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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推进农业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的设计、构建与发展我市作为农业大省的省会,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任,为应对农业资源要素瓶颈和耕地资源减少不可逆转、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农业生产成本持续上升、从业人员素质下降等制约因素,必须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为先导,结合我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机构以及核心专利、知名商标的行业布局,确定产业技术创新的战略目标、战略方向和重点任务,提升战略引领能力,制定现代农业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把握环渤海经济区崛起和京津冀优势互补合作发展的机遇,通过组织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谋划、设计、构建和发展,充分利用京津冀科教优势,整合科技资源,加速技术转移,强化自主创新,走技术集成、协同创新、集群发展之路,把握市场脉搏和现代消费趋势,加快省会农业现代化、集约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实现农业产业化,产业集群化、农民职业化、农村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为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转型、构建省会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强化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创新农业发展方式,依据我国现代农业和涉农重点产业发展趋势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方向,结合我市实际与区域特色优势,谋划我市农业梯次产业培育重点,着力发展生物种业、食品产业、生物农药、工厂化农业、饲料产业、中兽药产业、生物肥料、农机装备、山区特色农产品和农产品物流、农村信息化等新兴产业集群,制定石家庄现代农业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规划,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构建由优势骨干企业牵头,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组建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达10家以上,加盟企业达到300家,从而探索建立联盟良性发展机制,完善产业链构建,实现产业集群市场利益最大化,促进以产中为主的传统农业向产前、产后环节不断拓展延伸,向农业产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增强产业整体的关联效应和技术对资源的增值增效作用,为保障粮食与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2构建和完善长效合作机制,优化联盟协同运营模式
应坚持“面向市场,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作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遵循联盟内在规律,增强联盟内生动力,健全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活动,进一步完善联盟的利益机制、责任机制、信用机制和开放创新的组织协同机制,修炼联盟内功,培育联盟生态,为促进联盟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形成契约协商、互惠共享的利益机制。利益机制是联盟发展的核心,是形成联盟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的最直接的体现。利益联合、利益创造、共同利益最大化以及利益分配合理化是联盟组织的生命之源。联盟应坚持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利益平衡、利益共享、利益约定”原则,形成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契约协商、互惠共享的利益机制。二是形成分工协作、责权明晰的责任机制。责任机制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基础,责任机制要有利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强化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违约责任追究,加大对联盟中的欺诈和背叛行为的惩罚力度。制定联盟技术创新项目与过程管理办法,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合作实施和目标实现。三是建设相互信任、信息沟通的信用机制。信用机制是联盟发展的保障,联盟信用机制在于保障成员在协议框架下履行各自的责任。推进联盟信用机制建设,应通过建立联盟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成员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沟通协调,促进成员单位建立良好的自律机制和合作关系。四是推动建立开放创新、合作交流的协同机制。整合资源推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面向目标市场设定联盟创新目标,推动产业整体发展。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产学研用结合、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大中小企业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优势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和联盟间的合作交流、互利共赢,是联盟作为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开放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知识在合作组织间的转移、共享、集成和再创造,实施“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塑造和保护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支撑产业高端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
3加强联盟建设危机管理、系统防控联盟失败风险
一是制定联盟建设管理办法,规范联盟构建基本条件、组织架构、运行制度,完善联盟顶层设计,构建市场化、民主化、社会化的联盟管理机制。二是对联盟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参照科技部组织开展联盟评估工作模式及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重点对联盟创新活动、创新绩效、服务产业、运行管理和利益保障等情况进行自我测评及第三方综合评价。三是建议省市有关部门设立农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专项计划,促进联盟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目标任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运行机制,组织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协同创新效率。
4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科技型企业家队伍
加快构建和发展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产业技术创新的领头羊。针对目前我市4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属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不足15%、省级创新型企业不足5%的现实情况,应组织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引导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向科技型企业发展,农业科技企业向创新型企业发展,实现农业企业的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更好地构建核心产业链和配套产业链,带动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加强农科教、产学研合作,走技术集成、协同创新、集群发展之路,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和政府扶优挺强,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的行业领军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发展的核心引领作用,提升核心企业领导力,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
