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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一、当前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来年,辽宁省加大水库的除险加固力度,水库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问题。
1.安全防范意识缺失
水库作为江河防洪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抵御旱灾洪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库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设置。然而,现在很多水库管理局、事业单位存在重效益、轻保卫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很少参加《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不达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影响了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保卫队伍建设不足
安全保卫工作离不开良好保卫队伍的支撑,有些单位为了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把过多的精力放到了经济效益的提升和获取方面,而对保卫工作有所忽视,尤其是保卫机构的人员配备存在边缘化的倾向,安全保卫队伍建设严重不足。在队伍建设中,如果缺乏专业化的安全保卫队伍,他们对安全知识和安全要点都不了解,安全保卫工作很难发挥作用,影响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3.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
有些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处于低水平的层面,很多安全隐患都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单位在安全保卫的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健全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很难形成。同时,保卫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很难激发起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对策
笔者认为,当前在水库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库区甚至整个地区的稳定发展。如果不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这样不仅会影响库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整个地区的稳定。基于此,笔者以点带面,认为事业单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1.凸显重要性,强化安全保卫意识
安全保卫虽然可以说是一个管理环节,但是它却关系着整个单位所有事务的发展,因此,安全保卫工作不能够孤立存在,必须与其他各个部门和环节沟通起来,而沟通起来的关键就是要强化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强化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单位领导应该高度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真正了解安全保卫工作在整个单位发展中的重要性,强化安全保卫工作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以此为基础引导部门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其次,强化单位其他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其他部门的协同,因此,其他部门要强化对安全保卫的重视,在工作中与安全部门高度配合,确保安全工做的有序开展。最后,强化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进一步落实人员负责制,单位的每个部门都应该设置安全员,负责对安全工作的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2.健全制度化,完善安全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_保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以制度为基础,强化体制机制建设。首先,认真学习安全规章制度,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奠定重要的制度前提,要想强化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必须建立安全制度,认真学习《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通过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驾护航。其次,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需要一整套管理制度的依托,对内部单位来说,应该将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方面,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安全保卫奖惩制度》《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治安案件处理制度》《单位内部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强化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最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以水库管理为例,应该按照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水库管理的调度、维护修养、 防汛物资等,加强监督建设,落实库 区建设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水库安 全管理体系,确保整个库区的安全运 行。 例如,可以根据库区的基本情况制订 《水库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导 则》等文件,确保水库安全工作的有序推进。
3.提高人本性,优化安全队伍建设
首先,应该强化事业单位安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强化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过程中,良好的人才队伍建设是工作开展的关键,单位应该总是安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队伍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为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比如,库区的安全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同时还应该掌握水库安全运行、安全监测、安全防汛、安全预警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库区的整体安全和规范运行。其次,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升,很多单位都采用了安全保卫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安全监控、安全防范和预警,传统的安全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技术远远不够,所以,必须强化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现代技术的掌握程度,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强化安全人员培训的机制建设。加强人员录入的把关力度,将重点放在兼具企业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同时还要根据单位自身的管理特点加强在岗培训与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开展力度。
三、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事业单位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对安全保卫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充分认识到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提高警惕,积极地通过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安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全员安全意识提升等途径提高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为事业单位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奠定重要的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才让措.浅析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J].群文天地,2015(5).
[2]唐山市水利局.唐山市水文手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7.
[3]李焕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5.
