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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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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

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行为――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被迫违约行为。被迫违约是借款人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得其收入受损,而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与银行估计产生的偏差。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借款人突发的意外事故如疾病、失业等导致其家庭收入下滑,以致其无法再按期支付剩余贷款,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无关。

(二)理性违约行为。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权衡损益后,认定继续偿还贷款的成本比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要更高,并且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也将如此,那么借款人根据经济利益原则进行判断的结果是停止还贷。与被迫违约不同,理性违约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受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而与其实际支付能力无关。

(三)恶意违约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也没有对居民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的专门机构,所以作为贷款人很难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同时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众多独立的个体,而且其还款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0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很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波动,往往就造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恶意违约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一)借款人特征。(1)借款人年龄。一般来说,年轻人刚开始工作,心理还不很成熟,收入也较低,但富于冒险精神;随着年龄的增加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心理开始成熟,考虑问题比较全面,收入也有大幅提高;而当年龄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心理上趋于保守,收入也会有下降。因此,借款人年龄可能会成为影响贷款违约的一个重要因素。(2)借款人性别。已有研究认为,借款人的性别对住房按揭贷款的违约风险有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基于男人和女人在风险偏好上的不一致性。因此将借款人性别作为影响贷款违约的一个重要因素。(3)婚姻状况。婚姻状况的不同意味着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同,即家庭收入是来自于借款人一个人的收入还是已婚夫妻双方的收入。(4)教育程度。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填写的最高学历来代表其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借款人的学历越高,找到工作的可能性越大,在相同的行业背景下其收入可能越高,且收入稳定性也高。因此,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5)户口性质。按照户口所在地不同,可将借款人分为本地借款人和外地借款人。由于信贷资料有限,很难在借款数据中区分借款人购房是自住还是投资,因此,只能选择间接指标“户口所在地”来代替借款人购房目的。(6)单位性质。这是研究影响贷款违约因素的一个特殊性指标。众所周知,在我国,不同性质单位的员工,其实际收入的差距与稳定性都有着很大的不同。(7)行业类别。即使单位性质相同,处于不同行业的借款人收入水平也有着较大的差异。(8)职业类型。该指标是用来衡量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其未来财务变动和财务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借款人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无法测定,因而考虑用借款人职业类型这个间接指标来代替。(9)技术职称。技术职称是客户工作能力的见证,相对来说,有各等级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优秀教师等职称的借款人,往往信用较好。(10)家庭月收入。这个指标是从借款人整个家庭绝对收入角度研究按期还款的能力、研究贷款发生违约的可能性。(11)月还本金。这个指标是从绝对支出额角度研究借款人每月还款的压力、研究贷款发生违约的可能性。(12)月还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这个指标综合了前述两个绝对指标,直接反映了借款人家庭因贷款而承担的债务情况。(13)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14)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如果借款人配偶每月也缴纳了公积金,则可以进一步降低贷款违约风险。(15)个人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有比较完善的征信系统,能够及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显然,拥有差的信用记录的个人,其违约风险越大。(16)申请次数。显然,多次申请过贷款的个人,其违约风险可能越大。

(二)房屋特征。(1)房屋性质。即贷款按揭的房产是期房还是现房。如果是期房,从借款人办理贷款到拿到房子还要一段时间,会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借款人对房子的期待和还款意愿。(2)房屋面积。房屋面积主要反映了人们对居住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反映了借款人的收入现状或其未来预期,间接反映了借款人未来的偿还能力。(3)房屋单价与市场平均价格比。房产价值是决定借款金额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贷款的最终保证。

(三)贷款特征。(1)贷款价值比。贷款价值比就是贷款额度与抵押或者质押物价值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了借款人初期的权益投入。在购房时,借款人初始投入的权益比例越大,在借款人收入水平、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借款人月还款负担也越小,发生违约事件的可能性就越低。(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越短,借款人月还款金额越大,还款压力和财务负担就越重,发生还款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低;同时,期限越短,借款人在按揭房权益中积累的属于自己的部分就越多,对借款人而言,逾期直至实质性违约的潜在权益损失也越大,借款人在短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贷款发生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较小。(3)还款方式。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如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按年递增递减法、等本按月计息法、双周供等,借款人选择采用较多的是前两种。由于这两种方法在还款总金额、前后还款压力上不同,所以不同年龄段的借款人会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在一般的情况下,等额本息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金要多,而且贷款期限越长,利息相差越大。(4)首付比例。显然,首付比例越高,其违约风险越低。

(四)区域特征。区域特征对借款人收入稳定性和未来房产价值有着重要影响。房产升值将导致借款人住房权益的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能力也同样增强,因此,在一个房价上涨的环境里,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会下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指标量化

