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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6.24.200
在刚刚结束的2016年的“两会”上,中央新的五年计划,简称“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中的第67章第3节中则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由此可见中央对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近年来,非遗保护备受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体现出从政府高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心。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非遗保护工作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手工技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由我们的先祖一代代传承下来,它代表着我们过去文化的辉煌,如今许多的技术的发展,都是吸取了过去技艺的精华和经验,而且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而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 政府应积极制定非遗相关的保护政策,从“物”到“人”创建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1.1 “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
首先要建设非遗保护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从外部环境上给予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中要有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科研几方面机制的合力。其中法律机制是所有制度的根本保障,教育科研机制是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在我国对非遗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制就要起到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高效的领导机制,由文化局主导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宗教部门和高校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非遗的保护开发规划方向,要有总体的目标和思路。
1.2 建立传承人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建立传承人培训中心,招收待业、失业、大学生、民间艺人等,培养、培训他们广泛深入地掌握非遗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等,使他们从知识和技能上能够准确胜任。例如,2012年兰州首家传承人培训基地在兰州商学院成立,基地建设首先建立抢救性、保护性传承人培训基地。这对于在遵循“原真性”原则下抢救、保护、发扬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1.3 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
当今我国的非遗传承人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使得许多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无人,处于几近失传的状态。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就强调了对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定义及其相关措施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约,界定了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传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1.4 保护非遗要注意其本真性的文化内涵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非遗的一条重要原则,“真实性”即“本真性”或“原真性”,指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中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否则就是对“非遗”文化的一种破坏。因此我国对非遗保护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发展方针。
“非遗”最大的魅力在于蕴含其中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如“非遗”中的手工技艺制作则凝聚匠人的感情,通过这一传承下来的技艺,实现了现代人对于先祖文化和感情的交流与沟通,这也是联合国提倡保护非遗的初衷。在保护中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一味地追求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计方式的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2 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政策
政府层面要积极构建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学、小学非遗教育科研机制,将非遗编入现在的教材中,推动本地的非遗的研究,为开发和保护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人才而言,由于政策的制定而创造出良性的环境才是对人才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吸引和培养人才资源最重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政府对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非遗产业领军人才成长的帮助和扶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宽松、优越、充满良性竞争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人才发展环境。
2.1 要与地方高校合作培养非遗产业的人才
地方政府要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非遗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创新培养培训制度和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人才的培养规模,争取与地方高校相结合,协调运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途径,由地方高校协助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合力构筑非遗产业人才的多级培养体系。让学生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实施非遗保护工程提供有用的人才。
