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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2000年5月发表的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独立董事为9人,占81.2%,内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这一现象决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和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必然选择。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就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和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积极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外部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使董事会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促使知识的转换,并接触潜在的客户;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以及特殊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有者缺位导致经营者的监督流于形式。根据上交所1999年底对沪市上市公司进行的公司治理的调查,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相当严重,被调查的235家公司中有145家表示有主管部门,占有效回答总数的61.7%;股权的集中程度比较高,仅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就达60%以上;董事会的“内部人”现象比比皆是,70%左右来自股东单位的派遣,来自第一大股东的人数已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50%;监事会的成员大部分由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73.4%的样本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从内部提拔上来的,监事会成员不熟悉财务规则已经成为比较普通的现象;公司的首席监督者-董事长与首席被监督者=总经理兼任的现象比较普通,实际上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独立董事仅有8人,占被调查总数(2928人)的0.3%。另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1102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68%,其中超过50%以上达890家,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为第一大股东的1/5以下。使得中国目前对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不但监事会的监管失效,就连董事会都处于虚设的境地。这些情况表明,在我国的主板市场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付出长时期的甚至是艰苦的努力。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对健全董事会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更为迫切。由于创业板的主要上市对象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为企业家所创办,企业家个人及其亲属通常拥有企业较高比例的股份,企业家本人一般还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大多数由企业家的亲戚朋友担任,因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更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内部人进行监督和制衡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碍
目前,独立董事的引入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独立董事在我国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如何运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且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与障碍。
(一)缺乏相关作支撑
现有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而在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亦不占优势,属于弱势群体,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制衡。我国的独立董事改革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指导意见》就能完成,有关部门和有识之士还需要进一步上下而求索。
(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美英国家上市公司所处的是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市场,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美国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其在一个特定公司中持股量常常最多占该公司股票的1%,因而拥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并且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还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分散化,这也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的高度流动性。由于美国公司中小股东众多,也就产生了公司监督中的“搭便车”问题。所以,美英国家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专司监督职能,而其全部监督成本由公司全体股东均摊是理性选择。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同时,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当然也就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是“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股权分散导致内部人控制有本质的差别,解决与手段当然不一样。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账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国推广独立董事首先要使其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制于控股股东,这就必须要逐步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能的股权结构基础,即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加强股权的流动性。
(三)独立董事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体的美英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组织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因而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以此回归股东控制。我国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专门作为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这样,若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两者的功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限如何划分,值得探讨。对于引入独立董事后,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其结果只能是浪费资源或者相互推诿;证监会《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四)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要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大量有志于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到独立董事后备人才队伍。即便按每家上市公司2人,至少还有2000个名额虚位以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多是技术型专家,这与缺乏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不无关系。在人才储备方面,目前还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人才选用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的培训与。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技术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相对客观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五)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是声誉机制,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这表明声誉资本在董事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极其重要。在市场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较短,对其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经理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不存在。在注册师、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都缺乏信誉,共同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其实是勉为其难。现阶段,在努力行使监督权与共同欺骗中小投资者的选择博弈下,作为理性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一起造假或者不作为。
三、我国上市公司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对策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对于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安排做保证,那么,也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所以,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一套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有一个融洽和谐的外部环境支持。
(一)完善相关法规
