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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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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按照2003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4部分组成。同时参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供水实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主要由电费、职工薪酬、维修费、折旧费、消毒费、水质检测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组成。

(1)电费

电费是供水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供水耗电量,目前根据经验各水厂可提水1.5~2.0m3/度,本文取1.7m3/度。

(2)职工薪酬

2000户左右的供水工程一般配备3名管水员,年人均工资约18000元。

(3)维修费

维修费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按实列支,年度间调剂使用。

(4)水处理及消毒费用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采用负压式二氧化氯发生器,所需原料为盐酸和次氯酸钠,投加含量为0.4g/t,按提水量计算,经测算消毒剂费用0.0013元/m3。

(5)折旧费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井房、提水设备、消毒设备、机电设备、管网、管理房等。设计使用年限15年,固定资产综合残值率5%,按提水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6)水质检测费

水质检测由卫生部门分丰水期和枯水期两季定期检测,其费用由卫生部门支付,未将其列入成本支出。日常检测由供水单位负担,由于目前检测仪器较为简单,其费用包含在管理费中。

(7)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发票购置、执照年检费以及地方政府征收的费用等,按供水成本的10%提取,按实列支,年度间调剂使用。

(8)税金主要是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综合税率为3.35%。丰县在制定供水水价过程中,部分影响水价成本因素取值偏低。其中,电费、工资、水质检测费、维修费等取值偏低。当前的市场劳动力报酬应在100~150元/天,在水价分析时,因管理人员多为水利站职工兼职,取值较低。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制定的影响因素

为满足用户需求,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目标。在水价核定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当前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是各级政府给农民的一次性补助。这种低水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农村自来水的普及,供水工程目前可以正常运转,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不利于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2)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农民从原来的用水不缴费到交费,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既有用自来水的愿望,又想有较低的水价。因此,在制定水价时,必须要正确评估农民的承受能力。

(3)促进农村居民用安全水

运用低水价促进农民用水是有效措施之一,但不利于水厂可持续运行,为了避免造成水资源浪费,也不应长期维持低水价。应该采取多样的宣传手段,让农民认识到安全的饮用水的价值。

(4)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转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供水市场 价格管理 供水行业 价格弹性

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 = 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 – 价内税 + 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 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 =(本季降水量 - 标准降水量)× a%

a –––– 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 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表2.1 中国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与水资源结构比较 华北 东北 华东 西南 中南 西北 人口 21.14 9.54 22.5 6.55 19.93 20.34 国内生产总值 12.64 11.49 35.42 9.75 25.54 5.16 耕地面积 16.68 17.06 22.52 20.20 11.60 12.94 水资源 3.43 5.57 17.67 25.60 39.59 8.14

2.3 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 = 水质差价 + 水压差价

2.4 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 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2 用水量差价公式 水量

工业水价

用水量差价

Q

A1·Q

Q1

A1·Q1+A2(Q-Q1)

(A1-A2)·(Q1-Q2)

Q>Q2

A1·Q1+A2·(Q2-Q1)+A3·(Q-Q2)

A1·(Q1-Q)+A2·(Q2-Q1)+A3·(Q-Q2)

注:Q-实际用水量; Qi-用水量级别i (i=1,2,3)

Ai-用水量级别i所对应的水价 (i=1,2,3)

(2) 居民用水量差价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每月或每季度的基准用水量,超过基准用水量的部分实行加倍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3 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 用水量 居民用水价 居民用水量差价 QQ* A.Q*+2A(Q-Q*) A(Q-Q*)

注:Q*——居民基准用水量 A——基准水价 Q——实际用水量

由于各地水资源供求各有特点,这就要求国家对自来水价格只规定统一的定价方法、税率和利润率,具体差价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制定。

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弹性

无论是严格的理论分析还是经济统计的实际记录都证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消费和生产发生变动。

3.1 水的需求价格弹性

需求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需求量变动的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值。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即价格弹性为负数。

需求价格弹性(Ed) = 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通常情况下,需求价格弹性有以下三种情况:

(1)│Ed│>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较大程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称之为需求富于弹性,这时销售收入与价格变化方向成反比,价格上升,总收入下降,价格下降,总收入上升,奢侈品多属于这种情况。

(2) │Ed│= 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同等程度的变化,这时,销售收入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

(3)0

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由一些客观因素决定的。影响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有:

(1)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Ed较小,非生活必需品Ed较大。

(2)商品的可替代性。替代品多的商品Ed大,替代品少的商品Ed小。

(3)购买该商品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此比重大商品Ed大,此比重小商品Ed小。

(4)市场结构。买方市场的商品一般供过于求,Ed较大,反之,卖方市场的商品Ed小。

根据上述理论,可得出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公式如下:

水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水耗量降低率/水价增长率

设水资源消耗降低率和水价增长率分别为α和β;W、W1 表示水价调整后和水价调整前的耗水量;M、M1表示水价调整后和调整前的水价,则水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表示为:

ε =α/β=(W/W1)/(M/M1)

由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看,由于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无任何替代品,水费占消费者收入比重较小且水资源在中国属供不应求的状况,因而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应为缺乏弹性的商品。美国计算出的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一般用水为0.4,居民用水为0.23。根据汇总全国各地提高水价所产生的节水效果看,由于中国水价过低,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仅为0.05~0.1。若按水价本应的弹性系数看,将水价提高一定幅度会大大缓解中国的缺水问题。

3.2 水的供给价格弹性

供给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供给量变动的程度。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化。与需求价格弹性一样,供给价格弹性(Es)也有以下三种情况:(1)Es > 1,表示价格变化会引起供给量较大程度的变化;(2) Es = 1,表示价格变动会引起供给量同等程度的变化;(3)0 < Es < 1,表示价格变动都会引起供给量较小程度的变化,影响商品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有:(1)产品的成本状况。若厂商大幅度地提高某种产品的产量,成本只有较小幅度的增加,则供给富于弹性;反之,供给缺乏弹性;(2)调整产量的难易程度。易于改变产量的产品供给弹性大;反之,供给弹性小。

