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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把城市建设成为风景优美、品味高尚、生态健全的现代化城市。而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城市设计的进行。本文对园林城市和城市设计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园林城市和城市设计都是城市文明不断发展的结果
建设园林城市要求整个城市都园林化——建设城市大园林,这是城市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城市功能从最初的只用于交换和防御,发展到越来越多地注重文化的要求,人们希望不只是居者有其屋,而且还希望其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舒适程度达到最优化,城市设计由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建设园林城市应该说是城市设计追求的根本目标;而园林城市的建设也必须通过加强城市设计来实现,二者一个是目标,另一个是手段。
二、构造园林城市是城市设计应该追求的根本目标
园林城市之所以是城市设计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园林城市这个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城市文明发展的最高级形态。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有三条理由:
第一,从城市发展的趋势看,城市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类努力摆脱自然完全束缚的结果。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开始意识到自己与自然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开始了在自己制造的人工环境中去崇尚自然、追求自然和返璞归真的历程。自然因素很多,但是根本的可以营造的因素主要是园林绿化,并以此来艺术化地构造城市空间的各个基本要素,所以园林城市是人们的理想目标。城市设计就是力图使城市这个人工环境更多地引入人们对自然的追求,从而“建立良好的视觉效果和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
第二,从园林城市的含义看,园林城市的“园林”绝不仅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化部分,同时也应该包括城市环境空间构成的各个基本要素。这里的园林应该是一个大概念,就像造园时运用亭、台、楼、阁、径、石、池、溪构景那样,把每一个建筑、每一条道路等各种环境因素都进行艺术化的组织。比如借景、框景等手段,从古典园林中走上街头,运用于整个城市,则扩大了园林的外延,这不能不说是城市设计的根本目的。
第三,从城市设计的规律看,它所追求的情景交融原则、景观集合原则、空间序列原则、环境气氛原则、品味最优原则等都是园林城市所体现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反映了包含在视觉艺术之中的空间艺术的创作规律,而空间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工艺品、雕塑、建筑和园林等。园林又把建筑、雕塑和工艺品等因素囊括其中,形成了综合性的空间艺术。城市设计实质上是把构造园林的这些规律拓展到整个城市,它运用各种空间环境因素、设计符号语言来表达一种文化蕴意和价值取向,表达一个城市的“神韵”,都是在把城市从一般性的功能体和人类聚集体的物质为主的形态,升华到更多地体现人类精神文化的高级形态。这些物质形态一般的综合地、艺术化地运用,是经过人类文明升华了的自然。
三、城市设计要以绿化为纽带组织环境空间的基本要素
视觉环境的优化是城市设计的首要任务。应该说,视觉环境对于人类所产生的心理的影响与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生理的影响同样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事实说明,城市的视觉环境越来越成为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研究表明,人们长期生活在城市的“水泥森林”、“钢铁积木”等环境中,极易产生压抑、忧郁、恐慌、不安等心理疾患,这些问题只靠消除污染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而园林绿化的生命系统特性在改善现代城市景观环境方面,有着独一无二的作用。绿色应该是现代城市的基调,是现代“城市画卷”上的主色调,也必然应该是城市设计运用的主要手段。而且园林绿化的材料的“软”性与生命性,恰恰与建筑形成一种对比,将这种对比进行艺术化的结构,就能形成优美的视觉旋律。所以也可以说园林绿化是城市有机体中的重要的“生命场”,发挥着整体环境协调作用,是用具有生命的色彩材料在“城市画卷”上来描绘最美好的景观,理所当然的是“城市画卷”上的“主色调”。
关键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结合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控规属于我国城市设计体系中的规划范畴。由于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处于关键地位,因此,城市设计中的设计方法、设计要素、思想理念等内容,与控规的属性、发展及实践等内容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城市设计需要以控规为指导进行设计,同时城市的设计理念也会被引入控规的基本内容中。为此,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才会促进二者的良好发展。
1 控规方向中的城市设计
1.1控规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内容与研究对象
城市设计从属于控规内容,即城市设计的内容由研究对象的决定。同时,为了形成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划定地区多为城市功能、相对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区,如商业区、重点风貌区、中心区等。因此,城市设计的的对象在区域范围内是控控规所规定的局部地区。除此之外,当代城市设计的内在含义已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间,原有形体范畴,同时,城市设计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这就表明:城市设计的内容在控规中的内容有以下两方面:①传统城市规划内容,即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②城市设计中的管理、运行和政策,属于其社会内容。该研究内容可以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同时还属于城市设计中的次研究内容[1]。
1.2主要存在形式
控规方向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①思想观念。城市设计以思想观念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代表一种价值观,代表该城市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以“隐形”状态全面影响控规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尽管城市设计的思想观念形式不具备物质状态,但它仍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如:城市设计的主体思想,影响控规的规划目标、指导思想、编制过程等;②控规专项。城市设计以控规专项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以城市的空间环境、体型范畴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性。例如:控规中的道路规划、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街区规划等[2];③独立研究专题。由于运用三维空间的研究方法,决定了该类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时,某些重要区域的设计也体现整座城市的特色与魅力。因此,相关工作者可采用开展研究专题的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使其独立与控规的编制过程。上述三种存在形式见图1:
图1控规方向城市设计存在形式
2 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
