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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reflection of the localization , integration , standardization and legitimation in urban design are the present need and a newly work field be opened as well as a base of the breakthrough of urban design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Beautification only in urban design is very single consideration that should get rid of in operation. The paper expresses the links between localization , integration , standardization and legitimation in urban design.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景观、环境品质日益受到重视, 城市设计也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城市规划管理中。但由于缺乏全面的认识, 城市设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效能。因此, 正确认识城市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准确把握城市设计的定位与发展趋势, 确立当前城市设计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对当前城市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 当前城市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上尚未达成共识
现代城市设计从开始产生到现在, 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摸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 由于城市设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 在城市设计缺乏主流理论的情况下, 人们对城市设计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还比较模糊, 在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尚未达成一定的共识, 特别是城市设计在现有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地位与关系不明确。对于城市设计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存在、还是依附于现有的城市规划体系而存在, 对于城市设计在何种层面上或何种程度上与现有的城市规划体系相结合等问题没有明确, 导致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的认识错位。
1.2 宏观上缺乏整体性
目前, 国内城市设计的开展缺乏宏观层次上的研究和系统指导。城市设计不是在城市的整体范围内、在统一策略的指导下有重点、分层次、全面性地开展,而是盲目地投入于城市局部地块、街道的景观环境设计, 在很多情况下, 只顾及于为城市重点形象工程服务, 甚至与景观整治、环境改造联系在一起, 成为城市中掩丑遮弊、装点修饰的重要手段, 沦为城市美化设计。这种状况, 是与城市建设水平的发展不相适应的, 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 导致城市品质的参差不齐, 使城市设计的宗旨大打折扣。
1.3 实际运作中缺乏法制依据
目前, 我国还缺乏成熟的城市设计法规, 完整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更是没有。这种情况, 一方面导致管理部门的工作缺乏章法, 主观性、随意性因素比较大, 例如, 城市设计的编制就是五花八门, 管理部门面对多种多样的设计成果, 缺乏明确的评判指标, 在审批过程中难于决择;同时, 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 导致城市设计成果的管理和落实实施缺乏明确的步骤安排。另一方面, 严重影响了城市设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也不能满足城市设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要求, 使城市设计的实施目前只停留在政府行为深度参与的公共性很强的项目上。在许多主要由业主开发行为聚合而成的地段建设中, 城市设计往往只具有技术的引导性, 不具有法令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实效性, 严重影响了城市设计的实施效率。
2 城市设计的地方化
2.1 是当前城市设计研究的切入点
当前, 对城市设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城市设计的基础理论; (2) 城市设计的具体手法。
基础理论的研究, 无疑是不断提高城市设计水平的根本, 同时也是它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的依托。然而,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 对各种概念的界定不同,对城市设计的外延与内涵的理解不同, 城市设计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很多纷争, 主流理论尚未确立, 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的检验和总结。固执地停留在基础理论的争论上, 不仅会降低城市设计的实效性, 同时也延缓了城市设计在实际建设中发挥作用。
具体手法的不断摸索和创新, 是一个充满生活情趣和想象力的领域, 对于城市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的提升, 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然而, 孤立的手法营造,可能会使城市建设出现点睛之笔, 但也会丧失对大规模的空间景观环境的关照, 同时使自身失去现实的实效。