我国上市公司要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1)《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2)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3)独立董事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没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性障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了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了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独立董事制度所无法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而两种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两种制度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1)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励约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1.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应从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专长,为企业提供来自企业外部的、建设性的意见,他们并非要有多高的威望和名气,只要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到公司的高层决策中去,就是称职的董事。此外,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2.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能独立、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如果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经营者控制的董事会聘任,那么很难想象独立董事会对董事会的提议提出反对意见;相反,如果独立董事既不是受聘于少数大股东,也不是受聘于经营者,而是受聘于部分或全体中小股东,他们在表决时则会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要依法、要规范。
3.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内部董事、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必须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难以阻止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通过董事会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因此,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2以上。
4.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掌握决策所必须的充分的信息。因此,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
5.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职责,经常举行会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了使独立董事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包括收入激励、股权激励等,收入具有短期激励的特点,股权具有长期激励的性质。约束机制,包括法律约束、市场约束,股权约束等。只有强调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7.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就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普遍存在的诚信勤勉意识差的情况,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建立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除了通过立法来建立市场规则外,还应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培育独立董事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商誉”体系,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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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庆伟,副总经理吴卓、马兴瑞、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李金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吴艳华,总经理助理张丽辉、李开民,总工程师徐强、杨海成,总法律顾问巴日斯,出会。国务院驻集团公司监事会、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资委、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有关领导出会并讲话。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关领导,各级总会计师参加了大会。会议由马兴瑞副总经理主持。
会上,张庆伟总经理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感谢广大财务工作者在“十五”期间为集团公司发展付出的辛勤劳动,并对“十五”期间财务工作为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
张庆伟总经理提出,“十一五”期间,财务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他要求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要大力协同,做好战略执行,价值管理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明确集中管理的财务工作方向,强调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财会队伍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上,吴艳华总会计师作了题为“精细管理,创造价值,努力实现集团化财务工作的新跨越”的工作报告,在全面总结“十五”期间财务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一五”财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立了“十一五”集团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广大财务工作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群策群力,努力实现集团化财务工作的新跨越。
吴卓副总经理在大会总结发言中,总结了第三次财务工作会的特点,对贯彻张庆伟总经理讲话精神作了周密的部署,对落实大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十五”期间,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规范管理,创新求效,开创了新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财务指标大幅攀升,发展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这四大体现能力考评的指标大幅提升,在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中屡创佳绩。二是研究确立了财务管理的新模式,实现了行政型向经营型财务管理的转变。三是着力推进财务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了集团公司发展建设目标的实现。四是努力进行筹融资和减轻历史包袱,保障了科研生产经营中心任务的需要。五是大力夯实各项财会基础工作,加速了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六是全力提升财会队伍综合素质,保证了各项财务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内部审计;公司治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0日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一道,构成了我国审计的“三驾马车”。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公司的运营管理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与重视,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就是采用一种制度安排合理的分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相对等;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而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1997年9月,美国改善公共政策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会发表了《公司治理结构声明》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不是抽象的目标,而是在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最有效地追求公司运行目标的过程中为公司追求它的目标提供的一套结构。”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改变以下两个观念:第一,从权利制衡转向决策科学。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的问题,而通过建立一套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所构成的既要求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风险和成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第二,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是建立在分权与制衡的基础上,从而使其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的关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
(二)内部审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他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组织的目标。”这个定义一方面强调内部审计是“参与式”审计活动。这种内部审计活动能使组织增值,与管理层密切合作,更好地发挥了内部审计积极改善组织经营,提高效果效率的职能;另一方面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范围,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
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能够实现独立监督与考核本公司及其分支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合法效益行为,能够有效地帮助单位加强经济运营管理与实现经济目标。
从以上两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定义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内容上是一致的。首先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工作中,是一项独立于其他机构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人员工作不具有依靠性,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单独设置,不能依附于其他任何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也需要额外的编制计划,要能够充分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对于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IIA主席Leroy E.Bookal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四个重要的要素,即内部审计师、董事会、高级经理层、外部审计师。”王光远、宋常等多名国内学者展开了研究且普遍认为,内部审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并且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又反过来可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参与到治理有效性的审计之中。
