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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改革;影响因素
新加坡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之后不断改革完善,保障功能不断健全,成为了一项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新加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福利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对于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55年,新加坡还处于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当时,除去国家公务员和大商人的雇员-外,其他群体几乎没有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人民生活困难,老年生活难以保障。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为维持社会稳定,1953年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管理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公积金存款,并为雇员年老退休后提供最低的待遇保障。
1965年新加坡正式建国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的所有缴费免税。完善中央公积金局的管理职能,赋予中央公积金局更大的行政自。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劳动部,除重大决策需经劳动部审批外,可以颁布一般的法规性文件,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中央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委员若干名,包括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
自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的扩大,缴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功能不能完善,从最开始的养老功能发展到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在内的多功能的制度。比如公共住屋计划、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计划、私人住宅产业计划、家庭保障计划、保健储蓄计划、非住宅产业计划、投资计划、最低存款计划、家属保障计划、教育计划、健保双全计划、自雇人士保健储蓄计划、基本投资和增进投资计划等等。由此可见,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功能发展到集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投资、保健等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积金缴费主要计人三个不同的账户: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账户。普通账户的积累主要用于住房、保险、投资和教育支出;特别账户的积累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一般在退休后开始提取;保健账户主要用于住院支出和其他的医疗项目支出。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改革举措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的主要改革措施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刚刚建国的时候,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受到其宗主国英国的影响较大,公务员实行退休金制度,个人不需要缴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随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务员统一纳入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范围。不过,新加坡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从独立到统一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分步进行、渐进发展的。从1972年开始,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部分公务员开始加入公积金制度,1986年的改革将大部分的公务员纳入了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追求国民养老保险的自我积累,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并通过完善公积金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功能。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不断探索和创新,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储蓄功能发展到了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功能最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近些年来,一些国家也在效仿新加坡的这一做法,尤其是体现在加强社会保障的账户积累上。保健账户的年度提取额从1998年的3348万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6008万新元,是1998年的近两倍;在住房方面,年度提取额相对比较稳定,一些年份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提取额度有所下降;家庭保护计划的提取额从1998年的58.99万亿新元增加到2007年的82.5万亿新元。此外,其他计划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第三,建立灵活的公积金缴费机制。公积金的积累比率主要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劳动力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比例。1955年制度刚建立时,雇员所缴纳的公积金为工资的5%,20世纪70年代调整为雇主、雇员各交纳8%、10%和15%。1980年雇主缴费为20.5%,雇员缴纳18%,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最高是1984年,达到了50%,雇主和雇员各缴纳25%。1985年以后有所调整,缴费比例明显下降,1986年下降为35%。之后缴费比例不断调整,35岁以下的雇员总缴费维持在30%~40%之间。
第四,适时调整最低存款额度。最低存款计划(MSS)于1987年1月引入,提供会员退休后每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当时的55岁时退休账户的最低存款为3万新元。1995年修改了最低存款额度,调整为4万新元,其中现金最少为4000新元,其余可以为财产抵押。之后最低存款额度不断提高,每年提高5000新元,2003年达到8万新元,其中现金最少为4万新元。从2004年开始,最低存款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2013年将达到12万新元。
第五,加强公积金储蓄的投资。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在达到相应的存款额度后,会员可以在公积金投资计划下,将他们的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进行投资。公积金账户中的6万新元可以获得额外1%的利率,为了使公积金会员可以得到额外的利率,只在普通账户超过2万新元的部分和特别账户超过4万新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投资。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使公积金会员有机会将公积金储蓄额进行投资,进一步扩大退休基金的规模。从2009年5月起,特别账户的投资门槛从2万新元增加到3万新元,继而进一步增加到2010年7月1日以后的4万新元。保证留足普通账户的2万新元和特别账户的3万新元,成员可以将剩余的储蓄投资于固定存款、政府债券、法定机构债券、购买年金、购买保险和信托基金等等。
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成就与不足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成就
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模不断扩大,从1955-2009年中央公积金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1955年中央公积金的会员人数仅为18万人,1990年为219.5万人,2009年达到了329.1万人;1955年的总缴费额仅为0.09亿新元,1990年为71.74亿新元,2009年达到了201.86亿新元;公积金的年度提取额从1968年的0.3亿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19亿新元;公积金总余额从1970年的7.76亿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1668.04亿新元。
(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不足
首先,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没有发挥互助共济作用。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储蓄计划,主要靠个人的自我积累和家庭内部的互助,而缺少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社会保障,一些低收人的群体并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帮助。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公积金制度对社会成员统一对待,表面上体出了人人平等,实际上由于不同成员之间的收入不同,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也会比较大。与此相关联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欠缺,不仅不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二,较高的公积金缴费率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公积金的缴费率来看,总缴费率维持在35%左右,一些年份甚至达到45%或50%,较高的缴费率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其中的雇主缴费部分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雇员缴费部分和公务员的公积金缴费(包括政府缴费和个人缴费)则间接地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出口型经济的国家,较高的缴费率不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存在基金保值增值难题。随着巾央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会员人数不断增加,积累起来的资金也不断增加,公积金余额从2000年的900亿新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600多亿新元。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来看,总资产从2007年底的34.77万亿美元下降到了2009年初的29.88万亿美元,损失5.5万亿美元。虽然没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资产收益的有关数据,但是,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央公积金存在贬值的风险,加强公积金的投资,促进其保值增值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艰巨任务。
