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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本地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
目前,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
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第8条则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这里难以一一覆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转移、注销以及申请贷款等。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不足,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对于其提取、转移、封存等问题都缺乏认识。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但由于各地开展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也都相应出台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0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照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现,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期限、额度、次数以及手续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职工离休、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仅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况的,提取公积金时需保留一定余额。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了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具体到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这里不一一赘述。
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帐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参见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转移、提取或注销。
五、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笔者认为,这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它们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说: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
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通过从中心相关其他部门等多种途径,核查单位,弄清底数;做出执法计划,然后深入单位,调查情况。
二、加大相关部门沟通
与协商国资委配合,对其管辖企业,没有建制的要尽快建制,特别是对多年停缴公积金的纺织、机械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快恢复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要视其企业经济状况,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拿出缓缴、补缴计划,量力而行,逐步恢复缴存。
与市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协商在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要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做记录。
与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年检时,以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情况为审核标准之一。
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联合下文,制定企业贷款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与矿务局联系,督促其为下属所有单位1万多名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
与市监察局联合下文,对县(市、区)所有单位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建制、缴存、归集管理执法监察、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补缴公积金。
与市审计局协商,联合执法,以弥补我中心无检查权、审计权不足等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强制性缴存公积金工作。
三、拓展渠道,扩大宣传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深入单位、走向街头等媒体(介)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和单位领导,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认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义,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取投诉电话、网络、信函、现场接待等多种途径受理投诉举报,确保职工的维权诉讼渠道畅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开曝光、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循序渐进、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使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
四、完善组织,健全制度
20__年,行政执法工作要围绕管理中心的中心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归集扩面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具体做法为:
一、摸清情况
通过从中心信息库、网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市相关其他部门等多种途径,核查未建、少缴、停缴单位,弄清底数;做出执法计划,然后深入单位,调查情况。
二、加大相关部门沟通
与协商国资委配合,对其管辖企业,没有建制的要尽快建制,特别是对多年停缴公积金的纺织、机械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快恢复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要视其企业经济状况,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拿出缓缴、补缴计划,量力而行,逐步恢复缴存。
与市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协商在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要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做记录。
与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年检时,以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情况为审核标准之一。
与人民银行邯郸中心支行联合下文,制定企业贷款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四、与邯郸矿务局联系,督促其为下属所有单位1万多名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
与市监察局联合下文,对县(市、区)所有单位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建制、缴存、归集管理执法监察、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补缴公积金。
与市审计局协商,联合执法,以弥补我中心无检查权、审计权不足等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强制性缴存公积金工作。
三、拓展渠道,扩大宣传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深入单位、走向街头等媒体(介)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和单位领导,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认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义,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取投诉电话、网络、信函、现场接待等多种途径受理投诉举报,确保职工的维权诉讼渠道畅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开曝光、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循序渐进、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使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
