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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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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

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范文第1篇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相关专家的指导下,我国很多地区的小学心理教育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且进步很快,在师资培养、教材建设、活动开展、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不过,在普及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少学校的心理教育工作虽然开展了不少年,但一直难有突破,落入一种刻板的模式中,常常是仅仅满足于照着教材上上心理教育课、拥有一个心理辅导室(或心理咨询室)并定期开展辅导就行了。随着师生对心理教育的新鲜感逐步退却,心理教育越来越缺乏活力,缺乏吸引力,缺乏实效性。这不由使我想到了学习理论中的“高原期”现象。在动作技能的练习曲线中,人们发现开始进步快,但随着练习时间或次数变化,中间常出现一个明显的、或长或短的停顿期,即高原期。突破这个高原期后,动作技能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突破“高原期”的策略是加强对动作技能的再认识,积累更多的背景材料,寻找新的兴奋点。①面对这些停留在没有多大进展、只在平面推移的“高原期”的小学心理教育工作,如何尽快帮助他们逾越障碍,寻求新的突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对照本校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只有尽快改变心理教育中不恰当的活动观、辅导观、主体观、视角观,才能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小学心理教育,从而找到新的工作起点,走出“高原期”,提高实效性,全面推进小学心理教育深入开展。

一、活动:从感知走向感悟。

活动,是心理教育的灵魂。虽然国内的小学心理教育实践时间并不长,但在众多专家和一线教师的努力钻研下,心理教育的活动模式、活动内容、活动原则、活动目标等日益丰富,各种活动指导书籍也纷纷出台,有力地指导着学校心理教育工作。不过,也许是我们对心育活动的特点未能领悟到位,也许是多年来受学科教学模式的影响,许多学校的心理教育活动带有明显的的感知色彩和唯理性倾向,它们有的是采用导入知识、理解知识、巩固知识的教学模式;有的是照搬抛出问题、引导讨论、教师总结的讨论模式;有的是引进围绕主题,集表演、讨论、宣泄等活动形式为一体的班队会模式等等。大家似乎都觉得只要学生了解了一些心理学知识,掌握了一些心理调控技能,就能做到心理健康。

其实,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和其心理健康知识的掌握水平并非呈正比,即便是心理学教授,也很难说其不会产生心理问题。心理教育活动的功能应该是通过活动启发学生“健心”的智慧,从而维护心理健康,优化心理品质,开发心理潜能。因此,这种活动和学科活动、班队活动是不同的。它不应过份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应该创设各种情境,促使学生自我体验、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控制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有一种心灵的顿悟,从而激发他们“健心”的智慧。

如为了让学生理解父母、尊重父母,一般教师是让学生回顾父母关爱的行为,或让父母和孩子共同对话,使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这固然也能取得一些效果,但孩子说出的感激之言总让人觉得有些做作。而有位教师却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为期一周的“护蛋行动”,每个学生从家里拿出一个生鸡蛋,每天带在书包里小心保护,不能使其破碎;教师在学生的鸡蛋上作上标记,看谁保持完好的时间长。起初,学生不以为然,认为这“太简单了”。谁知,一天不到,许多学生带的鸡蛋就破碎了。其后,学生开始小心翼翼地对待自己所保护的鸡蛋了:把鸡蛋用棉花或软纸厚厚地包裹起来,放在书包里的不易碰撞的地方;到了班上,书包不再像以往那样随便乱扔乱放了;骑车碰到坑坑洼洼的地方,不再像以往那样“勇猛”地冲过去了,而是下来推着走过去;心里时常记挂着这个鸡蛋,不时地从书包里拿出来检查一番,到“护蛋行动”结束时,学生都深有感触:“真不容易!”将一个鸡蛋保护一周尚且如此,把一个幼小的婴儿抚养成人呢?此时,学生对父母抚养子女的艰辛有了真切的情绪体验,并因此对父母产生了由衷的感激之情。

不难看出,精心设计的“护蛋行动”比一般的讨论、回忆效果好多了。实际上,感悟性的活动在国外的心理教育活动中比比皆是。如“合作方块”游戏,参与者在没有任何交流的情况下完成方块的组合、拼装工作,让其体验合作的意义;“神奇的麦克风”活动,学生角色扮演组织者、询问者、故意破坏者、督促者等,以体验不同角色的心理感受等等。我想,当我们的心理教育教师对心理教育活动的特点有所把握的话,肯定也能设计出更多更好的感悟性活动,从而使学生对活动感兴趣,对“健心”感兴趣。

二、辅导:从被动走向主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若干意见》指出:对少数有心理困惑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困扰,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也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可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小学生受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所限,往往并不过多关注自己的心理过程,一些中年级学生甚至都不能用语言正确地描述自己的心理感受,心理困惑常常无法感知,更别说主动寻求帮助,解除心理困惑了。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哪些学生有心理困惑?我们往往无法及时了解,只有等到学生有外显行为(很多时候是过激行为)时,才有所觉察。虽然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可也暴露出学校心理辅导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如果能较早的把握学生心理动态,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帮助学生解除困惑,岂不可以防患于未然?

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指出,小学生的情绪是波动不息的,极易受生活事件的影响,往往瞬息万变。有时事过境迁,他们就喜笑颜开;可也有时,困惑一直缠绕着他们,并弥散开去,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心理辅导要做到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建立一套小学生心理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系统,以监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甄别高危学生群。如2001年元月,江苏省心理学会发展心理专业委员会和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就联合全市十余所学校成立了“南京市小学生心理信息采集与分析中心”,运用“小学生心理信息卡”,开展每月一次的心理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并撰写调查月报,定期向市教委有关领导汇报,还在《服务导报》《南京教育信息报》等媒体公布。每个月的心理调查,他们都发现了一些存在心理困惑甚至心理危机的学生,最多一次达11.2%,最少也有7.8%。这些孩子有的是因为经统计分析,各因子得分远远低于均分;有的是因为被同学提名,觉得他们需要得到心理辅导;还有一大批是自己主动提出请辅导教师给予帮助。引起心理困惑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学习情况、亲子关系、同伴交往、自我意识等很多方面都有。有些困惑处于萌芽状态,对学生本人还没有造成太重的伤害,但如果一直压抑在心中,无处倾诉,天长日久,对其心理健康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也有一些孩子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心理危机,如某校在去年二月份的心理调查中发现有一位同学心理困惑很重,已经流露轻生的念头。通过小学生心理信息采集与分析,各校的心理辅导教师能够及时地了解这些情况,主动地找他们交谈,并帮助他们做好教师、家长工作,使欢笑重新回到孩子的脸上。他们的工作已经初步显示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辅导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②

当然,运用“小学生心理信息卡 ”只是信息采集的一种形式。及早把握学生心理动态的方式还有很多,如校内设“心理信箱”,鼓励学生在需要帮助的时候将自己的烦恼写在纸上投入信箱;在各班设立心理辅导联络员,请他们及时地向心理教育教师提供有心理困惑的学生资料如设置心理信箱,定时开启,认真阅读分析,每信必复。;鼓励学生写心理日记,教师在批阅时和学生进行心灵的交流;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教育意识,鼓励全体教师去观察学生的心理动态等等。只要我们心理教育工作者有主动干预的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定能使心理辅导变被动为主动。

三、主体:从教师走向学生。

“学生主体论”是学科教学的重要理念,心理教育也要贯彻学生主体性的原则。③但在小学心理教育中,我们发现主体地位仍然被教师占领。不是吗?在活动中,内容由教师指定,课堂由教师主持,观点由教师给予(当然,有时我们会让一位“小博士”替代我们来说)。在辅导中,更是如此。辅导前,不少老师只是坐在辅导室里,守株待兔;辅导中,教师更是视学生为求助的弱者,常常想当然地为他们出主意。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心理教育,既使学校心理辅导教师辛苦不已,又减弱孩子对心理教育的兴趣,严重阻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认为,心理教育工作的主体应从教师走向学生,教师要激发学生的智慧,发动学生参与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来,在他们的实践活动中优化他们的心理品质。对此,我们的实验学校,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如有的学校注意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心育活动。他们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中,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活动的内容形式听取学生意见,以学生为主角,教师淡化指导意识,只是做好协调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计划依据学生的信息反馈,听从学生的意见,满足学生的需要。心理教育活动围绕学生进行,为学生提供解除烦恼的渠道,经常举行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活动。如开展一些“征集金点子”、“争做热心人”等活动,吸引学生参与,激发学生兴趣,营造浓厚的心育氛围。

有的学校注意激发学生自我发展。他们认为心理教育不是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而是鼓励学生自助或协助学生去克服困难,解决矛盾。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挖掘学生潜力,激发学生自我发展。因此他们积极引导学生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指导学生写心理日记、心育笔记等,让学生抒发自己上心育课的感受,描述自己的内心活动,倾诉自己的烦恼。甚至有的学校设立了少儿心理研究院,以开展心理小课题研究、聘请心理小研究员的形式鼓励学生去研究自己或他人的心理现象,既使学生逐渐认识自我,也促使他们自我疏导,深受学生的欢迎。

有的学校注意激发学生互动互助。他们相信学生虽小,但作为同一群体成员,他们互相拥有自己的生活体会,利用这种同伴经验,使学生互动互助,对学生而言,更具有针对性、亲切性、模仿性,其效果往往比教师引导更大。因此他们或是开展“快乐共享”活动,请一些心理素质较好的学生到广播站或演播厅,向学生表述自己的开心事,向学生奉献自己心理保健的方法等;或是开展“小小咨询员”活动,培训这些孩子的辅导技巧,轮流主持辅导室的工作,帮助教师辅导同学;或是组建一些心理健康状态方面的异质辅导小组,让孩子们在一起互动,既使他们有展示才华的机会,又可以因为同龄人之间易于沟通,取得较好的辅导效果。

