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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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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1篇

一、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

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条规定没有阐明亏损弥补的顺序,但可以从行文中推断,法定公积金补亏在当年利润补亏之前。该条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是,亏损弥补的对象不是上一年度亏损额,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因为上一年度亏损额显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这样弥补后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没有亏损,而且有未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该条规定说明,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是并没有明确公积金是单指法定公积金,还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之和。从《公司法》行文的顺序推断,似乎应是后者。但问题是,对这三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法定盈余公积”用词不一致。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这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此条所规定的年度亏损是指缴纳所得税后出现的亏损。会计上出现年度亏损不一定就会出现纳税亏损,会计上有年度利润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纳税亏损,因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利润为基数按照税法调整得出的。会计上的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会计上亏损弥补的对象应当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即现行会计制度中“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年初借方余额。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所规定的应该由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年度纳税亏损弥补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规定:“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在此没有提到任意公积金,也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若与《公司法》第179条相对照,则对此仍有疑问。可以看出,《企业财务通则》对会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并不明确。

《企业财务制度》第65条指出,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但同样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可见,该规定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也不明确。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以下简称《问答》)对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和顺序作了规定,即:①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②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问答》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累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解决了《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范的问题。但是《问答》仅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有效,而对于其他公司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

《问答》规定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可以弥补亏损,也值得商榷。因为股本溢价是股东对公司投入资本的一部分,我国计入股本的投入资本仅是股票股数乘以股票面值,而股票面值仅是1元,因此大部分投入资本被计入股本溢价。用股本溢价弥补亏损等于是用投入资本弥补亏损,会产生不良后果。

笔者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有期初余额),那么本年度的会计亏损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账户,由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结果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分配利润;若该账户出现借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

2.对于上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在本年度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补亏,但弥补亏损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货币资金折算差额等非准备项目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或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4.若上述项目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则用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利润弥补亏损。

5.不应将会计亏损的弥补和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混为一谈。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应在税法中规定。因年度纳税亏损弥补情况不能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设置的会计账户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议在账户外设置“年度纳税亏损弥补登记簿”,详细记录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应直接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并且直接根据税后利润的规定百分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而实际情况却是: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弥补亏损,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才可以作为基数提取法定“两金”;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分配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与本年税后利润之和才是可供分配利润,当年税后利润才是计提“两金”的基数。

《财务通则》第32条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作了如下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④提取公益金。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上述规定存在如下:

1.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这一点已经在《企业制度》等法规中得到了纠正。

2.企业的税后利润并非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是先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的某些项目弥补亏损,若仍未能弥补,才用税后利润弥补。

3.该条规定尚不能明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基数。

《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如下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仍不清晰。按照条文理解: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或者=本年度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前一等式不正确,因为在年初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转入”;后一等式正确,但仍未明确利润分配的顺序。

笔者对利润分配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并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加本年度净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是: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②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③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再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应付优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③应付普通股股利;④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本年度有亏损,且两者相加为正数,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果两者相加为负数,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

3.如果年初有未弥补亏损,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有关项目)的顺序弥补亏损,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本年度净利润弥补。本年度净利润减去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但计提“两金”的基数不再是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的利润。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益金; 盈余公积; 成本法; 权益法;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3篇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股东可分配的利润限额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含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由于利润是会计核算的结果,不同的会计主体选择对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会产生直接影响。如例1所示,母公司主体与合并集团主体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产生了巨大差异。同理,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会对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产生影响。那么公司究竟应如何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限额?

