各种关系;《前分析篇》讨论的是推理有效性问题;《后分析篇》主要研究证明的问题;《论辩篇》讨论了谓词分类和定义等问题,认为其目的就是探寻一种对一些普遍接受的思想进行论证的方法,而这也正是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要解决的问题;《辩谬篇》还广泛地讨论了歧义、双关、含混、以偏概全、误为因果等非形式谬误,总结了各种反驳的形式,提出了揭穿诡辩的不同方法。纵观逻辑学的历史,不仅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及古希腊其他逻辑学说,中国古代的名辩学说和古代印度的因明学,也都是应论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尤其是在中国先秦时期,不同阶层及学派的代表,为了各自的利益,著书立说、演讲辩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故而产生了专门为提高论证说服力,以阐释说理论证方法为目的的演说术与雄辩术。由此可见,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由来已久。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源于实际思维的需要,也因实际的思维实践而受到挑战和得到发展,这在当下的实际思维活动中尤为突出。柯亨在《逻辑与当代修辞学》一书前言中论及自己对批判性思维的切身经历:“在几年前的一次课上,正当我要讲授那些吸引人的(对我来说),复杂的谓词逻辑的量词规则的时候,一个学生反感地问我,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的时间所学的那些东西与约翰逊总统的对越战争升级的决定究竟有什么关系。我说了一些约翰逊政策的坏话,然后又说逻辑导论这门课程不处理这类问题。他又问,究竟哪一门课程处理这一类问题。我不得不承认,到目前我还不知道这样的课程”。“他和大多数学生一样,要学一门与日常说理有关,与他们每天听到、读到的种族歧视、污染、穷困、性犯罪、核战争、人炸,以及人类在20世纪后半叶所面临的其他问题有关的课程”[2] 。

无独有偶,弗舍也说过:“我希望实际论证的逻辑通过讲授逻辑能够帮助我的学生能够更好地论证。但我的这种希望常归于破灭。因为能够很好地掌握逻辑技巧的学生们,似乎发现这些技巧在实际论辩中几乎没有太多的帮助。”[3]这种感受,正是说明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现实化迫切性。

这是两位逻辑学家的感受,也是诸多逻辑学教育工作者的共同的经历和感受,正如弗舍所言:“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逻辑学者和哲学教师都有着非常相同的经历。”[3]这种经历让大家意识到,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们更急于了解和掌握那些和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论证。正因为有着大量的这样的需要和渴求,才推动了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正因为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须臾不离,在人们的自然语言中比比皆是,故而三大传统逻辑都不同程度地探讨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特点及内容,尤其是亚里士多德还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具体内容,也充分说明了何以在20世纪中后叶北美又兴起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运动乃至影响了整个世界。对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增加逻辑学的活力,拓宽逻辑学的研究范围,使逻辑成为人们生活及思维实践的便利并且有利的工具。回顾国内逻辑学教学与研究从改革开放到如今的际遇,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深化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研究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现象学;认知;科学;逻辑学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01307

现象学往往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它是完全无视科学研究的,甚至是违背科学的。造成这一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从胡塞尔开始,很多现象学家都反对自然主义①,而科学一般又被单纯地理解为自然科学,尤其是在英语世界。但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特别是此书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中,我们可以看到,现象学其实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②和“科学的可能条件”(Hua XVIII: 238) 之追问,只不过胡塞尔对科学的了解与现在一般人对科学的了解并不一样。现在一般人谈到科学,首先想到的是实验。但胡塞尔却不这样想,他的科学概念来自欧洲科学的另一个传统。对于胡塞尔而言,科学的本质不是实验,而是论证。我们不要忘记,胡塞尔原来是一个数学家。对于他而言,欧基里德 (Euclid) 之几何学系统无疑是科学最早的典范。

由于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因此对他来说,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逻辑学的可能性就是科学的可能性。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而如果论证构成科学的本质,要是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也同样不可能有科学,或至少没有普遍有效的科学方法。因此,胡塞尔把研究对象为论证的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而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就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胡塞尔从“认知”(Wissen) 概念开始他对科学的规定,他说:“正如其名字所指,科学指向认知。”(Hua XVIII: 27) 单单从字面关联我们就可以看到, 这句话的意思是:科学跟认知有关。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德语里是很明白的;在英语翻译中,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但在汉语里,如果我们按照惯常的翻译方式,却看不到有什么字面联络。由此,一些人也许就会觉察到,惯常的翻译方式是有问题的,而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人也可能会注意到,不好的翻译不仅阻碍我们对文本的阅读,而且还妨害我们对事情本身的了解。

在上面那句话中,“科学”用来翻译“Wissenschaft”,这是对此词的惯常译法,而“认知”我用来翻译“Wissen”。德语“Wissenschaft” 根本就是以“Wissen”为元素所构造出来的一个语词(Wissenschaft),所以两者的字面关联是很明白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英语以“science”来翻译“Wissenschaft”,以“knowing”来翻译“Wissen”,“science”与“knowing”的字面关联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明白了。但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则还是可以看到两词的关联的:“science”源自拉丁语名词“scientia”,而“scientia”出自动词“scire”,其意义正相当于英语的“to know”。所以,从“science”这个字本身,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它跟“knowing”是有关的。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英语翻译中也是可以成立的。在汉语中又如何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从字面上就看到“科学”跟“认知”有关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否就表示胡塞尔的论断缺乏普遍性呢?在汉语中“科学”与“认知”没有胡塞尔所断言的字面关联,问题其实出在“科学”这个惯常译法上。汉语原来是没有“科学”一词的,它是近代为了翻译欧语的“science”或“Wissenschaft”而构造出来的。这个构造的缺陷在于,它的字面意义与以它来表达的事情并不对应。“Wissenschaft”与“science”笼统来说是指求知活动以及此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而“科学”的字面意义则是分科的学问。因此,我曾提出在有必要时以“格知”取代“科学”来作为“Wissenschaft”或“science”的翻译,以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梁家荣:《本源与意义:前期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25页。例如,当我们把胡塞尔的话翻译为“正如其名字所指,格知指向认知”时,即能明白显示其字面关联。

从接下来的句子我们就可以看到,胡塞尔这里所谓“认知”,是指“认知行为”(Wissensakt),也就是我们的一种心理行为。科学与认知行为有关,但却不等同于认知行为。胡塞尔认为,“科学只有在它的文献中才具有客观的存有 (objektiven Bestand)” (Hua XVIII: 27) 。求知者把他们研究的成果写成文献,以此方式科学可以“绵延超过个人、世代以及国族”(Hua XVIII: 28)。透过阅读文献,后来者再次把科学转化为个人的认知行为。因此可以说,科学产生于个人的认知行为,最后又再次过渡到个人的认知行为。在这个意义下,胡塞尔说:“科学[格知]指向认知”,或“科学[格知]以认知为目的”(Hua XVIII: 28)。

