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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关键词:无锡;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训教学;艺术设计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81
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伟大的人类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人类创造力和想象力的生动展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民族的瑰宝,随着时代的迁延,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现存的文化记忆,更应加以珍视。人类社会需要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留下记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1无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
无锡的传统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惠山泥人、锡绣、玉雕、竹刻等曾以其精湛的技艺而红遍大江南北。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多元文化的融入,以及生活和生产方式的转变,这些传统行业正面临着破产的尴尬局面。传统技艺的传承和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何困难重重,我们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的手工艺品形式陈旧,缺乏创新,产值低下,导致市场逐渐萎缩;(2)现有的非遗项目没有形成相应的品牌效应,可持续性不强;(3)无锡还没有针对非遗项目真正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教育青黄不接,由于许多年轻人在现代物质文化面前对民族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掌握传统技艺的非遗老艺人们找不到学徒,许多独特的技艺传承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危险;(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跟不上,范围不广,影响不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方案空白,行业评价标准缺失。
如何打破传统技艺传承与传统工艺产业发展的瓶颈,真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合理利用和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价值,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职院校,设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传承的相关课程和专业,运用现代技术来发展传统技艺,探索一条大师传承与院校教学相融合的实训教学模式,进行规模化的技艺传承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非遗传承和实训教学相融合的实证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尤其是遗产所在地的教育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传承方式。随着重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在我国的兴起,众多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方面迈出了可喜步伐。2014年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非遗传承和创新中心被命名为“江苏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把传统美术、民间技艺引入高职教育,让学校成为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扬、创造的主体,成为文化遗产的研习基地,推进艺术设计人才培养与传统文化的对接。
2.1建立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实训课程体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搜寻现代艺术设计的灵感和素材,同时,让现代艺术设计传承发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培养设计人才的无锡商院艺术设计学院,在进行各专业课程设置的时候,依据地方文化特色来打造专业特色,结合专业教学特点,有针对性将非遗项目融入实训教学过程,我们在装饰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服装设计等多个专业都开设了非遗专项实训课程及衍生课程。古老的工艺技能,如果透过好的设计,市场的推广,在当代社会一定能够创造新的市场。
2.2采取有针对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实训教学体系
学校邀请本地区不同类型的民间传承者到学校来授课,每隔一个学期就更换一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实训教学方式。如装饰艺术设计专业我们着重邀请“惠山泥人”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来校进行现场示范讲解;而服装设计专业我们则邀请锡绣名家、扎染高手给学生们传授技艺绝活。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在艺术设计学院的各个专业都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设计》,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和接受中国传统的工艺和文化,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实训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2.3多样化现代化的实训教学手段
充分利用无锡当地文化优势,通过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工艺大师到学校授课,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设计活动等,让无锡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走进校园,充分发挥学校平台优势,优化整合教学资源,把高校艺术设计实训教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吴文化精髓融入到现代艺术设计中,打造专业特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技能、懂工艺、会创意的专业人才。
2.3.1“一课双聘”,开启实训教学新模式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大多是无锡本地人,他们在语言上和我们的学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学院特别指定了相应的专职教师与非遗传承者、工艺大师们共同来负责实施实践教学项目,为学生们的学习提供保障,从而解决了教学内容的组织与教学方法实施等一系列问题。我们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对传统工艺美术来进行辅助教学。采用PPT课件和视频来更加直观地展现古老的工艺美术文化。这些多媒体手段图文并茂,将传统工艺和文化淋漓尽致地立体呈现。
2.3.2“示范辅导”,沿袭传统学徒制的精华
技艺的传授不能单单靠讲授,还应由老师示范操作,学生通过“看老师做”、“听老师讲”、“学老师做”这样一个过程,全面研习老师的技艺,充分遵循工艺美术的特征。在实训过程中,我们邀请非遗传承人、工艺大师给学生现场示范,包括从材料的购买、草图的绘制、色彩的调配以及动手制作的技巧和成品的展示等等,都给学生详细地讲解演示,指导学生亲手创作。传统的学徒制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动手实践的能力,也有利于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设计知识,熟悉创造的过程,提升创作的水平。
2.3.3“以赛促学”,创新实训教学改革,提升校园文化建设
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设计竞赛,结合竞赛项目制定实训内容,通过举行主题设计活动以及实训课程作业汇报展、毕业设计展等,把传统文化融入现代设计创作及教学过程中,用另一种方式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创新实训教学改革。透过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倡导团队合作的精神,锻炼实践操作的能力,切实提高专业素养。透过汇报展览,用最直观的方式反映实训教学效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通过学生群体把这种教学影响力传播到全校范围,树立良好的学风,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开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新思路。
3结语
地大物博的中国,有着丰富的各类资源,早就发展出了精湛的传统工艺技术,保护和利用好中国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民族精神的凝聚和延续,为当代文化的创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将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技艺引入到课堂,一方面能够使实训教学更加彰显地方特色;另一方面也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工作真正地落到实处,取得职业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成效,有助于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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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志雄.大师传承与院校教学相融合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C].中国职协201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获奖论文集(上册),2014.
