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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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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法规政策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01

前言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并且风险处理中心应对机制不太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公积金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不稳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应正视各种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及成因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风险。首先,有些地方为了拉动地方房地产消费,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下达贷款的增长的目标,在这种业绩支撑的形势下,势必会影响贷款发放的质量,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发放量。其次,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最长可达30年。在还款的期限内,国家对房产的政策发生了某种变化,例如限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引起按揭项目停止,房价下降,对个人住房的贷款带来了一定的还款风险。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贷款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健全,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不配套,使得法律风险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的突出风险。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可能会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制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在对抵押房产进行估价和处置时的操作性不强,难于付诸实践,这就导致了管理中心由于法律原因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3.借款人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贷款人由于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履行借款合同,给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是源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在还款期限内,由于贷款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因素或者自身原因引起贷款人还款条件恶化而造成的风险,比如贷款人由于自身所处行业经济状况不佳而使贷款人失业导致的收入下降,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全面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一旦贷款人违约而造成的风险;一部分的贷款人信用意识淡薄,在贷款时只想着贷到资金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而没有还款的意识,因此在贷到资金后就不去偿还或者在偿还一段时间后,就会有违约的行为发生。

二、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贷款风险防范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在这些规章制度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管理中心应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业务以及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归还等手续。

有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制定出适合自己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模式,比如某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完善了贷款的“三查”制度,建立了严密的风险应对机制,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理。

首先,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

其次,建立贷款逾期风险管理制度:对逾期贷款实行分类预警;建立积极有效的逾期贷款催收方法;加大诉讼和执法力度。

最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工作管理。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形成了由银行办理贷款,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的现状,在操作过程中造就了一些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贷款资格,贷款审核等工作由银行完成,这就形成了贷款的执行中心—银行不承担风险,因此,不免会担忧银行会不会像对待自己业务那样来对待公积金贷款业务;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识到上述风险,开始着手尝试自己管理贷款资产。但是由于管理中心非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在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方面经验不足。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政策所造成的,降低这种风险的途径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置逾期房产时,司法和公安等部门应给与在规律规定下的配合,并且增强住房公积金法律的实用性。

2.建立完整的个人贷款资料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在贷款的期间,贷款人的社会情况的变化会引起贷款回收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贷款人个人信用资料库,将贷款人的工作就业情况,收入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纳入资料库。一旦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生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资料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制定措施,防控风险的发生。

3.严格审批制度。在住房公积金发放之前,要严格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贷款人是否正常缴纳公积金;贷款人的贷款是否属于个人住房的消费;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购房行为是否有效等。此外,要加强审贷的透明度。

4.强化贷款担保。传统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和购房综合保险担保方式。因此,强化贷款担保,首先就要继续强化这种传统的担保方式,将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存在的风险而有可能造成的损失交给保险公司。其次,借鉴国外模式,发展专业的房地产担保中心。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来转移贷款风险。

四、结论

现阶段,人们对改善住房条件需求旺盛,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种情形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简化相关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要对贷款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降低贷款的风险,减小不良贷款的产生。认识风险,制定出应对措施,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逐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继承.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思考[J].红河学院学报,2010(4).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模式 优化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261-1

1国内常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1)全委托模式。以上海和南京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由当地商业银行负责包括归集、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管理工作,即在委托银行就可以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不仅运营成本低,而且可以就近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目前的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制度推广和普及的负面影响。

(2)半委托模式。以北京和天津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将住房管理中心部分业务委托给当地的商业银行,既保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动权,而且借助银行网点辐射范围广的优势,提高了相关业务办理的便利性,但目前这种模式要求住房公积金也建立一定数量自主经营的网点,以便辅助银行办理业务,因此在资源要求方面比较高。

(3)自主经营模式。以沈阳和大连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要求在当地的各个指定区域位置,建立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委托银行负责相应资金的划转。这种管理模式有统一的管理政策,而且能够及时办结相关的业务,但对经营成本的要求比较高,其中包括营业网点的建设和人工成本的支出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建议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存在的优缺点,要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模式予以统一,并通过区域合作、完善制度等,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和资金的规模化。

2.1统一模式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国内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实现统一的属地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等的部署要求,联合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找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方面的漏洞,并进行统一性的整改。与此同时,还要统一审核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资格,按照统一的条件设置分中心,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高、运作成本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全方位实现垂直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2.2区域合作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的高效化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需要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譬如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贷款业务。在此,各个城市需要组织专题调研组,调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建设区域合作的平台,针对各种层次的用户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互动性,其中包括贷款的审核与管理、合作单位的审查与管理、操作流程的创新管理等。在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体系,采用扁平化的内部沟通管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及完善授权操作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质量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信息传达体系等,全方位监控和防范贷款、合作、人事等方面的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能够最大化发挥应有的效应。

2.3完善制度

资金的规模化筹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首先是加强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等,譬如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用发展的眼光筹划宣传工作。其次是优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质量,基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情况,针对性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笔者建议根据信息研究单位、统计单位等掌握的数据信息,以及通过走访调查,全面普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联合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利用归集手续费的调节作用,以奖励的方式激励委托银行的归集工作积极性,以及秉着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质量。再次是依托行政执法,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此要求各个城市确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通过新闻会、法律文书、行政资格证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者的法律地位,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限问题,另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督促行政执法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有足够的动力致力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的构造。

