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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使用效率 对策
我国从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公积金发展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全国而言,住房公积金资金大量沉淀,住房公积金得不到保值与增值,严重阻碍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发展。亟需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福利。
一、目前制约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费对象仅局限于职工和单位缴存,规定范围小,导致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账户少。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作用不大,对企业缴纳不是硬性要求,可以选择性缴纳,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对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这一项福利。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受政策规定的硬性约束,资金归集有限。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小,资金总量自然较少,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2)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相关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求稳的心态,重政策,轻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重心仅是对资金归集,在资金使用上缺乏重视。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宣传工作做不到位,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知识不了解,大量的资金无法借贷出去,沉淀于银行中,没有相应的运作渠道,只能是以小额利率存款,无法发挥资金的作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职工的利益。
(3)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的规定中,仅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使用范围狭窄,条件苛刻,对提取公积金上严格控制,手续繁杂,无法满足住房公积金需求的增长。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出现流动资金告急、公积金贷款轮候现象。总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缺乏灵活,难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
(1)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
为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能落实,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媒体、讲座宣讲、知识手册发放等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相关知识。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能给职工带来的福利,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公民监督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公积金;鼓励更多的企业参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使企业意识到公积金福利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公积金的归集资金,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供充实的资源。
(2)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
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是推进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公积金资金效益的发挥,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遵循稳健审慎、组合投资的原则,寻求收益可观的投资运作渠道。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市场化管理;也可以向商业银行出售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简便易行,也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或者参与购买金融货币、债权、货币市场基金等相对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金融产品。调动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系统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前提,才能使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对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良好影响。首先,住房公积金要实现规范化、统一化管理,资金的归集、缴存、管理、提取、贷款操作规程方面,应该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说明,尽量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公积金业务水平。第二,应适当宽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刺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除了允许住房消费外,还应允许房屋装修、租房等其他改善住房条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对于失业和患重大疾病职工,应该全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三,可以通过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与利率,进一步刺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公积金管理与提取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内审工作,防范控制各项舞弊行为,对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严格监督与跟踪管理,杜绝出现套取公积金的现象,以有效监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结束语
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的因素,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资金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增大归集公积金资金;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发挥资金的效益;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公积金管理水平,适当拓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加大配套政策的落实,强化内审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薇,刘立群,杨春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年1期.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增值收益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率先于1991年在上海试运行,取得了较好效果。鉴于住房公积金具有潜在的筹集资金能力,北京、天津、辽宁等地相继推行了这一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十一处修改或增加,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新阶段。
从我国运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水平,推进了我国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缺陷,制度亟待完善。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范围有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构成的一部分,起到了保障居民公平住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归集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覆盖率为69.25%。①可见,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从调研情况看,县域地区这一现象普遍,而这部分人群大都是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是住房公积金实现扶贫、保障功能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2.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模式。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管委会主任大都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决策作用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因自身管理机构不健全,很难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而法律对从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不详尽,银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仅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并没有通过专户实现强化资金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因分管任务繁多、缺乏相应专业人才无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
3.住房公积金使用不规范、利用率低
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地方出现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②,表明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职工提取、贷款和购买国债外,还有大量闲置,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到享受住房公积金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对未给职工缴纳、少缴纳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惩治。最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政策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2.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
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从多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约束。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流程等配套制度,作到权责分明,并在中心设立稽核部门,实现内部监督。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最新动态,设置网上办公窗口方便市民办理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是对其增值收益的使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以个人贷款为主,购买少量国债为辅,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产生增值收益较少。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具体建议如下:
(1)增加购买国债基金比例。国债以国家信誉为担保,风险较小,收益稳定。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例为3.24%,而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进一步加大购买国债的金额。
(2)在时机成熟时,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放到债券市场,用于购买风险较低的债券,比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等,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获得增值收益。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产生的增值收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另外,根据当前我国住房供给模式,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限制。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弊端,本文在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对策,以便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注释:
①②③《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文献:
[1]林憧,刘宗新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09).
[2]徐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1,(31).
根据2002年国家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如此定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产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生物在职职工所长期缴纳的住房储金。”
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建立的意义在于:编制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将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提取等情况都能够清楚的展现出来;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管理费用预算,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的成本。
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所处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强有力的住房保障制度,二十年来为大量职工解决了自住住房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个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增加公积金缴存额、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负责城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需要注重效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们很可能误解这个细节,导致不够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了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若沉淀资金被大量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将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
在目前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地资金流动性情况相差较大。部分房地产市场火暴的地区个贷使用率超过90%、有些甚至超过100%,资金紧张;大部分地区的个贷使用率则未达到85%,资金闲置。由于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基本处于“大同小异、各自为政”的状况,各公积金中心之间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致使个贷使用率高的城市因资金紧张,职工等候放贷的时间较长,而个贷使用率低的城市则资金闲置、增值收益减少。
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经费、人事监管部门各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存在,职能的分散让奖罚制度难以实现,没有奖罚制度的存在,监管也就无法真正的落实下去[1]。
三、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率低。多数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可使用性质认识不清楚,错误的认为缴纳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即便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也只愿承担最低缴交限额;另一方面,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自己带来的好处,他们认为每月需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缴纳公积金,可供自己随时支配的收入就变少了,也不愿意缴纳公积金,这两方面因素都会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增长任重而道远。
各地公积金中心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地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地域、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公积金出现“供不应求”或者是“大量闲置”两种极端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受存贷款利率变动影响较大。住房公积金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主要的业务支出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其中每年末计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应付利息是按每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提的,而贷款利率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每当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时,利率调整的不同步,总会造成当年和次年增值收益的虚增或虚减[2]。
四、可行性方案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公积金能为企业、为员工带来的好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加入缴纳公积金的行列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同时也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适当创新,增加低风险的理财渠道,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率,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
目前使用的公积金结息方法是:将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公积金贷款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者利率执行不同步,遇到利率调整时,会影响连续两年的增值收益,造成当年收益虚增(或虚减),次年反之。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息或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时间,使二者达到同步执行,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公积金收益情况,避免收益虚增或虚减的情况产生。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统一的管理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才能达到真正的体现。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实行对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是更适合其的长远发展的,因为这样是能够可以让分散管理所导致的监管失职情况的发生得到降低,同时统一的管理也可以相应的降低管理的成本,在监管方面实行起来也会比分散管理状态时实行起来会更为方便,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也能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创造了更为适合的条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