5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农业品牌竞争优势
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和核心竞争力,成为现代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创新联盟建设的重要支撑与战略关键。农业产业创新联盟应勇当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锋,深入贯彻实施农业部《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3年1月农业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和农业发展规律与自身特点,明确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通过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自主品牌,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产业链竞争优势,努力提升联盟协同运用与集群管理服务能力、集体维权与行业自律能力,把握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市场关注点和产业生长点,培育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提升联盟农业知识产权质量,推动农业知识产权联营和商品化、产业化、资本化。
6着力加强科技金融结合,构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但是,在实际的技术产权交易中,双方提供的两种交易客体在信用度方面存在较大的落差。融资方提供的技术创新资产在具有高收益性特征同时,还具有投资收益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却具有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性,风险相对较小。由于信用的保障机制的缺失和交易双方投资回报周期差异以及投资风险不同,导致技术产权交易难以有序和顺利达成。即技术产权交易的信用体系不足严重影响了技术产权交易速度、效益和规模。造成信用缺失的原因很多,下面就强制手段和市场手段两方面谈谈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中的信用机制存在的问题。
技术产权交易信用机制的强制手段――立法与执法体系建设不完善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法律制度缺失
检验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首先要看它对影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最关键的经济行为是否具有相对完整的规范与约束。如果对这些基本的经济行为的约束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经济行为的无法可依,更谈不上执法。作为市场交易的高级形态――信用交易,目前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第一,规范交易主体地位的法律缺失。技术产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技术产权交易主体同时也是信用主体。技术产权信用交易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各种拥有金融资源的投资者,融资主体――高科技创业企业,从事高技术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特殊的市场主体――政府。目前我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以及技术交易的法律,不仅投资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而且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前者仅举一例,就足以令人忧心忡忡。如:作为投资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创业投资,目前国内创业投资资金80%以上来源于政府掌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与创业投资所要承受的高风险性形成极大矛盾。所以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在投资时出现两种现象:一是创业投资不投风险企业,更多的是考虑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用来从事其他具有稳定收益的行业;另一现象是,不负责任地投资,导致投资项目失败比例过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后者即关于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整、规范全国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交易外,全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以及技术交易的法律。
技术产权交易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往往交易的价值较高,信用风险极大,对其它金融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利义务、行为规则等等,以及尽快确定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有效促进技术产权交易快速发展刻不容缓的工作。
第二,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缺失。作为投融资过程,不仅对参与的企业影响巨大,作为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规范运作对证券市场和其他的资本市场影响同样巨大。同时因为技术产权交易的客体――技术创新产权所具有的信息性与外部性特征,导致交易双方存在天然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现象,加大了交易的信用风险。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恰恰缺乏对该类交易行为规范的法律,所以交易中行为合法与违法均无从确定,交易中时常受到一些问题的困扰。在技术产权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往往卖方都尽量把最核心技术秘密隐藏起来,不告知对方,这样更加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对于融资方来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合理行为。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执法不力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执法不力,违信成本过低,必然导致在交易中败德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甚至一些企业将交易过程当作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诈骗过程。信用危机充斥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缺乏起码的相互信任,严重阻碍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而阻碍着科学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一是交易中信用纠纷管辖的法律缺失,执法责任不清。目前现行程序法律体系中,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权方面具体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交易中的信息优势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就成为不可避免。二是在执法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的问题。由于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存在有意偏袒债务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由于技术产权信用交易是用无形的技术创新资产与货币资金的交易,投资方比较难以对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有效监管,一旦发现融资方信用欺诈行为,往往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处理违约行为的措施也力度不够。债权人为追到期债务,其诉讼、追索清偿等成本费用越来越高,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即对违约赖债者不,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从保护;提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债务清偿。