2.1紧密相连的关系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较为紧密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①在一定程度上,控规内容决定着城市设计范围的深度,而城市设计的深度又直接关系到控规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②控规的核心要求为:定量、定界与定位,这表明,与之相符合的城市设计也应十分关注自身的“实用性”。此外,一般情况下,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也需通过具体概括等形式,将设计精华表现为控规的控制指标与要素;③控规文本与城市设计规划图相吻合。如,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绿地面积等方面,控规文本对其进行规定,城市设计根据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正其基本构想,从而建立控制指标,避免控规内容与城市设计的脱节[3]。
2.2相互区别的关系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①由于控规涉及所用技术的经济指标、关注总体规划与分层规划间的评价标准是否一致。因此,控规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而相比之下,城市设计主要评价市民对居住条件的实际体验,如舒适性、可达性、心理满足感等;②控规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地面布局中的平面处理环节,及用地的综合效益,而城市设计以建筑的空间格局、环境设计、开放空间为主要研究对象,即城市设计以人的视觉空间、生活空间、以及游怨空间为主体[4],强调空间布局的艺术性与层次感;③控规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技术问题、工程实施步骤等,关注建筑是否与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目标等相吻合,而城市的设计侧重于感性认识,以及人们心理上对城市建筑物的总体印象。
2.3控规中城市设计内涵的体现
控规中所体现的城市设计内涵,正是二者的关键结合点,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①城市设计形态趋于控规化,即城市设计理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标志着一种环境态度或城市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评判作用,对控规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②城市设计技术趋于控规化,即控规方向城市设计中的技术侧重于引导、控制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促使设计元素相互组合、相互渗透,从而创造出设计的艺术性[5]。
3 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与控规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控规的重要内容,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建立城市优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城市设计的系统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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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静.公交优先需理顺交通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访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荣朝和[J].运输经理世界.2012(30):10-13
[3]剂治国,王苏强.《高淳国际企业研发园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J].规划师.2012(8):112
城市设计实践发展至今业已从空间设计扩展为包含编制和实施等在内的整体管理实践。作为一种价值完善的专业管理过程,城市设计实践中更偏重于解决专业领域中设计问题的工具价值;而作为一种“行政过程”、“政策过程”或是“政治过程”而言,城市设计过程将体现其公共性的基本价值特征,从而使其在城市空间的公共管理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城市设计过程在价值取向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相关争议首先体现在其关注对象是城市空间整体还是其中的公共领域:城市空间具有公私混合的特征,且很多情况下难以泾渭分明,其公共属性并不突出;而公共领域则是城市空间中具有公共价值的部分,其管理实践自然受到公共价值的规范。另一争议反映在管理者的公共属性上:对于公私混合的城市空间而言,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和市场都具有管理者角色;而作为行政过程,公共部门的管理者角色将更为突出,市场则成为管理的目标群体。城市设计相关的公共性价值特征并不明晰。然而,讨论和辨析城市设计的公共性内涵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性之于城市设计而言并不仅仅体现为职业伦理中所应持有的公共精神,也是认识城市设计管理职能的价值规范。在当代多元价值共存的城市设计实践中,将公共性作为价值基础为其管理过程提供了合法性,由此其管理职能将以保障和促进城市空间公共价值为目标。同时,公共性的认识也为具体管理实务提供一种分析工具,帮助管理者理解城市设计的管理范畴以及自身的公共角色,确保各类管理途径符合公共性的价值规范。城市设计领域的价值取向研究并不多。其中公共价值取向的成果较集中在城市空间公共属性的探讨,具有社会学视角(沃尔泽,1986;夏铸久,1994;卡尔莫纳等,2003等)、法学视角(卡尔,1992;阿里·迈达尼普尔,1996等)以及经济学视角(周进,2005;克里斯·韦伯斯特,2007等)等多种认识途径。对城市设计实践中公共性的关注一类体现在职业伦理中的公共价值规范的阐释(董慰、王广鹏,2007;刘代云、金广君,2008;金勇,2008等),另一类则体现在管理实践中与公共性密切相关的命题,例如公众参与(克利夫·芒福汀,1999;刘宛,2006等)和法律法规(理查德·黎,1988;扈万泰,2002;王世福,2003;庄宇,2004;王卡、曹震宇,2009等)等。公共取向的城市设计研究重结果轻过程,而过程导向的相关研究中一则关注哲学伦理层面的倡导,一则关注实务操作层面的方法技术,缺乏对公共性在管理理论层面的解析。本文将基于公共管理领域中有关公共性的理论认识,从关注对象、管理者角色和管理途径等方面辨析城市设计过程中公共性价值特征的具体内涵,从而为理解城市设计的管理职能提供理论基础。
2公共性的内涵
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基本命题,是公共管理获得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公共性的理解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共”的含义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沃尔多(1955、1997)把“公共”理解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哲学、法学和政治理论层次的理解,即从国家或者政府的角度下定义,涉及、合法性、普遍福利等问题;二是从经验层次界定某种社会中人们有哪些公共职能与公共活动;三是从常识层面理解政府执行活动或者职能。①尼古拉斯·亨利(2002)对公共性提出了制度定义、规范定义和组织定义,三者结合构成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制度定义是按照制度术语来理解公共行政,表现为政府各级机构;规范定义专注于影响公共利益的现象上;组织定义主要是为了实现参与,即公共利益观点若能被共享必须要求相应的组织予以保障②。罗森布鲁姆(2002)认为公共行政强调的公共性体现为:(1)以宪法为基础,提供行政存在的空间并对其进行限制;(2)政府有义务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3)政府较少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即使运用市场机制也是有限的;(4)作为人民的代表,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具有合法地位与强制权力,并应遵循代表性和透明性的要求③。乔治·弗雷德里克森(1997)回顾了公共问题的哲学、经验和理论的观点,并分析了社会科学中有关公共的五类观点,提出公共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能力:作为一种理念,它意味着所有人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不是出于个人或者家庭的目的才走到一起;作为一种能力,它意味着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在一起工作的一种积极的、获取充分信息的能力,通常通过政府而进行,但并不是所有④。