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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火线接入电器设备外壳而导致机壳带电,酿成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将用电标志识别错误,导致触电伤亡的事故也时有发生等。因此我们应掌握安全用电标志,成为安全用电的义务宣传员,做安全用电的榜样。
其次,我国常用的供电方式为三根相线、一根中线,即三相四线制,俗称三火一零,在使用中能发生触电的种类主要有:单相触电,当操作人员或工具触及三相供电中的一根相线和中线时,就会承受相电压的冲击(一般为220V),而发生触电事故;两相触电,当操作人员或工具触及三相供电中的两根相线,就会承受线电压的冲击(一般为380V),而发生触电事故。就触电发生的形式而言,直接触电和两相触电的较少,而因设备、工具漏电,和人员站在地面上,而发生间接的单相触电者居多,这也告诉了我们安全用电的重要性。那么怎样做才能够安全用电呢?
二、安全用电的识别标志
要做到安全用电,首先必须要做到对安全用电的标志有一个很清晰的了解。安全用电标志分为颜色标志、图形标志和灯光标志。颜色标志常用来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或用来表示某处安全程度,图形标志一般用来告诫人们不要去附近危险的场所或不要进行危险的人为操作。
(1)颜色标志
红色:用来标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号灯、信号旗、机器上的紧急停机按纽等,都是用红色传递“禁止”的信息。
黄色:用来标志“注意安全”、“危险”之意,如“当心触电!”等。
绿色:用来标志安全无事,如“可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蓝色:用来标志强制执行,如“必须带安全帽”等。
黑色:用来标志图像、文字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等。
颜色标志除表示以上电工操作常识外,还经常用来区别电器设备特征.如电器设备的母线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明敷的接地线为黑色。在二次系统中,交流电压回路用黄色,交变电流回路用绿色,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2)图形标志
“(”——“有点危险”“注意安全”标志。它常常在变压器、电气设备外相等。同时它也为雷电标志。
或——“禁止”标志。如点七位不标有红色,表示非专业人员切勿打开机盖,否则有危险。
——“注意”标志。如电视机侧后部印有,同时附言“如有冒烟、异味、异声等请立即关闭电源。”
——“接地线”标志。表示电器设备为安全起见,应在此处接地线。
除此之外,不同的电器在防火、防潮、防晒、防尘、防压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它们在箱体外部或机壳侧后部也均标有常识性易懂标志。
(3)灯光标志
红灯:表示“危险”或“用电器正在工作”,如电热器的红灯表示工作,警戒器的红灯表示危险,电器设备重地门前红灯表示“闲人禁地”。
黄灯:危险与正常的临界区标志,如电热器的“恒温”,警戒器的预警等。
绿灯:表示正常工作或安全用电。三、如何安全用电
掌握了安全用电的标志只是安全用电的基础,要想做到安全用电,还要在掌握用电标志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几方面(这里结合家庭安全用电进行阐述)。
(1)合理布置配电盘
配电盘上装有熔断器,在熔断器中以安装有保险丝,当通过保险丝的电流超过允许的安全数值时它就会熔断,因此不能将配电盘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炽热的熔珠落后将物品引燃。保险线熔断电流通常为额定电流的1.5—2.0倍,对家庭中正常用电时各家用电器总功率之和不超过1100瓦的选择5安培的保险丝就可以了,当通过它的电流超过7安培时就会自动熔断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选用的保险符合规格但又经常熔断电源线路或家用电器没有超过容量的,应及时查找原因清除隐患,切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干脆用铜、铁线代替使熔断器起不到保护作用。对单相电度表选择也要参照用电总功率,只要保证用电时通过它的总电流不超过电表自身的额定电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安装漏电保护器,当家庭中发生人员触电等事故时它可以及时动作并切断电流。
(2)正确选择电线
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电源线路大多还是十几年前或更早建房时敷设的,与现代家庭电气化的要求不相适应。首先是电线绝缘层经过十几年使用逐渐松散老化造成轻微漏电,严重时会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换电线。还有用电负荷对电线的要求,用电负荷过大的情况下,使用的电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会加快,因此对电线的选择要考虑用电电流,然后加以确定。最后还要根据环境正确的选择导线类型,在干燥的屋子里可以采用一般绝缘导线,而在潮湿的屋子里则要采用有保护层的绝缘导线,如铝皮线、塑料护套线等,对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要采用软线等等。
(3)合理布置线路
某户居民刚装修过的住宅不久便发生了火灾,后经鉴定是在装修时民工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墙裙里,电线短路引燃了墙裙。对电线采取明敷时要防止绝缘层受损,通过可燃装饰物表面时要穿轻质阻燃套,有吊顶的房间其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对于需要穿过墙壁的电线为了防止绝缘层破损应将硬塑料管砌于墙内,两端出口伸出墙面约1厘米。
(4)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对于电视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不仅要将其本身开关关闭,同时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这是因为有不少家用电器其电源开关设计在变压器副边,插头未断变压器内部的线圈和绝缘层便会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国各地电网电压波动较大,在用电低谷时220伏的电源电压其值高时可达到250伏,对一些电容器被击穿耐压值不够的电器就会发生因电容器被击穿而导致烧毁的现象,为此应在线路中增设稳压装置。
(5)正确使用漏电开关
只安装漏电开关作为线路保护装置,也会存在安全隐患。用漏电开关上的扳动开关控制断电,时间久了,将会造成漏电开关由于机械部分磨损而失灵,失去漏电保护作用;小型漏电开关一般只安有漏电脱扣器和过压脱扣器,没有过流脱扣器。当发生短路故障时,由于漏电开关没有过流保护功能,将烧毁漏电开关或线路。因此漏电开关必须和断路器或闸刀开关配套使用。
总之,对于安全用电是我们每个都必须关心,并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做到丝毫不能马虎。同时,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留心观察用电标志,做到安全用电。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器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近年来,家庭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越来越多,使得家庭中用电的总功率大幅度上升。要做到安全用电,首先必须要做到对安全用电的标志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我们应掌握安全用电标志,成为安全用电的义务宣传员。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识别安全用电的标志。
[关键词]安全用电识别标志家用电器
参考文献:
质量是公路工程的灵魂和生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造福后代的大事,也是企业的信誉和生命,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具有区别于土建工程的独特的施工特点,在质量控制中也存在区别于土建工程的控制手段和侧重点,根据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控制工作[2][3]:
(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关键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
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主要手段有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抽验两种,每进一批都应严格履行该程序,必要时,应到产品加工生产厂家进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艺的检查。例如成品波形梁,进入施工现场后,先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及各项技术指标,并进行抽检,包括外观尺寸检查、厚度检查、防锈处理检查、基底钢材机械性能检查等,重点抽检波形梁钢板厚度及镀锌厚度、均匀性,因为波形梁钢板厚度每相差0.1mm,其防撞性能则大打折扣;镀锌层的厚度及均匀性则直接影响到波形梁的使用寿命。
如果发现有严重的情况,必须立即检查生产厂家的加工程序;对标志板先检查底板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再测试其色度性能、光度性能、逆反射系数、发光强度系数、耐侯性能、耐弯曲性能以及防腐处理等。对标线主要检查标线材料的反光性能、附着性等,对隔离栅主要检查外观尺寸及防腐处理等。
