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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城市燃气;新发现形势;安全评析
中图分类号:G7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98-01
燃气已经成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项目之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燃气的应用不仅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的便利,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在目前的城市燃气发展过程中,燃气发展呈现出了多种的特点。然而,燃气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城市燃气应用进行有效的安全评价,从而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些燃气应用安全问题进行解决,以保障燃气应用的安全性。
1.燃气概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城市燃气作为城市的高品质能源,为适应工业生产对能源的需求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的要求,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方便居民生产生活的同时,又易产生许多不安全因素,危害公共安全。而且,随着我国天然气探明储量的进一步增加、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能源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燃气发展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主要是新型气源发展应用快速化、输配供应系统省际化、燃气用户动态化。
2.新型起源发展应用快速化
2.1 燃气气源构成现状
在社会新发展新形势下,燃气行业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就原有的燃气行业来说,其主要是依据人工煤气为主要结构,而在社会形势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结构形式出现了改进,其主要结构形式正逐渐转变为天然气气源结构,这种结构形式的应用,主要是以天然气为主要供应原料,而且液化石油气为辅助原料。另外,天然气本身属于新型的能源类型,燃气的应用,在最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天然气的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大。而天然气的发展,对传统的人工煤气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且有逐渐取代人工煤气的趋势。在新发展形势下,燃气的种类也逐渐增加,这些不同种类的燃气在实际的应用中,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阶段,我国一省的一天天然气使用量就达到了650万m?,由此可见,燃气的应用市场较为广阔。
2.2 问题
现阶段,为了满足人们对燃气的需求,城市逐渐引进新气源,新气源的引入,使得城市燃气的供应范围逐渐扩大,气源的形式也在逐渐发生着转变。而我国目前针对新气源的管理方案却并不完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出现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也无法采用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从而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而且室内燃气设施、用户的燃气器具与燃气气源种类不适配。有的用户对燃气知之甚少,购买的燃气器具与气源不适配。特别是二甲醚等新型气源的应用,给用户选择燃气器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 解决措施
需要对新气源的特点做到全面的了解,从而对新气源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确立,在应急策略上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出现。要根据实际的应用情况,合理的配置燃气器具,根据使用说明书,来对燃气器具进行具体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遏制相关事故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要定期对燃气器具进行维护保养,保障燃气器具能够正常的使用。
3.燃气输配供应系统省际化
3.1 燃气管网系统的新变化
传统的燃气管网系统较为单一,而随着燃气管网系统的不断发展,燃气管网系统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尤其是国家对相关能源结构的调整,使得天然气等新能源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这种新能源不仅具有较强的环保效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因此,逐渐代替了传统的能源结构,逐渐扩大了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力。现在的燃气管网系统逐渐朝着燃气大管网枝状格局发展,使得燃气输配供应系统呈现出省际化的特点。
3.2 问题
我国目前的燃气管线都相互交织和相互联系的,如果一个省的燃气供应量相对较大,则会严重影响到其它省的燃气供应情况。尤其是在冬季时,如果上游的燃气用量较高,则会使得下游的燃气用量出现供应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造成下游人们生活的困难。而随着我国对燃气结构的调整,天然气的使用量会逐渐提升,这样就会使得天然气的供需出现不平衡的状况,这样就会使得气源的调整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用气的效果,使得社会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
3.3 解决措施
要建立起上下游联动的协调机构和机制。上游气源实行总量控制,并与下游用户实行燃气供需“一对一”耦合式对接,控制用户发展速度不超过气源供气量增长幅度,并优先保障居民使用。建设调峰气源。开展省际间或市际间协作,建设区域调峰气源基地,应对用气高峰。在气源稳定供应的情况下,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工、商业峰谷用气,削峰填谷,并利用区域调峰气源基地进行调节,保持供气的可靠性、稳定性。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按照用户类型,确定供气优先顺序。在燃气供应紧张或中断供气的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管网设施安全。
4.燃气用户动态化
4.1 基本状况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十一五”发展纲要,2010年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由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许多郊区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城市燃气用户的一部分。用户结构由原来的小范围、固定化逐步变成大范围和有一定流动性的特点。
4.2 产生的问题
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到位、安全用气常识匮乏。由于用气人口的流动性和组成的复杂性。很多用户不了解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不懂如何正确使用燃气。如有的燃气用户不熟悉正常的操作顺序,胶管长期使用并老化,在封闭空间内用气,使用假冒、劣质燃气器具等,埋下了事故隐患。
燃气安全宣传难度大。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人员流动性增加,用气范围越来越大,用户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有的在城市中的出租房、城乡结合部、偏远的郊区,有的是零散的瓶装用气户,缺少登记资料,安全用气宣传存在很多盲区。
4.3 解决措施
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供气单位的宣传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宣传的全覆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宣传到户,瓶装气用户建立钢瓶身份证制度,登记造册,由燃气充装单位在充气时一并发放宣传手册,从源头上把安全用气的知识传播下去。
5.结语
综上所述,燃气的气源、输配和应用三个环节在新发展形势下各有新特点,通过分析燃气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利用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化解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实现燃气安全供给和应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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