四、完善组织,健全制度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覆盖范围;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R1表示职工的缴存比例,即职工所交部分与职工工资的比例,R2表示单位的缴存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职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1、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2、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3、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4、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没有参加公积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为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比较负责的手续申报,对贷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数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此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尽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四)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区性和阶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据下表,可以看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由表可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参与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四)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产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一五”信息化建设规划,是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有效、经济、规范、连续地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
中心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性原则、一体化原则、安全稳定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扩展性原则五大指导原则。
建立全方位的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平台
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平台细分为五个基础平台,包含了十几个子系统(附图):
(一)数据基础平台
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清洗、整理、筛选、抽取程序后建立数据仓库。
(二)数据交换平台
基于XML标准统一的交换接口:
1.与受委托银行数据交换接口。用于交换每日业务数据和会计核算数据。
2.与服务单位数据交换接口。用于各单位提交、下载业务数据,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与贷款、售房款、维修基金等各类业务,查询相关信息。
3.与其它中心数据交换接口。与地区中心信息系统联接,实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源和业务数据共享,同时接入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4.与其它有关单位业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包括与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委房屋预售信息系统等联网。
(三)业务应用平台
包括10个业务应用子系统:
1.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子系统。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支取、挂账、红冲、封存、缓缴、转移、结息、日结、月结、年结、预提利息、卡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折打印系统),以及查询、报表管理等功能。
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子系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发放、还款、贷后管理、利率调整、担保管理、合同签署、合同变更、协作单位管理(包括担保单位、保险、开发商信息等)的业务处理,并可以进行逾期、呆账、坏账处理,提供综合查询、报表数据分析功能,支持多种还款方式及贷款额度。
3.售房款管理子系统。提供售房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业务功能,包括从售房款中足额划转维修基金,发放购房补贴,支付办理个人产权证时单位交纳的有关税费、售房款退款、销户、开具证明等业务管理,提供统计、查询、数据交换、日常处理、年终结转等功能。
4.维修基金管理子系统。提供维修基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业务功能。
5.会计核算管理子系统。在实现会计账务软件的全部功能基础上,侧重保障中心的财务管理。
6.统计分析、辅助决策、风险管理子系统。建立数据仓库平台,通过数据挖掘,进行自由组合条件的查询及统计分析,并以文字、图形、报表等多种方式展现,自动生成标准化或自定义格式的数据信息图表,得出反映住房资金变化的信息,监控各项业务运行情况。利用经济学、数理统计等理论,结合当前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不同的经济模型,进行政策模拟。根据各种数据的成长情况,做出相应的趋势预测和风险分析,建立风险甄别和预警机制,实行授权控制和痕迹管理,实现风险的信息化管理,为有关领导在资金运作、优化管理及制定政策上提供强有力的决策建议。
7.办公自动化子系统。实现公文处理、人事管理、行政办公、公共信息及个人事务等的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实行中心内部无纸化办公。
8.档案管理子系统。实现中心业务档案、人事档案、公文档案及其它纸质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
9.专业培训考核子系统。将传统的考核培训模式与网络应用相结合,实现培训、考核、调查、交流和查询等功能。
10.绩效管理子系统。用于业务有关单位、人员的绩效管理,量化工作标准,根据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加强对受托银行、中介等机构的管理。
(四)信息服务平台
用于中心对外政策宣传,作为向广大缴存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窗口,是直接与用户接触、交流的工具。包括门户网站、触摸屏、呼叫中心等子系统。
1.门户网站。中心统一对外的网上门户是融中心网站、网上办公、单位和职工住房资金账户管理平台于一体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2.呼叫中心与短信平台子系统。通过呼叫中心与短信平台子系统,可实现实时业务受理、实时业务处理状态及信息查询以及结果告知、逾期催还催缴、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咨询、专家答疑、投诉受理等功能。
3.触摸屏查询子系统。方便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明细账进行查询和打印。
(五)安全管理平台
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机制,从软、硬件多方面对系统安全进行管理,确保各个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安全管理平台包括以下五部分:
1.CA安全认证系统。通过CA认证中心,向授权单位和个人发放数字证书并进行管理。在业务操作中确认用户身份的真实性,根据认证的身份来确定对信息资源或应用的访问权限。
2.网络资源管理系统。能够对网络环境中的各种网络资源、硬件系统、数据库、各种应用系统及其它设备进行资源管理,能够自动生成网络拓扑,能够对网络进行监控及故障报警。
3.网络及安全设备管理系统。能够对第三方网络设备进行集成管理,可针对不同的设备进行配置管理。
4.事件和故障管理系统。能够对事件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并能够对不同等级的故障做出相应的反应,通过电子邮件、呼叫中心短信平台等方式将事件通知系统管理员,自动识别问题并自动解决,然后记录到日志中。
5.系统管理。包括操作系统管理、系统性能管理、日志管理等。
建立安全、开放、高效的硬件环境
由于住房资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支持几千家单位、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职工的实时系统,用户的访问量非常大。
(一)建立快速、开放、稳定、安全的网络系统
根据安全等级逻辑,中心业务网分为三个区域:Outside区(业务外网)、DMZ区(服务器区)和Inside区(业务内网)。
(二)建立高性能、高可靠性、高扩展性的服务主机系统
配置具有双机热备高可用性集群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
(三)建立安全高效的存储灾备系统
对关键数据的存储备份和网络、通信线路、服务器主机等关键硬件设备,以及各种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故障恢复与灾备,进行整体的设计和部署。
建立适用、稳定的软件环境
(一)构建操作系统和中间件平台
首先,构建稳定的操作系统平台。其次,软件应用复杂程度的增加对其支撑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中间件软件平台能够更好地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
(二)加强统计报表工具的应用
快速实现中西式复杂报表的设计、部署、生成、展现、打印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环境
具体安全措施为:
1. 人员安全。建立和完善各项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人员的管理;建立工作任务单制度,记录每日工作情况。
2. 物理安全。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和其它媒体免遭环境事故、操作失误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
3. 通信安全。要在所有安全信任域的边界建立防火墙机制,实现严格的访问控制,从根本上保障信息系统不受外部入侵者的破坏。若有必要,可在核心层的网络同其它层次的网络之间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实现最大可能的通信安全。
4. 网络安全。在局域网中,要通过划分VLAN对各安全域间、用户和安全域间实施安全隔离。子网的划分按照业务系统类别、部门级别、用户权限等因素来进行,并以最大子网安全隔离来设置子网间的访问控制。
5. 系统安全。在病毒防范、漏洞扫描、权限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安全防护。
6. 应用安全。建立以数字证书技术为核心的数字认证中心,用于操作员身份识别,使用户发出的指令具有不可抵赖性,保证用户指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