(1)借款人年龄的量化。根据不同年龄段人口收入、职业稳定性等因素划分为不同区间,分别赋值为:25岁以下分值为2分,26-30岁分值为5分,31-35岁以下分值为8分,35-40岁分值为10分,41-45岁分值为8分,46-50岁分值为5分,51岁以上分值为2分。(2)借款人性别的量化。一般而言,女性比男性更加保守,因此男性风险度高于女性,这里将其分别赋值为:女性分值为2分,男性分值为1分。(3)婚姻状况的量化。类别分为已婚有子女、已婚无子女、未婚、离婚和再婚,前三者的风险度依次升高,考虑到婚姻的变化可能使借款人变得更加理性,因此,离婚和再婚者的风险度有所降低。(4)教育程度的量化。借款人的学历被划分为六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电大、高中/中专/技校、普及教育及以下。为了统计分析的方便,我们讲上述学历归纳为五个等级,分别赋值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分值为9分,本科分值为8分,科/电大分值为6分,高中/中专/技校分值为4分,普及教育及以下分值为1分。(5)户口所在地的量化。该指标被分为四种类型,分别赋值为:本地城镇户口分值为5分,本地农村户口分值为4分,外地城镇户口分值为2分,外地农村户口分值为1分。(6)单位性质的量化。借款人的单位性质被划分为七类,对不同性质的单位,我们按照对其收入多少的一般认识由高到低分类并赋值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值为15分,三资企业分值为13分,股份制企业分值为10分,民营企业分值为6分,个体工商户分值为5分,退休领退休金分值为8分,其他分值为1分。(7)行业类别的量化。借款人工作单位所处的行业类别被划分为八类,我们按照对其收入多少的一般认识由高到低分类并赋值为:公务员分值为10分,科研教育医疗分值为9分,金融电信电力分值为8分,注册事务所分值为6分,邮政交通公用分值为5分,媒体文艺体育分值为5分,工业商业贸易分值为4分,其他分值为2分。(8)职业类型的量化。首先依据单位性质,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然后再划分不同性质单位的职业类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类型赋值为:厅局级以上分值为10分,处级分值为8分,科级分值为6分,一般干部分值为4分,其他分值为2分。(9)技术职称的量化。技术职称被分为四类,分别赋值为:高级分值为5分,中级分值为4分,初级分值为2分,无职称分值为1分。(10)家庭月收入的量化。家庭月收入被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赋值为:10000元以上分值为12分,8000~9999元分值为10分,5000~7999元分值为9分,4000~4999元分值为8分,3000~3999元分值为6分,

2000~2999元分值为4分,1000~1999元分值为2分。(11)月还本金的量化。月还本金被分为六个档次,分别赋值为:500元以下分值为6分,501~1000元分值为5分,1001~2000元分值为4分,2001~3000元分值为3分,3001~5000元分值为2分,5001元以上分值为1分。(12)月还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的量化。月还本金占家庭月收入比例被分为六个档次,根据已有数据计算而得,分别赋值为:0~10%分值为10分,11~20%分值为8分,21~30%分值为6分,31~40%分值为5分,41~50%分值为2分,50%以上分值为0分。(13)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量化。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被分为五个档次,分别赋值为:800元以上分值为12分,600~799元分值为10分,400~599元分值为6分,200~399元分值为4分,199元以下分值为2分。(14)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量化。(15)个人信用记录的量化。个人信用记录情况被分为五种类型,即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16)申请次数的量化。申请次数被分为两种情况,即首次和多次,分别赋值为:首次分值为5分,多次分值为2分。(17)房屋性质的量化。房屋性质被分为两种类型,即期房和现房,分别赋值为:现房分值为5分,期房分值为2分。(18)房屋面积的量化。房屋面积被分为四个档次,分别赋值为:100平方米以上分值为6分,90~99平方米分值为4分,80~89平方米分值为2分,79平方米以下分值为1分。(19)房屋单价与市场平均价格比的量化。(20)贷款价值比的量化。贷款价值比采用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的比值来表示,其值越大,分值越低,被分为六个档次,分别赋值为:0~10%分值为10分,11~20%分值为8分,21~30%分值为6分,31~40%分值为5分,41~50%分值为2分,50%以上分值为0分。(21)贷款期限的量化。贷款期限被分为三个档次,分别赋值为:5年以下分值为10分,6~10年分值为8分,11~15年分值为6分,16~20年分值为4分,21年以上分值为2分。(22)还款方式的量化。还款方式被分为两种类型,分别赋值为:等额本金法分值为5分,等额本息法分值为3分。(23)首付比例的量化。(24)区域特征的量化。商品房价格指数被分为四个档次,分别赋值为:100以上分值10分,90~99分值为8分,80~89分值为4分,79以下分值为0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效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严格的的贷前审核制度。针对贷款人,要着重考察贷款人的实际情况、购房需求是否与申报的情况一致、是否存在假按揭行为,同时还要确认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对借贷款所在单位及从事的职业等信息,判断贷款人申报收入的合理性。加强对开发商的考察,防止欺诈行为。首先要了解开发商的信用情况;其次要了解开发商的经营情况;第三要了解开发商的开发项目的情况,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是不是存在一房多售的情况。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排除担保房产的市场不确定性的影响。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贷款风险预警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中心建立审贷委员会,参考风险预警系统报告的结果,完善项目贷款的审批机制,建立并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与应急应变机制,及时反馈贷款者的资产质量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应变步骤与措施及不良贷款清偿和核销管理制度。

