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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二)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到就近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办理调整基数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截至2012年12月,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5.03万亿元,缴存余额为2.68万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达到1.02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与人数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但与同统计口径的社保基金缴交人数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覆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缴存覆盖率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
1.整体的缴存覆盖率不高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经过长期努力这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远地区则更低,维持在55%~60%。按照现行的统计口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与社保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2.缴存覆盖面分布不均衡
从单位层面来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大部分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制度覆盖情况不甚理想。建设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70%的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30%的私营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也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40%的私营企业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群体层面来看,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为农民工群体)、劳务派遣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最低,这三类群体中的绝大多数被排除在制度缴存范围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不足总数的20%,而劳务派遣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缴交率也仅有30%左右。
3.缴存数额差距悬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住房公积金当姓“公”》两篇报道,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的问题。据调查,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已达到惊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缴存公积金仅100多元,最高的已达1万多元。这种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多数职工对此意见很大。
4.缴存标准不一
在缴存基数方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当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缴存基数的选取却是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企业将社保部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还有企业将内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在缴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况,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严重不一致。
三、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强制力不够,执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担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会增加企业经营负担,进而影响整体的投资环境,因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执法手段单一,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而中心的执法程序又不严格,加之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处理周期较长,处罚措施较难兑现,执法效果不佳,难以对违法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劳动合同法》将住房公积金列在社会保险之外,并未纳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申诉,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此规定,在缴存比例既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本人工资水平的高低。目前,社会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以及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严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体的平均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也被相应的拉大,产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现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会收入分配本身差距过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执行不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资金等与资金规模密切相关。按现行规定,增值净收益上缴地方政府,结余资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作为筹码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城市建设,萌发了盲目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冲动,而对于缴存比例突破规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部分企业随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将缴存比例调高为单位和个人各20%。另一方面,对困难企业缴存额低于规定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够重视,致使长期以来,各地困难企业职工缴存额过低,更有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济贫不济富”,即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逆向补贴”现象。目前,真正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的实际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绝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却鲜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机会,造成“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由于近些年房价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根本买不起房,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没有对这两类群体做出相应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只有尽缴存义务的份,被迫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户,面临着存款负利率而导致的资金缩水风险。对他们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已逐渐沦为“鸡肋”制度,无关痛痒,无足轻重。
四、应对措施
1.拓展缴存扩覆方式,有序稳妥地推进执法,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在推进缴存扩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几种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将缴存扩覆工作列入当地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具体内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动扩覆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发挥政府部门优势,联合推进企业建制扩覆,依靠社保、工商、税务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列入单位诚信事项、列入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条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门对单位建立和开展制度情况的约束力。三是公积金中心继续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缴的职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缴效果。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的执法应有序适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全体劳动者缴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户籍职工与城镇户籍职工差距正在缩小,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里居无定所,有着极强的解决住房问题的愿望。从缩小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角度,应当将他们平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范围。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理应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国家住房政策带来的好处。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
3.一个设区城市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体现出缴存主体的责任大小。在缴存基数既定的情况下,缴存比例是决定主体责任的关键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要求出发,政府筹资比例应根据一个时期内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收入、土地溢价收入和当地收入房价比合理确定。一个城市中对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相对稳定的同一缴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增值净收益应反馈给缴存职工,用于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缴地方财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缴存上限、扩大缴存额度的冲动。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宽使用渠道。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对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体中的缴存职工,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新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支付房租;此外,应当允许全体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二是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有条件通过市场购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支持;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即所谓的“夹心层”群体,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提供优惠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差别化贷款和贴息贷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简单参照居民储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档次。公积金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应保持相对独立,要在考虑通胀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确定,这有利于提高缴存者的积极性和保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20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积金定位模糊
这一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的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有政策法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最初的让职工买得起房,到现在要满足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公积金服务的目标群体到底是高收入职工还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公积金归集存在的问题
1.缴存对象界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将公积金强制缴交的对象确定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将单位在职但不在编、内退职工及下岗职工排除在外。这一规定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困难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虽然,现在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由于上述职工中后三类大部分属于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本来不高,这使他们比较看重既得利益,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这部分低收入群体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低贷低存”原则和“低息加免税”的优惠措施。
2.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用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将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势必导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也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当然,公积金缴存差异和不公平还表现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三)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积金使用时,由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存款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阶层,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将公积金低存低贷用足的人和阶层,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公积金使用情况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现实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2.各地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对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较低。全国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52. 83% ,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过多闲置,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调整其使用规则,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将导致公积金使用率过高。这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个贷率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 3% ,同期南京为83% ,苏州为84. 26% ,上海为86. 3%,而常州的个贷率更高达97. 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即流动性风险。在这种形势下,若贷款需求仍呈现刚性,不断上升,而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构成实质性伤害。
(四)公积金的增值及监管
1.公积金增值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成为受托银行的巨额存款。虽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这些资金表现为银行专户存储,但从银行资金管理角度,这些沉淀的公积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统一纳入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范围。如何尽量使公积金留在住房领域内发挥其功能效用,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同级多头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管委会决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只对管理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非常脆弱;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像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作为托管银行对资金的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位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住房金融。公积金中心应定位在将扶持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的基础上兼顾高收入群体,即政策性与效益性兼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营利”,资金通过银行储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归集的资金必然有自然兹息,这部分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点,但其金融作用事实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应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体系,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扩大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额
对现有制度中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界定进行延伸,将排除在体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纳入强制缴存对象。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框架内,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现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为防止部分高收入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在以工资为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和高额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过改变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控制过高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对超过控制数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等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统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积金利益
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好地体现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目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家庭能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改善居住条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或者财政贴息保护,向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房款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低息贷款,以增加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增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的使用率高,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缴存沉淀资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公积金政策的不统一影响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不少业内人士均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普遍的共识就是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四)加强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