(一)古建筑和传统村落现状
这一领域的调查村落有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东片区、荔波县瑶山乡、平塘卡蒲毛南族乡、惠水县绿水苑村和长顺县马路乡等。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落已经开始现代化进程,不仅表现在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也表现在建筑方式的现代化。从纵向角度看,很多村落里的传统建筑基本上被钢筋水泥的西式楼房代替,50年以上的木结构建筑损毁严重。从横向角度分析,传统木质、石质古建筑保存范围小,多零星分布在现代建筑群中,建筑面积不大。如卡蒲乡乡治所,存在较小的一片传统木结构建筑群,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但在其周围,密布着仿古式现代建筑和西式楼房,影响了村落整体审美观和民族气息。在卡蒲乡下的众多村落也或多或少存在着影响整体布局的现代建筑。又如摆金的绿水苑广泛存在着村民拆旧房材料建新房和马路的现象,笔者在考察中就发现一块雕刻精美的石碾成了铺路石。这就亟需当地政府制定规划进行指导。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总体上来说,南部黔南州民族文化保存相对完整,但和其他地区一样,存在着消失的危险。笔者认为其现有优势主要有:种类繁多:南部地区现有平塘打猴鼓舞、马尾绣、水书、端节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也有其他各级和没评上级别的民俗。这些民俗技艺涵盖了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节日和祭祀仪式等民俗领域,可以说这一地区的民俗种类繁多,是非遗的“富矿”。分布面广:各县均具备丰富的、能体现当地民族文化气质的非遗,很多乡镇也或多或少保存着相关的自然、历史遗产。价值突出:这些民族文化能体现当地人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审美情趣,具备较大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如三都的水书对先秦时期的历史研究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马尾绣、新塘(平塘)苗族服饰技艺、摆金(惠水)苗族服饰技艺等传统织造技艺对现代纺织技术的提升和创意设计很有助益;端节对加强族群团结、维护社会和谐、强化民族意识和提高民族自豪感具有较大作用,至于其他的民族文化也具有特定的价值。经过调查,笔者同样发现当地的民族文化遇到了不小的危机。具体表现在:传承人年龄老化,后继乏人:以长顺县马路乡地戏为例,现有的传承人年纪普遍在四、五十岁以上,而年轻人由于多在外打工,学习的机会不多,地戏遇到后继乏人的困境。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申报和开发,忽视保护和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样是在马路乡,有一座朱元璋时期修建的“贞节牌坊”,是皇帝为表彰马路黄氏终身守寡养育子女而立,并且当地至今还有关于这一事迹的历史传说。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古迹已经被人涂上了厚厚的油漆,使得牌坊面目全非。据笔者了解,该县某部门认为古迹年久失修,故在上面有文字和图画雕刻的地方涂上油漆,以凸显古迹的“辨识度”。民间文学所依存的自然遗产失去本来面目,就会影响民间文学的活态存在。附近的马路乡村落,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屯堡建筑也正遇到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重建房屋所带来的大面积毁灭。在牌坊旁边,当地政府则努力打造民俗大舞台,进行商业开发。村落民族文化的整体性遭受破坏而进行局部的开发显然是不现实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紧迫性不一致。田野点的居民虽然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认识程度不同,但都还是强调必须加强对其的保护。可是,一旦涉及到法律层面,多数人是一无所知,不知国家层面的法律,也不知地方上的法规,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文化。同时,南部黔南州现有的很多非遗保护工作不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除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出台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三都水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外,其他县基本没有与本地实际相对应的、可行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非遗进行保护。另外,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三)民族旅游发展状况
从整体来看,黔南州的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主打“喀斯特”和“民族风情”两张名片。但很多有特色的民族文化和景点还处在“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而在旅游这一板块,南部的荔波无疑是发展最快的,但还是起步较晚。旅游发展的滞后是一种劣势,说明政府、商界、学界、社会团体等层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但这同样是一种机遇,因为“滞后”为以后的发展留下了较大的可发挥空间。南部黔南州的民族旅游事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旅游开发度不高:一些较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还未进行针对性强的开发,民族风俗、民族建筑、人文历史景观、自然遗产等相对处于开发初期,欠缺知名度,分布多偏远、分散。如瑶山、掌布等村落离交通发达区域就很远。不少景区内外管理有限,配套落后:以掌布风景区为例,笔者在2个半小时的考察中就遇见三起争吵事件,两起是游客之间的踩踏,另一起是游客与景区保安的门票纠纷。而景区工作人员对这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及时,更未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样在旅游行业发展速度较快的荔波,国庆期间也出现了因客房爆满和大幅涨价导致游客打地铺和搭帐篷的情况。在荔波瑶山等新开发的民族旅游地区,当地基本上不能提供住宿,游客只能回荔波解决,而县城的客房数量未能完全满足游客需求。民族风情旅游开发意识有所欠缺:以卡蒲毛南族风情园为例,国庆期间有散客自驾游到访,他们想观看毛南族的打猴鼓舞和其他民族文化,结果发现园子内除了几个业余“客串”的讲解员外空空荡荡,最后只得走马观花一番而去。这说明民族旅游的深度开发、梯度开发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的建议
从以上论述来分析,南部黔南州的民族文化总体保存较好,但在古建筑和传统村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民族旅游发展等三个方面存在不足。笔者在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关于该地域相关事业发展的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古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青岛泰之认为:“古村落、城镇和城市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群落,它们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发展的珍贵的有形见证,反映了在某一地方居住的人们的文化、哲学和审美价值的演变过程的连贯性。与考古遗址和废墟相比,历史文化遗产群落是活态的遗产,人们在传统的物质环境中继续从事其日常生活。换言之,就是传统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以及空间结构得以延续,而不仅仅是单体建筑。”