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探索技术创新相关法律的基础理论,既有经济学家的贡献,也有法学家的贡献,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学家主要从法律影响创新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而经济学家则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对技术创新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比如Cooter(2013)[12]系统总结了法律如何为创新提供制度基础,从创新法律基础的角度阐述了创新原理,并具体分析了私法和商法在促进创新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而经济学家Anderlini等(2013)[13]则更关注法律实施的结果及其影响,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效应。
(一)企业生命周期与市场结构变化技术创新对法律的需求源自双重信任困境(DoubleTrustDilemma),即创新者对金融家能否对自己的想法保密的信任以及金融家对创业者技术可行性的信任。这一困境导致技术投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投资,从而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法律可以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融资、发展、市场化以及竞争)影响创新,同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Cooter,2013)[12]。这主要源于创业所需市场结构的变化。在企业创业初期,众多竞争者的参与能激发出好点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益于创新。但由于创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企业会更多地偏好模仿而不是创新;而一旦企业进入创新环节,其研发过程以及研发成果都需要保护,以补偿企业创新中的巨额研发投入,垄断的市场结构对此会有裨益;创新成果的扩散可以促进社会技术的进步,因此在创新模仿与扩散阶段,不完全竞争市场是最佳市场结构;最后,随着技术的成熟以及进一步扩散,市场又重新回到完全竞争这一均衡状态中。但这一市场结构演进所存在的问题是,市场结构的演进是外生的而不会是自发的,它不会随着企业创新的进程而变化,而知识产权法的介入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Yang和Maskus,2001)[14]。以专利法为例,专利法对创新成果予以保护,一般期限为10年或20年,专利法的出台使这一期限内专利市场结构以垄断为特征,专利届满后技术市场的逐步放开才导致市场逐渐趋于竞争状态。
(二)生物发生律与公私法演进生物发生律(OntogenyRecapitulatesPhilogeny)是指个体的发育历史和由同一起源所产生的生物群的发展历史,个体发育史是系统发展史的简单而迅速的重演(Sarbin,1968)[15]。法和经济学借用生物进化学中的这一理论,阐述了企业发展过程中公法和私法的演进(Cooter,2013)[12]。在关系易阶段,人们主要与有信任关系的人打交道,无限次重复博弈保证了这一交易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中产权法确保了公司间债务的偿还以及公平的收益分配。随着交易的进行,亲属等信任关系的交易范围已无法满足企业家融资以及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企业家于是选择了更多地与陌生人进行交易,企业家交易由关系型交易阶段进入了私人交易阶段。这一阶段的博弈不再是无限次重复博弈,而是随时都可能结束的博弈,与陌生人的交易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建立及完善保证了这一阶段的债务偿还和利益分配;当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到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其对融资的保护则有赖于证券法的建立和完善。Cooter(2013)[12]以硅谷融资的三个阶段为例,形象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企业家的某个想法的实施起初需要亲戚和朋友的支持,这些投资者为“天使投资者”(AngelInvestors)。这一阶段企业家要证明该想法的价值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硅谷第二阶段的融资来自风险投资资本家(VentureCapitalists),然而双重信任困境的出现给创新带来了问题。实务的发展在对理论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最终风投资本家的退出、企业公开上市融资成为了硅谷企业最好的选择,并进一步推动了证券法的发展。因此,法律的发展也伴随着融资方式的变化,二者的伴生演化是生物发生律在法经济学领域的重要应用。
(三)法律制度比较理论Anderlini等(2013)[13]提出并建立了法律制度与创新关系的理论模型,比较了固定的法律制度(RigidLegalSystem)和灵活的法律制度(FlexibleLegalSystem)。固定法律制度指技术创新发生前事先设定的一套法律体系,而灵活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技术创新发生后,根据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他将法律成本与中间部门的边际成本结合到一起进行分析。假设社会中的三个部门是R&D部门、中间产品部门与最终产品部门。其中,a是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即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谨慎度是反向关系。法律的限制越多,中间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越谨慎,成本也就越高。法律制度的最优选择依赖于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的中间阶段一般需要法律的变化,此时灵活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福利优于固定法律制度;而在创新的初始阶段,承诺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固定的法律制度会更好;在创新的成熟阶段两种法律体系是相同的。同时,他也发现固定法律体系会产生更多的R&D投入和产出增长。
二、法律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罗默、卢卡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让人们深刻意识到资本积累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Grossman和Helpman(1991)[16]以及Aghion和Howitt(1992)[17]在增长模型中加入了R&D投入,强调了知识积累的重要性;Temple(1999)[18]在此基础上又加入了人力资本因素,以解释国家和地区间经济增长的差异问题。以此看来,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动力,资本积累、知识积累以及人才和劳动力的投入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同样,法律制度(主要有知识产权法、银行法、证券法以及劳动法等)也会通过知识积累与扩散、资本积累与金融安排以及劳动者创新激励等影响技术创新这一经济增长的重要维度。
(一)知识积累与扩散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首要途径新增长理论认为企业通过R&D投入可以生产出新知识,知识的积累和增长推动技术创新,进而导致经济增长。创新是一种知识的生产,其生产既具有传承性,同时也存在知识外溢的可能性,这导致创新交易定价不同于一般商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市场制度,在保护知识生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若干法律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一方面要通过给予创新者一定的创新成果保护期为其提供激励,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创新成果的传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技术创新的产生和扩散,理论上是存在分歧的。知识产权法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专利法。一些学者认为专利法可以促进创新。如,Khan和Zorina(2005)[19]通过研究美国1790年~1920年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得出美国精妙的专利体系是这些年间技术突飞猛进的主要动力。Yang等(2011)[20]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的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产生更多由专利衡量的创新,而且这一关系与外资的高科技企业有关。