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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评价体系
职业教育正经历从工业社会到信息与服务社会的深刻转变,中职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它的特殊地位,要完成为社会服务的使命,必须与时俱进,通过方法变革与更新思想,达成目标。以畜牧兽医专业教育教学为例,探讨专业改革方法。养殖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民生温饱诸多问题。故搞好养殖业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现状
1.教学设施及条件
畜牧兽医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但在中小城市,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参差不齐,难以投入资金改善实验实习条件,教学设备不足、设备老化是普遍现象。专业教师由于学校缺少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对畜牧兽医新知识、新技术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知识和观念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这是无法提高畜牧兽医教学水平、提高学生质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2.学生现状
中职学校入读门槛低,相当一部分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理解、接受能力较弱。初步分析有以下几点:1、荣誉感和自信心不足;2、自身刻苦钻研精神不够;3、学习能力或智力、记忆能力较差;4、教育接受方式不适应;5、部分学生有与智力因素无关的“读写困难症”。
3.内容、方法和手段
目前中专畜牧兽医专业的设置和课程安排,大部分仍停留在较早的水平上。专业课程内容简单和笼统,所学的专业课程中,部分对学生进入社会后所从事的职业没有太大用处,而许多实用性强的课程和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却又没有学到。学生除了学习畜牧兽医的基础理论、简单的动物饲养和一般的操作外,缺乏最新畜牧兽医应用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方法,特别是新的畜牧兽医概念和专业化、规范化的应用技能的培养。
由于中职学校对畜牧兽医教学投入的缺乏,学生的实践机会不足,缺乏系统的畜牧兽医操作实践的培训,我们花二至三年培养出来的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就其畜牧兽医操作实践能力而言,只能比社会上初中毕业的饲养员略强,一些畜牧兽医的基础操作能力如静脉注射和接产等甚至还不如他们。由于教学设施的缺乏,一些必要的课程无法开设或学生无从实践。
中等职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建设如果不进行改革,很难有出路。
二、专业建设和课革思路
1.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人文素质对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不仅表现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还表现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改善思维方式、增强非智力因素等几个方面。近年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动荡,更加需要加强人文素质教育。通过这些教育对于当前学生迫切需要加强的自信心、职业生涯中的合作精神、纪律性和组织性的树立是非常重要的。
人文素质教育可以通过专门的模块来实现,贯穿干整个专业的教学活动中。手段上必须抓住学生的特点,以人为本,灵活多样,切实收到教育之实效。
2.改革专业课教育,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1)进行课程改革、突出技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范围广、课程多。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及职业实际需要,部分课程以及内容应该进行调整。《宠物驯养与疾病防治》课时量大,缺乏材料,学生很难有感性认识的机会,学生学习难度大但一般来说,和应用类课程关系不是很大。这类课程内容可以精简,或作为拓展型课程来学习。
(2)改进教学方法手段,突出实践教学。在突出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学中,应尽量让学生体会和发现,概念的掌握能够满足职业需要即可,这也适合于现状。事实上,任务驱动法和项目教学法是非常适合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的。
任务驱动,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围绕任务中心,在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实践活动。在畜牧兽医应用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对学生情况的了解先创设情境,既而提出任务要求学生让学生讨论、分析,并着力去解决。
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在运用项目教学法进行教学设计时,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
利用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又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成就,帮助学生提高学习信心。
三、评价体系
除笔试外,应加大实践考试的分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考核方法可分成两个部分:笔试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两种。
1.笔试考核:主要对理论知识和基本概念进行考试。
2.实践能力考核可以分成基础考核和能力考核两种。
实践基础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以课程设计作为考核依据,根据学生对课题完成的程度、设计的效果和创造能力进行评分。
四、结语
一切从实际出发,中等职业教育也需要顾及现状,以就业为主,再兼顾提高。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也开通学生提高学业水平的可能通道。使进入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各自能力和可能,各得其所。畜牧兽医专业的建设和课程的设置,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才能使中专畜牧兽医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竞争力,使中专的畜牧兽医教育事业更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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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牧兽医 就业心理 高职 心理诱导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2-0155-03
大学生就业心理是指大学生在考虑就业问题、为获得职业准备及在寻求职业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心理现象。农业一直是相对弱势的行业,而畜牧业又是其中的艰苦行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牧产品需求量和安全性不断提高,畜牧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上升,需要大量的现代农牧科技人才。结合农牧业区域经济发展,江苏农牧科技学院每年向行业输送300多名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随着行业发展人才需求量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畜牧业科学认识的逐渐转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人数稳中有增,成为炙手可热的紧缺人才。由于行业及专业特点,学生在就业方面存在各种心理问题,影响了就业质量及职业发展。调查、分析学生就业心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掌握学生就业心理倾向,完善创新就业指导机制,整合校企等多方面资源给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排除心理障碍,走出择业心理误区,解决制约就业的内在问题,确保顺利就业,同时增强对本行业的事业追求和价值认同,这对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就业指导工作和畜牧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畜牧兽医专业学生的就业观与心理状况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学生绝大多数是经自己认真思考而选择本专业的,对农牧业发展前景具有信心,认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愿意投身这项事业;少数学生是经亲朋好友及学校教师推荐,自己没有充分认知,感觉不错,但对所学专业了解较少,没有科学、实际的规划。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农业发展,也出台了许多利好政策促进农牧业发展,农业宣传力度和投入加大,农牧类院校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机遇,在招生规模上得到了提升,在学生就业方面有了质的提高,学生能够通过专业学习和实践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然而,部分学生没有意识到艰苦行业的本质,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学校所学不能很好地衔接企业岗位需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导致工作压力增加;我国农牧业发展正处转型升级期,行业发展不平衡,学生就业后流动性大;中、小私营企业的不规范用人机制,保障不到位,等等,这些对毕业生就业带来了负面效应,容易导致就业心理问题。
