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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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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1篇

    为了加强对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新闻媒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核定有开展招工、招聘洽谈业务的)租用社会公共场所、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组织举办大中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通过新闻媒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局办理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和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的报告;

    3、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一式二份);

    4、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社会的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经市劳动局核准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审核专用章”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介。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本单位场所内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定期举办的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日活动,需通过新闻媒介广告信息的,可持《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到有关新闻单位的广告经办部门,直接办理广告的有关手续。

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2篇

一、分析特殊学校职业技术教育

在职业技术教育单一的目标结构下,三级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残疾儿童,他们的目标或者高于他们自身的能力,或者低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其目标最终将无法实现。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听力与视力残疾的儿童,自身的智力没有受到根本性的伤害,但是这两方面的残疾让他们失去了与外界沟通的两个重要通道。由于信息通道受阻,对这些残疾儿童的学习效果、智力发展以至于就业等都必然造成不利影响,对其未来的职业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用人单位对于就业残疾人掌握了何种技术以及技术水平,并不是十分的在意,对于一技之长以外的长处和整体素养他们更加关注。这说明一般用人单位把着眼点放在了与生产劳动有直接关联的周边能力上,相比来说这些能力更加重要,其并非技术性的能力,同时,这也并不能说明毕业的残疾人已经能够熟练掌握某种技能。对于残疾就业者用人单位虽然表现比较满意,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提出了更多要求。所以,必须要调整过分要求学生掌握一技之长的思路,尤其是在弱智学校,要让学生提高心里素养、身体素养以及职业素养等从容就业的条件。

我们主张在特殊教育学校,提倡生涯教育,实施普通职业教育,以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能力为目标,在这一方面我们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持。为了准确把握特殊教育学校的改革,在新时代深刻理解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任务和目标,我们重现对以下几个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

1、一般职业教育。指为了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职业,让学生了解劳动世界,让学生具有初步的职业素养,而进行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知识的教育,就是一般职业教育,也称为普通职业教育。其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并不是为了让学生从事特定的某一职业而实施的、大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实施的职业教育或者是劳动教育,应该是这种意义上的普通职业教育,并不是狭义的单纯培养学生一技之长的技术教育。

2、职业成长。从被动状态转入主动状态的过程以及个人对职业的认识,就是所谓的职业成长。能够有效、充分地利用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去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能够独立判断职业的价值,这是职业成长成熟的标志。应当将职业成长作为支持性就业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3、就业技能。在特定工作岗位上能够继续发展,个人获得工作,寻找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技能。其中包括:分析职业质量、善于收集信息以及善于自我推荐等等。为此一些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还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指导课程,此外,为了提高毕业学生的就业技能,社会劳动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也在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特别设立的就业指导小组。这无论是对职业技术学校还是对特殊学校的职业教育都是非常适合的。

4、职业态度。在行为举止方面反映其所从事职业看法的基本倾向,这就是所谓的职业态度。态度的确立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取决于对职业价值的认识程度。职业态度容易受到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影响,其是构成行为倾向的稳定心理因素。客观因素包括:人际关系、工作条件、管理措施。主观因素包括: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心理状态等。积极的职业态度能够提高职业活动的接受能力、忍耐能力、适应能力,能够推动人们去掌握技能,去钻研技术,最终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而消极的工作态度,则刚好相反,会降低工作效率。所以,在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积极、正确的职业态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根本性的任务。

5、职业适应。一个人的能力、性能特征、知识、兴趣等,与将要从事或者是正在从事的工作相适应,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适应。职业适应既表明了职业条件、工作条件、职业性质、个人需要、职业类型,又表明了个人的态度、所受的训练和教育、知识技能对工作和环境所产生的刺激能够做出合理的协调,能够引起个体心理上的满足,其价值目标相融合。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往往就是从业人员对职业的高度适应。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能力,从事某项职业应具备的这些个性特征,指的就是职业适应能力,其受到个人的性格健康、思想品德、知识技能当方面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个别差异。

二、特殊教育小学职业教育目标的思考

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植保教学 工学结合 巧用 巧得

随着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校企一体、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培养模式被职教人认同,“工学结合”得到了职业学校教师的深入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我校对植保课程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实施路径、具体措施和实施保障等方面产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为克服困难,独辟蹊径,产生了许多“巧”,这些“巧用”与“巧得”,或许对深度校企合作还是“愿景和理想追求,并非易事”的今天,如何实施工学结合具有一定的启发。