这些研究都将专利作为度量创新的唯一指标,但由于很多创新并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了商业秘密、技术流程复杂化等方式,因此这些研究可能高估了专利法对创新的贡献。另有学者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法促进了创新。如Qian(2007)[21]通过1978年~2002年间26个国家的数据考察制药业中专利保护对创新的影响,发现仅仅是专利保护并没有促进创新,而经济发展、教育的可得性以及经济自由反而可以促进创新。Moser(2012)[9]以美国和英国1851年~1915年间8000多项世界展览会的创新产品作为样本,研究了专利和创新的关系,发现英国的大部分专利是没有申请专利的,并且是否申请专利的决策与两国专利法的差异无关。Branstetter(2001)[22]调查了1988年日本扩大专利权范围的改革以及Selgin和Turner(2011)[23]对瓦特1769年蒸汽机发明的研究都没能证明创新产出增加与专利法有因果关系。专利制度导致创新抑制可能的一个原因是,专利的作用到底是暂时的排他发展权还是暂时的经济垄断权的区分,对于判断创新抑制能否发生十分重要。同时,专利制度的问题不在于对专利保护垄断的滥用,而在于执法领域权力的滥用(比如为使私人控制权凌驾于公共利益至上而进行的寻租)(Howells,2003)[24]。版权法和商标法的研究也出现了分歧。版权法研究中,Novos和Waldman(1984)[25]认为从生产者角度而言,提高版权保护程度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减少;Mortimer(2007)[26]则提出版权法可以有效阻止价格歧视并促进技术革新;Waldfoge(2012)[27]对数字时代音像制品共享和盗版问题的分析也发现,盗版和侵权不仅影响创新者的收入,也会对新产品的供应、消费者发现新产品的方式等产生负面影响。商标法的研究中,DeVires等(2013)[28]比较了企业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选择,发现新成立企业基于风险融资偏好会倾向于选择申请商标权;Davies(2009)[29]则认为商标权不利于企业及时对市场环境以及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应,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资本积累是法律制度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资本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20世纪末,Merton和Bodie(2004)[30]通过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将金融安排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金融组织、金融工具以及运作模式等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技术创新因其技术、市场、收益分配以及制度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巨大投入,决定了金融安排支持技术创新的必然性。熊彼特很早意识到了金融安排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金融的功能在于通过识别最优动力和能力的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并向其提供融资以实现经济增长”[2]。有关法律通过影响金融安排对创新活动产生作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风险投资方面。法律通过对风险投资的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进而促进交易的筛选和交易的发起(Cumming等,2010)[31]。由于有创新潜力的小公司多是高风险且缺乏流动性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很难得到传统的银行融资,而风险融资可以解决银行融资在这方面的不足。通常而言,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更易进行创新活动(Samuel和Lerner,2001)[32]。具体来说,法律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影响风险投资的发生,进而推动创新。第一,税收和补贴是最为典型的方式。资本利得税率的降低可以增加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收益,进而刺激风险投资的增加(Mason和Harrison,2000)[33]。Gompers和Lerner(2000)[34]对美国1972年~1994年产业和企业层面风险资本的研究验证了这一点。许多国家也会通过补贴去刺激风险投资,如美国的小公司投资计划(SBIC)以及小公司创新研究项目(SBIR)都促进了风险投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错误的补贴目标以及支持的项目不具有较高的收益(Cumming等,2001;Becker等,2000)[35-36]。第二,对银行的规制。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它们使用了不同的金融合同(Triantis和George,2001)[37]。美国的联邦法律禁止银行持有股票,所以银行无法成为风险资本的持有者(Colin,2001)[38]。英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可是英国银行依然没有持有风险资本(Cheffins和Brian,2002)[39]。因此,风险资本与银行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尽管如此,银行的贷款和风险投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2008年的金融危机改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能得到的风险投资迅速下降,为了增加中小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和风险资本的可得性,政府也进行了干预并出台了一些对银行的规制措施(Mason和Harrison,2013)[40]。第三,上市规则。对于风险投资者而言,发行上市(IPO)是其推出风险投资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激励兼容的机制。因此一个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市场的可得性与风险投资是紧密相关的(Black和Ron-ald,1998)[41]。Jeng和Wells(2000)[42]比较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私募融资的发生,同时分析了这一因素与国家层面因素的关系,指出风险投资水平与IPO的活跃程度正相关,并且这一效应在后期融资中更显著。虽然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对风险投资有促进作用,但不足以解释国家间风险投资激励差异。ZenichiShishido(2011)[43]发现日本在有了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后,由于企业家不愿放弃对风险投资的控制,导致风险投资的激励依然不足。第四,破产法。2000年之前关于破产法的研究一直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之后才转向了对非上市小公司的研究中,同时一些文献开始关注法律为小公司提供的激励,发现个人破产法对风险资本融资的影响大于公司破产法对风险资本融资的影响。公司破产法主要解决债务偿还顺序的问题,即绝对优先原则的问题(Gebhard和Robert,2000)[44];而个人破产法对于解决小公司的破产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一个企业家起步时,可能寻求家人朋友或者是天使投资,而进一步发展时则要寻求风险投资。当他无法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而面临破产、需要偿还债务时,需要个人破产法的保护;当他得到风险投资但投资失败、面临破产时仍需要个人破产法的保护。如果个人破产法对于破产的要求过分苛刻,就可能降低企业家进入风险行业的动力(Fletchr,1996)。学者们进一步分析了跨国风险投资差异的原因。LiY和ZahraSa(2012)[46]用1996年~2006年间68个国家的数据研究了风险投资跨国差异产生的原因,发现不同文化背景下正式制度提供的激励不同,正式制度(比如法律)对于风险投资的水平会产生正向激励,但是在风险规避和集体主义倾向较为明显的社会中这种效应会减弱。LernerJ和TagJ(2013)[47]分析了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的发展、税收体系、劳动市场规制以及公共支出与风险投资关系,发现国家间的制度差异导致了风险投资水平差异,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对企业家征收较高的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ZenichiShishido(2011)[43]在用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无法解释日本和美国企业家对于风险投资控制权态度的差异时,将部分原因归结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
