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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船载危险货物 申报管理 法律体系
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多年以来,海事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其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抓手。为了保障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海事部门对配套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但在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显得相对滞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用的充分发挥。
有关申报管理的法律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针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经修订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该项行政许可名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包括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两种情况。遵循这样的划分原则,设立该许可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危险货物作为调整对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内河条例》;另一类以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为调整对象,主要是《海环法》和《防污条例》;《危化条例》则相对特殊,只针对危险化学品。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修订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
《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的范畴,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含义则通过《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内河和沿海两个适用范围做出不同的表述。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危险化学品三者的范围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重合,对于这部分货物而言,法规的适用成为了一个难题。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危险货物的定义,但是范围相对较小,存在着适用海事申报要求的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属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范围的情况,造成海事申报的许可条件无法满足。
2、许可事项表述不严谨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批,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审批是相互衔接的两个许可事项。但《海环法》却将两种行为结果混为一谈,比如其第六十七条“……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此种表述容易引发相对人对部门职责划分的误读。此外,《海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考虑到在当时的体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机关的职能定位的,但水监体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规定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3、进港申报执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法规〔2010〕118号)中明确了办理船舶进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接收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办理船舶出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进出港的货申报主体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特别是对于进港的大型集装箱船舶来说,办理货申报的主体是数量众多的收货人或人,由于承运人对收货人缺乏约束手段,如果收货人不及时主动申报或者委托申报,那么船舶适载申报也将无法办理,对船舶的进出港造成直接影响。
4、瞒报谎报缺乏定义
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拒报、瞒报、匿报、谎报、漏报、夹带等名词进行解释,造成了海事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法规适用出现不同意见。比如,《危化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与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意思相近,但法规将两者分别表述,并且对应的处罚额度相差较大,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处罚的情况,因此如何区分两种情形亟需明确。此外,对于《危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两种情形,许多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困惑。
5、瞒报谎报覆盖面不全
目前针对瞒报谎报等行为提出管理规定或罚则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环法》第七十四条、《危化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瞒报谎报的适用范围并不全面,对于沿海运输的危险货物来说,除非已经纳入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或危险化学品名录,否则没有依据对其瞒报谎报行为实施处罚,只能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批准的条款进行处罚。
6、瞒报谎报处罚有争议
按照通常理解,瞒报、谎报、夹带等都是基于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办理申报手续而言的,但海事部门内部对于如何界定这几种行为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并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行为均属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情形,是对其中原因作进一步的定性,因而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并适用《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可以依据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条款进行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对照瞒报或者谎报的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有人认为两者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责任主体不同,应该分别予以处罚。
7、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瞒报谎报主要发生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多数案件的责任都在于托运人(货主或货代)未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主要原因是为了非法获利。正常情况下,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的各种费用以及海运费比普通货物集装箱高出许多,而且还需要办理繁琐的行政手续,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尽管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时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出具非危保函,保留发生事故后追索的权利,但瞒报谎报并不一定会发生事故,而且大部分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能力不强,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同时,海事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开箱查验率低,加上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危害程度完全不相称。因此对于托运人而言,瞒报谎报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获利,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部分托运人选择了铤而走险。
