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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军队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E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1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军人住房公积金是从军队预算中统一安排,由总后勤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存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军队人员住房消费的保障性、互资金,是军队住房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住房改革政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国民购房困难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成功做法更为军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一、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有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军自有住房建设、住房补贴等一系列住房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住房补贴数额的逐渐增加,住房公积金作为军队人员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基础的地位逐渐被取代。按照现行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官兵最终支取到的公积金数额较少,且不说满足官兵购房建房的需要,就连实现基本的住房保障也已经力不从心,在提高广大人官兵住房待遇方而起到的作用已经很小。
(一)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军地脱轨
军队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属于军人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但其不能作为军人购买住房的贷款担保却似的军人的住房压力大大高于地方人员。目前我军现役人员在复原转业制度上,主要采取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途径,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增长,不少军内人员在离开现役会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也就使得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作用于转业退伍后的地方住房的购买上去。基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军人离开现役后,服役期间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住房购买的贷款,就有别于地方所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了军地差异的出现。又由于军人收入的单一性使得军人在购买住房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作为保障,使得在同级别待遇的军人于地方公务员在住房问题的解决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
(二)军队住房公积金资金支取制度不合理
军队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军人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管于总后勤部财务部,而各级部队在进行有关的财务业务时只进行挂账处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集中有限的住房公积金,通过低风险的投资确保其保值增值,但是相对衍生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支取制度的不合理性。军人在申请动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时,首先由本级单位通过对其军产住房腾退情况调查,由政治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财务部门审批纳入本年度决算后逐级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再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审查情况视情况逐级下拨住房公积金。这样的操作流程首先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时效性,其次严重降低了住房公积金所使用的功能性,造成把钱放在银行里会导致资金的缩水,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局面出现。
(三)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没有归口管理
经济适用房一项被称作“民心工程”,是我国新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实现经济适用房建设对解决中低收入军人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军人住房权益有着很大的作用。然而,关于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并没有归口管理,这就导致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监督的盲点,长期以往会不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披露等。
(四)利益分配关系失衡
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切实关系到每一为军人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小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发放,都与官大军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当前,由于存在一些个人本位主义和局部利益的为题,在住房公积金的公平分配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比如,有些单位为了自己单位的利益,给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而住房补贴资金,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资料管理未规范统一
个人账户资料管理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料不完整。与个人账户密切相关的材料缺少相关部门审核和官兵本人的签字确认,程序不严密。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少会有单位真正地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大部分是经由相关管理账户人员打印后直接存档,有些仅仅只是简单加盖财务章,更有甚者,干脆都没打印。因此。军队住房个人账户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还有就是,因为账户建立的时间和享受、停止住房的补贴时间混乱,导致资金补贴金额不准确。
二是个人账户资料的手续不完备。由于每年年底,要根据本年度的按月计算住房补贴汇总情况,打印出本年度的《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对表》并交由本人见面核对,有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进行规范化操作,这样就造成了资料的不规范登记。
二、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规范化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工作,没有设立专门规范管理及监督机构,而直接由军队的财政部门进行负责管理军队住房的资金管理工作。而诸如经济适用房建设、现有住房的出售管理等军队房改政策的制定则有营房部门制定。这样,在不断深化军队住房改革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政策落实难的问题。并且,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军队住房改革政策认识不清,导致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甚至存在资金支取监管盲点,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二)管理责任分工不明确
由于我军现行的实施统一的住房管理制度,各部门、各项工作室一个有机整体,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之间就存在广泛的联系性和密切的交叉性,一旦进行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工作出现纰漏,就很难找出相关的具体责任人,这样,就很难保障落实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理顺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防止各部门推脱责任,从制度上进行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责任分工就显得很有必要。
(三)规范化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
进行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必须制定具体严密的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以便确保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现阶段,关于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方面还没有确定的指标,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没有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以便调度各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而规范我过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
(四)对个人账户的审核管理不严格
在我军实行住房公积金货币化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导致当时建户的原始资料不全,账户的建立条件把关不严,以至于导致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另外,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干部档案分级保管,个人信息资料查找、核对困难和个人账户管理人员工作不实等原因,导致部分账户基本信息不全,引起提取金额有误,账户数据不准确现象。此外,由于军队人员调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转移个人账户,存在一次性算清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中的信息与个人账户档案信息不一致;计算标准新老脱节,使得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计算的以前年度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接供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还有就是,对于一些流动性的军人培训等衍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更新问题没有及时的修正,最终导致了造成个人账户管理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三、重构军队住房公积金体制的建议
目前,我军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完善,功能作用发挥并不明显,因此,借鉴地方公积金贷款的成功经验,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实际,对公积金制度做进一步规范非常重要的。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构建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监督等系统。
(一)建全配套的监督机构
在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建立更直接的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现阶段我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然只停留于总部层面,下属基层单位只能对其资金的归集进行简单的挂账处理。若将监管机构设立于师旅级层面,这样不仅在资金管理的细节上更加突出灵活性,同时也能即使准确的反映出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实用效果,为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是军人住房待遇,这就需求多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才能发挥出最优的效果。细化在住房公积金保障过程中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在保障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实际效力,减轻业务人员工作压力,提高保障效益。细化的重点在于设计有效的流程程序,改变以往的被动要求模式,主动通过协调各部门间的职能优化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初步设想的流程为:
在接到有关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由财务部门上报后勤机关,再由后勤部依据军队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同时对干部部门、营房部门、财务部门下达任务并设定时间节点,最后由后勤部门依据所上报的数据汇总形成有效的住房保障数据。其中对于同年限的现役人员可分批次集中办理。这样不仅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也为军内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建立绩效评估平台
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都一直处于按标准归集、使用、管理的模式,在对其保障的实际效果评估却一直是我军所存在的空白。若建立针对军队住房公共积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平台,在对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实用效益上有着明显的加强。
拟定的绩效评估平台,应由军区级单位设立负责部门,在结合干部部门、财务部门、营房部门所提交的具体使用情况,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半年为时间节点对所管辖的各单位的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依据所得出的结论对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和修正。
我国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关于军队住房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多,在一定时期下对我军规范住房资公积金金制度提供了指导作用。本文在分析军队住房公积金问题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基础之下,从制度和实践中来探索规范化解决之道,希望对规范我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有一定帮助。
(四)是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
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恢复由军队和个人按工资收入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与军队缴存部分共同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逐级汇总到总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存储和运营。一方面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体规模,为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加强了军人的住房资金积累;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在工资收人12%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军人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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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燕.公积金“破冰”之旅!――聚焦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新规[J]. 中华建设. 2009(11)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齐抓共管,及时协调沟通、交换信息,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