(三)人力资本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另一机制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劳动者和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提高其创新激励,决定了技术创新的速度和水平。劳动法通过影响对企业家和劳动者的激励,改变他们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行为,也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其创新的激励来源于创新过程中失败不被惩罚和解雇,而这取决于劳动法和合同法对雇员被解雇的规定。Acharya等(2010)[10]的研究认为,严格的劳动法(即保证劳动合同不会被经常协商和终止的劳动法)由于不会惩罚雇员的短期创新失败行为(比如解雇),因此可以促进企业创新。然而,这也会降低劳动市场的流动性,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良影响。对劳动者严格的监管导致了劳动参与度的降低和失业率的上升(Botero等,2004)[48]。法国和德国McKinsey全球机构1997年的研究表明,严格的劳动市场监管是欧洲经济落后于美国经济的原因之一。如果劳动法保障雇员拥有不被解雇的风险,或者保证雇员在公司的投资,那么就增加了公司的潜在成本,阻碍了刚起步的小公司招募员工的能力(Black和Ronald,1999)[49]。Jeng和Wells(2000)[42]在研究跨国风险投资的决定因素时,以雇员的流动性作为劳动力市场固定性的变量,发现劳动市场的固定性与风险投资呈负相关。当然,由于变量的选取问题,二者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实证研究。还有一些研究是围绕剥离公司(Spin-offFirms)中雇员的流动而展开。剥离公司中的雇员流动是指雇员离开前任雇主,受聘于新成立的法律实体,寻找新的机会。雇员的法律约束———雇员非竞争合约(EmployeeNon-competeAgreements),降低了雇员流动性的机会(Fallick等,2006)[50]。雇员非竞争合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有助于建立顾客和供应商之间良好的关系。然而,严格的劳动市场监管不利于新公司的发展。对公司而言,它增加了雇佣和解雇成本(VanStel等,2007)[51],限制了公司的流动性。对于雇主来说,相对高的机会成本可能使他们转为自我雇佣。
三、评价与展望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管理理念
由于受到表现形式和规划方法的限制,金融创新有多种定义,由于金融领域中涉及到多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因此必须适应其应用现状,在此基础上更新应用理念。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金融领域中的一切创新活动都是以形式创新为准,其中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等。基于两者间的关系,需要从金融市场出发,掌握金融创新涉及到影响因素,达到创新管理模式的目的。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结束语
在新时期的发展形式下,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发展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和法律监管之间必须建立桥梁,并且能及时对市场发展形势做出应答。进而在实践中制定高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其符合经济发展形势。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发展过程中能为大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很多内在风险,因此必须将其和金融改革规范结合在一起,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颖,欧阳斌.金融危机背景下协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冲突的法治对策[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80-82.
[2]李树生,祁敬宇.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7):90-92.
[3]杨天博.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2):390-392.
一、当前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管理创新
中国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强调源于特殊的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公民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国家面临着体制和结构的双重转型,因此,社会管理必须创新。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这显示出中央政府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二、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属于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首先要厘清的认识问题。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概括起来说,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从广义的社会管理职能来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范畴,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民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检察权同时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作为政治系统中发展着的一个部分,检察权随着社会秩序的生成和变迁,已经不仅仅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的内在机制,而且已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主导性变量和动力资源,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的实际进程和方式。从狭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被监督者中除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还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所以无论是从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都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十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必然有责任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检察监督与社会公共管理具有价值上的趋同性