中国水资源有限,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若超量开采地下水,不仅成本增加且会造成城市地面下沉等诸多问题。因而,要想解决供求矛盾必须去更远的地方开辟新水源,这无疑会使成本大幅度上升,且从水厂建设到投入使用一般情况下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水的供给弹性较小。但从中国实际的情况来看,水资源开发程度较低,已开发的水资源仅为可开发量的4.5%,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因此提高给水价格会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从这方面看,中国供水量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3.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需求

(1) 中国城市水资源需求情况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量约为60亿立方米/年。根据城镇用水人口折合成人均用水量为87升/天。与其他国家一些城市相比中国城市用水标准还相当低(见表1.4)。

表1.4 中国和其他国家主要大城市生活用水标准比较 中国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其他国家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北京 196 哥本哈根 215 天津 79 里斯本 160 上海 176-185 伦敦 263 广州 222-247 马德里 305 南京 114-120 慕尼黑 337 郑州 151-169 巴黎 500 合肥 105 维也纳 300 哈尔滨 88 华沙

235 福州 174 苏黎世 443 成都 82-94 莫斯科 600

各地工业用水定额随工业产品、生产规模、用水工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从万元产值综合用水定额进行分析看,在中国北方和沿海缺水地方,工业发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300立方米左右,而管理水平差或重工业比重较大、耗水型工业较多的城市,其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500立方米以上;南方水多的地区,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800~1000立方米,最高的甚至超过3000立方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业用水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城市对水的需求量不断上涨的原因可总结如下:人口增长(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因素;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用水和办公设施、市建、环卫等用水量增加。

(2)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需求呈不断上涨趋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污染状况严重;地下水量有限;中国缺水城市不断增加。

中国水资源供求矛盾固然与水资源短缺有关,但水价过低造成节水意识淡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浪费都十分严重,广大群众节水意识薄弱,常流水的现象到处可见。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必须建立一种灵活的、适用性广的、能充分反映市场要求的水价结构。

(3) 供求对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作用

我们在制定城市供水生产价格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把自来水价格从传统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建立充分考虑价值和供求关系的水资源市场价格。水价的调整应该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两股不同力量造成影响而致,正是这种变动影响着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4. 政府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

从对水资源的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的分析来看,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缺乏弹性,这就容易造成供水企业的垄断,而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另外,水资源属于稀缺性资源,政府介入其中,进行统筹规划,能促进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4.1 供水行业的性质

至于供水行业属于福利事业、完全生产盈利性企业还是既有福利性质又有生产性质的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判断自来水行业的性质必须看其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是工业企业,应主要按利润指标来对其进行考核,可把自来水行业看成是生产企业;如果服务对象是居民,可把自来水行业划为社会福利事业。

4.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要对城市供水市场进行管理。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方针、政策、定价原则及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

为了使水价政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除政府部门对水价进行管理外,还需让消费者参加到水价决策中来,即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当供水企业提出调价要求时,由政府出面组织供水企业、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等各方代表共聚一堂,就经营成本、利润、承受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这种听证会制度随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制定合理的水价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中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近期管理重点

(1) 设立城市排水专项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

为了解决城市供水能力不足、供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补偿问题,就要改变现在主要靠贷款和加价还贷建设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办法以减轻社会方面的负担。建议设立供排水专项基金并加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补偿。该项基金主要由供水企业按供水量向用户收取。

(2) 贷款、集资兴建供水工程,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水价政策

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修建供水工程不大现实,所以应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修建供水设施。对于多元投资主体,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要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原则。目前可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法核定价格。从长远看,应采取长期边际成本法核定价格,以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适应有效水资源自然递减的特点。

(3) 实行区域定价,体现公平负担

要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还不许改变按种过去全国同一价格水平的状况,对供水实行分区定价制度。由于中国各地水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各地供水成本也各不相同,所以就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具体状况来制定供水价格。划分价格区域时,不能按行政区划进行,而要依循水资源可能的供求范围确定。这首先要求合理地确定流向,大致划定市场范围,并根据市场范围内的最差条件确定地区水价标准,另外还要考虑到各地区水价的衔接。

(4) 整顿各种乱收费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7月《河北日报》消息说,下半年该省张家口、承德、秦皇岛、衡水、邯郸等5市,将对水价进行调整。

对于业内人士来讲,张家口,这座河北中等城市的水价上涨,曾经具有相当的指标意义。

1997年,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启动“供水价格研究”项目。项目第一期的任务是帮助中国制订水价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期则是从机构和技术方面协助中国政府实施上述管理办法,目的是改革水价管理体系,规范供水价格和收费,协助供水公司解决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大量财务问题。

张家口作为项目试点城市之一,得到了特别的关注:项目向该市提供了以3次上涨水价为核心的水价调整方案,希望从2000年起,在一定时期内帮助地方供水企业解决财务问题。

“供水价格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随后提交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并推广到各省市。

2001年夏天,新华社记者在采访亚行项目组组长严伟后,发表了题为《严伟建议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力度》的报道。

当时的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对该文作出批示:“张家口水价改革的经验和问题需要总结和研究。”

原国家计委及原建设部、水利部等组成调查组,对张家口的水价改革进行了考察,充分肯定了这座城市的改革经验。

在新一轮水价调整时,《望东方周刊》记者专程赶赴张家口。意外的是,张家口的供水企业不仅没有按照改革计划,如期归还8600万元贷款,而且已累计负债1.18亿元,累计亏损6734万元。