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曾强调:“在很多方面,内部审计是两种主要的治理活动:监督风险和确保控制有效的一线行动者,是公司治理中审计委员会的“耳目”。作为经营者的高级参谋和助手,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是降低成本、查错防漏、解除内部受托责任、为委托关系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机制,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服务于公司利益,能够为工程项目、重要合同、资金的有效使用、投资方面的决策、进行财务规划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李金华曾指出:“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不一样,内部审计机构很重要的一点是为公司部门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秩序方面发挥作用。”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股东或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权益,还能够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内部审计能够对公司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起到质量上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监督活动无法替代的。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现状
1、设立的内部审计缺乏内在动力。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资产只拥有经营权,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所以很难建立健全的约束机制,从而对于内部审计持有排斥态度。法律上对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应该独立出现在企业中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在企业中设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问题上,没有硬性的要求,许多企业中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但基本上是形式上的设立,并没有拥有相应的职权,起不到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2、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分为监督、咨询和服务三大职能,在企业治理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甚至出现错误应用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职能时没有考虑到企业全局,没有很好地为公司治理状况服务,依旧以原先的排查财务漏洞、防止财务舞弊为目标,不能起到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职能。内部审计应该为企业各方面,包括管理层、决策层等方面服务。
3、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独立性较差。目前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制度有三种形式:一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由财务主管人员直接领导;二是独立于企业的财务部门,由企业的总会计师领导;三是由单位负责人领导。在这三种形式中,都多多少少对审计独立性有影响,许多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需要设立,存在的实质性很小。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复杂、审计人员的关系广泛、交错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威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4、专业审计人员配备不齐。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投资呈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少有的企业购并、企业间的重组、非货币易等行为的发生,为服务企业经济建设和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内审人员必然要具有专业知识,要求审计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也应该是多元化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概率、线性规划、审计、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但是目前就业市场上这种人才很少,有的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很难开展正规的审计工作,即使是开展了也很难发现企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应用的相关建议
1、强化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提高其工作地位。企业高层应从思想上重视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环节,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企业各级领导也要积极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保护审计工作的效率。审计的独立性与实效性决定着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从而影响着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可以建立一个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领导的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企业的其他部门,从而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2、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调整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各个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应根据整体组织结构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住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企业应在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的基础上,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例如1名总审计师和2~3名专职审计人员,由企业专门的高层领导直接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详细的工作报告,合理保证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必须依靠制度。制度可以对审计工作发挥指导和约束的作用,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效益,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独立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其他部门和个人的任何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了保证独立性,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独立的人员和工作,授予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权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舞弊的可能性。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增强公司治理效率。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效力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人员与时俱进,适应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会,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应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更新审计知识结构,了解最新的审计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认真做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结语
现代企业出于自我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仅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环节要做到科学管理,而且在控制和监督等环节也要卓有成效。因此,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应当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既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公司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需要依靠内部审计对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供决策者决策时参考,避免决策失误,增加企业价值,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建设,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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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措施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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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网企业;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构建研究
[DOI]10.13939/ki.zgsc.2017.06.138
