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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国家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年金领取阶段不同税收政策的选择上。当前,中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只对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提供免税,对个人缴费部分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如果按照通常的表示方法,以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的话,目前中国的年金税收政策相当于采取了“部分TEE”模式,而这一模式极大的阻碍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EET税收模式的出台,呼吁给予年金缴费个人所得税优惠,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也说明EET模式在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方面应当具有显著的优势。那么,EET模式的优势究竟何在?为什么应当给予年金缴费个人所得税优惠?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各种可能的税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公共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三种养老保障方式的税收模式加以比较,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来探讨选择EET模式的原因所在。
一、企业年金八种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根据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及年金领取三阶段不同的免税、征税情况,可得出 EEE、TTT、EET、TEE、TTE、ETT、ETE、TET八种税收模式类型。为了对企业年金三阶段八种税收模式的税收及雇员个人待遇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假设雇员现在缴费额为100元,10年后退休,在这10年间投资收益率为5%,个人所得税税率及投资收益税率为20%。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可得出以下结果,见表1:
表1 八种税收模式下的税收及雇员个人待遇情况比较
TEE EET TTE ETT EEE TTT ETE TET
缴费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缴费税收 -20 0 -20 0 0 -20 0 -20
基金 80 100 80 100 100 80 100 80
基金积累额 130.31 162.89 118.42 148.02 162.89 118.42 148.02 130.31
领取税收 0 -32.58 0 -29.60 0 -23.68 0 -26.06
净年金 130.31 130.31 118.42 118.42 162.89 94.74 148.02 104.25
增值率 30.31% 30.31% 18.42% 18.42% 62.89% -5.26% 48.02% 4.25%
从表1可看出,八种税收类型基本上可分为四类,其中EEE模式与TTT模式最为特殊,两种模式下,雇员退休时可领取的年金额与现在缴费相比增值率分别表现为两个极端。显然,TTT税收模式对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三个阶段都征税,其税收负担之重使得增值率为负,实为基金减值,根本谈不上任何税收优惠,所以,此种税收模式除强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以外,几乎不可能为企业自愿选择实行,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不能起到鼓励作用,反而还可能会被视为是一种惩罚性政策。相反,EEE税收模式则最大限度的给予企业年金以免税政策优惠,雇员年金增值率最高,能够最快速、最广泛的推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最为有利。但这种模式下相当于国家放弃了对企业年金各阶段的征税权,税收损失也最大,且可能导致有损社会公平的结果,所以无论从国家财政支付能力角度考虑,还是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角度考虑,任何国家都不太可能选择这种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
ETE税收模式是三阶段中仅对投资收益阶段征税而对其它两个阶段免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其对雇员的税收优惠程度仅次于EEE模式,年金增值率较高,但这种模式同时放弃了对缴费本金及领取年金的税收,而仅对基金增值额征税,征税理由不充分,征税模式不甚合理,国家的财政损失也较大。与之相反的是TET税收模式,这种模式对投资收益免税而对其它两个阶段征税,年金增值率仅高于TTT模式,税收政策也较为严格,具有重复征税的特点,不符合税制设计的基本要求,所以仍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税收模式。鉴于这两种税收模式自身存在的不合理性,也决定了这两种模式不适用于发展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选择。
另外四种税收模式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TEE税收模式仅对缴费时的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视为是一种当期本金税,EET税收模式则仅对领取阶段的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从征税及积累的效果来看,两种税收模式下工作期缴费100元至退休时的增值额均为30.31元,增值率相同,所以两种模式对雇员个人退休后待遇的影响效果无差别,同样TEE模式下的税收为当期缴纳20元,EET模式下为退休时缴纳32.58元,若按5%的折现率折现为当期值也是32.58/(1+5%)10=20元,所以从根本上讲两种模式下对国家税收收入也无本质影响,没有造成税收损失,只是EET模式相当于对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延期纳税,是推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情形,所以EET模式的征税又可以视为是当期本金税的一种延期支付,即形成延期本金税。虽然两种税收模式在雇员待遇与税收方面具有相同效果,但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EET模式仍然优于TEE模式。其原因在于:发展企业年金最主要的就是要促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由于人们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所以现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关于未来优惠的承诺会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那么对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就要优于领取时的免税政策。而TEE模式下,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对政府在若干年后年金领取时是否能依其承诺给予免税政策心存疑虑,所以当期税显然不如延期税。特别是若再考虑了通货膨胀及未来退休时个人所得适用税率可能降低的情况,EET模式相比TEE模式就更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而最终从其社会意义角度来看,EET模式下,通过末端征税,还可以调节消费差距,并与遗产税相衔接,防止税优补贴用于非个人养老消费目的。
TTE税收模式和ETT税收模式与上述情况类似。TTE模式是对缴费与投资收益两阶段征税,年金领取时免税,是对年金基金增值额的综合课征,称为当期综合税;而ETT模式是对投资收益与年金领取阶段征税,缴费阶段免税,称为延期综合税,两种税收模式年金增值效果相同。除ETT模式下相当于TTE模式的缴费本金延迟征税外,两种模式并无本质差别。同样,按前述思路,ETT模式在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激励方面可能会略优于TTE模式。
总的来说,若将EET模式与这两种模式相比较的话,可以看出,前者的税收优惠程度明显要大于后者。EET模式下雇员的个人待遇优于后两种模式,所以雇员更愿意接受EET模式安排,而这种模式对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更为有利,所以,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企业年金制度八种可选择的税收模式中,EET模式应当是一种较好的税收优惠模式选择。
二、与我国公共养老金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尽管企业年金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有较快的发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一制度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现实中,作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确定必然要与我国公共养老金税制相比较加以选择。目前,我国公共养老金三阶段税收政策如下:
1.缴费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可看出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和个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采取的是免税政策。
2.投资收益阶段。《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可知我国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收益仍然免税。
3.养老金领取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免税,但对他们依法取得的股利、利息、稿酬等收入仍需征税,这与国外综合所得税制下公共养老金设置一定的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的规定有所不同。
若依照企业年金税收模式标准界定我国的公共养老金税制模式,则根据公共养老金三阶段均免税的情况,可基本认定其属于EEE模式。固然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这种模式的税收优惠程度最大,最能激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却仍然不能选择与公共养老金一样的EEE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年金逐步替代公共养老金,以降低公共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在人口不断老龄化的社会中减轻国家财政养老负担。而以三阶段全免税的企业年金制度代替全免税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这种替代,但税惠程度过大,使两种制度对财政的影响效果相似,财政减免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而且相对于公共养老金制度来讲,企业年金制度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更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而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弱,所以过度的税惠政策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此时两种制度的替代还可能会给社会造成额外负担,因此,目前还不应该给予企业年金制度以EEE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反过来说,要促进这种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应该有适当的税惠政策激励,所以,在企业年金八种可能的税收模式中排除了全征税的TTT模式、不合理的ETE模式及重复征税的TET模式后,目前仍有四种税惠模式即TEE、EET、TTE和 ETT模式可供选择。
三、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除了强制性参加的公共养老金与选择性参加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方式以外,个人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自我养老保障。但是个人的自我养老保障在漫长的基金积累过程中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导致个人提前支取,因而难以在个人退休时提供充分的养老保障,所以,大力发展未来保障相对稳定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弥补个人保障的不足。而要促使个人自愿加入这一计划的话,与个人自我保障方式相比,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应更具比较优势。
在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个人年金即个人养老储蓄计划作为第三支柱,与公共养老金计划及企业年金计划一样,都是现代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就我国而言,大多数人对个人年金的概念仍很陌生,个人年金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现实中大致相类似的养老保障方式基本上可表现为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所以,企业年金税惠模式的选择应首先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制作以比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仅有关于保险赔款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表明个人商业养老金领取时可免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于个人税后收入,也就需要交纳所得税;同时,对于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征税还是免税并无明确规定,则只能取决于这一基金的投资方向,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其享有免税政策。因此,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模式大体上可认为属于TTE模式。
同样,对于个人储蓄保障方式来说,个人储蓄资金同样来源于个人税后收入,即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假设存入银行,利息收益不需纳税;个人储蓄资金领取时可免税。所以,个人储蓄税收模式基本上仍可归类于TEE模式。
因此,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比较可看出,要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就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选择与其它养老保障方式税收模式相比应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显然,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的TTE税收模式与前述ETT模式提供的税收优惠程度要小于TEE与EET模式,从而可以将这两种税收模式加以排除。同时,鉴于个人储蓄的TEE税收模式与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效果相同,但EET模式更多的考虑到人们更注重眼前利益的心理影响,因此应当是目前情况下鼓励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最适宜选择。
四、结论
基于理论上对企业年金八种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及现实中与公共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可得出,EET模式应当是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最优选择。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考虑,在总体上选择EET模式的基础上,应当采取与国情相适应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加以改革。从短期来看,可先设置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且上限应不低于500元/月),从而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而从长远看,可根据中国征税制度现状,开展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所得税延期支付税收体系的研究与规划,最终完善以EET模式为核心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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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建华.激励约束双重缺失下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构建[J].上海金融,2010(4).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其实吉连有并非个例,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仅为退休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则可以增加职工退休收入,是养老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第二支柱。但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被边缘化
