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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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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闾山满族剪纸;满族文化;保护;发展

一、闾山满族剪纸的起源

满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极具民族特色的满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族剪纸为载体传承至今。闾山满族剪纸流传于辽西锦州市北镇医巫闾山地区,记录了医巫闾山地区从原始社会至今,长达七八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目前保存较好的满族文化元素之一。在历史的积淀中,闾山满族剪纸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并且蕴含着大量关于满族信仰、风俗、生产和生活的内容,不但是表现满族原始的自然神、始祖神、生殖崇拜等萨满文化的主要形式,还是研究满族文化起源的重要史料。闾山满族剪纸在当地的满族文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民俗方面。清朝中期以前,满族文化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立性,自成一派,剪纸艺术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并不能够作为满族文化的代表。清朝灭亡之后,贵族阶层的文化大多随之消亡。因此,满族文化的代表不再由帝王和贵族阶层所决定,平民百姓的文化成为满族文化的象征与符号。由此开始,剪纸艺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不仅是各种节日和祭祀活动烘托氛围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如窗花、喜花、祭树等,还是服装、鞋帽上的刺绣图样。早期剪纸技艺主要依靠家族内传承的方式延续,通常由家中年长女性传授给年轻一代,与此同时蕴含于剪纸技艺之中的民族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等也得以传承。

二、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闾山满族剪纸虽历史悠久且多存在于满族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文化的变迁,闾山满族剪纸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丧失活力并逐渐走向没落,面临着传承人老龄化甚至出现断代现象、公众认知匮乏、实用价值降低、传播方法老套、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着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

(一)传承人断代

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可知,我国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达到了63岁,其中40岁以下传承人占比不足1%,与之相对的,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比达58.3%。②由此可见,非遗传承人“老龄化”及“断代”现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年轻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极大改变,抛开计划生育政策不谈,“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也早已被摒弃。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闾山满族剪纸仍以极具满族特色的生殖繁衍崇拜、山林文化等萨满文化为主要表现内容,实在不能引起年轻一代的兴趣和关注,年轻人普遍认为其内容和形式陈旧,缺乏创新。目前,闾山满族剪纸尚有汪秀霞等十余家谱系仍在传承延续,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汪秀霞、赵志国等人的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随着老一代手艺人逐渐逝去,闾山满族剪纸后继乏人。

(二)公众认知匮乏

据《中国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并不高,且一些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乏善可陈,由此导致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在的重要性的认知十分匮乏。在闾山满族剪纸的生地和周围城镇,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公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非遗”是什么,更不清楚他们随手剪出的图样对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是将剪纸作为爱好或是一种活计。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了解,对文化传承的不关注,使得他们很难积极参与到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和发展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产生,若想在民间发展,就需要在民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果脱离了公众广泛、积极地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变成了空谈。因此,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是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的关键。

(三)实用价值降低

文化的价值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中才得以体现的。“艺术源于生活”,许多传统文化之所以能从无到有并到达巅峰,是因为在起源时期,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百姓生活,满足人的需求。历史上,闾山满族剪纸的确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作为祭祀、婚嫁、节日等活动的文化符号,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文化价值。但随着时展和满汉民族融合,百姓需求发生改变,许多满族文化和礼仪都被逐渐淡化,并且工业化生产出的产品,如窗花、喜花等价格更为低廉,样式更为新颖。其次,在现代社会,除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场合之外,满族人在着装方面与汉族人无异。因此,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服装、鞋帽的刺绣图样的实用价值也基本被削弱。实用价值被削弱意味着文化与生活脱节,失去社会黏性,人们对其传承和保护热情必然也大打折扣。

(四)传播方法老套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关键在于传播,而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着传播效果。只有通过选择恰当的传播方式和媒介让非遗文化走出其生地、进入大众视野才能使其获得更高关注度,进而解决受众数量少、文化影响力不足和发展效果不佳的问题。在闾山脚下的北镇市,有300多名满族剪纸艺术家和爱好者,他们常年在附近的乡镇、城市弘扬闾山满族文化,传播剪纸艺术。2003年,10位满族民间艺人成立了闾山满族剪纸协会。在成立至今的十多年间,协会多次走进社区、高校、军营等地传播剪纸技艺。协会虽自发开展多项传播活动,但是这种线下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地域局限,传播范围仅覆盖北镇市周边城镇。另外,闾山满族剪纸的线上传播主要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线下传播为主,传统媒体为辅的传播方式使得闾山满族剪纸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知名度。

