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本文阐述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意义及必要性,并结合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现状,提出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 质量信用评价 体系 意义 建议
质量信用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建设质量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的参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机制的完善,质量、信用、信任成为与企业生存和发展紧密关联的要素。企业在其产品(服务)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顾客的约定,以及企业自愿承担的其他相关义务,构成了企业的质量承诺。而对企业履行其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的认定,使得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应运而生。
一、建设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意义
1.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缺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市场交易缺乏诚信,失信行为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信用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威胁越来越大,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出现大量欺诈行骗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上市公司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瞒报等不乏其例。
2.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模式,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推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通过建设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企业信用,促使企业面向市场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并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使信用制度及状况公开透明,确定企业行为标准,促进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
(2)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宏观质量管理的有效性。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取得运行成本低、社会效益高的良好效果,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信用数据库等各种信用信息渠道传播给社会。有效的信用评价能给有信用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能够产生广泛的影响,这种能力是其他经济手段所不具备的。
(3)新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对建立有效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需求更为迫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同时也由于缺乏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致使新疆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国内重大项目的竞争。
二、新疆企业质量信用工作的现状
1.形式不一的信用评价。我区银行、工商、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都有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而进行的评价考核内容。银行对企业贷款归还及企业通过该家银行进出金额的多少等,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工商局侧重“重合同守信用”评比。
2.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表现在: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企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从政府部门到社会上无有效的质量信用工作机制。
(1)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目前,我区企业总量有近30 万家,通过调研,许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等认证后,并未切实按照认证的要求进行管理,认证结果只是为企业宣传多了一层镀金而已。
(2)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信用评价的本质决定了评价只能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但目前缺乏这样的成熟组织机构。
(3)缺乏行业信用自律。一是缺少行业协会组织;二是新疆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变而来,对企业而言除了交纳一定的会费外,并无切实有效的行业自律措施。
(4)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对于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三、对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建议
推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电子化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
1.确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制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规划。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连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信用建设的有效方式,具有较好的引导功能、推动作用和激励功效,同时也为采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
2.搭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该平台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整合系统,应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信息、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和社会机构评估反馈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应涵盖工商登记注册和监管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各种信息,包括受到的奖惩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涵盖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誉评估情况;社会反馈信息包括各行业协会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信息、企业间经济纠纷及市场评价信息等。这样能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又可避免重复记录,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采集标准。
3.制定与质量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相配套的政策。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评估管理、监管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和设想
1.工作思路。2015 年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启动阶段。首先,开展试点工作。从生产企业入手,在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3~5 家具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工作,为全疆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其次,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再次,推进相关标准制定与培训,制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准则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结合试点工作,做好内容和指标验证,积极争取。对已取得和准备申报新疆名牌的企业,以及地区局、县局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评定内容,做好工作组织与落实。
2.工作设想。(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及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的作用。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专家等组成,为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2)确定评价的等级分类。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生成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3)明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状况、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情况、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及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4)确立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等阶段。
(5)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反映,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质量绩效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分析。
(6) 做好监督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将作为企业信息之一,在新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平台和新疆名牌网公开。
