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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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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论文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当前职业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分析,提出了加强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具体对策。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遇到了许多的新情况,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及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职业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加强法制教育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策略的要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策略需要树立全民的法制信仰,全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是一个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通过对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向全社会输送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可以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弘扬法治精神,为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法制教育是社会对现代化技能型人才综合素质的需要。

职业学校培养出来的技能型人才,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是法律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否则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免不了遭受失败的厄运。因此职业学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才能培养出社会认可,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技能人才。

3.加强法制教育是职业教育的现实状况决定的。

职业学校的学生素质越来越令人担忧,学生学习差,内心有严重的挫败感,冲动叛逆,还有一些学生已经在社会上混迹多年。这些学生的个人情况相当复杂,进入职业学校之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产生仇视一切的心理,个别学生还会外化为极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4.加强法制教育是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呈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职业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工作的重点区域。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因而应利用学校教育的优势进行法制教育,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索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职业学校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制教育。

目前很多职业学校开设法制课程,以此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该课程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学内容,忽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制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一要落实法律课程教学,使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教学决策部门应及时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在内容上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不同的法制教育课程,如民法、刑法等可以作为对学生进行常规普法的内容;会计法、税法等可以作为财经类专业必修的法律,等等。这样,学生除了进行了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之外,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使法制教育适应了学生的内在需求。二要在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深化法制教育。寓法制教育于其他学科教学当中,通过学科渗透对学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教育,促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

2.积极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

目前在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仍比较单一,而法律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把教学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使学生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要努力探寻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一要努力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率。增设教学活动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选用社会治安、学生违法犯罪等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已学过的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教会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问题。二要在校内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充实法律课程教学内容。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如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比赛,举办各类违法犯罪图片展,举办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出法制教育专题墙报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既丰富了校园生活,又对学生进行了经常性的教育和熏陶。三要“请进来”,借助外部力量齐抓共管。如邀请司法专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邀请正在服役的少年犯到学校来现身说法,以铁的事实、血的教训,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四要“走出去”,让学生亲临其境,感受法律威严。如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庭审理案件,参观少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以其亲眼所见、切身感受告诫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3.完善和充实素质教育理论,把提高法律素质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律素质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当前,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经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的基本素质。然而目前,学校的素质教育仍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要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在职业学校素质教育活动中,要逐步把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作为重要内容,要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素质是自己所应具备的素质中的重要内容。缺失了法律素质就是不全面、不完善的素质。应把提高法律素质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充实完善后的素质教育理论深入人心。

4.提高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的综合素质。

目前大多数职业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教师也大多由德育课程教师兼职,他们的法律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也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成效。针对目前职业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教师的情况,职业学校一是应积极引进具备高素质的法律法律专业教师,充实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有效实施。二是应大力鼓励现有法制教育的教师通过进修、培训的方式,提高自身的法制素质,同时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道德水平。总之职业学校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

5.营造以法治校的氛围,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职业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应构建一个适宜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一个法治环境,即依法治校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才能在校园内形成讲究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对学生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法制教育,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培养目标,对于建立良好的校风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2篇

1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的内容框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体制中,各高校采取的主要教育模式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向学生传授一些浅显的法律理论知识,严重缺乏实践教学环节,法律实践能力得不到正确锻炼,无法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法律知识的渴求。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以西安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为对象,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分析。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共发放1000份问卷,回收900份,其中有效问卷780份,有效回收率达到86.67%,按照性别、就读年级、政治面貌和所在院系进行调查,满足了问卷分析的基本要求。本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高校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认知程度分析。问卷根据百分比来表示问题的回答程度,最后对获取的数据作出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为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和高校制定法律素质教育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