2.2 提供非遗人才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
地方政府要建立适合非遗产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给他们创造事业发展的平台和空间,围绕非遗产业领域的相关综合知识、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实践,同时开展系统性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培训。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建立帮陪模式,将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或成果斐然的非遗产业发展成领军型人物,作为本地的首席专家或特聘研究员,对基层的非遗产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地方政府还要积极拓宽非遗产业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交流才会有思想的碰撞,灵感突现;还可以组织举办相关项目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研修班,为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保持长期的沟通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多承办大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组织人才群体多参加国际会议,借鉴他国对于非遗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的经验和方法,为本地区的非遗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3 要为促进非遗相关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1 吸引社会资源保护非遗
政府层面可以协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激励政策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家和爱国爱乡的华侨、海外人士等参与到非遗保护事业中来,与政府形成合力。加之政府可以构建相应的投资机制和开发获利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而且要明确从中收益的部分要相应回报到非遗的保护事业中来,从而可以扩大从事非遗保护的队伍,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使得企业自身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2 鼓励和激励非遗产业的转型发展
政府要注重非遗产业的发展,鼓励非遗产业对原有的技艺等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大力提倡利用“互联网+非遗”模式建立网络销售模式,将非遗产品推向全国。
注重发挥西部非遗的地域特色的优势,积极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良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确保本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将非遗文化注入当地的旅游开发中,对其进行创新性的设计与包装,把其同旅游开发活动相结合,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被传承和保护。
提高当地非遗的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商品的设计上,将非遗的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商品中,开发简便、精美的旅游纪念品。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同时,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吸引旅游者进行消费,使地方非遗这一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 在“非遗”保护中传播中国文化的精髓
近些年来,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和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指挥棒下,使得许多青少年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毫无兴趣,感觉学来无用,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歧视心理,这给高校传承非遗增加了不少难度。
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情况的出现,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得以实现,包括高等中等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和党校的干部教育都参与进来。针对大、中、小学校设置相应的课程,尤其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知,加强文化基因认知的自觉,注重民族文化的启蒙教育。
“非遗”保护与学校联结,让学校的教育功能为其所用,并同时为传习班等非正规教育提供平台,试图以此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与现代的教育教学体制衔接,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率的机制。通过学校教学改革,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的同时也传承民间文化,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新一代的文化传承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和树立民族文化认知的自信心,通过大众普及教育激发民族自豪感,为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备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见证,在其中蕴含着我们民族国家的灵魂,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靠政府层面相关部门的制度的制定和保护,还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支持这项伟大的保护工程,不仅要从制度制定上,更要从教育方式上开展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一、本土非遗音乐引入高校音乐教学的意义
在我国的灿烂文明中,民族民间音乐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我们民族的精神,也反映了历史的变化。本土非遗音乐引入到高校音乐教学中的意义,其一是传承、弘扬民族音乐文化。音乐与文化是互相包含的关系,本土文化的重要组成就是该地的音乐,是该地群众精神、审美、人文等的一种体现方式。本土音乐文化是在本土群众长期的生活、劳作中发展出来的,体现本土的活态文化;其二是创新音乐我国的音乐体系。我国长期以来的音乐体系就是以西方音乐为主,要想拥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必须重视本土非遗音乐的传承与创新,将其作为音乐创作的源泉,积极建设有民族特色的音乐体系。
