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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生态设计
1 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
城市园林植物群落最早的概念是从群落形成的角度出发,即城市园林植物群落,是人们根据植物喜阳或喜阴、喜酸或喜碱、喜湿或喜干的不同生态习性,结合人们的审美需求,搭配而成的。这个概念明确了城市园林植物群落在形成过程中的人工机制和多种目标相互协调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概念的内涵需求和外延需求不断增多,因此需要对它的概念进行更深刻的讨论。目前,在应用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时,其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都依赖于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无法做到将植物群落生态学理论和园林学二者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可以将城市园林植物群落定义为:在一定的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拥有特定的植物群落生态学涵义,能够满足不同视角的植物生态学要求的多种植物的总和。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在城市园林植物群落应用的过程之中,可以部分的满足或具备植物群落的自然特征,但是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着重强调了生态学意义和生态学视角的重要性。
2 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设计分析
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分析,是对其进行科学的生态学研究的重要前提。在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生态学研究之中,可以根据群落的发育情况、地域的地带性规律、植物的外在特征和土壤、地貌、地形等环境形成的自然边界,让具备专业知识的研究人员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客观的科学的分析。但是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由于在人工的影响下,在受到强烈干扰的城市环境之中,会出现破碎化和片段化的状况,因此要对它们进行边界研究、外貌特征研究、边界研究等显得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在自然植物群落中使用的生态学的研究手段,不能完全适用于城市园林植物群落中。可以在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鉴定的过程之中,首先将具有明显边界的斑块作为调查对象,再使用统计的方法,对面积规模进行分级,将城市园林植物群落鉴定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鉴定进行探索的过程之中,可以从人工植物群落的评价着手,讨论城市园林植物群落与自然植物群落的差异性。
在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设计时,要注意提高绿地的使用质量,合理设计人工植物群落。强调从功能对等的角度对植物进行选择,将植物生态群落划分为七种不同的类型,即:保健型、知识型、生产型、抗逆型、防护型和文化型等。在确定出植物生态群落的类型之后,进行具体系统的设计配置。在城市的绿地规划过程中,要将基本的单位确立为植物群落,在建设大量绿地的同时,注意对植物群落的结构进行研究。在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设计时,要针对特定功能的目标要求、特定景观的美学需求和特定的植物群落特征等三个方面,对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进行配置和选择,以得到最优化的城市园林设计效果。首先,制定合理的技术定位。在进行城市园林植物群落设计时,要准确定位其在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整体的绿化技术体系中的作用。在配置植物的过程之中将植物的结构功能放在首位。使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植物景观中得到充分的融合,满足生态和环境在适应生态上得一致性,通过严谨的构图体现出群落整体和植物个体的艺术性,让人们在观赏的过程中体会到其意境美。第二,将具体的植物群落单位及时落实。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将植物群落作为基本单位,有利于对小面积的绿地进行建设并构建具有艺术美的植物景观。第三,设计细化植物群落。配置园林中的植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考虑植物之间的相互配置。其次,园林植物和园林中其它要素,例如:水体、建筑、山石等,要进行合理的配置。在设计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植物的种类。首先按照植物观赏性的特征将其进行分类,然后从颜色、立体、平面和植被的疏密程度等方面进行植物的配置,最终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构图。在设计城市园林植物群落时,要考虑环境效应和环境背景。
3 植物配置方式
3.1 自然式配置
3.1.1 孤植
单株树孤立种植,孤植树在园林中,一是作为园林中独立的庇荫树,也作观赏用。二是单纯为了构图艺术上需要。主要显示树木的个体美,常作为园林空间的主景。常用于大片草坪上、花坛中心、小庭院的一角与山石相互成景之处。
3.1.2 丛植
一个树丛由三五株同种或异种树木至八九株树木不等距离的种植在一起成一整体,是园林中普遍应用的方式,可用作主景或配景用作背景或隔离措施。配置宜自然,符合艺术构图规律,求得既能表现植物的群体美,也能表现树种的个体美。
3.1.3 带植
林带组合原则与树群一样,以带状形式栽种数量很多的各种乔木、灌木。多应用于街道、公路的两旁。如用作园林景物的背景或隔离措施,一般宜密植,形成树屏。
3.1.4 群植
一两种乔木为主体,与数种乔木和灌木搭配,组成较大面积的树木群体。树木的数量较多,以表现群体为主,具有“成林”。
3.2 规则式配植
3.2.1 行植:
在规则式道路、广场上或围墙边沿,呈单行或多行的,株距与行距相等的种植方法。
3.2.2 正方形栽植:
按方格网在交叉点种植树木,株行距相等。
3.2.3 三角形种植:
株行距按等边或等腰三角形排列。
3.2.4 长方形栽植:
正方形栽植的一种变型,其特点为行距大于株距。
3.2.5 环植:
按一定株距把树木栽为圆环的一种方式,可有1 个圆环、半个圆环或多重圆环。
3.2.6 带状种植:
用多行树木种植或带状,构成防护林带。一般采用大乔木与中、小乔木和灌木作带状配置。
4 总结
生态园林通过植树、栽花、种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过程,提高城市的绿地率,充分利用立体多元的绿色植被的生态效应,包括吸音除尘、降解毒物、调节温湿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达到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要求,从而为市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因此,在有限的城市绿地中建立尽可能多的植物群落,是改善城市环境,发展生态园林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园林植物群落的建设理论和实践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融入生态理论学理论也成为城市园林规划的发展趋势。因此,园林设计工作者要充分重视并研究这一趋势,引入生态理念理论进行城市园林设计,提高园林设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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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省 城市设计 编制 空间品质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章编码:
