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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
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1年,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为6990亿元,比97年增长了近40倍。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论文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1.1我国汽车消费情况
200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量占全球汽车市场增量的23.2%,中国在国际汽车市场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现状当前,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支柱型产业,在各地制定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合理的的配置资源、更好地发挥区域经济优势,使我国的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进步。
②全国汽车消费状况:
(1)私人轿车占有量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
(2)购车者消费倾向:调查结果提示,82.4%的轿车拥有者为26-45岁的青壮年,轿车族中男性占93.8%、女性占7%。消费者购车欲望强烈,36.7%的人把质量放在第一位;32.4%的人把价格放在第一位;此外,油耗低、维修费低、零配件价格低的轿车较受消费者欢迎。
1.2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方式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摸索,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①“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
②“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费等各项支出。
1.3汽车信贷市场现状事实上,我国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2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信贷呈迅猛发展之势,但目前就消费信贷拉动我国GDP增长的空间和速度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诸多因素使得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扩大内需和贷款结构的调整。
2.1我国汽车消费制约因素
①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②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论文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另外,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
2.2汽车消费信贷存在问题汽车消费贷款虽然在推出之初发展迅速,但随着汽车信贷保险政策变动、贷款违约率上升,从2003年开始各地汽车贷款余额快速下滑。汽车消费贷款累积放量的快速下滑,导致消费信贷近年来消费贷款整体周转率下降,贷款周期长期化趋势明显。从信贷购车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看,全球70%的私人用车通过贷款来实现。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5%~20%。
3对于汽车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3.1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①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另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②尽快对消费贷款立法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贷款中的特定商品,理应在法规中加以规范。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额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贷款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③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
(1)车辆抵押。为了配合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一些地区推出由保险公司“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银行由于得到了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2)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这种法人担保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
④找准现阶段的市场定位市场细分是指根据消费者之间需求的差异性把一个整体市场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群体,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划分,消费者的需要、动机、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
3.2探索适合我国的汽车信贷模式目前,“间客式”和“直客式”这两种汽车信贷模式都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经销商缺乏信贷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差。另一方面,银行不懂汽车,虽然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但缺乏汽车服务知识,给消费者购买汽车带来不便。对于银行而言,像汽车信贷这样的零售业务,到最后也会和储蓄一样,产生20%和80%效应。因此,既懂汽车又懂信贷的专业汽车信贷公司是我国汽车信贷较为理想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任泽珠.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选择[J].哈尔滨:哈尔滨商大学报.2003(2)
论文关键词 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规范 监督管理
一、当前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出台专门、系统的法律制度,更未对网络借贷平台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监管部门等均处空白,2011年以来先后出现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凸现了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迫切性。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主体资格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且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由于现行的法律未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地位,导致其一直游走在政策和法规的灰色地带。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股东人数、注册资金、固定场所、从业人员等要件外,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特点而言,其具有金融的属性,如保管用户货币、代收用户款项、就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用户支付、退付款和信用担保等。而目前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方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1.合同利率偏高涉嫌高利贷。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撮合模式,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以竞标形式达成借贷协议,导致借贷合同的利率往往偏高,尤其是短期的借贷合同,普遍高出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这种“高利贷”借贷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的行为易顾此失彼或引发道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既为借方,又为贷方,当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难免侵犯另一方利益。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极易导致道德风险。
3.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据为己有涉嫌侵权。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代其用户保管资金,其账户中的资金并非网络借贷平台所有,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在保管期满,应该将保管物及其所产生的孽息一并归还给保管物的所有人。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支付给用户,侵犯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偏弱
1.容易发生骗贷现象。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的审核机制,但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践中就常出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案例。