很多毕业生存在非理性、非客观的就业观,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选”:一是选择城市和工作环境。县镇、乡村、基层等艰苦地区不太愿意去,存在就业幻想和享乐主义,“高不成、低不就”,存在这一观点的毕业生往往有很深的精英情结,不能够认清现行的政策及就业形势,学农爱农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本行业的特殊性。二是选择理想就业单位、岗位。如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检验检疫部门、养殖公司、饲料和兽药公司等单位的实验员、技术人员、销售代表等岗位。学生喜欢“朝九晚五”式的工作,希望有充足的假期,不愿意到养殖场等生产一线工作,吃苦精神准备不足,没有合理的就业心理预期,造成一方面企业提供的岗位很多,一方面学生感叹就业难的矛盾局面。三是选择高薪。大部分学生成长环境优越,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应聘时却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薪资标准,尤其是饲料销售行业,只看到成功者的销售成绩,没有看到其背后的付出和汗水。四是选择盲目创业。毕业生只看到了创业成功者的光环,但是没有看到创业者的艰辛和需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创业方面建议学生先就业,积累创业资本,时机成熟后再尝试创业。这些现实情况和非理性的就业观严重影响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而高职大学生的就业难与易又导致出现不同的心理问题。
其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悲观心理。主要是缺乏学农信心,对政策不了解和对当前的就业状况心存疑虑,片面地认为,面向基层艰苦行业,无社会人际关系,担心社会地位不高等。二是焦虑心理。由于就业的压力及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不敢迈出就业的第一步,对走向社会缺乏足够的准备,没有合理的规划,使其深感困惑、焦虑不安。三是依赖心理。部分学生临近毕业,把就业问题看成是学校、家长的事情,自己缺乏主观能动性,不积极联络招聘单位。四是从众心理。大部分学生在择业方面缺乏自我分析,不知自己适合的岗位,容易出现随大流的思想,因而导致竞争力增加,错过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出现频繁换岗。五是不满心理。部分同学没有对就业能力进行自我评估,没有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就业观不明确,把自己遇到的挫折归因于客观环境,对学校、企业不满,形成自我否定和否定社会的不良心理状态。
二、做好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学生就业心理诱导的对策
职业教育的根本就是就业教育。就业关系着民生,关系着每一位学生的前途命运,关系着每一户家庭的希望,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关乎职业教育的未来。
针对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学生存在的就业心理问题,学校应发挥主导作用,创新教育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出口”质量,培养职业素养高、专业技能强的现代高端技能型人才。学校应发挥自身的思想教育职能作用,建立拓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加强与用人单位交流与校企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取向,对困难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使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顺利就业。
(一)强化专业教学改革,提升毕业生核心竞争力,增强就业信心
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关系着毕业生的竞争力。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而专业教学质量和课程教学改革是关键因素。职业院校要依托校内外实训基地,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进行专业课程合理设置,开设课堂养殖场,课堂工作间等教学模式,实现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有效对接,促进学生岗位适应能力、专业技能水平、职业素养明显提高,提升就业核心竞争力。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训的融合,让专业思想和产业认知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有助于学生形成科学合理的就业导向,增强就业信心。
(二)深化校企合作,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拓展就业空间
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多方位教育培养,拓宽就业渠道。通过校企合作,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校企合作办学新体制。建立校企合作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的新模式,定期邀请畜牧企业专家进校讲课,成功校友给毕业生作励志教育讲座,将优秀的企业文化、招聘、面试技巧、用人信息引入校园,增进学生对行业、企业的了解,增加从事农牧业的信心,克服心理障碍,纠正错误的就业观。学校与企业建立“订单班”、“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既增强了预适应性,又拓宽了就业渠道,让学生提前适应职场,顺利转换角色,降低就业压力,成为“零适应期”人才,就业有保障。
(三)加强专业教师、就业指导老师队伍建设,双管齐下,提高育人水平
教师队伍素质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职业院校既要有一支专业扎实、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又要有一支精通教育学、心理学,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要提高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质量,需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数量,支持教师到企业一线锻炼,增加实战经验,鼓励专业教师参与科研,将先进的科研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增加外出培训进修的机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建立思想素质与专业素质过硬、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目前大多数职业院校的就业指导教师主要是由就业指导教师、辅导员组成。大多数就业指导教师非教育学、心理学专业毕业,对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方面的知识不够精通,面对学生的就业心理压力和就业问题,不能很好地进行指导排解。因此,要加强对就业指导教师进行职业指导知识、职业心理知识培训,增强其工作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全力研究、指导大学生就业工作,解决学生的就业困惑。
(四)多形式开展就业教育和咨询服务,完善指导服务体系