1、城市设计的现实需求与问题
1.1城市设计是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的有效手段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对自己居住的城市空间有了更高的要求,追求更加舒适便捷、富有特色和活力的城市空间及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正是存在这样的客观需求,城市设计开始受到城市建设决策者们的亲睐。如南京市在2013年5月提出将在2015年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的目标。
现代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的“设计”,其根本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人为本”,即为城市居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城市设计不但强调空间秩序、视觉景观、美学价值、建筑与空间的视觉质量等物质要素,还注重人、空间和社会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非物质要素,是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1.2法定规划对城市空间营造指导的局限性
现行法定规划是以处理二维关系为主的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等,这些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功能设施等做出预期安排,协调城市各要素在空间上的关系,达到改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空间关系的目的。其在以包括人和社会关系在内的三维城市空间比如形态特征、视觉形象、使用舒适度和安全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城市的立体空间特色塑造是远远不够的。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与规划管理联系最为紧密的规划层次,是土地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中,仅在第三条提出需要对“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筑空间、体量、体型方面的研究深度较浅,不足以对控规的指标体系形成有效的反馈,同时控规在建筑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方面的引导内容也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规划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侧重于单个地块的控制,难以保障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形成。
1.3城市设计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与有效的管理手段
城市设计在我国的作用更多的是突出其作为一种理念或方法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而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定地位。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仍未把城市设计纳入法定规划。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城市设计一直以来都未能纳入法定规划管理体系,只能作为规划管理的参考性文件。一方面,城市设计的效用取决于管理者对此的认识,城市设计的成果能否得到贯彻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的实施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涉及利益博弈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的协调力量是难以奏效的。城市设计的尴尬地位是城市设计难以得到贯彻实施的客观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因此只有改进城市设计的运作机制,强化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才能实现通过城市设计协调开发建设、改善城市空间的目的。
1.4城市设计体系不清,分类混乱,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
目前我省开展的城市设计,根据其研究对象的范围及规模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根据其研究目的又可以分为概念性(策划性)和实施性两类。各层次或各类型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控制要素、成果深度又因管理者、设计者的理解而具有很大差异性,缺乏规范性是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城市设计的层次划分不明确,编制目的不清晰,不同阶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也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统一,无法体现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设计的严肃性,不利于城市设计学科的发展。
1.5编制成果与市场行为、规划管理脱节,与法定规划缺乏有效的衔接
由于缺乏规范性,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成果深度因人(编制者和管理者)而异,有的研究内容过于粗浅、原则,控制要素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相应阶段规划管理的要求;有的研究内容特别是微观层次的城市设计又过于追求建筑形体刻画,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主体的多元化、开发行为的过程性、动态性等特点,对控制要素的把握不准确,同样使规划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城市设计在编制的内容上还是深度上都存在与市场行为、规划管理脱节的情况,是造成城市设计难以实施的主观原因。
从法律层面来说,城市设计无法直接指导规划管理或具体的开发建设。而作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的重要手段,城市设计又存在编制的客观需求。法规环境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错位关系使得城市设计的编制始终游走于法定规划之外,其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深度都很难与法定规划相衔接,更无法做到在法定规划层面广泛地推广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之间的模糊关系也导致了各级城市设计在管理及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到实处。
2、《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研究课题简介