国内对“公共性”的定义有三种:一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委托者和委托权利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孙柏英,2001);二是认为公共性即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祝灵君、聂进,2002);三是认为公共性指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王乐夫、陈干全,2002)⑤。综合而言,公共性的理解具有层次性。哲学层面的公共性是一种公共精神或是理念;政治、法学理论层面的公共性从公平和正义出发,涉及、合法性等问题;公共管理理论层面将公共性作为一种价值基础,帮助认识公共组织的公共职能;公共管理实务层面的公共性将成为一种分析工具和价值标准来理解公共组织的具体管理活动。城市设计专业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其职业伦理受到哲学、政治和法学层面公共性价值要求的引领,但对于实践而言,公共管理理论和实务层面的公共性探讨将更具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作用。
3城市设计关注公共领域
城市空间及其特征包含了各类物质要素和相应的属性,同时还有这些要素之间所形成的外部性特征。随着城市空间管理专业领域的分工和细化,作为其中之一的城市设计在当代所关注的内容已并非涵盖城市空间的所有方面,而是由“城市空间”逐步聚焦于其“公共领域”部分⑥。焦点的转变蕴含了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空间成为公共和私人的混合体。城市空间的市场开发运作越为成熟,市民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甄别越敏感。另一方面,城市设计将焦点转变为公共领域是基于“窗户外看到的所有事物”已经出于各类考虑受到了相应的干预,城市空间的控制已经形成了“看不见的网”。“公共领域”源于西方社会,发展至今已具有相当复杂的含义。现代公共领域理论中,较具影响力的是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研究成果。总体上认为公共领域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的表现形式,承载着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是从公共利益出发,通过沟通和交往、辩论和批判等活动来展现自我或是达成共识。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突出其政治象征意义,而后者偏重其社会文化意义。城市设计关注的公共领域是具有物质空间表现形式的公共场所,并包含其承载的公共生活之非物质内涵。然而,公共领域的界定却无法统一。社会视角下以公共开放性来界定时会发现并非所有公共空间都会无限制向每个人开放,而准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更是因服务规模的不同而模糊不清。法律视角下以公共权属界定时会发现公共领域的各类物质要素在权属细分之后公私属性并不统一。经济视角下运用公共物品来理解公共领域时,以竞争性和排他性为划分标准,然而公共领域中的各类空间要素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上都存在着程度差异。由此可见,各类视角下的公共领域认识都是模糊的,然而这种复杂性并不能掩盖其公共性特征。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差异客观存在,只是差异划分标准并非是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而是一种具有梯度性的“谱系”(卡尔莫纳等,2003)。有关对城市空间进行公共干预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在城市规划相关研究中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面对外部性问题,对公共干预的需要是肯定的,然而对于干预的限度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共领域的实际界定及其干预程度将通过具体的城市设计过程加以辨析并得以实现,其中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对干预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从城市空间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来看,对城市设计的公共需要来自对公共领域使用价值的关注,因其规模和品质直接体现了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然而,市场化的城市开发引发私人对空间交换价值的追求而阻碍公共领域的发展。阿里·迈达尼普尔(AliMadanipour,1996)阐述了市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空间私有化和设计标准化等趋势,前者使公共领域的规模逐步减少,后者则对公共领域的品质造成冲击,而这些趋势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面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张力关系,公共部门将立足于公共领域的空间使用价值,通过城市设计过程加以保障和促进,尽可能提供公共场所并促进公共领域的空间品质。近年来,激烈的城市竞争使得公共领域被作为一种城市发展的公共资源,通过城市设计提升其交换价值吸引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然而,“引导投资的是市场本身,而不是设计”(Cowan,2000:24)⑦。城市设计虽在提升公共领域的交换价值中具有一定附加作用,但并非其要义所在。本末倒置的价值追求将使城市设计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4城市设计管理者的公共角色
有关城市设计实践主体的认识差异很大程度上与城市设计过程的不同诠释相关。作为一个社会过程,城市设计过程包含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作为一个有意识的管理过程,政府和市场在城市设计过程中的管理者角色较为突出,管束型和开发型的城市设计分类(赵斌、徐雷,2004)正是基于主体公私属性的差异。当城市设计被理解为行政过程时,公共部门作为管理者的角色更为突出,而市场成为了行政管理的目标群体。城市设计过程中管理者公私属性的探讨体现了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城市开发过程直接产生城市空间结果,市场成为了空间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在开发过程中,市场关注空间品质是希望通过创造性的设计提升空间产品的交换价值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设计管理”是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确保产品按照设计要求生产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当开发项目规模较小时,设计管理关注项目自身的内部问题,大多属于私人领域;而当开发项目规模较大时,设计管理所处理的问题往往已经覆盖了城市空间公共领域。虽然管理动机仍以营利为目的,但从结果而言已经属于城市层面的设计问题。因此,市场主导的大规模开发项目其设计管理过程是否是城市设计过程往往具有争议。在当前的城市发展中,公共领域的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进行大规模地产开发的企业家们在城市开发过程经常扮演了一种半公共角色(乔恩·朗,2005)。这种角色产生于其管理行为结果而并非动机。市场开发的设计管理是为了扩大私人的获利,许多开发都有意识的塑造良好的公共领域来吸引更多的公共使用者,为其带来更大的获益。在这些市场主导的项目管理中,公共部门的角色相对较弱:有些是由于对公共领域的价值认识尚不成熟;有些是社会对此尚未形成公共需要,因而不必要进行城市设计的干预;还有一些是有意识发挥市场优势,依靠私人投资发挥其优势来创造良好的公共领域空间品质。然而,无论是否提出城市设计要求,公共部门对私人开发在其项目的空间效果等方面始终具有监管职能,差别在于干预程度的不同。城市设计过程伴随着开发过程而展开,它并不仅仅是结果管理,同时还包含着过程管理。对开发项目运作过程进行公共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之一。出于城市设计考虑的公共监管途径一般包括:一是将城市设计的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的管理体系,同时依循规划许可的行政程序对开发项目进行管理;二是单独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作为开发控制要求的组成部分,依据规划许可程序进行管理;三是城市设计控制内容采用独立设置的设计评审程序对开发进行行政许可管理。无论哪种途径,公共部门始终承担有关公共领域的设计及其实施的监管者角色。对于城市设计过程而言,权力始终是决定一切的因素(洪亮平,2002)。城市设计是“设计城市而不是建筑”,城市公共领域的塑造和发展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因而其管理实践必定受到公共权力的影响。纵观城市设计的发展历程,最初有意识的城市空间设计由当时代表公共权威的皇权主导,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政府作为公众逐步成为了城市空间设计和管理的主导。之间的差异在于公共性的不同历史诠释,然而城市设计管理者角色的公共性始终存在。当代社会多元价值并存,城市设计过程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具有不同的参与程度。然而,市场和社会的参与是有限的,公共管理者仍然为是否需要对公共领域进行城市设计干预、如何干预以及干预程度提供了整体性管理框架。
