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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缴存率较低。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单位需要按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但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节约成本[2]。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严厉的强制措施,和法律法规,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之内,没有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些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下的原因,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针不相适应。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
2016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70.20%,至年末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45627.85亿元。由此可见,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严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资渠道也比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低导致产生大量的余留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成为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多用于国债购买、专户存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资回报率较低。在公积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购房能力较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补贴逆向倾斜的现象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
从管理方面来看,当前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日常运作,银行负责存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其中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存在权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问题[3]。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并非常设机构、也非独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职能虚化的结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和有效的资金管控、审计、风险监控机制,其资金多闲置在银行,获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时各公积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闭运行,各自为政,无法形成高效的资金调配机制,无法进行异地流转使用将对缴存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多部门监督易出现协调配合不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不力的现象,公积金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途径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的定位是准公共产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国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强有力后盾。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进省级层面、全国层面的统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利用率和优化配置率,建立适应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不足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扩大缴存对象的范围,在现有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方式,使每个城镇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缴存额度实行不同的缴存利率和缴存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环节上,通过减少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公积金高效用于购房、自建、支付房租、装修等个人需求,还可以通过实行贷款差异化利率将公积金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环节上,可以推广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加大公积金运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级、全国层面成立跨地市机构来协调统筹全国住房公积金
各省分别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各地市级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实现各地市资金的相互调用,提升优化配置效率[6]。设立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银行补充住房市场融资机制和住房保障体系,它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银行,实行全国统一运作原则,实施全国跨区域性的资金调配,加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能够合理分散住房信贷的区域性风险,成立区域性的住房金融风险防火墙,用以解决我国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对于申请人资料和抵押项目的情况要进行详实的核实,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预防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初期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期风险防范,可以对于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进行管控。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风险防范,需要对贷款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质量进行追踪,分类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一项制度上的调整,对于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而言,需要具备更高的效率。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从供给改革入手。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加强供给改革力度,通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来满足普通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民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余芳,黄燕芬.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3):21-23.
[2]郑庆莎.供给侧改革中的房地产去库存问题浅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7(1):42-44.
[3]陈彦良.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房影响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86.
[4]王小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J].管理观察,2016(20):66-67.
[5]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争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2015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梳理我国公积金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的改革路径,中央确立方向,地方自主,这使得其自和灵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检验,但同时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样,中央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导致当前许多政策面临各地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而各地之间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项大的工程;二是由解决住房市场化的手段逐渐变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虽然效果受到质疑,但是搭建了一个住房保障的组织体系,将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符合政府的偏好,对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动的掌控。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发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现的很多问题,使得众多学者对于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进行讨论,这些争论逐渐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清楚。
(一)公积金在缴存上存在较大差异。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收入层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较大。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缴存人的收入低则缴存基数低,致使缴存金额少,能够申请的贷款额度就少,购买房屋时需要个人先期缴纳的金额就高,而他们的低收入无法承担较高的购房首付款。这种矛盾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很难有机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贷”福利。而缴存人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够承担购房所需的初始投资,则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优惠利率进行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低利率存储、低利率贷款”政策,极大地损害了那些长期不使用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为了达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业存款利率。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还会逐年贬值,极大地伤害职工利益,打击了职工的缴存积极性。“低贷”的福利只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带来的损失却是由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由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有条件限制的,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无法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义务多、权利少,政府补贴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间呈现逆向流动,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不是政府部门,却替政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职能,负有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资金归集、放贷等本应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职能,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与实际职能间的错位,进而使中心的责权利不对等;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会的成员单位构成所限,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并不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对相关业务也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决策执行力差、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属地化管理不利于资金有效配置。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区内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和贷款等工作,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异地流转和使用。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的整个环节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甚至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争论和质疑,均使得公积金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是难以从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为公平问题的出现是整个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出现的问题,公积金的委托问题、使用率低的问题、收益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市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
二、改革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条例》中规定的缴存范围基本涵盖了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时的情况并不乐观。现有缴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职工,获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和住房保障职能。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制定差异化的缴存政策。按不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缴交比例,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解决“低存低贷”问题。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存款利率随缴存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既要考虑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还要考虑到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和评估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三)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积金资源,统筹规划使用全国的公积金资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供需情况很不均衡,虽然总体上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但是具体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则往往呈现出入不敷出的状况,资金压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压力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资金池,统筹跨地区调配资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应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满足缴存人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更稳健的增值渠道,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和浪M。在进行严谨评估的基础上,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解决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资紧缺的问题,又给住房公积金开辟了一条收益稳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制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实现公积金中心的自我管理,尽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数据库,采集各地区公积金的使用数据加以分析,进而实现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动态监督。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法侵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犯罪问题,依法惩处。
作为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最受质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问题。另外,由于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对于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的批评,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公平和效率问题都饱受诟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任重道远却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
通知中称,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下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一是调高住房公积个贷额度。双职工缴存的家庭,可最高申请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贷款,同时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为20万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前,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福州市鼓励福州户籍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
所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可向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通知中称,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等。
按照央行的的通知,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利率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福州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显示为12151元/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是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的主要形式,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符合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按工资比例缴存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住房储金,供职工在买房、建房和房屋大修时使用,退休时可以全额支取;二是利用资金储备为职工提供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困难职工建房。
(二)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凡我县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控制在5%—12%范围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程序
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前,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开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办理开户时,要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化管理。已经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要尽快完成开户和公积金余额划转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县行政区域外的;
5.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7.出境定居的;
8.工作关系调出县行政区域外的;
9.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10.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要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手续。
(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1.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少缴、截留和挪用,否则,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和政策宣传。在此基础上,对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县总工会、法院、财政、住建、审计、统计、人社、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