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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查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关键词:个人信用 管理体系 消费信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
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发展。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对于民航安全至关重要,掌握相关知识与能力是从事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由于行业背景的限制,学生并不能很好地掌握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自然也无法胜任或者配合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因此,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对于《安全信息管理》教学迫在眉睫。
一、信息管理相关课程教学改革的现状
目前,国内院校《安全信息管理》课程是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体,以安全信息为辅构成的教学内容体系。与本课程有关的教改项目都是围绕《管理信息系统》在不同专业的适用性和应用性展开。已有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信管专业的教改研究。该类研究大多以项目引领、任务驱动、CDIO教学模式等方式,通过学生对专项任务的自主研习与开发实训,提高项目开发能力,如秦丽萍[1];赖克勤[2];王小霞[3];王建华[4]等。
(二)非信管专业的教改研究。该类教改项目纷纷指出《管理信息系统》授课过程存在教学目标针对性差、教材无法适应学生特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分离等问题,并纷纷基于能力本位以及专业背景的视角研究如何通过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果,其主要教改集中在以下几点:明确不同于信管专业的教学目标;根据专业更改教学内容与学时;针对专业实际合理选用教材;进入专业化案例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等;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5]、市场营销[6]、饭店管理[7]等行业,其研究结果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安全信息管理课程教学并不适用。
目前,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中国民航大学《安全信息管理》的教学,不仅存在非信管类课程教学的普遍问题,更因为行业限制,各类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资料及教学实践软件非常有限,该门课程还存在课程定位与社会需求脱节、教学内容研究滞后、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缺乏与民航单位的互动等严重问题,从而导致学生学习该课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
《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如图1所示。
三、《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的实施
(一)明确“培养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学目标
明确“培养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1)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突出工作能力的培养,而非基本知识讲授。(2)变“系统开发”为“系统应用”。弱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内容,突出用户如何配合开发及使用系统。
(二)优化与整合教学内容,围绕“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形成八个专题
通过对民航单位、员工能力、最新成果、相关院校及学生的调研,优化整合教学内容,弱化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增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流程及评价等内容,并围绕着“如何提高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水平”的主线,形成表1中的八个教学专题。
(三)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对安全信息管理的学习兴趣
教学手段改革主要有两点:(1)情景教学。对于抽象理论,通过民航单位调研分析,形成工作情景案例。授课时先剖出工作情景案例,再引导学生讨论,之后再讲解教学内容。(2)优化课件。对于重点及难点,通过动画及视频的形式反应出来。
(四)完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对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实践认识能力
实践教学主要有两点:(1)实验教学。鉴于民航安全信息系统的私密性,本课题将开发一套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仿真系统,模拟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运行流程,使学生直观感受该套软件的运行,提高对民航安全信息系统的实践认识水平。(2)理论教学。通过对民航单位的调研,开发教学案例,使学生通过工作案例来学习和掌握知识点,提高学生对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业务的实践认识水平。
(五)改进课程考核方法,引导学生提升安全信息管理综合业务能力
课程考核改革有两点:(1)理论环节。期末考核以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实际工作内容的案例分析为主,改变原有基本知识点的考核方式。(2)实验环节。重点强调新系统的目标和需求分析,而非原有的系统设计。以此,增加学生对安全信息需求的敏感性,提高信息化的配合能力。
四、结论
1.围绕培养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以“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为主线,形成“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含义、法规、流程、分析、SCASS、评价、信息系统、趋势”专题。
2.以岗位工作内容和能力要求为导向,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手段、考核方式五个方面进行“凸显行业、注重实践、培养能力”的教学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
关键词:商业银行 零售业务 信息系统
在金融业比较成熟的国家中,银行业的零售业务资产在其所有资产中应该占有一个较大的比重。个人信贷不同于企业贷款。个人信贷的数量大,但每笔额度小。因此不能用做企业贷款的方法来做消费信贷,而只能采用数量分析的方法。对于银行信贷零售业务而言,高质量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比高素质的风险分析人员更重要。国内商业银行贷款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不是缺乏高素质的分析人员,而是缺乏高质量的信用分析系统。
系统构成
贷款零售业务中信息流程是把数据输入到数据库系统,通过分析平台、运用数据刻画客户的风险特征,通过风险价值模型来评估风险的价值。根据西方商业银行的经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基本由三部分组成:数据仓库、中间数据处理器、和数据分析层。对于银行信贷零售业务而言,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包括这样一些方面:
数据仓库
银行从前台采集数据,将其汇入数据仓库中,用于更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一个完整数据仓库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几类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为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跟踪,必须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掌握。
银行账务及信贷合同信息。为了对复杂的账务处理进行抽象和简化以进行分析,必须对客户的开户情况和银行内部历史的会计分录进行对应和参数化。并实现信贷整笔业务从申请、审查、评分、审批、发放到回收的全过程电脑跟踪。