总之,小学生的潜能是不可估量的,谁说在心理教育中他们只能是被动者?谁说他们不能成为心理教育的主人?当我们唤起他们对心理健康的渴望,给他们开辟自我展示的舞台,使他们有机会向同伴奉献自己成长的经验,他们就会成为心理教育中最活跃、最出色的主角。

四、视角:从学生走向师生。

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范文第2篇

首先从幼儿情绪、行为、人际关系、个性培养等方面剖析这种传统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说明在幼儿教育中应具有的正确的教育观,同时提出应当为幼儿创造一个民主、宽容的就餐环境,以更好地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在幼儿园,常常可以听到都是这样善意的提醒:“你怎么还说呀?”、“你聊上了是不是?”、“好好吃,别说话”……膳食活动中幼儿保持安静,不说话是指幼儿园的纪律。许多老师、家长十分认同。一些幼教专著也认为幼儿吃饭不专心“偶有不慎,呼吸不得法,在吞咽中就会发生厌食”。吃饭不说话还被认为是一种传统的美德。春秋时期,孔子指出君子“食不语”,南宋朱熹批注此句时,提到边吃边谈恐怕对呼吸器官有害。除了被视为传统美德、有益于健康外,也有益于幼儿园内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曾听到一个幼儿老师说:“让孩子边吃边玩一个小时也吃不完。”吃饭不说话,有利于加快进食速度。教师可以及时将用过的餐具给食堂送去,不耽误食堂员工的工作,教师也可以及时地让幼儿做好午睡的准备,不耽误教师的换班。由此,基于各方面的考虑幼儿园的这一项保育制度受到了普遍的认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们有必要对长期贯彻的规定重新修正。说话问题与幼儿的健康发展有何种深层的关系?对健康的标准的理解是关键。现代“健康”已不仅仅是传统上认为的身体强壮、发育正常、无缺陷,还包括心理健康,它涉及认知、情绪、情感、个性、人际交往等多方面。推而知之,在幼儿园中要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教师就必须做好包括身体保育和心理保育两大方面的工作,也即不仅要照顾幼儿身体发育,促进身体机能的发展,还要对幼儿的心理加以保护,不断增进幼儿的心理能力。因此进食问题已不能仅从身体健康考虑,必须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的角度来重新认识。

幼儿的身体发育迅速,却又十分稚嫩,尤其是神经系统发育不健全。过多的外界刺激会造成各种兴奋灶相互影响,相互抑制,出现兴奋灶的弱化。进食中,教师为了让幼儿吃饱吃好,并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往往不厌其烦地提醒幼儿:“别说话,好好吃”、“快点吃”、“不要把饭粒撒在桌上”、“保持桌面的干净”、“注意细嚼慢咽”等等。原本愉快的进食顿时严肃起来。幼儿必须运用较低的记忆能力记住相当数量的规矩,时刻提醒自己注意按要求吃饭,这势必造成兴奋灶的抑制与弱化,注意力分散,消化腺分泌减少,食欲下降。另外,从生理解剖特点来看,神经系统调节反应的区域与消化腺的区域都在下丘脑中位,凡能影响高级神经活动兴奋与抑制的一切因素都能影响食欲,其中情绪起了重要作用。当人的情绪低落时,消化腺受到抑制,就没有食欲。教师对吃得慢的幼儿的催促(事实上,就餐一开始教师就不断地对所有孩子催促),以及对规则不时地提醒,使幼儿的神经处于紧张状态,影响了食欲,甚至会引起幼儿情绪上的反感、恐惧、紧张,造成食欲不振、厌食、畏食。

对比一下,美国幼儿园孩子们的用食环境十分宽松,幼儿可以自己选择座位,坐在一起边吃边聊,孩子们很愿意告诉大家他吃的是什么,也很喜欢讨论饭桌之外的话题,如《忍者神龟》或是同爸爸妈妈上哪儿玩了,等等。老师也同小朋友坐在一起边聊边吃,只是在幼儿有困难时给予帮助,如将大块的三明治或奶酷切小,剥水果皮等,颇有成年人工作午餐的气氛。孩子们吃饭十分愉快,吃不完的孩子也不会受到催促。而在中国老师们忙个不停,为每个孩子盛饭菜,并注意随时提醒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说话。然而让幼儿专心吃饭还是让老师大为伤神。在观察中,仍有些幼儿不吃饭或是吃了半天了也没有吃几口。有些保育员为了让幼儿把饭菜都吃完,就给幼儿塞饭,往往没等幼儿咽下便一口接一口地喂,幼儿的嘴鼓鼓的,嚼也嚼不动,有的甚至出现呕吐现象。是美国的饭菜香吗?中国幼儿园食堂的精美饭食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幼儿食物十分简单。宽松的进食环境使美国幼儿吃得更愉快。然而这又与我国传统和幼儿园中的“吃饭说话易呛食,不利于专心吃饭”的告诫大相径庭。中国幼儿的咽食能力、呼吸能力比美国幼儿差吗?在观察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有老师的督促,幼儿之间仍进行着悄悄话,“吃完了,我去看《小蝌蚪找妈妈》。”“那我跟你一起去看好吗?”发生呛食的幼儿很少。在家庭中幼儿也不免与父母在饭桌上谈话。种种迹象表明幼儿说话与吃饭不专心呛食没有密切的关联。而幼儿在吃饭不许说话的要求下引起的对吃饭活动的反感、厌食、畏食、食欲不振却值得我们关注。

处于此年龄阶段的儿童语言发展十分迅速,有说话的兴趣,在相互交流中体会着说话的乐趣,充满好奇心,对周围环境总有摸一摸、动一动、说一说的欲望;神经系统具有兴奋大于抑制的特点,幼儿不能十分安静地坐着吃饭。长期以来,对此项纪律的维护给幼儿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幼儿的行为出现明显的双重性,即在教师管理下能较好地要求去做,如碰巧其他老师同该老师说话,幼儿往往有说不完的话,表现出异常兴奋。如果老师不在或是管理松懈时,他们还常伴有攻击性或发泄行为的产生。进食中,幼儿紧紧地并排坐着,在老师的监督下,幼儿之间的“小摩擦”仅仅表现为瞪一眼或是不理睬,如果老师有所松懈,特别是忙着给一些幼儿喂饭时,孩子们就便有机可乘,大声说笑、指责、踢闹,有些大孩子则凭借力量“强占”更大的桌面或欺负小孩子。

其次,不利于幼儿同伴交际能力的提高。在幼儿园生活的8个小时中,由教师控制的时间占去了绝大部分,幼儿很少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在共同进餐活动中,小朋友们被要求“自己管好自己,自己吃好自己的饭”,幼儿之间极少能够交流,其中“听话”、守本分的幼儿常常能得到老师的表扬,成为全班幼儿学习的榜样。这不仅强化了“乖”孩子的行为,而且使其他幼儿为了取悦老师纷纷模仿:不说话加快吃饭的速度,自我封闭式的进食环境,使幼儿特别是缺少伙伴的幼儿,再次失去了形成良好同伴关系的机会。

再次,易造成教育者于被教育者的对立,不利于融洽的师生关系的形成。幼儿从出生第一天,就开始了发展主体、完善主体的进程。4至6岁是幼儿自我意识形成的关键期,幼儿有十分强烈的主体意识,有了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想说话,想用语言来表达意愿是其重要的表现。教师屡次强令禁止“快吃,还聊哪?”、“你吃不完了?”,给幼儿心理造成相当大的精神负担,产生厌恶甚至逆反心理,并在其他活动中发泄出来,幼儿变得不愿意接受教师的意见或是公然违抗。作为被影响者的幼儿,其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必有意无意地影响教师的行为,影响教师对幼儿的期望、评价态度和处理方式等。长此以往,最终影响教育的整体效果。

最后,易使幼儿情绪低落,消极被动,处处依赖成人,缺乏活动的兴趣,思维求同性高,有从众心理倾向。幼儿园中老师对幼儿保护有加,生怕幼儿受到伤害。如吃鱼,教师要挑鱼刺;吃饭时,老师要主动添饭加汤;吃得慢的,教师便会亲自喂饭。幼儿无须解决活动中的一切困难,甚至在困难未出现前,教师已将之化解。幼儿之间无须互相学习,交流吃饭的心得。在家里更是如此,家长或许是害怕幼儿吃不来,或是幼儿吃得慢焦躁不安,总之,最后的结果是多数幼儿都是在父母的帮助下吃完饭。幼儿没有自我服务的机会,长此以往,幼儿的主体性受到压抑,处处依赖成人。在严格的膳食制度下,幼儿如同被人操作的木偶,没有了吃饭的兴趣,不能享受到进步的愉快。为了避免惩罚与责备,严格遵守着各式各样的规矩。幼儿被人为地剥夺了展示自己个性的机会,变得胆怯、退缩,缺乏创造性。