涨价计划流产

张家口位于河北省西北部。在2000年水价改革前夕,张家口市供水总公司向大约30平方公里面积的市区供水,用水人口近40万人。

当时供水总公司下辖3个自来水厂。其中90年代中期投产的腰站堡水厂造价2.3亿元,到2000年,仍有来自国内外的1.04亿元贷款没有偿还。

这座设计能力日产15万立方米的自来水厂,由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在2003年之前,它的资产甚至不在供水总公司账上。供水公司资产仅为7000万元。因为腰站堡水厂的建成,张家口供水总公司的总供水能力,已达到每天30万立方米的水平。

虽然腰站堡水厂还不是供水总公司的资产,但其贷款的主要部分肯定要由供水总公司偿还。这也是亚行项目组的主要任务。项目组最后制订了为期6年的价格调整和资金财务计划。

按照计划,水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生活用水的价格从2000年的0.75元/立方米,2001年调整为1.13元,2003年调整为1.49元,2005年调整为1.96元。

计划中同时明确了6年偿清全部债务的内容。按照计划,最初几年依然存在亏损和现金短缺,但按当时的分析,到第6年末,所有债务可以偿清,全部其他成本也可完全得到补偿。

这个水价调整计划的水价增长率,分别是48%、32%和32%。而当时在供水公司准备提价的申请报告中,涨幅是57%至78%。

另外,计划中还有递增式阶梯水价等内容。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想通过调整价格,使企业形成良好的财务状况,并进入独立经营的轨道。

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方面,项目组对当地家庭的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在假定供水承受能力界限值是家庭收入4%的情况下,确定贫困家庭水费支出在第一次涨价后达到1.4%,第二次达到2.4%。

最后,计划还是确定,每月给予贫困家庭5%水费的现金补助,并由供水公司每半年发放一次。

2001年,张家口水价如期上涨,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75元达到1.13元。

2003年,供水总公司再次提出调价申请,但没有获得批准。

对于这次涨价计划的流产原因,说法不一,包括物价部门不同意、地方政府换届等等。

但在2003年,张家口市政府将投产至少6年的腰站堡水厂,以2.3亿元固定资产的名义转到供水总公司名下,而水厂的8600万元贷款,也一并转了过来。

据说,这是最流行的基建方式:政府规划建设,然后将设施和债务一并转给供水企业。

据张家口供水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年的1亿多元贷款中,由市政府及财政局等方面偿还了一部分,供水总公司最后负担了其中的8600万元。

到现在,供水总公司已经陆续偿还贷款2194万元,其余6400余万元贷款尚未偿清。

意想不到的用水量下降

2005年,按计划本该第三次涨价时,张家口调整了价格:上升到每立方米2.5元,远高于计划。这个价格执行至今。

根据地方政府当时公布的信息,这次调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归还腰站堡水厂的投资负债。调价后增收的资金将专款专用,在上缴相应的税金后,专项用于还贷以及一户一表工程、超龄管网改造国债工程及上缴水资源费。

此外,当时张家口已将供水超龄管网改造工程列入国债投资,总投资额为3839万元,其中2839万元由供水企业自筹,而此工程每年形成的折旧及贷款利息,预计总成本增加354万元。

“以前政府压得太厉害了。”张家口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陈建军说,即使在2005年涨价后,供水收入仍然无法抵消支出。

事实上,在2001年调整价格后,就出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用水量持续下降。

2000年,供水总公司日供水总量约7.6万立方米;到2004年,下降到5.9万立方米;2005年涨价后,又下降到5.8万立方米;到2008年,这个数字已降到5.6万立方米。

在张家口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三座自来水厂中,最小的一座产能也有每日5万立方米,另一座是10万立方米。

与2000年相比,2008年总公司的年供水总量减少了738万立方米。

对这一点,是张家口市作为水价改革试点城市之初,研究者们始料未及的。

供水量下降,带来的是供水收入降低。张家口供水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表示,与2004年相比,2008年营业收入增幅仅为10%左右。8年间减少的供水量,使供水公司减少了2000万元的收入。

“调价可以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陈建军分析供水量减少,水价调整是一个原因,另外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设备水平的改善,也减少了用水量。

以当地一家制药厂为例,陈建军说该厂在更新设备后,用水量由原来的30万吨直接下降到8万吨。

当然,导致供水总公司经营情况不佳的,不只是售水量下降。与2004年相比,2008年其成本费用增幅超过30%。

其中,包括电费、原材料费、维修费、人力成本等在内的直接费用,增加18.6%;社会保障费用,增长1.54%;营业费用,增长3.03%;包括贷款费用在内的财务费用,增长6.67%;税费增长2.48%。

其他因素看起来也不可避免。比如从2007年,相关单位要求对学校的用水价格进行优惠,从行政事业单位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水价格。张家口供水总公司为此每年要减少收入200万元。

“2005年水价上涨当年,我们也是不保本的。”陈建军表示,由于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目前公司已经收紧用人入口,多年来基本未进新人。

不过2002年,当时的供水总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把职工人数从当时的775名,减到200人。而到2007年,这家企业的总人数还是超过700人。

像10年前一样缺钱

近10年来,当初设计的递增式阶梯水价,没有落实。张家口供水总公司相关领导表示,阶梯水价适用于哪个范围、具体怎么操作,都没有具体细节。

2008年,供水总公司再次向当地物价部门提交了价格调整申请。物价部门直接在申请价上每吨“挤”掉了0.27元。而这次的价格调整申请,仍在审批中。

“只要到物价部门,就会被挤掉‘水分’。”张家口供水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在他们提交申请的用水价格上,原本已没有“水分”,但还是会被压价。

据《河北日报》报道,近几年,张家口市供水总公司每生产及出售1吨水,就要亏损1.48元,制水成本与水价倒挂。

价格倒挂外,还得加上偿还贷款,供水总公司每年要承受1800多万元亏损,连年已累计负债1.18亿元,累计亏损6734万元。

“群众认为水价越低越好,不涨更好。”陈建军表示水资源是稀缺资源,目前的供水价格带有传统的福利色彩,但水毕竟还是商品,需要进行市场调节。

目前,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张家口的供水企业仍如10年前一样面临资金短缺。

城市供水管网还是以1939年的管网为基础,部分供水管线已经严重老化,跑冒滴漏时有发生,基础设施的改造及更新,成为迫切的要求。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水:提高资源费征收标准