担保信息。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担保和收取担保品是缓解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数据仓库中必须建立有关担保和担保品的相关信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
清偿数据信息。这一部分信息应该提供客户的债务结构和历史违约记录,包括违约类别、违约日期、违约本金、违约前利息以及清偿时间、清偿费用等。
数据研究
在数据仓库的基础上,应该对这些大规模的信息进行利用,这才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最终目的。数据分析不仅仅可以用于风险的度量,还可以用于客户价值发现。它包含这样一些内容:
客户信用评价。针对零售业务的信用风险,西方商业银行多信奉“data is king”(数据就是一切),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信用评分(credit scoring)。在已有的数据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模型分析开发,刻画客户。
担保评估系统。该系统定位于担保方和担保品的数据采集的基础之上实时监控及风险分析。既要能完成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又必须完成对担保品价值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数据挖掘。金融事务需要搜集和处理大量数据,银行必须整合自己的客户档案和数据库,这种整合纪录银行各部门、每个人所接触的客户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做法是客户信息管理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牵涉到银行客户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即以客户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主要依据和标准,分析、评定不同层次客户的价值度,为其提供相应的价值服务,从而全面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差距分析
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差距并不在计算机硬件系统上,而是在数据基础,在风险分析方法上。制约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软肋首先在于数据基础,缺乏数据基础,进行任何风险规范化管理和风险量化都是在沙上筑塔。在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上,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验。
其次,应该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在内部互联网上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其实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对于零售客户的信用评分机制,已经包含了许多客户基本信息,然而数据系统却不能很好为一线的客户经理提供足够的支持。因此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但是却无法将个人信用评分与特定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联系起来。该系统主要由客户经理录入和更新信息,由风险控制人员维护,其数据的及时性和动态性达到相当好的程度。
参考资料:
1.张晓宏,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福建金融,2003,11
2.方华,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若干思考,浙江金融,2003,5
【关键词】消费信贷 国际经验 商业银行
一、我国消费信贷概述
消费信贷是指在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时,商业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信用贷款的服务。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消费信贷能够刺激消费,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消费信贷的发展对于我国具有战略性意义。
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从2010年的7.5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末余额为19万亿元,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品种不断增加,除了常见的住房贷款之外,还增加了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品种。但是,我国消费信贷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其内部资信评分系统来了解客户的个人信用状况,以此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存在缺陷;二是消费信贷风险过高,在《2016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信用卡逾期半年没有偿还的信贷总金额达到458.0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46%;三是消费信贷地区发展不平衡,消费信贷发展情况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四是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未雨绸缪”的观点导致我国百姓先不断积攒财富再进行消费,阻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消费信贷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经验
美国的消费信贷发展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完备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消费信贷体系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1.消费信贷发展紧随经济发展。美国的消费信贷发展与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美国的消费信贷是在其由农业经济转向工业经济的时候初步萌芽的;然而当其在自由工业经济向集中和垄断转化的时候,消费信贷兴起了;其消费信贷的大变革阶段有着高速发展和波动,主要是由于战后经济复苏转入70年代的经济“滞胀”,随后从这种情况中解脱出来继续高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消费信贷扩张与危机实际上市由于美国经济不像以前一样繁荣,增速减慢。由此看出,消费信贷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消费信贷供给的物质基础。
2.自由竞争不断拓宽市场。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典型代表,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为消费信贷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各类金融机构,乃至政府等主体都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同时,美国还有许多专营消费信贷的机构的存在,如开办商业性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互助储蓄银行、政府出资建立的住宅金融公库以及以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美国通用汽车承兑公司等。此外,美国消费信贷市场还有一个特点是利率市场化。在竞争主体多,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迫使资本提高运作效率,消费信贷市场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美国消费信贷因此高速发展。
3.消M信贷观念和信用制度的驱动。殖民时代,清教徒精神就已深深地影响美国社会,包括经济文化。清教徒重视节俭反对奢侈,所以美国传统上并非热衷消费。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从重生产重制造业的社会变成重消费重服务业的社会,新的消费观念在工薪阶层形成。1980年以来,随着经济持续繁荣,“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消费文化在美国趋于疯狂,美国民众更加倾向于透支未来收入。与此同时,美国逐渐完备了个人信用制度,培养了个人的信用意识。美国人会定期向有关信用中介机构查询信用报告,避免留下不良记录,而债权人放贷时参考消费者的信用记录,来判断风险收益。因此,美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与征信系统发达和信用制度完备密不可分。
(二)日本消费信贷的发展经验