《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研究课题是建设系统科技项目(项目编号为JS2007JH12)。该课题由江苏省建设厅主持、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经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该成果还获得江苏省省优一等奖。当前,《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已经颁布实施,并获得了较好效果。现将该研究的主要特点与创新点总结如下:
2.1、系统研究了城市设计的管理模式、层次划分及其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研究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与法定规划体系有机衔接,体现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满足城市发展和建设中的特定需要,提出将城市设计划分为三个层次: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和针对特定地段或节点地区的单项城市设计。明确了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提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统一管理实施;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管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转化为特定地区的管理规定。通过赋予城市设计相应的法定地位,为城市设计的管理、实施提供保障。
图1 各层次城市设计编制深度关系示意(总规到单项)
2.2、立足江苏省情,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
本课题针对各层次城市设计,提出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普适性的编制技术指引。课题研究明确了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目的、任务以及相应的研究重点,强调各层次城市设计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经济可行,体现科学性;明确各阶段城市设计的控制要素和成果要求,体现规范性;综合考虑全省的地区差异和管理水平,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留足创新空间和余地,体现普适性。
2.3、突出城市设计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控制特性
针对城市设计编制指引的难点,即如何平衡合理控制与过度干预、设计创新与循规蹈矩、过程控制与终极产品、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等,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指引突出目标导向,强调过程控制特性而非终极产品控制,加强公众参与,合理引导,鼓励创新,并注重成果内容与规划管理手段紧密衔接,真正发挥城市设计指导和协调开发建设的作用。
2.4、探索城市设计的新理念并体现在导则要求中
针对新时期城市建设的特点以及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研究提出了综合策划、经济性分析、公交引导、功能混合与交通减量等新理念,并体现在各层次城市设计编制要求中,提高城市设计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
2.5、关注城市设计中新技术应用并融入到导则要求中
课题系统梳理了新技术在城市设计中的应用,包括各类新技术的特点、使用平台以及应用效果等,鼓励城市设计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完善城市设计的方法和手段。
3、《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成果解析――以控规阶段城市设计为例
3.1、目的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的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划定的控规编制单元,深化研究片区的空间特色、景观体系、活动空间等内容,加强片区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环境塑造,并为下层次规划设计提供依据;二是通过空间形态的专项研究,对控规的功能布局、地块划分、路网体系、开发强度以及高度控制等内容进行检验、校核,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更加完善、合理、经济、可行,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
3.2、主要任务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针对建筑与空间、街道所构成的关系,综合考虑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关系,重点研究片区的空间形态、高度控制和高层建筑布局、活动通道特别是慢行系统、景观体系、开放空间、重要界面控制等内容,并进行经济性分析,明确控制要素和引导内容,提出景观塑造的重点地段,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
3.3、研究重点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研究重点包括功能布局、高度控制、景观风貌控制、慢行活动通道、开放空间、界面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实施策略等内容。
功能布局、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功能、景观风貌结构等内容为主,同时结合片区特点提出具体措施。片区的功能布局应注重推进土地混合使用,促进交通减量,并结合各类活动人群的行为内容、行为特征进行空间引导,创造各类公共交往空间;景观风貌控制应重点研究视廊、节点、地标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对高度控制的研究鼓励通过GIS、三维建模等新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点等视线分析,并结合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等因素进行经济性研究,兼顾与周边区域协调,提高高度控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重点加强高层建筑布局引导,避免形成无序的空间形态。
图2GIS技术在控规阶段城市设计高度控制中的应用示意
对活动通道的研究,重点关注慢行通道即非机动车通道以及人行通道,慢性通道系统的组织应充分考虑与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的衔接。应加强慢行通道特点分析,如通过型还是游憩型,根据人在不同类型活动通道中的行为特点,对通道的尺度、两侧用地功能、服务设施、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开放空间、界面控制是控规阶段城市设计研究的核心内容。根据片区的文化内涵、活动人群的行为特点、基地自然条件等要素组织开放空间系统,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活动空间,并考虑与城市的公共交通、安全工程相衔接。要求对重要的开放空间如广场、绿地、水体及沿岸空间等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相关功能设置、生态保护等控制要求,并从经济性、生态功能、多样化景观等角度对植物配置、环境景观提出引导要求。