关键字:药品市场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2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3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缺失 信用法律制度 药品
1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现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
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我国的民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我国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信用法则。然而,我国已初具规模的药品市场虽然在供销链接、竞争机制、价格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突击大检查或“严打”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医药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1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现今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在药品生产环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
2我国当前建立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企业对对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3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并未明确,造成各地的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定量的指标。
3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欧美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
上述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足够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会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规范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目前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1.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4.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0.市政府每年从市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市本级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符合享受奖励补助准入标准(由市经委负责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可申报一次,时间在2月至4月。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税、人民银行、银监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1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对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前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15.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地方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20.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商业银行要客观分析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辨证地看待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全方位思考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方式,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每增加一家协作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与协作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好,年平均担保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机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2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信用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县经委(中小企业局)。
22.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24.各级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论文摘要]人才市场诚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人才市场中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之间的纠纷已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市场秩序,降低了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强化诚信制度建设。重构有中国特色的人才市场诚信体系尤为重要。
人才信用是指对人才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它是以信息化手段为基础,以为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人才资信服务为目的,通过对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调查评估、分级归类、交互运用及保障追究,实现对人才资源科学系统有效管理的人才宏观管理系统。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在学习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个别地方组织也开始投资征信行业,一些著名的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信用体系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作为信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国的人才市场信用制度相对于中国的经济信用来讲,区别很大,差距也很大。人才市场中的信用制度需要有更多的政府部门的介人,如人事、劳动、教育、科技部门,而目前中国人才市场征信信息尚不能够满足人才求职、就业、使用、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存在层次偏低的缺陷,法律支持还不到位。
一、中国人才市场信用缺失的程度、范围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有40亿份,履约的只有20亿份。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近300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社会信用污染严重,人才市场也受到信用危机的影响,假学历、假文凭、假档案、假接收、假鉴定、假证明等时有出现。中国已经加人WTO,在同国际惯例接轨中信用制度建设突出地提到议事日程。各地政府都在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在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同时,也启动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1999年5月中国首先在上海成立了资信有限公司,并开始试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随后深圳从2002年1月起也开始了同样的试点。这些试点侧重于个人的经济行为的信用,例如上海联合征信的信息主要是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信用与透支及付款记录,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特别记录,个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记录,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等。然而,综观整体人才市场同经济信用相比还存在着各个方面较大程度的信用缺失。
(一)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制贩假证件、假文凭、假档案现象普遍,信息缺乏真实、完整性。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应该是诚信经济。然而,加人wro后的中国,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危害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人才的快速流动,择业的双向选择,使得制售假证的不法行为泛滥成灾,人才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受到影响。
(二)信用信息的开放度与透明度
资讯的收集、使用相对封闭,缺乏公开和透明。长久以来,中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规范的信息和收集渠道,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个人资讯没有合法开放,增加了企业和征信机构信息获取的难度。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育较晚,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是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技术力量不强,市场竞争不规范。人才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相对封闭,不公开,不透明。
(三)信用档案的管理与监督
