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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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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

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范文第1篇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扞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文秘站:)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范文第2篇

1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

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范文第3篇

1914年9月,世界上最后一只旅鸽在美国辛辛那提动物园孤零零地死去。这只老旅鸽的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记载,16世纪时旅鸽在北美多达50亿只。欧洲移民来到这里后,用各种办法捕杀这种鸟,终于使曾铺天盖地的旅鸽消失殆尽了。

自地球上出现生命以来,已经历了约35亿年漫长的进化过程。大约形成过1O亿个物种,但大多都已灭绝了。物种周而复始地形成、灭绝本是自然规律,但这一规律却迅速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被无情地摧毁着。据科学家考证:在远古时期,无脊椎动物大约每3000年形成一个新的物种,每3000年灭绝一个物种。鸟类在3500万年-100万年前,平均每300年灭绝1种;100万年前一现在,平均每50年灭绝1种;最近300年间,平均每2年灭绝五种;20世纪后,约每年灭绝1种。哺乳类在更新世(350万年前),平均每个世纪灭绝0.01种;在晚更新世(10万年前)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平均每个世纪灭绝0.08种;门世纪以来,平均每个世纪灭绝间种。就连农作物多样性的丧失都是触目惊心的:在过去的100年当中,美国的玉米品种丧失91%,著茄品种丧失81%;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70年代,中国的小麦品种从1万种锐减到1000种。人类社会发展造成的物种破坏速度是自然状态下的1000倍。海洋生物资源的破坏来自于海洋环境的污染和人类对海洋生物的过量捕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捕鱼量为2000万吨,1994年,世界海洋渔业捕捞量已达9041万吨,其中中国海渔业捕捞量达3000万吨,占世界总量的1/3。1995年,仅世界渔业贸易纷争的次数就超过上个世纪总和。

由于地球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之间以及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密切关联,任何一个物种的丧失都会通过食物链作用于其他生物。地球上每消失一种植物,往往就会有10-30种依附于这种植物的动物和微生物随之消失。物种的大量快速消失会破坏生态平衡,使自然界中的“天敌”和“猎物”之间失去动态的平衡,使地球环境控制系统紊乱,失去完整性。

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范文第4篇

滨海湿地是海岸和近海生态系统中很重要的一环,具有如净化水质,生产食物,支撑生物多样性,鱼虾的重要育幼场,飞禽及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休闲旅游,稳定岸线及作为沿海风暴潮的缓冲带等多种服务功能。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开发又能为人类发展提供海洋养殖,运输、港口等服务功能。可以看出,这两组服务功能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互排性。因此,要达到人类对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系统、目前经济利益和长远社会发展三方面的目标,以规划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需充分考虑到海洋空间资源的多重贡献和不同用途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在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下,制定全国和区域性围填海规划,确定全国围填海规模的中长期和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在具体实施围填海项目时,还要对有关海岸带和海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更细致的科学调查研究,对与项目有关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生态损失补偿进行充分论证后,方能按照有关规定措施严格执行。

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

近年来,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游离于全国宏观管理计划之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给经济建设和结构调整带来冲击,也为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困难。因此,只有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围填海指标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制定,才能有效控制围填海规模,规范用海秩序,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特殊生境,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截止2007年底,已建立各种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2个,省(市)级122个。实践证明,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避免和减少人类活动干扰,保持局地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有效途径。

当前,有不少地方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围填海活动,国家级和省(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受冲击的危险。如果不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不久我国就很难看到自然的海洋面貌了。

加强围填海的科学技术支撑研究

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研究是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目前我国对滨海湿地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远远不能满足评估人类用海活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的需求。建议围绕以下与围填海有关的四方面问题深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1)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除红树林外,我国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工作不足。必须对全国的主要河口、重要海湾和其它重要的海岸带等的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研究,尤其是利用这些湿地的经济鱼类、一些重要海洋生物和野生动物等的生活史研究。

2)围填海对滨海湿地的其他服务功能的影响和围填海总体效应的研究。如海湾内外集群围填海工程对海湾的水动力、沉积物和湾内水体自净能力的变化,对海湾生物群落结构、经济鱼类和候鸟等物种多样性产生的影响等。建立围填海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损益的评估体系,将其纳入围填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3)围填海工程技术研究。重视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研究,关注海洋空间多目标利用的综合技术,将围填海工程与海岸生态保护、滨海景观建设和旅游相结合,尽可能地降低对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影响。

4)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估研究。围填海工程的后评估研究是纠正工程错误和总结经验的必要工作,重点开展围填海前后的水动力环境变化,岸滩变迁,海洋生态系统变化,以及环境地质灾害的研究,包括建立适合我国沿海海洋生态环境过程的综合模型。