会计主体选择对可供分配利润限额的影响

从公司法的角度,利润分配是以公司这一法律主体进行的,但由于利润分配的依据是利润这一会计结果,因此会计主体的假设成为利润分配中不得不考虑的又一因素。

与法律主体不同,会计主体更多地基于经济意义,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一个没有投资子公司的公司,仅需编制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相同的。但一个拥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母公司,在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突破了法律主体的限制,以集团为会计主体,将所投资的子公司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合并后形成的净利润及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可能不尽相同。就目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其不同主要产生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于集团内部交易进行抵消后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二是在集团内了公司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下,合并报表需对母公司所占份额补充汁提,因此减少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对于第一项因素,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相互之间更易于进行显失公平的内部交易,从而扭曲了公司当期或未来的盈利能力。而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权益法核算,因此这种因内部交易尚未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从利润中扣除,即应采用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对于第二项因素,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柱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子公司从利润中已计提的盈余公积部分不可能再分配给母公司,那么母公司的股东也不可能重复分配这部分盈利。因此,虽然按照权益法母公司已将子公司全部净利润按照母公司所占份额计入了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但在计算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时还必须扣除母公司投资后子公司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所占份额,也即按照合并报表的口径计提盈余公积后的可分配利润才能成为母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依据,这也是合并利润分配表之所以要求补充计提子公司已计提公积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是否以集团为主体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就可以完全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呢?我们知道,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除了对子公司的投资外,还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所投资的公司如计提盈余公积,其形成的利润可供母公司股东分配的情况与子公司类似,但由于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也没有对其已经计提的盈余公积从可供分配利润中扣除。因此,权益法核算的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计提的公积金也应当按母公司所占份额从可供分配利润中另行扣除。

由此可见,股东利润分配的限额不能单一地依照某个母公司或者合并的财务报表,而应当结合二者分析调整后才合理、合法。在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的利润对母公司及合并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作为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依据。

例1:甲公司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如表1。

上述讨论是针对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我国2007年将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的投资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进行合并抵消。这样,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与合并净利润之间增加了一项对子公司利润权益法核算的差额。由于利润分配实质是针对法律主体的,那么母公司计提公积金的利润依据尚需要法律重新规定,但对股东可分配利润的限额仍可沿用上述结论,即由合并的可分配利润扣除母公司计提的公积金,再扣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公司计提的公积金母公司所占份额后的金额确定。

会计核算对利润分配限额的影响

由于利润分配的依据是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所计算的净利润,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影响净利润的总额,也就对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构成了实质影响。这主要存在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需要同时提供按照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由于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因而造成净利润不一致。对于这类差异,中国证监会在证监会计字[2001]58号文件中规定,应按照孰低原则进行分配。如中石化、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属此列。这类差异在国内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后将会逐步缩小。

其他影响利润分配限额的因素

1.专项补贴收入

政府给予公司的专项补贴收入可以计人公司利润表,但政府在给予补贴的同时会对其用途进行某些限定,如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等,那么实际也就规定了该部分补贴收入形成的利润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将该部分利润以利润分配的形式转入任意盈余公积留作企业发展之用。

2.重大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考虑

通常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所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会计核算上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时在合并报表中会出现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在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可能夸大了集团当期的盈利,因此是否应当从可分配利润中扣除,公司应当分析确定。如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的利润分配中就将未分配利润扣除未确认投资损失后的金额作为分配基数。

3.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4篇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声明的写法

关于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主要是指有关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生成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即可。为便于小企业会计人员撰写声明,本文用下面举例说明某小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

【例1】本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等说明的写法

关于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写法相较声明则比较简单,小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的明细账户记录情况及短期投资、存货等的期末市价编制即可。具体事例如下:

【例2】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短期投资项目的披露如下(单位: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如果企业没有该投资项目,则其期末账面余额和市价等则不必说明,可以略去不填。

至于应收账款,小企业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明细账户,按其账龄查阅并归集应收账款的期末账面余额和年初账面余额进行编制。

【例3】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如下:

存货的市价比较难于掌握。有市价的存货,小企业可以根据市价直接填写,没有市价的存货,小企业可以按照相同或类似存货的市价填写。

【例4】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存货项目的披露如下(单位:元):

固定资产资料比较容易填制,但其“累计折旧”数据应根据其折旧账户记录填制。

【例5】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固定资产披露如下(单位: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说明的写法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明细账户和“应缴税费”账户的明细账户分析填制。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小企业年初和期末两个时点各类未付“应付职工薪酬”,小企业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明细账户填制。但是,由于国家对“五险一金”的缴纳不是强制性规定,有的小企业可能只交“三险”,其余没有交纳,甚至不少小企业根本就不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而各小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项目就不会相同,所以,一些小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项目没有缴纳或没有余额的情况,也属于正常情况。

【例6】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年末应付职工薪酬披露如下:

(二)应缴税费的说明

应缴税费的说明是指年初和期末两个时点,小企业应缴未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类应缴未交的税费,即时清结的税费除外,如印花税不在该“应缴税费明细表”中反映。

【例7】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年末应缴税费披露如下: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小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一年一次,小企业在年末进行利润分配活动。因此,“利润分配表”属于年度报表,一年编制一次。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企业利润分配程序如下: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小企业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活动;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说明小企业本年有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2.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小企业才有能按本年税后利润基数计算应提取数额。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注册资本发放现金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3.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是计提任意公积金,还是不计提任意公积金,由小企业根据股东会议决定。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现金股利(分配利润)。小企业股东会议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企业。为方便说明问题,本文将小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填制“利润分配表”作为案例。