一、巧用周边农民农田

首先,我们对植保教学使用“工学结合”模式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主要有五点:①需要足够的生产用地或者试验田和配套农具;②农学类专业的专业实践不同于计算机、机械类专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③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较大,生产过程会出现许多生成;④农作物生产的周期长,需要管理的时间较长,而且不能中断;⑤以项目教学为主体的工学结合教学实施性计划。

接着,我们对我校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我们学校是一所区属局管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创办于1984年,一直以“农”为主,多年来为本地培养了大批农业技术人员及农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农学专业虽是南通市品牌专业,但学校只有一些显微镜等实验器材,只在养殖基地旁边有一块3亩的可种植土地,学校每年招收农学类专业学生50多人,因此,没有实验田、没有农具、没有多少经费是最大的阻碍,简陋的实习实验和生产条件,达不到农学专业及植保课程的教学要求。

依靠这些条件,我们不可能完成改革试验的任务,实施不了“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也就谈不上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能力。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方法再不改革,还是沿用老一套肯定满足不了培养人才的需要。经过琢磨,我们发现一个有利条件、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学校距县城45公里,距南通市区25公里,地处农村,围墙外就是农田。经过协商,最后选择了10家共30亩,作为我们工学结合的试验田,最小田块是1.5亩,最大田块是4.2亩,分散在学校周围。

我们把种植专业的30个学生以3个人为一组,男女生搭配,共分成10个小组,每组对应一个农户,平时重点观察对应农户的农田作物生长情况及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帮工,回校及时交流知识、技术和见闻。遇有特殊情况和量大的帮工,就立即相互通报,老师统一调度学生去学习和帮助。

二、巧用农民设备资源

植保工作离不开农业劳动,植保工作本身也需要劳动设备和物资,如喷雾机、喷粉机等,通过利用农民农田,借助农民的生产农具,就不再需要学校购买和添置,解决了设备和物资问题。

三、巧用农技信息

学校过去与村镇联系较少,农业生产的信息滞后,如“新病害、新农药、新方法”信息不能及时获得,农业专业教学是以本为本,存在许多脱离实际甚至落后的知识技能及做法。

我们与学生走出校门后,受到了村农技员和镇农技员的欢迎和支持,我们与他们保持热线联系,他们能及时把农业生产的病虫害预测信息等发送给我们,他们对我们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进行了指导,学生也把他们当作老师。我们制订学习项目和实施计划时得到了他们的支持,避免了以书本为据设立项目的盲目和季节时间的偏差。在每个项目实施时,他们也像老师一样,对学生的观察、判断、实施治疗、治疗效果等定期分析和评价,按时反馈存在的问题,让我们及时改进教学方式,提高了教学效果。

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有明显的季节和地区特点,有些病虫害是本地区常见的,我们依据通州区农业信息网植保资讯中提供的过去一年病虫害预测预报,在镇农技员的参与下,以本地小麦、油菜、水稻和棉花这四种主要农作物以及西兰花、荷兰豆这两种本地大量种植的经济作物的部分常见病虫害为教学设计了十二个学习项目:水稻螟虫、稻飞虱,水稻纹枯病、稻瘟病,小麦赤霉病、麦蚜,油菜菌核病,霜霉病,西兰花黑斑病、荷兰豆根腐病、棉花盲蝽象、炭疽病等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诊治。

四、巧用学生时间

为了配合改革试验,学校教务处把每周五节课安排在周二和周四两个半天,既可以在学校上课,又便于需要时教师安排学生到农田去观察、去帮工。学校还明确,每天上午第一课正课前和每天下午的活动课及每个周六,教师可根据需要安排学生,如遇特殊病虫情或农事忙,可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还可作特殊安排。

通过走出校门、走进农户的工学结合,我们的学生还得到了有效的专业教育和劳动教育。我们的学生是中职二年级学生,年龄在16岁左右,由于家庭一般较富裕, 在家是“惯宝宝”,家务基本不会,农具不识,五谷不分,更不要说下田做农活。这对农业专业教学很不利。通过劳动,有了成就,学生也由怕做农活到喜爱农活,由不会农活到学会农活,更加热爱农业,巩固了专业学习基础。学生通过劳动,知道了“粒粒皆辛苦”,更珍惜粮食,尊重劳动,理解父母,孝敬老人。学生变得勤劳懂事了。