5城市设计管理途径的公共性保障
法律和政治是公共管理途径体现公共性的保障。城市设计过程关注城市空间公共领域的相关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者的公共角色都决定了其管理途径必然体现公共性特征,且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策略的保障。法律为城市设计过程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各个国家对于公共部门的组织、规章制定、许可、仲裁和司法审查等程序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确保了公共部门行为过程的公共性。城市设计过程同一般公共事务的管理一样遵循公共行政程序的法律要求。根据“程序正当”的法律原则,城市设计依据法定行政程序运作而获得合法性,从而保障其公共性。除此之外,城市空间的公共管理尤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体系也为城市设计的管理过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由于城市设计在各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定位,因而具体程序要求也会有所不同。美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各个州有所不同,很难说具有完整的体系。区划被认为是美国城市规划的核心,也是物质空间管制的法律工具之一。而城市设计同样也是城市空间管理的公共政策工具之一,其管理程序将遵循公共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或依据行政法律要求制定相关的程序要求。英国的城市规划具有整体性的法律体系,对规划管理程序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城市设计的运作被明确纳入规划管理体系(英国建筑与建成环境委员会,2000),并在新的规划法中明确纳入其管理事务(英国城市规划法,2008:第183条)⑧。因而,其城市设计的公共干预过程须遵循规划法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以保障其公共性。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中并未明确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它更多是作为地方性城市空间管理的公共政策工具之一。有些地方性的规划法规将其纳入,明确了操作程序的要求⑨;而没有明确管理途径的实践在大多数情况下参照了规划管理的法定程序。法定程序规范为确保城市设计过程的公共性提供了统一的基本的保障。国家和政府在基础上不断推进行政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等来加强管理过程的公共性。无论是公共行政管理还是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法律机制都不断得到完善,由此受其规范的城市设计过程也将不断加强其公共性特征。对于具体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市场、社会及其自身在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及其价值分配采取不同的政治策略。城市设计一直存在于“平民主义”和“专业主义”的两难困境(克利夫·芒福汀,1999)。在价值的认定上,“公众”和“专家”的观点之间存在着分歧。与此同时,“公众”本身包含着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并持有不同的观点。城市设计师往往将城市设计保持在一个技术过程的安全范围之内,以避免直接面对重新分配权力和财富的问题。然而,城市设计过程中的管理者则无法避免去面对价值分配的政治议题。城市设计中的连续决策都是有关利益分配的政治决策,即便是通过技术分析做出决策其本身仍然代表着政治的选择。特定的城市设计管理过程会采取不同的政治策略,因而其过程的公共性将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偏向于“专业主义”的决策过程以法律为公共性保障的基准,更关注专业价值的实现;偏向于“平民主义”的决策过程则体现为更具公开性和参与性的集体决策。实际过程中,决策往往需要考虑和平衡利益相关者的观点,采取何种决策方式则受到市场环境、社会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但每一种决策方式都体现了相应程度的公共性特征。政治策略对城市设计过程的公共性程度产生重要影响。
6结语
关键词:城市设计,发展,因素,控规,效果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核心,逐渐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研究的热点之一。城市设计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以下就我国城市设计发展以及控规中城市设计进行分析。
一、简述我国城市设计实践发展
我国的城市设计实践发展一般可以分为理论研究阶段、实践深化阶段和实践理性发展阶段等三个阶段: 1980年~1989年,这一阶段是我国城市设计实践的发展初期的试验阶段,为不同的城市设计理论的引进、研究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践活动相对较少。1990年~1999年,这一时间段是我国城市设计实践进行大规模探索的阶段。在该阶段内,城市设计项目大范围开展,体现了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该阶段著名的城市设计实践成果主要有:西安钟鼓楼广场城市设计、南京鼓楼广场城市设计、深圳市中心22-23地块城市设计等。而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城市设计实践活动逐步进入了理性发展阶段,城市设计实践开始重视设计的实施性、时效性、可行性等,本土化的城市设计活动是该阶段的主要倾向之一。
二、城市设计的发展趋势研究
伴随着我国城市设计的实践活动进入到理性发展的阶段,城市设计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以下几点:
1、项目实践将影响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
在我国城市设计的编制数量巨大,在现实的规划管理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城市设计得到了实施。但是在城市设计理论研究领域,无法将研究成果提升成为实证的理论精华,导致我国的城市设计仍停留在最初引进的西方国家城市设计理论的水平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对实践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无法纠正实践活动中的偏差行为,而且无法做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设计。在现今的城市规划领域中,亟需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经验反馈以及跟踪研究,而不是单纯的运用社会学、经济学对城市规划进行研究。城市规划的注意力纷纷集中于研究的新方法和创新的规划形式,而没有更好的做到设计成果的总结和回顾。
2、城市设计将逐渐具备其法理性地位