技术产权交易信用机制的市场手段――征信体系建设不成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行为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约束的。市场化的经济行为约束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中最为基本和最为主要组成部分。社会征信系统是市场化的信用机制的核心与基础,它的建设程度最终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制度水平。在信用交易过程中,征信结论有助于降低授信方与受信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授信方科学决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社会征信系统以及建立其上的信用管理的建设与发展。一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程度是通过信用管理的发展程度来体现的。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和支持系统,征信系统的建设水平与商业化运作水平对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效率具有直接的影响。
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征信数据环境相对较差,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我国的成套信用信息主要掌握的各级政府机关手中,依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制作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所需的信息包括来自工商、海关、司法、仲裁、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各类产权登记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和供应商掌握的非政府信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与征信数据源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开放其掌握的征信数据,所以至今,这些数据几乎都不对社会公开,即便是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并不充分;另一方面,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没有法律保障,极大阻碍了我国征信
行业的发展。第三方面,征信数据采集的社会基础尚不具备。我国现阶段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关资料的来源渠道十分不畅。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布在公安、街道、单位、税务、银行、保险、医疗、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等部门,没有建立联网系统,未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源库,无法进行评估。由于缺乏个人资产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对个人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此外,我国在分配领域,尤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收入还未完全货币化,也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家庭收入的状况不透明,收入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评估,致使银行在评估个人信用时,可靠性差,难度增大。
征信机构及其运作方式不健全
我国的信用机构基本状况是数量少,规模小并且市场化程度低:一是信用机构的社会化程度低,已有的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资信评估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大多还有政府行为的痕迹,信用机构没有完全按市场规则操作,既没有市场化,也未服务于市场;二是信用服务行为的权利、责任与收益严重不对称。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对信用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实行垄断保护,限制了竞争,特别是采取限定收费的做法,造成信用机构缺乏发展后劲,也造成信用机构无法承担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重要意义
1. 进一步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法人单位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保障项目(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总体要求
2. 进一步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作为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加强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加强计划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 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积极性。要通过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进一步改进科研活动的氛围和环境,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责任机制,强化计划过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统筹和成果集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健全立项机制,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协调作用
4. 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科研单位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项目。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基础研究和技术进步与创新需求,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合理配置研发资源。
5. 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本单位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四、加强过程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指导服务作用
6. 承担单位要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条款,合理配置单位研发资源,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实验室、研究仪器等必要的条件保障,促进项目(课题)间资源的开放共享。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企业法人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7.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项目(课题)实施,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8. 依据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听取项目(课题)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9. 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计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五、规范经费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
10.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
11.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
12. 承担单位应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
六、完善成果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统筹集成作用