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尽快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研究建立国家水权制度,探索建立水权市场,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电:推进上网电价改革

区分自然垄断与非垄断环节,逐步建立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为此,要加快推进上网电价改革,将上网电价由政府制定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形成;改进和规范输配电价格管理办法,形成合理的定调价机制;改革销售电价的分类和结构,形成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方向和原则,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部分弱势行业和弱势群体适当补贴的机制等。针对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的状况,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煤:推行长期交易合同

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政府逐步淡化对煤炭价格形成的干预;研究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改进煤炭订货方式,推行长期交易合同;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1世纪中国城市水管理》项目(CPR/96/302)实施过程正逢中国政府和部委的机构作重大调整,国家有关方面特别重视水问题的时期。在过去两年内,全国政协组织了“淡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专题调研,中国工程院组织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的咨询项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建设部以67号部长令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笔者在参加上述研究和咨询活动中,深感本技援项目的咨询工作和石家庄市的水管理改革试点应与国家的相关研究成果及新出台的法规、政策相衔接。

2.城市水资源状况

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时空分布极不均衡。

例如,北方地区人口占全国的43.2%,耕地占全国的58.3%,而水资源量却只有全国的14.7%。再如,以单位水量相比,南方的人均水量约为北方的4.4倍,南方的亩均水量为北方的确良9.1倍。以西南诸河流域与海河滦河地区的情况相比。前者的人均水量、亩均水量分别是后者的89倍、87倍。因此在充分认识中国水资源分布南北不平衡、东西差异大和随季节变化显著的同时,更应注意到中国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占有量极低的基本水情以及城市地区水资源形势的严竣性。

城市是一定地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自然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但因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用水需求过度集中,人均拥有的可利淡水资源量却很少,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北京市水资源总量高达40.8亿立方米,按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占有量计算大约相当于河北省的两倍,但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1997年仅为373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900立方米的人均水平。上海和天津则更少,人均拥有量仅分别为199和161立方米(未含调入的水资源量)。

中国虽然早已把水资源保护列为国策之一,但20年来水环境质量在总体上非胆没有改善,反而持续恶化。50%的城市水源客受到污染,已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原本紧缺的城市水资源更雪上加霜。由于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也会因城市的发展而改变,如果不倍加珍惜和保护,这种变化的总趋势将是水质的持续下降和可用水量的不断减少。

3.城市水问题概述

中国的水问题很多,除了大的洪灾、旱灾外,在城市地区表现突出的是城市缺水和水污染。据初步分析,全国约有333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

缺水是中国许多城市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这已成为共识,但对导致城市缺水的原因却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观点,因而在如何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上便出现了许多分岐,甚至是南辕北辙。

城市缺水的含义是城市供水量满足不城市的用水需求。事实上导致城市缺水的原因常常是复杂的,有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不同城市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对具体城市具体分析,才能“对症下药”,寻求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用水需求的不合理增长是导致城市缺水的重要原因,但从供给方面分析,中国的城市缺水有三种类型,即设备型缺水、污染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

供水设施能力不足是导致城市缺水的直接原因。据1995年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截止到1993年,中国共有建制市570个,在职统计资料的548个城市中有333个城市缺水,其中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造成缺水的城市就多达260个,占缺水城市总数的78%。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在用水高峰期日城市缺水总量高达1508万立方米,占当年日均实际供水量的24.6%,4090万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大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全国32个特大型城市中有31个城市存在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问题。虽然,近年来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许多城市的水供需矛盾尚未得到明显缓解。

水源污染是导致城市缺水的主要原因。由于大量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普遍恶化,近50%重点城镇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取水标准,其中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城市有98个,主要分布在“三河三湖”流域。水源污染的直接后果是一些水源被迫停止使用,从而导致或加剧城市缺水,而寻找和建设新水源又需要耗费巨额投资;水源污染的间接后果是影响供水水质,进而损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这一点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传统净水工艺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中国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很低的,法定检测项目只有35项,而发达国家均在88项以上,美国的控制性检测项目已高达272项。然而,即便是采用35项的低标准,由于水源污染,供水水质有时也难以达标。面对原水中存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现有水厂的传统净水工艺设施更无能为力。

水资源短缺是导致城市缺水的重要原因。这是中国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平衡的状况造成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全国范围来看,水资源短缺尚未不是城市缺水的主要矛盾。在被统计的333个缺水城市中只有33个城市的缺水是由缺乏水资源引起的,仅占缺水城市总数的10%。在被调查的“南水北调工程中线方案”供水区京津冀豫四省市的18个缺水城市中,资源型缺水的城市只有河北省定州和涿州两市,而河南郑州、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漯河、南阳等城市基本上不缺水资源,河北保定、邯郸和沧州三市的缺水是由水源短缺和水源污染共同引起的,北京、天津、石家庄、衡水、邢台等城市的缺水原因是多方面的。调查表明,纯粹由于水资源短缺造成缺水的只是少数城市。

综上所述,在现状条件下,我国城市缺水在供给方面固然有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但主要是供水设施不足和水源污染所致。其实,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水污染是城市的最大隐患。它不仅恶化城市生态环境,还毁坏城市水源,使本已紧张的城市供水“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水危机。

4.城市水需求分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需求也急剧增长。1978年,全国城市日供水能力只有2530万立方米,到了1997年,日供水能力已增加到2亿多立方米,增长了近7倍,但城市用水需求的增长并不是线性的。