学生在学习12个预设学习项目的同时,在农民家中,还认识了许多果蔬病虫害,有些病虫害只是与当年的气候条件和栽培管理有关,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为选择的试验田相对比较分散,在短短一年的学习过程中,还让学生还接触到设定学习项目以外的病虫害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由于我们这里经济条件较好,企业较多,成年人都在企业做工,所以地里农活主要是由留守老人完成,缺少农业劳力,我们学生的帮工,解决了许多农民的困难,使我们的工学结合得到农民和村镇领导的欢迎和支持,融洽了学校和周边的关系。许多养殖大户也咨询我们,养殖专业学生搞不搞“工学结合”?老百姓也知道了“工学结合”这个名词,说这样教出来的学生才懂事、勤劳、有用。这里的老百姓再也不会低看农业专业和学农的学生了。

通过两个学年的实验,我们取得了成功,2013年9月,学校决定把成功的经验,由一门课程向一个专业在整个农业类专业推广。

参考文献:

[1]张 健.校企深度融合的突破点与创新法.江苏教育(职业教育),2014(4)

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职业教育主体

作者简介:李忠(1972-),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史与职业技术教育学;亓婷婷(199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研究”(编号:2014-ZD18),主持人:李忠;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工业化国家企业教育法律研究”(编号:THJX15-001),主持人:李忠;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项目“企业鼓励内部员工(裂解式)创新创业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编号:15ZLZLZF00380),主持人:李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4-0086-0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期职业教育评估报告(2015)指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却面临严重问题。其中,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缺位并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德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在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出关键作用。这种作用受到立法机构的重视,并被立法机构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认,出台了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系列法律,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法律认可之间的良性互动。1969年出台、2005年修订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可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的集大成者。法律的认可与赋权,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构成德国职业教育走向卓越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时期,我国政府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在此背景下,借鉴德国的做法与经验,确立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法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对象,分析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定,并从历史发展的脉络阐述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践活动与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完善以及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些许助益。

一、《联邦职业教育法》①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确认

1969年,德国立法机构颁布了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05年,德国立法机构在完善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整合了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促进法》,出台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21世纪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2007年,德国立法机构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切合了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被充分应用于企业职业教育实践中。《联邦职业教育法》既肯定了德国企业在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性,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体现出超强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一)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联邦职业教育法》适合于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主要是一部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该法共七部分105条,除去“总则”与“过渡条款”外,主要分为职业教育(Berufbildung)、职业教育的组织(Organisation)、职业教育研究(Berufbildungsforschung)与研究所(Bundesinstitut)以及罚款规则(Bu?Ygeldvorschiften)等。其中,“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职业教育学校之外进行的所有职业教育”[1]。即该法所涉及职业教育,主要发生在企业以及跨企业之间。“职业教育”是该法中的主体部分,所涉内容为企业实施或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具体问题:如企业与学徒(教育提供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建立的职业教育关系(即签订合同),企业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的资质,企业主导受教育者的考试等内容。职业教育的类型主要包括:职业准备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svorbereitung),职业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职业进修教育(die berufliche Fortbildung),以及职业改行教育(die berufliche Umschulung)。前两者为职前教育,培养适龄青年进行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为年轻人提供工作准备;后两者为职后教育,传授职员升职或者改行所需的职业行动能力。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企业都是具体的实施者。

(二)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和权利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联邦职业教育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包括:

第一,赋予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权利。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项权利,并且只有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遴选依据主要是企业的种类和设施,是否适合进行职业教育并且有能力传授职业技能与知识[3]。有资质并且被许可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被冠以“教育企业”[4]称号。据统计,截至2012年大约有447700个企业获得“教育企业”名号,约占企业总数(约201万家企业)的五分之一[5]。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以及农业等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有所差异,大型企业的参与率普遍高于小企业②。

第二,赋予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教育合同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招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应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6]。通常,企业根据国家的“教育职业”③信息,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招生计划和名额,经过申请者的自主申请、资质认定等环节,选拔符合要求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企业与录用的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申请者与企业形成法律关系,以学徒的身份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教育。

第三,赋予企业评价受教育者考试成绩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须进行中期和结业两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都由占数量至少为三分之二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成绩结算以教育企业出具的实际操作成绩为主,以职业学校出具的笔试成绩为辅。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可获得由教育企业出具的合格证书、职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以及考试证书。其中,企业颁发的证书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徒进入就业市场的资质证明,是受教育者就业的重要凭证。

(三)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职业教育中承担以下义务:

其一,实施职业教育教学的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是学徒培训,即企业中的课堂教学与实地训练结合。依据教育职业的培训章程,通过采用“工作岗位上的训练、学徒实训工场、企业内课堂教学”[7]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徒进行广泛而切实的职业教育。