据了解,我国于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至今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有4.47万家,参与职工有1577万人。
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虽有所扩大,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其要实现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比如补充养老中的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20多万亿美元的养老金总资产中,政府养老金所占比例为12.5%,企业年金为64.0%。而到2011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为2万多亿元人民币,政府养老金占89.5%,企业年金仅占10.5%。
在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所占比例达到了80%以上,这一比例比国外要高出很多,而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被排挤到颇为尴尬的边缘位置,其应发挥的作用尚未到位。因此,有关人士呼吁,加快第二支柱的发展,让其不再被边缘化,应成为今后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重点。
难题待解
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的马骏今年25岁,目前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税前)。假设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60岁退休时,马骏的月工资为11255元。扣除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住房公积金(8%)和个人所得税(1128元)后的收入为7988元。
从马骏2005年参加工作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2585元计算,假设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马骏退休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7274元。预计马骏退休时,社保替代率可能降至30%左右,从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为2182.2元,相对于退休前月收入7988元来说,显然,马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
如果马骏所在的公司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若企业缴费为职工月工资的4%,个人缴费为月工资的2%,假设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5%,企业年金费用率为2%,工资增长为3%,那么马骏退休后就可以每月从企业年金中领取2174元。也就是说,如果马骏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后就可以从社保和企业年金中领取养老金合计4356.2元,这基本保证了其生活质量不会因为退休而急剧下降,从而解决了马骏养老的后顾之忧。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然而,目前不少企业尚未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们担心建立企业年金会增加企业支出,加重企业负担,而在短时间内却看不到企业年金所带来的效益。还有人认为,与其让员工在未来享受企业年金的利益,不如眼下发给他们奖金来得更实际些。
在此情况下,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观念普遍淡薄,甚至缺乏基本认识,很多职工不知道企业年金为何物,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存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也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存在行业差异、区域差距。据了解,目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铁路、航空、交通等垄断行业和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
扩面之路
相关人士认为,改善目前的现状,政府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等功能,加强政策和法规宣传,包括企业年金基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还需大力普及企业年金基本知识,让参与主体意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性,让个人认识到参与企业年金是对自身的有力保障,而企业则可通过企业年金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燕绥教授认为,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
2004年1月,原劳社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3%)”。此后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央企的税前列支比例作出规定:“中央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2008年3月,《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全国统一,要求“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要统一按照工资总额4%的比例进行税前列支”。2009年6月,国税总局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国资委、财政部还是国税总局,其规定都低于劳社部最早规定的8.33%。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加拿大和法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分别为18%和22%,国内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列支,制约了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而针对个人缴费部分,一直被业内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受益人领取环节征税)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94号文),在业内引起极大震动。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税总局的这一规定在2009年底将企业年金带入了低迷期。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针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国税总局颁布694号文后,有9%的中小企业停止企业年金的缴费、30%正在考虑停止缴费、30%考虑降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31%考虑采取其他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采取EET模式,在该模式下,对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模式有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缴费,并调动他们建立、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一、引言
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实施,中途经过多次的修订和颁布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进行完善,2007年12月29日,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决定:个税免征额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同时暂免征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额。自2011年9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个人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 500元/月,级数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是中国现行最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要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关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有不同的计税依据,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只有正确判断各项所得来源的性质才能找到适用算法。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每月收入减去3 500元(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人减去4 800元)国家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之后,将个人的纯所得视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率算法可以直接根据每一级对应的税率计算税额求合计,也可以用“工资、薪金适用所得税税率表”查表计算得出,两种方式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2009年9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例如某人本月收入5 500元,按照直接计算法,是按照工资薪金超过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部分找对应税率交税,超过3 500不超过5 000部分适用税率为3%,超过5 000部分适用税率10%,应纳税额=(5 000-3 500)*3%+(5 500-