幼儿的可塑性很强。从古至今,人们都十分重视从小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这也正是幼教事业如此受到世人重视的根本原因。幼儿园里,都是为了幼儿的健康成长,从小班开始就十分注意幼儿行为习惯的养成,吃饭不说话,保持安静就是其中之一。在进食期间,幼儿只有一件事可做--专心吃饭。而这种习惯是否因此形成?在观察中,我们发现小班的孩子说话不多,而大班的孩子往往在吃饭时悄悄说话。生活中也不例外,尽管许多人受过幼儿教育,但人们往往喜欢在吃饭的时候交谈,甚至一些重要的事往往是在饭桌上决定的。边吃边聊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即使是幼儿园老师在用食时也经常在一块交谈。为什么幼儿就不能说话?观察中我们发现一些幼儿吃饭速度相当快。如某小班最早吃完的与最迟吃完的相差20分钟。教师几乎从一开始用餐就开始催促。教师更多看到的是没吃完的孩子,吃得慢的孩子。吃得快的孩子被允许自由活动,并严格将他们与没吃完的幼儿分开,以免干扰没吃完饭的幼儿吃饭。在观察中我们看到一个孩子坐在另一个没吃完的孩子旁边,老师立刻走过来:“到那边玩去,没看见他在吃饭吗?”随着时间的推移,吃饭速度快的孩子越来越多,而老师关注的孩子越来越集中,在让所有的幼儿都吃完后,教师才开始关注所有的孩子。一些幼儿为了能够自由活动或是免受教师最后的“关照”,狼吞虎咽。这就造成了两种后果。一是使幼儿形成一种观念--吃饭是阻碍活动自由的负担,吃饭是惩罚的工具。有些教师经常说:“你吃不吃,再不吃,就再给你添一碗。”这更使幼儿对此深信不疑。二是吃饭越快越好。有些幼儿在几分钟内便可吃完,所有的幼儿都希望加快自己的吃饭速度。幼儿园所规定的科学用食时间成为最后期限,教师只关注那些吃得慢的,却没有担忧过那些吃饭过快的幼儿是否因速度影响了消化吸收。观察中发现一男孩因吃得过快而发生呕吐现象。此外,人进食后血糖会慢慢升高,当升至一定水平就会刺激大脑,发出饱足感信号,于是人们会停止进食。而快食者进食过快,血糖上升速度相对进食速度滞后,发生饱足感信号较晚。由于进食过快,在停止进食之前,可多食入一些食物,快食的结果是超量进食,有可能引起肥胖。

由此可见,传统教育对“吃饭中说话”的理解是有极大的偏差的。吃饭不说话除了能方便教师,维持幼儿园各项工作按时有序进行以外,其他作用较少。尽管它确实可以避免呛食洒汤,但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不容忽视的。人与生俱来有趋利避害的能力,只要需要,本能便可得到发展。而在现实中的过度保护,会让幼儿失去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国外,家长特别重视不替孩子干事,几个月的孩子学习自己吃饭,吃得满脸满身满地,也被视为学习的必经过程而听之任之。一味防范的不当的教育行为、要求、措施,给幼儿身心造成了负面影响,并由此使幼儿形成对吃饭的错误态度。另外,从长期效果看,“吃饭不许说话”也没有得到世人的普遍遵从。人们喜欢在进餐时聊天,芝加哥大学心理学家齐克森·默海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并认为饮食中,人们心情愉快,思维活跃,乐于接纳新想法,富于创造性联想。让幼儿边吃边聊,体验进餐的愉快,不仅有助于增进食欲,也可以为幼儿多方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教师是否因此而对幼儿的吃饭放任不管呢?在进食活动中毫无纪律的约束也是不利的。幼儿园生活是一种群体生活,为保证群体生活有序进行,就必须对不同个体进行约束。

给幼儿创设一个宽松的就餐环境不等于放任自流。维护其他幼儿享受自由的纪律是必要的。让幼儿在吃饭中体验着如何吃(即使是边吃边聊)才不引起呛食洒汤,对幼儿也十分有利。纪律有内部纪律与外部纪律之分。在幼儿园教育中,常常是对外部纪律强调有余,特别是对纪律的权威性强调有余,而对内部纪律重视不足。外部纪律只是一种表面的、暂时的、脆弱的、不可持久发挥作用的。只有被幼儿主动、自觉、自愿接受的纪律,才会在需要纪律时发挥作用。然而,我们也看到幼儿的心理尚不成熟,自律源于外部纪律的内化。整个幼儿阶段,接受成人的意志,服从成人的安排,构成幼儿生活的主要内容。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外部纪律,并将之转化为幼儿的自律,从而帮助幼儿通过自律使自己充分享有个性发展的自由。如果外部纪律不是幼儿身心发展所需要的,就无法内化为幼儿的自律,幼儿的服从只是暂时的,幼儿无法享受到自由,无法发展自己的创造性。

由此,教师必须明白何时何事需要维持纪律。在进食活动中,幼儿喜欢说话,愿意相互交流或是自言自语。只要他的活动没有妨碍其他幼儿吃饭,没有破坏整个进食活动,个体行为就不应当成为纪律问题而受到束缚。观察中也看到有些小孩喜欢干扰别的幼儿吃饭,如拉拉她的小辫子,扯扯别人的衣服,踢人等,这时,教师就需要维持纪律,让幼儿明白,纪律不是用来管儿童的,而是帮助幼儿主动自由活动的。幼儿只有了解纪律的重要性,才能自觉遵守,并逐步学会自控。幼儿园中,老师不希望幼儿说话,源于幼儿吃饭不专心,吃得过慢。如果每个幼儿都能在四五十分钟内吃完饭,而且吃得很快乐,并形成类似于工作餐的氛围,相信比硬性“快吃饭,少说话”的纪律对幼儿的发展更有利。

第一,创设宽松的就餐环境,有助于促进食欲。在膳食活动中,幼儿可自由选择座位,选择和自己的好朋友一起共进午餐,教师只在幼儿请求帮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教师多给幼儿一些吃饭时间,不在就餐活动中处理有关纪律的问题,如“快吃”、“保持桌面干净”等。教师与幼儿边吃边聊营造一个温馨的大家庭的氛围。幼儿园是家庭与社会连接的纽带,与家庭不能截然不同。让幼儿保持一个轻松愉快的就餐心情,可以促进消化腺的分泌,增进食欲。同时体验集体生活的快乐,有利于幼儿积极适应社会。观察中,曾看到一个孩子生病吃不下饭,在就餐时间内独自看书,主班老师怎么劝也不吃,而配班老师走过去,轻轻地安慰他,劝了几回,让他坐在桌边,自己拿了小椅子同他坐在一起,陪着他说话,半个小时过后,幼儿把饭吃完,高高兴兴地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去了。不应强迫幼儿进食,不用严格的纪律约束,而是通过情绪状态的调整,促进幼儿食欲。

第二,可以为幼儿创造一个自我服务的机会。在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的今天,很多幼儿乃至青少年被过度地保护起来,被关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幼儿园教师工作十分辛劳,要到食堂取饭菜,整理桌子,给幼儿分饭分菜,时刻关注幼儿吃了多少,是否需要添加,给吃得慢的或吃饭能力差的孩子喂饭,吃完饭后还要收拾干净,组织幼儿睡觉,结果是幼儿无须自我服务。实际上幼儿在3岁左右便开始寻求全面的独立的摆脱成人的监护。他们愿意自己做好自己的事,常听见孩子说:“我自己来”,幼儿有自我服务的欲望。让幼儿在成人的帮助下学习如何进餐,如收放餐具,自取食物,互相鼓励不浪费粮食,不挑食等。要使幼儿养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好,不依赖成人的好习惯。教师往往重视“保”,给幼儿无微不至的照顾,忽视了“育”--教育幼儿独立、自信。过多的保护剥夺了幼儿积极主动探索的权利,导致了幼儿在自主感的发展上的失败。

第三,为幼儿创造一个与同伴融洽交往、师幼积极互动的场所。使幼儿在语言能力、知识经验、人际交往等方面有所发展。民主宽松、开放的教养方式中,幼儿自由选择伙伴,畅所欲言,不时地同老师交流自己的想法,有利于形成融洽的班级气氛。这可以使幼儿多方面受益。

首先表现为幼儿语言能力的提高,创设良好的语言发展环境。4~6岁是幼儿语言发展特别快的阶段,他们的说话乐趣决不亚于呀呀学语的婴儿。语言产生于人们交流的需要。幼儿通过应用新词、新句式,聊天、辩论、置疑等对听说能力的提高十分有利。

其次,有助于扩展幼儿的知识经验。讨论、聊天是开发幼儿智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交谈,认识饭菜的名称、味道、颜色,了解吃饭的礼节。有些话题虽然也与吃饭无关,如有的小朋友告诉自己的伙伴前天爸爸带他到游乐园玩了,那里有好多好玩的东西,但是孩子们依然听得很仔细。幼儿中蕴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在愉快的交流中,幼儿不知不觉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经验。

再次,宽松愉快的就餐活动还有助于培养幼儿的人际交往能力。现代社会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得人与人的交往机会减少了。虽然人们可以很轻易地了解世界上每时每刻发生的事情,而匆忙的生活,高层建筑、单元房使人们更多地封闭起来。幼儿大部分时间呆在家中。幼儿园成为幼儿相互交流的最重要途径。但是,老师却控制住了大部分时间,幼儿自由交往的机会很少。研究发现,我国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差,能主动与人交往,敢在老师面前发表意见的仅占50%。在与幼儿园老师交谈中,教师也谈及近年来班里情绪过激,不懂得与人交往的幼儿有所增加。

如果能让幼儿在就餐中聊聊天,将有助于幼儿弥补此方面的不足。孩子喜欢孩子,幼儿有相同的思维方式,能够相互理解与沟通。小伙伴对孩子而言如同空气和水,在自由开放的时空中,幼儿可以逐步学会与人交往的技能技巧。这种技巧是在与成人交往中学不到的。撒娇、霸道在这里不受欢迎,幼儿必须习惯于使自己适应他人和环境的需要。教师是幼儿的大朋友,在积极的师往中可以引导幼儿建立起平等融洽的同伴关系及师幼关系。

最后,通过幼儿间及师幼间的交流,教师可以加深对幼儿认知水平、交往的技能、语言水平、思维方式等的了解。还可以了解当前幼儿的兴趣、特点和需要,这对于改进及进一步开展教学十分有利。幼儿的学习渗透于幼儿的一日生活之中,在交谈中,教师可以把握教育的契机,不失时机地促进幼儿在各方面的提高。