自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以来,2012年国家电网着力从依法治企视角来强化内部控制工作,促进了审计工作在电网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全面应用。作为一种审计方式,风险导向审计是基于审计过程,依托风险评估来构建审计模式,着力破解和防范审计风险,提升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在电网企业内部控制评审过程中,2008年五部委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导文件,着力对央企、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明确要求,并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建设方针。2014年财政部出台《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着力就电力行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工作进行了明确,突出内部控制在优化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与风险管控上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将借助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来检查和揭示企业管理与控制风险,促进依法治企工作取得成效。
1 风险导向审计与企业内部控制评审的关系
风险导向审计源自委托理论,作为一种独立审计模式,旨在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与规范,来改善企业风险管控效果,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3年)调查结果显示,以风险导向审计为主体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推进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也突出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改善了企业组织治理结构。在我国电力行业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来明确内部控制责任,细化内部控制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随着风险导向审计实践的不断应用,将内部审计逐渐转移到企业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上。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来看,内部计有助于全面考察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而内部控制不能作用于审计工作。因此,借助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着力从企业内部控制评审中来发挥风险导向审计的积极作用,来发现和改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在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中,结合风险导向审计与内部控制评审,以加强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评价,来修正和改进企业内部控制中的漏洞,降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综合效益。
2 在电网企业内部控制评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实施过程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自身已经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而在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来优化内部控制评审工作中,遵循公允性、一致性原则,利用风险评估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了重点业务模块、重要业务领域的潜在风险源,其实施过程及重点如下。
2.1 确立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流程及方法
参照《企业风险整体框架》(ERM框架),国网(周口)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导向审计管理实际要求,发挥内部控制审计确认与咨询职能。如下图所示。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构建流程
从引入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审实践来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是审计重点。依托内部控制体系来评估风险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对企业各重点领域存在的组织治理、控制、风险等提出审计评价。在具体审计方法上,前期调查阶段,主要工作是搜集相关财务信息及资料,并通过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座谈法、评测法、抽查法等来进行初步审计;在风险评估环节,主要是结合企业不同业务模块,来收集可能的风险要素,并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采用的方法有计算法、复核法、审核法等;在审计实施环节,主要是就重大风险进行审计,并修正风险评估结果,方法有检查法、抽查法、分析复核法等;在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出具审计工作报告,明确审计中的主要建议;在后续整改环节,主要对已经确定的审计结果进行后续审计。
2.2 风险导向审计在内部控制评审中实施重点
2.2.1 注重审前调查环节
针对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从电力企业审计工作内部、外部环境分析上,了解审计资源,收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下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在审前调查中,要确立风险导向审计的地位,审计人员要通过设置问卷,突出电力企业不同业务特点,并协同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多角度、多方面地获取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和梳理最大风险。同时,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要走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屏障,特别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软件技术,强调对高风险审计领域、风险评估环节的优化,提升风险导向审计的效应。如针对电网企业业务经营模块,考虑到经营风险越大,审计风险越大、舞弊可能性越大的特点,深入到电网企业具体财务报表中,来分析不同业务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失真性,利用风险导向审计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来扩大复核范围,特别是电网企业线损率、电费回收率、客户满意率、固定资产完成率等指标,通过运用数据分析、管理流程分析等方法,来对照年度各经营指标的准确性。
2.2.2 注重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审计评估
风险导向审计在内控评审中的实施,其重点在于防范重大风险事项。结合重大风险评估结果来贯彻风险审计的要求,加强对电力企业重点领域、主要风险源的检查与测试,并就可能风险进行拓宽测试范围、加大抽样审核,真正锁定重点风险源。如在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评估中,根据评估结果,偿债风险越大,则资产负债率越高,越是审计重点。再如对于新建项目中的个别项目造价过高问题,一旦高出相关地区相同等级项目造价平均水平,这些造价超高的项目将是风险导向审计的主要节点,反映在财务上可能存在预算不真实、招投标环节及施工环节出现虚高问题,甚至出现其他物资采购超出标准设计等内控问题。
2.2.3 注重审计结论
对于风险导向审计下的内控评审,其审计结论中应该明确风险导向审计的地位,特别是结合电力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就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审计,围绕审计风险点来开展资料收集、整理与评价,完成审计取证表、制作审计风险问题清单,并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来就可能的风险大小进行排序,就重大风险事项进行总结,得出电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不足或缺陷,最后提出整改方法和建议。可见,在风险导向审计在内控评审中的应用,审计人员要立足重大风险事项调查,从降低电网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水平上,针对存在的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问题,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并形成审计结论。
2.3 风险导向审计在内部控制评审中的实施效果
本研究所建的基于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评审流程,改进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方法,特别是在风险审计实施过程中,拓宽了风险管理的评估范围,也更加贴近ERM框架要求。如在审计内容上,关注电力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突出风险评估环节,避免了主观判断带来的评估偏差;在审计程序上,利用风险导向检查、抽查、复核等方法,突出了对财务报告、重大经济事件的系统评估;在审查技术上,融合多种风险评价法,增强了分析性复核能力,对防范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提供了保障,提升了内控效率。
3 风险导向审计对电网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
3.1 加强信息化培训,发挥在线审计功能
电网企业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较高,对于风险导向审计工作,也应该逐渐延伸到在线审计领域。如对于立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报告的下达及整改意见等,都要从信息化建设上,融入到电网企业财务管理、电网营销管理、电力工程与物资管理、电力生产管理等业务模块中,通过系统化分析与检测,来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因此,加强审计人员信息化培训工作,了解和使用在线审计就顺应电网信息化财务管理需求。
3.2 注重审计理念的转变,推进审计关口前移
从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现状来看,风险导向审计要转变过去事后审计的弊端,突出风险的及早发现与确认,将审计重心前移。同时,根据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对事中审计、事前审计中,既要关注单一经营活动事项,还要注重对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管理、计划等活动的审计,切实推进风险为核心,从电网企业管理决策上来防范和降低风险。
3.3 注重审计方法创新,提升审计水平
在审计方法上,基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广泛应用分析性程序检测,以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余额测试等方法来提升内部审计的效果。同时,既要重视财务信息审计,还要挖掘和收集其他专业信息,形成对风险的全面审计,提高审计的科学性、效益性。
4 结 论
结合电网企业内部控制评审实践,立足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纳入到电网企业内部控制评审中,有效克服了传统查账审计的局限性,实现了审计关口前移,强调了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审查力度,规避和降低了内部审计的风险。因此,风险导向审计在电网企业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应用具有较广的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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