伴随着我国法制化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城市设计及规划建设的法制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已经开始对城市设计的相关技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挑战,例如城市设计中的公共空间的合法性、针对限高造成的容积率问题对开发指标的质疑等。同时,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进程中,存在着规划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倘若将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比作是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的过程,就会对我国城市设计逐渐走向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方向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城市设计的法制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城市设计将得到更多制度的保障。
城市设计的实施需要借助城市规划和建设对相关的开发活动进行干预和约束。实行控制城市开发及相关设计等诸多控制管理手段,实际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设定对应的开发预期,并以此来做到对城市开发的约束,而这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这些相应的开发预期。对于我国的城市设计,相应制度的提出和建设内容不但包含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以及合法化的控制条件的规范,而且包含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城市设计执行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的进程式规范,同时还包含一系列的修改和相关程序的完善。在近几年来,我国与城市设计相关的研究和实践活动,纷纷开始主张依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合理性和地位,加强城乡设计工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配合,并从城市规划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提出城市形态控制的引导性图则及强制性指标。而这种合理的非法律控制依据以城市设计成果为核心的设想,不但具有合理和充分的弹性运作空间、极高的灵活性和完备性,而且还保持了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核心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和深厚的现实意义。
三、控规中的城市设计
1、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内容与研究对象
城市设计从属于控规内容,即城市设计的内容由研究对象的决定。同时,为了形成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划定地区多为城市功能、相对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区,如商业区、重点风貌区、中心区等。因此,城市设计的对象在区域范围内是控规所规定的局部地区。除此之外,当代城市设计的内在含义已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间,原有形体范畴,同时,城市设计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这就表明:城市设计的内容在控规中的内容有以下两方面:传统城市规划内容,即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城市设计中的管理、运行和政策,属于其社会内容。该研究内容可以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同时还属于城市设计中的次研究内容。
2、主要存在形式
(1)思想观念
城市设计以思想观念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代表一种价值观,代表该城市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以“隐形”状态全面影响控规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尽管城市设计的思想观念形式不具备物质状态,但它仍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如:城市设计的主体思想,影响控规的规划目标、指导思想、编制过程等。
(2)控规专项
城市设计以控规专项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以城市的空间环境、体型范畴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性。例如:控规中的道路规划、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街区规划等。
(3)独立研究专题
由于运用三维空间的研究方法,决定了该类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时,某些重要区域的设计也体现整座城市的特色与魅力。因此,相关工作者可采用开展研究专题的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使其独立与控规的编制过程。
四、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及实施效果
1、紧密相连的关系
(1)在一定程度上,控规内容决定着城市设计范围的深度,而城市设计的深度又直接关系到控规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2)控规的核心要求为定量、定界与定位,这表明,与之相符合的城市设计也应十分关注自身的“实用性”。此外,一般情况下,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也需通过具体概括等形式,将设计精华表现为控规的控制指标与要素。
(3)控规文本与城市设计规划图相吻合。如,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绿地面积等方面,控规文本对其进行规定,城市设计根据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正其基本构想,从而建立控制指标,避免控规内容与城市设计的脱节。
2、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实施效果
(1)城市设计形态趋于控规化,即城市设计理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标志着一种环境态度或城市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评判作用,对控规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2)城市设计技术趋于控规化,即控规方向城市设计中的技术侧重于引导、控制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促使设计元素相互组合、相互渗透,从而创造出设计的艺术性。
结束语
现代城市设计强调以人为核心,研究城市整体及局部的型体环境与生活环境的塑造,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繁荣与发展。重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设计管理程序是现代城市设计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关键词:滨海新区CBD;于家堡“9+3”地块;城市设计实施;起步区导则
Abstract:Binhai New Area CBD urban design which is designed by the U.S. architecture firm SOM provided a very ambitious vision, but we will also face the major issues including what are the main elements of urban design control, how to interface with the statutory planning and translate shapes into operational means of planning management when it begins to implementation.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ind som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Yujiapu “9+3” blocks and the problems which still exist.