由此可见,创设一个宽松的就餐环境,多给一些就餐时间,鼓励师幼共同进餐,边吃边聊,是一种本质上不同于当前幼儿园普遍实行的“过多强调纪律”的就餐活动,而这种不同源于不同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给幼儿自由说话的权利体现了对幼儿的尊重。幼儿身心虽然尚处于稚嫩状态,但具有发展潜能。他们有自己的兴趣、愿望和需求,有独立的人格,成人必须尊重儿童,将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来对待。教师允许并积极鼓励幼儿提出合理的愿望和要求,主动参与自由自主的活动,从而促进幼儿主体性的发展。对幼儿说话自由的限制强调了成人权威的不可违抗性,在教育上表现为无视幼儿的特点、需要,以传递固有知识技能,维护既有规则为主,无视幼儿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这无疑是对幼儿信任感、认可感、自尊感的剥夺,更多地助长幼儿的自卑、怯懦、退缩的体验,扼杀了幼儿主动性、创造性,造成幼儿缺乏学习和适应生活的主动性能力。给幼儿自由说话的权利,体现了教育的开放性。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必须做的是帮助儿童学会学习、学会生活。教育不应限于对幼儿提供成型的观念、知识技能,更应该为幼儿提供一个充满探索的机会,富于个性化的环境,引导幼儿根据自身特点去思考、尝试、发现、创造,让幼儿挖掘自身潜力,获得不断学习和积极适应社会生活的态度和能力,从而为一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幼儿的进食活动反映出人们长期以来对幼儿教育中的“保育”和“纪律”的认识,值得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继续探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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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曹能秀《蒙台梭利关于自由和纪律关系的论述及其启示》《幼儿教育》1999年第2期

14.唐继宏徐月芽《帮助幼儿建立自我纪律和自我控制》《学前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15.冯晓霞《面向可持续发展--幼儿教育的新课题》《学前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

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339.3+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1-0001-04

【关键词】 生长和发育;健康状况;儿童;农村人口

留守儿童问题并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独有问题,而是具有一定时空变迁的共性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2006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估计,我国农民工子女已经达到4 300万,其中2 300万是留守儿童[1]。全国妇联2008年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的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接近5 800万,这一数字仍在逐渐增加。儿童留守这一改变人类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教养方式,势必引起儿童发育和健康的损害。然而,对留守儿童的发育和健康研究,困惑颇多,需要拓展视野,跨学科、多水平开展研究。

1 研究困惑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一是指因父母出国工作或求学而留在国内的儿童;二是指因父母外出打工而滞留在农村的儿童。2000年后,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文献逐年增多[2]。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者都在围绕留守儿童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成果颇多,然而在研究对象界定、研究设计的规范性和研究的价值取向等方面仍需进行深入的探讨。

1.1 留守儿童的定义不一致 留守儿童的实质是一定时期的亲子分离,即至少是亲代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一定时期的亲子分离现象,这种亲子分离现象又同人口迁移紧密相关。从历史眼光来看,符合这种定义的留守儿童现象,在中国的人口迁移历史上早已存在。

目前,界定留守儿童的分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父母外出类型。父母外出是留守儿童概念构成的核心部分。在已有研究中,不同学者对父母外出这一特征的要求仍然存在分歧,即按一方在外务工[3-4],还是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5-6]界定为留守儿童还没有统一。(2)判别留守儿童时间标准。从既有的研究来看,有部分学者提出过3个月、4个月或0.5 a的时间作为留守儿童界定要求之一[7],还有的学者则提出了“0.5 a以上”的标准[8]。不过,多数学者并不以留守时间长短作为判别留守儿童的指标。还有一些学者为了利用人口统计学数据确定或推算留守儿童的数量,采用“0.5 a”作为界定留守儿童的时间标准;一些定量研究则会依父母外出打工时间长短(如0.5 a以下、0.5~1 a、1~2 a、2 a以上等)划分留守儿童的类型。除上述时间长短的问题以外,人们还面临着其他2个与时间有关的难题,即一次连续的“留守”其时间没有达到规定的长度[9],但连续几次“留守”的时间超过规定长度的是否算作“留守”?过去有过较长时期的“留守”,但到调查时点已经结束了“留守”状态的算不算“留守”?(3)留守儿童年龄范围。已有研究中关于留守儿童年龄的使用差别较大,在年龄上限限定中,有定义为14岁以下[10]、16岁以下[11]或18岁以下[12],也有笼统地指“就读于小学与初中的儿童少年”[5]、“尚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孩子”[13]或“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等[14]。

基于对以上争议的思考,笔者建议“农村留守儿童”标准界定如下:农村留守儿童是指不能随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生活,而留在家乡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实际应用时,留守时间应连续6个月以上。“既往留守儿童”可界定为在过去某一时期,连续留守6个月以上的儿童。

1.2 研究范围和研究设计的局限性

1.2.1 研究力量分散 研究力量分散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能形成优势和合力,极大地削弱了研究的成效。无论儿童少年卫生学专业工作者,还是儿童心理学专业工作者,乃至社会工作者,调查的留守儿童、家长、教师计有数万人之多,规模十分可观。但各个调查自行其是, 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整体;同时交流甚少,信息不能充分利用的现象仍然存在[15]。

1.2.2 研究范围有诸多缺失 从研究对象所在地域考察,现有研究较好地覆盖了湖北、江西、福建、四川、安徽等省份,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同样突出的重庆、贵州、云南、宁夏、内蒙等地的调研并不多见,因此,研究结果有可能还未充分反映全国的情况。

从研究对象的年龄和身份考察,目前绝大多数研究只关注了正在经历留守生活的小学与初中儿童。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对儿童的界定是不满18岁的人,因此对高中和学前留守儿童的忽视是一种缺失。不过,更为明显的缺失是,那些曾经长期经历留守生活,而目前已经失去“留守”身份,或“学生”身份,或“儿童”身份的人,几乎还未进入研究人员的视野。

研究范围多局限在道德品质[16]、心理卫生问题和伤害[17]、行为及交往问题[18]、教育问题[19]、权益保障问题和社会支持系统等[20],对留守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其他方面关注较少。

1.2.3 研究设计不能回答因果关系 从设计上看,多数是描述性研究,偶见质性研究报告(qualitative study),队列研究和干预研究基本没有。而在描述性研究中,又集中了横断面研究和个案分析,这些研究设计不能回答留守与儿童心理行为等问题的因果联系。在目前数量有限的质性研究报告中, 大多研究者对调查的内容、提问的方式和实施研究的具体步骤缺乏明确介绍, 致使质性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大打折扣。

迄今,对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结构、分布、生活状况、学习情况、心理特征等还没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这一问题的把握目前还只是处于个案的现象描述阶段,而对留守儿童的卫生保健需求、营养状况、心理行为问题的性别差异、青春发动时相的改变等则一无所知。

1.3 研究结论的不一致性 研究方法比较随意的现象严重制约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由于抽样方法不同、研究对象的界定不一致、亲子分离的时间、抚养者性质(父母一方、长辈、其他亲属抚养)不同,无法进行研究之间结论的比较和外推。

已经形成的与留守儿童有关的一些基本结论还相互矛盾。如留守现象对儿童的学习成绩是否存在影响, 影响的程度如何,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相当多的学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有较大影响。但也有学者认为,整体上“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学业行为上没有显著差异[21]。

部分研究明显地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在研究方案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各个阶段,更关注与留守儿童有关的“负面”问题,研究的客观性、中立性不够。

2 从生态学看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

美国心理学家Urie Bronfenbrenner提出的儿童发展生态理论模型(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22],从生态学的研究视角获得了儿童社会性发展方面的新认识,是近年来最有影响力的发展理论流派。Bronfenbrenner特别强调“生态”对发展的重要意义。所谓“生态”指的是有机体或者个人正在经历着的,或者与个体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环境。他认为,儿童发展的生态环境是由若干相互镶嵌的系统组成。儿童生态环境的第1水平是微观系统(microsystem),包括家庭和学校。儿童生态环境的第2水平是中间系统(mesosystem),指儿童直接参与的微观系统之间的联系与相互影响。例如,家庭环境的质量就有可能影响到儿童在学校中的自信心和同伴关系。儿童生态环境的第3个水平是外层系统(exosystem),指儿童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对个人有着影响的环境。如儿童父母的工作环境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在家庭中的行为,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质量。儿童生态环境的第4个水平是宏观系统(macrosystem),指儿童所处的社会或亚文化中的社会结构的组织或意识形态。Bronfenbrenner的生态学模型表明,宏观系统的变化(如职业状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外层系统(如父母的工作经历),进而会影响到儿童的微观系统和中间系统,因此对儿童发展的分析就不能仅局限于儿童直接接触的微观系统,而应全面考察各层系统及其相互联系。Bronfenbrenner认为,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在日益复杂的水平上连续不断地认识和建构生态环境的过程。儿童首先认识的是父母,然后是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幼儿园或学校环境,最后是更为广阔的社会。儿童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即“生态过渡”,在儿童发展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儿童面临生态过渡的挑战,必须学会适应,在适应中获得发展。因此,Bronfenbrenner认为,观察儿童如何应对生态过渡是理解其发展的最好基础。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家庭中父母的缺位首先就是其“社会环境”中最重要条件的缺失。家庭就如一个系统,亲子次系统在留守儿童的家庭中基本处于真空的状态,所谓的“隔代抚养”、“同代抚养”都无法弥补家庭结构的这一缺憾,从而导致家庭中出现情感饥渴、权力混乱、规范缺失的现象,他们都是导致留守儿童性格和行为偏差的直接原因。

此外,学校教育没有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的关注,从而导致留守儿童无法在学校、同学这些重要的“社会环境”组成要素中得到正面的支持,反而遭受了“受排斥和欺负”这样的负面影响[23]。而社会制度、政策的不合理造成的城乡有别对留守儿童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首先它是造成留守儿童留守农村的根本原因;其次,这种制度带来的差异也直接导致了留守儿童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转变与偏移。