胡塞尔认为,在严格的意义下,认知是伴有明证 (Evidenz) 的正确判断,这时候我们“拥有真理”(Wahrheit),它是我们的判断行为的对象 (Hua XVIII: 28)。判断是对某一事态 (Sachverhalt) 之设定或否定(设定或否定S是P),正确判断就是“符合真理的” (mit der Wahrheit übereinstimmend) (Hua XVIII: 28) 设定或否定。但认知并不能单单以正确的判断来界定;换句话说,不能单单因为我们对某一事态具有符合真理的判断,就可以说我们认知某事。因为,我们的判断可能只是碰巧符合真理的,它可能只是出于猜测或“没有根据的意想”(Hua XVIII: 29),这时候我们只是猜到,而不是认知某事。胡塞尔用“明证”这个概念来区分认知与碰巧猜到。胡塞尔说:“明证是正确性最完满的标志,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对真理本身的直接觉察 (Innewerden)” (Hua XVIII: 29)。但严格而言,明证不仅仅是正确性的标志,否则它就不足以区分认知与猜到,因为后者也是正确的,即也是符合真理的。两者的差别在于,认知是正确的判断,并且伴有明证,而猜到也是正确的判断,但没有明证。所以,明证应该是使认知成为认知而有别于猜到的东西。明证应该是认知的根据,胡塞尔说:“在最终根据上,任何真正的认识 (Erkenntnis)在胡塞尔的使用上,认知 (Wissen) 与认识 (Erkenntnis) 同义,参看Hua XVIII, 29。,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都建立在明证上,明证伸展多远,认知概念也伸展多远。”(Hua XVIII: 29)

但什么是明证呢?胡塞尔于此将之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lichtvolle Gewiheit) (Hua XVIII: 28),似乎明证就相当于确定性。在《纯粹逻辑学导引》的较后部分,胡塞尔则说:

当我们现在落实一个认识行为,或以我更喜欢的方式来表达,我们活在一个认识行为中,那么我们就“专注于对象性东西” (dem Gegenstndlichen),它恰恰以认识的方式被这个行为所意指和设定;而如果它是最严格意义下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伴有明证来判断,那么对象性东西就是以本原的方式 (originr) 被给予的。事态现在不是单纯以意想的方式 (blo vermeintlich) 站向我们,而是现实上在我们眼前 (vor Augen),而于此对象本身作为它所是的东西,即恰恰如此而非别的,正如它在认识中被意指的那样:作为这些属性的载体,作为这些关系的环节,等等。(Hua XVIII: 232)

于此,“伴有明证”(mit Evidenz) 似乎是指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胡塞尔所谓“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就是指在直观 (Anschauung) 中被给予。这个对明证的说法,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得到印证。例如,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说:“判断的一切明证都预设了在直观上被充实的含义。”(Hua XIX/1: 77)

总的来说,胡塞尔对认知的看法,大致相同于传统的看法。传统上将知识界定为“有理据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真实信念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正确判断”,而“有理据的”这一规定则是为了排除单纯出于猜测的真实信念,其作用大致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明证”。但当胡塞尔将明证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的时候,他似乎混淆了确定性与根据。一个人对于他的判断没有感到足够的确定性,并不就表示他的判断没有根据。经典的例子是缺乏信心的学生Jonathan Dancy,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85, p.24.,他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而且也可以举出证据,但在老师面前却没有自信,对自己的答案不是很确定。假设他的答案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根据的,他可以说出理由,只不过是很胆怯地说,难道我们就会说他没有知识?有根据与没有确定性似乎是可以并存的,而相反来说,个人的确定性似乎并不能拿来做理据。

胡塞尔认为科学在文献中才具有客观存有,但他却不认为把任何我们知道的东西写下来,这都是科学(格知),他说:

但现在属于科学概念和其任务的,不仅是单纯认知。……显然所要求的东西更多,即:理论意义下的系统连结 (systematishe Zusammenhang),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论证前后的衔接和排序。(Hua XVIII: 30)

科学不是零零碎碎的知识的集合。科学(格知)是知识,它由知识组成,但不是把一句又一句表达知识的命题拼凑在一起就是科学。Hua XVIII, 233: “Denn nicht jede Zusammenfügung von Wahrheiten zu einem Wahrheitsversbande, die ja auch eine ganz uerliche bleiben knnte, macht eine Wissenschaft.”科学作为知识的组合,它与随意拼合在一起的知识集合不同,在于组成一门科学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结构。这一关系使得一门科学具有统一性,让它成为一个系统。组成一门科学的不同命题之间的特定关系,就是“论证”(Begründung),胡塞尔说:“因此,论证连结的统一性属于科学的本质,在其中论证本身连同个别的知识,这些论证连同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都获得系统的统一性。”(Hua XVIII: 30)换句话说,论证连结的统一性亦即其系统性,就是科学的标志,是让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

胡塞尔相信,科学的系统性不是我们凭空杜撰的,而是实事本身所要求的。“真理的国土不是无序的混沌,它由法则的统一性所主宰。”(Hua XVIII: 31) 客观的事态原来就具有系统的统一性,我们只是发现它,并在科学中将它反映 (widerspiegeln) 出来 (Hua XVIII: 31)。科学的系统连结反映客观的连结 (objektiver Zusammenhang),而客观的连结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来说:“实事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Sachen) 与“真理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Wahrheit) (Hua XVIII: 230231)。实事的连结就是有关个别事物的连结,而真理的连结是有关事态的连接。胡塞尔认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在认知行为中被给予我们的,只有透过抽象我们才可以区分两者。胡塞尔对这个区分的论述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似乎是,当我们在认知行为中,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我们,这时候认知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事物,而真理“被个别化”(vereinzelt)于其中(Hua XVIII: 232);然后,我们对这个个别的东西进行“理念的抽象”(ideirende Abstraktion) (Hua XVIII: 232),这时候理念性的 (ideal) 真理本身就取代个别事物而成为我们认知行为的对象。个别事物是具体的, 而真理是理念性的;以传统的哲学术语来说,真理是共相 (universals), 而个别事物是殊相 (particulars)。一个真理可以体现或个体化于众多的个别事态中,这时候个别事态就是观念性的真理的实例。

我们在上面指出,明证是科学的最终根据,但事实上只有对于“一组相对来说极其有限的原始事态”(Hua XVIII: 31),我们才具有明证。其他为数众多的真理我们只有通过论证才能发现。也就是说,我们从某些已掌握的知识出发,然后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达致未被发现的真理。“有无限众多的真理,没有此类方法上的程序,就永不可能转化为知识。”(Hua XVIII: 32) 所以,论证程序对于科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胡塞尔将科学知识规定为“出于根据的知识”(Erkenntnis aus dem Grunde),换句话说,对某东西具有科学知识,就是知道它的根据。胡塞尔说:“认识到某东西的根据,即意谓洞察到它的状态的必然性。”(Hua XVIII: 233) 某事态的根据就是它的充分条件,如果A是B的充分条件,那么只要有A,就必然也有B。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区分了“根据”与“前提”,他说:“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Hua XVIII: 235)。两者的分别似乎在于,前提与结论只有“实质涵蕴”(material implication) 之关系,而根据与出于根据的东西则还具有因果关系。传统上一般以“法则”(Gesetzt) 概念来表达这种必然性。所以胡塞尔认为,认识到某事态的根据,即相当于洞察到它是“法则性的”(gesetzmig) (Hua XVIII: 233)。说B是法则性的,就是说它的出现有其根据,有其必然性。在此情况下,关于它的真理就是必然的真理。

胡塞尔认为真理有两种,一种是个别真理 (individuelle Wahrheit),另一种是一般真理 (generelle Wahrheit) (Hua XVIII: 234)。个别真理关于“个别个体的现实实存”,对之作“出于根据的说明”(Erklrung aus Gründen)――也就是科学说明――就是显示它在特定先决情况下的必然性。一般真理不涉及现实存在,对于一般真理要诉诸“一般法则”(generelle Gesetzte),并通过“演绎的过程”来论证。这样的论证过程最后必然会推演到“不可再被理证的法则”(nicht mehr begründbare Gesetzte),即本身不能再从更一般的法则演绎出来的法则。这种法则胡塞尔叫作“基本法则”(Grundgesetze) (Hua XVIII: 234)。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它的统一性就是由基本法则和从它们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组成的法则集会之统一性。以现在的术语来说,胡塞尔所谓“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 (axiomatic system),基本法则就是其公理 (axioms),它的最早典范无疑就是欧基里德的几何学系统。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London: Routledge, 2007, pp.4849.

