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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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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规定

公积金缴纳规定范文第1篇

公积金 劳动者因离职被封存公积金账户的,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后,新单位可以办理开封手续,继续缴纳公积金。

单位聘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让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可以提取几次

1、购房:如果因为想买房需要提取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一次还房贷,也可以每季度全额提取一次,一年最多提取四次。但需要注意的是,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如果打算一次性付款买房,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2、租房:如果因租房需要提取公积金,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租金。一般每年3、4月提取;

3、大修房屋:如果因为装修房子需要提取公积金,一般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但有些城市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1、个人缴存后资金翻倍:个人按5%—12%存款,单位按同等比例补贴。因此,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后,资金翻倍;

2、计付利息: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当期利率计算利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利率计算利息;

3、免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

4、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的政策性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中心专户存放,统一管理;

5、可提取用于购买、建造自住往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凭相关法律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6、可作为养老金:员工退休后,凭退休证、身份证等证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7、可申请贷款: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缴纳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

公积金缴纳规定范文第3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缴纳规定范文第4篇

1、性质不同。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2、比例不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3、资格不同。公积金的缴纳要求要有工作单位且单位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所属职工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来源:文章屋网 )

公积金缴纳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资关系 高校 住房公积金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107-01

在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五险一金”常常是除了工资以外的最被普遍提及的问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已经被写进了劳动合同法,并成为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一般单位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会公然提出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有着与社会保险不一样的性质,在实践中常常成为困扰劳资双方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高校应否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待遇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是高校劳资管理人员不可跨越的一道坎

目前,国家对高校仍实行编制管理,一般高校通常按照编制数来核拨人员经费。但高校按此核定的编制数常常难以满足自身不断发展的用人需要。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法人单位,会雇佣不少编制外聘用人员以补充不足,形成高校内部人员结构的多样化。但高校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经济不自主,办学经费也往往不是那么充沛。在承担法律规定的编外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对于住房公积金是有心无力或者认为不应该缴纳。和谐社会,是否应该一味地加强资方的责任而不顾及对方的实力呢?对于一些单位来说,工资和社保已是不小的开销,再加上公积金这根最后的稻草,有可能会压垮本来就运营不良的机制。

笔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此类问题: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许会向有关人员咨询或者提到住房公积金的待遇问题,一旦被资方拒绝也会接受或者默认这个现实,尤其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很少人会抱着同工同酬的心理目标。但是一旦劳动关系终结,特别是这种关系的终结有一些不愉快走上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打官司的道路的时候,劳动者常常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资方来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目前全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执行力度不一致,各种性质的单位在遇到这一问题时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但是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单位,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容易被“道德”绑架,面子上输不起,尽管不是心甘情愿,还是乖乖听从命令。在遭遇了几次相同的现实问题之后,笔者仔细研究了与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的法律条文,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应该更明确、更透明

关于住房公积金,目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的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该条例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在运作上大有差异。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复杂、障碍重重,或者干脆被沉睡的也不在少数。尤其一些俗称的农民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户口限制等,根本没有机会使用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这也是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

但是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官司,资方是逢打必输,逢输必被罚呢?而劳动者即使打完官司,名誉上有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到的机会却没有。作为一员劳资关系的处理者,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明确、不透明是根本原因。不透明,是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明确,则是单纯从法律条文上来讲:

其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文件1996年1月1日起实行)中有明确规定:“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强制要求事业单位也均须执行本办法。这里临时工主要是指非在编人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具有指引性作用,各级地方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一直都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对临时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普通高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不给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大多数地方大多数单位也形成了惯例。

其二,2005年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这两条规定,都有一个前提“有条件的地方”,这个条件是指什么条件?“可”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用语而不是强制性用语。可见,用人单位对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不是强制性义务,具有选择性。从这项规定可以确认,单位并不是必须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法规相互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法规并没有要求单位必须为全体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综上,高校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住房公积金政策像社会保险制度一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并且明确于各类规范的劳动合同的规范文本中,视为必备条款,则劳动关系的资方必然在此问题上无可商榷,不可微词。高校作为普通的用人单位,不必被放上道德的制高点。如果在确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愿意为本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行动应该得到鼓励和表扬;即使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应该被谴责。高校在什么时候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当然要等条件的成熟。“条件”的成熟,当然要看高校所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行能力,以及高校本身的经济运行状况。

[基金项目:广东药学院教育研究项目(52157445号)]

参考文献:

1.颜东岳.“五险一金”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J].劳动保障世界,2010(12)

2.朱立,朱晓.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完善对策[J].城乡建设, 2010(11)

3.徐建国等.论《劳动合同法》与高校和谐用工环境的构建[J]探索与争鸣,2009(1)

4.张树剑.劳动合同法对高校人事用工制度的影响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

5.谢永强.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和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