8、开箱查验受申报时限制约
对存在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是查处瞒报谎报行为的有效手段。对于进港的集装箱货物来说,开箱查验必然要在船舶卸载之后进行,此时船舶进港的事实已完成,申报的时限也已超过,具备了查处瞒报谎报的条件。但是对于出港的集装箱而言情况就相对复杂,因为在船舶出港后实施登轮开箱查验的可行性不强,所以应选择在申报时限后、船舶出港前进行检查,即必须抓住船舶出港前24小时这个节点,否则就可能会造成违法构成要件的缺失和监管越位,因此对海事部门的执法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9、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依据不足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分四批取消了200多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并规定了对于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一直以来,海事部门都是采取对两员进行培训发证的方式实施管理,未经培训发证的人员不具有办理申报手续的资格。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危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做出了从业资格的要求。同时,《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涉嫌将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因此,按照国务院的精神,可以说海事部门继续实施两员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
工作建议
1、建立协同机制,增强法规协调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都将重点放在规则制定上,而忽视了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配套法律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滞后,法律指导严重不足,造成了出台的一些规定交叉重合、互相冲突、衔接不畅,影响了管理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协同推进的立改废释机制十分必要。首先,建议结合三个清单制定工作,对现行法律文件进行后评估,清理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其次,应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当上位法开展修订时,必须同时着手准备下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修改,以避免发生冲突。同时,对于法律要求不甚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权威解读,统一执法标准。
2、实行开门立法,提高法规实效性
立法既要解决理论问题,也要解决实际问题,否则提出的一些管理规定脱离实际情况、难以落实,就会造成监管措施与立法目的的错位。要想避免这一现象就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立法工作要广泛听取基层执法部门以及航运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安全管理方面,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有着共同的目标。基层执法部门负责直接实施监管,对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最有发言权;航运企业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更加熟悉市场运作的规则和模式,洞悉市场的变化,能够从执行层面感受到政策法规的实际效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须重视基层和社会意见,科学评估监管设想的投入与产出比,在立意与民意中寻求平衡点。
3、归并调整对象,重构监管思路
目前,《海安法》修订已进入关键阶段,建议部海事局抓住机遇,重新审视危险货物与污染危害性货物并行的监管思路,评估将两者合并管理的可行性。从现有定义来看,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范围主要侧重于防污染的角度,覆盖范围更广,而危险货物的定义兼具安全与防污染的考量,更为社会所熟知。因此,建议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定义,明确将污染危害性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均纳入危险货物的范畴,并在表述上注意与《港口法》、《海环法》以及《危化条例》的对接,以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同时,为了使海事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建议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危险货物定义进行同步调整。
4、加快法规修订,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一是对《防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行修订,弱化甚至取消货申报环节,避免取代承运人对货物适运的审查义务,防止货申报发展成为一个实质性的审批事项。二是启动《内河条例》的修订,将内河与沿海的危险货物管理思路统一,并且由于其部分条款直接适用旧《危化条例》的规定,而《危化条例》修订后在法规调整对象及内容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此类条款理应修改。三是加快《水路危规》修订进度,交通运输部已组织起草了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该《规定》包括了船舶运输的章节,出台后将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层级相同,而且内容存在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
5、明确管理依据,推进两员资质管理
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不仅有利于督促两员强化责任意识,也有利于统一行业管理,而且这一做法已经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政府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应于法有据,因此,建议推动《港口法》进行修订,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海事部门对两员实施资质管理的权力。同时,努力争取政策支持,将两员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这将有助于提高职业认同感和吸引力,从而缓解由于两员流动性过大带来的管理压力。
6、加大处罚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
首先,积极争取在《海安法》和《内河条例》中增加对于瞒报谎报行为的定义、禁止性规定和罚则,在完成修订前,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瞒报谎报行为的性质认定、处罚执行以及开箱查验节点等做出明确要求。其次,与多部门合作建立违法追溯机制,发现瞒报谎报违法行为之后由各职能部门对危险货物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倒查,对违法链条进行深度打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三是提高对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根据所涉及的危险货物数量和危险性质建立一套量化指标,对情节严重的实施重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考虑增加处罚方式,如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公开处罚结果等。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危险货物生产和应用的需求愈发旺盛,通过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和数量将保持增长势头,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作为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海事部门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不断地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才能保障申报制度的有效运行,使船舶危险品运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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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滨峰.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瞒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A].2007年中国航海学会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论文集[C].2007年:138-152.