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发动农户进行农房改造等措施,切实解决好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城市安居工程

用5年时间(从2008年起至2011年止),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71套、建设廉租住房365套、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等措施,解决全市现有3484户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修改和完善我市社会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

(二)农村安居工程

全市农村现有居住泥砖房的农户20.2万户,计划在2008--2011年每年改造2万户。全市农村钢混结构住房比例由*年的63%提高到2011的80%。

三、实施步骤

(一)城市安居工程

2008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75套,购、建廉租住房133套,其中市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4套,购、建廉租住房40套;*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4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套,购、建廉租住房5套;龙川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2套,购、建廉租住房25套;紫金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23套,购、建廉租住房31套;连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套,购、建廉租住房2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512户,补贴资金总量127.5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82户,补贴资金总量20.4万元。

2009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50套,购、建廉租住房110套,其中市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3套,购、建廉租住房24套;*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2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套,购、建廉租住房5套;龙川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6套,购、建廉租住房26套;紫金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91套,购、建廉租住房35套;连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套,购、建廉租住房8套。2009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548户,补贴资金总量136.5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86户,补贴资金总量21.4万元。

2010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86套,购、建廉租住房64套,其中市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6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套,购、建廉租住房5套;龙川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0套,购、建廉租住房16套;紫金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40套,购、建廉租住房14套;连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套,购、建廉租住房5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548户,补贴资金总量136.5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96户,补贴资金总量23.5万元。

2011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60套,购、建廉租住房58套,其中市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2套,购、建廉租住房10套;*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和平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套,购、建廉租住房5套;龙川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4套,购、建廉租住房12套;紫金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12套,购、建廉租住房14套;连平县购、建廉租住房5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548户,补贴资金总量136.5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96户,补贴资金总量23.5万元。

(二)农村安居工程

每年资助贫困农户6000户以上(贫困农户或整村推进扶贫示范点农户),发动农户自力更生完成改造14000户。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乡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城乡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市长刘小华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张丽萍、潘安,市长助理李扬达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解困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解困办和市扶贫办要及时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区。各县区要确定专门机构,在开展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逐年解决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加强审核把关

严格把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审核关。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是: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是: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其中市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

严格把好贫困农户农房改造扶持对象的审核关。只有列入县扶贫办计划的贫困农户,才能享受每户5000元补助。具体程序是贫困农户向村委会报名,村委会每年在12月底前汇集第二年建新房贫困农户名单,报镇(乡)审核后,再报县扶贫办申请列入补助计划。贫困农户向村委会、镇(乡)政府申请建新房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核。以下几项不能享受5000元补助:非农村户口的;非贫困农户;一户(以户口本为准)多房(址)的;申请的宅基地处易受地质灾害损害地方的;农户不与所在镇、村签订协议,保证在新房建成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的。

(四)落实建设资金

城市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主要有四条:一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二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部分;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的余额;四是争取省政府补助。农村安居工程按每年帮扶6000户贫困农户、每户扶持5000元计算,每年共需资金3000万元,其中每年争取省财政支持1000万元,深圳市对口帮扶资金每年安排资金约150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各县区财政共安排200万元,社会筹集100万元以上。

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城镇社会保障;社保权益;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保缴费负担;社保统筹层次

中图分类号:D632.1;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5000110

一、引言

“十”报告指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将其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社会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应享受的最重要的社会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覆盖这部分人群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不仅关系到“十”报告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涉及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我国学术界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重要性方面保持高度一致,并且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把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视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终极目标。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思路、框架体系、统筹方式等具体问题上则众说纷纭,分歧争论较多,特别是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路径选择上,存在着“农保模式”(杨立雄,2004;蓝春娣 等,2004)“城保模式”(章旭莉,2006)“独立模式”(王家宝 等,2007)以及“分层分类保障模式”(郑功成,2002;刘传江 等,2008;韩俊强 等,2012)的明显分歧。学界的广泛讨论唤起了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的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并有效助推了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的积极行动,形成了实践层面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种地方模式,如北京的“独立-衔接模式”(张瑞凯,2011)、广州的“进城模式”、上海的“独立模式”(石宏伟 等,2007)等。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有效地实现了部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但这些“百花齐放”式处理问题的手笔,也留下了十分明显的问题与麻烦。正如批评者指出的那样,社会保障作为我国“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碎片”,又分化为地方自主制定、操作的多种模式形成的进一步碎片化(谢立凡 等,2011)。高度碎片化成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特征,兜底的“安全网”千疮百孔。在实践中,农民工则用退保、拒保等实际行动表达了对碎片化社会保障的强烈不满,社会保障部门尤其是流出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纷纷陷入征缴扩面难、转移接续繁杂、投诉纠纷不断等诸多困扰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难度实际上进一步增加而非减少。