2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问卷情况及分析

大学生法律素质认知程度调查分析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认知主要包括对法律规范、作用、体系的认知,法律按照立法程序被制定实施,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大武器,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培养法律素质的社会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素质的内涵应当包括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普通民众的基本素质,它所体现的是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在法律知识层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二是法律意识层面尊崇敬畏法律、树立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层面将法律尊为至上行为规则,这是对法律素质要求的最高阶段。当然法律素质的层次是一个渐进过程,一般要求普通民众所具备的法律素质就是能够熟悉并遵守法律规范。关于“当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选项,大学生选择“伦理道德”(48%)超过“法律规范”(34%),其次是“家庭教育”(13%)和“风俗习惯”(3%),“”最低(2%)。由于我国数千年来深受儒道思想为主的道德伦理文化的影响,内在的道德约束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深刻,但伦理道德竟然超出法律规范达14%,此现象需要我们关注并认真思考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辩证关系和法律普及教育存在的问题。即大学生对法律社会作用认知单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在保障社会安定和惩治犯罪上,应当而且必须依靠法律强制作用来保证实施。然而法律的社会作用不止于此,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目的在于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通过高层次的法律引导来促进公民遵守法律,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我国已经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了解程度的问卷调查中,大学生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达到66%,然而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人数也占有很大比例,了解和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学生占到98%,这是令人欣慰的。针对了解和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大学生,本问卷又针对宪法深入设置了几个问题: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宣传日、我国宪法修改次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与政体等问题。从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没读过宪法文本的比例高达52%,完全不了解宪法的比例也高达9%,说明我国大学生对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文本内容严重缺乏了解和学习。从上述比较细致的调查中,不难发现,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总体上是积极向上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大学生自身而言,自我性格缺陷和学习内容欠缺是形成这些问题的内因。而高校在法律普及教育中,教学目标教条化、教育内容陈旧化、教学方法单一化以及专业师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是大学生法律素质问题的重要外因所在。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法律素质教育必须树立创新意识,从自身意识、教育模式、校园环境三方面着手。

1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教育,实现知行统一

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不仅要贴近现实生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而且要重视自律,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种自律的核心就是实现日常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方面,日常行为活动对大学生而言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而更多时候需要通过自律来实现。如果大学生自身能够树立正确合理的法律意识,就能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活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用法律眼光客观认识日常生活中的他人行为,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加强自我保护,学会健康守法的日常行为方式,自觉抵制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学习加强自我反省,经常反思自己的日常行为,提醒和告诫自己在日常行为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我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2改革法律普及教育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大学法律普及教育要根据各高校实际教学状况和学生接受程度合理安排。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性质及个人兴趣选择相关专业法律进行学习,如可根据理工科学生特点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学习,根据经管会计专业学生特点加强商法及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学习,以拓宽法律知识面。师资力量较强的学校还可开设法学辅修专业,让有精力、有条件的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丰富教学内容,结合社会热点法律事件,从现实生活中广泛猎取案例,进行案例评析和讨论,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同时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在老师指导下,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如法制讲座、旁听案件、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辩论赛,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

3建设和谐校园法治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3篇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等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公共安全事件呈现出群体性、广泛性、持久性等特点。学校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将人类所积累的各种知识代代相传的稳定型组织。学校发生公共安全隐患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校规模大,人员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强;二是学校相对封闭,自我防范能力弱,公共安全防治难度大;三是学校与外部社会交互性增加,导致风险也日益增加。如何实现对受害学生的充分救济,应建立学校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多元责任的承担机制。