从地方化的思路出发, 紧密结合城市自身的空间景观环境特质, 结合城市设计工作的实际状况, 使理论研究与现实实践结合在一起, 从而使理论手法运用与城市特色相融合。因此, 地方化是城市设计研究的切入点, 使其在理论上和手法上都获得支撑。
2.2 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
任何一个地区或城市, 必须根据自身城市化的特点, 审时度势, 及时开展城市设计活动, 以确保城市空间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 能够协调、均衡地发展, 促进城市生活质量的实质性提高,顺应并一定程度上引导地区城市化的进程。日本横滨从1960 年代中开始意识到城市设计问题,于1970 年代初成立了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城市设计小组, 结合横滨在空间环境方面的缺点和特质, 展开了切合实际同时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工作, 为城市空间品质的提高和改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使横滨走上了一条“创造性和实验性的城市”道路。1980 年, 发表《城市设计宣言》, 1989 年发表《城市设计交流宣言》, 1992 年举办《横滨城市设计论坛》, 横滨成为现代城市设计的焦点城市。
2.3 是体现城市特色的要求
没有特色的城市是不会得到人们认可的, 城市的发展不能以某种既定模式为基准, 而要结合特定的地区和城市特点形成自己的特色。城市设计活动中, 确立一种合情合理的价值准则和理性标准, 以引导城市建设形成特色和独有的魅力, 避免与其他城市的雷同, 有现实意义, 也是城市设计的终极目标之一。
横滨城市设计小组在工作中, 根据横滨城市自身特色确立了工作的重点, 如: (1) 保护步行者的权利; (2) 尊重地形和绿化的地域自然特点; (3) 保护和延续历史的城市创造; (4) 丰富绿化和开敞空间; (5) 尊重沿河和滨海开敞空间; (6) 增加人们相互交流和接触的公共场所; (7) 既要有形式的美, 又要有内容的善。围绕这些课题, 横滨经过近30 年的建设, 形成了由水、绿化、开敞空间交织相衬的城市特色, 成为颇富特色的日本现代城市。
3 城市设计的整体化
3.1 是对城市设计的全面理解
城市设计的目的不是仅仅限于城市中局部地块的环境改造和景观整治, 这样还只是把城市设计局限在局部“美化城市”的层面上。城市设计以人的精神感知和行为活动的品质作为目标价值取向, 其所涉及的控制要素跨越了从人文到自然各个层面, 构成一个以有形要素为载体的环境系统。因此, 城市设计不是狭隘的景观环境设计, 更不是局部地块的形象工程设计, 景观环境设计只是整体的系统环境中的一个子系统, 是不能脱离整体而独立完成的。同时, 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和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则, 城市设计的终极目的就应当促进城市整体范围内的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 因此应当涉及整个地区或整个城市等大规模环境。
3.2 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保证
目前, 国内许多城市在城市建设中不考虑自身的人文和自然景观特征, 不顾城市实力, 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形象工程的建设中。这种做法, 造成了许多城市的雷同, 事实证明,简单依靠几个地块、几个街区的景观环境表现, 不会形成城市的整体特色, 甚至会造成城市的分块割裂, 给人华而不实的印象。
横滨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围绕着地形和绿化、步行空间、沿河和滨海开敞空间这些特色要素, 长期经营, 塑造了独特的城市风貌。由此看到, 整体化正是形成城市特色的基础。城市特色的形成, 需要整个城市范围内的环境品质的互动协调, 需要特色景观环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的均质分布。通过对全市域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环境要素的整体研究,确立特色纲领, 树立全局观念,提炼具有特色的控制要素, 在整体范围内统一协调, 合理分布,有利于城市特色的整体凸显。
3.3 是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关系的基础
城市的形态特征存在着从大到小、从整体到局部的划分次序, 正确的整体化思路是确保城市设计工作统一在一个完整的构架之下, 在保证城市景观、空间、环境平均品质的基础上, 确立从整体到局部的划分体系, 并从中确立重点。
按照从整体到局部的划分,首先需要从宏观的层面确立城市空间、景观、环境特征及要素构成与分布, 并划定重点地区, 在此基础上, 针对重点地区展开详细的景观空间环境设计, 构筑城市精华。每一层次都取决于上一层次设计的限定, 尽管每一层次之间的限定可适当松弛, 但整体的、方向性的限定仍是基本的,局部与整体之间始终存在引导与反馈的关系。
4 城市设计的规范化、法制化
4.1 是城市设计发挥实效的必要条件
历史表明, 城市设计的理论、实践与立法是相互促进的,现实的生活环境问题促进了设计理论的探索和实践, 而在引起各种影响因素共同关注的时候, 其规范化、法制化又成为必须。
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制化,包括设计管理、实施维护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条例, 是为整个设计过程服务的一个行动框架和对社会经济背景的一种响应。同时它又是保证城市设计从图纸文本向现实转化的法制保障, 城市设计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的外在条件(规划设计要点是土地使用的本质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 , 从统一有序的城市空间总体上指导和控制具体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 同时又为个体设计和环境设计留下充分的创作余地, 成为城市整体与个体之间的纽带。从管理层面上看, 城市设计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有必要通过规范化、法制化的手段, 加大管理力度, 提高它在规划管理中的实效性。