日本的现代消费市场形成较晚,但由于经济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也随之飞速发展,十几年时间便赶上其他西方国家,1992年末,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消费信贷市场。
1.独特的信息管理模式。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体,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都有其独自的特点。在日本,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消费者本人进行申报和提供,由提供消费信贷方(信贷消费公司、商店、银行)进行收集。消费者提出消费信贷申请后,按照申请书填写个人信息,信贷提供方将获得的信息输入到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而该系统将提供消费者以往的信贷消费利用情况,以及官方报刊登载的关于个人破产或免责的记录,乃至法律程序判定的个人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和权利受限的信息。此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一定程度上涉及了个人隐私,日本政府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有关民间部门中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借贷双方的权利。
2.完善的债务管理。消费者在消费信贷中,超出自身偿还能力向多家消费信贷公司借款消费而深陷债务的情况称之为多重债务。多重债务在日本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中时有发生,而日本针对多重债务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债务整理,即债务人认为通过自己的能力在将来能够返还欠款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出分期还款的计划,进行欠款偿还的方法;二是自我破产,即债务人欠债数额过大,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制度有利于帮助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是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为了彻底解决多重债务,日本各级政府以及消费信贷协会组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散发传单,向民众普及消费信贷知识;强化信用审查制度,防止放贷过松的情况发生;优化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全国性、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畅通无阻。
3.政府主导的市场管理。在日本的信贷消费市场中,政府对信贷消费市场进行强力的干预,政府对整个市场的运行状态起决定性的调整作用。与欧美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在消费信贷市场的管理中更加侧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因为日本是一个不重视契约的国家,消费者合同意识相对薄弱。此外,在日本消费信贷系统中存在着许多功能完备、组织结构完整、规模庞大的行业协会组织,这些组织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发挥着沟通政府与其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这些行业协会不仅对会员提供人才培训,还具备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功能。
(三)法国消费信贷的经验
19世纪中期,法国就诞生了消费信贷的雏形。1960年,法国的银行开始受理消费信贷业务,从此法国的消费信贷业务飞速发展,不论规模还是产品种类,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1.明确界定人员、期限和规模。法国的银行与信贷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在消费信贷中只涉及有关行业人员和消费者。有关行业人员是指放款人,不一定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销售商甚至是自然人。而消费者也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法人。此外,法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消费信贷的支付期限一定要在3个月以上。法国在1988年的88-293信贷条法中规定,消费信贷的金额上限是14万法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消费信贷相关细节,以立法保证消费信贷健康发展。
2.区分不同的消费信贷发放方式。消费信贷的发放形式一般根据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来确定。法国消费信贷发放方式主要分为个人借款和签订契约两个大类。个人借款指个人在需要资金时申请向信贷机构申请个人贷款,主要分为私人借款、发放贷款、和周期性贷款三种。签订契约指承租人或消费者向出租人或销售商签订租卖契约或出售契约,以此获得信用贷款的方式。合理的消费信贷分类有利于监控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健康发展。
三、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制度的发展要基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尽快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首先,对全社会公民进行信用观念的普及和教育,让人们真正意识到在当今社会个人信用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成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银行通过委托这些机构对客户的征信进行调查评估,降低了银行的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报告的客观、公正程度;最后,建立一个信息全社会共享、信息真实性政府保障的个人资信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能够使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提高同时增强市场竞争力。一方面,事前主动控制风险。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人资质的准确审核,工作人员除了审核客户的提供文件资料外,还应该主动和客户约谈,并借此机会了解客户信息的真实性。随后该工作人员将审核过程、意见以及原因写成报告留底,借此来明确其职责。另一方面,加强事后的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加强信贷后的监督以及管理。成立专门的贷后监管机构,对贷款人进行后续的持续追踪,如发现风险,应当及时控制风险,如若风险贷款人假按揭,应当停止与该个人的有关银行业务,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
(三)大力发展农村市场
如今政府正在不断地加强城镇化建设,农村市场的消费信贷必定是一个有潜力的市场。首先,y行应当在风险安全区间内放宽农民的信贷条件,积极配合并响应国家的政策,家电等耐用品以及农机具贷款应该适当放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引进国外先进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并且加以创新来适应农村市场,也可以对自己原有的老产品进行升级优化,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最后,完善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品牌建设,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牌。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帮助公众转变传统的消费信贷观念。与此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推出更多的消费信贷种类并且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预警机制。通过计算机系统统一记录每个消费者的所有消费信贷数据,当其过度使用消费信贷,与其收入水平不匹配时,应当对消费者发出预警,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当消费者过度透支并且难以偿还时,应记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样预警和惩治相结合,可以帮助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信贷的观念,防止过度透支。
参考文献
[1]谢以清.美国的消费信贷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上海金融,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