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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目标
1、维护市区环境设施正常运转。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卫车队保证安全运行、正常使用;如遇灾情导致环卫设施暂不能使用,必须明确警示,保证安全;各种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及时维修受汛损坏的车辆设备。环卫设施和车辆设备,一般性损坏的,24小时之内修复;严重损坏的,72小时之内修复。
2、及时做好道路清淤保洁。雨停上路,全力以赴,连续作业,先急后缓,重点突击,水退我进。地势平坦道路12小时之内完成清淤并冲刷干净,恢复正常作业;陡坡道路、低洼路段、桥洞桥涵等水退后12小时之内完成清淤开始冲刷;由于山体破损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积存大量泥沙、杂物的路段,坚持不间断清理、连续作业,尽快恢复正常水平。对清淤完成的路段,立即进行洒水冲洗,切实防治雨后道路扬尘污染。
3、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正常运行。遇有一般洪水、较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6小时;遇有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12小时;遇有特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工作措施
1、指挥系统到位。成立了防汛指挥中心:防汛指挥中心设在局环卫科。设立防汛值班电话,严格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畅通。设立预警信息员,预警信息员由局长助理环卫科科长杜绍国(联系电话:13370519870)担任。如遇汛情,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负责上传下达,汛情通报,督查调度。
2、组织领导到位。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刘玉庆具体组织指挥。遇有汛情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队、所、公司负责人迅速到岗到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负责协调、调度人员、设备。
3、人员、设备到位。遇有险情,全区环卫系统干部职工全员上岗,出动所有车辆、设备。重大汛情致使车辆设备和人员不足时,由单位紧急租用人员和设备,不间断作业。
4、应急保障到位。积极准备防汛抢险物资,组建了一支20人的城市防汛救灾应急预备队,并按照环卫工作应急保障需要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车辆、机械设备、物资,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5、责任落实到位。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尤其是暴雨天,及时调度,首先做好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清淤、洒水工作,其次搞好市内一般路段,然后做好外环路等城乡结合部的清淤工作,确保道路通畅。
三、责任分工与工作内容
(一)环卫局的职责与工作内容
1、根据区委、区政府、区防汛办的通知和天气预报,及时将即将出现暴雨等汛情的情况通报给各环卫所和作业公司,并做好准备工作。
2、准备好抗洪救灾所需的各种作业工具及防灾、应急等物资,例如:铁锨、小推车、雨衣、水鞋、大号编织袋和装载机、机扫车、高压清洗车、垃圾运输车等,并将有关工具及物资下发到各环卫所和保洁员。
3、在易发生汛情季节,局长及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环卫所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4、在降雨中及雨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环卫设施及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工作。将出现的环卫设施损坏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按规定时限要求修复暂时不能修复的,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将出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及时通报给各环卫所和作业公司,并督导作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同时,负责组织相关上报材料的整理和总结工作,并于当日下午4点之前将材料上报给区政府及区防汛办。
5、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应急运输,根据天气和路况,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保证生活垃圾按时限及时外运。
(二)环卫所和作业公司的责任与工作内容
1、根据局的通知和天气预报,通知辖区内所有保洁员,并对保洁员进行动员。
2、积极准备好各种特殊天气情况下作业工具及防灾、应急等物资,例如:雨衣、水鞋、大号编织袋、铁锨、小推车、扫帚等,并下发给保洁员。
按照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安排,今天召开全局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目的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部署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动员全局上下进一步明确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下面,我讲几点要求:
一、切实保证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汛前准备的关键时期,局属各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全力以赴,立足于实战超前谋划、精心准备。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夯实汛前准备之基: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汛前准备工作,确保汛前准备扎实有效。二是成立抗洪抢险救援队。城管大队、九台环卫处和营城环卫处要确保防汛应急情况发生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抢救人员和物品,排除淤堵道路。三是成立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组。确保防汛、抗洪抢险过程中的通讯联络顺畅,以及自然灾害发生后抢险一线人员的后勤保障,伤病员的送医等工作。四是值班要求。防汛期间值班工作是政治任务,决不许出现空岗、漏岗现象,出现后果上限处置,从今日起纪委组织抽查,一经发现,视情节一是通报批评;二是扣发年终绩效奖;三是诫勉谈话。值班值宿人员在值班住宿期间,接到上级机关或者本部门单位、居民群众、反映的应急抢险问题,立即上报本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应当立即上报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启动本部门抗洪抢险、防汛应急预案。各部门人员都要按照预案要求,穿好雨衣等立即赶赴单位准备抢险救援。
二、切实保证执法车辆和作业车辆的安全
车辆安全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分,我局执法大队执法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数量多,有车辆老化、使用频率高、行驶区域多为城区人员密集区域等特点。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采取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监管。出车作业前对车辆的轮胎胎压、刹车制动系统重点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灭火器、故障警示牌、作业警示等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切实保证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安全。
三、切实保证车辆驾驶人和环卫作业人的安全
一是车辆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牢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从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病出车、不酒后驾驶、开车不接打手机,时刻绷紧安全弦,养成爱护车辆、自觉学习车辆保养技术的良好习惯,文明行车,安全行车,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单位负责。二是要加强环卫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环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着工作服,清扫时,至少两至三人一组,相互照应共同完成普扫。清扫过程中,不能横穿马路,不要与车辆争抢,尽量避开车辆高峰期,边扫边看,按照“宁停十分,不抢一秒”的作业原则,尽量面向车辆行驶方向作业,尽早发现危险,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夜间保洁人员须着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确保环卫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四、切实保证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置安全
垃圾填埋场是一个特殊的施工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要在主观上予以重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保持空气流通,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配备好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二是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要认真吸取全市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教训,认真抓好危化品、垃圾转运、垃圾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企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确保安全生产;三是局安监科和九台环卫处要定期对车间的供电系统、化学品、设施设备、防火设施、工程车辆、监控系统、堤坝防护、渗滤液处理排放等重点部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随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上报。