如上所言,胡塞尔将科学规定为“出于根据的认识”。换句话说,科学是由说明或论证所构成的。胡塞尔认为一切说明都要诉诸理论,而理论的核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则。基于其说明之功能,胡塞尔又将之称为“说明原则”(Eklrungsprinzipien) (Hua XVIII: 236)。如果一个理论的所有说明原则具有统一性,那么这个理论就具有统一性。如果一门科学是完全由这样的理论所规定的,那么这门科学就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胡塞尔提到这样的科学的几个不同的名称,包括:抽象科学(他认为不太合适)、理论科学(不是在一般跟实践科学和规范科学相对的意义下,而是在其理论具有统一性的意义下)、法理科学 (nomologische Wissenschaften) (因为统一它的就是基本法则)、说明的科学 (erklrende Wissenschaften) (Hua XVIII: 236)。

胡塞尔突出真理的理念性,以及强调“理念的抽象”在科学中的作用,似乎与一般人对科学的印象很不一样,难免让人以为他纯粹是纸上谈兵。但其实自然科学家本身在反思科学方法时,也同样会用到“本质”和“抽象”这些概念。例如,牛津大学的化学教授厄金斯 (Peter Atkins) 在他的科普作品《伽利略的手指》(Galileo’s Finger)中 ,对科学方法的说明就跟胡塞尔的很类似。厄金斯说:

我们已经开始看到,科学透过抱持越来越大的抽象来阐明。现在的脉络也如是。当我们把钢铁抽掉而剩下蒸汽机之抽象,我们就获得所有变化来源的表象。也就是说,要是我们直观 (look at) 一个蒸汽机的本质,它抽象的热,以及忽略它实现 (realization) 的细节……我们就找到一个覆盖所有事态范围的概念。科学就是这样的:科学从现实中过滤出它的本质,它的宏大理念 (ideas),然后在自然的其他地方找出相同的幽灵 (phantom spirit)。Peter Atkins, Galileo’s Fing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10.

胡塞尔将逻辑学视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胡塞尔认为,论证连结的统一性构成了科学的本质。胡塞尔进而指出,论证具有三个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成为可能:

第一,论证具有“固定架构 (feste Gefüge) 之特征”(Hua XVIII: 32)。这似乎是指,在所有具体论证中,论据(已知的东西)和结论(要被论证的东西)之间都具有某种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的关系或结构。不是所有已知的东西都可以拿来论证其他东西,而论证过程也有一定的步骤,这些步骤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

第二,在不同的具体论证之间,具有“某种共同性” (etwas Gemeinsames) (Hua XVIII: 33)。具体的论证在内容上可以千变万化,无穷无尽。但如果我们撇开内容上的不同,却可以发现,很多不同的具体论证都具有相同的“论证形式” (Begründungsformen),而具体论证的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论证形式的数量却是有限的。这些数量有限的论证形式是具有法则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论证具有这样的论证形式,只要它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它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无论这个论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是跨越不同科学的,也就是说,有限数量的论证形式具有普遍有效性,无论在什么科学中都是有效的,这些论证形式“与一个具体规限的知识领域没有任何本质的关系” (Hua XVIII: 34)。

基于论证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就有可能存在一门科学论。按照胡塞尔的想法,这个学科所探讨的并不是现实上被称为“科学”的知识是什么,它所研究的是“科学之理念”(die Idee der Wissenschaft),他说:

逻辑学将要研究,什么是属于真实的、有效的科学本身的,换句话说,什么构成科学之理念,以此我们就可以衡量,经验上已有的科学是否符合它的理念,或者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它的理念,在哪里违背它的理念。(Hua XVIII: 41)

科学是人类心灵为了某个特定目标而创造的,这个特定的目标构成了科学之理念。逻辑学包含建立那些一般命题,它们指出具有哪些特点的连结或步骤是符合科学的理念或最终目标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逻辑学就是一门“规范的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因为它厘定了科学的“基本尺度”(Grundma) (Hua XVIII: 41),并以此尺度衡量现实上哪些宣称为“科学”的学问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一开始就指出,当时对于逻辑学的争论,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逻辑学是一门理论学问或是一门实践学问(一门‘技术论’)”(Hua XVIII: 23)。胡塞尔本人认为,作为一门规范的科学,逻辑学自然会扩展为技术论 (Hua XVIII: 42),探讨实际上有哪些可行的方法可以让我们符合科学的规范,有哪些技巧可以方便我们着手研究,以及如何避免非常容易触犯的错误,等等。例如,笛卡尔有名的《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éthode) 就可以被看作是一部技术论作品。逻辑学包括技术论是不成问题的,但胡塞尔认为,关于逻辑学的性质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把逻辑学界定为技术论是否切合它的本质特征”(Hua XVIII: 46)。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是持否定意见的。

首先,胡塞尔认为,所有规范的科学都以理论的科学为基础,他说:“任何规范的学问以及任何实践的学问,都基于一门或多门理论的学问,因为它的规则必须具有可以与规范化(应然)的思想分开的理论内容,对这些理论内容的科学研究是由那些理论学问所负责的。”(Hua XVIII: 53) 按照胡塞尔的区分,规范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应当有什么”(was sein soll),而理论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实际有什么”(was ist) (Hua XVIII: 53)。对“应当有什么”的探讨涉及好的性质;因为说“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就相当于说“只有勇敢的战士是好的战士”。因此,我们必须具有对“好的战士”的某个概念,才能做关于“应然”的判断。胡塞尔认为,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应然判断都包含可以与规范内容分开的理论命题,他说:

任何形式为“一个A应当是B”的规范命题,都包含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A,它是B,才具有属性C”,在其中我们以C来显示“好的”这个给出尺度的谓词的建构性内容。这个新的命题是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它不再具有任何规范化的思想。(Hua XVIII: 60)

胡塞尔的分析并不是很详细,但单从他以上的形式化表达看来,他似乎还没有充分证明规范命题总是包括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以胡塞尔本人的例子来说明,“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这个规范命题,包括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战士他是勇敢的,才具有‘好的战士’这个属性。”但如果这样一个命题具有“好的”或其他“给出尺度的谓词”,那么这个命题是否可以称为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却仍然是有问题的。