4.2 地方化为城市设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普遍性的城市设计法规法令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值得深思, 在城市设计发展和应用比较早的美国、日本等国, 都没有覆盖全国的城市设计法规。目前, 国内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水平有比较大的差异, 所面临的城市设计问题也不同, 被动地等待普遍性的城市设计法规和操作规范是不可取的, 将会严重滞缓城市品质的提升。因此, 地方化的思路为城市设计法规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不同城市, 可以适时地根据自身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实际状况, 因地制宜的拟定城市设计的相关法规法令, 维护城市设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促进城市设计工作持续、规范地开展。
4.3 是城市设计整体化的保障
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各种层面、各种范围内的城市设计, 都是城市设计实施的依据, 就整体性而言, 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 要实现在城市整体范围内品质的均质提升, 解决大规模环境的特色和质量问题, 需要从政策层面上来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制定更深入细致的政策和标准。
美国旧金山针对城市自身的特点, 编制了覆盖全市的《城市设计准则》, 作为城市中环境建设的管理依据, 对城市整体范围内的空间景观环境进行引导。尤其是对那些非中心、非重点的地区, 对那些没有专门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的地区, 标准与准则极大地发挥了作用, 使这些地区的空间景观环境纳入城市整体的水平控制之中, 避免建设品质的参差不齐。因此, 通过各种政策、标准和设计审查来管理较大地区范围的环境特色和质量的作法应当成为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 上述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也正成为城市设计师的重要工作。
5 规范化、法制化的三个层面
5.1 规范机构组织形式, 促进城市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 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城市设计都是由分散的各职能机构负责, 各机构分别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设计问题。这种形式有不少弊端, 尤其是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 各机构履行的职责常常混淆, 导致城市设计目标不确定, 缺乏整体策略指导及相互间的协调。
事实上, 城市设计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城市设计必须寻求一种能够统一和均衡这些因素的机构组织。
日本横滨在城市设计实施的开始, 即成立了城市设计小组,主要通过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建设, 步行商业街区和绿化开放空间的复兴, 向市民们传播普及城市设计的信息, 同时, 设想发展出一套能促进各行政机构之间和政府与民间合作的工作体制。随着形势的发展, 横滨城市设计小组升格为城市设计室, 职能也有所转变, 管理、引导和协调成了工作的重点。与外其他设计者相互合作逐渐增多, 城市设计的实施面也不断加大, 甚至扩展到横滨市郊区。鉴于城市设计活动性质和范围的扩大横滨城市设计室又增加了景观建筑师、市政工程师等新成员。从而保证了这一机构能更有效地工作。同时也与外聘专家,如照明工程师、雕塑家、历史学家、行政官员及城市管理者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在一方面, 适应了城市设计活动数量增长的需求, 另一方面又促进了城市设计组织和相关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工作亦更具规范。到了1990 年代, 全日本的城市设计活动在横滨的带动下, 取得了显著成绩, 社会各界及市民们亦对城市设计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城市设计室这样的机构自身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有关城市设计的各种活动和实践亦更易于为广大公众所接受。
因此, 严密高效、统一稳定的机构组织, 会使城市设计工作卓有成效。有效的城市设计机构组织应该包括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机构和城市设计技术机构。实施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权, 是城市设计实施的协调、审查和批准部门。城市设计技术机构是实施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持部门, 为实施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咨询, 包括城市设计的总体策略研究、城市设计的编制、各种城市设计法规的制定等。
5.2 明确城市设计体系, 促进操作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我国, 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体系, 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设计无论是整体的或局部的阶段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中更不能独立运作。因此, 当前的城市规划体系作为完整的、法定的体系, 是城市设计落实与实施的基础和依托。各阶段城市设计的纲要性内容都应该在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中得到落实, 从而保证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在法制管理中获得落实。