(五)专项经费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或乡村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经费不足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中的普遍问题,非遗生地的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投入有限。没有资金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陷入困境。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村镇当中,村镇贫困落后,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没有余力,只能依靠市政府拨款。然而,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在全国排名迅速下滑,锦州市由于产业结构不符合发展需求,经济发展缓慢,难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据调查而知,当地文化部门多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助,都未得到回应,经费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费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没有经费的保障,各项活动无法开展。即便满足其他的传承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寸步难行。

三、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策略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闾山满族剪纸,就必须针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探索出顺应时展趋势并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与发展路径,使得闾山满族剪纸重焕生机。

(一)吸引年轻群体,弥补年龄断层

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年轻人是非遗文化发展的主力军,只有让年轻人了解、接受和喜欢非遗,才能促使其产生保护和传承意愿,解决非遗传承人老龄化甚至是断代问题,让非遗获得持久生命力。多年间,闾山满族剪纸协会一直致力于通过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学生群体传播剪纸技艺,以解决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但笔者认为,就学生群体而言,无论是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应试教育模式之下,大多数人都是在被动学习,因为学业压力而被迫放弃很多个人兴趣爱好。因此,通过开设课程或强迫参加活动的方式,一味地向其灌输传承的重要意义只会引起学生反感,不如将闾山满族剪纸的特色结合满族文化制作成各种符合年轻人审美动画作品或益智类游戏,使其主动接受非遗文化并加以探索、创造和发展。

(二)加强非遗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2017年,由锦州市政府筹划并投资的锦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成。该基地虽入选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名单,但其在公众之中却鲜少为人所知,并未实现其“传习有场所”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为使基地实现其目标,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一方面,政府应当宣传基地建设,展示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另一方面,政府以成立非遗传承基地为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及措施,以提高公众认知。在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的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当地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将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宣传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到公众之间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义。

(三)顺应潮流趋势,提高实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只是摆放在展馆里的文物,想要不被遗忘,那就必须要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找到自身的存在感,“活”在日常生活之中,顺应时展潮流,以满足人民生活生产需要。近年来,我国掀起一阵“国潮热”,许多设计师会选择将一些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其设计的产品之中,服饰品类中最成功的就属出现在纽约时装周的中国李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独特风采。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满族服饰的刺绣图样,其实用价值随着满汉民族融合而大大降低,可以尝试搭上国潮发展的顺风车,联系服装生产厂商将刺绣图样融入服饰之中,并加以改良,建立独具特色的个人品牌,重新找回其实用价值,并以此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四)善用新兴媒体,拓宽传播渠道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受众的视野也逐渐从传统媒体转变到新媒体,不同年龄段、地区的受众都会接触到抖音、快手、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因此要想让闾山满族剪纸真正被大众所熟知并发展下去,就必须遵循时展趋势,结合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平台相融合,拓宽传播渠道,从而摆脱老套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局限。依靠新媒体传播不仅可以突破传播范围和受众数量的局限,还可以有效改变人们参与非遗传播的方式,如:利用短视频平台直播可以增强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即时互动,使受众拥有更多话语权和主动权。另外,鼓励受众转变身份,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注册闾山满族剪纸自媒体账号,借助自媒体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将闾山满族剪纸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生产过程等融合在原创的图文、视频作品之中传播出去,为非遗保护和发展增添动力。

(五)整合产业资源,建立财力保障

为了减轻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依赖,摆脱由于经费不足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增强非遗自身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进行资源整合,形成文化产业运营模式,为自身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根据锦州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锦州市将落实市委确定的“五大工程”,其中提到了“北镇、义县环闾山旅游路建设”。这项建设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剪纸与旅游业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进行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发的同时获取经济收入,建立财力保障。