随着国家实施的中部崛起战略、“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政策利好,特别是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湖南的城镇化、工业化迅速发展,省内流动和外省回流的农民工数量也相应显著增长,农民工问题日渐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而突出的问题。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湖南省的基本做法是将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做法在规模以上的企业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但问题也仍然存在,特别是对农民工个体户、在小微企业就业以及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社会保障问题仍然是其城镇生活中的重要忧患。

为此,本调研组赴长沙、郴州、株洲等地开展了访谈、问卷调研中,共发放与回收问卷1 200份,其中长沙500份、株洲300份、郴州400份,本文中提到的问卷调查数据均来自该问卷的统计结果。同时,该次调研还在长沙市、郴州市举行了农民工代表座谈会2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住建、公安、工会等单位主要领导和社区干部、工厂负责人会议3次。史术高、钱胜、邓秀华等同志为调研以及本文的写作做出了许多贡献,在此一并致谢。 等形式的调研,对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具体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切实实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立足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既要解决并防止进一步的社会保障碎片化,又要综合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特点,更具有操作意义的做法无疑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在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根据农民工的群体特点与需求状况,通过降低准入条件、完善与协调政策、创新管理方法等措施,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样,既能减少未来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的路径,更加有利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更加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分属城乡两个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民工作为一个由农村向城镇流动的特殊群体,已经可以享有城镇大部分社会保障权利。这种制度安排,突破了农民工原有的户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城乡二元社会制度的樊篱,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融入城镇提供了保障。

1.在社会保险方面,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已经没有制度障碍

自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以来,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即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尤其是2003年以来,农民工工作更加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人社部先后密集出台了一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与办法(如表1),进一步破除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种政策障碍,基本建立起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随着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逐渐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从无到有,逐年增加,截止到2012年底,湖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达到20.5万人、14.5万人、219.8万人。

2.在住房保障方面,面向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开始起步且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在许多文件中都对农民工住房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如表2)。2007年前的政策主要侧重于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2007年后则正式提出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近年来,湖南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各地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供应范围。2010―2012年,全省共开工建设公租房15.98万套;2013年计划开工建设13.56万套,与2012年比,公租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占比由24%提高到40%;截止到2012年底,约有40万名农民工入住公租房。

3.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在户籍地享受农村低保和大病救助等保障

当前我国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都是基于户籍制度来建立和运行的,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因此,湖南省的农民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尚无法获得城镇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但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农村低保和大病救助等。这种制度安排,是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的,虽然不尽合理,但有其现实必然性。比如,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不能不考虑城乡基本生活成本和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2005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06.03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2007.08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2007.12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 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可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住房租金补助等方式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2011.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2012.05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现实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农民工的现实需求。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工定居城镇的意愿强烈,其中43.9%的农民工准备定居城市,还有10.3%的农民工准备定居县城或镇。从理论上说,想定居城镇的农民工应该积极参加城镇社保,但据社保部门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湖南省农民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4.98%、3.52%、53.35%,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更是少之又少。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

1.社保缴费负担重

一是费率高。当前湖南省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与国家规定一致,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约为43%。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的总费率在32%,个人承担费率为11%。与美国、英国等社保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社保缴费率明显偏高。以养老保险为例,美国缴费率为12.4%,我国为28%。二是费基高。湖南省社保缴费费基是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 336元(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远远超出农民工主要就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加重了农民工及其工作单位的负担。一方面,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千方百计地逃避缴费或变相地少缴、不缴;另一方面,农民工个人缴费金额超出农民工当前的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当期生活水平,不少农民工为了维持当前的生活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参保权利和社保的未来收益。总之,种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不起、不愿缴。

2.社保权益维护难

一方面,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例子屡见不鲜。而社会保险执法因无法获得准确的用工单位信息、执法人员不足等因素的限制,只能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被动实施,很难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社保权益。另一方面,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积极性依然有待提高。问卷调查显示,在遭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时,只有33.1%的农民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16.8%的农民工选择采取法律途径,两者相加其比例尚不足50%;29.6%的农民工选择不维权或用辞职等方式解决问题(如表3)。而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主要依靠熟人介绍工作等就业特性,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在少数,这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社保权益维护的难度。