其二,指派教师的义务。法律规定:企业教师需具备相应“人品资质”(Pers?inliche Eingung)和“专业资质”(Fachliche Eingung)[8]。“人品资质”是指,企业教师在企业教育实践中应该具有责任心、爱心等品质;“专业资质”是指,教师应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Kenntnise und F?]higkeiten),能够独立策划、执行、评估职业教育。企业指派的教师,只有通过专门考试并经由行业协会的资质认定后,才能承担教育教学任务。

其三,承担津贴和教育经费的义务。双元制职业教育系统中,职业院校产生的教育费用由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而企业中产生的教育费用则由企业自身承担④。企业承担的教育费用主要包括:向受教育者支付的教育津贴,教师的工资以及教育经费等。以2013年为例,学徒月均津贴为767欧元,是熟练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加上为教师支付的工资,人力成本达总投入成本的46%[9]。教育经费则主要包括:建立业培训中心、购置职业培训设备、购买教材以及日常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其四,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理论学习的义务。企业和职业学校同为教育场所,企业教育时间占受教育者全部受教育时间的三分之二。企业主要承担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同时,为促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提升,企业必须督促学生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应的理论。

(四)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0]。《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第六部分为“罚款规则”(Bu?Ygeldvorschiften),即对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德国对于教育机构资质的认定有严格的要求,对其监督也依法进行。该法第32、33条规定,主管机构⑤对教育机构及其人员的品质和专业资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资质缺陷,如缺陷可弥补且对受教育者不造成伤害,责令期限内予以弥补,若资质缺陷不可弥补或对受教育者造成缺陷,则取消该机构的资质并禁止其招收和教育受教育者[11]。企业的违反法律行为包括:没有规范地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违背教育目标,没有让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学习和考试,在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情况下招收受教育者,不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等等[12]。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情况处以从一千欧元到五千欧元不等的罚金。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定,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构建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可以说,德国完善而有效的职业教育法律,使得以“双元制”为特色的职业教育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德国制造”成为品质符号,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当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之所以有这种规定,能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有效发展,与德国的文化传统、职业教育历史以及立法机构的重视,有着密切关系。

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律的互动关系

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有着悠久历史,承担着为各行各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职责。从手工业时代的学徒制到工业化时代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企业都作为职业教育实施主体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实践发展中。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良好效果,得到用人单位与立法机构的肯定与认可。尤其是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形式,及时对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给予确认、规范与保障,形成职业教育发展――法律巩固――职业教育再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可以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

现代学者普遍认为,职业教育肇始于学徒教育。在职业学校教育出现之前,学徒教育是技术传递和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方式。学徒教育发生于生产实践场所,以“口耳相传”和“从做中学”的方式,培养下一代的生产操作技能和工作态度。13世纪,伴随行会制度的发展,学徒教育趋于规范化,形成学徒制。行会管理下的学徒制,在提高从业者社会地位的同时,保障了生产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当然,作为人才培养制度,学徒制规定学徒除了习得生产操作技能外,还需养成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助于自身人格的完善。

19世纪中期,伴随德国工业的发展,以往发生在手工工场的学徒教育随之发生变化。大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企业规模扩大且发展迅速。为提高经济效益,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企业需要改善产品质量,需要依靠高素质的企业员工。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出现,工人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成为工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大批高素质的专业工人(Facharbeiter)经此产生。十九世纪末,德国企业迅速发展,大企业自设职业培训场所,小企业间联合建立跨企业培训场所,工业企业自行培养劳动力且所培养的人才占据较大比重。但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企业对熟练工人的需求增大,对工人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单纯由企业培养劳动力的模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共同参与学徒培训,形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雏形。随后,这一模式获得长足发展。到今日,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劳动力的“双元制”模式,已经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

(二)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因及其效果

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可知,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从手工业作坊里的师傅带徒弟的学徒教育,发展到学徒制,再到企业工厂内的员工培训,最后到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劳动力,企业以不同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企业之所以实施职业教育,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被企业视为一种权利。

首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从业者;从业者品质与素质越高,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越强。同时,作为经济单位,逐利是企业的本性之一。企业逐利必须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实现,培养出良好的企业员工以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是企业满足社会需要的主要方式。因此,无论是企业的生存,还是企业的发展,都须给教育以高度重视。而且,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来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还是企业的历史传统,即实施职业教育是企业的责任。

其次,企业实施教育可以获得回报。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获得一种荣誉,提升企业知名度。如前所述,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资质并被赋权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对企业而言,一旦获得“教育企业”的资格,无疑是一种荣誉与认可,也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二是企业办教育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徒直接参加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费用仅仅是熟练工的三分之一,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三是降低招聘费用。一般情况下,学徒受训完毕直接进入实施教育的企业。对企业而言,既可聘用到熟悉且适合的员工,又节省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以及培训员工的成本。