四、结语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文化月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商界、学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苑利:在非遗保护中,政府、学术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必须强调的是,在非遗传承过程中,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我们无视了这一点,并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了民间文化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可能会因外行的介入而变质、走味,真民俗就会变成“伪民俗”,真遗产就会变成“伪遗产”。这种事例在我国历史上并不少见。这种做法,也许正应了鲁迅对姚克说的那两句话:“歌、诗、词、曲,我以为原是民间物,文人取为己有,越作越难懂,弄得变成了僵石,他们又去取一样,又来慢慢绞死它。”“士大夫是常要夺取民间东西的,将竹枝词改为文言,将‘小家碧玉’作为姨太太,但一沾他们的手,这东西也就跟着他们灭亡。”上面所言,似乎只是阐述中国历史上文人士大夫破坏民间文化的一般规律,但实际上这也着实点出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所不同的是,当下对民间歌舞、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施以改造的,已不再是历史上的文人士大夫,而是今天的政府、商人以及他们所聘请来的导演、画家或是什么文化人。由于自身专业和文化视野所限,他们并不清楚各地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但是,他们还是在政府的督促下,将这些“民间物”一样一样地拿来,又一样一样地“绞死”。正是由于政府的错位干预,最终导致了许多地方“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不保护不破坏”这样一种令人十分尴尬之局面的发生。而要想改变这一局面,唯一的办法,就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是民间传承的就叫民间继续传承,而不是取代民间的传承地位,自己充当传承人。许多事实已经证明,政府取代民间传承人,自己去亲自传承,或是大幅度干预传承,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

总之,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工作不是越俎代庖,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来,而是通过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学术优势、经费优势、媒体优势,去帮助、鼓励、推动民间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

在非遗传承这个问题上,“民间事儿民间办”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文化月刊:纵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史,除少数官祭外,绝大多数非遗项目都是通过民间代代相传的。所以,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强调“民间事儿民间办”,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利用好这个规律,保护好我们的遗产呢?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2]中国合肥门口网站[EB/OL].

非遗传承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基因;企业文化基因;基因传承;基因变异

作者简介:许彦华,女,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从事企业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1-06

很多学者将生命科学的规律应用于其他学科领域,一些人文、社会、企业管理学者也越来越多地用文化基因来分析其研究对象。但能否用生物基因科学来进行企业文化研究是一个很有建设性、开创性,但同时需要推敲和证成的理论问题。鉴于文化基因概念本身能否成立也需论证和说明,同时,文化基因概念的成立与确证也是企业文化基因这一理论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故本文在对企业文化基因进行论证分析的过程中,始终将企业文化基因的上位概念——文化基因一并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两个学术概念提出的依据、国内外学者的态度与基本共识以及概念本身的内涵与特性的梳理与探究,完成对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证成式分析。

一、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提出的依据

我们认为文化是一种在社会领域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这主要有三个依据:其一,在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提及文化基因这个概念,但类似的论述却相当充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一旦社会存在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或多或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这说明文化具有鲜明的反映性、变化性和前进性等时代性特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像自然过程一样,有着自己的发展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继承性等传承特点;其二,基因在当今学术界已成为公认的科学范畴,一些历史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纷纷加入基因研究的行列,如社会生物学家Wilson提出了“基因与文化同步进化说”,认为人的进化是因为基因的随机突变而形成的变种,假如这个变种遵循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程序,则会进一步推动文化的进化[1];又如,英国当代动物学家和生态学家R.道金斯说:“文化的传播有一点和遗传相类似”[2]。这说明社会科学中的文化基因与自然科学中的生物基因有相似之处,文化基因已经不是某个人的偶尔话语,也不再是个别观点,而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其三,文化基因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固有的现象。人是天性(自然性)与文化性的统一,人在继承先辈生物基因的同时,也继承了先辈的文化基因,正所谓人的习性。正是由于文化传承和文化基因的作用,世界上才形成了丰富多姿、五彩缤纷的不同社会类型。文化基因就是人类把长期积累的达成共识的传承信息进行延续,具有自然属性(天性)、文化性(习性)、变异等基本特性的文化传承单位。

现代企业理论研究也借鉴了生命科学理论,如利用企业生命理论研究企业复制(遗传)、变异现象,研究企业DNA、企业遗传工程等。现代企业的遗传与变异,就是企业自身固有文化的一种遗传、变异与发展,企业文化同样是一种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为此,将生命科学中的“基因”概念引入企业内部,研究企业的生长与文化进化问题,能够使人们从一个新的视野、新的角度认识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助于寻找当代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能够促使人们以系统发育的眼光,将企业文化的发展与企业生命相联系,揭示企业文化精神现象的深层规律,以及文化在社会进化中所起的基因作用,从而有利于解决当下企业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相关研究与主要观点