相当部分学生进校后对自身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没有充分的、完全客观的认知,表现出情景迷茫、高期望值或自卑焦虑心理,影响了就业。开展专业教育,利用专业教育使学生客观认识自己所学专业和畜牧业内在发展特性,培养在职业技能、动手操作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脚踏实地工作,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以谋求职业发展;开展企业文化进校园,介绍行业现状和发展前景,让学生进校后感知企业,塑造职业素养,为以后的职业选择预热,减少迷茫;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客观评价自己,认识自己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找准定位;开展就业指导活动,通过就业类社团活动、模拟招聘、创意大赛、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创业知识竞赛等丰富活动,营造良好的就业教育氛围;完善职位需求、就业政策、指导咨询、网上招聘等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调动一切力量采集适合毕业生的有效就业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向毕业生,定期安排职业指导老师进行现场咨询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关心的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对企业用人反馈信息、毕业生就业动态等进行调查研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平时的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个性化服务,排除就业心理困惑
学生初次择业就业难免会遇到一些挫折,心理承受能力低会导致毕业生产生就业心理问题,从而影响就业。高职院校应有针对性地开设就业心理健康相关课程或专题讲座,根据畜牧兽医专业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就业方向,开展心理咨询、应聘技巧培训等活动,使学生摆脱就业依赖心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就业指导老师要关注有就业心理问题的学生,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注残疾和少数民族学生,对这些学生要进行一对一的咨询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地评价自己,找出优势和劣势,冷静分析面临的就业形势和职业环境,使其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统一,找准就业定位和奋斗方向。
[ 参 考 文 献 ]
[1] 刘振湘,何华西.高职高专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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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兽医 诊疗 课程建设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238-01
一、前言
我国相关的兽医诊疗技术中提出了相应的课程建设和改革的原则,因此要求畜牧业和动物医疗行业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并且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因此本文对兽医临床诊疗技术的课程建设和改革进行相应的探讨。
二、兽医临床诊疗课程地位与课程构建
1.兽医诊疗的课程地位
在畜牧兽医类的专业当中,兽医临床的诊疗技术是一门基础的课程,对学生诊断动物疾病的掌握,基本治疗方法和基本治疗技术的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畜牧医专业课程中的核心;是畜牧兽医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临床课程及畜禽生产课程之间起着承前启后“桥梁”作用的专业核心课程。这是防控和诊断动物动物疫病和畜禽生产课程一门基础课程,同时是把课程和临床诊疗结合起来的一门课程,而且国家在考核“动物疫病防治员”时也是以该课程来作为重要的考核课程。
2.课程构建
在我国,培养兽医临床诊疗技术是通过《兽医临床诊断学》等十多门课程来完成,在这些课程中,分门别类的对相关诊疗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技能作为介绍,并通过这些之后才能对课程的核心理论和技能进行学习和训练,这样就使得在对动物基本诊疗时出现基本办法交叉和重复,并且各自封闭,对动物疾病诊疗不能够达到完整和系统的情况,在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显得比较分散,基础动物医学教学联系不紧密,使得专业学生临床诊疗技能的整体水平不高,无法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所以要参照国际上动物医学教育的现金方法,根据兽医专业高职学生工作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养要求进行设置其专业教育模式,通过相应的临床病例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人文社科、基础医学知识,把传统各专业课程诊疗内容融合,进行整合、优化并改革。以兽医基础平台为基础,开发出崭新的,具有新时代意义的课程体系,把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禽生产课程作为专业课程。
三、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教材建设体现以人为本
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兽医工作者也具有了新时代的要求和挑战,要求其临床诊断办法和技术符合新时展,并对新出现的各种疑难杂症进行应对和处理,动物在种类和疾病的情况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形。因此这就要求在进行兽医临床诊疗技术的传授时,要进行相应的教材删减和补充,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教学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对最新的科研成果进行补充,其教学内容要反应出新时代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水平,并且要充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思想,突出讲授“常见症状”,分别从概念、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伴随症状和鉴别诊断思路进行分析;在诊断的对象中把伴侣动物、特种经济性动物以竞技性动物的内容加入到教学当中。
2.课堂教学突出能力培养
2.1在进行课堂教学时,把能力培养跟启发式教学互相融合起来,主要通过讲师进行讲授,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讲授内容侧重教材各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突出重点、难点、疑点,注重联系生产实践,并注意介绍兽医临床诊断技术的新成就、新发展;
2.2把多媒体与板书、实物融合起来进行教学。对多媒体丰富的录像资料及彩色图片资源进行良好利用,让学生在教学课堂上有限的时间里获取丰富的信息;
2.3对学生采取相应的引导,让学生具有自学的能力和意识。通过课后思考题的样式,来促发学生对课堂知识进行理解,并通过对课文参考书和文献资料的查阅,来增加学生自身的知识面,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一个加深和增强的作用。
3.实践教学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
在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制定和安排时,重点注意课程的理论结合实践,并采用实践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在教学的计划当中,把实践教学跟学生创新能力之间的联系要重点关注,把兽医临床诊断学理论的实用价值通过实践和创新来进行体现,让学生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并进行创新。
4.充分利用课外环境,强化实践教学
4.1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到生产实践当中,并安排学生到动物医院进行相应的实习。其实习的内容主要让学生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比如病历摘要,典型病例的诊疗资料、病情分析、评估,参考资料等;
4.2让学生在假期之间进行专业性的实践,对畜禽疾病进行诊断,并参加技术咨询和畜禽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研讨会,创造机会给学生来对最新的疫病发展和流行进行了解;创立学生疾病诊断科技小组,对畜禽病例和病料进行了解并利用兽医临床诊断实验室来实现,通过临床诊断,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进行锻炼并提高;
4.3派系里知名专家和教授来担任顾问,组织学生成立科技咨询服务小组,由系,同时还请一些临床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定期给咨询小组进行培训。通这样的科技咨询方式,让学生们学到丰富的知识,同时对专业知识也是一种巩固和检验,同时真正的做到吧知识转化成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结束语