13.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加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提醒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好验收准备,并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15. 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工作,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汇交共享。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16.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7. 承担单位应依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科研水平和确保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自,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强化激励引导,营造有利于法人单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18.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法人单位,及时给予表彰。
19. 科技部将加快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据此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
[关键词] 韩国企业投资投资环境投资软环境
自从1992年8月中韩建交以来,韩国企业在华直接投资增长迅猛。据统计,截至到2005年4月,中方实际利用韩资额277亿美元,居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第三位;在中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韩资所占比重已由1992年的1.1%升至目前的10%。山东省与韩国隔海相望,交通便利;中韩两国均有崇尚儒教文化的传统,而山东又是儒教文化的发源地;两地在产业结构和生产要素上也有很强的互补性。山东省凭借这种独特的区域优势、人文优势和经济优势,已成为韩国企业在中国的最大投资聚集地。总结过去二十多年引进韩资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清醒地看到: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韩资企业在山东又快又好地发展,首先要搞好投资环境的建设,尤其是要搞好韩商投资的软环境建设。
一、投资软环境的内涵
投资环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一特定区域所拥有的影响和决定外部投资进入并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的有机整体。投资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其优劣直接关系着投资者的信心度。在投资行为中,投资方和受资方有着不同的期望,投资方所追求的是不低于国际资本平均利率的利润、市场和安全感;受资方则希望因此而得到区域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及国际市场,以促进本区经济发展。投资方和受资方是矛盾的统一体,而联系两者的关键因素就是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按照其物理形态或可见性可分为投资硬环境和投资软环境。前者是指与投资活动直接有关的物质条件,主要包括一个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物质环境(主要是基础设施如交通运输条件、邮电通讯条件、能源供应条件和人居生活条件)。后者的内容十分广泛, 包括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行政等许多无形的要素,具体包括:政策法律环境、政府管理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服务环境等。
二、韩国企业在山东投资的软环境现状
韩资企业在山东的快速发展是与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分不开的。特别是1999年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对改善和优化投资软环境十分重视,通过采取营造亲商氛围、加大服务力度、加强涉外人才培养、倡树信用意识等方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但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省投资软环境与国际惯例和沿海先进省市相比,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差距,亟待进一步改善。
1.政策法律环境
即各级政府制定的吸引外部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吸引外部投资的政策既包括中央政府对开发某地区的各种政策,也包括该地区自身制定的的各种政策,如吸引各种投资的税收和非税收的优惠政策。虽然山东省已经制定了不少吸引韩资的政策、法规,但尚存如下问题:
(1)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不少外商反映,一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党政领导随意许诺种种优惠政策,而在外商投资后不能很好地兑现,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2)产业导向不明确。山东省早就把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但在以往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却常常忽略产业导向的重要性,以致虽然我省每年的引进外资总额不断增加,但大都是些技术水平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项目,能够促进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壮大、技术含量高的大项目则相对偏少。
(3)税费结构紊乱,收费项目失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的一些改革措施尽管提高了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但也产生了财政体制紊乱的副作用。各类收费项目缺乏有效规范,无论是设立、废止还是收费水平都很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经营负担和风险。
(4)地方立法机制不健全。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都是由相关部门代拟。而在这些部门的制定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和相关人的参与机制,由此制定的政策法规往往不能科学反映投资者的利益,不能适应外资健康发展的需要。
(5)司法不公平。政府习惯于用非法律方法解决涉及外资企业的经济纠纷,对于某些进入司法程序的经济案件,有时地方当局会以不适当的方式加以干预。有些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袒护中方企业,使韩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的司法保障。
2.政府管理环境
政府管理环境就是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理念、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总称,具体包括服务的职能、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效率、服务的成本和服务的态度等方面基本情况。政府管理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韩商投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是投资者首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政府加大了职能转变力度,各项服务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1)“亲商、安商、富商”的理念没有贯彻好。山东省有些政府机构还存在“办事难”、“关卡多”、“吃拿卡要”等令韩商深恶痛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我省的对外形象。
(2)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依然繁琐,行政效率有待提高。目前行政审批部门杂、环节多、时间长的状况还没有大的改善,致使一些本来可以引进的外资项目被人为的障碍挡在了门外。
(3)政府服务不到位。有些政府部门还存在着“重引进,轻服务”、“重谈轻办,重批轻建,重上轻管”的现象。一些地方引进资金的力度相当大,但在为已经引进落户的企业服务方面,却明显缺乏工作热情。有的政府部门漠视韩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对韩商的合理要求不予认真对待处理,甚至故意刁难企业,引起韩商不满。
3.市场环境
在投资环境体系中市场环境是一个包括范围最广、内容最丰富的因素,主要指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体系的健全性和运行机制的健康性、人力资源市场的完善程度、市场信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总的来说,韩商对山东省市场经济环境比较满意,但也存在着政府失信与较为普遍的企业非诚信经营、恶意拖欠债务等信用问题。