(2)加强对工序流程的控制,
把好质量关,消除工程中隐含的不合格工序的发生,如波形梁钢护栏施工工序为:放样-打桩-护栏安装-护栏线形调整;防眩板施工工序为:放样-支架及防眩板安装-防眩板线形调整。隔离栅及防抛网的施工工序为:放样-挖坑-浇基础、立柱安装-挂网;标志的施工工序为:基础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浇筑-标志立柱安装-标志板安装;标线施工工序为:放样-清扫路面-划底漆-划标线。
(3)对专业人员的控制
专业人员是运用广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在高速公路蓬勃发展的今天,从事交通工程的专业人员十分紧张,必须认真审核进场专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必要时可以抽调相关人员进行短期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教育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使他们认识到创精品工程最重要的是先从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做起,认真自觉地履行监理程序,从最基本的施工要素做起,严把质量关。
(4)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都是*一个好的管理体系来支撑,依*机制来运转的,作为施工项目管理层,项目总工程师为整个项目质量的负责人,制定该工程质量的总体方针、政策,质量检验工程师及试验人员定期地对施工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施工队立即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范要求,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的施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工程师在现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横向从自建到各专业的管理体系,使工程质量得到好的保证。
2.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对于一般交通安全设施而言,有防撞护栏、防撞护栏、标志、标线及周围环境安全等具体控制因素,因此对这些具体因素采取科学而有效的措施是保证交通安全设施完工的必然保障,其具体措施分别如下[4]:
2.1防撞护栏
国内高速公路广泛采用的是波形梁护栏,是利用土基、立柱、横梁的变形来吸收能量,并迫使失控车辆改变方向,恢复到正常的行驶,防止车辆冲出路面或穿越中央分隔带,以保护车辆和乘客,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2.2防撞护栏
在高等级公路上,为了防止与公路无关的人和动物进入,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防止非法占用土地等,而设置禁入隔离栅,隔离栅最常见的问题是由于隔离栅强度较差而时有被盗,不仅给管理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安全行车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加强现场的安装质量。
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放样,先从路两侧的边沟向外定出中心线,保证公路用地范围的准确性,然后再在中心线上定出立柱位置,并在每个桩位做出标志;在放样和定位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图的要求开始挖坑,平面尺寸和深度不能小于设计要求,坑底要清理干净;连接网片,先在地面上将网片用立柱连接起来(连接螺栓不能拧紧),连接完后按照每个基坑的位置竖立起来,并用临时支架进行支撑,根据设计图和现场地形进行调整,确保线形的平顺美观;隔离栅的线形经监理检查合格后,即可向坑内浇筑混凝土,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80%以上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并拧紧螺栓;
2.3标志及标线
交通标志在整个交通安全设施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就象一座无声的广播电台,24h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明确、及时和足够的信息,引导和组织交通流,交通标志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行状况和道路使用者对道路的认识与理解[4]。
首先,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的要求进行标志基础的放样,保证标志的里程位置和净高符合设计要求;标志基础的几何尺寸及埋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标志基础的稳定,待混凝土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时,方可进行标志的安装;
同时为了确保标志板面的平整度,监理必须严格控制标志背面的加固,增强标志结构的整体性;在标志的安装过程中,要精确控制标志安装基准面的平行度与垂直度,这样才能为标志安装后的合格提供必需的技术保证。
对于标线,交通标线对车流的渠化、分道行驶及导流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着美化道路的效果,因此标线涂划工程必须确保线形流畅,并与道路线形相一致,保证良好的昼夜视线诱导作用,同时还需做到标线几何尺寸规范,与路面有足够的附着力。
3.结论及展望
交通标线是交通安全设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安全设施与服务设施、管理设施、土建工程是一个综合的有机系统,必须通盘考虑,同步设计,一方面可避免相互干扰与矛盾,另一方面各个专业可以在总体设计指导下开展设计工作;
在交通安全设施的成功工作中,一条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不得由一家施工单位来承建,而是全过程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提高承包单位的竞争性、危机感和责任心,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应将交通安全设施的内容按功能再细化,逐步走行业系统化、专业理论化的道路,成立行业专营公司;
另外,完善而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能够美化环境、协调景观、活跃视觉,为司乘人员提供舒适、安全、快捷的服务,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对环境安全的宣传和控制,防止对已完路面的污染和损坏,对施工废弃物严禁乱丢乱弃,否则就会造成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遗憾,成为美中不足。
总之,交通安全设施在国内的发展尚不成熟,需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相互借鉴各自好的技术措施和经验。
摘要:本文在阐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设施工程建设进行了总结及展望,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看法。
关键字: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JTGB012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
[2]JTJ07429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S]
[3]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高速公路建设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类案件中证据的提交、质证、认证工作在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由于这类案件标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各类证据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笔者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这三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由于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若干类,而各类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又与该类案件的自身特点紧密联系,因此,要正确把握各类案件中证据的使用方法不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意义上证据的特点,也要了解该证据是在哪一类案件中应用以及该类案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对证据的特殊要求。