按照地方化与整体化的思路, 将城市设计划分为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和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又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 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互配合、紧密协调, 构筑完善的城市设计体系。
整体城市设计主要是针对对城市整体空间景观环境具有结构性影响的范围所展开的城市设计, 通过研究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和物质空间等宏观层次控制因素, 从整体上确立设计范围内的城市结构、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 建立长远的、有特色的城市形态与人文活动的目标体系和结构体系, 在此之下, 确立实现这一目标体系和结构体系的要素构成与控制原则, 划分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 为局部城市设计的展开提供依据。
局部城市设计主要根据整体城市设计的原则, 对整体城市设计所确立的重点地区和广场、灯光等城市构成要素展开专项城市设计。对于以政府行为为主的重点地区, 如政府行为深度参与的公共程度较高的公共环境设计等, 可以由局部城市设计直接指导具体的方案设计并进入实施管理; 对于以业主开发行为为主的重点地区, 需要将局部城市设计转换为具体地块的城市设计指引, 由城市设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 对个体建筑设计和环境设施的设计进行指导、审查和批准, 使城市设计得以实施。
对于一般地区, 其空间、景观、环境方面的设计和控制, 主要根据整体城市设计所确立的基本要求与控制原则, 通过在各阶段城市规划中城市设计的逐步落实, 并最终提出一般控制要点来进行实施管理。而在此过程中所确定的需要重点控制和细化的地区, 则进一步开展城市设计, 并据此提出城市设计指引。
5.3 健全法规体系, 促进城市设计的依法运作与管理。
健全的法规体系不仅是城市设计工作自身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同时也是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实施中的法规保障。
健全法规体系, 首先应该明确对一个城市应该从哪些控制要素上重点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当前, 对各种控制要素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清, 随意性比较大, 有的以景观作为控制要素, 有的以环境作为控制要素, 有的以空间作为控制要素, 也有的则是混合交叉在一起。针对这一问题, 通过对各种城市设计理论进行理性和切合实际的梳理, 根据不同城市的空间景观环境特征, 并结合城市设计工作的实际状况, 对各种控制要素进行界定, 建立科学、合理的要素分类, 确定城市设计控制要素体系, 作为编制各种城市设计成果以及管理实施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 对于一个城市的具体的城市设计工作的展开是可行而必要的。
健全法规体系, 需要在明确控制要素体系的基础上, 制定全市性的城市设计策略和规则, 为各种城市设计成果与控制文件提供普适性的标准或准则, 从宏观上指导城市设计在城市整体范围内的实施, 保证城市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的整体水平与持续提升。在美国, 除了在“土地利用区划管理规则” (Zoning Control) 以及“土地细分规则” (Land Sub2pision) 中包括的城市设计内容以外, 还制定有“全市性城市设计规则”和“全市性的城市设计导则”, 或通过“城市设计白皮书”之类的政策。
为避免城市设计成果的形式各异, 促进各种成果的有机衔接和体系化, 需要制定关于城市设计编制的各项技术规定, 从成果的构成上对城市设计的编制进行限定, 使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为了使城市设计成果实施,需要将方案有效地转换成具体地块的管理文件, 因此还需要制定关于编制城市设计指引的相关技术规定, 对如何编制城市设计指引进行了系统规定, 实现从城市设计的各项控制导则到每块用地的具体指引的有效转化, 提高城市设计实施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6 结语
城市设计的定位和发展趋势, 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课题。城市设计的地方化、整体化与规范化、法制化还只是对城市设计的一个阶段性的理解, 避免了城市设计在“城市美化”层面上和单一设计项目范畴上的局限性。其立足点, 是紧密结合城市自身的空间景观环境特征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具体状况, 这一点,正是当前城市设计最具实效、最有开拓性的工作领域, 也是城市设计在理论上和手法上获得突破并得到验证的基础。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设计体系背景研究. 2000.
2 段进, 著. 城市空间发展论[M]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
关键词:城市设计;修建性规划;概念;区别;关系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makes the simple process of city planning industry can not meet the demand of development, therefore, and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and city design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concer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city through the simple design and repair construction planning concept, proposed the following several point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planning, for reference only.