近年来,在保持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不断提高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下,全国和城市用水需求的增长有呈是趋势的迹象。如1950~1980年全国用水量年均增长率为5.2%。1980~1993年已降至1.3%;而城市用水量的年均增长率就降到了0.8%,其中工业用水增长率基本上处于零增长或负增长状态,而同期(1980~1996年)城市生活用水量却一直保持着4.5%左右的高增长。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在城市化和工业化高速发展的初期,城市用水需求会持续一段时期的高增长,此后,需求增长率会逐渐接近或低于人口增长率,直至出现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在水需求的预测上一直是过于“超前”,无论是对全国,还是对某一地区,或是对城市而言,许多部门的预测结果都已经或即将被证明是明显偏大了。对于全国的用水需求总量,80年代初,规划部门预测2000年为7046亿立方米,国土部门预测2030年为10000亿立方米;1994年,《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预测2000年为6000亿立方米,按2%的年增长进一步预测2010年为7200亿立方米。

就某一地区而言,如山西省,早在“七五”期间,有关部门就曾多次预测1990年的需水量为72亿至76亿立方米,2000年的需水量为90亿至100亿立方米,而1990年和1994年的实际用水量仅分别为54亿和63亿立方米;又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论证报告》(1998.6)中指出,在京津冀豫鄂5省市供水区范围内,总的可用水资源约300亿立方米,1993年总的需水量是370亿立方米,缺水70亿立方米,并预测2010年的需水量将达到522亿立方米,缺水220余亿立方米,由此作出了通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向京津华北城市调水145亿立方米的论证结论。而实际情况是,1993年京津冀豫四省市的城市总用水量仅为51.17亿立方米,1996年为59.53亿立方米,加上电力工业用水量也不会超过100亿立方米,与《论证》报告中所提供和所预测的情况相差甚远。

对于城市水需求,尤其是工业用水需求来讲,以往的许多预测也是明显偏大的。如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报告中以1993年为预测基准年,预测到2000年全国城市的工业需水量将达到406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4.9%,而实际情况是,从1993年到1997年,我国城市的工业用水量不但没有增长,反而由291.5亿立方米降至260多亿立方米。又如北京市,曾预测1995~2000年市区工业需水量将以6%的速度递增,而实际上从1991年至今,北京市区的工业用水已接近于零增长,基本稳定在5.8~6.0亿立方米之间。

造成用水需求,特别是工业用水需求量预测值偏高,除了预测者主观上缺乏水需求控制意识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通常采用的万元产值需水量定额法有其局限性。因为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或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工艺之间的万元产值耗水量都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可以相差几倍、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而这些具体数据又难以系统、完整地获得。因此,对此定额的简化处理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产值”的概念及其“含金量”具有不确定性,不便于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因而也难以反映用水效率的水平。相比之下,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采用的按行业分类预测需水的方法更具针对性,更能体现不同行业的用水效率水平,但目前国内对此所做的基础工作不多。需要指出是,柯礼冉先生1987年在主持制订“北方缺水七省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时,曾按人均综合需水量结合用水趋势微调的方法预测2000年全国需水量为5500亿立方米,即将证明,此预测结果将与实际用水量非常接近,值得借鉴。

基于上述讨论,同时考虑到下世纪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特点是:中小型城市将大量掘起,而大型和特大型城市的发展将受到控制;城市中第三产业和知识经济的比重将逐渐加大,传统的耗水型工业将向节水型工业转型,工业用水在城市用水中的比例将明显下降;大量农业人口在转入城市过程中,也将一部分农业用水转变为城市用水。因此,在本次的城市水需求预测中,主要采用人均综合需水量定额法,并根据近年来城市用水增长相对平稳的实际情况,辅以趋势分析,同时参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如《中国21世纪议程》等,并参与国外先进国家的用水情况确定有关的参数,预测结果见表2。

表2中国城市需水量近远期预测

项目规划基准年

年份19972000201020302050

全国总人口(亿)12.3612.614.015.016

城市化率(%)29.9235405056

城市人口3.704.45.67.59.0

人均综合需水量(m3/a)231235255290300

人均生活需水量(l/d)175190230240250

生活需水量(亿m3)250300470660820

工业需水量(亿m3)60873096015201880

城市需水总量(亿m3)8581030143021802700

5.城市水管理策略

鉴于中国人均水资源量少、社会用水需求量大、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基本水情和国情,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建立“节流为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新战略,并以此指导城市水管理政策、规划和方案的制定。“节流”是由我国贫水的基本水情决定的,必须放到优先位置;“治污”具有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增加供水量的多重效益,是解决城市水问题的根本出路;“多渠道开源”的内涵除合理适度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外,还包括雨水利用、海水代用、海水淡化和污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并且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应当逐步成为“开源”的主要途径。实施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新战略,必须依靠对水量、水质和水价的科学控制和管理。

5.1水量管理

人类对水的需求首先表现在对水量的需求上,人们通常所说的“缺水”,就是缺乏足够的水量。因此,水量管理是城市水管理的基础。

5.1.1水需求控制

以有限的水资源来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最根本的途径便是通过节约用水,控制用水需求。这是实施“节流为先”战略的基本要求。