(一)国内学者的研究与观点

学者对文化基因的理解各有不同。王东认为“所谓文化基因,就是决定文化系统传承与变化的基本因子、基本要素”[3];赵传海认为文化基因是“可以被复制的鲜活的文化传统和可能复活的传统文化的思想因子”[4];而吴秋林则认为,“文化基因不是一种实体,也不纯粹是一种精神概念的表述,而是一种对文化现象的界定。人类的文化作为一个具有内部运动的文化整体来看待,把文化的产生、积淀、组合,再产生、再积淀、再组合视为一种文化基因的内在动力和文化代码的表现”[5]。文化基因像生物基因一样,具有独特性、遗传性、变异性等特点,同时,还表现出外在性、多维性、互动性、变异性、无形性等特殊属性。刘长林对中国文化基因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分析,他认为中国文化基因具有阴性偏向,具有较早的主体意识和浓厚的情感因素;重视各种关系而超过实体;重视功能动态而超过形质效用;强调整体性,弱化个人等特点。[6]

国内学者普遍认同企业文化在企业DNA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文化的性质及其具体构成决定了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种作用足以改变一个企业的基因,企业文化改变企业基因有三条主要途径:确立统一理念、形成管理文化和营造变革环境。”[7]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基因,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的生命周期。李贤柏指出,企业DNA具备稳定性、控制性、变异性、复制性四个特征,它由企业制度、企业文化、企业对环境的适应机制、企业对相关理论及规律的适应机制所构成。[8]学者紫竹则着眼于企业素质与文化基因的关系,认为每一种价值元素都有它特定的品性、脉络和配比反应。若干个价值元素的组合状态,决定这个企业的素质性质。从某个企业的组合编码中切取一个段落,移植到另外一个企业组织当中,就可能实现固有性质的不完全复制。这个元素组合编码的片段就是企业文化基因。[9]企业文化基因以企业精神、企业制度和品牌表现等为载体进行传承,同时能够在适应外部变化中进化、退化和融合。李钢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着眼于企业文化基因的演化,认为企业的发展演变类似生物体,都有出生、成长、成熟、衰退、死亡过程,探讨了企业演化的四大过程机制,即企业基因的复制、变异、重组和诊断机制。[10]企业文化就是一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累积性的成果,也可以说当前的企业文化是由以往累积的经历、所具备的物质条件、所处的环境和文化因素等所决定的,并且它还会影响到其以后的演化行为,这种演化具有路径依赖性,很大程度上是无意识活动及对新奇适应的结果而非意识的产物。[11]还有一些学者则针对特殊类型的企业进行研究,如刘平青专门研究了家族企业,他认为可以类似地将决定家族企业遗传和变异的内在因素或生物性因素称作家族基因。[12]可见,在国内对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研究已初获共识,并小有规模。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与观点

“文化基因”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提出来的。1976年,英国习性学家查理德·道金斯出版《自私的基因》(Selfish Gene)一书,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Meme,用以表述文化传承的基本单元。英国布里斯托西英格兰大学心理学高级讲师苏珊·布莱克摩尔经过数年研究,完成了Meme方面的专著《谜米机器》(The Meme Machine)。她认为,“基因的自私在于想方设法复制自己,谜米的自私也在于想方设法复制自己,它以占据人们的大脑空间和形成语言的方式使人不由自主地传递文化”[13]。企业基因理论也随之逐渐从早期的一种假设,发展成为企业理论的一个分支。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Tichy Noel M.和Sherman Stratorf教授在1993年完整地提出了企业DNA的概念,认为企业作为非自然生物体与生物一样,有着自己的遗传基因,正是遗传基因决定了企业的基本稳定形态和发展,以及变异的种种特征。[14]学者们有一个基本共识,认为企业组织总有一些因素像生物学上的DNA一样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趋势和生命质量,企业DNA是存在的。而就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复制问题,Bill Adams和Cindy Adams指出企业文化是企业DNA中最难改变的核心部分[15],Verschoor也提出,“道德规范(属于企业文化范畴)应是构成企业DNA的重要因素”[16]。John Weeks和Charles Galunic则借用基因的概念来解释企业文化,将企业文化当作信念和行为,是假设和常规的一种模式,企业文化的发展是各种文化基因相互竞争的累积的结果。[17]所以,企业文化作为被彼此认同的行为规则和自发的社会秩序,不是遗传决定的,也不是人为设计的,而是在各行为主体互动中不断演化的结果,企业文化演化强调知识性基础和心智特征,强调行为的互动过程和自发的复制机制,强调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