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权主要指署名权、名誉权,而财产权主要体现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由特定机构依法律程序授权或确认。如经审查后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商标局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著作权等。3.独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数知识产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独占性权利,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对权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授予的知识产权。5.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就将终止。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
一般情况下,无形的权利客体需以有形的载体体现出来,使法官能够了解该权利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须提交专利授权文本、商标注册证、原创作品文本或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
2.与上一原则相关联的是当事人就技术问题进行举证时应当尽量避免提交证人证言类证据。证人证言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可变性较大,尤其在使用证人证言对技术性问题进行描述时,就难以达到准确、专业、全面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进行认定时证人证言一般不宜采用,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的证人证言除外。与证人证言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则具有内容明确、具体,证明对象与证据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当事人双方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争议较少,易于认定和把握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时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于法庭将侵权物与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对比。
同时,在使用上述证据时,应注意对一些新类型的特殊证据的认定问题。譬如,目前网络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电子邮件没有改变以文字、图形记载表明案件事实的本质,仅是在载体上发生了变化,故仍属于书证的范畴。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时应考虑到,电子邮件界面所反映的收发邮件的地址并不能完全真实地表明该邮件是否为该地址的真正注册人收发(尽管在技术上可以确认邮件确实是从该地址发出的),因此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电子邮件不能单独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应当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相互佐证,配合使用。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不仅需要提交自己享有何种权利的证据,还应提交该权利现处于何种状态即是否还在保护期内的证据。对于外国民事主体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国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如专利权人须提交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要求给与保护的注册商标如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应说明该商标是否办理了续展手续等,以便法官据此确定权利受到保护的期间。
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在时应当提交被告有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直接证据,至少是间接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所谓直接证据,一般是指被控侵权的物证。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原告在不能获取侵权的直接证据即被控侵权物的情况下,至少应当提交可以使法官认为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如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时,可以将被告销售的与原告专利产品名称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或者买卖合同作为间接证据提交法庭,从而使法官能够据此判断出至少被告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所谓“至少”主要是指其潜层含义而言,即原告在提交了上述间接证据之后,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对侵权的直接证据予以保全。当然,如果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则应由原告承担因错误保全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相反,如果原告在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必然不会毫无根据地进行证据保全,否则不仅会使保全错误的风险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担,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举证的原告自然要面临败诉的结果。
5.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上述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种,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如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获得的实施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在确实不能提交索赔依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就提出该请求所考虑的主客观因素、参考的其他案例等作出说明。
由于在侵权案件中一般原告都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要求,因此由原告提交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做法既可以促使原告或其人在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不盲目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如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
二、在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和上述举证原则,笔者就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要求分别论述。
1.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提交其专利产品。
(2)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赔偿损失的依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为原则,说明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A、依照1992年12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立的三原则进行计算的方法和结果。B、原告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其它因素。
2.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为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B、驰名商标认证书。
(2)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最好经公证取得)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譬如原告是一家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注册了“同享”文字商标,如果原告发现某同样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在其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称为“同享牌”或“同想牌”时,就可以以此合同为直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不必必须获得被告的侵权产品。
(3)赔偿损失的依据。
主要包括:A、原告为宣传自己注册的商标支付的广告费用,以间接证明被告非法获利的程度。B、依照1985年1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计算的过程和结果。
3.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该作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该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