5 000)*10%=95元。
按照工资薪金税率表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 500-
3 500=2 000元,对应第2级税率,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000*10%-105=95元,二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企业在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是使用税率表法简化计算过程。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稿酬出版发行收入、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收入,这类收入是按次进行纳税的,若每次总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允许扣除八百元之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总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按20%的单一比例税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属于一种个人取得的收入,但这种经营所得允许扣除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
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是扣除当年度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之后的余额。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也是单独按次纳税,不并入到工资薪金里面合并计税。以当前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为了转让该财产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其余额为本次应纳税所得额。另外针对偶然性质的所得,比如中奖或接受捐赠,股票分得红利、股息等收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不同的地方在于没有扣除的标准。
举个例子说明,某非外籍员工王先生1月份的税前收入8 000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扣缴部分合计1 200元,则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 000-1 200-3 500=3 300元。王先生同时转让了自有专利权,取得收入20 000元,转让无形资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16 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1.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企业支付工资薪金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工资薪金组成的一部分,因为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时候没有核算应代扣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承担部分个税时还要还原成税前金额。在代扣时会计科目借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缴的时候,科目借方“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举例来说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方式。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账务处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支出的税费也是一种费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借方科目 “所得税费用”,贷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缴纳的时候借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所得税,为了便于监管和纳税统筹,一般是由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在代扣税款时,借方科目 “应付利润”,贷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时候借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其他项目包括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稿酬、无形资产转让费、企业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这类会计账务处理归结起来有类似的处理方法,只是在对应的借计入的科目不一样。例如劳务报酬一般计入“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等会计科目,个人稿酬挂在个人往来账上借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的无形资产转让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分配股息、红利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方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时候借方科目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可以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凡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时完成个税的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仍然由纳税义务人承担,但扣缴义务人同时要承担应扣未扣税款的0.5~3倍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的情况除外。中国个税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税务局返还2%的手续费,企业可以用于奖励本单位负责办理纳税申报的报税人员。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中,中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酬所得、境外所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必须要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个人取得了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该自行申报纳税,不得进行偷逃税款。纳税人可以采取网络申报、邮寄电文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建议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符合中国国情,税率拉开级次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税额的计算方法上面较为简单,便于实际工作中核算。企业在代为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注意关注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积极运用免征个税、减征个税、暂免征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取得所得的个人争取到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利益,也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