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秩序和规范为支持,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体的行动井然有序。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客体,使社会公共管理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对涉及规范法律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广义的政府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上文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何才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表述。党委统领全局、政府负责实施、社会各方协同、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的保障这每一个方面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哪些事情要加强政府监管,哪些事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哪些事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自治,哪些事情要引入市场机制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诸此等等,都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在实践中落实到位。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适应时代变化的新的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也许就是所谓“顶层设计”。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要在这个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托依法办案,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打好基础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依托依法办案,不断创新服务人民群众的体制机制,才能使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一是侦查批捕、审查、民行检察等检察职能领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加大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风险预警评估,通过评估,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提前提出风险化解的预案,明确风险化解主体的职责,风险化解的流程和风险化解的后续保障。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等其他轻度危害社会的人和行为要在不立案、不批捕、不、刑事和解、青少年前科消灭方面做出优先考虑。
二是在刑罚执行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创新服务在押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体制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加大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检察,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监管民警依法规范执法,促进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模式。尤其要注意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要积极与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学校、司法、公安、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中来。
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完善创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渎职犯罪、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要大力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使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都能把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通过整合侦查力量,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为督促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进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做出贡献。在预防职能领域,通过职务犯罪检察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有效纠正社会管理部门履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的建议,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而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
(二)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地区发展,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一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社区参与社区管理创新。其一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管理。检察官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上的困难,通过温和说理感化的方式加强管理;其二是参与社区弱势群体服务管理;其三是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与咨询活动。通过对房屋拆迁、旧房改造、拖欠工资等危害民生的法律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二是将检察职能延伸到企业,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手段。其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要坚持走访辖区内的重点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讲授法律知识,对合同诈骗、侵害商业秘密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其二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检察机关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等职能作用,优化案件审理资源,设立审理涉企案件专案组,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重拳打击侵财性犯罪,为企业建设提供健康环境。其三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地方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清廉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在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同时要主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产生。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互联网不仅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三)拓展新型监督职能,为推动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社会监督转变
一是要积极服务于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检察院应通过诉讼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致力于推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目前正在构建的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大调解体系中,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检察和解、服判息诉等监督行为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还应积极延伸职能,多种形式地发挥制度构建作用,推动大调解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应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注重突出民生重点,密切关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力度,提出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踪调查报告的落实情况,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当然,在开展社会调查中,为避免检察权代替行政权,或对当事方的权利过分干涉,检察机关应注意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属于检察职能范畴的,以督促、支持民事或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属于检察职能之外的,则通过与相关权力部门或职能部门的交接或转换,间接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提出的新挑战
