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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财政监督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监督机构不够健全,职能定位不准确。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财政监督初步理顺了内部关系,确立了财政监督的执行体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导致对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管理、推动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导致财政监督本身的重要职能无法体现,其结果则表现为财政监督无法广泛深入地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政领域的控制。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财政监督部门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的检查,还未能站在整个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高度上看问题。其原因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仅仅局限于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财政部门执行财政总监控师的职责和权力,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改革显得力不从心。
(二)财政监督职责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
当前,财政监督政策面很广,财政监督要负责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和内部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在另一方面,当前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却相对较弱,二者不相匹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财政监督机构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整体上仍然较弱,许多地方尤其是县以下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专制的财政监督机构,财监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人员混同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财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原因:一是县级财政部门对财监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财监工作大量属于外勤工作的特点;二是部分地方对开展财监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重分配,轻监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动增强财监工作的运行能力。
(三)宏观财政监督薄弱。
宏观财政监督主要包括: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资产宏观经济效益状况的监督,宏观财政运行与平衡状况的监督,以及对财政系统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财政经济行为的监督等。宏观财政监督薄弱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监督薄弱,财源大量流失;二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薄弱,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难以保值增值;三是财政支出规模不够膨胀,支出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各项财政补贴、行政事业经费、社会集团消费等缺乏强有力的预算约束,财政支出效益下降;四是社会财力分散,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失调,财政收不抵支,诱发了通货膨胀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财政监督难以有效地调控和制约宏观财政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地运行等。
(四)微观财政监督不力。
随着财政监督的重点由微观财政监督向宏观财政监督的转移,一方面,由于审计、银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等监督主体对企业财务分工监督职能没有相应到位,微观财政监督职能收缩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财务监督的空白,诱发了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失控;另一方面,随着财政体制、投资体制和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所谓微观财政监督实际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税务监督,而对国有资产保全和增值等的监督被严重忽视了。
(五)财政内部监督缺位。
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违纪金额逐年增大,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财政部门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善、约束乏力和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由于相对主体具有地位低、权威性小、独立性差、易受干扰等特点,从而难以保证内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从方式方法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时候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少;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完善县级财政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机构。
一是培养造就一支强有力的财政监督队伍,逐步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财政监督组织系统,要注重培养专家型人才,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分优良、勇于进取的财监干部队伍,使财政监督检查干部成为高举旗帜的棋手、记帐的能手、查账的高手、打假的猎手,塑造良好的财政监督干部形象;二是健全财政监督的内部机构,设立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的二级机构,履行财政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机构比同级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高半级,使其在对内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自我监督中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便于协调和公正执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财政监督与地方财政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三是健全财政监督的外部机构,理顺财政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形成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创造良好的财政监督外部环境,提高财政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财政监督法治建设。
加强财政监督立法,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实施法治监督。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财政监督发挥更大的职能。而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来提供法律保障,并通过立法统一和规范监督行为。首先,国家应尽快拟订和颁布《财政监督法》,从立法层次上确立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次,应研究制定并完善各项财政、财务、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法;第三,各地方可制定适应本地区的财政监督法规制度或《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地方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
(三)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监督体系。
1、建立横向合作的财政监督网络。
一是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建立起财政部门与有关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制度,通过计算机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监察、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财政监督部门应通过制定联合工作方案、联合实施检查、检查结果相互移送等方法,与有关经济主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监督工作的工作联系沟通制度,从而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财政监督工作的盲目性,降低监督检查成本。