二、本土非遗音乐引入高校音乐教学中的措施
在我国经济逐渐腾飞的环境下,越来越重视我国民族文化的弘扬与创新,传承和发扬本土音乐文化是高校音乐教学的重要使命,高校在音乐教学中要积极引入本土非遗音乐文化。
(一)确定高校音乐教学人才培养目标
高校音乐教学要想引入本土非遗音乐,首先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办学特色,有效融合本土非遗音乐。比如某高校确定的音乐教学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是:要求学生掌握音乐艺术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要求学生对本土非遗音乐的学习要达到“四会”和“两能”,“四会”即会教学、会唱、会跳、会谈,“两能”即能够登台,能够创作;C3)高校音乐教学对本土非遗音乐要做到“三善”和“一突出”,“三善”即善于保护、善于挖掘和善于传承,“一突出”即主专业比较突出。高校音乐老师要将高校确定的教学目标,积极融入到实际教学中,将其作为具体的教学目标,以此进行教学。
(二)转变教师教学观念,提高其综合素质
高校音乐教学要成功引入本土非遗音乐,其教师队伍必须有较为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较高的专业能力、专业素质。教师在教学中要对每一个学生的发展都加以关注,注重理论教育、情感教育,利用丰富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本土非遗音乐的关注,了解音乐的发展、文化背景,掌握演奏技能等,有效传承和创新本土非遗音乐。针对我国高校音乐教学偏重西方音乐,民族音乐课程较少的现状,高校和教师要积极改变教学理念,重视本土音乐。同时,音乐教师要积极吸纳民族音乐文化知识,提高音乐教学专业技能,在教学中积极创新教学,有效融合本土音乐。比如某高校设置了民歌选修课,并聘请民歌领域比较有造诣的名家授课,在名家指导下设置本土音乐课,建设出既能有效传承本土音乐,又受学生欢迎的本土音乐课程。
(三)本土音乐教材的建设与完善
高校音乐教学要引入本土非遗音乐,一个关键因素是教材。高校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本土非遗音乐教材,使其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形成材。比如某高校加大了对本土非遗音乐的研究力度,组织音乐方面的专家尤其是本土非遗音乐方面的专业学者和在演奏方面比较有造诣的名家编写教材,比如土家族打溜子、苗族音乐文化等等曰。同时,该高校还鼓励组织音乐教师有计划地进行民间采风,为本土非遗音乐教材的编制增加新鲜素材。
(四)加强对本土非遗音乐的艺术实践
将本土非遗音乐引入到高校音乐教学,加强其艺术实践能够做到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充分焕发本土非遗音乐的活力。比如某高校加强本土非遗音乐艺术实践采取的措施有:u>有效结合民间采风、课堂教学等形式,积极开展对本土非遗音乐的搜集整理、演出、音乐比赛等,激发学生学习本土非遗音乐的积极性;邀请民间艺人进入课堂,让学生感受本土非遗音乐的魅力。比如某高校邀请土家族摆手舞的民间艺人进入课堂,面对面教学生摆手舞,同时组织了相关讲座和艺术表演,受到学生的欢迎。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非遗产业化;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与创新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抓住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推动我国农村非遗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更是实现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而非遗产业化正是新农村建设中开发保护非遗,发展文化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非遗产业化是指由政府主导、将非遗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引向市场参与竞争,借助市场拓展非遗的生存空间。非遗生产性保护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非遗”核心技艺和核心意蕴的保护。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非遗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产业化的前提,非遗产业化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升华。在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遗产业化为非遗注入新的生命力,促进农村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的文化生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非遗以其最传统的方式保留在农村,它是深厚中华文化的历史积淀和直接来源。农村文化的内容种类繁多,其中属于非遗的包括各类民俗活动、民间文学、民间戏剧和各种传统技艺,等等。这些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是本民族本地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粮,是因为它是一个民族的生活习俗、历史渊源、生存环境等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非遗同时具有商品属性,只要通过合理挖掘其价值,使其成为人们新的消费需求,就能实现它的商品价值,进而推动该地域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并使这一特色文化不断发展壮大。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决定文化,文化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当今社会创新性地使用了“文化经济”的概念,即由文化与经济融合催生,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以经济为依托的新文化形态,或者说以文化为内涵的新经济形式。非遗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的产业化可以促进文化体系的进步,形成传统与时代相结合的发展新平台,有利于文化内涵的提升,加强文化对经济的反作用,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非遗产业化有助于非遗生产性保护
非遗不能独立地存在,它必须依附于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发展与传承。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市场已成为非遗最好的载体与传播空间。要实现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市场化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①以生产促保护,将非遗融入日常生产生活,这有利于保持它们的生机与活力,为非遗拥有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可能。要有效保护非遗的传承就必须使该文化形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产业化追求规模经济的动机与非遗得以存续和发展的规模前提是可以有机契合的,走产业化道路,将零散学习,私相授受的传承方式转变为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形式,并统一规范、整合资源、形成规模、产生利润。只有这样,非遗才能顺应新的时代潮流,并找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道路。产业化也为一些政府资金所未涉及的非遗项目提供了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可能。