与职业学校相比,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具有先天优势,效果也更为明显。对受教育者而言,在企业接受技能训练,能够以较快速度获得进入就业市场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资格,同时缩短工作适应期。对企业发展来说,聘用专业技能强、理论知识深厚的年轻人,能够应对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当然,企业拥有的办学优势,如清晰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善的人才培养规格、合理的专业设置与师资结构等,能够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德国企业为德国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了劳动力市场对合格工人的需求,二战后德国经济迅速恢复并崛起即是明证。

(三)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历史

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保障。早在1726年,德国的奥古斯堡(Augsburg)颁布的《城市法》中就有关于学徒制度的规定[13]。行会组织颁布的行业规章一般涉及对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规定,师傅和徒弟的资质等级规定,以及商品价格、工资报酬、生产规模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学徒培养的质量,有助于职业教育实施的规范化和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1810年,普士颁布《营业税法》规定企业可自由开展学徒培训,形成了自由手工业者的学徒培训形式[14]。在手工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双元制培训模式生成的过程中,法律也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学徒,必须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理论教育,传统手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向“双元制”职业教育过渡。1897年的《手工业保护法》规定了工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学徒培训,将部分学校教育与学徒训练结合起来,以维护手工业的发展,并规定为培训教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同年的《普鲁士行会法》规定了行会负责下属企业的学徒培训事务[15]。1908年的《手工业条例》规定,参加学徒培训必须通过考试。两项法律为后来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16]。1969年,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得以整合,形成规范全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也成为规范现代企业教育行为的基本法,同时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予以法律保障。2005年和2007年,《联邦职业教育法》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发展需要教育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培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企业实施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得到立法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认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保证了企业中的职业教育规范运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三、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启示

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与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良性的互动局面,《联邦职业教育法》就是这种互动的结果。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某些启示:即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践,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并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职责。

(一)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素质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接,用工市场出现“技工荒”,严重制约经济发展。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没有参与劳动力培养过程。因为,单靠职业院校无法培养出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企业有教育诉求,并且有培训优势,本应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但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企业办教育存在风险,当成本支出无法得到等同或者超值回报时,企业就会顾虑重重。政府与立法机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无政策层面的支持,又无法律层面的保障,企业存在“后顾之忧”而消极应对“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口号。

反观我国历史,企业曾作为办学主体承担过教育职责。时期,为抵制列强侵略,洋务派以“自强”“求富”为目的,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新式学堂由企业承办,出现一批融教育与生产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企业中的新式学堂不仅培养出当时亟需的人才,有效推动了中国近代经济、政治和教育的发展,而且为探索教育发展之路提供了宝贵经验。民国时期,一大批实业家在企业中开展教育活动,将工作场所当做教育场所,致力于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典型如卢作孚创办的民生公司被誉为“社会大学”,上海康源印刷制罐厂被称为“学校化之工厂”,等等。这些做法获得实业经济与企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效果,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提升了员工的素质,保障了员工受教育的权利,也起到教育救国的作用。然而,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职业教育,在随后的改造过程中出现重大转折,学校垄断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剥夺而退出,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在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的现实情境下,职业教育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办学,并给予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德国在这方面积淀了丰厚的思想资源与实践经验。

德国的职业教育依靠企业的现场教育与职业院校的课堂教育两条腿,走出一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发展需求之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职业教育,而且必须具有相当资质,即同时具备硬性条件且有能力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才能招收学徒,并与职业学校配合,致力于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同时,德国政府给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以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产生的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政府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予以资助。根据“欧洲复兴基金的贷款计划”,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培训提供为期10-15年的低息贷款;为企业联合会提供活动经费,辅助企业开展职业教育[17]。所以,德国企业积极参加到职业教育中。中国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必须有企业参与其中。这需要政府给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以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如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的培训费用“买单”,通过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加快修订有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普遍做法,职业教育法律可为此提供依据。德国如此,其他工业化国家也如此。如日本的职业教育法即为典型的企业职业教育法[18],其《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产业教育;日本《职业训练法》规定:“企业主在对雇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训练的同时,还要给他们以必要的援助,以便让他们接受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19]。因此,无论是职业教育实践发展,还是职业教育法律制定,都不可忽视企业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与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相比,我国虽然有职业教育法,却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相当少,而且明显呈现出“柔性”一面。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主要是针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行为,涉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条款仅有几项,还过于原则化。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明晰、硬性规定,对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于“法”无据。最近几年,政府出台包括《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但是,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不同,政策文件与法律法令相异,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与保障性相当有限。因此,亟需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时,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产业界积极参与,而非由教育界或教育部门唱“独角戏”。修订职业教育法律,首先要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即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职责。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进行限定和规范,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晰企业与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边界,便于两者协作。鉴于现存职业教育法的柔性特点,修订职业教育法时,要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明晰与可操作性,使其成为“硬法”,能够切实保障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当然,在修订中国职业教育法之后,还要增加配套法律与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监之有据的法律体系,保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注释:

①本文中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指2005年修订版。该部法律将1969年《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融合与完善,呈现出灵活、清晰、简练等特点,切合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②德国的企业一般按照企业人数划定规模等级,分为1-9人企业、10-49人企业、50-499人企业以及大于500人的企业。以2012年为例,这些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到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比例分别为50%、64%、70%和79%。

③德的“教育职业”是针对职业教育“专业”而创设的一种称谓,国家每年颁布认可的教育职业,企业会根据这些教育职业培训位置,并根据每一个教育职业下的“职业教育条例”对受训者实施技能培训。“教育职业”培养的能力资质不止适用于某一个职业,而是培养适用于多种职业的宽广的资质能力。根据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所的《2014年职业教育政府年度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被认定的教育职业达329个。

④德国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企业、公共部门(包括联邦政府、联邦州、联邦就业局)和受教育者。其中,企业与公共部门承担大部分资金。以2013年为例,提供企业投入资金为77亿欧元,用于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实践部分。公共部门的投入大约为97亿元,用于双元制教育系统中的职业学校。参见Bibb.Financing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Germany[EB/OL].https://bibb.de/en/41380.php.

⑤《联邦职业教育法》认定的主管机构指的是各个行业的行会组织,包括手工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经济审计员协会、税务咨询员协会以及医生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构成了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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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埃及和印度两个发展中大国为了迎接新世纪的挑战,高度重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加大教育投入,实施各项改革。当前,尽管他们与我国教育,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与我市教育相比在很多方面确实距离很大,但是他们追赶的决心,发展的势头都很值得我们关注。

一、积极调整教育政策

埃及的学校教育分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学制为11年(宗教学校为l2年),其中8年初等教育,3年预备教育。初等教育包括小学5年(宗教小学为6年),初中3年。预备教育就是普通高中,所谓“预备”是专指高等教育的“预备”阶段。小学和初中教育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有两种学制,均设工、农、商三个专业方向,一种为三年制,培养目标是熟练工人;另一种为五年制,培养目标是技术人员:五年制的职业教育很像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连读的“3+2”模式。高等教育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性大学,一类是职业类大学,学制一般为3年,并同样取得学士学位。

印度的学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初等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小学教育,学制5年;中等教育相当于我国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即完中教育),学制也是5年,其中初中3年,高中2年。小学和初中教育为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相当于大学预科,称“高级高中”,学制2年;职业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不同机构、不同专业学制不同;大学教育相当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有研究型大学,也有职业类大学,一般学制都是3年。

两国学校教育均可分为公办学校、宗教学校和私立学校。公办学校即政府办学,为各级各类教育的主体。埃及的公办学校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免费。宗教学校历史悠久,并已形成完善的教育体系,教育内容除政府规定的以外,要增加宗教教育。私立学校的历史也很悠久,近年来明显增加,尤其在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发展较快。

两国学校的办学条件参差不齐。市区的公办学校要好些,校舍场地、教学装备都能满足需要。农村的公办学校明显落后,大部分的中小学,大概只能相当于我市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水平,只做到了“一无两有”,即“无危房,有教室,有桌椅”。没有规范的校舍、场地,没有足够的仪器、设备,图书馆里也没有什么书籍。所谓的信息技术教室,印度学校还好一些,埃及有些学校只有两三台师生共用的“586”。由于设备严重短缺,不少学校不得不实行“二部制”。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政府更加重视教育。接待我们的埃及教育官员总要谈到老教育部长的一句名言:“受教育的权利如同喝水和呼吸一样不容剥夺”。印度学校的校长也表示,政府“要为每个学生提供均等的学习机会”。为此,一系列政策正在实施当中。

一是资助困难学生。两国义务教育尽管免费,而且埃及的公办学校还全部免费,但仍有一些贫困家庭,一方面由于无钱购买书本、文具,另一方面又希望孩子提前做工挣钱补贴家庭生活,所以在小学和初中就有些学生中途辍学。针对这一情况,两国政府都制定了资助贫困学生计划,大力宣传“文化知识改变命运”的理念,并重点在经济落后地区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仅免收学杂费,还要免费提供书本和午餐,积极为每个学生创造更加公平的教育机会。每年只交纳折合人民币l0元至70元左右的学费。印度学生的惟一经济负担,就是每年要交约折合人民币30元的“政府福利基金”。