因为古建筑和传统村落对印证中华文明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联合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3年10月17日,国家新闻办举行新闻会,发言人赵晖明确指出:如果有传统村落的地方,要把这些村落保护好,要避让开,不能因为城市要开发、要利用把这片拆掉,即“禁止拆建”。传统村落的保护路径多种多样,结合南部黔南州的实际,笔者认为有两种保护思路:一种是集中整体保护,以平塘卡蒲毛南族乡为例,虽然在乡治所存留的传统结构建筑群规模不大,但仍有整体保护的价值。所要采取的就是:一是由住建局和有资质的科研机构对古建筑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确立禁止拆建的建筑群。如果拆除或改建老屋必须征得当地政府和文物部门的许可。二是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木质古民居的修缮保护,重点整修屋顶、房梁等部分,在修旧如旧的基础上保存建筑群的原真性。对已存在于古建筑群中及周边的现代水泥建筑则尽可能保持经过仿古设计,并融入古建筑群中的整体风格。允许和鼓励村民在古建筑外按照仿古设计修建现代住房,也鼓励他们尽可能地采取古法木质建筑技艺。三是由平塘县非遗中心等部门对卡蒲毛南族传统建筑技艺进行普查,摸清当地人在选址、选料、修筑、工匠组织、后勤保障、建筑禁忌、仪式等方面的地方性知识,整理成文本和音、视频资料并登记归档,为以后相关研究和当地古法仿建做准备。四是保护古村落不只是保存古建筑,还要保存当地的传统文化。如果要在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寻求平衡点,笔者认为可以开辟村落旅游。游客可以参观传统民居,与村民同吃同住体验生活,领悟杆栏式建筑的魅力,这种方式能带动农家乐旅游的发展。当地还可以加大投入,在民族风情园定期定时举办原生态的毛南族民俗展演,重点展示国家级非遗毛南族打猴鼓舞及毛南族山歌、婚嫁等民俗,并寻求与观众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另一种保护模式是异地保护,主要面向村落传统建筑规模不大、分布散乱和损毁严重的情况。以马路乡为例,当地政府欲在青山村贞节牌坊边打造民俗大戏台以发展旅游业,但青山村现有的屯堡建筑已经不多、分布散乱,很多古建材已经被村民建新居挪用。如果要修建民俗大戏台以发展旅游业,较理想的方式是先由政府出资从无力对房屋维修的户主处收购古建筑(当地无力维修老屋的住户较多),然后文物部门对每一块砖、每一根木头编号登记造册,最后拆卸到戏台边号选址按编号重建。这一构思曾在三峡工程建设时进行的张飞庙搬迁活动中得到很好地实践。同时,政府出资收集居民家中的历史遗物陈列到重建的古建筑中。重建的古建筑可以作为商业用途,如仿古的茶肆、酒馆、土特产店等。关于牌坊政府应组织文物部门对被损毁的牌坊进行修复,确保修旧如旧。如此一来,古建筑、大戏台、古道和古牌坊形成集群效应,游客既能观赏民俗的展演,也能从古建筑中体会屯堡文化。将古建筑异地重建从而“抱团”重现整体优势,这就是异地保护的思路。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之路
虽然南部黔南州非遗的保存和发展有其优势,但其传承保护方面的困难始终要解决,相邻的黔东南州在这一领域做得相对较好。如果结合其他地域保护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年长的非遗传承人实行抢救性保护,积极培养年轻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对于年事已高的非遗传承人,政府可以通过科技手段延续他们的生命。黄永林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征是以人的个体或群体世代相承的活动而传承,一旦人的个体或群体活动终止,它也就消失。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与对传承人生命的保护是同步的。”学术界对其所掌握的地方性知识进行抢救挖掘,通过访谈、文本分析和参与观察等手段获得更多的田野调查资料并进行录音、录像、文本等方面的记录以备以后的相关研究。对于年长但身体状况尚可的传承人,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应多关心他们的衣食起居,适当给予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如果财政上有困难也可以采取颁发“民间工艺美术大师”、“民间戏剧大师”等荣誉证书,以期提高传承人的产品和表演艺术的潜在经济价值。政府和机构也可以适时安排传承人外出参加非遗的展演、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他们知名度和荣誉感;鼓励传承人培养青少年传承人,鼓励农民在闲暇时参与非遗传承,对参与非遗传承的学习者进行适当的补贴。学术界对学习者进行相应的指导,协调和沟通传承人和学习者的关系,解决他们的困惑,保证非遗的活态传承。
2.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保护与开发本来就是一种矛盾。南部黔南州的非遗要充分发挥其文化资源优势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必须将其保护好、管理好。保护非遗还得靠地方政府文化自觉,这是最重要的保护主体,所能产生的正面效果远远大于学界、商界和新闻媒体界。政府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对南部黔南州的非遗进行再确认普查,编制非遗名录,然后依照普查结果按非遗重要性分类管理,加强保护。只有政府意识到非遗的保护和管理是申报和开发的基础,这样才能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的关系。
3.建立符合整个黔南州实际情况的地方性非遗法律法规。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认为:“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得到保证。”政府再在确认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地方性法律法规,咨询省内外的专家学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蓝本,按照非遗的九大门类和社会各界的作用编制整个黔南州的非遗保护法规。明确职责,分步实施,依法保护黔南州的非遗,促进黔南州的非遗保护和发展。
(三)民族旅游的发展
南部黔南州的旅游事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的原因导致其存在着开发度不高、景区内外管理和配套落后以及民族风情旅游开发意识欠缺等三大问题。按照笔者的思路,可以尝试采取以下的策略:一是政府对南部黔南州的重点旅游规划区域加大宣传力度,按照黔南州政府的“一圈两翼”部署,主要在广东、广西、贵州、重庆、湖南和四川等相邻区域进行宣传。在宣传的同时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景区管理,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保障旅游者的吃、住、行。笔者建议:作为黔南州最具知名度的荔波景区,可以学习凤凰的经验,采取收通票制度。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很多游客只会去大、小七孔而不会选择去水春河、茂兰和开发中的瑶山等景区。其原因有三:其一大、小七孔知名度比其他景点高,游客不愿去他们不熟悉的景区;其二荔波地处三省交界之地,缺乏便利的交通,游客到来时耗费太多时间,他们参观完主要景点后就只能赶时间回去;其三景区离县城较远,游客吃住却只能在县城解决。荔波县城因为住宿条件跟不上旅游业发展速度,导致游客住宿花费太大。当地普通旅馆的双人标间暑假多为280元以上,单间为180元,而某四星级酒店双人标间则最少为320元,黄金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游客的住宿费更高。如此窘境间接拉低了游客旅游期望值,导致他们为赶时间游完主要景点就匆匆离去。如果采取通票制会连片带动整个荔波的旅游点,因为通票包含了荔波所有的景点,直接刺激了游客游览完大、小七孔后去其他地区旅游的愿望,这样能更好促进荔波旅游业的整体发展。当然荔波在实行通票制的同时也要完善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降低游客旅游成本,提高单位游客游览时间,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荔波旅游的发展。如果通票制实施顺利,可以将这一经验扩展到整个黔南州甚至贵州省,实现全州、全省一票制旅游。这是一个可能性选项,毕竟四川已经发行过“一票游四川”的金熊猫卡。二是将民族风情与自然风景有机结合。在风景区设立富有当地特色的民俗展演,例如掌布喀斯特风景区在国庆期间安排了布依八音表演、荔波安排了民族风情展示。如果实现景点民俗展演的常态化,常年让游客领略黔南州民族特色,则会很好地带动非遗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在内容安排上,可以设置民族歌舞、民族书画(如水书)的表演和拍卖、体验式互动或者能满足游客猎奇心理的活动。而对于端节等特定地域、特定时段的文化空间,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手段让游客提前知晓该活动的主要情况以便积极参与。同时开辟体验式旅游,鼓励本地居民在活动期间有偿接纳游客,后者在体验地同吃、同住、同劳动。这样也能获取经济利益,也能打响文化空间旅游知名度,还能将非遗保护和乡野风景观赏有机结合。