据测算,我国的可用水资源总量为11000亿立方米,而目前的实际用水量已接近5500亿立方米,可用水资源仅剩余一半。也就是说,国民经济要持续发展,用水量却不可能也不允许持续增加。按照中国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到2010年,中国的GNP将分别增长5倍和10倍,而用水量只要翻一番,便逼近可用水资源量的极限。立足于我国水资源存量不多的客观现实,面对“水资源极限”的“家底”,全社会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决不能建立在水需求持续增加的基础上,而应当着眼于提高水的利用率,坚决抑制水需求的不合理增长。特别是对于那些现状已是资源型缺水的城市,更应该以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的承受能力的约束,严格控制用水需求的盲目增长,切不可耗尽“家底”,更不能透支“未来”,断子孙的“水路”。因为,无节制增长的用水需求与水资源的有限性是格格不入的,如果各地为了满足过于膨胀的用水需求,在没有合理利用好当地水资源,有效控制当地水污染并充分利用当地水再生资源的情况下,都争相从富水地区调水,那么到头来,长江也分同黄河一样,最终将无水可引,而水资源的调入区却可能陷入调水越多、浪费越大、水污染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关于用水需求控制,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日本,1975年GNP为33.55万亿日元,1992年为465万亿日元,增长了近14倍,而同期年总用水量一直维持在810~890亿立方米之间,并没有明显增加;东京市由于发展了“中水系统”,1974年到1984年的十年间,人均用水减少了12%,工业用水减少了63%。美国,1975年至1990年间的经济也有发展,但年总用水量一直没有增加,其中工业取水量从60年代未便开始呈下降趋势,人均生活用水量也由70年代的174升降至79升。加拿大是世界上水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安大略省仍然要求在20年内把城市用水控制在“零增长”状态,其目的便是为了降低用水费用。欧洲15个国家中,德国、英国、瑞典和挪威等9个国家,1991年与1980相比,工业用水量都有所下降;其余6国,11年来的用水平均增长率也仅为1.13%。以色列,多年平均降雨量不足北京的五分之三,人均拥有的水量与北京相近,地均拥有的水量只有北京的五分之二,而国民生产总值却是北京的两倍多,以色列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总用水量并没有增加,水资源还略有盈余。

中国也有类似的经验,如北京的工业用水量,经过建国初、和等几个时期的快速增长,于1976年开始下降,1976~1983年期间,平均年递减率为1.2%,1983年~1991年期间平均年递减率为3.9%,1991年至今,基本稳定在5.8~6.0亿立方米之间,已接近于“零”增长,而同期北京市工业产值却增长了1.6倍的情况下,工业取水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还有所下降。山西省,早在“七五”期间,就曾多次预测1990年的需水量为72亿~76亿立方米,2000年的需水量为90亿~100亿立方米,但1990年和1994年的实际用水量仅分别为54亿和63亿立方米。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用水需求不仅必须控制,而且是能够控制的,有限的水资源可以支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认识并加强用水需求控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水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5.1.2用水结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及用水结构,是实现用水需求有效控制的重要措施。我国的一些缺水城市,在制订城市发展规划时不考虑或者较少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仍在发展高耗水的产业,这种作法与饮鸠止渴无异。因此必须首先限制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在原一些重化工业等到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适时地调整城市造纸、食品等耗水多、污染大的轻工业的布局或者压缩其规模,优先发展机械、电子、高新技术等附加值高、耗水量低、污染小的产业。

改变用水结构也应是城市水量管理的战略重点之一。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和农村其它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80%左右,城市用水仅占20%,而城市工业产值却占全国的80%。而就农业用水而言,其灌溉效率低、浪费严重的现象十分普遍,1997年全国约有4000亿立方米的淡水用于农田灌溉,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农业用水中的相当大一部分被白白浪费了。而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城市供水却在低效益的农业用水挤压之下日益严重地陷入水源匮乏、发展后劲不足的困境。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广泛采用科学的节水灌溉技术,已使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了0.7~0.8.如果加大农业节水投资,调整北方干旱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种植业结构,使我为的农业节水效率到下世纪中叶接近现在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即农灌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0~0.60,便可调剂出800亿立方米的淡水资源供城市使用。

水用途的变更和供水方向的这种转移是伴随城市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为,几乎所有城市或全部或部分都处于农村或农田的包围之中,老城市的向外扩展,新城市的平地掘起都将经历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过程,大批农田将被城市占用,家村变为城市,被占区的农业用水自然转化为城市用水,其它未占用的农田省下来的水可就近调入城市使用。同时,把经过处理的城市污水调出城市供农业灌溉。这“一进一出”将意味着中国向水资源优化配置、实行分质供水和优水优用的目标迈开了一大步。

另据国家科委估计,农业用水的经济效益不一城市和工业用水的10%,为获得较高经济利益,适当减少城市近郊区的灌溉面积以保证城市和工业用水也是水资源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

5.1.3水资源综合利用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念,一直存在着某些片面的理解,错误理论指导下的生产实践活动的非理性的表现之一,便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仅限于天然淡水资源。事实上,水资源的合理的开发利用还应包括水环境保护、废水的回收与利用、海水的替代和海水淡化等许多方面。国外的许多成功经验表明,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的又一有效、经济而又便捷的途径。

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20年规划纲要》,参照建设部《城市缺水问题研究》成果预测,到2010年,我国城市的集中污水处理率将达到40%,2020年处理率为60%,按保守估计,到205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可达到70%以上,回用率(回用量与污水总量之比)只要达到35%,污水回用量便高达700亿立方米,其余700亿立方米处理后的污水可作为环境用水的必要补充。

800亿立方米回用水的主要用途是污水灌溉和工业回用。国外已有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如以色列已建有一百多个供农业利用的污水储存库,预计2025年农业用水的65%将来自城市污水。污水回用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回用于城市工业冷却用水和其它低质用水。如日本的“中水道”供水系统已在许多国家中推广应用;东京的“21世纪城市污水工程”被称为城市污水大循环;美国洛杉矶市已制定了2010年和2050年的城市污水回用计划,届时的污水回用量将分别占污水总量的39%和69%,相当于该市需水总量的23.4%和41.2%。也就是说,到下世纪中叶,洛杉矶市近一半的用水需求将要靠污水回用来满足。显而易见,城市污水回用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的综合效益,中国城市污水回用的巨大潜力还远远没有被认识。