而且这笔资金由学校自主使用。就是高中阶段也没有什么费用,一些邦还要免费提供校服和文具,以进一步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同时,两国政府把对已经辍学的学生进行“扫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埃及不少公立初等教育学校,专门为当地l4岁至l9岁的辍学学生单独编班,通过更加灵活的教育方式,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印度由于贫富悬殊更为严重,所以辍学问题尤为突出,沿街乞讨或兜售商品的少年儿童,在每个城镇都随处可见。再加上落后地区违法的童婚制度仍在继续,女童辍学更为普遍,义务教育很难落实,文盲比例居高不下。为此,政府在强化义务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还专门制定政策,充分利用现有公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加快“扫盲”工作。

二是改善办学条件。两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于当前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很不满意,认为这样落后的办学条件不仅很难满足教学的需要,而且也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所以,决定下大力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埃及一些地区的农村学校正在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新校舍,增添新设备,争取尽快与市区学校拉平。印度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教育。不少农村学校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积极争取社会参与改善办学条件。有些寺院也踊跃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向学校进行捐赠,这些捐赠包括日常教学的设备、接送学生的校车和学生的学习用品。

三是发展私立学校。两国为了改变政府包办教育的现状,积极鼓励私人办学。为此,他们降低了私立学校的准入“门槛”,在办学条件上没有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私立学校为了增强竞争实力,不少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装备都超过了公立学校,有些学校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埃及的一些私立学校不仅吸引了本国的学生,还吸引了大批其他阿拉伯国家的留学生。阿巴斯职业大学虽然只有一幢印多个教室的教学楼、一幢可容400余人的大会堂,但是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设备非常先进。而且,学校的学习制度比较灵活(可在学习期间半工半读,也可工作一段继续学业),考试制度十分严格,并广泛实行减免学费(90分全免,80分半免,70分免25%),受到家长的欢迎,赢得企业的信任。印度的DPS学校集团在全国就设有135个中小学校,学生总数达到25万人。不断改善条件,坚持成本收费,提高教育质量,严格规范管理,服务每个学生,争取社会声誉,已成为两国私立学校发展策略的广泛共识。

二、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埃及小学和初中开设的学科课程包括阿拉伯语、数学、外语、美术、体育、音乐、手工、历史、地理、公民、环境研究(即自然科学)、社会研究,其中外语从四年级开始学习。开设的活动课程包括信息技术、家政知识、劳动实践、社区活动,农村学校还要开设农业知识。普通高中开设的学科课程包括阿拉伯语、外语、第二外语、数学、科学与卫生、社会研究、信息技术、艺术、体育。开设的活动课程主要是实践研究与技术,这门综合性课程引进了职业教育的内容,包括园艺、木工、金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八年级初中毕业时学生要通过公共考试,根据成绩进行分流。一般三分之一的学生进入“预备教育”的普通高中,三分之二的学生进入职业教育的各类学校,学习工、农、商的相关专业。

印度小学即初等教育的1 5年级,开设的课程包括印地语、英语、数学、自然、社会、信息技术、艺术与劳动、体育与游戏。初中即初等教育的6~8年级,开设的课程包括印地语、英语、第二外语、数学、社会、科学、信息技术、艺术、劳动、体育,其中劳动教育包括手工劳动和社区服务。高中即初等教育9 10年级的学生,开始分流,学校将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个性特点,分成两种班级进行教学一种班级进行普通高中教育,开设与初中课相衔接的普通课程;另一种班级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开设基础科目和职业科目。基础科目包括语言和其他基础知识,课时不足20%,职业科目包括知识和各类专业实践,课时超过80%,其中各类专业实践要达到50%以上。这样,这部分学生毕业以后或可成为企业技工直接就业,或利用自己的技能,开设小工厂、小车间、小作坊自谋职业。如果学生进入普通高中班级后不能适应,那么在第一年后可及时转入职业高中班级继续学习。

两国为了全面提升公民的素质水准,使之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都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成果,发挥本国文明的传统优势,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创新精神,促进全面发展从改革的实践来看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突出思想道德。两国政府都要求学校一定要通过教学加强爱国教育,使学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全面进入的情况下,认识到祖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与自身成长和发展的渊源关系,并为之而充满骄傲和自豪,从而树立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态度,同时,要通过公民教育,确立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思想观念,包括法制意识、公德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