总之,在我国畜牧兽医的教学课程建设和改革过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和缺陷存在,有些是授课教师不能克服的,比如说门诊病例减少、实习场所不够、经费不足、动物单一等等问题。所以,要对我国兽医诊疗技术的课程进行深化的改革与创新,让兽医诊疗技术的课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培养出合格的技术人才尚需学校、地方、教师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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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牧兽医队伍;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畜牧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所占地位也越来越突出。2009年,四川省会东县畜牧业产值达15.2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40.3%,全县农业人口人均畜牧业收入近3 800元,畜牧业已成为全县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然而在畜牧业发展不断壮大、效益渐好的今天,由于畜禽流通的快速发展,畜禽疫病仍在零星暴发,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农村养殖业的经济效益。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也日益凸现,为保障畜牧业稳步快速发展,完善和健全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对保障农村畜牧业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1基本情况
四川省会东县下辖53个乡镇,318个村委会,
1 805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40.14万。全县共有从事畜牧兽医服务的专兼职技术人员168人,2009年四畜存栏166.2万头(匹、只),农业人口人均占有4头(匹、只),从事畜牧兽医人员人均担负着9 890多头(匹、只)畜禽的疫病防治、畜牧科技推广任务。
2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设施与业务水平差。由于人员少、区域广,乡村社区疫病防治和畜牧科技推广任务较为繁重,有时部分乡级畜牧兽医科技人员还被抽去包村挂点搞行政事务。大部分乡镇连村级防疫员都没有,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而防疫员都未受过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差,在防疫注射过程中,常存在注射部位、注射剂量掌握不准,发生注射反应不会处理,疫情不能按程序及时上报,因而部分群众不愿接受防疫注射,造成疫病流行;另外,由于疫苗从厂家到畜体经过的环节太多,尽管省、州、县、乡都有较好的冷藏设备保存疫苗,但到村委会的保存条件就很差,加之人少工作量大,因此防疫工作时间拖得过长,导致疫苗在常温下存放的时间过长,疫苗效价降低,免疫失败。
(2)技术人员知识老化。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多数在县级或较大的乡镇工作,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3)待遇低,队伍不稳定。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差,多数乡镇目前连村兽医都没有设置,遇到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所以队伍不稳定,全年工作仅限春秋两次防疫注射。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仪器设备基本上没有。再次,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对基层站进行撤并了事,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3建议
(1)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担任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2)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疫病能力。
(3)抓好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实乡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发展村级兽医。按自然村50~100户农户设一个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最好是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疫病防治的基本技能、畜牧饲养管理、畜牧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知识;为每个村民小组配一套免疫注射器械。这样,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大大缩短防疫注射时间,缩短疫苗在防疫过程中的周转时间,每次的防疫注射时间缩短到2~3周,这样疫苗效价和防疫密度才会得以保障。
(4)加强村、乡、县畜牧兽医人员的联系和交流。村级兽医人员和村民小组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及时把本地的畜禽产品流通情况、疫情及时反馈到村、乡、县,以便县乡畜牧兽医部门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做到疫情及时上报,疫病不出村,畜禽流通情况随时掌握的运作机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将畜产品信息及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通过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即时反馈到农户家中,共同作出相应的销售决策或预防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诊疗、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市、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财政、贸易、林业、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建立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保障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管理规范,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按规定公布动物防疫有关情况。
第六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编制动物防疫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但呈地方性流行、严重危害动物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地方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地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国家和地方均未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实施免疫。
第八条市、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动物疫病计划免疫实施方案,由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第九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动物免疫,无能力自行实施动物免疫的,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防疫组织实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动物免疫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佩戴免疫耳标。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进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建立免疫统计和免疫监测档案。对尚未实施免疫或者免疫后免疫效果达不到保护要求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补充免疫或者重新免疫。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动物养殖场布局方案,规范动物养殖场的设点布局。
鼓励和推广规模化、专业化、生态化的动物养殖方式。一个食用动物养殖场只能养殖一种动物。
第十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防疫组织进行检测,检测要有完备的记录。
第十三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直接接触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每年对其进行定期体检;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调离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
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养反刍类动物。
第十五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销售去向;
(二)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情况;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情况;