界面主要指街道、滨水地带、沿山地带以及广场等重要开敞空间的界面,是人们感知城市面貌的主要场所,要求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山体、绿化、建筑等)、人群活动特点、景观要求等,提出界面控制要求,重点要求加强基准界面(即建筑外墙后退道路红线,也称街墙)的控制,并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与平面布局提出控制要求,对沿线建构筑物风貌、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在涉及城市各级中心、轨道交通枢纽等控规编制单元的城市设计中应关注地下空间的利用,提出地下空间的重点开发区域、规模以及功能布局要求,合理组织地下空间的交通流线,对地下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联系、地块间的衔接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地下空间的环境、生态保护提出引导要求。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还应加强经济性评估和实施策略研究,以保证规划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并根据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主体、相关利益主体,以有利土地经营、促进社会公平为原则,对其开发模式、开发时序进行策划、研究,制定实施措施,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
3.4、成果深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城市设计成果需相应纳入控规的文本、图件、说明等三个部分,因此该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深度应当充分考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关键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结合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控规属于我国城市设计体系中的规划范畴。由于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处于关键地位,因此,城市设计中的设计方法、设计要素、思想理念等内容,与控规的属性、发展及实践等内容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城市设计需要以控规为指导进行设计,同时城市的设计理念也会被引入控规的基本内容中。为此,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才会促进二者的良好发展。
1 控规方向中的城市设计
1.1控规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内容与研究对象
城市设计从属于控规内容,即城市设计的内容由研究对象的决定。同时,为了形成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划定地区多为城市功能、相对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区,如商业区、重点风貌区、中心区等。因此,城市设计的的对象在区域范围内是控控规所规定的局部地区。除此之外,当代城市设计的内在含义已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间,原有形体范畴,同时,城市设计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这就表明:城市设计的内容在控规中的内容有以下两方面:①传统城市规划内容,即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②城市设计中的管理、运行和政策,属于其社会内容。该研究内容可以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同时还属于城市设计中的次研究内容[1]。
1.2主要存在形式
控规方向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①思想观念。城市设计以思想观念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代表一种价值观,代表该城市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以“隐形”状态全面影响控规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尽管城市设计的思想观念形式不具备物质状态,但它仍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如:城市设计的主体思想,影响控规的规划目标、指导思想、编制过程等;②控规专项。城市设计以控规专项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以城市的空间环境、体型范畴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性。例如:控规中的道路规划、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街区规划等[2];③独立研究专题。由于运用三维空间的研究方法,决定了该类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时,某些重要区域的设计也体现整座城市的特色与魅力。因此,相关工作者可采用开展研究专题的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使其独立与控规的编制过程。上述三种存在形式见图1:
图1控规方向城市设计存在形式
2 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
2.1紧密相连的关系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较为紧密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①在一定程度上,控规内容决定着城市设计范围的深度,而城市设计的深度又直接关系到控规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②控规的核心要求为:定量、定界与定位,这表明,与之相符合的城市设计也应十分关注自身的“实用性”。此外,一般情况下,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也需通过具体概括等形式,将设计精华表现为控规的控制指标与要素;③控规文本与城市设计规划图相吻合。如,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绿地面积等方面,控规文本对其进行规定,城市设计根据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正其基本构想,从而建立控制指标,避免控规内容与城市设计的脱节[3]。
2.2相互区别的关系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①由于控规涉及所用技术的经济指标、关注总体规划与分层规划间的评价标准是否一致。因此,控规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而相比之下,城市设计主要评价市民对居住条件的实际体验,如舒适性、可达性、心理满足感等;②控规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地面布局中的平面处理环节,及用地的综合效益,而城市设计以建筑的空间格局、环境设计、开放空间为主要研究对象,即城市设计以人的视觉空间、生活空间、以及游怨空间为主体[4],强调空间布局的艺术性与层次感;③控规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技术问题、工程实施步骤等,关注建筑是否与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目标等相吻合,而城市的设计侧重于感性认识,以及人们心理上对城市建筑物的总体印象。
2.3控规中城市设计内涵的体现