二是突出基本能力。两国教育工作者都认为,现行的教材虽然系统全面,但是由于过于强调知识的传承,而忽视了基本能力的形成,占用乃至浪费了学生的宝贵时间。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学会学习比学会知识更为重要。因此,旨在减少教材内容,加强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已经开始:阅读(包括本国语言和外语)能力、写作能力和计算能力,以及以此为工具的自学能力、分析能力和运用能力正在成为教学改革的目标。同时,更加适应学生学会学习的教学方法改革也在普遍展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进取意识,为课堂教学注入了活力。学生的学习已经由强调死记硬背,逐步转向理解思考。此外,更加适应学生走向成功的评价方法改革也在悄然进行。加强综合评价,使每个学生都获得了成就感。两国的评价内容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过去对智力因素的单一评价,开始转向对智力因素和非智力综合评价。有些学校的考试方法也由笔试的单一形式开始转向笔试、口试、观察、记录的综合形式。在改革的过程中,埃及强调减少考试次数,1—8年级只在2、4、5年级进行升级考试。印度则改革了升留级制度,明确规定小学阶段不准留级,小学毕业全部升学。同时,还实行了等级评价,学业成绩分为优、良、好、可以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也称作“五分制”),而且不得公开。两国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的改革对于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保护学生人格自尊,保证学生打好基础,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从而落实教学目标,提高整体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突出信息素养。两国对信息技术教育都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为他们更好地适应信息社会创造条件。印度早在10年以前就从小学开始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他们一直凭借自己软件产业和语言教育(即从入学就进行印地语和英语的“双语”教学)的两大优势,一方面大力加强学校信息技术的装备建设.一方面积极提高信息技术的教学水平。埃及虽然落后于印度,但是近几年为了迎头赶上网络时代的步伐,跨越“数字鸿沟”,也把发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项目,在为学校大力配置微机教室和网络设施的同时,全力提高教师在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学生在学习中利用信息技术的水平。两国的教育信息化正在拉动教育的现代化。

四是突出身心健康。两国教育都把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他们的体育课程,都加入了健康教育。埃及的科学课程,还专门增加了卫生教育。这里的健康教育和卫生教育,既有生理健康和卫生的内容,也有心理健康和卫生的内容。不少学校还在学生不同的发育阶段,有针对性地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专题教育和咨询指导。两国的教育工作者都认为,竞争是未来社会的重要特征,学生要适应和赢得竞争,必须具备健壮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因此,他们把落实这一目标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五是突出实践能力。两国的教育改革都把通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而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作为新的追求。学校不仅加强科学教育,而且加强劳动教育,让学生在这两个领域的学习过程中,积极动手实践、动脑思考,并鼓励他们在熟练掌握技能技巧的同时,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方案,以显示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项改革在不少学校已经见到成效。学校校长普遍认为,学生的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是国家未来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基础,必须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来。

六是突出合作精神。两国教育工作者都意识到,有效地与人合作是学生融入社会走向成功的一个基本素质。他们不仅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创设情境,鼓励和引导学生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完成课题,而且在课外活动别强调团队合作和集体精神。学校大力促进不同班级、不同民族、不同家庭背景、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在各类文体社团和兴趣小组中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学习,相互激励,进而形成合作团队。学生的作品展览和文艺演出,都充分展示了这种合作精神的成果。

三、积极实施教师教育

一是加强职前培训。两国为了满足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把住师资质量,明确提出教师在进入学校任教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职前培训印度在这方面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小学教师的职前培训一般面对两种人员,一种是那些只具备高中毕业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为期2年的职前培训,然后才能取得执业证书;另一种是那些具备大学毕业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为期1年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3项,即教育理论、社区工作和教材教法。教育理论包括心理学、社会学及经济科技发展的趋势,社区工作主要是参与社区活动的方法和技能,教材教法则涵盖了语言、数学、科学、社会、体育、音乐、美术、劳动等学科和活动的教学目标及教学技能。初中教师的职前培训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面对大学毕业生培训1年,另一种是在大学实行“3+1”的4年一贯制。目标是让他们掌握学生心理和行为特征,及两门课程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高中教师的职前培训要在研究生阶段独立进行,完成后授予敦育硕士或哲学硕士的学位。

二是落实继续教育。为了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两国政府都很重视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埃及建立了全国教师培训网络,专门进行继续教育。开罗已建成全国最大的培训基地,每年国家还要派遣1000名教师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教育经验和教学方法。印度还实施了师资培训远程教育计划,帮助那些偏远地区的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任务。近年来,信息技术教育一直是两国继续教育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