本文认为,责任承担机制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学生受伤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其次在督促学校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避免让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1]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适用将严重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其适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类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能够以足够勤勉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2]在特殊的侵权领域,行为人的勤勉和谨慎程度不容易判断,过错也不容易判断,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领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难,一般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对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而言,确实是一种过于严厉的责任规定。从境外关于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观点是学校的有限责任论。要求学校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会造成学校的负担,会使学校丧失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将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无过错责任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害,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3]目前,我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保险基础上不具备,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学校也无法承受。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于公立学校而言,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因为公立学校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我国的教育经费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如果赔偿很多这势必会造成学校己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被用在无过错时的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步履维艰,这极大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大相径庭。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其对学生的义务一般是高于法定义务的,故应按其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说私立学校就不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未成年人的受伤是在其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仍应按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学校这类公益法人所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学校承担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给钱,责任实际是通过保费的收取,由全社会来承担的。所以,适当给予受害学生补偿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并没有实质的损害,不致因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我国一位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体现了富者对穷者救济这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4]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区别对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和学校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幼儿园和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发生的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符合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其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在此处,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过失包括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学校已经预见到自己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认为可以避免,或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发生但结果却出现了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学校应当预见本校的某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会受到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有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通过行为人主观心理来判断其有无过错。倘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后果,那么他对该后果不负责任;相反,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损害结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采用主观标准说有利有弊,虽不致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放纵行为人的某些责任。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主观标准说依赖于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这对法官、对相关当事人来说都并非易事。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状况、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不同,同样预见能力也各有差异。即便对于同一种后果,这个当事人能认识,但是对于另外的当事人就不一定会认识或预见到了。第二,主观标准说只注重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并没有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也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必须深思熟虑作出合法合理的行为选择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会导致那些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为可以反映出对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较为明显地不注意,可是因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迥异,如果司法实务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必然会纵容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使受害学生本来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给受害学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第二种标准--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则认为,虽然过错是一种主观活动,却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过错。"[6]

之所以说客观说更符合实际,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校绝大部分是基于过失而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客观标准检验这种过错更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第二,学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势必会牵涉法人的主观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易区分,而且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到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过错难度更大。

2.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学校过错还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学校过错责任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准。首先必须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来源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为认定依据。方益权教授从"合理而谨慎的人"出发,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是较为科学的,从而对学校的过错进一步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来认定学校的过错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在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随之不同,要区别对待。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描述,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减轻了。这类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额一定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应在其所能辨认和控制的维度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学校也就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四、学校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基本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学校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7]补充责任最大的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导致请求权不能满足时,才能行使剩余的请求权,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到学校而言,学校首先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担的保护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就学校而言,独立责任是指学校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或者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即是指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学生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学生的损害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学校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直接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学校仅仅是在"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在补充责任的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受害方的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满足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其追偿,因为直接责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补充责任人赔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范围就是补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责任部分。换句话说,如果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补充责任人只须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赔偿责弥补自己的损失。直接责任人应当满足补充责任人的权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际就必须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依据直接责任人的最终履行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必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呢?第一种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若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的不足部分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是,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那就只能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没有办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得到追偿。这样对学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学校设立的宗旨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与文化,这样必然会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以致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种理解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9]这可能会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那么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还会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挂钩。若直接责任人毫无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必须在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追究学校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学校、直接责任人对受害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了直接责任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直接的责任,而学校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这相对而言是次要的责任和间接的责任,这其中没有重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所起的作用。

(三)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数人分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共同责任如何分担,有两个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中,我们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到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之一--过错外,还必须认识到学校的过错的不同程度,因为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那么导致它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过错轻重

在共同责任轻重的过错等级上,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故意。故意所为的行为,是最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重于间接故意。第二等级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是中等的过错,应当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但重于一般过失。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该行为人非但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就是重大过失。第三等级为一般过失。一般过失是最轻的过失,应分担较轻的责任份额,低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份额。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一般过失。笔者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没有哪个学校会故意让第三人进至本校内行凶伤害学生。通常情况下学校表现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根据过错轻重的大小,若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失;若学校尽管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没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遗漏,则为一般过失。在数人侵权中,过错轻重有大有小,对侵权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论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作用,就产生了原因力大小的问题。何为原因力?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其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主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或扩大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在顺序上有差别,就是由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但如果单纯地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3.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理论综合说

学者对原因力与过错之间有这样的评价:"在所有的案件中,义务、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远近性这三个问题都相互交叉。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11]根据过错轻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有很大差异时,根据其过错来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12]此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起着调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来调整,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 条和第11 条规定看,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的管理层面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学校应当研究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和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建立适应本学校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定本学校的重点保护场所和范围;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等。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上述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错轻重及原因力大小,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也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应根据按份责任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存在一般过失。此时,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导致受害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结合产生作用。但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担损害责任方面,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据比例分担各自的责任。这样,就避免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受害学生的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构成侵权责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结合上述分析,应当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再根据学校对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类似血案频频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司法实务界遇到的难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处理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教学模式的采纳,影响深远而重大。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滞后和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边缘化,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现实,笔者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加以区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并且排除了学校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学校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所负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说明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邹文国:"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