生态学模式认为,个人、家庭和小群体在由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转变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过渡时期的问题和需要。人的成长过程会经历许多这样的转变,例如上学、青春期发育、工作、结婚等。对于农民工家庭来说,农民工自身、子女、亲人以及整个家庭都会因为外出务工这一转变而产生许多问题。特别是留守儿童本身面对成长发育就会有许多需要,而在这个原本充满许多困惑和动荡不安的年龄,他们最基本的源于父母的情感需求却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此外,在城市与乡村的矛盾与融合之中传承的代际经验也对他们的价值观、情感等产生了重要影响。

“适应”在生态学的观点中是指根据环境的条件调整自己,以便继续有效地发挥功能,这其实意味着一种变化。“应对”是适应的一种形式。“适应”强调对新环境的肯定或否定的反应,“应对”强调努力克服困难、处理问题。留守儿童要适应父母离家的变化,要适应与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现实,甚至要适应自己独自承担家庭重担的困境,总之,对于成长中的他们来说要面对太多比其他同龄人更复杂的适应。适应是需要付出努力的,除了留守儿童自身的努力之外,社会环境改变来适应留守儿童也是同样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但是,就目前来看,社会环境在“父母”这一条件无法满足的前提下并没有做出积极的改变,而是更多地强调留守儿童自身的“应对”,这从儿童心理发展的角度来说也是极其不合理的。当留守儿童无法适应当前的改变时,取而代之的便是对社会、对家庭、对父母的怨恨,逆反心理就是一种否定的“适应”方式。

3 从进化心理学看留守儿童的抚养

生活史理论(life history theory)源于进化心理学(evolution psychology)或社会生物学,主要用来探讨人类(或动物)心身发展过程中某些特质的时间表(timing)问题。如性成熟的年龄(初潮的年龄、首次与初次生育的时间)、断奶的年龄、出生间隔、幼儿死亡率、后代身材大小、后代数量(包括每胎数量)与质量、围绝经期与闭经等,这些心身问题都是与心理行为进化发展相联系的现象。目前心理学对人类生活史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青少年性成熟的原因及其发展结局。Ellis从生活史理论探讨了女孩青春期发展的时间表问题,并对解释加速或减缓青春期发育的各种理论进行了比较与评价。Ellis认为,儿童发育的时间表作为一种整合的发展策略条件性地改变了儿童期的长度,这反应了家庭环境的性质与构成,高质量的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儿童期的延长(延迟青春期),而不利的社会发展环境可能缩短儿童期,加速性成熟[24]。根据以上理论似乎可以形成这一假说,即童年期甚至婴幼儿期的亲子分离可能造成留守儿童青少年的生殖策略改变,使留守儿童青春发动时相提前。

根据Trivers(1972)的父亲投资理论(paternal investment theory)[25],环境不利会改变个体的生殖策略。进化心理学认为,个体的生存与生育就是依据进化策略动态分配资源给成长(growth)、稳定(maintenance)与生育(reproduction),有限资源的分配具有排他性,如用于生长发育的资源不可能运用于稳定与生育[26],个体如果把有限的资源优先用于生育而不是成长,个体的生育时间表可能就会提前,性成熟时间提前,生育策略主要关注后代的数量并且可能使后代的性别主要集中于女性,以获得较大的后代生殖机会,可以通过有限的资源使人类的基因复制达到最大化。

父亲(父爱)缺失(father absence)指由于分居、离婚、死亡等原因而导致的儿童缺少父亲的关怀,缺少父爱的现象。在我国,外出务工是最常见的父爱缺失的原因。父亲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正日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西方学者对父亲缺失的很多研究成果值得借鉴,但大部分集中在父亲缺失对儿童的性别角色认同、学业成绩、认知、生理发育、外部行为问题的影响上,关于父亲缺失对儿童深层心理的影响探讨得并不多。而且西方学者所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父母离婚、父亲离家出走、死亡等方面,对另外一种父亲缺失状态,即父亲长期由于工作需要外出导致的父亲缺失,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的研究还很少。关于父亲缺失对儿童所产生影响的实证研究在国内尚处起步阶段,而在留守儿童中的研究尚未开展;且大部分集中于理论性质的探讨以及介绍国外的研究成果。由于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西方学者的结论是否适合我国的文化背景仍是尚待检验的问题。另外,父亲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与特定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体系中,父亲的作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该提倡在中国文化背景下,通过借鉴西方学者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考虑中国父亲缺失的特定背景与西方国家的差异,针对中国父亲缺失在留守儿童发展上的独特作用进行相应的研究,以促进留守儿童更优发展,这也应成为当前留守儿童发展生态化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墨西哥一项前瞻性随访研究发现,在贫穷的农村地区移民所致的父亲缺失与儿童疾病发生率上升相关。该地区父亲缺失儿童总体疾病、腹泻发生的概率分别高于没有父亲缺失儿童的39%和51%[27]。

早在1965年,Whiting发现婴儿期与亲生母亲(biological mother)的分离与女性月经初潮提前有关。Joner(1972)研究报告,父亲缺失的女童月经初潮年龄早于无父亲缺失的同伴。随后有关家庭环境与青春期发育、性成熟等研究逐渐增多。Draper和Harpending(1982)提出假设,父亲缺失会导致女性更早表达性兴趣及发生。Belsky认为,早期应激性抚育环境(early stressful rearing environment)是改变儿童青少年繁衍策略(reproductive strategy)的重要因素[28]。这些应激性抚育环境包括父母离婚、家庭冲突、父亲缺失、不信任的配偶关系以及不安全型依恋等,可能通过增加儿童青少年内化发生的风险、改变体内脂肪代谢等途径,导致青春发动时相提前。个体对童年期(甚至更早至婴幼儿期)的早期经历中某些特质尤为敏感,成长于支持性、稳定的家庭环境中的儿童,青春期发育速度较慢,生殖启动时间相对推迟,而且成年后配偶关系更稳定。在此基础上,Ellis[29]又对该理论进行了拓展,认为父亲在女儿性发育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独特的调节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了儿童成长环境中的社会心理应激因素和其他支持性因素。

父母忽视(parental neglect)与同伴压力也具有类似于父母缺失的效应。实际上青春期生活史主要探讨上一代对下一代的生存与生殖的影响问题。这些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控制家庭与社会生态背景中某些变量来改变、推迟青春期,提高女性青少年的生育潜能,以获得较好的发展结果,如父母关系融洽与增加父女相处时间等都可能会导致后代形成指向未来的生育策略,获得较好发展结果。父亲缺失或家庭压力是否也会对留守儿童青少年的生殖策略产生影响,现有研究资料尚不能回答这些问题。

4 创新留守儿童发育与健康的研究思路

4.1 创新研究模型 儿童的成长环境与发育模式及终身健康密切相关,包括早期营养和情感环境不良的编程作用(programming)、脂肪重集聚时间提前与青春发动时相提前及肥胖的关系、缺失的父爱和/或母爱对未来家庭的长期影响。

将生态学理论引入留守儿童的研究,可以从宏观上理解家庭、社区、学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风气、法律制度等对留守儿童的发育和健康影响,评价环境对儿童发育结局的累积效应和时间动态效应等;也可以将环境与儿童的遗传易损性结合,更深入探讨环境与遗传的交互作用对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的影响作用。

将进化心理学理论引入留守儿童的发育与健康研究,探讨童年忽视、父爱(母爱)缺失等生活经历与留守儿童青春发动时相提前及其内化问题、外化问题增加的关系。

将人类疾病与健康问题的发育起源理论(developmental origin of health and disease, DOHaD理论)引入留守儿童研究[30],阐明留守儿童早期营养及其教养环境对终身健康的影响。

4.2 多学科联合,力求在研究内容方面有所突破 留守儿童研究是一个跨学科、跨专业的领域,需要多学科的充分参与。然而,一些研究专注于本学科领域而忽视了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使留守儿童研究缺乏整体性和深入性。

以往的研究多是对留守儿童认知、道德、性格及学业成就及身心健康状况的研究,而对留守儿童个性与社会性发展的研究和实际干预性的研究较少;对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研究较多,对形成心理行为问题的中介因素研究明显不足;对留守儿童的伤害问题关注较多,对他们的其他健康问题关注较少;对留守儿童的营养不良关注过多,对他们的营养过剩关注不足。

多学科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留守儿童研究百花齐放的局面,以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研究为例,通过标准化的量表和实证统计,分析留守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虽得出了丰富的结果,但由于缺少对留守儿童日常生活和内心感受的体验,孤立的心理测量使研究结论显得生硬而表面化,因此需要对留守儿童生活和内心的真实了解,对不同年龄段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需求深入揭示,方能阐明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特征;另外,还应结合当今的儿童心理发展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如脑与神经认知科学,探究留守儿童焦虑、抑郁等负性情绪产生的认知神经机制。

4.3 扩展多水平设计,开展我国儿童早期抚养模式与发育和健康关系的队列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模式不同于国外的亲属抚养(kinship care)模式[31]。从监护人的角度看,我国留守儿童有单亲抚养,其中母亲抚养多,父亲抚养少;有亲属抚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主,其他亲属抚养少;甚至还有年长儿童带养年幼儿童。从早期抚养阶段看,有断乳后即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又有在不同年龄留守的儿童;从时间上看,有短期和长期留守者。这些特征决定了早期抚养模式多样性,对儿童发育和健康影响性质和程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例如,父爱缺失对儿童发育影响可能存在性别差异;婴幼儿时期分离,亲子依恋难以建立;祖父(外祖父)辈抚养给儿童提供的约束环境不足[32];教养方式不同与膳食营养不均衡的作用等。

回答上述问题,需要从生态系统水平、人群健康水平、个体水平和分子水平上开展留守与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影响研究。最佳的科研设计应是建立不同抚养模式人群队列,细致评价留守儿童生存、教养环境,测量不同年龄阶段留守儿童的发育、行为、健康指标,分析时注重控制混杂因素,做出留守儿童早期抚养模式与发育及健康状况因果关系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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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范文第4篇