2、物理性质:铜的硫酸盐,是离子化合物,常温下为灰色固体,属斜方晶系。硫酸亚铜有反磁性;
3、硫酸亚铜有还原性,它能定量地还原羟胺为氨;
4、危害性:硫酸亚铜有毒,铜是重金属,对环境危害较大;
5、相关化学品:相关阳离子。硫酸铜、硫酸银;
相关阴离子:硒酸亚铜、亚硫酸亚铜、硫化亚铜、氧化亚铜、氢氧化亚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关键词】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
引言
乙炔是有机合成的重要原料之一,也是三大合成材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和塑料)的单体之一。在金属焊接、切割、喷镀、表面淬火和热加工等方面,乙炔作为高效优质的高温热源被广泛应用。乙炔在空气或氧气中燃烧,其火焰温度可高达3200℃以上。乙炔的燃烧热虽然比乙烷、乙烯等略低,但在完全燃烧时的耗氧量却最少,产生物中的水含量相对较低,水蒸发所需热量损耗较少,因此乙炔燃烧时能够得到更高的温度,这就是乙炔无可替代的显著特点。
一、乙炔的制取方法
第一种是用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裂解法。利用甲烷为原料加热至1500—1600℃的高温,然后快速冷却裂解制得乙炔气;
第二种是烃类裂解法。以乙烷、液化石油气、煤油等高碳烃类为原料,经1000℃以上的高温裂解制得乙炔气;
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电石与水反应生产乙炔气。
从以上三种方法制取乙炔比较,前两种裂解法制取的乙炔气纯度较低,裂解反应后除了产生少量乙炔气之外,还有大量的其它副产品(如:氢、一氧化碳及其它气体)等。为了得到高纯度的乙炔气还必须对裂解后的气体进行分离提纯,因而工艺流程长、设备复杂,建厂投入资金大,较难推广。利用电石制取乙炔气已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具有工艺流程短,设备简单,操作方便,产品纯度高,投资资金少等优点,被国内外广泛采用。但用电石法制取乙炔气与裂解法相比生产成本要高一些。
二、乙炔生产的危险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乙炔为易燃气体,具有易燃烧性和化学爆炸危险性,并有一定的毒害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与氟、氯等卤素接触会引起燃烧爆炸。能与铜、银、汞等形成爆炸性化合物。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纯乙炔会发生自身直接分解爆炸和其聚合物分解爆炸。当乙炔中混有磷化氢、硫化氢时,毒性增大,危害性更大。乙炔具有弱麻醉作用,吸入高浓度乙炔可引起单纯窒息。
从乙炔压缩和干燥过程分析,负压运行和超压运行均易发生乙炔爆炸。为防止乙炔压缩机超压运行而设置的安全阀泄放系统,应将散放口引至屋顶1.0米以上,不得将乙炔排放在室内。否则,当乙炔泄露时,室内存在高浓度乙炔,就极具危险性。乙炔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不得更换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设施,否则会因引入空气并可能产生绝热压缩而发生乙炔压缩机爆炸事故。采用无热再生分子筛高压乙炔干燥工艺,能消除干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无水氯化钙干燥工艺的爆炸危险性极大,应予以淘汰。
溶解乙炔充装过程危险性较之低压乙炔系统危险性更大。乙炔危险性主要取决于乙炔充装压力、温度、流速及泄露处置状况。乙炔充装必须有良好的冷却条件,否则因充装温度过高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在溶解乙炔充装过程中,随着乙炔压力的不断升高,极易发生局部过热而引起分解爆炸。乙炔流速过快,极易因摩擦产生静电而点燃乙炔。高压乙炔泄露时,处置前必须切断气源,消除危险因素否则易引发爆炸。
在溶解乙炔生产、充装过程中,若乙炔泄露,与空气混合,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因此,根据乙炔的溶解特性,将乙炔压缩充入溶剂中,并被储存在充满多孔填料的钢瓶内。丙酮作为一种极好的溶剂,在钢瓶内被填料吸咐用于溶解和释放乙炔,它的作用是增大钢瓶的有效容积和降低乙炔的爆炸性能。整体硅酸钙多孔填料的作用是均匀地吸附丙酮和阻止乙炔分解爆炸的传播。溶解乙炔的产品特点是既方便使用和提高工效,又改善环境和节约碳化钙消耗,而且在保证钢瓶内多孔填料不受损伤或污染、丙酮充装量满足乙炔充装所需量时能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三、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管理
针对溶解乙炔的产品特点和乙炔的危险、危害特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溶解乙炔生产的安全管理应侧重于防火与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为了促使溶解乙炔生产企业通过强化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溶解乙炔生产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设施配备,普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从而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有序流转,实现安全标准化的终极目的。现对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实施要点作简要解析。
首先,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提高全体员工风险意识,认清溶解乙炔生产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从而采取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溶解乙炔生产全过程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故溶解乙炔生产工艺过程、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设施及各种特殊作业活动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并实施风险控制。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生产或使用乙炔、电石、丙酮等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若上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数量达到标准规定的临界量,即构成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按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其次,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溶解乙炔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乙炔、电石、丙酮及酸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生产操作特点,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生溶解乙炔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变更,必须及时予以修订)并予以贯彻实施。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部门、班组及所属岗位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乙炔的危险危害性,掌握乙炔生产安全管理方法和岗位安全操作方法,了解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正确处理方法,熟悉溶解乙炔生产、充装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均必须接受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核,取得相应安全从业资格。