另外,中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水资源相当丰富,尽可能地利用海水替代一部分工业生产中冷却用水所消耗的淡水资源,不但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会是一种更加经济的选择,由此也将会替代大量的淡水资源。沿海地带历来是各国对外联系、进行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前沿阵地,也是经济开发的重点区域。我国改革开发以来,许多沿海城市的经济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缺水问题也日益显现,有些城市的缺水问题还非常严重,如果这些地区的火电、钢铁、化工、石油等工业用水的大部分用海水替代,每年将可替代数百亿立方米的淡水资源。对于海水利用的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有关调查资料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结论,对各主要工业部门海水可替代比例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火电、钢铁、化工、石油工业中,海水可替代比例分别高达90~95%,60%~70%和70%以上。调查结论还表明,海水的供水成本远低于自来水价格。一般海水的取水费用为每立方米零点几到几分钱,其预测的处理费用也仅为每立方米几分钱。就中国大连、塘沽、青岛等沿海城市工业用水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其供水成本仅相当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几分之一,这对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是企业乐于接受的。因此无论从经济效益上讲,还是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讲,利用海水资源是沿海城市科学用水规划战略中非常重要并应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5.2水质管理

城市供水,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水质应能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使用需要;作为一种商品,其水质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这是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需求管理的重要方面。供水水质的优劣不仅取决于供水设施条件。还取决于水源的水质状况。因此城市污水处理、供水水源的保护、供水水质的控制、应是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5.2.1污水处理

就在我们认识到中国缺水问题的严重性的同时,还有一个水污染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由于80%以上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已造成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因遭受污染而不能符合饮用水取水水源标准,全国有监测系统的1200多条河流中已有850余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3以上河段受到污染,湖泊污染和富营养化也相当严重。水域污染、水环境恶化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一些供水水源被迫停用,从而导致或者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缺水。另一个后果,则是供水水质受到影响,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污水问题正在“蚕食”我们本已有限的水资源,正在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正在成为一大环境公害。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用水量的大幅度增加,城市排放的污水总量还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增加,预计到2010年将由现在的500多亿立方米增加到1000多亿立方米,2050年将到达2000多亿立方米。如此巨量的污水,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城市地区势必陷入用水越多,水污染越严重,水源、水质越差的恶性循环,其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用水量的增加并非注定要导致污水排放量的增加,用水需求与污染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城市污水不加有效治理的随意排放才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防治水污染的关健是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理,增加污水的有效处理率和回用率,严格执行污水达标排放制度和实行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外的成熟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回用于工业冷却、农田灌溉等低质用水,将是治理城市污水的必然的出路,也是防治水污染、实现城市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有效手段。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4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十分之一,人均拥有水资源量在全世界120个国家的大都市中居百位以后,缺水程度可想而知。根据预测,北京市2010年水资源预计亏欠达10亿立方米。目前,北京市每年排放污水量约12亿立方米,其中约有80%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既污染了环境,又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北京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16个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达11.86亿立方米,有关资料测算通惠河水系、凉水河水系、清河水系、坝河水系的四个农灌区在采取补充淡水、增施磷肥的措施后,可接纳5.22亿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农灌用水。另外,官厅水库的上游河流——洋河,平均每年约有多达1.38亿立方米的迳流量汇入官厅水库,在北京水资源总量已经显现不足的情况下,这部分水量本应构成北京市水资源很宝贵的一部分,但非常可惜的是,洋河水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高猛酸盐指数、BOD5、总磷、氨氮均超过国家地面水V类标准。如果北京市能够与相关地区就洋河水环境的治理问题达成共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张家口设立两个污水处理厂),通过综合治理,使洋河的水质符合地面III类标准,则能使北京市得到1.38亿立方米的优质水资源。通过以上分析,北京市仅通过污水处理,就可替代和得到优质水资源6.6亿立方米。预计到2010年,北京市的污水再生利用量可达到10亿立方米。如果再加上其他措施,(如通过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将黄河水沿桑干河引入官厅水库)北京的缺水问题将无忧可虑。

5.2.2水源保护

水源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均纳入了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型标准,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能够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均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国家的有关法律还规定,在饮用水源的各级保护区内设立明显的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违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部门有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地下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这些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共同划定并分别结合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就我国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来看,条文不可谓不细致、管理部门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从其实际成效来看,现行的管理体制确有改革的必要。由于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由于工业废水的无序排放,由于农药、化肥的乱施,中国水环境恶化严重,约半数重点城镇的饮用水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的饮用水中混入了“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就连水量丰沛的广州,也曾一度发生了水源短缺的危机,而其原因竟然是条条河流垃圾充盈,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在众多的管理部门中究竟哪些部门或者哪个部门是真正的负责部门?在环境遭到破坏、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究竟哪一家政府部门或者经济实体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管理体制问题,这是一个付出了多年惨痛代价之后的痛苦抉择。

与水源保护有着最大的利害关系的是城市供水企业,因为水源能否持续使用直接关系到水源地建设项目的使用期,水源地的原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能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原水水质还直接关系到净水成本。如果能依据利害关系最大原则并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把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权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行使是比较恰当的,而国家的责任则是加强水源保护的立法,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使水源地的各项保护措施得以贯彻执行。这种管理体制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管理,又体现了“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一般原则,能够使水源的保护法制化、经常化和准确及时化。

5.2.3水质控制

水质控制是指,通过建立一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城市供水水质达到与其使用目的相适应的水质标准。就世界范围内看,水质标准可依照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由政府部门制定,也可以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由行业协会组织来制定,水质标准还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地加以修订,亦即水质标准应同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我国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很低的,法定检测项目仅有35项,而发达国家执行的标准要高得多,检测项目均在88项以上,美国的控制性检测项目更是高达272项。

中国目前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状况,固然与所采用的传统净水工艺的局限性和我国供水企业的经济条件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也与我国水环境污染以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体制关系甚大。按水的种类分,水质可分为原水水质、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水的使用用途分,水质分为生活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农灌用水水质、消防用水水质等等。不同种类和不同用途的水应具有不同的水质标准,使之成为一个易于操作的水质标准体系。供水企业的责任是维护原水水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统一调度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按用户的不同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水质标准实行分质供水。但在现状条件下,实行分质供水还有许多具体困难,而供水企业在水质控制中的作用仅仅是生产管理。如同实现任何一项控制都必须在管理体系中设立制约机制一样,水质的有效控制也必须依赖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部于199年1月7日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该规章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了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成立“国家水质中心”,并以此中心为“网头”组成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定期或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并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国家水质中心、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受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该规章还对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中供水企业与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体现了管理机构精简的原则,是城市供水水质能够得以控制的基本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在水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保证城市供水水质为中心、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精简机构和以法治水的原则,调动企业、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国家水质中心、国家站、地方站在供水水质管理中的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作用。