无论如何,胡塞尔认为作为规范学问的逻辑学要以理论学问为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余下的问题只是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样的学问。当时流行的看法是,逻辑学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学,这一想法一般称为“心理主义”(Psychologismus),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逻辑学家弥尔 (J. S. Mill)。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导引》就是以打击心理主义为目标的,这是此书的中心部分。我们于此不能详细讨论胡塞尔的批评。简单来说,胡塞尔严格区分了进行逻辑演绎的心理行为以及此类心理行为所指向的逻辑对象。胡塞尔拿算术运算来做类比。算术运算无疑是心理行为,但这并不表示心理学是算术的理论基础。算术所研究的是数字,而不是运算这种心理行为。作为运算对象的数字和运算这种心理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胡塞尔说:

“5”这个数字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运算,它也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表象 (Vorstellung)。从后一角度来看,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从前一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形式的理念类 (ideal Spezies),这个形式在特定的运算行为中,在对象方面、被建构的集合方面,得到具体的个别实例 (konkrete Einzelflle)。在任何情况下,不把它掌握为心理经历的部分或面向,从而不把它掌握为一个实在的东西,都是没有矛盾的。(Hua XVIII: 174)

胡塞尔所谓“理念类”,可以借助传统的“共相”概念来了解。“理念类”是相对于“具体的个别实例”而言的,前者相当于共相,而后者则相当于殊相。当我们看到5个人的时候,这时候这5个具体的人作为一个集合是我的感知行为的对象。就以它是一个有5个人的集合而言,它是“5”这个数字的一个“具体个别实例”。但“5”这个数字本身却不等于这个有5个人的集合。“5”这个数字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个别实例,例如:5个人、5个苹果、5头牛,但“5”这个数字却只有一个。无论我们看到5个人、5个苹果或者5头牛,只要我们对它们作为一个具体集合进行“理念的抽象”,那么“5”这个数字就成为我们的心理行为的对象,所以胡塞尔说“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5”这个数字本身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胡塞尔将它称为“形式类”(Formspezies) (Hua XVIII: 174),它是理念性的(ideal),而不是实在的(real),胡塞尔相信形式类是完全独立于它的具体个别实例的。算术所研究的是理念性的形式类,而不是具体的心理行为。算术命题“5+2=7”所陈述的是“5”、“2”、“7”这些数字本身的关系,而不是特定具体对象的性质。胡塞尔认为逻辑学跟数学一样,研究的是形式类。逻辑学所研究的是逻辑对象本身,而不是逻辑演绎行为,理念性的逻辑对象跟实在的演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心理学不能作为逻辑学的理论基础。逻辑学应该有其本身独立于任何经验学问(探讨实在界的学问)之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胡塞尔就叫作“纯粹逻辑学”,以别于也包括在逻辑学之内的技术论。

《纯粹逻辑学导引》最后一章题为“纯粹逻辑学之理念”,这是胡塞尔对纯粹逻辑学这门理论学问的规划,其中他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三大任务。如上所言,胡塞尔认为科学的本质是论证,所以论证的可能条件就是科学的可能条件。因此,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固定纯粹的含义范畴、纯粹的对象范畴以及它们法则性的复合”(Hua XVIII: 244)。简而言之,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厘定构成论证的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胡塞尔称为“范畴”。胡塞尔把范畴又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含义”,另一类涉及“对象”,大致相当于现在逻辑学术语所谓的“内涵”(intension) 和“外延”(extension)。属于含义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概念、命题、真理以及基本的衔接形式,包括连言的 (konjunktiv)、析言的 (disjunktiv)以及假言的 (hyposthetisch) 衔接形式,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逻辑连词”。属于对象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对象、事态、单一、众多、数字、关系、衔接等等 (Hua XVIII: 245)。并且他指出,对于所有这些基本概念我们都要探索其“本源”(Ursprung),但不是心理学意义下的,而是“现象学的本源”(Hua XVIII: 246)。

纯粹逻辑学的第二大任务是研究“以这些范畴为根据的法则和理论”。在含义方面而言,它探索“推理理论”,也就是一般所谓“论证形式”。而在对象方面而言,它包括基于“众多”概念的“纯粹的众多性学说”(reine Vielheit)以及基于“数字”概念的“纯粹的数字学说”(reine Anzahlenlehre) 等 (Hua XVIII: 247)。之所以称为“纯粹的”,是因为这些理论涉及的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而是一切可能的对象。

纯粹逻辑学的第三大任务是“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的流形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我们在上面指出,对胡塞尔而言,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它由公理和从公理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构成。胡塞尔似乎认为,只有一定数量的理论形式是可能的。这些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念性的对象,胡塞尔称为“可能的知识领域 (Erkenntnisgebiet)”或者“流形”,后者是一个从数学而来的概念 (Hua XVIII: 250)。虽然胡塞尔将之称为“知识领域”,但我们必须注意实际上它不是由任何具体对象所组成的实在领域,也许我们可以说它只是空的架构,所以胡塞尔称它为“可能的知识领域”,而对于研究它的理论他称为“纯粹的流形论”。这门学问研究一切可能的理论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这门学问能够成功建立起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现实上的理论都是它所研究的理论形式的“个别化”(Singularisierung) (Hua XVIII: 251)。

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第3篇

1提出逻辑哲学中心问题的理论背景

从理论背景上看,我们关于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的研究主要受到江天骥先生的影响。江先生一直强调和关注归纳逻辑的哲学省思,特别关注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和发展。在他看来,归纳逻辑发展的历史是先行理论不断为更新、更好的后继理论所更替的历史,也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归纳逻辑的发展,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实际上是逻辑学家不断追求恰当性的必然结果。从历史上看,归纳逻辑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之中逐步确立并得到长足发展的,非经典的归纳逻辑系统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更替而繁荣发展的。在归纳逻辑开创者们披荆斩棘、“过五关斩六将”的过程之中,出现过形形的归纳悖论和疑难,如经典的归纳之谜(即“休谟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它威胁到归纳逻辑的合法性)、新的归纳之谜(通过古德曼悖论表现出来)、彩票悖论、逃票者悖论等。所有这些“归纳悖论”和疑难都起到了归纳理论的试金石和“智能的磨刀石”的作用,同时也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推动着归纳逻辑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是符合“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的辩证道理的。曾经有一位资深编辑感到十分困惑地问过桂起权,古德曼的蓝绿宝石悖论和亨普尔的乌鸦悖论,看起来很像是文字游戏,弯弯绕的绕口令,真不知研究它们对于逻辑发展有什么益处?桂起权的回答是:如果无法消解这些归纳悖论,那么归纳逻辑的合理性就不能得到辩护,归纳逻辑就没有牢靠的哲学基础,这样的话,归纳逻辑学家就一刻也不得安宁。情况正是这样,归纳逻辑本身就是在试图解决这些疑难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所以说,归纳逻辑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解决悖论、疑难的过程。一般地说,在前后相继的理论更替过程中,每一种新理论都从特定角度消解了旧理论的某种疑难,因而相对地说具有更高的恰当性。