2.沉淀资金缺乏管理机制。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放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平台经营者往往能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沉淀资金。如果将这些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对借款人拒不还款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网络借贷属于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虽然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防控措施,但当借款人拒不还款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难以维护资金的安全。
4.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网络借贷平台一般要求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据报道,拍拍贷、宜信等借贷平台已有了数十万注册用户,一旦平台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漏洞,很可能出现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四)网络借贷监管缺位不利于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由于其经营的业务带有金融属性,工商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而平台又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网络借贷市场一直是监管的真空,由于缺乏监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打着中介的幌子,跨越中介角色,自营放贷业务,有些平台甚至为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渠道。
二、网络借贷法律规范的英美经验借鉴
英美两国网络借贷发展较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相对成熟,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网络借贷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明确网络借贷性质及法律地位
英国的《消费者信贷法令》将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美国网络借贷主要通过债权和收益权凭证在借贷双方流转实现,网络借贷平台将对应某一债权的收益权凭证出售给放款人,并通过用出售收益权凭证所得的资金向合作银行购买债权来安排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放款。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网络借贷平台向放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证券交易行为,对平台实行准入管理,要求平台在SEC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二)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
美国通过多项法律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业务准入监管,并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甚至欺诈行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建立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英国制定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规定从事消费信贷、债务管理(包括P2P)、信用调查等业务的公司需向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OFT)申请消费信贷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信息更正告知义务规范经营,无证经营或未按约定条款经营的将被处以经济处罚(最高5万英镑)、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拒绝新证申请、认定为刑事犯罪等处罚。
2.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美国对网络借贷平台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错误信息披露责任追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行说明书详细披露借贷活动相关的具体条款,毫无保留地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通过递交发行说明书的补充材料及时更新每笔新发生的贷款信息,而这些信息均由SEC通过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及金融消费投诉案件的受理,突出强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UDFI)有权对两大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 、Lending Club的合作银行Wedbank采取监管并在证实其违规时采取处罚措施。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直接检查,通过执行联邦消费金融法案,搜集、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范的主要构想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将其作为民间借贷的特殊形式进行管理,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此外,要严格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收民间资金和参与放贷等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严禁集担保、借贷于一体,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二)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带有金融属性,建议对进入网络借贷市场的公司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设立,具体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及设立程序,如最低注册资本、申请人资格、平台规则、风险控制能力等,以此限定经营主体范围,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经营牌照。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对于有悖法律法规的及无法适应市场要求的网络借贷平台,根据退出的条件、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责任等退出条款予以有序清退。
(三)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要求
法律应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其发展。如明确要求其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以保障经营方向、经营措施以及经营目标的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制定借贷中介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要求其制定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实际合理的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日常工作关系。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
1.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事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机构,明确其地位、职责及具体的监管事项,包括平台使用规则、资金存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强制信息披露、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平台合同要求以及停止运作标准等。同时,赋予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的权力,便于掌握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或风险进行提示或要求其整改,降低运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2.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机制。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功能,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银行,将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放在网站账户内,该账户由托管银行管理,托管银行按照网上借款成交后产生的电子协议进行资金汇划,严格监控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取现情况,并由网络借贷平台定期向客户公布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大透明度,防止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6-03