主要包括:A、著作权登记证书。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必须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的依据,但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一种最简洁、最有效的证明权利方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更是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B、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首次发表时,登载该作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如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C、原创作品的证明。如摄影作品的底片、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D、在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专有出版权涉及作品的作者给予原告的授权。
(2)被告实施侵犯其著作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主要包括:A、被控侵权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B、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3)赔偿损失的依据。
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现状
1.1源头环节
通常,农产品种植是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源头环节,其种植质量对整体供应链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农产品种植仍存在化肥、农药使用不合理,工业污染严重等问题,为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埋下祸根,引发社会潜在食源性疾病,威胁公众身心健康[1]。
1.2生产环节
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食品生产市场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作坊,食品加工缺乏安全保障,生产质量与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小规模、技术水平低、管理混乱等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生产环节主要面临的问题。
1.3流通环节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体系较为标准、系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国家投入力度较大,市场回报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国食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水平落后,食品流通受阻,主要表现为食品运输机械设备专业水平低,大多为干线运输,湿度、温度、运输时长等问题严重影响食品质量;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采用非专业运输方式,运输操作不符合标准流程,缺乏专业的运输设备[2]。
2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管理的对策
2.1加强立法、执法力度
中央政府应集中监管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执法环节,以法律威严约束食品安全。首先,应统一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立法,有效规范质量安全供应链。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218项[3],涉及食品安全生产、运输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统一化管理,有效管理分段立法。其次,相关部门应统一管理食品安全执法监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再次,我国立法、执法部门应深刻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也在相应变化,在此基础上,相关人部门应统一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质量检验标准,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从行业角度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解决同一食品监管标准多重化问题,引导食品企业尽早适应国家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标准。
2.2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力度
我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备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力度。食品行业协会是一种处于食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自律组织,有效沟通政府、市场与企业,协调食品供应链多方利益。中央政府应联合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为食品行业协会合理监控食品安全供应链提供政策支持。同时,应不断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其服务意识,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问题,为有关政府部门发展食品产业提供科学的决策信息。再次,食品行业协会应自觉提升协会综合价值,引导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食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中的领头、示范作用。当前食品行业协会仍存在规模小、数目少、现代化水平低[4]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规划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进一步实现全面覆盖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借力,以保障我国食品质量安全。
2.3提升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我国食品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提升自身食品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科学的食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食品企业应认识到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均对企业食品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加快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食品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严格筛查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问题,保证从原料采集到成品运输销售,每一环节均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创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采取符合企业发展的方法及时解决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问题。同时食品企业应重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员工对食品生产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自身检验能力,健全食品生产管理体系。
3结束语
食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幸福。政府、食品企业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应协同合作,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加大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管理力度,共同努力为人民打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高品质的食品消费环境,推动我国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学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1]罗丽纯.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J].食品安全导刊,2017(36):8-9.