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管理目标操作不规范,档案材料没有法定责任和缺少监督保证。现阶段,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企业生存周期缩短,人才流动频率加快,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与分散操作不规范的管理矛盾加剧,用人单位对进入档案的材料没有法定责任和缺少监督保障。目前国有经济单位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单位自主管理,而大部分民营企业无人事档案管理权,只好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有偿管理,或干脆不要档案。这样,不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民企人才社会地位差人一等的不公平感觉,影响人才进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大量民企人才断档、弃档,使这些人才的信用在社会上受到怀疑,给人才的流动制造了障碍,也增添了社会的失真度和无序度。另一方面,现在的档案有偿管理可能导致部分人才市场见利忘义,容易滋生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还有,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滞留、接收、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造成流动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能保留、档案工资不能调整、工龄无法计算、难以参加社会保险,其他应享受的保障无法实现,甚至双方发生人事争议时也无法进行仲裁。
如上问题说明,在人才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管理由于日益分散的操作,规范程度不断下降,信度、效度受到影响。进行人事档案制度改革是建立人才信用制度的重要一环。
(四)信用档案内容的适用性与规范性
原有档案内容已不完全适应市场需要。中国传统的人事档案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但随着市场化就业机制的推进,内容简单、条目单一、千人一面的人事档案已经无法满足招聘双方的需要,更无法成为打假的有效手段。这是由于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干部的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为基础档案材料的内容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档案材料的收集、使用在统一的制度规范下由各用人单位分散操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人事档案内容已经表现出若干不适应:首先是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已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的“干部”概念和管理体制已不复存在;其次是原有档案是组织部门用于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工具,它记载着个人的成长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内容,是用人单位选拔和使用人才的依据。但是,现在进入档案的内容越来越少,档案不能满足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一个人全部信息的要求,特别是缺少反映当事人综合能力、素质、职业生涯以及综合信用信息和有权威部门认定的业绩考核资料。由此可见,修改原有档案内容,建立社会化的人才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五)信用管理人才缺失度
根据上海市紧缺人才办公室2005年公布的紧缺人才报告,目前上海从事信用服务行业的公司不过20家,从业人员仅500余人,每年有数千人的“信用”人才缺口。而据中国市场学会统计,在今后10年内,中国将至少需要50万信用管理人才。该报告介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2005年上海80%的大型企业和50%的中小企业都要建立贯穿企业经营和交易各个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建成内容完备、管理规范和定期归存的企业信用档案。而在企业经营中,随着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急剧增加,其中企业缺乏信用管理机制造成的风险将是最主要的。今后,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及政府相关监管环节中将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信用报告。由此,一个信用社会的诞生,将出现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大量需求。
就目前而言,中国高校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批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在上海仅有两所高校开设该专业,每年的招收人数只有二三十余人,最早的毕业生也要到2006年才能就业。“信用”人才缺口今后每年都有数千人的“空当”,信用管理人才即将成为企业争相抢购的“紧俏商品”。
目前上海市已经按照“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3年行动计划”,芷式启动了上海市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培训。由上海市信用管理培训与考核办公室主办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实行全市学大纲、统一考试、统一发证。重点培养信用管理专业知识扎实,创新与管理能力较强,能够熟练运用信用管理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满足整个国家对此类人才的需求。
二、中国人才市场信用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
(一)信用缺失是造成人才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失调的内在原因
目前中国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高端劳动力市场尚有缺口需要满足,整个人才市场的结构并不均衡。通过培养和开发来提高人才价值是人才市场长期的发展政策。而人才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能力价值、资源价值和道德价值。在一个成熟的人才市场中,人因为守“信”而得“用”,因“用”而集“资”,三者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人才的道德价值是资源价值和能力价值得到实现的保证。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信用是形成企业与个人双方雇佣关系的前提条件。然而,信用缺失导致了人才市场道德机制的缺失、人才信用与人才价值背离,从短期来看使雇用双方遭受损失,从长远来看,人才市场上有利于人才价值提升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进而制约人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信用缺失提高了人才市场上企业与个人匹配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
近年来,职业经理人违约跳槽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职业经理人在获取了企业生产经营经验、关系资源和客户资源,甚至一些商业机密之后,转而加入原企业的竞争者或另起炉灶,给原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虽然企业针对此类风险采取了一些对策,如加大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空间、内部人推荐及增加试用周期等,但所有这些方法都不能非常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同时,还会引发另一些问题:如用人的选择面狭窄、难以获得一流人才、容易引发裙带关系等,造成人力资本开发和有效利用的低效率,无形中增大了人才开发与利用的成本。
(三)信用缺失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严重,从而造成人才市场价格信号机制失效
虽然人员素质测评技术对于减少逆向选择动机有一定的作用,但与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信度和效度不高的问题。企业在人才市场上面临这样一个困境:以一个薪酬标准来招揽人才,吸引而来的往往是低于该薪酬标准对应能力的人,而高于此薪酬标准相应能力的人则不会被吸引。这类逆向选择问题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会产生负面影响。而欠缺信用体系的信息披露和监督以及职业中介的辅助,中国人力资本的各种类型还未得到有效的市场细分,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商家靠广告效应高薪招揽人才的被动局面,大大增加了逆向选择行为的机会。
(四)诚信缺失引起的劳动争议和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人才的诚信度和忠诚度偏低感到苦恼,由于个人缺乏道德与自律意识,企业花巨资送人出国培训,受训者学成回国后却甩手就走,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委托人利益,流动之中窃取机密、带走客户及管理团队跳槽给企业管理造成真空等等行为屡屡发生,折射出中国人才市场缺乏诚信的现状,也引发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诉讼和媒体上的口诛笔伐。同时,由于人才市场上企业与人才双方互不信任,缺乏承诺,对契约关系如同儿戏。为了应对人才泡沫,企业对人才也进行“海口承诺”,许以不切实际的待遇和机会,到最后难以兑现,人才只好跳槽报复。
三、构建中国人才市场信用体系的对策
分析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着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是增强企业诚信的根本途径。为了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诚信。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这就是说,明晰的产权是企业经营诚信的基础。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的有效转让和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基础之上,产权的界定、转让、保护及其相应的制度可以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私有权的存在是维系和支撑诚信原则最基本的制度基础。当私有产权不存在或保护不足时,诚信的成本就非常昂贵。因此,明晰产权可以有效地降低失信的概率。
(二)培育信息对称的环境,促进重复博弈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目前,中国人才市场上的信息量空前增大,但由于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尚未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人才市场上授受信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而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信息畅通,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交易关系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缩减信用缺乏的滋生土壤。二战后美国建立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目前中国汕头市政府大力推行的“信用网”都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建立信用网,塑造一个信息对称的环境是大势所趋。可见,诚信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只有塑造信息对称的环境,保障信息畅通,促进重复博弈,才能建立起诚信经营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