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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川办发〔*2〕10号、达署发〔*5〕197号、渠府发〔*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在*辖区内的县、乡(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2―
单位以及纳入当地参保的省、市驻渠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含乡镇临聘、试用人员、计划外用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均属养老保险对象。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任务是: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把退休费由政府或单位统包统养过渡到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负责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部分由财政和社保局直接结算。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非在*财政预算范围内的省、市驻渠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统筹部分按在职人员工资(凡纳入人事部门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贴―3―
补贴)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凡纳入人事部门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的5%缴纳养老基金。
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缴纳制。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非在*财政预算范围内的省、市驻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和单位统筹部分由各参保单位统一代扣后直接向县社保局缴纳,存入财政基金专户。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个别特殊困难单位确需缓缴的,必须由单位申请报县社保局转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缓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到期后应及时进行补缴。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随离退休费的增减而相应调整,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二八年一月
一日起,由县社保局实行按月足额打卡直发。
第十条养老金的支付项目有:(一)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增加的离退休费;(二)教护龄津贴、老粮贴;(三)离休人员的交通费、护理费和每年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四)保留津补贴;(五)个人帐户应计发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职工跨县、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养老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为止。
第十二条要严格控制养老金的支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需先送社保局审核、登记,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抄送县社保局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不按此程序办理的,社保局不予支付养老金。
第十三条纳入社保局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营运。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县财政基金专户,按现行国家规定计息保值,基金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事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经办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如实提供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基金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保局应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法对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参保单位虚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稽核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回全部金额外,还应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劳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强制缴纳。同时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和年终目标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晋级、晋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管理、服务等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 管理 对策
社会保障资金是根据立法建立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一种专项基金,即国家和社会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公费医疗事业等项目的资金的总和,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制度与资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一、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面临的主要挑战
1 社保资金预期收支偏紧,面临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
2000-2004年4年里社会保险资金收支数据表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人数一直以150万人/年左右的速度增加,可预见的事实是未来要发放的人数必将以更大比例增加。虽然自2000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收支一直有盈余,至2004年底已累积了2975亿元的结余。但是,不能忽略的一点是。我国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自1997年以来实行的一直是“混账”管理: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下没有基础养老金积累。其“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将两个账户混在一起,这就给个人账户资金向社会统筹资金的转移提供了可能,社会保险机构就是利用“混账”管理的便利,直接挪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不断地透支个人账户来填补统筹基金的不足。
2 社保资金监管不到位,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严重
2006年8月,在上海查出我国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经调查,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而上海社保案仅是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就在2006年即将结束的最后几天。上海再爆27亿元企业年金通过“委托贷款”再次流入房地产企业的大案。据不完全统计。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或是流失,一边是过去7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超过7000亿元。
3 统筹层次过低,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及节约管理费用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由各级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对于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有方便之处,但是由于统筹层次的不同,资金管理主体分散。使资金结余分散,影响了存量规模,必然削弱运营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由于各地都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管理成本必定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成本为3%,而国际上一般在1%左右,美国加州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成本则只有0.16%。运营期间,各级管理中心的经费主要是从当年征收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这并不利于资金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此外,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调,这部分人大多没有大资金运作的经验,专业化素质不高,缺乏操作投资组合、构建模型分析市场潜在风险的能力。客观而言,无论在目前投资品种单调的情况下运营社会保险资金,还是未来社会保险可能按市场化运作,各级管理中心都难以承担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
(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所遵照执行的各种文件和规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1993)、《关于加强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和财政部,1994)、《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动部和审计署,1995)、《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劳动部和财政部,1998)、《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等。但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一直没有出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明显的部门主义色彩。
2 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在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管理体系中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各司其职,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而在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下,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督,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政府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已有27个省市成立了由有关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往往很难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由于个人账户普遍未做实,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及投资情况基本上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受益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政府监督不足还要严重得多。
3 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
在很多发达国家,依法逐月收缴养老金并承担保管责任、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是信托公司:负责设立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定,并按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标提取管理费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而我国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下,而各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负责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
二、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根本上
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中国社会保障法》等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二)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保障基金管理安全
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完善的监督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人大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以及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首先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单独设置机构进行全面具体的监督工作。对于监督机构的管理方面。采取中央垂直管理模式,各地分设办事机构。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人、财、物”上辖制基金监督部门,使监督工作能够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浪费。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垂直管理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扰,但是也存在监督缺失的可能性,所以社会监督就成为全方位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健全,也使得社会监督受到制约,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无法及时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力。是否可参考国内外基金业信息披露的规定,增加诸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变动表等财务信息。并且在此基础上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月或每季度以委托契约、基金定期报告的形式,按照证券投资的类别分类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使公众可以借助网络或者其他大众媒体获取相关的信息,了解社保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积累、运营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减缓空账现象
事实上,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中存在的空账现象,许多专家学者都已提出了很多可行的办法。综合起来可分为主动偿还和被动偿还两类。主动偿还包括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并借鉴智利政府的方法,采取给原体制下的职工发放类似“认可债券”来偿还:通过发售社会福利彩票来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或证券化来偿还:征收特种税来偿还等。被动偿还包括通过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运作受益来偿还:其他的开源节流方法。如可以通过逐步推迟退休年龄、扩大制度的覆盖面、降低养老金待遇的替代率、规范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偿还。这些偿还方式具有某种“隐性”的效果,即通过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定程度的隐性的待遇降低来逐渐偿还。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帐户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本办法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财政部门设置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用于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留存各区县基金的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置“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分别用于本级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按本办法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原帐面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动用留存基金及其利息,须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条市本级、区县征缴的生育保险费、滚存结余基金及其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期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每月底前全额划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已批准的当期应支付资金直接划拨至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章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若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当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积极组织本级的征收、清欠和扩面工作。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生育保险费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范围内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生育保险金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享受条件,统一按《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眉劳社办〔〕8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生育保险金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上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前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审定汇总后当月生育保险支付计划数分别划拨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月末前按支付计划通过银行组织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生育保险金。
第四章基金调剂和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市本级、区县已完成上年生育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本级、区县留存基金解决70%,市级统筹基金解决30%。如本级留存基金不足于支付收支缺口70%,全部留存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剩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市本级、区县未完成上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未完成任务的差额部分全部由市本级、区县财政解决。其余缺口按本条第(一)款的办法解决。
(三)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预算情况等因素,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清欠、扩面等目标任务统一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将征收计划下达到各区县政府,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支出预算。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变,其基本支出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经办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省、市、区县实时联网畅通,执行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联网数据标准,建立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完善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情况等信息采集和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对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本级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工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区县审计稽核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扩面,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