[2]黄彩霞.食品供应链环节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J].现代食品,2017(17):43-45.
[3]热比亚?吐尔逊,宋华,于亢亢.供应链安全管理、食品认证和绩效的关系[J].管理科学,2016,29(4):59-69.
1.1物的原因
事故的物质基础则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它包括在生产中的危险源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缺乏防护用品、存在有缺陷的设备、强度不够的材料等。另外,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装置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年久失修、结构不良、零部件过度磨损、长期带病作业等问题,这样就是的设备老化程度进一步加剧,施工中超负荷运转往往就造成了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等情况。
1.2人的原因
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其因素主要包括技能或知识不足、劳动条件不良、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态度不正确、安全不重视等方面,这里人的范围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现场相关人员等,这是事故的重要致因。这方面还涉及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等现象。
1.3环境的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则是不安全的环境,其引发安全事故在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因素方面,表现在物料储放不当、过大噪声、不良的通风等方面。这样的外界环境下,往往使得操作工人比较难以做到高度集中思想,使得不良反应产生,比如造成相关的烦躁、紧张、分心等情绪。
1.4管理的原因
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在少数,相应的人员失误和设备故障也是由于管理缺陷所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前提条件则是管理的原因,在这方面,主要包括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技术指导存在缺陷;相应的安全工作检查指导有误,没有相关的教育培训,改不到位的安全隐患,不能认真落实事故防范等。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探讨
为了更好对于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工作,在安全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这其中则包括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伤害程度等方面。在安全风险等级进行确定的过程中,管理者则是可以采用相关的调查和专家打分的方法。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
为了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应该对于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有效选择。
3.1风险缓解
公路工程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能够通过一定措施得以有效降低,使得风险损失的严重性尽可能降低,或者使得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有所降低,这就是所谓的风险缓解。分析风险缓解措施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损失尽可能降低。在已经发生风险损失的情况下,要想能够使得风险损失得以控制或者减少,为了避免继续扩大或限制其扩展的范围,应该尽量采用各种可能的措施,这样能够达到最低限度的损失。(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尽可能降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则是通过采用相应的各种预防措施,这是进行风险缓解的重要途径。教育法、程序法和工程法则是在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常用方法。在教育法中,控制方法落脚在针对事故的人为风险因素的控制。项目中的风险因素主要是由于操作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这样应该通过对于项目人员进的安全风险教育,使得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减轻。在程序法中,为了保证及时处理安全风险因素,公路工程施工应该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新的风险因素应该尽可能的做到随时发现,使得损失发生概率尽可能降低。在工程法中,充分利用工程技术来消除相应的安全风险的威胁。(3)进行分散风险。为了能够使得总体安全风险的压力有所减轻,采用增加风险承担者的方法,这样就可以实现共同分摊安全风险。
3.2风险回避
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出现比较大的损失或者具有较大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产生风险损失,通过变更项目计划、主动放弃项目等方法,来消除安全风险产生的条件,这就是风险回避。采取回避对策往往适用于概率大的灾难性、潜在损失大的安全风险中。往往在安全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风险回避,这样可以消除相关的损失,使得损失的影响程度有效减少。对于消除风险影响的风险回避来说,相比于其它控制技术,这是一种较为彻底的控制技术。风险源能够通过风险回避而有效得以消除,但是,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造成的恐惧心理的影响,这也确实为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相应的获利机会往往也随着回避而丧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3风险自留
对于财务性技术的风险自留来说,安全风险后果的风险则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应该预留费用,并制定相应的后备措施,这样可以当作为安全风险发生的损失补偿。残余风险则是其主要的适用情况,当出现无法实施其它的风险应对措施,或者能够实施,但是效果不好且成本太高,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选择风险自留。
3.险转移
项目管理者为了避免自身免受风险损失,把风险的结果连同对风险应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相关转移,对象往往是其他经济单位。转移他方的相关的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在进行安全风险转移过程中,安全风险并不能够消除,一般分为非保险和保险两种形式。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