Key words:Binhai New Area CBD;The Yujiapu “9+3” Blocks;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design;The phase 1 guideline.
中图分类号:F5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3-67(6)
引言
目前,城市设计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设计过程,在我国有较广泛的发展,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核心地区或门户地区,城市设计作为城市空间环境形塑、地区特质营造、以及为吸引国际投资参与全球性城市地位的竞争而提出有说服力的发展前景的重要举措,被城市规划设计师和城市规划管理者们普遍认同,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和广东省深圳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国际咨询就是明证。天津滨海新区CBD最核心的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经历了几年的磨砺①,终于在2008年6月确定了由美国SOM公司(芝加哥总部)负责城市设计、美国EDAW公司进行生态景观规划、天津市规划院组织本地设计单位协助并深化的联合设计团队组织结构,城市设计成果在2008年底完成并获得了各方面专业人士和天津市政府的高度好评(图1)。
然而,既要完整准确又要保有适度弹性的实施城市设计的构想则不是件容易之事。作为持续参与了此项城市设计实施深化研究工作的本地规划设计单位,这里将对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实施过程做一综合阐述及浅评,以期初步揭示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运作机制、实施过程中探索性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本身更好的发展,使城市设计更快纳入城市规划编制法定体系②和城市建设管理法制体系。
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主要研究了城市物质空间环境形态,描绘了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这些空间内容如何转变成指导各项具体设计、开发和施工的控制内容,主要是依靠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又以起步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起步区导则)的实施为整个地区提供了明显的示范作用,因此,起步区导则主要控制什么要素,这些要素与法定城市规划控制的关系,起步区导则在“9+3”地块③具体建设项目设计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实施控制时如何协调与地方规划条例不合的方面是本文的重点(图2)。
1由于城市设计在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因此,导则必须与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结合
结合过程中,我们认为起步区导则与于家堡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的时间点、结合内容以及城市设计导则到底如何实施操作是问题的关键。
1.1结合时间
美国SOM公司主持的起步区导则在2008年底确定城市设计方案后于2009年初编制完成。而于家堡金融区(Tgf-12)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历了较长的编制历程:从2005年初期政府批复的控规到2009年,以几年间若干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为基础的终期控规得到确定共历时5年。因而,于家堡金融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远早于导则编制,但控规的最终成果却是结合导则的控制要素,在导则之后才编制完成。这说明在于家堡这个滨海新区CBD的核心地区,我们已经将城市设计及导则作为控规编制的必要条件,而终期控规则要在尽量纳入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后尽快出台。实践也证明结合时间是恰当的。
1.2结合内容
谈到结合内容就必须先从城市设计导则控制的要素说起。于家堡起步区导则控制的要素比较详尽,主要包括地块划分、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开放空间、建筑形态和设计、建筑首层使用、塔楼位置和高度、停车入口和服务通道、地下空间等。地块划分和土地使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面积、容积率、最大建筑面积、主要用地性质、最大建筑密度、最大建筑高度和最小绿地率等技术指标都跟控规进行了有效的结合,也就是直接纳入了控规的强制性指标体系中。道路交通规划的内容与控规基本一致,就不做赘述。起步区导则里公园和开放空间主要对每个公园的类型、功能、交通流线和入口、景观元素及安全性几个方面做出了指引,这作为引导性内容相当程度的被引入了控规文件中。地下空间的用地性质、地下标高、规划面积、地下层数、地下公共停车及配建指标、地下出入口位置等也都较好的写入了控规指标体系中。
而每个地块开发的具体建筑形体控制,如建筑体量、建筑形式设计、建筑首层使用性质以及塔楼位置等控制要素则只在控规文件中做了扼要叙述。并不是说这些内容不重要,只是在实际的操控中,我们将控规定位为在常规思路下结合导则的深化,将建筑形态化的指引内容保留在导则内,由控规和导则两者共同管控城市设计的实施,施行双向管理。这样,既提升了现有体系内规划编制的深度,又为城市设计及导则争取了在规划体系内发展的空间。而不是像其他城市设计实施中,将导则与控规管理可运用手段完全契合的内容放入控规中,然后城市设计导则其他内容就被借口难以直接控制或只能动用自由裁量权来控制而不为开发者重视,难为规划管理者施行。
1.3城市设计导则的管理操作
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实施中,控规与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分工基本是明确的,效果也是良好的。控规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核心层次和最主要依据,在纳入了导则的内容后它的总量控制、数理指标显得更有说服力,其具体详尽的指标体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这些自不待言。这里将重点介绍城市设计导则管控城市设计形体实施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