网络虚拟社会以其独特的存在方式,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提出的新挑战,促使管理体系、管理思维、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效果的进一步更新转变。检察机关作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保障者和促进者,必须对这些新挑战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从而找到检察机关在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方向和路径选择。
(一)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相对薄弱,要求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
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显得相对薄弱。一方面,我国保障网络虚拟社会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欠完善,并且在执法司法的实践方面缺少具体法律标准;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但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某些管理部门缺位现象较严重,真正坚守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职责的多是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因此,须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实现有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的法制保障与支撑;其次还应做到“有法必依”,督促管理部门依法规范行使自己的职权,真正做到执法、司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增多,要求管理思维实现“新型化”和“多样化”
随着网络虚拟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增多,尤其是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目前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案件: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犯罪案件;危害社会风尚的违法犯罪案件。面对迅速蔓延的网络违法犯罪态势,须实现管理思维的“新型化和多样化”。一方面,要根据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开展依法、高效、高质的打击工作,真正做到“治标”;另一方面,要根据网络违法犯罪发生的背景、过程和规律,认真研究其发生的深层原因,从而进行及时、全面、有效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治本”。
(三)网络呈现多发态势,要求管理方式实现“阳光化”和“动态化”
传播学上的“蝴蝶效应”在网络社会可以得到最好的体现,任何一条网民不经意间发到网络上的信息,或者一张随意的照片,都可能引发一场网民的集体行动,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如果对网络处理不及时、不适当,就很可能引发实体现实社会的,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在社会管理方式要进行改变和创新,破除原来的“神秘主义色彩”,通过“阳光化”和“动态化”的管理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传播公共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和诉求,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四)网络虚拟社会主体规模迅速扩大,要求管理效果实现“社群化”和“自律化”
目前网络虚拟社会主体规模将进一步迅速扩大。不计其数的网站和网页,如果离开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自律和机制,仅靠拥有“公权力”的管理部门把关,无论如何都难以收到最终的良好效果。因此,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就应该朝着“社群化”和“自律化”方向发展,管理部门应通过积极引导,整合资源,加快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网络行业自律意识觉醒。
二、检察机关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应切实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总要求,明确自身在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积极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积极推动有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工作
1.充分发挥检察调研优势,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工作。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有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和《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在韩国,韩国国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有:《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和《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国外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形成高质量的关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立法建议书,积极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
2.积极发挥司法办案职能,总结案件主要特征规律,推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司法办案这一核心职能,针对所办理的涉及网络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和整理,找出其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全局性的问题,并提出富有价值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检察建议,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促进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
(二)果断依法打击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违法犯罪案件
1.协调配合,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联系沟通,充分发挥自身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特优势与作用。一方面,要对重大网络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完善“检务引导侦查”机制,适时适当引导侦查,促进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依法、全面、客观、高效展开;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法律适用联络”机制,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包括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
2.法律监督,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查办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的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促进网络主管机关依法正确使用管理权力,保障私权利始终朝着健康的方向实现,保障公权利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
(三)充分做好在网络虚拟社会条件下的检务公开
1.加快建立“网络虚拟检察官制度”,推动网络涉检工作及时开展。检察机关可以借鉴“网络虚拟警察”的设立模式和经验,在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上以及一些与检察机关有重要关联的网站上,设立“网络虚拟检察官”,通过接受网民的举报、倾听网民的诉求、回应网民的质疑,进一步加大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防止网络虚拟社会的谣言演变成为现实生活中大规模的。