(三)非遗产业化有利于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非遗产业化,使人们对它们的前景有了很好的展望,从而保持着高涨的传承积极性,这种创新性的保护方式为非遗的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促进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也扩大了就业,促进文化消费,将非遗的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非遗产业化是符合非遗发展特定规律的。当然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并不是保护非遗一成不变,时代在变迁,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习惯在变换,要想非遗永葆青春,必须赋予其时代内涵。适当地使用现代技艺,融入时尚元素,在汲取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去满足当代的市场需求,才能为文化的传承铺设一条更为宽广的道路。要实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务必要明白:保护传统手工艺不等于盲目排斥机械化,否定创新。对非遗的保护关键是对传统核心技艺的保护,只要保证了这一点,机械化并不被排斥。
二、当前我国农村非遗产业化传承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农村非遗保护是整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文化遗产更是面临着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的双重威胁。不少青年人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民间艺术缺乏热情,民间文化后继乏人,非遗很可能因为没有继承人而失传。目前,农村非遗保护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非遗生产性保护意识
当前,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很大,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而对于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保护的宣传还有些不够。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对于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理解上一定程度存在“新农村建设就是新村庄建设”的偏差。一些地方官员对农村非遗的保护重视不够,而且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其旅游开发价值上,忽视其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因而难以很好地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片面追求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抢救保护。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法规、政策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与农村非遗保护的紧迫需求不一致。我国农村非遗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姿多彩,如何通过立法确立抢救、保护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个标准的确立都有一定的难度。没有明确确立农村非遗保护标准,不到位的农村非遗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影响了农村非遗有效的生产性保护。
(三)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才匮乏,非遗开发不足
当前,许多农村尚未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非遗保护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别是一些历史文化村落,村民委员会难以承担依法管理的职责。同时,非遗生产性保护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实际上现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随着老艺人相继离世,一些口传身授的民间非遗未能传承。目前农村缺少创意设计人才也是非遗传承创新的一大瓶颈。非遗产业化因人才缺乏而难以为继,许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资源得不到开发利用。
(四)注重非遗产业化的眼前利益,忽略可持续发展
非遗的产业化与市场化,为一些厂家提供了赚钱的机会,但他们往往过分地追求眼前的商业利益而违背了产品所赖以生存的文化精神,偷换了文化精髓,使之失去原生性。长此以往的发展,会起到“脱胎换骨”的作用,这就剥夺了后代一睹这种非遗原有风采的机会。始于经济角度的开发容易导致对非遗的误读。从产业化角度开发利用非遗资源,能有效地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开发商往往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认识不深,热衷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非遗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目前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多以经济为导向,忽略了生态文化发展的规律,导致文化旅游业难于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保持非遗的完整性,尊重历史,在发展的同时保证它们的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而不是肤浅地只注重眼前利益,自私地剥夺了后代领略非遗风采的机会。
(五)目光过多地停留在经济潜力较大的非遗项目
走规模化道路的产业化经济将零散学习,私相授受的民间技艺按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完成自我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开发商在利益的主导下,往往只对潜在经济价值高的非遗项目感兴趣,使得那些经济价值相对较小的项目失去了一展身手的舞台。但是从非遗自身的角度来讲,它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这种忽视正在无形地将部分非遗推向消亡边缘。
三、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创新的宁波经验