三、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

1. 文化基因的内涵

我国学者闵家胤根据进化论的一般原理,“比照生物遗传过程中信息流向的中心法则:DNARNA氨基酸蛋白质表型群体,以及社会系统中文化遗传的信息流向的中心法则:心灵文化教育人生产社会,对社会系统文化信息的遗传法则作了这样的表述:狭义的文化(对人脑产生的智能流的记录)就是社会系统的DNA”[18]。可见,文化基因就是人类把长期积累的达成共识的传承信息进行延续,具有自然属性(天性)、文化性(习性)、变异性等基本特性的文化传承单位。文化基因传承恰似生物基因,又有别于生物基因遗传,其文化积累与文化变革同时存在。文化基因的继承或传承过程就是复制,而在复制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革新,就是文化基因的进化变异。

从人性上看可简要表述为:人=动物性+文化性。人性中的动物性基本上是由基因控制的,基因控制了人性中食欲、和知欲;而文化是人的第二本性,人性中的动物性受到文化性的制约。基因不仅靠遗传和环境,还要靠遗传和环境之间的交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文化基因是相对于生物基因而言的非生物基因,主要靠人类先天遗传和社会后天习得而来,其主要表现为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及个人信念、个人思维习惯、个人价值观、个人生活方式和个人行为方式等。文化传承则是社会意义上的复制,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规范的建立意味着多数人已经自觉或在无意识中遵循着一种行为准则或思想观念,并不断地传承继续。文化不仅改造了人的自私本性,也造就了利他的习性,同时文化教化了绝大多数人不再有原始的野蛮。

2. 文化基因的特性

文化基因像生物基因一样,具有独特性、遗传性、变异性等特点,但文化基因的传承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其特征主要有:其一,多维性传承(复制),文化基因如生物基因一样可以丰盛繁衍和忠实地自我复制,同时其传承可以纵向和横向既在同代人中传承复制,又可在不同地区、民族和社会中毫无干系的人之间发生作用;其二,变异性,文化基因在传承过程中复制往往是不完整的,加之受到其他社会文化环境因素的影响,变异相对比较明显;其三,无形性,生物基因是一种物质信息,具有物质有形性,但文化基因是一种精神信息,是一种思想意识理念,它传承的精神文化是无形的。

3. 文化基因的作用

其一,保证文化传承,使一定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具有相对稳定的特质,这种文化传承不是对过去死的文化的简单位移,而是活的文化基因的生长延续,它根植于过去,彰显于现在,展望于未来;其二,维系民族认同,维系着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自觉认知,即人们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所产生的文化上、血统上的认同;其三,规范人的行为,文化基因一旦作用于人,则形成具体人格,从而规范人的言行,决定人的行为习惯,从内部塑造人的心灵;其四,规制社会走向,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传统的制约,也就是受文化基因制约,传统或文化基因是历史既定的前提,它作用于人而形成意志,从而影响人对社会制度的选择和社会历史的走向。

(二)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

1. 企业文化基因的概念

参照生命科学中DNA概念及其评价技术思想,企业文化基因可以被界定为决定企业文化的基本稳定形态和发展、变异的关键因素,它是企业中具有遗传功能,能够影响和制约企业文化发展的元素,这些元素综合作用的累积结果形成了企业文化,进而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9]企业组织也是具有生命周期的生命有机体,“它有生老病死,也有喜怒哀乐,这些生物特征需要用心去体验,需要从特殊角度去观察和把握。既是生命有机体,就有基因存在”[20]。企业文化基因主要寄托于企业人心里,具有结构层次的有序性,它的生命本质是以价值观念为核心,同人的文化基因一样,多体现为精神和信念,是企业所追求的内在文化。它由企业有机体创造,决定企业健康发展水平,引导企业经营管理的宗旨和方针,体现着企业各项工作的价值排序,制约着企业战略抉择。因此,企业通过经营管理所产生的,被有机整体所认可,自觉或无意识地遵循着,且长期多维性地传承的文化和企业价值观,就是企业文化基因。

2. 企业文化基因的特性

企业文化基因同样具有双重性,一是类似于人的动物性,即天性,对企业来讲,体现为对利益的无限追逐,并为此而本能地传承(复制),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二是文化性,是企业自身理念和制度的规范,并与其所在的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具体而言:

其一,企业文化基因具有复制性。从基因的角度讲,企业文化基因的天性——传承(复制)使企业生命有机体完成了文化内化这一演进过程。企业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复制自己所提炼出的精神和信念,扩大其范围,传播其固有的理念,来提高其获取、配置和利用资源的综合能力,为企业生命有机体的成长壮大发挥核心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其传承(复制)功能就会通过增加产量与市场占有率的方式,传播自己的优良基因,使精神变成物质,扩大声誉和影响力,进而更好地、健康地生存和发展。