Abstra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unit.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clear about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be clear about their management methods and management content, and shall establish perf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de of conduct.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unit;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4-0124-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繁荣,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随处可见。据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2011年全年,建筑业总产值11.8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3.2万亿元,同比增长10%,已占国内生产总值6.78%;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以上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高达4300万人。这些数字非常耀眼,我们国家取得的成绩非常显著,但是在这些数字、成绩的背后,仍然存在着许多让人伤心、不安的斑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伤残人数近万人。为了真正实现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取得满意的管理成果。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 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发起人,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行为规定。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这明确的规定。
1.1 如本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看似简单的规定,往往被建设单位所忽略,但却含有重大的安全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恰恰发生与上述事件有关的安全事故,那么这个安全责任自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小事故损失不大;但如在开挖时,碰到高压电,出现伤人、死人及造成大规模停电,损失将不可估量。
1.2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节约投资费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通常会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降低设计标准的要求;向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合同价格,缩短工期要求,这将直接导致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投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安全、安全管理无从谈起,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发生机率大大将剧增。事故一旦发生,之前的所谓“节约”将不复存在,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第七、八条有明确规定)。
1.3 由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加之自身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或工作人员为获得星星点点的利益、好处,常常会(明示或暗示)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至于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却全然不顾。一旦由此出了事故,这点蝇头小利在责任与法律追究面前将荡然无存。这正是本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的。
1.4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确保工程的各项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安全施工资料的报送、备案及对特殊工种、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等。在现阶段,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参建各方是否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费用支出。为此,建设单位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也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往往在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上,投入不够或本身就不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班子是临时凑的,人员是临时招的,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敬业程度、思想品质都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依靠人员的自觉性,同时,又要实现对工程的良好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建设单位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
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建设单位实现安全管理的先决条件。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要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其次,管理组织中各级管理人员,需要选调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且思想品质优秀的人参加,这里的责任心、业务水平、思想品质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三,管理组织内部的职责与权限界定一定要明确与落实,这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全面开展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否有效运行。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工作死角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靠人管人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目标。
2.2.1 保证建筑工程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对工程的安全管理。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这也是对建设单位自己的有力保护。①施工前,完成设计、审图、规划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切勿干“三边工程”,一旦出事,建设单位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合理招标条件和控制价,不可暗箱操作,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施工单位承接工程是要盈利的,暗箱操作选择的施工企业可能不具备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这样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无力赔偿或不愿赔偿,建设单位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于恶意压低工程造价的,《招投标法》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但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缘故,有的企业在微利的情况下,不得不勉强承接这些项目,为了盈利,施工企业就会在多个方面减少投入,安全设施的投入往往被首当其冲,由此,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成立偶然中的必然,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会以建设单位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为由,拒绝对事故的赔偿和善后,如果责任重大,主管部门还可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于建设单位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2.2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检查、通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要抓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就要加大安监人员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把可能出现的安全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杜绝“以包代管”,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加强安全考核,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场,也绝不允许可控事故的发生。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监理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联合安全检查,通报情况,确定整改意见和期限,提出处罚决定等,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施工单位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
3 总结
总之,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无论出于对自己或是对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是出于对降低工程风险系数与安全成本的角度,都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东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矿大出版社,2010,6.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键词】房屋建筑;房屋工程;房屋施工;房屋施工安全管理;房屋施工安全
一、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当前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 的安全管理,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需要补充完善。例如,我国缺少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建立新的房屋安全管理登记、注销制度。
2、建筑市场安全意识淡薄
有的建设单位不遵守市场规则、违法违规,无限制压低工程造价和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个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全额垫付,待工程竣工房屋销售完后,才给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或以房抵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只是拼自有的旧设施。部分监理企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由于在建筑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和习惯的原因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做出处理,或者虽做出处理,但在施工单位没有认真整改,擅自施工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分施工企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没有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存在着侥幸心理。
3、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不力。
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不多,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在机构设置、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三、房屋工程安全管理对策
1、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2、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大量数据表明,现场安全管理中,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应有明确的 指导思想,即安全是施工企业发展的永恒追求的主题。必须克服在安 全问题上的短期行为、侥幸心理和事故难免的思想;对安全问题要常 抓不懈、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坚定信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依靠企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亲自抓 安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评价与审核;加强施工事故的预防与 不安全因素的控制及加速安全信息的传递;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外协 单位所提供的产品、零部件和劳务等的安全需求纳入本企业现场安 全管理中;不断健全与完善现场安全管理。
3、加强工程监督管理
自从1989 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国务院和 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 6 政责任规定》、《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 通知》等法规文件,基本建立起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继续完善和加强 房屋安全管理,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 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 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二级 法规规章,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结束语
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我国的现状和房屋结构潜在的破坏性,都要求我们对房屋安全加强管理。-建筑施工的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要做到工人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工程管理规律和项目管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施工事故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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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及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标内;创出一批省、市、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分解落实,继续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目标。重点督促企业按照责任制指导意见要求,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责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中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对企业责任落实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逐步与市场准入、招投标挂钩。
2、建章立制,注重实效。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严格两项许可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制定两项许可日常考核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及专职安全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四是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对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项目全面实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的监管,在对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检测、登记等监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修订《*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评选办法》,把创优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努力促进企业整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条件。七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企业和三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环节,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在巩固前几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开展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大型起重机械(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和承重支模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演练;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4、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在继续开展学习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培训,督促施工企业通过放映录像、讲课、发放安全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开展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监理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培训情况与考核挂钩。三是继续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是定期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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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