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这种金融业务的媒介,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它是由信用卡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单位、个人签发的,可以凭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机构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作为交付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白领的青睐,根据中国银联的跨行交易统计,2006年具有循环信用功能的贷记卡在跨行消费交易中,交易笔数占比32.21%,相比贷记卡不到3%的卡量份额,表明贷记卡的活跃程度很高,在个人消费信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长,招商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耐用消费品和一些高值时尚物品的分期付款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对购买高值物品的信贷需求;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在需要时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灵活下调了现金预借手续费,所有这些,都使信用卡成为一种灵活方便的信用贷款,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
一、国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首度发行是在1986年3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将不动产抵押债权的技巧应用于无实物担保的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上,成功将信用卡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其为BankOne私募发行了价值5000万美元的交易,该交易称为CARDS,这里的证券采用了参与凭证的形式,虽未公开发行,却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真正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是1987年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BOA)的交易。BOA当时为了打销大笔呆账,改善其资产负债表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发行4亿美元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为途径,此交易称为“美国商业银行之加州信用卡1987-A信托”。其汇总组合了836659个VISA信用卡账户,包含应收本金655097130美元及循环利息7533581美元,而所筛选出的持有人至少须持卡满2年及拖欠付款未超过30天以上,当循环利息降低到某一水平时,可启动提早摊还机制,以防止债权质量的恶化。
此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逐年增长,并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主要标的为信用卡债权及汽车贷款,1995年两者合计占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余额的67.2%,近几来由于CBO/CDO的兴起,其所占比例降到2006年底的25.5%,而CBO/CDO则由1995年的0.4%大幅成长到2006年14.1%,同时住房权益也增长到2006年27.3%。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所占的份额仍相当大,2006年达到了3399亿美元,占ABS发行余额的16%,仍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①。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于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欧洲传统的证券化类型是表内证券化,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欧洲出现,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欧洲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与美国相比,欧洲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仍较小。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及其特点
(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图1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图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如图1所示)一般为:
1.发起人(发卡机构)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卡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选择一定符合条件的信用卡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
2.发起人(发卡机构)向SPV出售贷款组合。发起人将其信用卡账户中随时产生的所有贷款出售给――新设立的全资特设机构(SPV)。作为发起人,其出售的是信用卡贷款而非其信用卡账户。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者,发起人保留改变账户期限的权利,并受到某些要求保持最低收益和无区别对待账户的契约的影响。
3.信用增级和发行评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SPV自我增级或寻找信用增级机构。SPV对贷款组合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后,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4.证券销售。承销商积极组织安排证券发行的宣传和推介活劝,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5.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一般就是发卡机构)负责收取、记录由信用卡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人受托人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发卡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2]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消费信贷余额随季节变动和使用者支付能力的影响而变动,发行人必须把贷款余额转换为具有固定本金和合理的长期平均期限的证券,因此,以信用卡资产为支撑发行的证券结构非常复杂。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方面。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偿付期限通常较短,大约是6-8个月。而进行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池要有一定的存在期限,期限太短不适合发行证券。因此,发行机构必须针对这一特性加以调整,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才能吸引投资人。一般而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通常设计成含循环期及本金摊销期的两段式证券:在这个结构下,第一个期限称为循环期,投资者在这个期限内只得到利息收入,不发生本金偿付;资产池产生的资金与投资者得到的资金的差额被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因而维持资产池产生的规模,这个期限的长短对证券期限有比较大的影响。循环期的长度一般为18至48个月,此一长度和本金摊销期长度结合成加权平均期限(weighted-average life,WAL),WAL的设计可依投资人的喜好多样变化。第二个期限称为摊销期,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既得到利息支付,又可以得到本金支付。
2.优先/次级结构占有重要的地位。采用这种结构的原因在于信用卡贷款资产池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源于持卡人偿付的不稳定性。这一结构是指发行者发行A、B两种凭证,前者称为优先级证券,后者称为次级证券,优先级证券拥有第一求偿权,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先满足优先级凭证,若发生坏账损失,则A凭证投资人也会先获赔偿,坏账风险则由次级凭证投资人承担,因此次级凭证占总发行额的比例越高,优先级凭证的风险就越小,信用评级也越高;换句话说,要使优先级凭证达到某一水准的评级,可调整次级凭证的比例以达到目的。优先证券是投资者权益凭证,由投资者持有,有着确定的本息支付;次级证券是卖方权益凭证,由资产出售方持有,偿付级别在投资者权益凭证之后,所得的偿付是资产池资产总价值除去投资者权益凭证持有人所得。
3.资产池中信用卡贷款的数量非常巨大,远非其他资产的证券化能够相比的。例如,在特拉华州的共和银行实施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中,账户个数为22万多个,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多的也不过几千个。因此,信用卡贷款组成的资产池的风险更容易分散、对资金流的预测更加容易。[3]
此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特点还有:超额抵押、设定只支付利息的时期、存在付清事件(Payout Event)和清洁回收(Cleanup call)等。所谓付清事件又称为摊还事件(Amortization Event)或流动性事件(Liquidation Event),是指摊还本金的日期比预定摊还期提前开始。此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的发行契约中,此措施用于当现金流入无法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且经过一段时日此现象仍然无法获得改善时,它可说是除上述信用加强的措施外,另一个保护证券质量的防卫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避免受到应收债权质量持续恶化或是服务机构无法履约的影响。