Keywords: city design; construction planning; concept; differenc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1、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复杂就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舒适的大环境,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规划目标。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同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1、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
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
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
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在,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其实,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可以彼此制约,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则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欠缺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比如,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吴远翔;徐苏宁;;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人理论的城市设计行为理性探讨[J];《规划师》论丛;2011 年00 期
【关键词】城市设计;实施制度
1引言
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层次构成;而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城市空间管理手段,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密不可分。但由于城市设计并未被纳入中国现行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导致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与环境的完善优化等作用难以发挥,最终造成城市设计无法落实,且其发展面临尴尬局面[1]。
为弥补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管理环节的缺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在不调整现有法定规划体系的框架上,充实和完善各层次规划,使其起到管理和控制空间形态的作用;其二,调整规划体系的结构,将城市设计列为法定规划类型,并明确城市设计与其他规划类型的关系[2]。本文重点讨论第二方面的可实施性,探讨依靠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调整,建立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实践的城市设计实施制度。
城市设计作为政府对城市建成环境的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发达国家及地区被广泛使用,并通过相关法律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开发活动进行城市设计控制。下文将从管理制度、运作机制等方面讨论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城市设计控制,为我国建立有效的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2美国城市设计实施制度
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州级政府、地方政府等三级体系,联邦政府间接影响,州级政府授权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城市规划职能(包括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的具体实施有所差别,城市设计控制政策也各具特色。
2.1 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美国的大多数城市没有城市设计的专门法规,而是将有关城市设计的内容包含在区划法、土地细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中。但主要大城市均有城市设计专项研究,或针对城市空间发展架构与空间环境营造制定市域层面的城市设计,并颁布城市设计策略及准则等法规条文,作为执行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审查依据;另外,部分城市利用广告招牌设计规则、古迹保存规则、审议制度、奖励制度及其它手段推行城市设计工作[3]。
2.2 城市设计审议制度
美国的城市设计审议是城市设计实施政策的核心,其作为一种规划管理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制定相关的设计原则控制和指导规划设计部门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者提供管理、引导和评审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依据,同时也为市民提供对新建或改造项目进行公众参与及评估的平台。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可分为两个过程:(1)制定城市设计控制原则,包括设计目标、设计原则、设计导则等;(2)执行城市设计审议程序。
2.3 案例分析
2.3.1旧金山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概要
旧金山制定了市域层面的城市设计计划,作为城市各区域及社区的城市设计指导准则。旧金山城市规划委员会具有重要的城市设计审议裁决权,并以政府部门的城市设计专责人员的建议为参考;城市设计开发项目的审议执行由建筑管理部门受理,再转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呈送至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审议,获得审议许可方可由建筑管理部门核发建设许可。旧金山的城市设计开发项目受到市民的普遍关注,同时政府在执行城市设计的管理与决策过程中也注重公众参与的过程。
2.3.2波士顿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概要
20世纪60年代,为拯救波士顿城市中心区衰败现象,地方政府在联邦的辅助下成立城市重建局,后来将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局及新成立的城市设计处合并于城市重建局之下,使之具有规划及推动开发双重功能,共同推动波士顿城市建设及城市复兴。城市重建局的职能是对所有指定重建地区的开发项目进行审议。其中,城市重建局的城市设计审查采用自由裁量的管理方法,无成文的规章准则依据,一切均依照政府城市设计管理人员、业主及建筑师等具有完整城市设计观的人员共同针对个案拟定设计准则。波士顿的城市设计奖励方法是优惠税率,以此鼓励开发者为城市提供开发空间及公服设施。
3 日本城市设计实施制度
日本的城市设计基本上是引自美国的城市设计管理手段与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神户、东京、横滨等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开始推行实施城市设计,发展至今,城市设计已成为较正式的官方规划形式运作,旨在提高公共环境以及公共空间的品质,同时加强市民与开发者之间的设计参与及协调,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3.1 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日本的城市土地和建筑开发控制体系以《都市计划》、《建筑基本法》为主体,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其实践经验已经渗透在 "地区规划制度"和依据建筑基准法制定的"综合设计制度"、"建筑协定制度"中[4]。因此,日本城市设计具有相当的制度基础及弹性。
日本的城市设计实施工作主要从公共环境、公共空间及基础设施改善着手,已成为日本主要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重要手段之一。在日本大多数地区,城市设计主要依赖市民团体的积极参与,并没有统一的城市设计标准或法律条文,地方政府多数依据自身的实践需要,制定相应的城市设计制度和准则。
3.2 横滨市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概要
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的城市设计已进入了强调地方性管理与实施阶段。
横滨市是日本城市设计的产生地,1970年横滨市设置了日本第一个官方体制下的城市设计小组,将城市设计策略融入城市建设的管理、环境设计制度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改造项目之中,提高城市的宜居环境品质。1982年,横滨市正式成立都市设计版,纳入城市规划局,成为规划指导部下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能为:城市设计的规划与调整;有关城市景观、特定风貌区的城市设计审议;风貌区规划及相关城市设计专职的制定、调查与调整等工作。横滨市的城市设计实践逐渐将城市开发与城市设计有效结合,强调未来城市发展的优越性。
4 对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的借鉴
4.1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城市设计实施制度对比分析
城市设计的实施是建立在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础上,不同国情与社会发展背景、土地与开发管理体制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城市设计实施方式。美国、日本的土地开发制度与我国基本相似,对其城市设计实施的国家背景制度(表1)及不同城市城市设计实施制度(表2)进行梳理对比,以求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提供经验借鉴:
4.2 对我国的城市设计实施借鉴之处
发达国际及地区对于城市设计的实施,精要在于对城市环境品质的精确管理:在上层次规划的引导下,设立专职的行政部门推行城市设计,并通过必要的审议程序加以管理,并设置必要的弹性管制裁量措施;同时,重视市民参与设计决策和实施过程。对于我国的城市设计实施的经验借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确立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城市设计制度,使城市设计实施制度与城市规划体系结合,将规划层次全面覆盖到城市的大环境与小空间。
(2)城市设计管理与实施政策化,保障城市设计落实。明确法律、行政体系对城市设计执行的保障,并采用奖励性措施、弹性操作办法等保障公共政策的执行。
(3)积极推行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对城市设计进行评估,并制定城市设计标准与导则作为城市设计审议的依据。
(4)城市设计应积极推广公众参与的决策过程。扩大公共参与是实施城市设计的重要步骤,有利于提高市民的主体意识,更好的推进城市设计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吴晓,魏羽力.关于城市设计与现有规划体系衔接的思考[J].规划师,2007,23(6):87-89.