在起步区导则里,与控规指标体系同样重要的则是建筑形体控制和公共空间营造。建筑是城市空间环境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建筑物本身的优美程度及其组合后的整体空间感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一个城市的空间环境品质和城市艺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对建筑形体要素的研究是城市设计的重点内容之一,这也是城市设计成果表达的主要内容。而公共空间绝不是建筑完成后的剩余空间,公共空间应有明确的界定、人性的尺度和良好的品质,促成多种多样的公共性活动的产生,加强地方性的交往和城市的多元化。这里就以起步区导则指引起步区内“9+3”地块具体的建筑方案设计和公共街道设计为例,详细阐明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城市设计成果增加了我们对建筑的认识:形式风格并不是设计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建设的是“场所建筑”,它的主要目标是塑造场所的连续性,它不依赖建筑的各种风格,它努力寻求的正是通过批判性的设计选择而获得超越时代特征的东西。因此,建筑设计过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接受、改变或否定建筑群、公共空间、景观、基础设施和交通系统的现有秩序;第二,确定使用哪种立面语言形式来设计和建造,可利用的手法包括传统的、抽象的或混合的。第一条关乎公共利益,而第二条则仅是主观的判断。当然,只有两方面都做好的结果才会创造出统一完美的场所建筑。
对于第一条,起步区导则强烈关注城市公共利益,同时也强制要求“9+3”地块建筑设计师接受并遵照城市设计提出的现有秩序。基于对“场所建筑”的理解,起步区导则对建筑体量和4条主要街道进行了控制。如前所提及,建筑体量方面规定了每个地块内塔楼(每个地块有一栋塔楼和一组裙楼)的准确位置和高度,这样既形成了完全符合整体城市设计的天际线,又为每栋塔楼使用者带来了或观看海河或欣赏公园的良好景观视线(图3、图4);同时还规定了每个地块建筑首层的性质(图5),零售、金融、银行和其他商业等功能保证其为公共使用;规定了停车入口和辅助停车方位,保证了人车和谐的交通环境,这就是最真切的公共利益。实践中这些建筑形体控制内容都为建筑师完全遵守。基座设计、建筑立面形式、中庭设计都在导则中提出了几种参考,这同时也给建筑师提供了灵活发挥的空间。屋顶绿化则因为成本控制的原因没有得到实施。
上海陆家嘴金融区十几年的建设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建筑,但是建筑物普遍退道路红线距离太大,加之道路宽大,公共空间让人觉得非常不舒服,尺度过大导致环境的不友好。所以于家堡金融区的城市设计要建立人性化、尺度宜人的公共空间系统,这也是于家堡建设的创新点之一。在街道设计方面,我们也要从界定街道的基座裙楼设计谈起。20~40米的裙楼高度(或称街墙高度)界定了公共空间、创造了区域特点;同时还规定了裙楼街墙的平面位置和连续感,平面位置方面要求裙楼外墙均位于退道路红线5米的建筑线上,连续感则要求临水街区和商业街区有90%(建筑水平长度之和/建筑线总长度)的连续街面,要求典型街区和联系南北公园的步行大道有70%的连续街面;从店面或建筑大厅延伸出来的顶棚不仅可以作为遮阳避雨的顶盖,还可以更好的定义人行道,它的高度规定在5~6米,这建立起行人尺度的屋檐线。以上这些都为建筑师较好的遵守(图6)。而裙楼建筑材料的混合运用能增加街道的活跃感,这则成为建筑师进行创造的地方。
对于第二条,要做出大家都认可的主观判断的确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于家堡起步区的建设搭建起这样一种机制:坚持邀请国内一流的建筑师甚至是大师④来做建筑设计,由编制导则的SOM公司做建筑方案初审,由滨海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再审,最后由政府定夺。建筑大师们在导则的基础上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设计经验,建筑外形、中庭设计及材料运用都显得大方而有型。SOM公司作为整体的把控者更多的利用了他们在众多城市中心区设计的经验,从与导则吻合及整体协调的角度,提出了实质上的专业意见。规划局则进一步结合专业及地方管理规定做出判断,最后由政府行政主管领导把关,经典不复古,出新不出奇。经过几轮的调整,“9+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已确定下来。施工进度方面,6个写字楼地块已于2009年夏天率先动工,进行基坑工程和工程桩施工,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支护桩工程、完成止水帷幕、完成地铁深基坑支护地下连续墙导墙及硬化道路。起步区一期“9+3”地块的176万平方米的建筑物将在3年内全部建设完成。诚然,每栋建筑都邀请大师来做设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后续的设计,我们建议邀请国内设计大师替代SOM公司的角色做为评审团,同时我们也认为这是其他城市其他地区城市设计实施可以运用的方法。
能够概括出秩序的我们就遵守秩序(包括指标秩序和图解秩序),需要进行空间艺术主观判断的我们就邀请大师并由高水平城市设计师审查。到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起步区导则控制的要素大部分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当然这样的成功有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9+3”地块作为整体开发建设,二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实将起步区导则当做了项目审批的地方法定性操作手段。
2协调城市设计与现行规范不合处是其实施的难点
城市设计还提出了更人性化、具有远见和前瞻性的要求,在较小尺度开发地块内最小化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这些内容与现行规划规范有所冲突,也为城市设计的有效实施带来了较大困难。
2.1道路转弯半径(图7)
较小的道路转弯半径缩短了行人过马路的距离,提供了一个连续的行走路线;增加了地块用地的使用率,有利于创造整体性强、连续性强的街道空间;保障了残障坡道的合理布局,这些都有利于人性化城市的形成。因此起步区导则中提出了路缘转弯半径6米,道路红线转弯半径5米的方案(起步区典型路宽为20米)。而在实施过程中,天津地方规划条例要求根据我国道路等级四级划分体系及机动车右转弯设计速度来确定转弯半径,一般都在15米以上。同时,建设单位也谈到虽然城市设计提出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但对于新建区初期,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运输很难立马跟上,因此还是会以小汽车交通为主。这就使好的设计内容不能转变成可操控的实施手段,更多的是依靠规划管理部门的协调能力,也就是只能依赖主要领导的意志。于家堡起步区建设中,经规划主管部门多方协商,初步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为10米左右。但对后续的建设工作,能否达到城市设计预想,我们比较忧虑。