三、对我国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商户受理信用卡的积极性还不够,循环利息收入还未成为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银行服务质量的改进及信用环境的改善,信用卡发展潜力很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 2005 年 的171.34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的 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 175.20%,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单只产品发行突破了 100 亿元,多支产品实现滚动发行,体现了结构融资工具的重要作用。[4]由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以其发行的证券信用级别和收益水平高、早偿风险低等优点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同时证券化也降低了发卡人的融资成本,为他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因此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也会得到快速的成长,我国今后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适当参与
任何一项创新工程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包括一定的政府背景的经营主体。针对证券化交易中可能产生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涉及的巨额税务费用,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等,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一种以资产为支持而发行债权类证券的融资行为。从债权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产品的结构合理可靠,且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与风险可以接受,那么都是可以投资的。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决定了信用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信用增级和评级相当重要。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国际信贷评级或评级较低,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资产评估体系,增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管体系和社会征信系统,严防个人信用过度扩张
一种可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但我国信用卡资产的质量较低,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设立合理、敏感的风险评判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关注借贷人的社会信贷总额、资信状况,并将信贷额度与个人收入、资产变化动态相连。其次,设置差别化利率,将银行风险、收益与个人信用挂钩,树立持卡人的信用意识。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加强对发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进行恶性竞争或风险管理松懈的发卡机构及时查处,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信用卡发卡环境。而各发卡机构也必须根据监管部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从发卡源头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采宜.又是一年春好时――银行卡产业2005年回顾及2006年展望[DB/OL].中国银联网站.
[2] 郑凡.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探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2004年.
关键词:赣州农村;居民消费;不确定性预期;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流动性约束与赣州农村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流动性约束产生的原因有三种:第一是消费者本身没有财富,也无法将财富变现或者做为抵押获得贷款;第二是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第三是信贷市场还不发达,无论是信贷规模还是信贷的种类都不能适应当前农村居民的需求。一个理性预期:将赣州农村居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收入预期性低,不敢借贷消费或者无法向金融机构借款消费,那么,只能是花费当期的收入来进行消费;另一种类型是不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可以花费持久收入来进行消费。假设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他们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用λ来表示,那么总消费的公式是:
Ct=X+λYt+(1-λ)Wt结果表明:赣州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受到流动性约束影响的特征表现为:有大概79.13%的收入集中在受流动性约束限制的农村居民手中,他们的消费只能是花费其当期收入;还有20.87%的收入掌握在不受到流动性约束限制的农村居民手中。赣州农村居民受流动性约束的程度比较强,呈现出短视性。
二、针对不确定预期给赣州农村居民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一)转变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
更新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和习惯,要和建立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要与引导农民提高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村居民懂得,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通过加强农村地区的消费教育,转变落后的消费观念,引导农村居民走出消费误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其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加快农村经济体制的转换,才会树立起新的消费观念。
(二)建立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推进农村的产业升级,提高农民的就业机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将在农村居民增收机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阶段要优化产业结构就要提高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层次,这样既可以增加附加值,又能扩大市场需求。一是优先壮大龙头企业,健全市场体系,结合县域资源优势和规模优势,将其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建设好支柱产业,尤其是无公害和绿色产品的生产,要打造出具有当地农业特点的产业品牌。三是要积极进行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引导农村居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都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农村居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将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转换为非农业生产劳动力;民营企业已成为农村居民进行非农业生产的务工首选,这为农村居民的持续增收创造了一定条件。其次是要积极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大力支持小城镇的发展,放宽对农村居民入户城镇的限制性政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人口的聚集并形成一定的劳动力规模,为发展非农业产业经济创造先决条件,与此同时,还能加大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村居民的长效增收渠道。
(三)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流动性约束
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发展农村小额信贷。要加快对农信社的改革和创新,确定农信社发展方向;对农信社进行改革,首先就要明确农信社的发展方向,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减少农信社的多元目标,在相对落后的地区信用社应加强合作机制,发达地区可以探讨建立商业化经营模式。政府要给予偏远、落后的地区那些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的农信社的小额信贷一定的财政补贴。央行也应该继续从资金注入方面给予支持。农信社不仅可以发展小额信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
(四)加快农村人口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
完善农村人口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居民才敢放心的进行消费。首先,要建立一个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居民的消费安全感。逐步完善对贫困人口的国家救济政策,首先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其次是要加快推进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范围,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再次是严格落实对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对其生活起居等各方面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还有就是要认真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最后是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采取整村推进、异地搬迁、劳务输出、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着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性消费问题。一是加快推进智力扶贫和技术扶贫,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帮助其从根本上脱离贫困。二是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的投入,同时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政策资金的落实到位。