[2] 周剑云,戚冬瑾.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J].南方建筑,2012,(4):10-14.
[3] 刘宛.设计管理制度--促进更加全面综合的城市设计[J].城市规划,2003,27(5):19-25.
[4] 刘武君,刘强.日本的城市规划规制--日本城市规划法研究[J].国外城市规划,1993, (2)-(4), 1994,(1).
作者简介: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设计;公共空间
1 当前城市设计的存在问题
目前,城市设计在指导城市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出现了不少优秀的城市设计实例(详见图1),如《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城市设计》、《广州传统中轴线城市设计》、《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中心商务区城市设计》等。
图1广州传统中轴线城市设计
然而,由于城市设计的三维直观效果更便于充分展现城市的风貌特色、空间形态,令一些地方官员盲目追捧,把城市设计当成一项地方的形象工程、政绩项目来操作,过度的行政干预和欠缺科学的长官意志令城市设计变成了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工具,有些城市设计师的价值取向也过于强调个人意志和审美情调,城市设计出现了一些设计误区,如不顾地方实际盲目攀比追求气派、雄伟的空间格局;为追逐空泛的城市形象而过度设立大广场、行政文化中心、滨水绿地、地标等公共空间,从而浪费了大量的宝贵土地;抛弃地域文化特色,盲目崇拜“欧陆”、“简约”、“古典主义”风格建筑,造成地域性、文化性的缺失;或破坏自然环境的安全格局、漠视富有人文特色的城市肌理;形式化地追逐中轴线、空洞地强调空间结构或联系等等,不一而足。
2 城市设计的目的是实现利益的平衡
2.1 城市设计的本质内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定义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旧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可见,城市设计的对象是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环境,其主要工作内容是设计、控制和塑造城市的空间秩序,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1]。
2.2 城市设计中的利益主体
城市设计一直以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自居,但实际上城市设计屡屡受挫,以至其“代言人”身份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城市设计师甚至成为备受公众批评的“牺牲品”,主要原因乃主宰城市设计命运的是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相互利益博弈的结果。传统的城市设计工作惯于物质空间安排的思维定势,运用一定的技术设计或措施,试图建立城市形象和空间物质环境,对城市设计的内在利益属性和实施机制较为忽视。而实际上,城市设计工作无不围绕着利益问题而展开, “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其“核心问题是利益协调问题” [2] 。在兼顾长远效益的前提下,能确保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的城市设计,是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建立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2.3 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取得利益的和谐
城市设计中要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并非排斥私人利益的存在,相反,只有满足私人利益的合理诉求,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只有当公共空间满足公众的、整体的利益而非少数人的、局部的利益时,才会真正地表达和谐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实现私人利益也应该成为城市设计的目标之一,而优秀的城市设计应该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的统一。
3公共利益在城市设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3.1 强调城市设计的过程化
传统的城市设计沉醉于终极的设计蓝图,过于强调技术手段来勾画一个理想的城市设计效果,政府机构热衷于将其作为现届业绩进行宣传,唤起民众对政府和未来生活的信心,城市设计师也为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而自我陶醉,但城市设计的真实意义却不在其最终的产品,而是在于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中的过程。现实中的城市设计蓝图仅是设计的一个概念,用于引导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代表一定时期的公众意志和价值观念,但在快速城市化、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观念频繁更新的改革年代,难以保证其规划预测的科学性,以及城市设计的规划期末能否按其蓝图呈现城市的形态和空间环境。
3.2 城市设计中公共利益的内容
城市设计中,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董慰等认为城市设计在内容上可表现为为公众供给公共物品和提供公共服务两个层面[3]。要确保城市设计以公共利益为优先,城市设计必须“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4 在城市设计中实现公共利益优先的目标的设计思路
4.1 城市设计应从物质、技术设计走向公共政策的编制