其二,企业文化基因具有变异性。这包括进化和退化两种情况。企业文化基因的进化,就是企业通过学习、模仿,从先进企业引进核心价值体系或价值理念,改变原有的文化技能,或者通过企业主体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或者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技术等各种途径使基因发生重组和变异。变异的方式包括改革、创新等。企业文化基因的退化,就是所谓基因病变,即企业文化基因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企业受重组、技术陈旧老化、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对先进文化理念理解不正确,导致文化基因不良变异,从而使企业生病或死亡。导致企业文化基因病变的元素很多,其中影响最深、作用最大的是企业文化核心元素,即企业文化价值观的病变。

企业文化基因同生物体基因一样有着自己的结构,并依据其结构作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面,使企业生产、服务、风格具有相对独立性,由此决定了企业生命组织最深层的特质和与众不同,导致企业的异质性和个体差异。企业文化基因与生物体基因一样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也具有突变性,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企业文化基因主体文化理念的变化上。因此,企业文化基因的传承(复制)、变异(进化或退化)决定了企业发展和生命的延续。

3. 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

(1)核心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层是企业价值观,即企业人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和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因子,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是企业人共同追求的宗旨,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凝聚力和焦点作用,能够保证企业生命体健康、长期地生存和发展。企业核心层文化基因是领导者对企业战略的哲学思考,同时,也受企业领导者的思想、人格、素质、方法、实践等主观因素和外界环境影响。在长期的灌输和引导下,企业员工对企业核心层文化基因认可和接受,并自觉形成和维续,因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是企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行为心理状态,是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并形成企业员工的心理定式,保障着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体现出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实现价值观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信念与精神力量。

(2)中间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中间层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员工共同创造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反映企业独特性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它是企业具有普遍意义的生产工作制度,同时也是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用以规范企业行为和习惯,保证企业能够高效、顺畅、有序、健康地生存,最后内化为自觉行为,起着推动和约束的作用。

(3)外表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外表层是企业内在文化作用于外在的集中表现,是企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集中的外在体现,如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于一体的企业形象文化。它直接展现企业创造的物质文化,并以企业的核心层和中间层为基础,折射出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管理哲学、行为习惯和工作作风,并更多地给予人们直观上的感受。

综上所述,企业文化基因的三层内涵以企业核心层(企业价值观)中间层(企业制度文化)外表层(企业形象文化)的顺序显现,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外表层是中间层和核心层的外在表现和载体,也是它们的物质基础;中间层约束和规范外层的生产和建设;核心层则形成中间层和外层的思想基础,是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和灵魂。

4. 企业文化基因的功能

功能是事物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效能。企业文化基因的功能包括:其一,凝聚功能,企业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员工队伍,企业文化基因可以把员工的思想紧紧地统一起来,使他们目标明确、凝聚共识、协调一致;其二,导向功能,这包括价值导向与行为导向,作为一种理性文化,企业文化基因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意义的目标和宗旨,集中反映企业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共同利益,对企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具有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感召力;其三,激励功能,企业文化基因能够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调动激发出来,把员工潜在的智慧输出到企业发展中,使员工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四,约束功能,实现“不需要管理的管理”,企业文化基因将企业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内化到每一个员工的心中,使员工明确工作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使员工在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从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上对员工进行软约束。

结 论

文化基因的复制和传播,使得不同文化模式得以保存、维系和传承,文化基因决定了每一个人认知世界、把握世界的观念、态度、意识和分类解码方式,而企业文化基因则是维续和完善企业生命体的精髓和灵魂。从上述论证可知,我们完全可以用生物基因科学来进行企业文化研究,或者换句话说,生物基因理论的发展为抽象的企业文化研究导出了一条直观、可循规律的思考路径。这一结论性观点通过本文分析“文化是一种在社会领域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这一论断提出的依据,论述国内外学者对企业DNA的演化与推理,阐释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完全可以得到确证。不过,目前的相关研究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充分认识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同时,更多地投入到理论完善工作中,系统地构建企业文化基因的概念体系,进一步明晰企业文化基因的结构、复制程序及作用机制,从而搭建起基本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这样,才能切实可行地指导和推进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更进一步地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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