(五)加大投入完善农村地区基础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消费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起着重要作用。赣州农村地区的居民大多生活在山区,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恶劣,人多地少且生产方式落后,增收途径很少,因而应向收入低的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首先,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成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农村基础设施的集体供给制度已随集体经济的基本退出而逐渐丧失。其次,要继续增加对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加大对赣州农村地区的投入,打造高效信息化新农村。
(六)加强农村现代消费品流通体系建设
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好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和“双百”工程,全面提升赣州农村地区的综合流通能力。首先,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入到农村地区。一是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用品的连锁企业必须有统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二是加大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检测制度,监督入市的农产品质量合格化、产业标准化。三是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三者之间建立长期产销关系。四是建立一个可以集中采购又能统一配送的双向的农资流通体系。其次,积极培育农村流通市场的主体。最后,加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高铁生,郭冬乐.扩大农村消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张华忠,孙爱军.启动农村消费需求的对策[J].农业经济,2006(06).
论文摘要:美国法律有联邦和州两套体系,法院系统设置亦如此,但其法治的原则——判例法、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权又保证了美国法律的统一和司法公正。
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
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当然,在美国并不是说言论者在任何场合下的言论都可以不受追究,其法律中也有伪证罪、抵毁罪的规定。
但在媒体的监督面前,民众是弱者,政府及其官员是强者,通常法院以保护弱者的一般法治原则给以不同对待的判决,是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许多州,公众可以对官员或候选人自由评论,即使有错误也不承担责任。《紧急救济法》的制定也是保护弱者这一特点的有力说明。
四、判例被认为是美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即法官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在美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关系,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这一差别,中美两国法官在法律推理适用方面也产生了显著区别。中国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现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会考虑有关判例,但判例不能作为自己判决的法律根据,只有成文法的规定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与此不同,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
五、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
美国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即国家机器的三大权力机关,并各有其独自的责任和职能,相互制衡:立法部门(国会)制定法律;行政部门(总统及其政府部门)实施法律;司法部门(主要是法院)适用法律,而且还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或在任何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据笔者查阅资料,这项原则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1801年3月3日,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夕签署委任状,任命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委任状未及发出,翌日,杰斐逊就继任了总统,并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停发委任状。马伯里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签发强制执行令,命令麦迪逊发给他委任状。当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以该司法条例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其第13条无效,在由他起草的、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留下了历史上著名的格言: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由此形成了美国法律中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此美国的国家机构在职能分工上更加清晰,也使其司法程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影响重大乃至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转贴于
六、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美国法律十分强调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即法院的命令或判决是法官根据法律并在适用已被公认和既定法律原则、规则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受某个个人或某个机构的影响,以求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美国法律规定: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就是说,法官凭自己的“良心”行使职权;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人有罪前,从无罪方面考虑,推定其无罪。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美国法律规定了法官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法官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对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所谓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是指法官任期届满之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其目的是从实际上和精神上保障“法官独立”和“法官公证”。法官专职制是指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营利职务(教学除外),也不得以政党成员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以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同时还对法官实行退休制和高薪制,使法官生活富裕安定。认为这样,就不会发生贿赂、营私和舞弊现象。笔者认为:上述制度对保障和促进美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借鉴。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法律确定比较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美国法律是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才达到现有的状况的。美国法律曾经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据资料反映: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还有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教育方面存在种族隔离的法律,有30个州禁止白人和黑人结婚,违者要受惩罚,有13个州公开规定在交通方面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黑人抗暴斗争的高涨及舆论的压力,美国才被迫制定了一些消除种族隔离方面的法律和判例。因此,任何国家的法制与民主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也不例外。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国的文化、民族心理和传统道德,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盲目追随,同时,也要正确评价和肯定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不要妄自菲薄。
参考文献
[1]《美国法律18讲》 蒋孝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