夏季的皮肤问题会带来烦恼和痛苦。但医生特别告诫:很多夏季皮肤问题,根源并不一定就在夏天。不要以为夏季一过,所有夏季皮肤问题都与自己无关。那样只能导致来年不得不重新面对同样、甚至更严重的问题、疾病。

如何正确处理好夏季出现的各种皮肤健康问题呢?本刊根据对皮肤科医生的调查,评出夏季皮肤健康6大“热词”。并特别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围绕这些“热词”讲述他们的见解、看法,提出行之有效的维护皮肤健康的忠告,以便大家一年四季都能维护好皮肤健康――

关于皮肤的数字

皮肤是人体重量最大的器官,约占人体重量的16%。它保护着内脏器官,保护机体免受外界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损害。

皮肤贮藏着占体重12%的水分,占体重3%~6%的脂肪,容纳人体8.5%的血液。

皮肤含有约200万~500万个小汗腺,通过汗管到达皮肤表面,不断蒸发汗液。

皮肤自身恒温在28℃左右。皮肤出汗,是为了保持体内器官正常运转的恒温(37℃左右)。

专家简介

郑捷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附属瑞金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侯任主任委员,上海市医学会风湿病专业委员会顾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皮肤病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擅长以“个体化原则”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天疱疮,以非化疗方法治疗皮肤T细胞淋巴瘤,制定白塞病和口腔溃疡治疗新方案,采用联合治疗方法治疗结节性痒疹,银屑病“针对皮肤的治疗”等等。

王学民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皮肤与化妆品研究室学科带头人。卫生部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技术负责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上海市化妆品监测中心负责人。擅长变态反应与环境性皮肤病、化妆品皮肤病、毛发病、碍容性皮肤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皮肤、毛发保健与美容等。

汤依晨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皮肤外科主任,主任医师。上海市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专业委员会、皮肤外科学组组长。擅长各类皮肤外科常见及疑难病例的手术治疗。对皮肤良恶性肿瘤,如黑素瘤、鳞癌、基底细胞上皮瘤、角化棘皮瘤、日光性角化、脂溢性角化病、扁平疣、汗管瘤、皮脂腺囊肿、脂肪瘤等疾患的治疗具有丰富经验;拥有皮肤美容外科(白癜风表皮移植、重睑术、隆鼻)的治疗经验。

骆丹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政府重点学科皮肤性病学学科带头人。任中华皮肤科分会实验学组副组长;中华医学美学分会皮肤美容技术学组副组长。对光医学、皮肤光损伤及光老化防治以及性传播疾病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擅长多种皮肤病疑难杂症诊治,包括多种因素所导致的皮炎湿疹、痤疮、白癜风、银屑病、过敏性皮肤病、自身免疫性皮肤病以及性传播疾病等。

车雅敏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皮肤性病科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性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性科学协会会长、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委员、天津市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女医师协会皮肤病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事皮肤性病学的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2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皮肤病诊疗经验。

1.热词:出油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皮肤性病科 车雅敏

典型问题:化妆品能否改善肤质

我的皮肤属于油性,这给我生活带来很多麻烦。比如,周围朋友经常说我的衣领是脏的,可我每天都洗衣服的。现在到了夏天,感觉问题更严重。身上经常感觉黏乎乎,很不舒服。为此,我一年四季几乎天天都洗澡,那样感觉会好些。但是,洗澡时都要用到洗发露和沐浴露,最近微信朋友圈里发消息,洗发露和沐浴露含有防腐剂等物质,经常用对皮肤和身体健康不好。请问专家:像我这种肤质的人夏天应该怎么办? 有没有好的化妆品能改善肤质?

油性皮肤多见于青年人

人体皮肤根据皮脂腺分泌状况、含水量、酸碱度(pH值),分为中性皮肤、油性皮肤、干性皮肤、混合性皮肤等。但是,这种人为分类不是绝对的,更不是疾病分类,也不是终身不变的。 “油性皮肤”一般多见于青年人。他们皮脂腺分泌旺盛、皮脂量多,皮肤表面(尤其是面部),总像“涂了一层油”一样。医学检查发现此类“油性皮肤”角质层含水量低于20%,皮肤表面pH值

皮肤“自制化妆品”最护肤

很多人都渴望通过高级化妆品来美化皮肤、改善肤质,让皮肤更健康。不过,在皮肤科医生看来,皮肤自己生产的“护肤品”远比市场上高价买来的化妆品好得多。

皮肤昼夜在工作着,皮肤中的皮脂腺不间断地向外分泌皮脂,这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出油”。皮肤温度每上升1℃,皮脂分泌增加10%。另外,为了调节体温,汗腺也不断向皮肤表面排汗,这就是“天气越热,出汗越多”的原因。这些“油”和“汗”在皮肤表面混合,其中的成分很复杂,包括甘油三酯、单酸甘油酯、二酸甘油酯、脂肪酸、蜡酯、鱼鲨烯、胆固醇、氨基酸、尿素、乳酸等。其中乳酸、胆固醇都是乳化剂,“油”和“水”经过乳化形成一层薄膜,医学上把这层膜称作皮脂膜。

皮脂膜无声无息地均匀涂在每个人皮肤表面,保护着皮肤健康,其作用比市场上买的任何“高级化妆品”都好很多。皮脂膜中含有脂肪酸、乳酸、氨基酸等酸性成分,可抑制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长,是既没有致敏性也没有抗药性的“天然抗生素”,正好防治“疖子”“毛囊炎”等皮肤感染。皮脂膜中还含有少量的十一烯酸,是抑制真菌(棒状杆菌、糠秕孢子菌等)的有效制剂,对预防和治疗“粉刺”有益。皮脂膜中的脂质能防止角质层水分过度蒸发,保持表皮细胞含有10%~20%的水分,并润泽角质层,延缓皮肤老化,防止干裂,是保湿护肤的绝佳“化妆品”。

由此可见,皮肤本身会自制生产皮脂膜这种“高级化妆品”,它能起到保护和滋润皮肤的作用。而且,这种“化妆品”是纯天然的,不会有副作用。因此,医生一般并不建议额外购买化妆品去刻意改善肤质。

避免过度应用洗发露和沐浴露

现实生活中,空气里的尘土、雾霾、杂物,各种细菌、病毒、真菌、螨虫等微生物,工作车间里的粉尘、油污和其他多种污物,以及计算机辐射产生的静电吸附的空气中的粉尘,都会破坏皮脂膜。另外,每天不断地洗手、洗脸、洗澡,更可使这层保护膜受到损伤。因此,油性皮肤的人,即使在夏天,也不要每天反复洗澡。此外,洗澡时宜用温水(35~38℃为宜)。水过热或过冷,都会对皮肤产生不良刺激。

需要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现在很多人洗澡时喜欢用各种洗发露和沐浴露。但从皮肤健康的角度讲,一定要避免过度应用洗发露和沐浴露。这倒不是因为防腐剂的缘故(一些人担心洗发露和沐浴露中含的防腐剂长期用有“毒性”),而是因为这些产品会不同程度地破坏皮脂膜。

TIPS 油性皮肤者护肤建议

关于洗脸 油性皮肤者夏季洗脸、洗澡时宜用温水(35~38℃为宜)。注意清洁毛孔内的尘土或污物,可以适当用些弱碱性的洗面奶和沐浴露,但不宜过多过频。每天清洁的次数一定要根据个人工作和生活环境以及皮肤情况而定(绝不是次数越多越卫生)。由于面部皮肤暴露在外,一般早晚各清洁一次,

关于化妆品 油性皮肤的人,夏季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妆品。如果要用,建议用含水量高的“奶蜜”“乳剂”等剂型,而少用含油量高的霜剂、油剂等。

此外,还要加强身体锻炼,以增强全身体质。因为皮肤的健美与全身的健康密不可分。还要睡好觉,因为睡眠也是皮肤最好的美容剂之一。

2.热词:腋臭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皮肤外科 汤依晨

典型问题:腋臭带来严重心理压力

我是一名腋臭患者,平时虽然比较开朗,但一到夏天,我就感觉自己很不自在。主要是因为有腋臭的问题,味道一到夏天就比较严重,我生怕别人闻到,为此一整天心情压抑,严重影响到了学习。请教专家,腋臭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腋臭:生理问题+心理问题

腋臭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狐臭”,指腋窝部位发出的一种特殊的骚燥臭味。常与之相伴随的是局部多汗,严重者汗液可呈淡黄色。腋臭与一般的汗臭相比,其气味刺鼻浓烈,难以在清洗后彻底去除。往往会给患者心理造成负担,影响其社会交往。每年夏季来临,腋臭患者往往会更加焦虑,担心被周围的人发现自己身上的异味,可严重影响心理健康,造成自卑的心理。

如何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碍呢?首先要科学、客观地从医学角度认识腋臭。从生理上讲,人体内有两种汗腺:大汗腺和小汗腺。前者分布范围较窄,仅分布于腋窝、外耳道和外阴等部位,后者在全身各处(除极少数部位外)均有分布。大汗腺的分泌物中含有大量不饱和脂肪酸,被皮肤表面存在的细菌(表皮葡萄球菌、格兰阴性杆菌等)分解后,即可产生具有异味的小分子有机物;相比之下,小汗腺的分泌物主要为各类盐分及水,并无异味。腋臭气味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体表细菌和大汗腺的分泌物,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腋臭的气味在夏天出汗较多时明显,卫生习惯不佳的人尤其严重。知道腋臭产生的原理,就可以有的放矢地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和治疗措施;客观认识腋臭的问题,就不至于心理负担过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韦敏