三、结语
[关键词]文化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一、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等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甚至濒临灭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二)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主要围绕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普查与申报。普查摸底是开展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整理、撰写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申遗。
2、抢救与保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刘锡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和传承人的保护”②。对于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通过开展科学记录、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举办非遗文化表演、展览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3、传承与发展。文化馆主要采取开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举办各类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等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尊重非遗文化的自然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文化馆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绝大多数是老一辈观念保守的老人,他们对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政策不了解,对非遗文化保护缺乏深刻认识,思想上顾虑重重,难以将技艺发扬光大。另外,人们普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对非遗文化管理和传承的现象严重,使得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专业人员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复杂繁琐,加上非遗文化自身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容易受到人为损坏,挖掘、收集、建档、开发保护等工作均需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虽然很多地方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专业人员非常少。如河源市多个县区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但均仅有一名编制,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临时负责保护和实施工作,且多数文化馆业务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半路出家,缺少专业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缺乏经费支持
由于历史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农村地区,对它们的普查、建档、保护、传承以及研究、开发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费欠缺严重制约了普查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河源市和平县由于非遗保护经费欠缺,自2007年至今只有21个非遗项目成功录用为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其中猫头狮等2个项目录用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
(四)传承工作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基本都是师傅传徒弟的形式,传承形式单一、范围狭窄。在不能获得国家足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项目传承人对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动力不足。③
三、文化馆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非遗保护环境
1、运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进行非遗宣传推广。运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宣传,如2014年河源市和平县文化馆通过邀请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文明密码》栏目组拍摄《席床生日节》、《猫头狮》、《全牛宴》三个非遗专题节目,广泛推广了该县代表性非遗项目,凝聚了社会保护非遗共识。同时,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公众微信、微博等普及非遗知识,提高群众保护非遗意识。
2、积极组织非遗展演、展览和交流学习活动。及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展览、积极举办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表演赛、文博会等活动,向群众展现民间非遗的魅力,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3、在开展挖掘、普查工作中进行非遗保护宣讲。在开展挖掘、摸底普查工作的同时开展非遗文化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宣讲活动,让传承人和广大群众形成保护意识。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非遗保护工作基础
1、建立保护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形成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有力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1、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单位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建议和争取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建立传承机制,形成规范非遗传承体系
1、积极申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普查和建档工作,全和完善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确保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