我国农村非遗保护目前主要采取生产性保护措施。非遗生产性保护就是在保护非遗核心技艺和核心意蕴不变前提下,将非遗资源转化为产品,既传承又创新,推动非遗产业化,使非遗在生产中得到保护。我国于2006年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农村文化产业就是农民依据市场需求,把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商品的一种现代生产。农村文化产业的主要行业包括乡村旅游产业、手工文化产业、园艺产业、地方土特产业等。目前,我国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取得了卓越成绩,因为其具体的艺术产品形象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已通过生产性方式进行保护,除了对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农民也在保护过程中获得经济收益。以宁波为例,介绍宁波在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传承创新所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一)打造“三位一体”的非遗宁波传承模式,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
宁波创新非遗传承模式,2006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三位一体”模式:做到非遗项目、项目传承人、传承(传播)基地三联合;创建非遗展示馆,做到政府、企业、个人三联建;加强生产性保护,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联动。这为非遗传承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土壤,最大程度地保护了非遗的生存空间,非常有利于非遗的产业化发展和生产性保护,对非遗传承创新具有探索性的意义。“近年来,宁波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创新实践,积累经验,探索规律,‘三位一体’保护模式推出3年多来,全市建立了市级以上传承性、传播性‘三位一体’项目208个,有21项非遗列入国家级名录,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文化部批准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通过‘三位一体’建设,大大激发了传承人和学校、企业、旅行社、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保护积极性,使一批濒临消逝的非遗项目重获新生,实现了大部分非遗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三金一嵌’传统工艺全部与市场接轨,恢复传统生产;奉化布龙、宁海耍牙、宁波走书、甬剧、木偶摔跤、犴舞、北仑造趺、渔民号子、奉化吹打等众多非遗项目,或走出国门展示风采,或进入校园培育传人,或登上舞台成为精品……”[1]宁波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农村一些有群众基础和社会需求的非遗项目,采取传承核心技艺、创新非遗产品和刺激市场需求等方式进行生产性保护,增强非遗项目的造血功能,把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
(二)首创传承基地与传承人挂钩,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
宁波市全国首创传承基地和传承人挂钩,这一做法在2009年出台的《宁波市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②传承基地与传承人挂钩,既可以给传承人搭建平台,解决传承对象难以物色、场地等问题,又可以使传承人在传承基地专心传授技艺,从而使非遗得以传承和弘扬。如宁波拥有包括朱金漆木雕、金银彩绣等在内的不少生产型传承基地,在那里,人们既能参观“静态”的藏品陈列,又能看到一条龙的生产过程,看到“活态”的传承。位于鄞州区横溪镇的宁波朱金漆木雕艺术馆就很好的使传承基地和传承人相结合。工人作为传承人在其中向游人展示朱金漆木雕的技艺,艺术馆又给工人提供一个展示其技艺的舞台,同时还可以使游客真实地感受到朱金漆木雕的技艺,有益于该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包括朱金漆木雕、金银彩绣等在内的不少生产型传承基地,把厂房和艺术馆结合起来,既有静态的藏品陈列,又通过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转化为工艺产品进入市场,实现活态传承。这些传承基地还集聚、培养了一大批传统工艺技师和工人,使传统工艺薪火不息,活力永续。”[2]另外,宁波为了扩大非遗传承人队伍,将一些容易普及且趣味性强的非遗请进校园。如“金银彩绣”“宁波走书”“泥金彩漆”“鱼拓画”等技艺主要是把学校作为传承基地,请传承人到学校讲课,介绍这些技艺,学生将这些技艺作为选修课进行修读。这些非遗技艺传承者可以从学生中物色新的传承人,学生毕业后到基地从事非遗生产工作,使技艺不断延续下去。
(三)非遗传承基地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创新发展
有人说生产性保护是非遗的“自我造血”,非遗传承基地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不断产生新鲜血液,笔者认为这是对该类保护措施最贴切的解说。以宁波市鄞州区的非遗项目金银彩绣为代表,看看它是怎么实现自我造血的。当裘群珠得知从事金银彩绣的人越来越少,这项技术的传承面临着莫大的困境时,她主动出击,筹资成立了宁波金银彩绣公司,为金银彩绣文化设立了一个关键的传承基地,使金银彩绣不只是停留在展品的行列。在艺术品生活化,日用品艺术化的发展目标的指引下,研发、生产家居软装饰品,宗教用品和艺术收藏品以及提供度身定制、纯手工制作高档服饰的服务,将中国元素融入精品当中,以文化引领时尚,打造高端非遗产品。尤其是家居软装饰品以及以钱包、服饰为代表的生活用品的推出,紧随艺术品生活化,日用品艺术化的发展目标,使文化根植于生活,深入到群众,大大提高了产品的文化附加值。通过生产扩大了金银彩绣的影响力,展现其特有的魅力,金银彩绣生活品的推出,完成文化与生活的紧密结合,生活中有文化,文化中有生活,是保持金银彩绣健康发展的基础,巧妙地完成了非遗的自我造血。金银彩绣公司还巧妙地结合目前市场的消费需求推出了相关的服饰与汽车坐垫等产品,为非遗的创新推广再添一翼。
(四)开展文化旅游,促进非遗保护,提高非遗品牌知名度
文化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活动,本身具有传承、发展和保护非遗的功能。文化旅游业是非遗产业化的重要途径,它的发展有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全面展现非遗风采,赋予非遗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给予它们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沃土,为其发展提供最有力的支撑。实践证明,非遗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越大,旅游业和其他产业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宁海县把国家级非遗“十里红妆”打造成博物馆,成为知名的旅游文化品牌。另外,根据笔者指导学生对宁波市鄞州区农村进行实地调查,在收回的286份问卷中,有237位接受调查的对象对开发民俗旅游这项非遗的市场化措施颇感兴趣(表1),所以通过这种为大家所接受的形式来发扬非遗是很明智的举措。以鄞州区的“梁祝传说”非遗为例,非遗对发展旅游经济有着积极作用。梁祝文化公园是全国唯一的爱情主题公园,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梁祝文化产业园的规划和开发深入挖掘了梁祝文化的内涵,巧妙运用梁祝文化资源的独特性、稀缺性、产业优势和国内外的影响力,打造“东方爱情圣地,国际浪漫之都”。梁祝文化产业园的设立,突破了文化观光的消费层面,将梁祝传说渗透到旅游活动中,挖掘旅游项目的历史内涵,提升其文化品位,不仅使旅游过程更加丰富多彩,也增添了梁祝传说这一非遗的魅力,更有利于梁祝文化的传播和非遗品牌的塑造。可见,将非遗渗透到乡村旅游活动中,在开发旅游资源、打造旅游产品、策划旅游项目、宣传旅游形象时会更有说服力,也可以使旅游资源产生整合效应,塑造个性鲜明的旅游品牌,借助旅游业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四、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和创新的对策