延伸阅读

腋臭具有一定遗传性和种族性。研究发现,部分患者有家族史,可能与遗传有关,约80%是父亲或母亲传给子女的,其遗传方式属于显性遗传。

在我国,汉族人群中腋臭发生率为6%,南方人多发,北方人少发;在西方,约占半数以上有腋臭,白人和黑人发病率较高。

腋臭一般在青春发育期后产生,可持续到40~50岁。之后大汗腺一般可以自行萎缩,气味明显减淡。

气候变化、生长发育时激素的分泌失常、疲劳等可以成为腋臭的发作诱因。

在青春发育期前,如果外耳道分泌物油性较重,则腋臭发生概率较大。因为外耳道亦为大汗腺分布区域,所以绝大多数腋臭患者伴有“油耳朵”。

“四字诀”应对轻中度腋臭

临床上,经常会遇到腋臭患者前来咨询。我都会一一和他们沟通。其实,这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腋臭轻重程度,另一个是个人心理承受能力。

腋臭有轻、重度之分。一般认为,轻度的患者,只有自己最亲近的人,如家人和朋友,才能闻及其身上异味;而重度患者,即使穿较厚衣服,周围的人也能很明显闻到异味。有时,有的患者只是觉得腋下时有异味(轻度),就要来做手术。事实上,这类患者并不是腋臭手术治疗的适应对象。一般地说,轻度的患者,可重视日常生活方式,必要时在医生指导下局部用药即可。在夏季,以下几点生活上的调整非常重要。

1.晨起洗澡:夜晚睡觉时,汗液分泌、细菌分解,可造成腋窝局部微环境产生异味。早上起来就洗澡,能改善腋窝微环境,让白天工作生活中少受这一问题干扰。

2.清淡饮食:不恰当的饮食会增强局部大汗腺的分泌,加重腋臭问题。饮食清淡,多食瓜果蔬菜,减少高糖、高脂肪食物摄入,忌食辛辣刺激类食物。

3.衣服透气: 穿衣方面要考虑到散热的效用。宜穿着全棉透气性好的衣物,忌穿让人感到闷热的衣服。

4.动后勤洗:运动以后,往往会出很多汗水,要及时洗澡及换洗衣服。

5.良好睡眠:良好的睡眠能让身体良好运行,疲劳可成为腋臭的发作诱因。

腋臭治疗:两大类方法的比较

从腋臭发病机理看,治疗办法是抑制腋部汗液排泄或防止汗液成分腐败。

非手术治疗:主要包括局部药物(如肉毒素注射)、激光、超声波等治疗手段。目的在于抑制细菌活动,减少不饱和脂肪酸的产生,从而减轻臭味。但是,这些治疗往往达不到根治目的,且长期使用药物,会对腋下皮肤产生刺激,导致局部出现皮肤增厚及色素沉着等表现。

手术治疗:指通过外科手术的手段,彻底去除分布在腋下的大汗腺,从源头上解决汗液分泌过多的问题,从而达到彻底根除腋下异味的目的,适用于中重度腋臭患者。

总结:不管是手术还是非手术的方法,虽都有效,但同时都有一定的有效率、复发率,且有效率或复发率与患者个体差异、医师治疗方案的选择与治疗彻底性有关。总体上讲,同样条件下,非手术治疗复发率高,有效率低,手术治疗效果好,但创伤较大,可留下瘢痕。

腋臭手术20岁后再做

腋臭患者接受手术时的年龄应该大于18岁,最好20岁以上。因为年龄小于18岁者,即使手术切除后,大汗腺还可再生,腋臭就可能复发。20岁以后手术,大汗腺一般不会再生,从而能避免腋臭的复发。

3.热词:痘痘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皮肤科 徐涵 郑捷

典型问题:夏天脸上痘痘发得快

天气越来越热,我脸上的痘痘也开始疯长。我看了网上一些帖子,就找了不少东西往脸上涂抹,好像没什么作用。其实,往年夏天也是如此。我非常困惑,为何夏日一到,皮肤就会状况频发,而且吃啥喝啥都不能压制住痘痘的生长速度?

天热和阳光照射都“致痘”

“痘痘”即青春痘,在医学上也称为“痤疮”,是一种毛囊皮脂腺的慢性炎症性皮肤病。它的发生是有一定原因的,从医学上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因素:①毛囊皮脂腺导管的异常角化;②雄激素与皮脂分泌水平增高;③痤疮丙酸杆菌感染;④皮肤炎症反应。

每当夏季来临,皮脂腺分泌皮脂会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细菌的感染和繁殖,也使得毛囊皮脂腺导管异常角化的概率大大升高,因此容易导致痤疮。另外,夏季因为备考、工作压力等而精神紧张、熬夜,可使体内雄激素分泌水平增高、皮脂腺分泌增多,加重痤疮炎症。夏季强烈的紫外线可以导致皮肤增殖、角化。当毛囊皮脂腺导管角化过度时,皮脂分泌受阻,可引发或加重痤疮。另外,皮脂在经紫外线照射后,还会产生较多游离脂肪酸,易引起皮肤炎症。

TIPS

长痘痘就是因为皮肤过油吗

很多人误为:长痘痘一定是因为皮肤过油,多洗洗脸就行。其实不然。虽然油性皮肤容易长痘痘,但长痘痘并不都是皮肤过油引起。因为内分泌功能异常,如雄激素或糖皮质激素水平升高时,均易导致痘痘的产生。例如,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的女性可因雄激素水平升高而出现痘痘和脱发。患有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因需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也容易长痘痘。在这些情况下,增加洗脸次数并不能解决痘痘问题。因此,在出现痘痘时,首先应查找发病原因,再给予相应治疗。

4个建议对付痤疮

首先,应该保持皮肤的清洁。夏季温度、湿度高,皮肤出汗出油明显增加,如不注意及时清洁,过多皮脂不仅容易淤积在毛囊口形成粉刺,也容易导致细菌感染,加重炎症。

其次,应选择质地轻薄透气的护肤品或化妆品,避免使用厚重的粉底或油膏类化妆品,以免皮脂分泌受阻,产生痤疮。

再者,应注意防晒,因为过度的紫外线照射同样会引发或加重痤疮。

最后,在生活上还应注意劳逸结合,避免精神紧张、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饮食上,宜口味清淡,限制高糖高脂肪食物的摄入,多吃新鲜蔬果,纠正便秘。

“长痘”切忌自治、乱治

当前市场上治疗痘痘的药物或产品铺天盖地,一些人觉得看病太麻烦,就自己先按产品广告或说明书选几样试疗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治疗痤疮正确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皮损表现、痘痘的数量和严重程度,选用不同的方法。如选药治疗不当,不仅疗效差,而且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如药物接触性皮炎,激素依赖性皮炎等,不仅使治疗更为棘手,也加重了患者经济、精神上的负担。所以一旦患病,应及时就医,根据不同的病情准确用药。

4.热词:癣病

江苏省人民医院皮肤科 骆丹 许阳

典型问题:为何冬天自愈,夏天又复发

我若干年前不知什么原因染上了股癣、脚癣。当时在药店买点药膏涂上,感觉是缓解了。但时不时还会感到局部痒,脚趾间有破皮。症状春夏季严重些,冬季就自然痊愈了。正因为只是有时发作,所以一直没好好治。前两月天气开始变热,脚部时有痒感,我终于下决心要彻底治好脚癣。在社区医院,我配了药膏和药粉(达克宁),并且按医生嘱咐一直涂。用了两个月药,有时仍然会感觉脚趾间发痒。我很纳闷, 这是怎么回事呢?脚癣难道不能彻底治好吗?最近,根据网上病友介绍,我还尝试使用了药粉泡脚,但掉皮很厉害,不知道这种泡脚的药到底是否有效……

冬季治愈其实是假象

足癣、股癣都是比较常见的皮肤真菌病,主要由皮肤癣菌感染所致,读者所述的局部痒、有点破皮,这些都是相关的皮肤表现。

股癣好发于腹股沟部位,单侧或双侧发生,亦常发生于臀部。由于患处透气性差、潮湿、易摩擦,常使皮损炎症明显,瘙痒显著。其实股癣和脚癣是一回事,只是根据不同部位命名的,它们都是由皮肤癣菌感染引起,而且通常发生在潮湿温暖的季节。有的患者会感觉到了冬天就“不治自愈”。其实是一种假象,来年入夏后,癣病往往会“死灰复燃”。

患处恢复正常不能立即停药

股癣、足癣的治疗,原则上以外用药为主,如1%克霉唑霜、1%特比萘芬软膏、复方雷琐辛搽剂等。一般症状消失后(通常需2周左右),即使患处皮肤看来已恢复正常,也要继续坚持用药半个月到1个月。事实上,任何对真菌有杀菌、抑菌作用的药物都有效,包括泡脚的药粉。泡脚后脱屑与药物作用有关,且寄生在皮肤角质层里的真菌也随着脱屑被消除。

除了外用药物,也可考虑在医生指导下口服抗真菌药物,如伊曲康唑、特比萘芬、氟康唑等。内服外用双管齐下,起效更快,效果更好,特别是对有些范围大、炎症重的股癣及足癣,或有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结缔组织病等,更有必要性。很多患者害怕口服药物,其实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抗真菌药物是安全、有效的。

治癣用药的2条特别提醒

不能随便买药涂 很多患者夏季癣病发作,就会自行购置皮炎平、肤轻松等药物治疗。其实,这些药物中都含有激素,会导致真菌感染愈来愈重,以致癣病久治不愈。

涂药范围广一些 夏季癣发作,很多患者会主动涂药,但很多人涂法不当。用药过程中,应略扩大涂药面积,一般超出可见皮损范围的2~3厘米,因为皮损边缘的“正常”皮肤可能已经被真菌感染。

阳光晒一晒:防癣要讲细节

无论是股癣还是足癣,夏天都要特别注意局部保持干爽。足癣患者,特别是需要长期站立或行走的人,容易形成温暖潮湿的鞋内环境,有利于真菌生长,所以应尽量穿着轻便透气的鞋子,夏天尤其如此。另外,要勤换内衣,保持内衣干燥清洁,有利于控制股癣。及时清洗内衣鞋袜后,要尽量将其置于阳光下暴晒,这样可有效预防真菌交叉感染。

另外,不宜交叉使用鞋袜。特别是拖鞋,很多家庭喜欢进门脱鞋换拖鞋,但进门换的拖鞋是很多人反复使用,即使主人时而清洗,也起不到多大效果。因此,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的拖鞋或者穿鞋套。

最后,现代人出差或者在外旅游的机会较多。在外住宿时,尽量选择卫生条件较好的酒店,避免使用公用毛巾等物品。如在公共浴室等场合也是如此。此外,不要光脚涉泥涉水,家中养的猫狗等宠物也要做好卫生工作。

5.热词:痱子

江苏省人民医院皮肤科 骆丹

典型问题:痱子粉带来的困惑

夏天到了,孩子身上长了些疹子。我看了些书,觉得是痱子。我打算给他买点痱子粉涂上预防一下。但朋友告诉我,他家孩子因患痱子而用了痱子粉,结果孩子总吃到手上的痱子粉,告诫我多注意一些。请教专家,孩子长的肯定是痱子吧,有没有自我判断的好方法?另外如何防止孩子吃痱子粉呢?