3.住房保障不能满足需要

近些年来,湖南省建设了大量保障性住房,但由于户籍限制,农民工不能享受廉租房、经适房等住房保障;而部分面向农民工的公租房,由于起步迟,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需要。目前,仅有4%的农民工入住公租房。绝大多数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主要靠三种途径:临时工棚、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和自租房,这些住房普遍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人口密度大,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同时,现有的公租房主要是集体宿舍,且大多位于工业园区,周边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不足,没有考虑解决部分农民工家庭生活特别是子女教育的需求,无法帮助农民工及其家庭实现城市定居。

4.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对社会保障服务的便捷性要求较高,但现有的社会保障服务效率与农民工就业的流动频率之间矛盾突出。如社保经办机构规定,每月1―10日需完成保险异动,对于农民工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而言,社保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又如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分为五个不同窗口,有些地方甚至在不同楼层,极大影响了社会保险办理工作效率;还如工伤需要2个月才能得以审批认定,从申领待遇到待遇发放又需要至少2个月;等等。此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因归口管理单位不一,部门之间协调难、实际操作难的问题较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5.农民工对政策认知简单粗浅

农民工对其社会保障政策认知粗浅,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参与度。农民工参保率低与因政策不熟悉而造成的不信任、担忧等原因有很大关系。问卷调查表明,农民工对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参保办法、转移接续等政策认知大都停留在简单粗浅阶段,完全不了解政策者众多,真正熟悉政策者甚少。其中,对各类社会保险政策非常了解的比例不超过8%,对城乡社会保障衔接转移政策非常了解者甚至不足2%;对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完全不了解者的比例均超过44%,对城乡社会保障衔接转移政策完全不了解者的比例则高达61.4%(如表4)。

四、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

1.社保资金运行紧张

主要体现在职工养老保险方面。2012年,湖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515.1亿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149亿元;总支出414.0亿元,剔除财政补助当期缺口近50亿元。如果维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变,预计2013年底职工养老保险当期收支达到盈亏平衡,从2014年开始,收支将出现刚性缺口,并逐年扩大。截至2012年底,湖南省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基金635.9亿元,剔除中央和地方财政累计转移支付832亿元,基金累计负结余196亿元,加上未做实个人账户405.5亿元,湖南省职工养老基金缺口601.5亿元左右。湖南省养老基金运行紧张,对拓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带来两大影响:一是为保平衡、保发放,在现有覆盖面不宽的情况下,无法降低收费标准,而高费率和费基反过来又影响了覆盖面的拓宽;二是因统筹基金不能满足当期发放,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来弥补统筹基金缺口,成为只记金额没有存款的空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任度。

2.社保统筹层次低

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资金需要中央层级的收支管理系统来进行资金归集、保值增值,形成抵御老龄社会这类系统性风险的资金池。但目前我国仍实行收支“以县市级统筹为主,各地分散管理”的制度。湖南省虽然名义上已经实现社保资金的省级统筹,但实际上只在县、市层级上实现了统收统支,省级只掌握调剂资金。社保统筹层次低,各地政策办法不一,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带来三大影响:一是影响转移接续,特别是跨省的转移接续。以养老保险为例,广东省东莞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费率为11%,低于湖南省的12%,按照当前的政策,统筹基金需要按12%的费率进行转移,如从东莞转移至湖南,则东莞需要补贴1%的统筹基金。而如果农民工退保的话,仅带走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的资金并不能带走,而是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统筹基金中。因此,广东省社保部门向湖南省转移社保统筹基金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鼓励农民工退保以减少社保统筹基金转移数额。二是影响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与东莞相比,湖南省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总费率高出17.55个百分点,养老保险费率高出9个百分点。大部分从沿海转移到湖南的企业和农民工对此都十分不满。三是影响地方政府拓宽参保面的积极性。有的地方为降低企业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把降低社保要求作为招商条件,甚至借保护企业之名抵制社保费征收。

3.一些具体制度和执行办法忽视了农民工的权益

一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在参保地缴费不满15年的农民工应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许多农民工平时以高标准缴费,因不满15年,只能在户籍地按农村养老保险领取低标准的养老金。这对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是很不公平的。

二是农民工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险法虽然规定补缴必须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才能进行,并未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具有城镇户籍;但在社会保险操作实践中,却仅有城镇居民才能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关系后,只能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申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同城镇失业者一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就业形态不断转换,有时是职工,有时是灵活就业人员,有时是农民,流动性强,未来定居地、工作地不确定,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农民工完整地享受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权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4.住房保障资源配置不合理

目前,湖南省在保障房建设上虽然也引入了一定的市场运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开发商配建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规划预留土地没有预留保障性住房用地等原因,许多地方的廉租房、公租房都由政府承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甚至无基础配套设施,保障对象不愿入住,大量资源被浪费。同时,在分配方式上,由于准入程序、准入条件、租金标准、轮候规则、退出条件和办法等不完善,保障房分配也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5.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滞后

目前,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中的廉租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内容只向城镇居民开放,农民工要享受这方面的保障,必须先落户进城。但对自愿放弃农村户口和土地的农民工,如何优先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并由政府或在土地收益中支付部分成本,还缺乏这方面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五、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政策改进