2.艺术使用“检察微博”,实现检务公开工作思路的及时转化。检察机关要及时更新传媒技术理念,改变以往“案件处理完毕”再说的工作模式,学会“边处理事故边信息”的方式,及时进行检务公开,并主动把处置事件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虚心解答公众的质疑。检察机关应通过建立专门的检察微博队伍和制度,及时反馈社会关切,防止“小道消息”甚至谣言的广泛传播,引导网络舆论良性宣泄,促进网络信任逐步提高,实现网络互动健康发展。
(四)努力促进网络虚拟社会自律机制和意识全面构建
关键词:技术标准 专利池 激励
Research on the Incentive Effect of Technical Standard Patent Pool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Shen Pei-xiang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Shaanxi Xi'an 710072)
Abstract: Technical standard patent pool as a relatively new thing in the filed of technology, We can’t ignore its influence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studies the incentive effect of it. At firs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technical standard patent pool, then explain the incentive effect of technical standard patent pool distinguish between inside and outside, and explore the jurisprudence basis behind the incentive effect. Hereby give suggestions to bring incentive effect into full play,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 patent pool, incentive
一、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发展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协调统一,由行政机构、行业自治机构或其他标准化机构批准,通过特定的形式公开,供技术产业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专利池又称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所有权人,为了能够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联盟组织。技术标准以原创性专利技术为主,通常由一个专利群来支撑。技术标准专利池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池有机结合的一种运作模式,它是指某种产品或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协议下组成该产品或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池。
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自主研发和组建专利池,从而进一步形成和扩张某一行业技术标准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技术标准与专利池,两个独立发展的领域,随着专利向标准领域扩张,逐渐结合到了一起,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融合,成为部分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标准制定者拥有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因而现代专利池大多是伴随着技术标准而形成的。专利池加快了技术标准的形成步伐,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和普遍适用性反过来又使专利权人通过标准简化了单独实施重复许可的繁琐程序,两者结合可以节约专利许可的成本,提高专利授权的效率,并为专利池中的权利人实现超额垄断利益提供可能。因此技术标准通过与专利池的结合,成为世界范围内专利战的主要作战武器,并且发展成为时代的特征和趋势,当前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众多企业纷纷提出技术标准专利池战略,便是积极响应这一形势的结果。
二、技术标准专利池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影响
(一)外部激励影响
外部激励指的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社会和市场效应。创新的外部性容易导致交易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会对企业创新产生负面影响,而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降低和削弱这种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确保专利权人的创造性投入获得回报,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对创新者的补偿,从而使企业创新知识的外部性内部化,达到避免效率损失的效果。但是,现代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其生产往往涉及多个专利技术,容易产生“专利丛林”现象,并且可能出现阻碍专利技术扩散的“反公地悲剧”。“专利丛林”现象是指任何一项专利技术的应用或相关新产品的推出,都必须获得大量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反公地悲剧”困守于旧式所有权,容易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发挥势必受到影响。而通过组建技术标准专利池,实施专利许可制度,不仅有助于突破“专利丛林”的障碍,克服“反公地悲剧”的现象,而且能降低研发成本,分散研发风险,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提高。
此外,企业最重要的自主创新外部动力来自于对市场需求的适应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需求的变化是一种最根本的市场变化,任何一种产品都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市场需求可以引导和帮助企业进行创新,同时使创新在获得技术成功后实现经济成功。当前国际上大多数主流专利池的组建都是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为目的,集中了实现该需求的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关键及主要技术专利。从当前的市场结构来看,除少数行业处于自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态,大多数行业广泛处在垄断竞争状态,而战胜对手的主要手段就是比对手更具有某一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果企业成功进入某个专利池,就可以凭借专利许可制度使用池内专利技术,这样相较于竞争对手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无论是满足市场需求还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专利池巨额利润的预期吸引了大批国内优秀企业积极投入到自主标准的创新研发当中,这对我国企业实现自主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
(二)内部激励影响
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内部激励指的是企业内部的创新激励效应。相较于外部激励,内部激励是企业技术创新人员进行创新活动、完成创新任务的动力,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企业之间竞争的本质已经演变为以创新为主导的竞争,传统的“命令式”领导方式已不能适应对企业员工的知识管理,只有当企业的价值导向能够真正融入员工个人的价值追求时,才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创新效益。通常企业自主创新的内部激励手段包括物质奖励,以及表彰、荣誉和职业发展等心理与精神激励,两种激励方式相结合能极大地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内部激励注重以企业的内部创新文化对员工进行塑造,满足员工的内在需求,关注员工技术创新的心理动机,重视和激发员工的自我激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由被动受命转变为主动进取,进一步吸引员工积极投入到我国自主标准的研发之中,实现自主创新。