[2] 孙仲波:"浅析中小学校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载《三峡大学学报》20__年第31卷。

[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5]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6]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7]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310页。

[8]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9]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10]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109页。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4篇

1.1对于法律类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于中等职业学校而言,主要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教育、教学的重点往往放在了为了日后就业做基础的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而类似于法律课的教育、教学而言,无论从学校、教师还是学生上来看都是存在重视度不足问题的。以中职卫校为例,学校的特色课程和重点课程都是集中在护理、医药等领域,教学形式基本以实训、实验等为主,对于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来说因为对于学员的未来就业没有太多的直接影响所以其教学的效果、形式等等都容易被学生、教师和学校所忽视。

1.2中职学校的法律课开展的形式单一在中职学校中法律类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很多时候教学形式是比较单一的,理论的知识都是以讲授式的“照本宣科”为主。这样的课堂组织形式显得十分呆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而学生的积极性不高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教师教学的组织、实施,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导致法律课程教学的效率低下,逐渐被边缘化、形式化[1]。

1.3中职学校法律课教学中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中职卫校以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同时学生的学习习惯也一般不是很好,对于法律课程而言其涉及的专业基础知识要求虽然不是特别的高,但是对于一些专业名词、概念的理解都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基础的。而实际的教学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大多数的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这些能力都是比较欠缺的。

2中职学校法律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

2.1中职法律课中案例教学的概念和形式

案例教学就是以具体的案例展开教学,教学内容的知识点、重点和难点等都是存在于案例中的,以案例中问题的发现、分析、解读等活动作为课堂活动的主线,在问题的发现、分析、解读中使学生获得知识,增长见闻,培养兴趣。教学首先以案例的展示开始,学生从了解案例入手开始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知识和相关问题,接着在对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当然这些需要教师的组织),在分析的过程对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知识教师需要进行适当的讲解和解读,学生在对这些知识有了一定理解的基础上可以展开讨论,结合自己的观点和思路提出针对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成为了知识学习的主动接收者成为了“学”的主体,而教师的“教”的环节和角色均被淡化,这也遵循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育、教学中的师生角色定位原则。

2.2中职学校法律课应用案例教学的目的

从案例教学和概念和其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简单应用形式上不难看出,案例教学和法律课教学的实际需要直接的契合度是较高的。发生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很多,这些案例都在各个方面上体现着一些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应用的价值和意义[2]。利用案例的形式展开法律课的教学对于提高中职学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意义也是比较深远的。

2.2.1丰富的法律案例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上面已经提到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案例是很丰富的,丰富的教学案例也保证了教学具有很好的趣味性和生活性。这些贴近生活的教学案例能够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得学生能够对案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并且还能够结合自己的联想展开对案例中故事的改编和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学习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学生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学到了知识,提升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会被充分激发,学习的积极性也会得到大大的提高。

2.2.2案例教学方法解放了授课教师在以往中职卫校等职业技术学校中,法律课堂教学是以传统的“照本宣科”的讲授型教学为主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的压力和授课的情绪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4]。而在这样的课堂上进行授课教师的感觉是很累的,而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将案例清晰地展示给学生,偶尔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进行一定的提示和解答,教学的组织工作比较流畅而具体教学内容的讲授也不需要刻意去传达。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的工作量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也会给教师的情绪和心情带来成就感和幸福感,这样就彻底了解放了以往备受束缚的课堂教学,也解放了授课教师。

2.2.3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运用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因为教学内容和主要的知识点、问题点都是涵盖在具体的案例中的,而这些案例都比较贴近于我们日常的实际生活。这样生活化的教学内容可以将一些生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专业术语和生活中一些具体事例联系在一起,从而塑造出一种生化化、形象化的教学和学习情境,在这样的教学氛围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同时必然会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提升[5]。而在这个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学习实际案例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同时学生学到的更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解决问题思路,也充分将自己之所学和自己实际的生活经历等充分联系在一起,做到学有所用。