2.4关于民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一项民生制度,譬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倾向于中低收入者。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需要关注民生,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多元化发展,首先是贷款办理流程的优化,尽可能简化贷款的手续,以提高贷款的效率,可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与合作单位实行一站式办公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效率水平。其次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群体,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等级划分住房的消费层面,具体可以通过调查当地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条件等。再次是增设相关的优惠政策,譬如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补偿住房公积金制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全委托、半委托、自主经营三种管理模式,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譬如全委托模式运营成本低,但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为此,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的统一,并在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全面优化。

参考文献

[1]刘欣.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建议[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12):286.

[2]张慧琴.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相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25):80.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第3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过去的一年,在全体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岗位及其部门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中心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归集这个基础工作,想方设法,克服各种困难,使各项业务能有条不紊地正常开展,圆满完成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这和大家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正因为有了我们这个优秀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团队,大家相互帮助,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才能给今年的归集科工作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回顾过去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为了总结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前行,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总结如下:

过去一年,我们始终坚持以广大缴存职工需求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全市住房保障的大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归集、提取工作取得了的显著成效。至XX年12月,市区归集住房公积金xxx万元,比全年度计划的xxxx万元增加xxxx万元,同比增长xx %,市区住房公积金余额xxxx万元; 公积金支取xxx万元,比计划的xxxx万元增加xxx万元。2018年,在市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政策优化,继续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大局;通过进一步深化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持续引领住房公积金行业智慧服务方向;通过银行合作模式的优化,全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今年,在中心领导组织的学习中,我们认真学习了政策法规和市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做好政策解释、指导和来文来函答(批)复等工作,以服务促归集。科室全体人员常一起认真学习和讨论,领会上级的政策文件精神,熟悉各自岗位工作、业务流程,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指导工作。同时,积极落实领导对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每人的岗位职责,严格按首问责任制、承诺制等工作制度的要求办事。通过学习政策法规、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单位、群众,能当场解决的,绝不拖延,以良好的服务促进公积金缴存等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总之,一年来,在市中心的正确领导下,自己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中心领导和新形势下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将以中心领导的工作计划为指引,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管理服务,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点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但是随着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小、归集困难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摆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率先从上海市建立,至今已有十四年。为规范运作,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成为公积金执法的基础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到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按规定用途累计提取8583.54亿元,发放贷款10601.83亿元,实际缴存人数为7745.09万人。然而从制度建立情况看,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而且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资料,2008年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891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为5304万人,在职职工为16587万人。但是到2008年底,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仅占2008年在职职工人数的46.69%,覆盖面不到二分之一。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归集大部分处于自愿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执法处罚工作基本还没有开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为公积金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条例》虽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但最终并不是法律。对企业来说,按照企业法人代表14项权力和《企业法》管理企业,职工能发到工资就行了;甚至部分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为职工存点钱,意义不大,再说要减少股东的既得利益,股东大会也不会同意。职工方面,有的职工维权意识淡薄,有的虽然想让单位给缴存公积金,但由于受当前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裕的大环境影响,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对于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2.现有的法规存有一些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现有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第二,强制性不足。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条例》所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计权,如查封、冻结、划拨等。第三,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明确提出职工自身的维权渠道。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一方面,《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三定方案”,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不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

3.部分缴存单位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以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大批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原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也使一些职工出现了断缴。就贫困企业和改制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情况不稳定,又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在经济利益与社会稳定两大利益的取舍问题上,管理中心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暂时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这两个方面,通过正规的执法建议书或者上门催缴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自身执法能力缺失。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定性造成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得管理中心虽然依照行政法规具有行政执法权,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管理中心在单位、企业和公众中的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具体遇到执法阻碍时明显力不从心。第二,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不够。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归集往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个部门进行推动,工作力度较小。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权力缺失使其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违法单位制订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实施有效监督。《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管理中心不能像财政、审计等部门那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账薄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审)阅,致使对当事人所下达的处罚措施无法具体化。第四,管理中心自身执法机构和人员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执法要求。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素质。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各级管理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行政执法和宣传发动相结合,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赋予的义务尤为重要。应该在宣传解释的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适时对一些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使这项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公积金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一是要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中心执法检查权。二是赋予职工个人追讨公积金的权力。三是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关实施细则。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内,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合理、合法、可操作性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3.严密法律程序,提高管理中心的执法能力。首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执法机构,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法必需的硬件设施。其次,加强执法力量,吸收熟悉法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知识的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职工自觉维权,建立“公众—单位—中心”三方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监督执法体系。

4.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加强领导,形成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力。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严格的管理体系。借鉴新加坡等国的成功经验,突出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强制储蓄,由国家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的局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宜耐骋挥,即: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决策。二是将公积金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列人为民办实事工程、公积金制度建立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考核目标等方面进行探索,真正通过政府协调、媒体宣传、试点引路,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修订).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7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