三、技术标准专利池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影响的法理学依据
(一)自由
自由常常表现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主体自由的结果。在这里主要是指专利所有权人对专利的一种自由支配行为,也包括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对池内专利处分的自由。对于自由的社会个体来说,它可以不断竞争、不断自我超越、不受任何约束,依主体本意而进行社会交往。但是,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当个体试图进入社会与他人发生关系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自由的倾向,社会的交往就意味着人类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准则。法理学中的自由可以被移植来理解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创新观,因为技术标准专利池下的自主创新并不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创新,而是法律自由下的一种创新,创新只有搁置于法律自由的框架下,才具有完整的意义,同时,创新的自由也正是有了法律的保护才能得到持续且良好的发展,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效率
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大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换句话说,效率是经济学家所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技术标准专利池的激励影响主要体现在优化专利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资随着技术更新速度加快,联合组建技术标准专利池可以共同分担研发成本,降低研发风险,减少交易费用,池中权利人有机会实现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实现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影响,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三)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的核心理论。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在激励理论中,权利被赋予发明者不是因为他们以一个适当的方式值得此种权利或者融进了他们的劳动,而是因为这是确保智力产品的理想的产出能够为社会所获得的唯一方式。一种创新产品的产生往往是由多项技术集群的创新构成的,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会产生不同性质的专利和其他多项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专利池将这些知识产权囊括成一个整体,强化了发明和投资的动力,同时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形成会产生理想的社会智力产品总量,与此相应的就会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的总量,带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四、技术标准专利池激励影响的启示
通过上文技术标准专利池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技术标准专利池的战略价值不容小觑。技术标准专利池作为现代专利技术联盟的一种高级形式,其形成对于促进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的扩散和推广日益显著。在知识技术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下,为了大力推进中国的自主创新战略就必须多角度完善和发展技术标准专利池,充分发挥其激励影响的作用,推动中国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首先,完善技术标准专利池的相关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我国全面推行“科教兴国”的背景下,技术标准专利池是标准和专利相结合的新兴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要全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引导,当前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不足以涵盖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规章制度对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发展进行法律指导,建立知识产权法律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其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同时,政府应当在各项政策方面给予技术标准专利池以便利,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积极引导技术标准的形成和专利池的建立,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各种技术与标准联盟,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形成行业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其次,完善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重视企业的内部激励。自主创新的管理是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务必予以重视,对员工必须摒弃僵化的机械模式,采取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人性化管理,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同时,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实施合理有效的奖惩措施,调动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以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专利池为目标,全方位激励员工的创新热情,为我国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增强我国的技术实力,提高我国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应用水平,这样才能经得起国际市场的考验,也是获得长远发展的根本途径。从国家层面来看,切实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工作,提高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从企业层面来看,力争在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取得突破,构建行业技术标准,增强自身竞争力。
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我国的自主创新使命也任重而道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为了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标准化制定中抢占一席之地,我国必须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发展的技术标准专利池,反过来也让技术标准专利池带动国家自主创新。笔者相信通过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合力,全面激发产业核心竞争力,能加快我国技术标准专利池的发展,使我国的自主创新实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汤天波,张宇飞.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视角下的专利池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4,8(4):36-40.
[2] 刘辉.技术标准下的专利池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的影响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33(4):1-5.
[3] 舒辉,刘芸.自主创新与专利关系研究综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4):10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