(1)某些地方政府信用不佳,政策兑现难度大。一些部门与地方从各自利益出发,政出多门、各施其政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政策的延续与稳定。另一方面是有令不行、有禁难止,政策权威性大打折扣,令企业感觉有令不依,文如空文,直接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
(2)企业信用问题较多。据调查,山东省企业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货款。拖欠贷款不仅存在于企业与银行之间,而且广泛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造成诸多“三角债”、“多头债”;二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青岛、济南的区位优势,企图把青岛、济南变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枢纽。有关部门虽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三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缺乏规范和严肃性,随意违反合同的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3)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目前,山东省在引进韩资方面存在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尽合理的现实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地方纵容当地企业仿制假冒,韩商的合法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影响了引进韩商投资的结构和水平。
4.社会服务环境
主要指给投资者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教育服务、文化服务、中介服务、医疗服务等,该服务支撑平台是否良好和完善决定了一个地区服务环境的优劣。
(1)中介服务业发展不完善。当前我省现有的中介组织还没有充分吸收从政府分离出来的社会职能,中介服务业发展明显落后于投资者的需求。同时许多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信用度较低。
(2)教育服务落后,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山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不能满足韩资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特别是法律、金融、外贸、外语、管理及各类工程技术方面的人才更是供不应求,人才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韩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不能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征缴率低,不能确保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韩国企业在山东投资软环境的优化
今后, 韩国企业在山东的投资不仅要谋求量的扩大, 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为此,山东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深化改革, 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在促进韩国企业在山东投资规模、扩大投资区域的同时,加快提高技术密集型的投资行业数量。这就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使其更适合韩资企业在山东投资发展。
1.政策法律环境
(1)保持对韩商投资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法规应当是权威和可期待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谈判中应避免随机性承诺,一旦谈判成功,就要坚决执行合同规定和有关政策承诺,以取信于韩商,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2)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投资政策导向,把招商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吸引更多的韩资投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对我省各地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导向的政策优惠进行彻底清理,实现引进韩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3)深化规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收费项目。规费制度要规范、透明,对查实确凿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三乱”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韩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4)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尽快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清晰透明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环境。山东省应制订出符合山东实际的外商投资法律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使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在制订涉外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吸收韩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意愿和要求能够充分得到反映,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5)公正司法,切实保护韩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增强外商对中国司法机关的信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逐步改变外商在出现纠纷后,往往不积极诉诸法律而是找党委、政府协调的状况。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为山东的韩国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行政管理环境
(1)强化服务理念,认真实施“亲商、安商、富商”工程。我省要通过开展“招商、安商、富商”工程,为外商提供全过程的三个服务体系:一是项目引进过程的服务体系,即从项目咨询、签约、签订意向书开始到报批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签订合同申报批准等全过程服务;二是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体系,包括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批租土地、委托设计、基建施工、办理设备、工具材料采购和申请用水电气指标、水电安装、办理消防、环保及招聘员工等全过程服务;三是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常规服务体系,包括经营管理、劳动保险、产品出口报关、配额、许可证的申请、法律诉讼以及外来人员的食、住、行等全面服务。通过以上服务,设身处地为韩资企业排扰解难,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和宽松的经营环境。
(2)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当前,要下大气力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把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需要政府介入的领域则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营造良好环境上,不断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 可不设立行政审批;需要设立行政审批的,也应明确条件,精简层次,其办理程序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事项, 应一律取消, 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分类指导相结合,“放手不撒手,把关不设卡”。
3.市场环境
(1)加快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树立山东新形象。建议山东省政府:组织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办法等规范,使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信用征集、评估、公示、担保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消除部门壁垒,实现征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建立综合信用数据库,形成信用管理合力。最终形成覆盖全省、部门联动、综合涵盖、征信快捷、传输及时、评价公正的征信服务体系和信用公示查询系统。