3中职学校法律课案例教学具体应用方法分析

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是需要将多种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融入其中,通过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在当下结合作者中职卫校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教学经历,可以考虑在目前的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将任务驱动教学、多媒体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结合起来实施、开展实际的课堂教学活动,当然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和层次有所不同,其具体如下:

3.1法律课中的案例教学结合任务驱动任务驱动是将“教”“学”“做”等方式融合到教学活动中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实际的法律案例教学中也是一样[6]。教师设计、选择具体的法律案例和学习任务的组织学习活动,将案例的分析、问题的发现、方案的设计等作为任务布置给学生,学生可以通过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模拟情境等多种形式展开对案例的剖析、理解。在对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通过任务的完成实现知识的习得。同时教师也可以将案例和学生今后职业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让学生提前对其中一些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将知识点转变为生动的学习任务,这样一来学习的自主性将会进一步的提高,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成素质能力的提高。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高校传统的”旅游法学”教学主要是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即前苏联教育家凯洛夫提出的“填鸭式”教学。教师从主观意愿和教学进度出发,不考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接受能力,把学生看作消极、被动的客体,向学生灌输知识,要求学生死记硬背[2]。从而导致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然”,探究创新能力不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不足,两极分化严重,极大地挫伤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本文介绍了DJP教学模式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提出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解决之道。

2DJP教学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传统的教学模式把学生作为被动接受的客体,认为是消极的接受者,忽略了学生的积极性,已经不再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为了提高各学科的教学质量,教学模式的创新迫在眉睫,DJP教学模式应运而生。

2.1DJP教学模式的内涵

DJP教学是指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在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4]。DJP教学模式颠覆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是对教学方式的创新,也是现代化教学的需求。它是对教学模式的一种成功探索,同时也为现代化的教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操作模式。“导学”、“讲解”和“评价”是导学讲评式教学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主要的教学环节。因此,取“导”、“讲”、“评”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D”、“J”、“P”,简称导学讲评式教学为“DJP教学”。其基本理念是:导学结合,以学定教;思启结合,以启促思;讲评结合,以评促化。DJP教学的基本模式有以下五个环节:学案导学-交流讨论-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反思拓展[4]。DJP教学模式旨在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该教学模式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为高校课程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2DJP教学模式的特征

DJP教学模式有以下三大特征:主动性、合作性和高效性。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DJP教学模式的宗旨就是发掘个体的学习潜能,并调动其主动学习的欲望。主动性(initiative)是指个体由自我原则和价值观的推动,按照个人设定的目标,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务,实现个人愿景。DJP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框架,这就是主动性的一大表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合作性(cooperative)是指学生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相互帮助和支持。DJP教学模式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解决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有效解决困难的同时,也为学生相互学习、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提供了条件。高效性(efficiency)是指学生超额完成学习任务,最终实现学习目标。DJP教学模式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突出体现了高效性这一特征。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必须坚定不移地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一切教学活动必须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千方百计地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不断实践,使学生能主动地获取知识,和谐自主地发展[5]。DJP教学模式认真贯彻现代教学论,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促进学生相互合作,提高学生自主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最终实现了学生的自主发展。

3“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及教学需求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旅游法学人才,”旅游法学”教学因此受到高校的高度重视。如何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成为每一个”旅游法学”教育者探讨的问题。”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具有本学科独特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针对”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应用适当的教学模式开展”旅游法学”教学,才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3.1“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

“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基础科目和必修科目。与旅游专业同类型的其他课程相比,”旅游法学”具有难度大、理论性强、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高等特点[1]。第一,难度大。这一特征取决于”旅游法学”的跨学科性。作为旅游专业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旅游法学”不仅要求有旅游专业的扎实基本功,还要求具有法律的基本知识。”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既懂旅游又懂法律的旅游专业复合型人才,利用法律知识解决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6]。第二,理论性强。庞大的理论是”旅游法学”的骨架,现实案例是”旅游法学”的新鲜血液。因此,学好理论是”旅游法学”的基础。而理论的学习往往是枯燥乏味的。就如小威廉姆E.多尔所说“枯燥乏味扼杀我们的活力,遏止我们的创造力和灵气,使我们的课程暮气沉沉,使我们的教育对象成了塞在象牙嘴里的牡蛎”[7]。所以,理论的讲授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点。第三,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旅游法学”顾名思义不仅需要旅游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法律的知识。因此,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是其他学科不具有的。这些课程特征为”旅游法学”教学者提供了教学依据,也对”旅游法学”教育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需求,这就要求有特别的教学模式满足其教学需求。