完善社会保障政的政策设计,是农民工有保障融入城市的关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课题组,2011)。从根本上说,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搞好顶层设计。“十”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目前,人社部正在制订养老金改革方案。而地方政府在按照国家政策方向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省级层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1.尽快出台降低缴费负担的办法

(1)改革现行缴费基数基准值确定机制

从当前的情况看,有两种办法可选择:一是以上年度全省所有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准,再乘以上三个年度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加权平均增长率,作为新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这样,直接以参保者的实际工资为基础,更加切合参保者的收入实际。二是将统计部门的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作为私营和非私营单位缴费基数基准值,对其分类征缴。这种方式不但不冲击现行制度,且更加符合农民工的收入实际。

(2)适当调整费率

一是实行个人账户缓缴的办法。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可分开缴纳的办法,缴纳了统筹基金后,即记录个人权益,达到退休条件的,在补缴个人账户部分后,核定并计发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待遇调整。

二是对具备一定规模、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农民工社保实行优惠费率。可从其创立之年起或达到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标准的在3年内实行优惠,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4%,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之后每满1年,单位缴费比例增长2%,3年之后达到正常缴费比例。

(3)开辟新渠道帮助农民工群体参保缴费

可探索银行贷款和社保基金垫付缴费的办法。即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在取得参保农民工及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参保人丧葬费或一次性抚恤金作为抵押,从银行自有资金或结余的社保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给其垫付部分养老保险费,按银行利率收息或政府贴息、低息,待其退休后再逐月从其养老金中以一定比例偿还贷款或垫付资金;其死亡后如有余额未偿还的,则从其丧葬费或抚恤金予以扣除。

2.抓紧完善连续社保权益享受的政策

从当前情况看,有两种办法供选择:

(1)职工和居民社保权益分段计算合并享受

一是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实行分段计算合并享受的办法。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各自办法分段核定,合并核发养老金。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不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及其调整;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及其调整。

二是在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实行按险种即时享受、缴费年限分开累计的办法。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失业后,可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待遇。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时,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缴费年限规定,农民工自愿选择相应的险种并补足不足的年限,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允许农民工失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

纵观社保法、国家以及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从未规定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因此,农民工失业后,应允许其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失业后的农民工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新农保、新农合,由其自行决定。

3.全面建立应保尽保的长效机制

(1)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政策不熟悉、认知粗浅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民工家庭等方式,宣传社保政策,使参保人明晰相应权益。形式上,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宣传手段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公益性岗位,聘请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政策宣讲员,让其接受培训后,进企业、进社区,面对面地开展宣传。内容上,多采取“说清理、算好账、举实例”等方法进行宣传,使参保对象能够直观生动地了解参保缴费的好处。机制上,将宣传纳入社会保障日常服务工作体系之中,力求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宣传工作格局,避免宣传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2)构建协调配合的无缝机制

一是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有关工作的前置条件。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契机,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人社、工商、质监、民政、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的责任,强化注册登记、年检年审、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参保缴费前置牵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与涉及企业和公民个人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紧密合作,做到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工作互动,为扩面征缴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做到不漏一家用人单位,不漏一个职工,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社保权益,从技术上堵住农民工的应保未保。

三是制订强制征缴的操作细则。金融、人社、法院等部门应根据社保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的实施细则。对那些恶意欠费、故意逃费、不替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不替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用法律武器征缴社保费,主张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理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目前,作为湖南省农民工就业主渠道的私营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因职责不清、协调难度大,在湖南省当前非公经济比重超过55%的条件下,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私营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未能得到有效、全面维护。因此,应尽快将社保费征收职能调整统一到一个部门,形成从登记、征缴、权益记录到养老金发放的完整的工作服务体系。

(3)搞好维权服务

各级社保部门要创新维权方法,解决参保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一是加强劳动执法检查。把用人单位凭借优势地位强加于农民工的大量无效条款消灭在合同履行之前,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合法权利。可以考虑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相对集中的具有一定声势和影响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尤其是针对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较为严重的私营、民营企业、部分外资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动执法检查,对查处的严重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个案公开曝光,扩大社会效果。

二是畅通维权渠道。各级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应不断完善电话、网络、信箱、等维权渠道建设,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

4.把省级统筹落到实处

(1)推进统收统支,实现调余补缺。

根据险种的不同情况,加大基金统收统支的力度,在较高层次和较大范围内实现基金的统一使用,迅速、有效地缓解困难地区待遇支付的压力,解决基金结余不平衡的问题,放手征收机构不断扩面农民工参保缴费。

(2)落实地方政府征缴责任

强化基金征缴目标责任制。把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实行同级财政兜底的约束机制;统一出台扩面征缴的奖励政策,对于各市县当年超额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部分,由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工作经费。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就业主渠道(如非公经济组织、建筑企业等)扩面征缴的力度。