海洋生物资源的概念范文第5篇

1.2竞争力与海洋经济竞争力的概念

竞争力是指与此同类对象比较相互竞争的能力。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与竞争力相关的包括城市竞争力、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区域经济竞争力等。目前研究竞争力的文章大多以美国经济学家迈克•波特提出的钻石模型为依据。国家竞争力理论也被称为波特的钻石理论。波特的钻石理论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为什么会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波特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竞争力有4个因素,分别为:①生产要素,包括天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和基础设施;②需求条件,主要是本国市场的需求;③相关产业和辅助产业,主要指这些产业和相关上游产业是否有国际竞争力;④企业的战略、企业结构和竞争对手。关于竞争力,直观的理解可定义为竞争主体之间在争夺一个或多个竞争对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海洋经济竞争力是指不同研究对象包括区域层面、省份或者国家层面对比中突出的海洋经济方面的竞争能力。在不同阶段海洋经济竞争力有不同的表现。在海洋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以海洋经济产品成本作为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海洋经济竞争力强弱主要取决于因资源禀赋或其他生产要素而构成的成本优势。在海洋经济的发展阶段,海洋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大,海洋技术的应用与创新作为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到现今,资源禀赋的优势、技术的优势、经济资源和要素分工协作所构成的体系,以及制度所营造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潜能发挥环境的共同协同,成为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决定因素。

2海洋经济竞争力影响因素

影响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样的,包括海洋资源禀赋、技术进步、海洋科技人才、区域经济、政府制度文化、政策环境等。根据波特钻石模型的理论,结合海洋经济的自身特点和实际,将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为技术影响力、资源影响力、市场影响力、经济实力影响力和政策制度影响力。不同影响力的共同作用能够对海洋经济竞争力产生根本性和结构性的变化。技术影响力主要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分析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海洋科技人才以及培育科技人才和进行技术创新的组织制度。政策制度影响力主要从海洋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制度文化等方面展现。

2.1技术影响力

在世界沿海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国的今天,海洋竞争的本质已从海洋资源的竞争,转变为海洋技术的竞争。据有关专家统计,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因素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已达到80%左右。正是随着海洋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应用,推动了新兴海洋产业的形成和壮大,促使海洋产业从传统海洋经济阶段向知识海洋经济阶段的转变。例如浙江省的海洋矿业、海洋电力业、海洋工程业均是在21世纪才起步发展起来的。同时,高科技的应用使海洋产业中的传统产业得到了不断改造,由于海洋生物、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开发、环境工程和资源管理等技术在苗种培育、生产和管理过程中的开发应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方式发生战略性改变,形成了海水增养殖和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在高新技术支撑下发展的海洋服务业必将迅速成为新的海洋经济支柱产业。沿海国家或地区海洋科学技术的竞争,归结到底还是海洋高科技人才的竞争。海洋科技人才的年龄构成、身体素质、思想观念、科学和技术素养等,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形成。海洋科学技术发明及技术创新应用都必须以人才为载体,而能够真正培育海洋科技人才进行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就要有完善的、协同的组织制度作为培育科技人才的摇篮。技术影响力是提升海洋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因素,而这种影响需要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通过海洋科技人才以及培育科技人才的组织制度共同协同才能实现。

2.2资源影响力

海洋拥有丰富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水资源、海洋化学资源、海洋能源、海洋空间资源和海洋景观资源。正是基于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等传统海洋产业。而随着海洋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就需更深层次,由此产生了海洋油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新兴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服务业。随着经济全球化,沿海地区对海洋资源的直接依赖程度不断减弱,但是海洋资源仍然是海洋经济竞争力形成与提升的根本。一个地区或国家海洋资源的丰裕程度是决定着海洋经济竞争力提升的空间容量和基础的关键。

2.3市场影响力

在经济层面上,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强弱直接反应在市场需求上。竞争力所反映出的是比较优势。若某一海洋产业在区域之间或国家直接的比较中地位最高,则社会对该区域的海洋资源及其产品和服务需求就最大,其所在的市场份额就高,市场占有率有就大,则表示该区域的海洋经济产业具有相对竞争优势。而一个沿海国家或地区在海洋经济体系中所处的海洋地理位置、周边国家和地区格局等也影响区域市场的容量。随着交通信息业的迅猛发展,区位的影响逐渐弱化,但优越的区位可以提高海洋资源流向的影响力。市场影响力最终反映出海洋资源及其产业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反映出该海洋产业可持续的竞争力,是海洋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动力和源泉。

2.4经济实力影响力

一个沿海国家或地区自身的经济实力对该国家或地区在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影响非常重要。沿海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决定着该区域在海洋经济领域的投融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通过资本的投入来体现[4]。无论是海洋人才的培养、海洋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海洋产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都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没有资本的投入,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海洋科学技术研发都无从谈起。因此,一个沿海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是该区域海洋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基础和准备。