【例8】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利润分配情况披露如下:

五、或有事项说明的写法

小企业或有事项的说明主要是指小企业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和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的说明。如果存在,则详细说明,以免误导报告使者。具体见如下案例:

【例9】2013年12月25日,本小企业状告某大型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13年1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本小企业是否胜诉尚难判断。本小企业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

2013年12月25日,某大型乙企业状告本小企业生产并销售的新产品(××软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10万元。但是,本小企业认为,所生产并销售的××软件并没有侵犯某大型乙企业的专利权。为此,本小企业已依法向××法院提讼,反诉某大型乙企业侵犯本小企业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要求某大型乙企业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两讼尚处在审理当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如果没有或有事项,则在附注中声明:“截止资产负债表日,本企业无需披露的或有事项”即可。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小企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有关小企业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的撰写本文鉴于篇幅不再举例。如果小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则不用专门撰写该项内容。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把纳税调整过程列示说明。

【例10】某小企业2012年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24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业务招待费3万元;2013度该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实际发生招待费1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34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2013年应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

【辨析】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2012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限=200×15%=30>24+8=32,超过上限2万元,结转到下年。

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限=300×15%=45>34+10=44,2013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比上限少1万元,2012年结转的2万元可以在2013年扣除1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扣除上限=300×5‰=15>1×60%=0.6,2013年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0.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0.4万元。

2013年应纳税调增的金额是调减0.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业务招待费0.4)万元。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是指小企业存在能够影响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的事项。如果存在,则详细说明,以免误导报告使者。如果没有则声明:“截止到本报告日,本企业无需披露的其他主要事项”即可。

参考文献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5篇

摘 要 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简称广电网络公司)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经营性单位,但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账立制并开展业务,事业单位的账务管理与企业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缺失可比性、全面预算和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合理性不够完善,针对广电网络公司财务问题的特殊性,文章就其账务处理过程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 广电网络公司 账务处理 问题

当前全国范围内广播电视系统正处于省、市、县三级台网分离阶段,剥离出的广电网络公司经资产评估独立运营,组建一省一网并最终实现全国广电网络整合,但是眼下广播电视台和广电网络公司针对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存在很多的弊端,广电网络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其财会制度与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是紧紧相连的,因此在管理中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控制,针对广电网络公司的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结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来进行系统规划,探讨解决资产评估标准不一,账务处理难以统一等问题。

一、相关网络资产入账核算

(一)评估网络资产初始入账

评估目的是为台网分离涉及的广电相关资产提供价值参考,目前行内通用做法是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评估采用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评估范围包括存货、设备类资产、网络类资产,首先对各项资产进行账表、账账核对;其次,存货、固定资产(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网络类)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存货:系为原材料,主要包括电缆、光接收机、机顶盒、网络箱、有源EOC设备多口终端等。设备类:设备主要包括场强仪、光发射机、光时域发射仪、光接收机、皮卡车、电脑及空调等。网络类: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小区接入网(城镇和农村)、管道及机顶盒,该部分资产为企业账外资产,是资产评估机构重点评估的资产范围,涉及了具体的人工、管线等成本分摊,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由于目前全国标准不同计算口径差异,评估资产存在相互认可度不高。从浙江全省评估情况看,统一按照浙江华数制定的评估标准执行,评估的县市网络资产可比性较高。

(二)网络工程完工入账

网络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账,资产入账与原先存在本质区别。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网络工程完工入账中针对光缆、电缆、小区接入网(城镇和农村)在建的项目都要对账单进行系统性的核对,目前行业内普遍采用劳务外包,本单位仅提供工程材料,当领用工程材料时,借:在建工程,贷:库存材料;完工验收结算后,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应付账款-工程款;如果是管道工程,则依据投资比例分摊的成本,在工程结算后“固定资产”入账。分工程相关项目在工程施工处归集,最后完工时一次性转“固定资产”,并要将账单计入公司的系统账单中,需要注意及时入账的问题,了解项目的预算与结算在日期和金额的差异性,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采取项目跟单。区别对待长期待摊费用,比如网络机房的装修费,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应计入固定资产。