(3)统筹共享同一统筹层次内的信息

建立符合统筹层次的各险种相应的集中数据库,并从降低运行成本出发,不断提高统筹层次。互通互享统筹层次内不同险种、不同地域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信息,保障农民工等流动性大的劳动者的便捷、顺畅流动。

5.加大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公租房比例。公租房是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取消农民工享受公租房的限制性条件,尽快出台湖南省农民工纳入公租房的准入程序、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和轮候规则等政策,将农民工的公租房占比提高到50%以上。

二是进一步加大公租房的供应量。一方面,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通过政府投资建设、收购、转换、改造等方式扩大公租房的供应量。另一方面,采用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和行政性费用等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投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承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借助社会力量增加公租房供应量。

三是建立阶梯性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只能解决农民工最基本的住房需求,要着眼农民工的长远需求,从推动农民工家庭市民化的目的出发,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范围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探索农民工住房补贴政策,建立起层次有别但又有所关联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刘艳文,2008),通过系统的、完整的住房阶梯政策,帮助不同经济能力的、不同市民化阶段的农民工实现城市住房梦。

6.积极探索户籍、土地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

一是探索解除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城市公共服务与城市户籍的纽带关系,建立工作者凭就业关系享受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实现户籍制度的本质改革。

二是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其规模扩展要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

三是进一步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的农村资产处置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和交易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权益置换城镇公共服务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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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公积金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中等收入陷阱 收入分配 分配差距 政策选择

一、“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的提出

根据世界银行提出的概念,中等收人陷阱是指,“使各经济体赖以从低收人经济体成长为中等收人经济体的战略,对于它们向高收人经济体攀升是不能够重复使用的,进一步的经济增长被原有的增长机制锁定,人均国民收人难以突破1万美元的上限,一国很容易进入经济增长阶段的停滞徘徊期”。从历史上看,很少有经济体尤其是大国能够有效驾驭这一阶段将出现的复杂技术、社会和政治挑战。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许多国家都能够以非常快的速度达到中等收人水平,但很少有国家能够超越中等收人而成为高等收人国家。

一般而言,人均国民收人低于905美元的国家为低收入国家;人均收入在906美元到11115美元之间的都属于中等收人国家。在中等收人国家行列,又包括两个层次,即在906美元到3595美元之间为低中等收人国家;介于3596美元到11115美元为高中等收人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的则属于高收入国家。2008年,我国人均GDP为3315美元,已进入中等收人国家的范畴。在这一区间内,我国经济仍然具有快速发展的机遇,同时这一时期也是转型的关键时期。2010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4415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我国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将向高收入国家冲刺。国际经验也表明,在这一阶段,极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从世界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但是一旦陷入该陷阱,将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走出来则是具有很多典型的例子,因而我国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规避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二、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

在中等收入阶段,导致国家间产生分化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关系。比如,在上世纪80年代,成功实现了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跃升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其收入分配政策基本上是比较公平的。相反地,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它们的收入分配政策则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因素。

第一,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已经成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际经验。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至始至终将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在国民经济和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幅达10.9%、16.3%的前提下,抓住时机积极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大力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全面提高社会各阶层的工资收入,构建起了大众消费社会,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自上世纪70年代起推行“新村运动”的韩国,相继制定措施来大幅增加农户收入,之后又重点实施了收入、医疗、教育、居住四项基本保障计划,实现了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而新加坡政府则在上世纪60至80年代,把工作重点放在充分就业和高质量推行政府组屋政策上,90年代后又设立医疗保健基金、教育储蓄基金、公共援助津贴等,这些资金绝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拨款。台湾在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内,工资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从1951年的40.8%增加到1979年的60.8%,而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则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

拉美等国家的做法则相反。上世纪7七十年代,拉美国家基尼系数就已经介于0.44至0.66之间,巴西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仍高达0.64,所以拉美被视为全球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地区。在一些拉美国家,贫富差距非常巨大,奢华的富人区与简陋的贫民窟形成了巨大差异。这种两极分化格局使社会结构呈极出不稳定的的状态,导致了社会和政局不稳,并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拉美在引入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后,本以为经济增长自然会带来社会状况改善,但却适得其反:贫富分化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进一步加剧的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寻求社会公正、反对贫富分化的民意支持下,拉美左翼力量迅速崛起,左翼政党先后在拉美多数国家上台执政。但是到2010年底,拉美贫困人口的比例仍高达30%以上。