(2)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制假贩假的企业和个人,限制进入市场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市场执法力度,大力整治金融秩序、税收征管秩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体系。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建立统一、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包括韩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3)切实保护韩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增加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和专门机构,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支持韩资企业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积极帮助他们占领国际专利市场;严厉打击侵犯韩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保护好韩资企业自主开发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社会服务环境
(1)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向社会组织转移社会管理职能。一是推进以脱钩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并使它们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用政策引导、市场竞争的办法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支持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试点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三是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介机构运营体制。
(2)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培养适合韩资企业需求的各层次专业人才。山东省应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及时调整教育结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发挥山东对外开放度较高、对外联络较广的优势,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外进行技术学习与培训。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尽快形成人才政策的比较优势,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山东创业和发展,从而为韩国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储备
(3)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前,要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框架,积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改革措施。特别要抓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的工作,使省内的各类企业(包括韩资企业)依法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要确保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设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尽快取消,向社会会失业保障过渡。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 高收益债券 创新发行机制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常被称为“小巨人”,其群体数量和发展质量,可以反映出一个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潜力。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达到2.9万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4万多项。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的河北著名商标达2300项,占2014年全省总量的77%。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我省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在发展、技术、管理、投资和资本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科技型企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低,但是对资金的依赖性较高。具体而言,科技型企业从创立到形成一定规模、从产品研发到产业化生产均需以大量Y金投入为先导;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持续地科技创新,不断地进行科技改造和知识创新以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对资金的需求也会持续增加;而创新所形成的高速成长又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因此,资金的紧缺成为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受其性质、规模及信用等级的限制,在商业贷款上授信比较困难且上市更难达到要求,资金短缺问题更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首要症结。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中央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在2012年5月,我国借鉴国外经验,颁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成功引入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发行门槛低,对公司发行条件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以较低的门槛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垃圾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那些风险偏好者,扩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另外,高收益的债券可以有效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杠杆经营,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高收益债券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融资市场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现状分析
鉴于高收益债券在国外对成长性中小型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取得了重大成功,自2012年6月高收益债券在我国试行以来,截至到2015年已发行504只,总发行金额达到791.11亿元,利率水平处于8.5%~12%之间,无论规模上还是利率水平上,逐年都处于上升趋势。另外,由于高收益债券高风险性,信用担保是降低其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发行的高收益债券中有担保的债券仅占3%,而97%的中小企业无任何担保。
高收益债券的推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融资平台。因此,2014年9月,在高收益债券在我国试行两年后,河北省政府与沪深交所签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合作备忘录》,成为全国第29个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区域。至此,河北的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又多了一项融资工具,也开创了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但受到相关发行配套不完善影响,该融资模式在河北省并未得到推广,截止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家中小企业实施该融资模式,融资困难仍然是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研究如何有效利用“高收益债券”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的支撑作用,成为本文的重要研究目的。