传统的城市设计强调物质空间设计,以技术手段落实空间环境,在计划年代以及物质建设高速发展的改革开放初期,对指导城市建设、营造城市公共空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早期过度重视经济发展、片面追求速度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土地危机等引起了人们对传统物质设计手段的思考,在改革进入更为成熟阶段的今天,人们呼唤更为人性化、更好代表公共利益的设计方法,人们对城市的追求不再停留于物质上的享受,而更倾向于精神上的需求,如对城市设计的参与权、知情权等,城市设计的手法更需要跨行业的技术支持,因此,城市设计已经跨越了纯粹规划或建筑、环境设计的专业领域范畴,而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来定位,更加符合现时社会公共利益对城市设计的要求,“缺乏政策内涵和功能的规划,将是无效的规划” [4] 。
4.2 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目标的城市设计思路
4.2.1 建立紧凑型城市,提倡土地功能混合使用
传统的城市设计所体现的宏伟、气派的城市空间形态经常是以牺牲大量的宝贵的土地资源作为代价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挑战。土地政策的紧缩,令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担负着既要保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又要确保生活的空间环境的满足,因此,在城市设计中采用土地使用紧凑的、适当提高建设强度的设计方法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抛弃传统设计中简单运用功能分区的思路,提倡土地功能之间合理的混合使用,更能有效节约资源(详见图2)。
图2 台山市广海湾滨海新城城市设计
4.2.2 建立公共空间体系,创造宜人的友好环境
公共空间是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开敞性共享空间,亦即非建筑实体所占用的公共外部空间以及室内化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最易记忆、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 [5]。城市设计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设计城市的公共空间环境,建立公共开放空间秩序,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深圳宝安中心区城市设计将各种公共空间如滨水、市政、体育等开放空间进行有机分布和整合为有秩序的公共空间体系,最充分地保障了根本的公共利益。详见图3。
图3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城市设计
4.3 以优先建立国土、环境安全格局来实现公共利益
在现时的国土、环境形势下,体现全国跨区域性的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的国土和环境安全格局,影响着我们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设计中忽视土地的健康利用和破坏自然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选择了不合适的土地建设城市新区,或违背自然规律、破坏自然生物过程搞开发建设等等,这种对国土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格局的不重视令城市长远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挑战。城市设计可“用景观安全格局的方法通过对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人文过程的分析,来判别和建立生态基础设施” [6],以此作为城市设计建设用地的底线,形成城市设计空间形态的基本框架,最大限度地保障全民的公共利益。
4.4 城市设计应充分保障公共安全
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是城市设计中关注公共利益问题的主要内容,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传统的城市设计对公共安全的关注重视不够,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无从谈起。公共安全的城市设计“关注实际空间中的安全体验和安全品质,基本内涵是指为实现城市公共安全的目标而进行的对城市外部空间和形体环境的设计和组织” [7],贯穿于城市设计的全过程,从总体城市设计到微观层面空间的具体落实安排,都需要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形成设计思路来建立健康的、安全的、舒适的安全空间体系,也是城市设计的本质要求。
5.5 关注城市设计的社会、心理属性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城市设计师惯于从自己的主观意念出发来建立城市的特色和场所意义,未能全面表达公众的意志,应“通过对城市居民的公众印象调查和访问,从中归纳、分析和提炼出来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才可以作为城市设计创作思想的依据[8]”,从而更真实地在城市设计中体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仅从几个方面原则性地分析了在城市设计中如何体现公共利益优先的设计思路,不在技术手段上作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希望以此引起城市设计中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并以公共利益的优先为出发点,改变传统的城市设计思路,建立更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 王建国. 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2] 石楠.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城市规划,2004(6).