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警示意义。无论是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等国还是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等国,它们能否成功跨越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效解决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导致跨越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所以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应在于调整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符合我国的国情。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较高,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开始逐渐扩大,且在速度上呈现出由缓慢到日趋加速的态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都保持了高速增长,这是我国历史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居民收入分配来源渠道多样化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多元化,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间的经济利益重新调整幅度加大、频率加快,我国的基尼系数呈现出迅速上升、日趋加速的趋势。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基尼系数稳定在0.16的水平。而从1984年开始,基尼系数一路攀升,到2007年已达到0.473。一般说0.2之下叫“高度平等”,0.2到0.4叫“低度的不平等”,0.4以上叫“高度不平等”,我国现在0.473确实是不平等的问题比较突出。另外,20%的高收入和20%低收入户的倍数也在不断增大,在城镇是8.9倍,农村是6.7倍,平均在7到8倍左右。我国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数量很大,现在的收入结构中,我国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合计占总人数的64.30%。从收入分配差距变化的空间范围来看,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以城乡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为主向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全面存在的格局转变。

我国现阶段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持续加剧,如若超出一定的程度,则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不稳甚至社会动乱,并将严重影响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进程。因为从供给关系上讲,社会不稳定会直接阻碍生产活动,降低生产效率和产出水平。即使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也会间接影响到产权的稳定和投资的效率,加大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影响到投资者进行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从需求关系来看,过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还会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导致经济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阻碍经济发展。收入分配之所以能够影响消费需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在平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收入不平等程度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会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等,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会越小。因此,只要存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收入分配不平等增加就会降低消费需求和社会有效需求。

三、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政策,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改变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状,进而进一步缩小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是实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理性选择,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大力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城乡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改变这种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而要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首先就是要加快城镇经济发展,使得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能够吸收农业部门过多的剩余劳动力。同时,当农业中过多的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促使农业通过实现机械化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达到农业乡村部门经济和城市部门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工农劳动力边际产值间的差距,最终能够缩小城乡差距。同时还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户籍管理体制,消除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之间的等级差距和流动限制,从而消除城乡居民的歧视性待遇,实现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动。龙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负,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将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都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

第二,统筹区域发展,进一步缩小地区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持续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对于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意义重大。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格局来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发展比较落后,这些地方主要还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目前要缩小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首先是要实现东部产业的转移,这就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中西部,缩小中西部同东部之间产业方面的差距,促使东部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提升东部地区本身的产业结构。其次,还需要通过财政政策支持中西部,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减少经济中的寻租行为和非市场交易行为,提升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包括制度方面的投资软环境和技术方面的硬环境,这也是使得东部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因素。最后,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科技教育投资,提高中西部地区的人均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从而提高人均教育程度,以提高中西部人力资本水平。

第三,提高劳动收入占比,缩小资本劳动收入差距。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无限劳动供给的存在,城市经济的增长过程总是工资低增长下的劳动资本收入比的下降,这使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之间不平等日益加剧。为了缩小劳动和资本收入之间的差距,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让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加。资本收入不断增加,劳动收入不能得到增加,那收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如果劳动生产率增加了,企业效益增加了,物价变动了,劳动者的工资就应该增加。另外,必须改变东部地区这种单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粗放性扩张的发展模型,提升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使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逐渐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而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中西部转移。所以,提升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应该同步进行,这是一个经济增长方式转化的两个方面。在调整东部经济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劳动密集贸产业结构向西部转移,这既可以提高东部地区劳动收入的比重,扩大中产阶级的比重,缩小东部地区内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又可以使得中西部地区的剩余劳动力在本地就业,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等,有利于降低地区间收入不平等。当然,要实现这种产业结构的转移,除了要对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实行政策支持外,对东部地区也应该形式区别性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么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在东部地区应该给与政策上的优惠以鼓励其发展,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则应该使用政策上的倾斜措施促使它退出东部地区。

第四,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改革以来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持续加剧也是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垄断。因此,要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完善经济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是唯一的措施。由于垄断有时可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构,所以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机制,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国外大都制定了反垄断法。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大部分的垄断行业都是一些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的、由国有企业垄断的部门和行业,比如金融中银行和保险、铁路、邮电和电讯、水电部门。针对我国的国情,要从根本上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一是要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金融、铁道、邮政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抓紧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为打破垄断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并促进垄断行业深化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在根本打破垄断前,先采取一些防止垄断的治标措施,主要有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由其自我定价,而是需要公众听证会认可,权力机关要对此进行监管等。三是要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建立垄断行业企业利润和股权收益上缴制度,并对其无偿占用的归全国人民所有的资源征收资源税,再加上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做出回报,采取多种方法剔除垄断行业经营收入中的各种非劳动收入或暴利,清理整顿垄断行业获得过高收入的来源,从源头上加强控制。四是对垄断行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分配加强调节控制。首先要全口径调控,不但要调控工资,同时要调控工资外各种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和企业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其次要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或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或人均人工成本实行双重控制,因为垄断行业基本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应该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其过高收入。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1b-039

(作者单位:湖北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蔡昉.中国经济如何跨越“低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1):13-18.

[2]陈景武.重视贫富分化警惕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10):55-56.

[3]宋晓悟.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至15倍,跃居世界首位[N].经济参考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