控规中所体现的城市设计内涵,正是二者的关键结合点,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①城市设计形态趋于控规化,即城市设计理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标志着一种环境态度或城市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评判作用,对控规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②城市设计技术趋于控规化,即控规方向城市设计中的技术侧重于引导、控制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促使设计元素相互组合、相互渗透,从而创造出设计的艺术性[5]。
3 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与控规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控规的重要内容,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建立城市优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城市设计的系统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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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21世纪发展战略的主题,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是人类生存必须遵守的规则,如何认识环境对人类生活环境所蕴含着的价值是实现城市设计中环境的价值效应,乃至人类环境战略目标的关键。现代城市设计构思中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与再生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心理和社会价值三个方面。现代城市设计环境策略的目标是保持和合理利用自然生态环境,继承和保护城市历史环境,努力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多方位在现代生活环境中溶入历史文化元素使得使用者、开发者和社会从中得益。提高使用者的生活环境品质,保证开发者的回报率。
提高使用者的生活环境品质并吻合社会的环境发展政策,从而实现城市设计环境策略的价值效应。对每一位使用者来说,当他们选择某处作为购买对象、工作地点、定居场所或使用对象时,生活环境的品质越来越成为他们首先考虑的条件之一,这种对生活环境品质的考虑来自物质环境的质量和社会心理环境的定位连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体现环境设计构思。城市总体空间艺术布局中城市设计构思、轴线设计、景观设计、空间组织、城市中心区(CBD)应充分体现环境设计构思,确定环境设计的主题,突出不同环境的个性、舒适感、家园感和地方特色,再现自然、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和现代文明,实现人工与自然环境有结合。
吻合社会的环境发展战略。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持政策的制定主要基于对保持人类生存环境和公众期望提高生活环境品质两方面的考虑。城市设计环境策略应兼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各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城市设计应该介入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的观点来看,城市设计的环境策略在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吻合并落实环境发展政策,以体现环境的社会价值。
实现环境价值措施
增大户外公共空间。户外公共空间的增加是提高使用者生活环境平直的物质基础,它意味着在一定数量的使用者的前提下每位使用者拥有的物质环境在数量的增加,即物质环境质量的提高,但同时它还具有更深层次上的社会心理价值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关系。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formatization and city of continuously thorough, our country city construction is also gradually increase.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detailed planning is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people.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of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the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between about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city, and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optimized content.
Keywords: city design;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concept;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设计从西方引进已经将近三十年了,我国的城市设计在这些年的时间和探索中,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经验,城市设计对城市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但是,社会上有一些学者,总是认为城市设计可以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甚至于,将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确认为是城市设计,比如,居住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校园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以及广场城市设计等。下面本人就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做简单的探讨,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1、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复杂就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的大环境,是居民居住的快乐,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目标。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同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1、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在,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其实,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可以彼此制约,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
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比如,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吴远翔;徐苏宁;;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人理论的城市设计行为理性探讨[J];《规划师》论丛;2011年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