二是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相互督促保障。要抓紧建立以财税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使财政系统的职能监督、审计系统的审计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系统的社会监督等,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体系,从而保证预算内外监督、纳税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财务会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整个监督体系的衔接。
2、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标准,规范财政监督指标体系和财政监督效果评价体系。
所谓监督标准,就是实施监督的技术规范。为了实现财政监督的标准化,需要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进程制定方法、规范行为准则、定期审查标准等,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随着宏观财政监督地位的增强,有必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宏观财政监督指标体系,并确定指标值,以便对宏观财政经济状态的合理性与效益性进行监督。宏观财政监督指标包括多种类型,如绝对值与相对值、货币值与数量值、单一值与区间值、固定值与弹性值等,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测算,同时注意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可比性指标值,使财政监督的指标值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排除主管随意性。
监督效果评价体系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制定评价指标。传统地监督考核指标以检查项目的多少、违纪金额的大小、追究责任人员的多少、检查时间的长短、检查人员的多寡为标准,量越多,监督成绩越大。监督效果评价体系不能单纯以违纪问题的金额大小为依据,而是应该对监督的对象、问题的性质、违纪的金额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权数,将评价的目的放在能否防止问题的发生,能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和能否促进财政管理水平上来。
3、建立财政内部循环监督体系。
循环监督体系的构想就是以制度建设为起点,以依法理财为中心,配合公共财政改革步伐,来构造监督网络。该体系的设计应基于监督与管理一体化的观点,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应当与资金运行同步进行。按监督类型分类,监督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管理监督(科室内自我监督)、专职监督、外部专门监督。其中,管理监督定位为财政部门内部专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监督,外部专门监督主要指人大监督、上级财政专项检查、各级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外部对财政整体的再监督。按循环机构分类,监督体系则分解为三大模块:科室内子循环、局内子循环、外部审计大循环。各层级子循环的连接则通过循环中枢――局务会议发挥总控与协调功能而实现,形成互动的监督格局。
关键词:政府角度 国有控制企业 财务 监管
引言
目前,我国的各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工作存在较多问题,许多企业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而企业的管理者又大多缺乏现代化的财务观和各种科学的现财意识;很多企业的设置的财务目标不明确;另外,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相关监督机制和约束力度等也不够完善和到位,种种原因,导致了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于是,我们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监管,这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更是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机制的需要。
一、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实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来看,存在较严重的内部供应者和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的使用者无法全面详细的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生产、运作以及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一些别的渠道,间接、侧面、片面的获得的一些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并以靠这些有限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各种决策。而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信息的垄断供应者,虽然可以以季度性或者年度财务报表等形式对外界进行自身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但企业的管理层极有可能出于某种目的,对具体的报表内容进行人为改动。这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最后公布出来的财务信息是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信息,也就使得外部使用者在信息交换中处于严重的劣势地位。所以,如果不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就会只顾自身的利益,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欺瞒各种信息使用者,最终造成社会总效率的降低。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信息需要政府来进行监管。政府作为特殊的监管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具备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而且,政府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较之其他管理机构或者团体有更大的资源优势和影响力,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工作出现问题时,政府及时予以相应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二、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的目标导向设置不合理
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监管下各种市场经济的调控措施大多行政性特征较为明显,政府作为经济市场的监管者和国有控股企业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在通过财政部和证监会等进行经济监管时的,监管目标导向设置不合理,缺乏协调,政府利益导向投资者利益导向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矛盾问题。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可知,政府监管下的利益导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在享有较大的垄断和监管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较多种类和类型的责任,使得政府的多重监管政策以及具体的监管手段往往会出现互相之间的牵制和制约,甚至有可能发生较为明显的冲突。政府在具体选择某种监管政策的时候,由于冲突性和矛盾性的存在,选择其中一种监管目标,就极有可能会伤害到其他监管目标,导致财务监管弊大于利,严重影响监管效果。而且,随着政府管理范围、职责的不断扩充,使得政府财务监管无法有效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另外,政府对整个市场的监管力量过于强大,在带来众多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弊端。例如,很有可能会在具体使用监管权力的时候出现各种使用不当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从而打击了公众参与财务监管的热情和积极性。我国的各项财务准则及相关规定一般都是由国家的财政部门来制定的,一般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各种个体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众多职工等,对相关财务制度的制定方面,参与度和积极性都较低。这样一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重性博弈现象严重缺乏,财务规则实质上成为政府一手制定和安排的,在目标导向上也基本上以体现政府利益为主,目标导向设置不够合理,也就影响到具体的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效果。
(二)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不明