[3] 董慰,王广鹏. 试论城市设计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和实现途径.城市规划学刊,2007,(1).
[4]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科学发展观与城市规划。2007.
[5] 城市规划资料集,第5分册,城市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6] 俞孔坚等.“反规划”途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城市设计 建筑设计 相异性 制约 促进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木建设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各种类型的建筑促进了城市的长足发展,全球城市、数字城市、信息城市及生态城市等各种类型的新城市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设计是以建筑的环境为对象,以创造和谐的秩序,提高环境的质量为目的,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等内容,强调人文认知和整体关系的一种设计方法,具有较强的具体性和图形化。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建筑设计通过设计建筑物的室内空间组合形式和外部形体,来满足建筑使用、经济和美观要求,具有一定时代特性风格。但建筑物的“新,奇,特”可能成为人们批判的焦点,如近年来网络上涌现的中国十大最丑建筑物,强烈的建筑个体表现欲忽视了人文诉求、历史文化传承性和城市环境的整体和谐性,易遭人病诟。
城市建设的发展正面临着由量向质的转变,如何处理好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关系,对于城市形象的维护、和谐社会的建立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相异性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委托主体、利益团体及设计出发点各有不同。城市设计以城市宏观背景为范畴,各个建筑做个城市设计的单体,强调与城市大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立足于小尺度空间,突出规划范围内建筑,对周边环境考虑甚少,二者对比见表1。
表1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对比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设计基本原理和方法相对独立,其设计层面、实施过程和设计成果都存在差异性。城市设计是安排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仅以一条外轮廓线抽象概括具体建筑物,致力于解决城市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利用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构造和详细尺寸、材料做法,来满足建筑实用功能要求,来解决城市的点和面问题。
3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互制约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在现实中表现出相互制约性。因为建筑师和城市设计工作者的工作状态一般相互分离,缺乏有效沟通。虽然同属设计领域,但两种设计行业的分工细化和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摩擦也愈发频繁。
城市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宏观蓝图,其设计成果需要建筑设计的实践努力,城市设计的宏观控制还是要落实到微观空间具体布局。而建筑设计成果的评判标准,为满足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度要求,最终也要扩展到更广阔的外部空间范围。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城市化的扩张速度也不同。种种原因导致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步伐紊乱,如城市设计控制了城市的发展方向,但无法直接干涉建筑物的设计,往往阻碍了城市设计成果的实现。或者是建筑设计个性突出,但周边设备设施不配套,也会阻碍建筑设计成果功能的实现。
建筑设计要服从于城市设计,就要以城市设计的政策框架为前提。城市设计可对其设计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必要的综合调整,要求建筑物的交通组织融入城市设计的交通体系等等,都限制了建筑设计空间大小和阻碍其开发运行,加大了建筑设计的复杂性。
4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互促进
从艺术设计层面来讲,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同属于艺术设计,遵循形似美法则,都是对空间形式和顺序的探索。从城市设计的发展历程来看,城市设计是从建筑学派生出来的一个分支,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之间呈现出一种嬗变关系,即由二者发展冲突产生的螺旋式或波浪式的推进状态。
城市设计没有直接设计建筑,但对建筑的位置、布局、功能和风格等提出合理的控制及引导要求。建筑设计在城市设计蓝图中,在有限的空间资源完成建筑师的设计理念,对城市整体环境起到建设性的作用。城市设计为把握城市整体形象,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繁杂,涵盖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内部建筑物的尺度、比例、色彩、造型、空间布局等。但建筑物的具体设计和建设过程还需要建筑设计师来操作,从这一点来说,建筑设计是城市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且城市设计将不同建筑物进行联合、建筑物与环境进行结合,最终达成宏观控制和引导作用。
建筑设计包括单体建筑物设计和场地设计等内容,其设计内容都应服从城市设计的总体规划,设计素材也是基于城市视域。通过城市设计将建筑群体有机结合,整体轮廓和造型符合历史文化背景及地域风情,引导大众审美情趣。成功的建筑设计为城市设计锦上添花,失败的建筑设计也可能败坏城市形象。如近年来新兴的生态建筑(或称绿色建筑),将建筑和环境有机结合,具有节能环保和艺术价值高等特点。
5 结语
城市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都应掌握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内涵,理清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用科学的态度看待二者的互动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者及开发商等相关人员也要统一思想,努力提高城市和建筑的和谐性和公众服务性,为市民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有机的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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