以“恰当性”为主线,从逻辑哲学观点看非经典逻辑,我们这一思路源于1988-89年期间我们形成“归纳恰当性”概念的历史背景。当时我们一起参加王雨田教授主持的“归纳逻辑与人工智能”课题,我们承担的子课题为“勃克斯的归纳逻辑思想研究”,这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没有料想到,江天骥先生在参加1988年香港分析哲学研讨会并且顺访中山大学与鞠实儿讨论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之后,似乎认识到科恩(J.Cohen)的非帕斯卡概率逻辑的前沿性和重要性,他老人家当机立断,要求我们放弃研究勃克斯(W.Burks),转而研究科恩。尽管当时有些不情愿,但是在后来的研究中,我们才逐渐认识到江先生的卓识远见。科恩归纳逻辑的确很有特色,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强调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感到耐人寻味的是,科恩所说的“经验恰当性”(似乎有点范•弗拉森的味道)究竟有何深刻涵义?经过多次讨论,我们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首先认识到,苏珊•哈克《逻辑哲学》思想的基本点是正确的,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确实是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汲取科恩“恰当性”的理念,更强调“恰当相符性”),而逻辑的核心则在于确立“有效性”的规则。不过,话又说回来,苏珊•哈克在有些方面没有说清楚,应当加以深化并且应当把她的思想从演绎逻辑推广运用到归纳逻辑方面去。在此期间,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些基本观点:一是哈克的(演绎)“有效性”,经过适当弱化可以推广到“归纳有效性”,即用概率表示的“归纳强度”;二是科恩的概率归纳逻辑可以定位为一种激进的非经典逻辑,其特点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证据支持关系被概率化;三是“恰当相符性”只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前后相继的理论是可以不断改进的),科恩的“恰当性”概念也应该如此,也是相对于现实原型而言的。由此可以得出,从逻辑哲学观点看,归纳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抽象的归纳逻辑系统的句法及其语义解释与现实原型之间的恰当相符性问题。“恰当相符性”的概念就此产生。〔1〕国内外的逻辑哲学著述中,尽管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关于逻辑的话题千头万绪,例如,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哲学?但是逻辑哲学有没有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又是什么?这一问题恰恰是以往的逻辑哲学著述所忽视的。波普尔曾经指出,科学哲学的诸多问题中存在着一个中心问题,这就是科学知识增长的问题。在我们看来,逻辑哲学中同样存在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关注的论题。

2什么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在逻辑中存在着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推理的有效性?什么样的陈述是可推出的?什么是逻辑真?它是对形式系统内还是对形式系统外成立的?逻辑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形式论证与其非形式原型关系如何?各种逻辑联词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日常用法?逻辑与非逻辑如何划界?逻辑的范围和目标是怎样的?如此等等。逻辑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所有这些逻辑中所提出的特殊哲学问题,正像科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科学中所提出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问题,数学哲学和语言哲学则是分别研究数学和语言学所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样。逻辑哲学和元逻辑都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的、比逻辑层次更高的理论,但元逻辑着重于从纯形式角度研究逻辑系统的性质(如完全性、一致性、可判定性等),而逻辑哲学作为对逻辑的哲学反思,则着重于从哲学角度探讨逻辑问题。〔2〕关于逻辑哲学,人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狭义的逻辑哲学是指对逻辑所作的哲学反思。广义的逻辑哲学则是指对从逻辑引伸出来的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原则上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学科。理解划界并没有困难。正像数学哲学一样,在逻辑哲学中也会遇到“解释系统”与“未解释系统”的区分,后者是指抽象符号的集合,没有联系经验意义;前者则将符号与经验意义对应起来,究竟什么样的形式系统可以算得上逻辑?多值逻辑算不算逻辑?持坚定的正统立场的人否认其为逻辑,至多承认它是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数学形式系统,因为他们认为“第三值”没有资格看做像真、假一样的独立真值。

相反,持非经典逻辑立场的人认为,中间真值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多值逻辑与经典逻辑一样是不折不扣的逻辑,多值真值表同样能提供新的有效推理的准则。当然,人们都希望有一种用以明确区分逻辑与非逻辑的理论上的严格的划界标准。赖尔主张论题中立性(topic-neutral)。他认为逻辑只关心推理有效性,与题材无关。也就是说,逻辑的注意力集中在推理的形式结构方面而非具体内容方面。这在原则上是对的,但在某些场合形式与内容的区分是相对的、有困难的。另一种划界标准是形式系统的完全性和可判定性。例如,涅尔(W.kneale)竭力主张逻辑只包括具有完全性的形式系统。这样,集合论倒是从逻辑中排除出去了(集合论中隶属度概念不能充分形式化,不能完全为公理和规则所刻画),然而二阶谓词逻辑却也是不完全的,按照这一标准,也得被拒之门外,归为非逻辑。如果按照可判定性划界,命题演算是逻辑,但一阶谓词逻辑也就不是逻辑了。实际上,只要坚持正统数理逻辑立场,每一种非经典逻辑都可能遭受批评并被划归为非逻辑。由此可见,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将有效推理与非有效推理区别开来,即制定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标准。与此相适应,逻辑哲学则是围绕着逻辑系统内有效的形式推理如何与系统外的非形式原型恰当地相符合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其他问题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因此,这个“恰当相符性”问题就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3逻辑系统与其现实原型的关系

从归根结蒂的意义上说,逻辑的各种联词、词项和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是从现实生活中得来的。逻辑扎根于日常生活和科学实践。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逻辑认识能够提供日常和科学的现实原型的正确映象、表征和摹写,但逻辑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一成不变的,“恰当相符性”是在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中逐步达到的。既然逻辑中的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来源于生活和科学实践,那么,逻辑哲学理应重视这种形式化的推理论证与其所对应的非形式现实原型的关系研究。对于推理来说,重要的是“有效性”的概念,对推理的有效性或说服力作出评价有不同的方法。主要有:(1)逻辑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即证据支持关系。(2)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的内容是否真实。(3)修辞的和心理的评价。考虑推理论证是否能吸引或感动听众,能抓住听众的心理。按照苏珊•哈克的观点,逻辑哲学应该把“有效性”划分为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和系统外现实原型中的有效性。无论系统内外又都可以划分为语义的和句法的有效性。在现实原型中,即在生活和科学推理中,非形式论证的语义有效性可以这样加以定义(并加以推广):(1)“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演绎地有效的,并简称为有效的;(2)“不怎么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归纳地有效的。为了避免与上述有效性相混,也可改称为归纳地有力量的,或有足够归纳强度的。如果一个推理,除了有效性(Validity,又译正确性)之外,还具有真前提,那么这个推理就是可靠的(Sound)。对于单个陈述而言,系统外的语义有效性概念就是“必然真理”(不能为假的陈述)。在现实原型中也有相应的句法有效性概念:如重言陈述,即同语反复式的陈述。通俗地说,在非形式论证中实际上行之有效的推理,往往是用“因此”、“由此可以推出”等词联接起来的一串自然语句。作为非形式原型的提炼和纯化,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包括句法的和语义的)可以这样来定义:仅当P根据形式系统L的推演规则,可从公理推出(记作┝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句法上有效的(即为定理)。仅当P在系统L的一切解释中都为真(记作F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语义上有效的(即为逻辑真)。