我国的政府监管体系包括了财政部和审计署以及证监会和税务局,还有中央银行等相关部门,涉及面较广,情况较为复杂。但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之间大多又是联系不够紧密的,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但因为自身监管能力、监管职责和所处位置都较为重要,都可以对财务市场的多个领域及多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管,所以,直接导致了经济活动监管局面的混乱。政府对各种财务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置及相关监管职责不够清晰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各机构和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于是造成各部门之间监管功能相互交叉,形成多种不同的标准和层次。于是很容易出现有些问题监管过度,而有些地方大家都没有进行监管的局面。这样一来,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还弱化了政府监管的实际效果。同时,也很容易成为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给财务信息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多层次的,重复的监管工作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多的额外负担,消耗了大量的企业宝贵资源和时间。而且,监管工作过于频繁,企业很容易出现倦怠,降低了对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极易出现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三)违规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低
财务法律法规是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的要求,目的是从惩罚和激励的角度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产生活动进行控制,从而对财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和影响。但是目前,对于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案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缺乏有力的约束能力,实际操作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违反了财务信息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认定,怎样追究其民事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企业的各种违规行为威慑力和约束力不够大。于是,国有控股企业即便出现违规行为也很难被诉讼,很容易对他人利益产生侵害,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加强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以出资人管理为中心的监管体系
我们可以以国有资本为纽带,积极构建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把出资人管理制度作为整个体系的中心。1、对国有资本的投入管理。要合理设置国有资本的布局及具体实施规则,实时监管国有资本的变化情况等。2、对国有资本营运方面的管理。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各种变动,例如对外投资以及企业的关闭和破产等进行相关管理。但要始终把对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放在重要的位置上。3、对国有资产的各项收益进行监管,制定收益分配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明确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和相应责任。4、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明确风险责任,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研究工作等等。
(二)实行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的高度统一
旧的经济形势下,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财政和财务实行的是分开管理的模式,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新型企业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企业财政与财务分开进行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形式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统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是大势所趋,实行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的高度统一势在必行。
(三)合理进行优化企业的财务职能
目前,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企业日常各项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组成,其本质职能是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源的进行有效培育和配置,科学处理财务活动中的各种分配关系。财务智能还包括对组织现金流的合理流转方向的管理,和科学配置资金和资本以及财权等。财务职能要逐步进行优化,合理的对企业具体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战略进行安排,并积极促进二者的顺利实施。从而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协调化,维护出资人的利益,促进理财主体的发展。
(四)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首先,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意识,合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力,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管,并要注意严防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现象的出现。另外,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缺陷和漏洞也是产生虚假财务信息的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努力完善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设,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加大对出现违法违纪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要在法律条文中对具体执行过程和手段进行的具体、规范、清晰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四、总结
从政府角度出发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较为混乱的局面,维持良好的企业经济秩序,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优化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也对企业的良好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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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当前社会发辰的实际需要,分析了在信息化背景之下进行叶政信忠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实施条件,并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时政监资信息化体系给出了相应的时策和方法。
一、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信息量急剧增大,这迫切需要财政监督机构改变传统手工作业的监督方式,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使监督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监督工作方法己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因此,财政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实施条件
2.1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系统存在着信息不畅通、信息链脱节、监督手段落后和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1.l可以有效改善时政盆资环境
信息化建设是改善财政监督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督人员不仅可以方便地对和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理,而且不必大量重复地手关材料,进而快速完成文字组织工作。
2.1.2可实现对政府时政生甘的全程拉侧