五、切实规范公共管理秩序禁止占道经营
部分经营户为满足个人利益,随意侵占公用人行道、公共停车位及消防安全通道摆设摊点、堆放垃圾杂物、开展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既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市容市貌和公共利益。对于占用门前人行道及马路展示商品、摆摊经营和生产加工、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行为,城管大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规范。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相应处罚。并且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烧烤占道、路边大排档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大车冲上人行道,会造成群死群伤,取缔露天烧烤、大排档不仅是环保要求也是安全生产要求,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避免占道经营的回潮现象。
六、切实保证户外广告牌匾、高空字安全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条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
船舶应当加强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减少粪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客船、旅游船、长江渡船应当配备并正常使用粪便存储结构物,三十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配备并正常使用粪便存储容器。
客船、旅游船、长江渡船的经营人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管理和对旅(乘)客的环境卫生
宣传教育。禁止旅(乘)客向内河水域抛弃垃圾。
第九条港口、码头、船闸及水上服务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保证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则,设置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港口、码头、船闸、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动的单位,应当负责打捞清理其作业区域内的水上漂浮物。
第十条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关活动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水域、水库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相关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应当分类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物应当集中送交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或者船舶污染物专业接收单位接收。
城市市区和干线航道上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应当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经营水域主动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出具由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接收凭证。
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内河水域发生船舶堵塞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船员将船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禁止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航道沿岸焚烧船舶垃圾。
第十五条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十七条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第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污染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船舶和港口、码头从事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装卸货物散漏落水,造成水域污染;从事散装油类、类油物质和其他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合理配置装卸管系,布设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船舶运输、装卸粉尘货物或者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应当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装运油类和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辖区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情况,并妥善保管好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技术含量低、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河机动船舶及其设备、设施,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限制航区和限期淘汰制度。
第三章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程序和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并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
拖航。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费用由责任船舶承担。
内河水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清污工作。
第二十五条船舶搁浅、货舱破损等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控制和预防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船舶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刁难。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不得擅自离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未正常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虚假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标排放或者向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舱室驱气、熏舱,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船舶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已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内河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一、要切实维护节日期间社会稳定
(一)要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要继续开展“打黑除恶、反扒打绺、两抢一盗”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对商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洗浴中心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加强布控,搞好夜间治安巡逻,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同时,公安和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继续搞好打击“黑车”行动。
(二)要确保社会政治稳定。要加强党政机关、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止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要积极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对于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搞好排查,密切关注。一旦发生越级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确保及时劝返。
二、要切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要确保生产安全。要做好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设备带病运转、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现象发生。要把石油化工生产单位和易燃易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起来,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节日期间不出现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要做好建筑企业施工安全。5月份是工程施工的紧张时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把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好,坚决杜绝为抢工期而出现的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