其中推出记号的下标L是提醒人们:这种有效性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逻辑著作中总是直接摆出形式系统是如此这般,而并不想告诉你为何如此这般。然而,逻辑哲学则认为“为何如此这般”是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可以用“自发逻辑”这个词来形容科学和日常使用的非形式推理。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自发逻辑”是“自觉逻辑”(即由逻辑学家建构的形式系统)的现实原型,而“自觉逻辑”则是“自发逻辑”的提炼、概括或表征,是其能动的反映乃至创造性的理性重建。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未经形式化的推理在系统外的有效性。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所对应的系统内的形式表述也有效。然而,很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一方面很好地刻画了现实原型的某些本质方面,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例如混杂了直观上无效的论证,引进了“悖论”等)。这时逻辑学家可以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关于原形式表述恰当性的看法。这样,通过多次反馈和调整,可以逐步建立在形式系统内外具有恰当相符性的新逻辑。接下来的问题是: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逻辑的形式论证来源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中未经形式化的实际论证,即非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一个逻辑哲学可接受的形式逻辑系统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给定的非形式论证通过某种形式的论证在这个形式系统中得到表述,那么,形式论证在系统中应是有效的,即从语形上看应当是定理,从语义上看应当是逻辑真,仅当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是有效的。因此,逻辑哲学高度重视形式论证及其对应的非形式原型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具体地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非形式论证必须进一步抽象、概括为形式论证逻辑学家在他们的逻辑论著中总是直接摆出他们的公理系统,而并不想告诉你他是怎么得出这套公理系统的。然而,逻辑哲学则要涉及形式系统如何创立的一些问题,比如创建、调整过程的特征是什么?直觉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等问题。因此,调整的过程是很复杂的。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关于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有效性。“直觉表明,在日常和科学实践中这些论证实际上往往是有效的。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对应系统内的形式表述有效。但是有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也会使另一些直观上非有效的论证在系统内也有效(混杂进来)。”〔3〕

这时,逻辑学家就应当修改系统内的规则,或者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以这种特殊方式表述形式论证是否合适的看法。……经过多次的反馈和调整,在直觉引导下,逐步确立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一旦确定了,它就能制约人们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直观。我们遵循皮尔士(他也是从中世纪逻辑学家那里借用的这些术语),用“自发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科学和日常语言中实际有效的但未经反思的非形式推理;用“自觉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在专门的逻辑的形式系统中经过充分反思的并且是有效的形式化推理。从能动反映论观点看,自觉逻辑是自发逻辑的反映和概括。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非形式的论证可以在不同的形式系统中以不同的方法加以适当表述。例如:每一个正整数都是自然数,每一个正整数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

所以,每一个正整数是自然数,并且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是自然语言中的非形式论证。此例在语句演算中可表示为如下形式论证:p所以q这种表述并没有错,只是没有把应有的逻辑结构刻画出来。因此,“因为p所以q”是非有效的。而在谓词演算中可表示为:(x)Fx&(x)Gx(x)(Fx&Gx)其中(x)读作对于每一x,x是正整数,Fx表示x是自然数,Gx表示x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样做就能比语句演算更能揭示原来的非形式论证的结构,因而“(x)Fx&(x)Gx,所以(x)(Fx&Gx)”是有效的。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最好的形式表示法就是最能展示结构的形式表示法。但是,系统外判断为有效的非形式论证并不是都能得到直接的形式表述,而且并不是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能得到一个正确的形式表述。因为并非所有适当地对论题固守中立的词语和所有似乎对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词语都在形式逻辑的符号体系中得到表述。而且,形式论证的简单性、精确性和严格性的考虑会导致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或许会导致对直观判断的重新评价。当人们使用关于某论证的直观判断去构造一个形式理论的时候,这个形式理论又会对其他论证作出裁决,也许会作出一些意想不到的裁决;人们可能为了简单性与普遍性而最终牺牲原来的一些判断。我们可以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把非形式论证翻译为形式语言的正确性的判断,一是人们对于系统外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看法。第二,形式论证是对非形式论证的反映和概括系统内形式论证的有效性为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提供了基础。正如苏珊•哈克在她的《逻辑哲学》一书中所提到的那样,“仅仅研究一个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的前提和结论的真值,人们不能识别它是否有效。如果一个论证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这表明它是非有效的;但是如果它有真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假结论,这并不表明它是有效的。因为一个论证只有在不仅仅是没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而且不能有真前提和假结论时,才是有效的。”〔4〕

要判断一个论证是否有效,人们可以寻求具有同样形式或者结构相似的另一个论证,并且论证“依据它们的形式”而有效或非有效。但这只是某种真实性。因为如果人们找不到一个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的同样形式的论证时,这并不足以决定性地证明,一个论证是有效的。于是,对一个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是否有效的判断求助于系统内的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的创建是为了以一种模式的、概括的方法来表述一种结构,我们判断这种结构是为一组非形式论证所共有的,并且是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基础。这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非形式论证与形式论证的图景:非形式论证之间具有结构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特征是由如“和”、“除非”、“每一个”等等词语的出现来标明的。逻辑学家发明符号就是为了表述“逻辑常项”,即结构的组成部分。形式逻辑系统的构造的主要目的是给出公理和规则,使得可在形式语言中表达的、而在直观上判断是在系统外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推理在该系统中也是有效的。但是人们也应该认识到,形式系统没能表达它所系统化的非形式论证的全部意思。它仅仅是为系统外结构相似的非形式论证提供一种简单、精确的形式表述,而不考虑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等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式逻辑系统的简单性与普遍性牺牲了系统外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因为如前所述,要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必须要:“为了形式理论的顺利展开而牺牲关于有效性的前形式判断,或者修订形式理论以容纳对非形式论证的评价……修改人们关于什么是在形式逻辑中表示非形式论证的适当方法的观点。”〔5〕

对系统外直观的非形式判断与形式逻辑系统是否符合的关系问题,不同的逻辑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些逻辑学家主张用更简洁的刻画。据此,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有一个惟一的逻辑形式。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在他们的逻辑原子论时期就持这种观点,他们渴望能设计一种惟一的、在观念上清晰的语言,在这种语言中,逻辑形式将会完美地显示出来。这种理想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逻辑学发展的实践与美好的理想愿望却有很大差距。

4为什么说恰当相符问题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闻评论写作;逻辑;应用价值

本文主要针对逻辑在新闻评论写作中的应用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因为逻辑能够提供一些评价论证与构建论证的技巧,它的价值体现在新闻评论写作之中的多个环节,并且要求新闻工作者也需要有一定逻辑素养,才能更好的进行新闻评论写作。

一、逻辑写作与新闻评论的关系

1.新闻评论的定义。(1)新闻评论属于作者或者媒体编辑部门对于有价值新闻事件或者具有普遍意义问题进行讲道理或发评论,是一种有很大指导性与针对性的新闻文体,同时也是新闻传播普遍所应用的评论、社论、短评、评论员文章以及论述的一个总称,归属论说文范围内。(2)作者个人或新闻媒体对房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现象或者思想倾斜以及最近发生的事情进行观点与立场阐述的一种新闻文体。新闻评论在广播、报纸、网络电视等不同方式表现出来,这在新闻的传播中有着重要意义。

2.逻辑写作与新闻评论的关系。从上面新闻评论的两点定义能够看出,所谓新闻评论就是对于新闻事实来发表议论或者讲道理,这表明新闻评论构成的因素主要由两个:第一是发表议论或者评论;第二是新闻事实,评论者通过这两点对新闻事实进行主观的判断,并表明自身的意见与态度,也可以说成对新闻事实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评论与分析,同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与逻辑上的论证与推理不可分割,所以在新闻评论写作进行的时候,有效发挥出逻辑推理的作用,就能更好的将问题分析透彻,评论写作做到有理有据,更好的解决所发生的问题。