只有在建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与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实时连接,财政监督部门才能实时得到业务数据和信息,实现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或可疑点,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帮助,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实现远程网络监控。
2.1.3能够显著提高时政盆专质量
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控制水平的可靠工具。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与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是机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计算机模块化和工作流程。使监督项目都实现标准化,这为制订统控制监督质量,检验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财政监督了重要的支持。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传递、处理、面已经相当成熟,能够轻过程控制、计算机辅助功能,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化成为可能。通过数存储技术,财政监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麦询、检索,复核、分网络平台,实现据的动态监控的信息化建设及搭建政府财政息化需要先进的硬督事业的长远发丛iR寸计算机硬件建续加大对计算机设政监督信息网络息资源,建设完资料库,建设依,拓宽与有关部信息通道,建成监督部门同政府财政、税务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联接的横向网络,形成高速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为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提供网络通道。
2.2加强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是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的关键。财政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不定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加强日常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尽快培养一支会熟练使用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监督软件技术进行监督的信息化监督人才队伍。一是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监督检查操作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队伍结构,进一步充实培养复合型人才。
2.3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在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目前,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各个监督机关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造成现有监督资源浪费以及重复建设。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各个监督机关在监督手段信息化上的交流与宜传,整合监督资源,实现监督信息的有效共享,如实现监督机关的网络联通、建立监奋经验库、定期召开监督研讨交流会等。通过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配监任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并且在相互借鉴和共同开发下,可以有效促进监督手段的不断更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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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误区之一:重视财政资金的监督,忽视社会性公共资金的监督应急财政监督是对应急财政性资金的监督,而应急财政性资金不仅包括来自政府的财政资金,而且包括其他社会性公共资金。其中,财政资金既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和安排的资金,也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间接安排的资金;社会性公共资金则主要是社会各界捐赠给相关灾害或应急事项的资金。长期以来,应急财政监督比较重视财政资金的监督,而对其他社会性公共资金的监督比较薄弱。较为重视财政资金的监督,一是由于在应急财政性资金中属于政府的财政资金比重较高,二是由于对体制内资金的监管成本相对较低。但随着2008年5.12地震后大量社会捐赠资金的涌现,我国对社会性公共资金的监督需求也不断增加。社会性公共资金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捐赠给红十字会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公共资金,二是捐赠给第三方公益机构(NGO)的公共资金。目前,我国对前者所接受的应急性公共资金按照一般财政资金的方式进行监督,而缺乏对后者所募集或接受的应急性公共资金的监督,仅有小部分比较规范的第三方公益机构自行组织或聘请社会监督机构进行相关监督。
误区之二:重视监督应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忽视监督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应急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但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较为重视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而较为忽视资金筹集和分配的监督。无论是重大自然灾害还是重大公共危机的应急,监督机构重点关注的是资金如何及时拨付到相关机构(如下级财政、民政机构),重点关注的是资金是否使用到应急事项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毋庸置疑的是,应急财政监督必须严格监督应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需要大幅度降低资金的滞留和沉淀;必须严格监督应急资金是否存在挪用和贪污,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及有效。但如果没有应急财政资金的有效筹集和分配,就谈不上拨付和使用。
应急财政监督是全过程监督,而不是仅对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应急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尚缺乏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按照我国现有的财政管理制度,应急财政资金在财政预备费中安排,但总体来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预备费计提都存在相对不足的问题,从而使应急财政资金的筹集缺乏应有的保障。同时,在缺乏较为完善的灾害统计背景下,应急财政资金的分配更多是凭经验办事,没有科学有效的依据。对于应急社会性资金而言,我国尚缺乏完善的社会捐赠制度,对灾害等应急事项捐赠相关的政策配套不齐备,从而导致社会性资金的筹集相对比较困难。实际上,近两年来红十字会捐赠所遭遇的尴尬局面从侧面反映了应急社会性资金在筹集和分配方面的困境。由此可见,加强应急财政性资金筹集和分配的监督,保证足额筹集应急财政性资金,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有效地的分配相关资金,对于实现应急事项的平稳处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误区之三:重视监督应急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忽视监督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应急财政监督指向的是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但是现有财政监督机构较为重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关注不够。现有财政监督对应急资金的监督,重点是应急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程序性的要求,是否违背现有财经政策及纪律,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的问题,是否存在的行为。
应该说,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应急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但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却关系着应急财政性资金的命运;如果应急财政性资金不能应急,那么它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应急财政监督如果不监督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关心其发挥了多大的作用,那么这种监督又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呢?在财政管理开始重视支出绩效、审计监督开始强调绩效审计的背景下,财政监督如果不重视应急财政性资金的有效性,不重视相关资金的绩效,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应急财政监督在强调资金合法性、合规性监督的同时,必须重视资金运行的有效性,必须平衡资金的程序性与效率性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