2.5政策制度影响力

一个沿海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政策能够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个地区能够在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海洋资源,制定适宜的财政、货币和产业政策,把资本投入海洋科技研发、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等项目上,促进主导海洋产业群的形成,从而提高海洋经济竞争力。海洋企业在国家和地区海洋发展战略政策的引导下,制定企业发展方向,结合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海洋产品与服务。适宜的政策制度最终会优化海洋资源配置,建立鼓励海洋科技人才进行技术研发创新的制度,最终影响海洋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一个沿海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制度是该区域海洋经济竞争力可持续提升的根本。技术、资源、市场、资本都需要政策制度的引导,才能实现优化配置,并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3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

随着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海洋经济理论的研究也更加深入,海洋经济竞争力的评价研究是对海洋经济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探讨。要构建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体系,首先要确定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反映经济竞争力的指标通常由经济总量及增长、经济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3个方面来体现。经济总量及增长主要从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收入来衡量,既要选取总量指标,又要选取人均指标,总量指标与区域大小有关,但可反映一个区域的总体实力;人均指标与区域大小无关,可消除因为区域大小不同而带来的影响,反映该区域人均的经济水平。而经济结构的研究重点应当是第三产业。海洋经济竞争力就是利用一系列指标,通过使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进行科学整理,得出的能全面反映海洋经济基础、海洋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潜力的综合性指标。海洋经济竞争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海洋经济竞争力包括海洋经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海洋科技等诸多子系统竞争力之总和。狭义的海洋经济竞争力则仅仅指除去海洋科技、海洋环境、社会发展、区域经济等因子之后的海洋经济实力与海洋经济的资源推动力,它主要体现在所有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的经济竞争力之总和上。本文所研究的海洋经济竞争力主要指狭义的海洋经济竞争力。根据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设定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包括4个方面,分别为海洋经济总量、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水平、海洋经济结构和海洋经济推动力4个要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海洋经济竞争力是由这4个要素综合分析评价。每个要素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反映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海洋经济状况。

(1)海洋经济总量是反映海洋经济水平和动态的宏观数量指标,评价海洋经济总量的指标主要包括海洋经济总产值、海洋经济增加值、海洋经济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海洋经济总量是从宏观层面定量反映一国或一个地区海洋经济综合实力的强弱。这些指标有共同的特性,即数值越大越能体现海洋经济竞争力的高低。当然海洋经济总量不是孤立的,其受到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也是各个海洋产业发展水平的汇总。而海洋经济推动力则直接决定着潜在的海洋经济总量水平。另外,单一的海洋经济总量在体现海洋经济竞争力上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经济总量指标一般是绝对数,尽管一个小国或地区的海洋经济总量水平比不上一个大国或地区,但其海洋经济竞争力的相对指标并不一定比大国或地区弱。所以在应用海洋经济总量分析海洋经济竞争力时要充分考虑其相对水平。

(2)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水平是从各个产业的围观角度对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定量描述。主要海洋产业指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电力、海洋船舶业、海水利用业等。这些海洋产业基本包括了海洋经济的各个主导产业,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海洋经济竞争力主要看其主导产业的发展水平。海洋货物运输量、海洋产业生产总值、海洋渔业收入、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指标可以较好反映主要海洋产业发展状况。各个海洋产业的具体发展水平指标能很好地体现一国或一个地区海洋经济内部具体实力状况[6],能反映其海洋经济的优势产业和劣势产业,对海洋经济竞争力是一个具体的微观描述。

(3)经济结构指国民经济的组成和构造。海洋经济结构是海洋部门的经济结构,海洋经济结构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海洋经济结构也是海洋经济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体现。海洋经济结构是从质的角度对海洋经济的一个描述。标志着海洋产业由传统的海洋产业向现代海洋产业的转变。海洋产业结构水平、海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海洋产业增加总值的比重、海洋第三产业从业人数占海洋产业从业总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较好地反映海洋经济结构的状况。海洋经济结构与海洋经济总量是紧密相连的,产业结构的演进会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总量的增长也会促进产业结构的加速演变。

(4)海洋经济推动力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因素与重要推动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海洋资源要素,盐田生产面积、海水养殖面积等能够较好地反映海洋资源要素的状况;另一个是各种经济要素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有科技、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本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等,其中海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海洋产业人均总产值等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经济要素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海洋经济推动力一方面决定着未来的海洋产业经济产出和海洋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代表着一国或一个地区海洋经济潜在的实力。综上所述,海洋经济总量、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水平、海洋经济结构和海洋经济推动力4类要素都是海洋经济综合实力的体现,四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了海洋经济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4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模型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