二、逻辑素养对新闻评论工作者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新闻评论者,最基本的素养有敏锐的发现判断能力与理论功底,没有这两种素养就很难对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与解决,而需要具备理论功底也就是要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论证能力与判断。想要拥有更好的逻辑能力,不仅要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更要具有批判性的思维能力,不然就很容易受到表面假象的蒙蔽,然而广义上的判断性思维同样属于逻辑思维的一种。

三、立意环节逻辑写作在新闻评论中的应用

立意指的是新闻评论作者对于所阐述问题或者事物提出自身看法,并表示出自身见解,也就是确定评论的主要意思,来构成文章的中心思想。它关键在于对所论述的题目进行细致的说理与分析。立意主要的任务是对所阐述问题进行条分缕析,同时在分析之后进行综合考虑,提出问题所属性质,并找到解决办法。从逻辑的角度来讲,就是将写作的思想进行分解与组合的过程。思想属于一个整体,由论证、推理、判断以及概念所组成,对于新闻评论的工作者来说,想要更好的完成写作阶段立意任务,就需要对所写论题进行综合与条分缕析,也就是对所写论题的逻辑进行一个有效的组合与分解。

四、论证环节逻辑写作在新闻评论中的应用

新闻评论写作的第三个步骤就是论证,也是写好新闻评论的一个关键步骤,写作的前两个步骤主要是确定中心论点,而论证这个步骤是应用一些论据来阐明分析的论点,让其能够有理有据的一种逻辑论证的过程。美国逻辑学家帕特克里·赫尔利的《简明逻辑学导论》里指出,学习逻辑之中得到的直接益处,是构建自己评价他人与可靠论证论证的时候需要的重要技巧。在目标成就的过程之中,逻辑学有效培养在语言形式中的敏感要素,并且有效把握有意义交流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逻辑可以定义成评价论证的科学依据或者知识体系。一名新闻评论者如果想要自己所构建的论证有效,一定要掌握形式逻辑、归纳逻辑以及非形式逻辑基础知识,如类比推理、不完全的归纳推理、复合命题的推理以及三段论等等。

一般逻辑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思维规则的学科,然而写作与语言都属于人类思维的一种反应,要遵从人类基本的共同思维规则。在新闻学中新闻评论属于评论文体,不但需要逻辑学方式的巧妙运用,同时还要遵守逻辑学的基本原理,逻辑的巧妙运用在新闻评论的写作中可以使作者保持清晰的思路,进行透彻有力的说理,所以逻辑在新闻评论写作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任怡.新闻评论写作的有效策略研究——以“归真堂上市时间”新闻评论为例[J].中国语文.2010(10)

逻辑学论证方法范文第5篇

—、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焦点和逻辑学教学现状

长期以来,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焦点就是教学内容问题,也就是在教学中如何处理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关系问题。在这场关于教学内容的改革大讨论中,主要出现了明显的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传统逻辑巳经过时,内容陈旧,方法单一,应当立即废止,以现代逻辑取而代之,称之为“取代论”。其理由是:逻辑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的当代七大基础学科之一(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命科学、逻辑,这里的逻辑指的是现代逻辑),应该得到重视;就科学的发展而言,逻辑已实现了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所以作为教学不可囿于传统逻辑,而应顺乎学科发展,实现逻辑现代化,也就是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从实际效果来看,坚持传统逻辑教学将会影响我国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践,不利于培养出高水平的逻辑人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中国高校文科教学中不应废止传统逻辑,高校文科学生应该主要学习传统逻辑;作为逻辑学的教学,如果采取“取代论”,则无疑会丢失人类历史上的思想成果;逻辑教学可以在保留传统逻辑的大部分内容之外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以加强对传统内容的论证,而不是简单的废止,称之为“吸收论”。

    其理由是:现代逻辑是传统逻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分支,传统逻辑中的很多内容如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假说、论证和逻辑规律是现代逻辑无法代替的;传统逻辑有其独有的特点和功用,适合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在人们的工作和学习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但不应该废止,反而应该加强学习、深人探讨和广泛普及;大学生先学习传统逻辑的知识,可以激发对逻辑的兴趣,初步领会逻辑精神,对将来学习现代逻辑等其他课程十分有利。其实双方在激烈的争辩背后共同的心态,即对逻辑课现状的忧虑、不满以及改变现状的急切心情。双方的想法也可以说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取代论者多数是专业研究人员多熟知现代逻辑,知传统逻辑之不足,似立逻辑科头,大多脱离教学一线。如果取代论者讲的是我国主要重点大学哲学或理科专业的话可说有一定的道理。但对普通高师院校文科专业来说,取代论肯定是不对的。“传统逻辑现代化是在保留传统逻辑前提下的现代化,而不是以数理逻辑取代传统逻辑;逻辑教学现代化是整个高校的逻辑教学系统要现代化,而不是以数理逻辑教学去取代传统逻辑教学”。“数理逻辑在思维形式方面的研究是极有成效的。形式逻辑应当根据它本身的特点,适当地吸取数理逻辑的某些研究成果。但是,如果把数理逻辑中的一套硬搬到形式逻辑中来,甚至用数理逻辑来代替形式逻辑,则是错误的”。

在我国对同一个学科教学内容的看法是如此不同乃至对立,这在别的学科是不多见的,这对在大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下降的逻辑学现状来说是雪上加霜。目前逻辑学的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冷落。尽管在学术界有许多逻辑学者向人们呼吁重视逻辑学的发展,但反映平淡,逻辑学“面临着一些令人堪忧的问题,诸如逻辑队伍的萎缩,不少逻辑专业人员下海,高校的逻辑课程和课时遭到不同程度的砍杀,研究生生源枯竭,等等。”w更严重的是有些学校竟然做出取消逻辑课程的决定。以我所在的韩山师范学院来说,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大学文科很多系,如,中文、历史、外语、思想政治教育等,都开设逻辑课,其中多数是专业基础课。当时有二位逻辑老师,上世纪90年代,我所在学校就只有中文、思想政治教育两个系开设逻辑课。2000年以来连中文也取消逻辑课,因为中学语文中逻辑内容很快就被取消了。现在只有思想政治教育及后来新办的法学专业开设逻辑课,我一个人负责全校12000名大学生的逻辑课,工作量还远不够,还要上其它课程,我还兼行政工作呢。这对逻辑学硕博研究生就业也非常不利,这种状况需要逻辑学界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加以改变。

二、关于普通高师院校文科逻辑教学的内容

任何教学改革都要面对客观实际,要遵循教育规律。高校逻辑学的教学改革也一样。一个适应于人文科学领域的逻辑教学体系首先应该是和人们实际使用的自然语言紧密结合的逻辑教学体系。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们来说,他们在逻辑知识上可谓是一片空白。而现代逻辑利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研究有效推理,追求必然思维,是形式化的推演,这种思维方式不属于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是髙级的科学思维方式,更适合尖端性高深科学研究的需要。相反,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所以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尤其是文科学生来说,他们比较容易接受传统逻辑的知识。而且高校文科的学生将来所从事的多数是教育、行政等方面工作,这一工作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需要的是传统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从教学规律而言,顺乎学科发展,也并不是说要废止传统逻辑而只要现代逻辑。没有学好传统逻辑是学不好现代逻辑的,相反,学习好了传统逻辑可以激发对逻辑这门学科的浓厚兴趣,初步领略逻辑的奥妙,从而使已掌握的传统逻辑知识成为学习现代逻辑的敲门砖。再加上目前高校文科逻辑教师,许多人本身也没有经过现代数理逻辑的专门训练,要讲好一门完整的数理逻辑课也决非易事。长期的教学实践证明,文科学生学习普通逻辑非常有益,它能使人思维敏捷,反映灵敏。而现代逻辑在通俗性和实用性上大打折扣。各门学科有各门学科的特点和用途,当传统逻辑的原理原则、方法规律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还有市场,用途极其广泛的时候,它就没有被废止的道理。