5.3水价改革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供给制”的影响,我国的供水价格一直偏离其自身的价值,供水价格普遍低于供水成本,这种现象制约着我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顺利开展,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低效率的使用。事实上,不合理的水价对城市缺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售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造成企业政策性亏损,致使供水企业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使得投资建设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投入,而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又使缺水的形势更加严竣。据统计,在全国300多个缺水城市中,就有260个城市是由于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造成的。水价不合理的另一个负面作用是,过低的水价助长了人们浪费用水的潜在意识,进而使城市缺水的局面雪上加霜。水价水合理的再一个负面效应是造成多用水、大排放的恶果,加大了污水处理的负担,使城市水环境进一步恶化。由此看来,在我国进行水价改革,建立一种科学的水价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5.3.1指导思想

水价的改革,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商品化的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水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5.3.2改革目标

水价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供水企业良性发展的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在独立经营的前提下,自负盈亏,扩大再生产不需要由政府投入,政府只在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供水价格等方面进行监控,使企业能够保证水的供应,满足城市用水需求。

5.3.3改革内容

水价的改革首要内容是规范水价格的构成。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水厂的制水成本。水价改革,近期限应以减亏为主,从减亏到保本,再到合理盈利,使企业的经营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水价改革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给企业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使企业能够逐步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水价改革的第三项内容就是要逐步形成一种合理的水价体系,对工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都应当实行规范化的计划用水、分类定价和超用加价的计价方式,建立和健全水价制定的听证会制度,完善水价的监审制度。

5.3.4改革措施

进行水价改革,首先应当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使水价的改革工作有章可循,减少改革的风险和失误。其次,要在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科学的水价管理制度。第三,选择一些典型城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推广。第四,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好各地的水价调整工作。总之,改革调整水价要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切不可急于求成。

目前,我国的水价改革工作已拉开帷幕,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已召开过多次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方面的研讨会,并在认真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1999年9月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概念、组成、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及主管部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使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为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促进我国供水企业顺利走向市场经济、实现经营机制的彻底转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石家庄市水价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5.4机构改革

现行的条块分割,政企、政事不分的城市水管理机构体系,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对水量、水质和水价的统一管理,应当对城市水管理机构体系进行重大改革。

5.4.1改革目标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走向,城市水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拟定为:逐步建立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满足因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增长的全理用水需求,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5.4.2改革原则

要坚持一完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水管理机构,减少管水部门的机构层次,提高机构的办事效率。

政企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企业,把水经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全部归还给企业,使企业逐步走向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政策与法规,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管理的重点应是水量管理,水质检查和水价调控。

各级政府城市水管理机构的职能应各有侧重。中央政府市水管理机构侧重于水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的制定,并进行宏观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省级政府城市水管理机构是中央政府与城市政府对口部门之间的桥梁,侧重于地方政策、法规和规划的制定,并直辖市和监督实施。城市政府水管理机构析职能重点应是政策、法规、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总之,一句话:中央政府管方针政策,省级政府协调监督,城市政府管组织实施。

5.4.3建立一体化的城市水管理机构

大家知道,城市水管理的对象是城市“水系统”

该系统由城市水源、城市供水、城市用水和城市排水等四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可分为若干个次一级的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城市水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用系统的观点、理论与方法去解决水管理问题,还应按“系统”的原则去构架城市水管理的组织结构。拟建立的一体化城市水管理机构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性于城市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必须紧紧围绕城市建设与管理这个核心。所谓的“一体化管理机构”,并不是说城市水管理必须只能由一个机构秋行使,而是强调管水的政府职能应尽可能集中在城市政府的某一个机构中,暂不能集中的城市应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授权,强化某一个机构的协调能力,机构的管理对象应是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的整个“城市水系统”,也就是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过程。

5.4.4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

为使城市水企业能真正成为独立法人,拟分步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水源、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为城市社会提供全面的服务。集团公司的组成模式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由供水公司和排水公司组成,也可由原水公司、制水公司、售水公司、排水公司、污水公司和中水公司组成,还可能会有其它的组成形式。其实,集团公司采用什么组成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力争做到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尽管对水企业是否仍保留“公用事业”的属性尚未可讨论,但水的特殊性和社会对水的依赖程度决定了水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业尚不能完全市场化,适当的政府支持和指导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掌握这个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产权关系,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可能是问题的关键。在集团公司的组建过程中,要以“供水公司”为核心,把“供水”作为水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只有在提高供水公司财务能力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经济实力去带动其它水企业的发展。因此,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发展拟分步进行,首先应通过供水价格的初步调整,使供水企业扭亏增盈,政府的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水设施的基本建设和污水厂的运行管理而不能用于净水厂的运行。然后,通过供水公司的内部挖潜和供水价格的进一小调整,提高成本回收能力,使供水公司不仅能收回建设投资,还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与此同时,污水公司的运行管理也应做到收支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才基本具备组建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条件。即便如此,政府对城市水基础设施的投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能取消,但可逐步减少。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高效地经营管理国有水企业资产,为城市社会提供满意的水服务。

当然,在发展城市水务(集团)公司时,要注意竞争机制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引入,这是一个既迫切又具相当难度的课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5.4.5发展城市水务中介机构

随着政企、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政府中分解出来的职能一部分下放到企业,一部分将向事业单位转移,但现行靠政府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体制也将面临重大改革,因此,发展城市水务中介机构,也许是事业单位改革可供选择的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