(二)要确保消防安全。今年春季风多雨少、气候干燥,因此,一定要把消防安全工作重视起来。特别是节日期间,要搞好车站、商场、医院、宾馆、洗浴等人员密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重大火灾事故。目前正值春耕,野外用火比较多,如果遇到风天,容易存在火灾隐患,甚至造成火灾事故。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护,切实做好粮库、草原、农村柴草垛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生事故情况,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三)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公安、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对客运企业特别是对各类旅游车辆和农用车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从事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客运输和超载、超速、超限、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及病车运行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和监控力度,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四)要确保市场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大节日期间食品和药品市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与百姓假日消费息息相关的肉、蛋、禽、粮、油、药品、酒类等商品。确保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防止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五)要确保旅游安全。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游乐设施及游客运载工具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保证游乐设施安全完好,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城市管理
(一)要加大环境卫生保洁力度。节日期间,小商小贩和流动商贩比较多,特别是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给城市保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环卫、城管等部门要加大街路的保洁力度,提高保洁质量,重点道路、重要区域的保洁,严格按照一日两普扫、全日守岗拣扫的保洁作业规范,达到路面净、公交站净、花坛绿地净、下水口净等要求。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积存。环卫部门节日期间要成立检查小组,严格按照保洁标准对道路保洁、垃圾清运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二)要整顿好节日期间的交通秩序。交警部门要继续抓好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加大对运输车辆的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工地运输车辆污染路面。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以营运为目的的二、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反弹。
(三)要规范好市场秩序。节日期间,流动商贩、市场外溢以及“店外店”等占道经商的现象会增加,城管、工商等部门要提前安排,加强管理。
四、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
节日期间,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组织开展丰富多采、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特别是要开展好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让广大群众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度过“五?一”黄金周。广播电视部门要检修好输出设备,确保节日期间的播出安全,把卫星节目及时地传送到千家万户。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在社区、街道多组织一些群众参与性强、适用面广的文化活动。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督查。4月24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松安委办〔2007〕8号),对“五?一”期间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食品卫生、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要确保通过检查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
(二)要继续完善各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运行机制,积极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准备。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反应迅速,处理及时,措施得力。对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和危险源要实行专人盯守、24小时监控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在节日期间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保证每天24小时有人在岗,有领导带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专门力量,实行24小时备勤。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准出现空岗、漏岗,保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上报。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让人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放心水”的要求,加强*水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创建和巩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水库规范化合格饮用水源创建工作,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通过台州市验收,报省政府批准。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6月)
1、广泛宣传
2、成立领导小组
3、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7月-9月)
1、调查摸底
2、污染整治
3、保护区划定
4、水质监测
5、设立标记
(三)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1月)
按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图片制作、归档等工作,申请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收集保护区内有关社会经济状况、人口分布、水文资料、发展规划等,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有关要求,依照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等情况确定*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标界立碑。
(二)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7月底前完成*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猪、牛、羊存栏3头(含)以上,鸡、鸭200只(含)以上或有奶牛饲养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的调查统计,出台关停搬迁方案,2009年9月底前完成关停搬迁。
(三)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积极培育生态农业,努力调整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库区内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和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引导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绿色认证,相关单位要停止对现有库区内经济作物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保护库区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应优先考虑搬迁。进一步健全库区环卫保洁体系,加大对环卫专用设备购置的投入力度,使库区生活垃圾实现“日日清”,不留卫生死角。加强生态公益林培育和山体植被保护,提高涵养水源能力。
(五)加强水质监测。设置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按规范要求进行布点监测,并结合近三年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变化,编写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六)强化日常监管。制定《*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确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及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要严把*水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消除污染隐患。加强环境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饮水安全。
(七)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及时消除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水库规范化合格饮用水源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协调创建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水质监测、宣传报道、档案整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