    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七大基础学科之一的逻辑指的是现代逻辑,应该重视,但并不是说只有废止了传统逻辑才能重视现代逻辑,不废止传统逻辑同样可以重视现代逻辑,高校可以让学生先学习传统逻辑知识,而后有选择性地学习现代逻辑。再说,一般高校文科的逻辑学教学主要的目的也并不是要培养出逻辑学方面的专门人才,而是把它当成一门工具来使用,为将来学习其它学科和工作提供帮助。这也是“取代论”为什么在大学课堂中推崇讲授现代数理逻辑的改革举步维艰的原因所在。逻辑既是表达工具,又是分析工具,在人文科学领域内,人们学习逻辑主要是为了掌握一种表达和分析的工具,从而做到更好地表达思想和分析问题。比如,我们的讲话和文章如何才能合乎逻辑,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逻辑方法进行表达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在参加各种各样的谈判、辩论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样的逻辑问题,.等等,这些都属于表达思想方面的问题;而面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一些话语或者文本,我们应该怎样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它们,这些文本或话语到底说了什么,它们有没有逻辑问题,从这些文本或话语我们能够逻辑地推演出什么,应该怎样分析才算做到了正确理解,这些便属于分析问题。当然,我们强调传统逻辑的重要并不是说在高校文科逻辑学教学中只传授传统逻辑,对现代逻辑避而远之。事实上,“吸收论”的观点是:逻辑教学可以在保留传统逻辑的大部分精华内容之外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以加强对传统内容的论证。如在演绎推理部分向学生介绍有关数理逻辑的内容诸如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在复合判断的推理部分可以引入命题自然推理系统来进行判定等,以达到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的融合,加强逻辑学科的发展和拓宽。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整体思维水平和综合素质,使他们掌握现代逻辑方法,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教学内容的改革,势必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尽快地更新知识,刻苦学习和掌握现代逻辑的知识和方法,进一步了解国外逻辑研究和逻辑教学的情况,扩大知识视野,不断提高科学研究平,以适应逻辑学教学改革的需要。要继续坚持逻辑学现代化的改革方向。但是,逻辑学的现代化绝不是数理逻辑化,传统逻辑现代化的前提是保留传统逻辑,而不是取代传统逻辑。

根据普通高师院校文科逻辑教学的内容,我们选用了由《普通逻辑》编写组编的《普遍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为教材。《普通逻辑》1992年增订本为教材,适应逻辑学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以现代逻辑的思想为主导来安排各种逻辑知识,突出了推理形式这个主体;把命题和推理直接联系起来,先介绍命题逻辑(含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再介绍词项逻辑(含直接推理和三段论),内容上增加了命题的判定与自然推理、谓词自然推理、统计推理和典型归纳等,在保留了传统逻辑的精华的前提下推动了传统逻辑的现代化改革进程,并受到逻辑学界广大同仁的好评。我们也曾选用何向东教授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逻辑学教程》教材,它的确是一部好教材,它融现代逻辑和传统逻辑为一体,能够适应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能够提高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水平,体现逻辑教学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和创新能力服务的这一宗旨。但是,这个教材也并不完全适合于普通高师院校文科大学生,尤其不适合于普通高等院校用扩大招生名额的方式招收进校的文科学生,学生总体素质水平有所下降。

我们也选用了本人参与的由胡泽洪、周桢祥、王健平主编《逻辑学》,该书现代逻辑内容偏多,学生反映比《普遍逻辑》难学。

三、高师院校逻辑课要重视逻辑应用的教学

普通逻辑的基础性、工具性特点决定了它的生命不仅在于它的科学理论价值,更在于它的应用价值,进行理性思维训练是它的基本功能和核心。目前很多的普通逻辑学教材存在片面追求演绎系统化、符号化、技术化,侧重于介绍理论化的逻辑系统,脱离现实的一般的思维运动过程和规律的倾向,在内容体系与指导思想上不适应思维训练的实际需要。为了让逻辑贴近思维现实,发挥提供思维训练方法的基本功能,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应把逻辑提供的思维方法、原则与思维训练应用相结合,增加逻辑科学研究与逻辑知识应用相结合的内容。

面向21世纪,结合学生实际,应使普通逻辑成为提高学生思维素质,增强理性思维能力的课程。为使普通逻辑学服务于素质教育,我们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努力。

数理逻辑有优越于传统逻辑的方面,比如它克服了以自然语言为特征的传统逻辑存在的歧义性和模糊性缺陷,可它也有局限性。虽然数理逻辑具有着现代色彩,但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不很一致。触及到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实际思维就会陷人困境,也不易为人们所接受。数理逻辑在电子计算机里大有用武之地,并正在向着各类学科沙透,前景十分光明,但现代人的思维并不都是与电子计算机联系在一起的。日常思维中的交流思想、论证真理、驳斥谬误都是要运用白然语言的,公说公有即,婆说婆有理的,计算机无能为力。因此,联系实际思维去发展传统逻辑,仍然是传统逻辑的发展方向。

对于非哲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学习逻辑学目的主要是为了应用。虽然“逻辑学是一门基础工具性学科”早已举世公认,且被写在一般逻辑学读本的绪论中,但是纵观目前的各种逻辑学教材,很少有详细而系统地阐述逻辑学应用的,这无论如何是一个巨大的缺陷。现代逻辑是对日常推理的高度抽象、归纳,从根本上反映了推理的规则、规律。它具有和数学相同的一些特征:推导严密并且符号公式化、体系化。对于这一特征,大学文科生较难理解和把握。他们习惯用自然语句来表达和思考,不习惯用符号公式表达和思考。因此,学生学习现代逻辑时,虽然注意到形式化的特点,但又不能完全按照现代逻辑演绎系统的要求来做。

逻辑学界的有识之士早就认识到逻辑应用研究的重要性,如前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吴家国先生就曾指出:“逻辑学是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同时又是一门有较强应用性的工具学科。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创建传统形式逻辑起,到近代英国弗兰西斯培根建立古典归纳逻辑,从19世纪中叶以后数理逻辑的诞生,到非标准逻辑和概率逻辑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建立逻辑理论系统的同时,都十分重视逻辑的应用。实际上,逻辑理论与逻辑应用成为逻辑学发展的两条腿,二者是缺一不可的,离开了逻辑的应用,逻辑理论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或伤害。”我国的逻辑应用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如何将这些成果应用到逻辑教学中去,则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逻辑学本身的理论枯燥乏味,缺乏文学课的生动性,光讲理论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无兴趣即无动力。活生生的逻辑现象则是十分生动有趣的,讲解逻辑理论时,辅之以具体生动的逻辑现象,使理论与实际融于一体,可极大地增强授课的趣味性、生动性,能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