(四)动物发病、治疗、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体检档案;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经营的动物发病多、死亡率高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动物免疫和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批准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配备或者聘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三)建立门诊、病历、处方制度,并对诊疗结果负责,门诊登记、病历、处方应当至少保存3年;
(四)不得治疗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
(五)施行动物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与物主说明情况,征得物主同意;
(六)治疗传染性动物疫病的,应当有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室和隔离室,对工作人员、就诊动物进行严格消毒;
(七)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就诊动物尸体的暂存场所;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二)诊疗动物前后进行自身消毒;
(三)按规定书写病历、处方、诊断书等有关文书,有关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
(四)规范使用兽药、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诊疗时发现一类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停止治疗,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遣,参加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有关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动物诊疗事故鉴定,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畜牧兽医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证据,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下统称病害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运载必须实行封闭式运输,并采取防渗、防漏和避免病原扩散的措施。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日常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按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跨市、县(市)境调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出地进行动物疫病和禁用药物残留等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市、县(市)境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持有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在调入前3天内报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调入时应当向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调入。
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在调入前应当持产地检疫证明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的报告体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进行全面监测、风险分析、预警和预报,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已出现的动物疫病。
发生动物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物疫情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外省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有可能影响本市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而强制扑杀动物和销毁动物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核实结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的动物掩埋场地等动物疫源地,并通报同级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从事动物的饲养、经营、屠宰、诊疗,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存,病害动物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微生物保存、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从事加工、经营、屠宰、诊疗、使用、贮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验证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者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标志、免疫耳标,建立登记台帐,并留存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验、追溯。
第三十一条动物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动物的种类,设置相对独立的交易区域,每个交易区域固定用于一种动物的交易,并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对交易区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二条逐步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制度,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信息标识,随货同行,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应当载明物主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该批次数量、免疫、检疫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免疫实施者对动物不按规定佩戴免疫耳标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动物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或者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养反刍类动物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管理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事动物诊疗、动物免疫或者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检疫不合格、无法补(重)检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者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未作无害化处理的;2、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不作封闭式运输,或者不采取防渗、防漏和避免病原扩散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市、县(市)境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前未持检疫证明登记备案,或者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未报验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前未持检疫证明登记备案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验证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标志、免疫耳标,或者未留存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经营,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十五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下列动物疫病:
(一)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二)呈爆发流行的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三)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