2、组织帮助培养传承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把具有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相关教材,邀请传承人到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教育是全民参与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④另外,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通过开展培训班或兴趣班等形式带徒讲习、传授技艺,举办各类展览、演出活动为他们提供展演平台。为避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断层,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专业队伍,使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消亡,为传承起过渡作用。
3、完善传承人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每年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另外,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后,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⑤
(五)合理开发利用,促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
1、发展“绿色产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发其潜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装成体验性、参与性和观赏性的旅游项目,如河源地区可将客家山歌表演、特定节日的民俗表演等穿插在旅游景点中。
2、向知识产权转化。通过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编辑成册,出版书籍。对历史文化意义重大、代表性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戏剧、电影等拍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知识产权。
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攻坚克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2]张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9(12);
[3]王天祥,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和困境.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4):P13;
[4]春潮.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吉林体育学院报,2010(6):P13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简介]史玲( 1978-) ,女,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由于其保护和传承靠的是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实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资助措施、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仍很艰难,通过法律保护传承人,不仅可以调动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况
从2001年开始,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认定和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辽宁省共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分别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目前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刘振义(辽宁鼓乐)101 岁,年龄最小的周丹(沈阳评剧)也已经45岁了,年龄跨度达56岁,38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有26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状况不容乐观,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保护立法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传承人的培养。《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虽然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细化,如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培养机制,缺乏对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措施,没有实现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化管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传承人培养和保护机制,从而调动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二)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断层趋势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而得以发展。可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如果没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在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高龄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精良技艺的继承和创新,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种技艺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戏传承人、辽宁省铁岭市朝鲜族农乐舞等,传承人后继乏人、断层现象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共同难题,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另外,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或者因为传承人的 “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保守意识的影响,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师傅,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复杂,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还可能面临收入低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单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会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此,积极保护现有传承人和培养后备传承人已刻不容缓。