2.2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图8)
较小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有利于塑造连续感强的街墙,避免形成近郊区式的氛围;同时能增加用地有效率,有利于建筑的合理布局;还可以容纳更多的绿地、庭院和服务空间。因此起步区导则中提出了5米的建筑退线。而在天津地方规划条例中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要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这也使人性的设计内容无法转变成可操控的实施手段,不得不依靠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商能力,同时还受限于目前我国市政管网建设的落后程度。反观道路转弯半径,如果真的突破规范的一纸要求也还是能建设的,而较小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在实施当初,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市政部门的不可能三字。原因是典型道路的20米宽度加上两侧的各5米宽度共计30米总宽,再减掉对于建筑基础的安全距离,所剩宽度空间不够安排全部的市政管线。这一条的实施要得力于滨海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多次协调工作,最后的结果是将市政主要管线安排在滨河道路下的共同沟内,从而保证大部分地块只有5米的退线距离。说实施困难,主要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即便这一次解决了问题,然而在后续的设计中,如果领导有变或管理者的关注重点及认识有变,则城市设计控制的这条要素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就会发生很大改变。
3通过对于家堡起步区城市设计实施的阐述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
在实施城市设计之前,应该弄清楚城市设计应该控制的要素和能够控制的要素,就不会认为城市设计难于实施而受到架空。抛开城市设计与控规有重复的方面不论,在典型的建筑形态控制方面,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城市设计师不是建筑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关乎城市公共空间界定、公共利益维护的要素就是我们实施城市设计时应该控制的,也是我们努力后能够控制的要素。而关乎城市建筑具体立面形式等主观设计,不应该成为城市设计实施时主要控制的要素,它们就应该交给有能力的建筑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去做,再由高水平的原城市设计师审查,或由一流的建筑师评审团来审查,并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包含建筑体量等形体控制要素的城市设计导则完全应该被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法定手段中,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管理城市建设,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既不失城市空间艺术特色又快速发展。
注释:
①2005~2006年,进行了国际方案征集,于家堡金融区行动规划设计;2007年底国际建协规划咨询公司进行竞赛;2008年,美国SOM公司芝加哥部与旧金山部参与城市设计国际咨询;2008年6月,政府明确设计公司。这几年间还召开了若干次国际工作研讨会议。
②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然没有明确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③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包含京津城际以及于家堡枢纽站在内的共计35个地块,其中起步区一期工程包括“9+3”共12个地块项目,北至永太路,南至于荣道,西至郭庄子路,东至堡京路,占地面积约为26.3万平方米。“9+3”地块包括9栋甲级写字楼项目以及酒店、金融会议、服务中心3个配套楼宇,12个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共计17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127万平方米,地下49万平方米,建筑高度138~244米。2009年12月26日上午,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一期工程“9+3”地块举行了开工仪式。
④起步区“9+3”地块的建筑师有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崔恺,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周恺,台湾大元国际的姚仁喜,MAD建筑事务所的马岩松,都市实践合伙人王辉,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雷,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建筑师崔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胡越,齐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齐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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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施文,张美靓.城市设计实施评价初探―以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为例[J].城市规划,2007(04).
[3]孙施文.城市中心与城市公共空间―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建设的规划评论[J].城市规划,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