对新农村建设中非遗的开发利用要以文化遗产观为指导,遵循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规律,非遗产业化开发要适度。对非遗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要保护传承,又要创新发展。通过总结和归纳宁波市农村非遗传承创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农村非遗保护的现状,提出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和创新的几点对策。
(一)充分利用传媒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农村非遗宣传力度
现代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传媒,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87%的人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方式来了解非遗的,所以充分利用媒体手段对非遗的保护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需要实现文字、图像、视频、实地活动开展等多种样式的综合形式,建立起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用现代科技诠释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赋予其强劲的生命力,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追求,在文化、传媒与大众三者之间编织牢固的网络,达到理想的宣传与保护效果,这是实现非遗产业化的重要基础。
(二)完善农村非遗产业化的法律保障与管理机制
法律保障是开展农村非遗保护的前提条件。由于农村非遗保护法律的缺失,对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因此,要尽快出台有关指导农村非遗保护的政策,使农村非遗产业化有据可依。在继续推动地方法规建设的同时,规范地方非遗保护工作。完善管理机制,不断督促基层工作。政府对非遗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认可程度,只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非遗的保护力度,设置相应机构,委任专人负责,建立权、责、利考核机制,严格监控非遗保护的每个环节。避免出现个别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而扭曲非遗原有的精神内涵,必要时进行干预。
(三)完善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工作机制,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今后需要进一步改进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机制,比如通过建设相关制度保护农村非遗项目以及传承人、建设农村非遗保护基地、积极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建设非遗展示馆与非遗博物馆等方式,更好地促进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全国性与地方性的非遗博览会,也可以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集中展示区,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如今,还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扩大农村非遗的影响,如把互联网打造成为农村非遗销售与传播的主渠道之一。
(四)增强农民“文化自觉”意识
著名社会学家晚年提出“文化自觉”这一重要思想,他主张每个民族都要通过文化自觉来重新审视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安身立命”之地,最终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而民族文化自觉后的具体行动就是保护本民族的文化遗产。我国广大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是农村非遗保护的坚实力量。因此通过加大农村地区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民的相关教育制度,可以提高农民群体对于农村非遗保护的整体素质。并且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可以使农民深刻认识到保护非遗对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培养他们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主动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
(五)通过非遗教育,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
非遗是植根于民族民间的活态文化,它依靠传承主体而存在。为了促使农村非遗传承人更多地投入到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政府给予主要传承人一定资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培养非遗传承人方面,除了设立奖励制度外,还鼓励有志青年把传统的生活方式、祖传的技能不断延续下去。此外,通过积极搭建农村非遗的生产、交流平台,充分挖掘农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潜力,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非遗教育。针对目前国民对于保护非遗意识薄弱的情况,我们应当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非遗教育普及工作,与学校联手,进行宣传教育,免费传授相关非遗技艺。
(六)合理开发与活态传承相结合
农村非遗保护真正需要的是通过合理开发使它能够活态传承下去。农村非遗只有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紧密联系,才具有持续稳固的生命力。宁波市鄞州区探索出了一种新模式,就是建设生态博物馆群。这种博物馆群的主要模式是使非遗在其所属的环境中完整地被保护起来并传承下去,同时结合非遗的产业开发,既解决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又提高了传承人和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
作者:鲍展斌 黄亚男 单位:宁波大学
注释:
①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
②宁波市政府《宁波市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办法》,2009年5月。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