(三)扶持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2005年以来,辽宁省财政逐年投入大量资金,各市县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传承人培养。文化部对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万元,辽宁省文化厅给予省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经费,这些只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极小的一部分,仍无法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导致其进行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较低。虽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贫困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而支持资金又有限的情况,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仍难以为继,甚至许多抢救性保护工作都无法开展。
(四)传承人培养途径单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等特征,传承人的培养主要通过家庭传承、口传心授的方式,培养途径较为单一。现阶段,辽宁省虽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但仍未形成常态。目前虽已建立一些传承基地和传习所,但是数量较少且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辽宁省虽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文化厅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北省还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从而实现传承人保护规范化。在内容上,为了保证传承人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更好地传承,应细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条件及相关条件的认定制度,并且严格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过相应评审考核后及时执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建议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3―5万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其次,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经费投入的相应标准和长效的投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应涉及如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宣传经费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按照“社会参与”原则,多元化开拓资金渠道。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企业及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声望
提高传承人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提供更广阔的传承空间和更有利的传承条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能够代表所有的传承人发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极建言献策。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一定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突出贡献奖”“大师”“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还可以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使传承人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肯定,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创新培养途径,壮大传承人队伍
当前,培养传承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瓶颈。辽宁省应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创新传承人培养途径,探索具有特色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制定传承人个人带徒传艺制度,使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带徒传艺获补贴的标准、传承人带徒的职责、考核和奖励的标准等。另一方面,建立传承体系,搭建传承人培养平台。传习所、传承基地是培养传承人的重要路径,应加大力度提高传习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如海南省将黎锦技艺在技校进行专业教育,培养黎锦技艺专职人才;北京市将京剧作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济南市将山东快书、鼓子秧歌、泥塑等引进了中小学校。通过学校教育,使传承人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向结合,可提高传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府还应支持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免费提供场所,鼓励传承人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班人。同时,为了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对接受传承者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
除了对传承人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首先,应提高传承人医疗保障标准,建议给予60岁以上的传承人等同于机关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专心致志搞传承。主管部门还应该安排他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使传承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控制和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风险。其次,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应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传承工作。
(六)加强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由于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重视不够,因此建立传承人档案将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建议在文化部门的协助下,由档案部门通过对传承人的调查、走访、登记等各种可行的办法,为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传承人档案应将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载体有机结合,尽快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库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