第三,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设备及设施本质安全。溶解乙炔生产设备必须按行业标准《溶解乙炔设备》(JB/T8856)设计选购和安装投用。同时,必须按《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满足溶解乙炔安全生产要求。溶解乙炔生产从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溶解乙炔工艺安全信息,并在实际生产操作中予以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等国家标准要求,向溶解乙炔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溶解乙炔产品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溶解乙炔用户安全技术咨询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第五,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落实溶解乙炔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严格控制各种点火源,及时检查和处理泄露,设置有关安全防范设施装置,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落实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对乙炔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编写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有应急救援专业人员,配备必要器材、设备,开展定期演练,使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具备事故应急救援作战能力,能及时控制及消除事故后果,减少突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对从业人员的伤害。
参考文献
[1]柳鑫华.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的点滴体会[J].中国氯碱,2002(10)
结合调研结果,基于比较宽泛的安全教育的内容范围选取重点突出、具有实效的方面,分别从化学试剂管理、实验室基本安全常识、仪器设备操作、三废处理、事故应急措施等层面,编写了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教程。比如事故应急措施一章中,对实验室常见的化学品泄漏,列举了普通试剂、固体试剂、液体等不同种类、毒性、发生范围的泄漏物的处理方法,不仅提供基本操作方法,更注重的是结合实际应用中对所使用的相关药品的危险性进行详细介绍,并提出预防发生泄漏的方案。教程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为指导思想,制定内容具体细致、简练易记、重点突出的安全规则,重点教给学生如何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的基本方法,体现以人为本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核心理念。
2安全教育培训模式探讨
针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低年级与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科研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采用多层次方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实施,进行安全思想、安全常识、安全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
2.1课堂培训课堂教学是最正规的一种安全教育的教学方式。以安全培训教程为基础教材进行课堂培训,系统讲解实验室安全知识。通过这种方式的教学,学生对所学安全知识能有一个非常系统、全面的概念,并展开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2.2举办讲座相比课堂培训而言,安全讲座具有专题性,可以在安全课程中选取某一个专题进行细致讲解,例如以危险化学品为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法,指导如何应急处理,或以消防安全为主题,宣讲火灾避险及逃生的相关知识。这种教育方式可操作性强,重点突出,生动感人。
2.3安全实战演练安全实战演练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模式,相比传统的说教方式,更有利于增强师生参与的热情和成就感,提高安全教育活动的效果,培养应急处理能力,掌握在危险中逃生、自救和救护的基本技能,从而保障实验人员在事故中受到尽量小的伤害。具体的实战演练可以模拟化学品泄漏进行人员疏散演练、模拟中毒急救措施掌握心肺复苏等必备技能、模拟火灾现场开展消防器械的演练,包括灭火器和消防栓的正确使用等。对于实验室常规的规范操作,教师可以进行亲身示范,如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与佩戴、水电设施及仪表的操作程序等。
2.4仿真实习仿真技术可以设定实验室或实际工厂不可能进行的各种事故和极限运行状态,例如在进行合成硫化促进剂这一典型的间歇反应的仿真模拟中,如操作不当,就会遭遇“反应器爆炸”。因此通过仿真实习,可以模拟真实场景,“安全”展示现实中的不安全因素,体会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教育培训考核体系的建立
考核体系的建立,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考试、考核范围,促进提升学生的安全知识水平。
3.1必修学分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设为部分院系的必修课,以算学时、记学分的形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安全培训课堂和安全知识讲座,将实验室安全教育逐步纳入常规教学工作中。此外,还可定期在新生入学、实验室开课、课题开题时进行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不断地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
3.2实验室准入考核制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在国外很多高校已经运用得相当普遍和成熟,国内部分高校也正在推行。根据实验室发生频率较高的事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问题,对应安全培训教程的内容,编写了一套内容丰富的试题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学生对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有比较深刻的把握和有较全面的安全对策后,参加试题库随机测试,设立75分合格标准,作为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在开始课题研究的实验工作之前,提交由导师签名的安全教育报告,内容包括水电气设施、实验中所用化学物质的用量及与危害性相关的基本性能参数、试验装置与化学药品潜在的危害性分析、个人防护措施、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处理等,保证对所研究课题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有深入的了解和充分的预防准备。
3.3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良好的实际操作能力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基础。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可以设定一个标准,以操作完成的程度和质量评定分数。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题可以源于安全培训教程内容,设置化学试剂分类、三废处理、割伤灼伤等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基本设备仪器的操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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