(三)机顶盒相关入账

机顶盒属于广电网络公司比较特殊的固定资产,由于存在销售或赠送的不同形式,各地理解有差异,机顶盒成本是按照实际支付价格以及税务上成本反映,并加计包装、运输、杂费等进行成本的核算。目前浙江省内普遍做法,是主要区别赠送和销售机顶盒分别核算,第一种特征“以赠送为目的”,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入时,借:库存商品―高清机顶盒/普通机顶盒,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售出时,借:固定资产,贷:库存商品―高清机顶盒/普通机顶盒;与第二个特征“以出售为目的”有区别,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对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应每月计提折旧,库存机顶盒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减值。

二、网络公司后续核算

(一)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广电网络资产的特点,经常存在在建工程量大,工程验收结算不及时等问题,但是根据规定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暂估入账,在下月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2、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确定,会计要求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实务工作中则多为参考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电子设备3年,运输工具4年,办公设备5年,机器设备10年,房屋建筑物20年,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残值率为5%,网络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为10年。折旧费用分摊时应对使用资产归类,可以分别或汇总算出折旧额,再做如下会计分录,借:成本(生产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用)/管理费用(管理部门用),贷:累计折旧。

(二)成本分摊核算

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职工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为职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等。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工程施工,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涉及到收费相关的成本列支。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房税、印花税等。

(三)经营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统称为留存收益。公司制企业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广播电视台作为差额事业单位,需通过网络公司盈余予以补助,网络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就目前财务制度,意味着在网络公司盈利情况下,交纳25%企业所得税后,广播电视台获得税后利润分配。如税前分配,可采取房屋租赁费(房屋产权属广播电视台)等措施,涉及交税成本,收益份额也较小。可争取税收政策,减少运营成本。

三、网络资产运营效益评估

(一)完善财务绩效评估

根据审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定,广电网络公司应当开展年度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投资方政府部门或广播电视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不同财务数据之间,还有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等,通过测试企业各种交易和账户余额以及列报的具体细节等,直接识别财务报表,判断其是否存在错报等,促使广电网络公司提高财务数据的可靠性。通过审计同时促进广电网络公司财务核算、预算以及管理制度的完善,应用数理统计理论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预测结果,对资金的整合、配置,以及利润目标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从而完善董事会、下属机构、人员的薪酬和目标考核评估体系。

(二)加强财务风险评价

广电网络公司应当学习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预警制度。按照在广播电视网络节目和产品销售风险战略分析中,识别出的各种重大战略风险和重大交易类别,公司管理层要确定出关键的环节,并认真的逐一分析影响广电网络公司目标实现的关键经营环节。在财务管理的审计过程中,要将经营环节分析侧重于广电网络公司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例如栏目的策划、制作的计划,以及选择播出节目和销售价格、合同等。加强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建设,提高监事会参与程度,必要时聘请风险专家介入等加强风险识别。同时加强风险考核,制定科学考核机制,评估业绩与风险一同考虑。

(三)深化财务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和全面控制是现阶段财务管理方法中新出现的两种,这两种方法改善了阶段性核算和事后核算存在的问题。深化财务预算管理,可以显著提高广电网络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将财务管理与创新方法紧密结合,使部门的财务控制、财务预算及管理更加全面科学化,要采用“逐步推进”的战略,使部门各项指标与制定标准靠拢。优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按照构思设想、启动项目、分析研究、监督评估的模式,实施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模式,使资金上缴、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资金申请、采购等符合事业单位具体工作流程的系统化和信息化,以加强对于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整合网络公司财务报表体系建设

(一)完善网络公司报表体系。

广电网络公司会计制度改革,要以会计报表结构改革为主,突出会计的主体性地位,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广电网络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有本质区别。主要关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准确性,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核算分摊的合理性以及对所得税额的影响等变化;启用现金流量表,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现金流量的影响因素,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为决策提供依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关注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为遵循重要性及时性原则,应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完善报表体系。

(二)完善合并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又称合并会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广电网络公司作为广播电视资下的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报表的处理,一般来说按母公司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则调整子公司的账务处理原则,将企业账务调整为事业单位账务,并对合并报表进行系统的审核,这样的合并报表有利上级政府部门的考核评估。如考虑重要性原则,可剥离出台属广告中心与网络公司的账务,按企业准则合并编制报表。合并报表要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统一日期收集相关资料,合并报表达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五、结束语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广电网络公司的财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实现广电网络公司财会制度的不断优化,要结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来实现保证广电网络公司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发展。同时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也要不断进行相应的更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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