三、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存在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从本质上看并非市场缺乏资金,而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的市场失灵,市场资金没有合法的渠道直接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而高收益债券的引入则拓宽了其融资渠道。从短期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初期的发行量不会太大,供应量也未必会在短期内有特别快速的增长,而且在初期,各投资者将首选资质相对较好的企业,违约率相对较低。从中长期看,随着更多发行人的参与,整体资质会下降,违约率可能增大。使其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其主要问题有:
(一)融资成本高,偿付压力较大
对于高收益债券在我省推行受阻,其中最重要原因在于融资门槛相对较高。从发行额度来看,沪深两市的高收益债券募集资金额度较高,基本都在亿元以上,而且对中小企业各方面要求较高,我省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达不到发行标准;另外,从发行成本来看,该类债券票面利率大部分处于8.5%~12%之间,而且发行过程中还会产生承销费、担保费、审计费、评级费等费用。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其融资成本会上升到15%左右,相对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发行高收益债券资本成本较高。另外,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产出周期较长,资金回笼较慢,短期偿付压力较大。
(二)担保机制缺陷,违约风险上升
高收益债券属于高风险低信用债务,没有政府背书和风险兜底作为依托,偿付风险较高。高风险的高收益债券原则上应该更加依赖于担保并体现高收益的特征,但实际中有无担保并未反映出应有的风险溢价。究其原因是大多数担保公司呈现了“担而不保“的现象,担保机构形同虚设,这又进一步提高了高收益债券的违约风险。
因此,在其发行时候有无担保对其风险性影响较大,但从实际发行情况来看,97%高收益债券无任何担保,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风险的发生。2014年随着“13中森债”“12华特斯”高收益债券出现违约,不能偿付债权人到期债务,引发了高收益债券违约潮,2015高收益债券违约达到137只,比2014年增长了2.98倍。高收益债券违约的事件层出不穷,致使2014年9月才进入高收益债券试点的河北省及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发行高收益债券进行融资的模式更加审慎。
四、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创新发行机制构建
2012年我国推出高收益债券,但我省截至目前发行高收益债券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空白,没有充分发挥高收益债券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高收益券风险高但收益不够吸引投资者。因此,针对高收益债券面临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硅谷银行”模式,构建发行高收益债券的五维视角“蛛网模式”,即以“高收益债券”为核心的“企业抵押+政府担保+证监会监管+投资者参与+中介机构风险管理”模式,力图实现五角度互相支撑、互相制衡局面,实现顺利推行高收益债券,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提供充足资金,促进其迅速成长。具体构建模式如下图:
第一,从企业自身角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增信推行高收益债券,来降低其发行的融资成本。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特性,决定其投入高且对产出风险难以估量,研发的成果能否成功上市,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在这种高风险特点下,企业要提升自身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借助政府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一整套的信誉建设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具体处理企业信用申请、参与信用审核、审批信用额度、财务信息披露等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通过信息对称提升自身信用;最后,企业可以借鉴“硅谷银行”模式,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知识产权做抵押等措施,为顺利推行高收益债券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从政府角度,政府应该营造投资者信任的经济环境,制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应用高收益债券融资管理办法,为高收益债券推行搭建信用平台。例如政府可以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基金账户,其资金来源两个渠道,一方面,来自于全省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根据其经营状况计算缴纳金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政府每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对于基金账户资金的使用,主要针对发行高收益债券出现违约企业,帮助违约企业度过难关。当企业进入正常发展轨道时,需为其使用基金账户资金额度按照同期投资收益率上交利息费用,从而实现双赢的结果。
第三,从投资者角度,投资者首先应该对高收益债券有清晰定位,另外,在认购高收益债券时需考虑其发行是否有担保、担保的本金覆盖率有多高、担保或者抵质押为的处置难易度、企业自身的资质如何。通过详细可行性评估之后,来做出是否认购高收益债券的相关决策。
第四,从中介机构角度,高收益债券由于是采取备案制进行私募发行,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资质审核尤为重要,也一定程度上会对承销商的风险控制能力、产品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带来挑战,考核其筛选能力和内核控制机制。而且承销商在发行高收益债券时需将发行企业具体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降低其经营风险,平衡其承揽业务与风险控制的矛盾。
第五,从监管角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比率相对较低,所以其经营状况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形势等信息外界不能获得,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完善信用监管及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提高投资者对高收益债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违约风险。另外,监管部门需制定完善的担保制度,对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连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担而不保”,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最后,在进行普及高收益债券相关知识后,应放宽高收益债券认购条件,让个人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为活跃高收益债券市场以及长期发展提供条件。
五、结论
由于高收益债券发行对企业要求较低,对公司的规模、信用等级、经营状况等没有严格要求,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深入的披露,导致高收益债券市场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如何整顿高收益债券发行的外部金融环境、如何提高发行债券企业自身诚信度,从而保证发行债券企业质量、维护发行与投资双方利益,降低债券违约给地方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债券市场良性发展是推行高收益债券关键。本文提出了推行高收益债券的五维视角“蛛网模式”,为我省正确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进行融资,保证高收益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避免给地方资本市场带来金融风险提供理论依据,也希望能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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