痱子:“捂出来”的问题

夏季来临,常有家长抱着宝宝,头上戴着帽子,身上裹着毯子,里面也穿得严严实实。里三层、外三层一打开,头面部、颈子、腋窝、背部都是密集的红色小丘疹。这就是典型的痱子,是由于环境气温高、湿度大,出汗过多、不易蒸发,致使汗腺导管口闭塞,汗液不能顺利排出、发生潴留,最后因内压增高而发生破裂,外溢的汗液渗入并刺激周围组织发生炎症,于汗孔处出现丘疹、丘疱疹和小水疱。人们常说“痱子”是捂出来的,就是这个道理。

痱子一般多见于儿童(也可发生于成人),出现在颈、胸背、肘窝、N窝等皱襞部位,小孩可发生在头部、前额等多汗部位,特别是像上面那种小婴儿,夏天本来就热,加上宝宝排汗不畅,妈妈又担心其受凉盲目添加衣服,就更容易发生痱子了。

长痱子后莫搔抓

一旦发现宝宝长痱子,妈妈们也不必惊慌,主要是局部治疗。可在医生指导下外用清凉粉剂,如痱子粉外扑,或用清凉止痒洗剂,如1%薄荷炉甘石洗剂、1%薄荷酊;脓痱可外用2%鱼石炉甘石洗剂、黄连扑粉。瘙痒明显时,可在医生指导下口服抗组胺药,脓痱感染时,选用抗生素。需要提醒的是,痱子发生后,避免搔抓,防止继发感染。

夏季“防痱”忠告

保持清凉干爽 首先,要保持室内通风、凉爽,以减少出汗和利于汗液蒸发。衣着宜宽大,便于汗液蒸发。及时更换潮湿衣服,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常用干毛巾擦汗或用温水勤洗澡。出汗多的宝宝,家长可以随身携带汗巾,随时更换、擦拭。

注意消暑 多食用清热解暑、化湿的食品,如西瓜、苦瓜、绿豆汤、金银花露等。

试用玉米淀粉代替痱子粉

痱子粉有助保持局部干爽。但很多家长反映,孩子手上搽了痱子粉后,总是不注意就被舔到了嘴里,妈妈会担心影响孩子健康。一般来说,痱子粉99%以上的成分是滑石粉,温和安全,不具有毒性,所以少量摄入不会有太大影响。家长也可以尽量选择在孩子熟睡的时候轻轻搽一点在手上。另外,还可以在手上局部抹一些玉米淀粉等可以食用的干粉代替痱子粉,既可以保持局部干燥,孩子不小心食入后也不会影响健康。

TIPS

成人和儿童痱子粉不能混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痱子粉有适用成人和适用儿童之分,千万不要将成人用的和儿童用的混淆。因为成人痱子粉中一般含有硼酸,而在小儿痱子粉中是禁放硼酸的。另外,成人痱子粉与小儿痱子粉所含的药物、剂量都不相同。宝宝用的应该是专供儿童使用的痱子粉。

6.热词:光敏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王学民 袁超

典型问题:每年夏天都“光敏”

我是一位体育工作者,平时室外工作时间较长。每年夏天一到,我总会犯愁。倒不是因为天热的原因,而是我感觉自己皮肤总是特别“脆弱”:一到夏天(春天有时也会),面部、耳部、双手背、双前臂等被阳光晒到的部位,会出现红斑,感觉特别瘙痒,有时是刺痛、灼热感。到当地医院诊断,医生说可能是光敏性皮炎,叫我注意防晒。可是一方面我的工作性质要求我在室外工作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我也确实注意防晒了,但效果就是不佳。听说有一种光贴试验,可以治好这种病,但听说会比较麻烦,所以一直没有去做。请教专家,光敏性皮炎怎么才能治好呢?

找出光敏物质

夏天里,由于阳光照射等原因,一些人会患上相关的皮肤病。在医学上,这类皮肤病一般称为光敏性皮肤病(也称光线性皮肤病),是指那些因为光线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病。这类皮肤病具体包括多种,比如日晒伤、多形性日光疹、光敏性皮炎等。

临床上发现,现在人们由于摄入药物、食物或者外用防晒霜、抗炎药物等机会很多,所以患“光敏性皮炎”的人越来越多。光敏性皮炎,就是指日光晒身体暴露部位后导致其发生皮炎,其病因与人体接触光敏性物质密切相关。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防腐剂、杀菌剂、香料、染料、荧光漂白剂、防晒剂和口服药物(氢氯噻嗪类降压药、喹诺酮类抗生素、磺胺、氯丙嗪)以及食物(黄泥螺,紫云英、油菜等某些蔬菜)等。光敏性皮炎在患者停用这些光敏性物质后数日至数月后可好转。所以,患光敏性皮炎之后,找出光敏性物质非常关键。

延伸阅读

门诊中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在春夏季出游后,会因为“晒伤”或皮疹前来就诊。医生检查后,一般诊断为“多形性日光疹”,就是日晒后暴露部位发出成群瘙痒性的皮疹。这类由光照引起的疾病好发于16~40岁的中青年女性,多于日晒后2小时至5天发病,但最常见的为数小时至1天;若不再暴露于日光,则数天内皮疹可渐消退(消退后不留痕迹)。

避免日光强烈照射

众所周知,太阳光包括紫外线、可见光和红外线等。其中紫外线又分为短波紫外线(UVC, 波长180~290纳米)、中波紫外线(UVB,波长290~320纳米)、长波紫外线(UVA, 320~400纳米)(电磁波谱见图)。UVC往往为臭氧所吸收,不能到达地面,而UVB和UVA对人体影响最大,是引起光敏性皮肤病的主要作用光谱。

UVA可穿透表皮而直达真皮浅层,强烈照射后可引起皮肤光老化、增加肿瘤的发生风险;而UVB则主要达到表皮基底层,主要引起红斑反应。另外,紫外线到达皮肤后,使得DNA结构发生变化,还可激活人体的免疫系统,从而引起一系列免疫反应。

夏天到来,紫外线相对秋冬季较强,阳光照射皮肤后,如果患者接触了光敏性物质,就会发生光敏性皮炎。

TIPS

来年春季要“防晒”

夏天气温高,短波紫外线UVB能量增高,UVB穿透能力不如UVA,造成损伤大多限于日晒红斑,而且皮肤在经过春季“锻炼“后,有明显的日晒适应,因此夏季光敏发生率实际上要稍低于春季。春季长波紫外线UVA是冬季10倍多,且春季UVA之能量为四季之首。光敏性皮肤病(如多形性日光疹、慢性光化性皮炎等)在春季有一个相对较高发病率,即便阴天下雨,UVA也可穿过云层来到地球表面。

2种检查:光试验和皮肤光斑贴试验

当患者在面部、耳部、双手背、双前臂等光暴露部位出现皮肤损害,均需要怀疑光敏性皮肤病。典型的皮疹有红斑、丘疹、丘疱疹或者斑块等,患者会有明显的瘙痒、刺痛、灼热感等不适症状,日晒后加剧更要高度怀疑。

很多患者在临床初步诊断为光敏性疾病就不再做检查了。事实上,很多光敏性疾病的确诊,相关的诊断试验是必须进行的。现在光学仪器发达,易确定致病光谱,为防治提供有效的依据。

首先要做好光试验。做光试验要有合适的时间:应该是疾病基本控制,且停用相关药物一段时间(抗组胺药物1周,系统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3周)后。检查时,患者前臂部位进行光暴露,照射后24小时观察皮肤反应,得出是否对光敏感的结论。

其次还要做皮肤光斑贴试验。事实上,为寻找光敏性物质进行的皮肤光斑贴试验是必须的。检查中,将一些可疑致敏物放在UV 照射的条件下,观察是否会引起皮肤过敏反应。事实上,一些“东西”仅仅接触并没有问题,但一旦再经UV光照射了之后,就会出现明显的反应。此试验一般需耗时一周左右,患者需要多次来医院,很多患者嫌麻烦就不做了,这样导致疾病不能明确诊断,最后也就很难治好或预防。

总之,关于光敏性皮肤病的治疗,需要专业的皮肤科医生来进行相关的治疗和诊断,千万不要听信偏方或根治妙法,那样只会耽误病情,甚至加重、激发病情。

在明确诊断后,除了在医生指导下针对病情适当使用一些药物治疗外,更关键的在于以下两方面。首先,在相关诊断试验结果中找到的可能的光敏性物质,要尽量避免接触。其次,防光非常重要。如避免UV辐照最强时段出去(早上10点到下午2点),选择合适衣物防晒,能长袖不要短袖,能有立领不要圆领,等等。

特别提醒

关于婴儿心理健康的维护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