3.2“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

为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旅游法学”教育者必须研究本学科的教学需求,按照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旅游法学”的教学活动。本文认为”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有以下三点:第一,培养学习”旅游法学”的兴趣。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在”旅游法学”教学中,一旦激发学生研究的兴趣,学生就会去主动探求知识,难度越大,成就感就会越强。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旅游法学”的理论难度大,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题。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把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利用理论解决现实的案例,不仅能降低理论难度,而且可以调动学生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第三,鼓励学生相互交流。闭门造车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学和研究的需要。相互交流不仅能克服难题,而且可以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旅游法学”教育者按照以上三点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教学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4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

4.1必要性

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是市场、教学和学生等多方面的需求。而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恰巧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求。

4.1.1市场的需要

伴随旅游业的爆发式增长,旅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市场急需具有旅游知识和法律基础的旅游法学人才,这就需要高校高度重视”旅游法学”的教学和旅游法学人才的培养。而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恰巧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为培养”旅游法学”专业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教学的需要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鼓励旅游专业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和建构完整的知识框架,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

4.1.3学生的需求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接受者和受益者,迫切需要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也锻炼了学生演讲等方面的能力,充分发掘了学生学习的潜力。DJP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的特征与”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不谋而合[8],也为市场培养越来越多的旅游法学专业人才。

4.2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旅游法学”,掌握”旅游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实现”旅游法学”教学目标。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2.1DJP教学模式日渐成熟

DJP教学模式已经在国内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为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供了现实的成功范例,这使得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中的可行性大大增强。根据”旅游法学”的学科特征和教学需求,正确运用DJP教学模式,必定会达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

4.2.2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

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不仅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素养,这与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不谋而合。

4.2.3DJP教学模式与”旅游法学”的优势、劣势互补

DJP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深度发掘学生的学习潜力。而”旅游法学”的最大难点就是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难以提高学生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可以解决”旅游法学”教学的这些难点。因此,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市场、教学和学生的需要,可操作的实例决定了DJP教学模式在”旅游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及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可以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但是,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也有一些难点和困难。

5.1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

DJP教学模式使”旅游法学”教学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但是,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也有以下难点:其一,学生讲解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学生的基础和知识的广度不同,每一个学生对同一知识点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呈现给大家的知识量各不相同。教师很难把握学生的讲解质量。其二,课堂时间有限。课时制限制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的教学,DJP教学分为五大环节,课堂上需要进行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和反思拓展三个环节,有限的课堂时间不能保证三大环节的高质量进行。其三,不能保证每个同学都有锻炼的机会。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的机会,这就造成机会不均等,打击部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出现上述难点是不可避免的,要将DJP教学模式完美的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就需要克服这些难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5.2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克服的。针对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可以从普通同学的角度出发,将可能忽略或希望学生重点学习的知识点呈现在学案上,学生的讲解以学案为基础,尽量在学案的基础上提高和升华。对于忽略的知识点教师可以在讲评阶段加以补充,从而保证课堂的教学质量。第二,合理控制课堂内容和时间。一方面,讲解者可以着重讲授重点和难点,普通知识点一带而过,因为学案导学和交流讨论阶段会为学生提供本章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发挥课堂的主导作用,宏观上把握每个环节的进展,既关注时间又把握好质量,既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第三,给予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教师可以采取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的原则,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点评者的机会,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总之,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虽然有一些难点,但是也有解决的办法。按照解决办法进行”旅游法学”教学,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是对”旅游法学”教学模式的一次成功探索。

6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