四、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为应付未来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影响,不给经济发展增加压力,新加坡不得不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来看,1980年新加坡人平均寿命为72.1岁,2008年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平均为80.9岁,增加了11.1岁。从65岁时的平均余命来看,1980年平均为14岁,至2008年,65岁时的平均余命为19.2岁,增加了5.2岁。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来看,1965年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仅为2.5%,2009年达到了8.8%;而且,新加坡高龄人口数量越来越多,2000年85岁以上人口为1.75万人,2009年达到了2.78万人,增长了1万多人。2006年新加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67%可以活到80岁,47%可以活到85岁;2030年,65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79.59万人。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到来,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二)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
新加坡自然资源稀缺,发展受到严重束缚。为积极应对经济发展的各种挑战,新加坡充分利用国内拥有的有限资源,吸引国外的各种资源,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新加坡经济发展非常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严格控制劳动力成本,确保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力。这一点对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央公积金的最高缴费曾经达到50%,雇主和雇员都需要缴纳较大一笔资金。在经济发展放缓慢的时候,新加坡政府及时加强干预,通过降低公积金缴费率尤其是降低雇主的缴费部分来达到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的。新加坡政府在注重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还注重发挥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济促进和经济调节功能,通过完善中央公积金的各项功能,加强中央公积金的储蓄积累,并对所积累的大量资金进行多样化投资,既为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又为国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三)“托管式民主”和“威权政治”
新加坡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托管式民主”和“威权政治”。“政府就像人民的信托人,一旦在选举中受委托以负责看管人民的长期福利时,它就以独立的判断力来决定人民的长远利益……”。在“托管式民主”模式下,人民行动党领导的新加坡政府果断采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新加坡政府基于历史和现实国情以及对未来发展判断的考虑而做出的选择。“威权政治”的推行是“托管理式民主”的必然结果。权威政府源于人民行动党对新加坡政治认识上具有高度危机感和敏感性。0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两个特点与其“托管式民主”和“威权政治”模式相关:一是由政府管理,体现了新加坡政府为民负责的精神;二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推行的,而且在缴费比例、储蓄额度、投资方式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
儒家伦理思想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变迁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儒家思想的传播,认为儒学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套实际和有理性的原则。新加坡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认为家庭是团结的基础,是力量的源泉。0新加坡政府还认为,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东、西方的文化,也不能完全摒弃,而是需要形成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共同价值观。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同舟共济;,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新加坡的独特文化对其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既体现了国家至上,社会为先的原则,强调个人的缴费积累;也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和个人利益,提倡公积金制度的家庭互助,尤其是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在维护个人利益上,新加坡政府在强调个人缴费义务的同时,还注意个人缴费的保值增值,通过多渠道来获取投资收益,政府还对个人的公积金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五)多元的民族与社会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主要包括华人、印度人、马来人、武吉斯人、阿拉伯人和亚美尼亚人等,其中以人华人占大多数。而且,新加坡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存在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天主教、基督教和犹太教等宗教类型。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注意维护不同国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增加不同国民对新加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为了实现种族和谐,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方面实行种族混合居住政策;在政治方面实行集体选区制;在经济、教育等方面鼓励和帮助少数种族提高素质以便“进入国民生活的主流”。尤其是在住房政策上,新加坡的组屋按照公民身份、职业、收入高低、种族等进行合理搭配,使不同成分的国民融合在一起。公积金制度的出台,为所有国民提供相同的社会保障机会;公务员与普通劳动者统一纳入公积金制度也体现了公务员与普通国民的平等地位。
五、结论与启示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之一,主要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制度的统一性。这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面向全体国民,改革之后,公务员也加入中央公积金制度,进行缴费积累。二是管理的统一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人力资源部(原来的劳动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一个半官方的独立机构,管理全体国民的公积金,执行人力资源部的有关政策,并接受其监督。三是强调个人责任,注重效率与激励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新加坡强调国民的个人责任,主要由个人向公积金账户进行缴费积累,并获得投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度的效率性。四是法制化。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统一由《中央公积金法》来规定。
2002年以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2003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的与实施,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支持住房消费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明确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属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但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来源的属性,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缴费的合理控制和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性质,从而使公积金缴费成为扩大国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渠道,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住房保障目标的普遍实现。
2.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矛盾世界银行2006年的《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金融,但是却公积金贷款更多的是使高收入家庭受益。我国人民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表示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刘军民也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职工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购房首付的门槛。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对策
1、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国土的广阔、民族的众多、地理位置的差异使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异突出,也正是这些差异因素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的不同,从而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例如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投资市场广阔,平均消费水平高自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明显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贷款资金不足的现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区的状况与其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另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就导致了地区间资金矛盾的产生。但仔细考虑,地区之间的资金矛盾仅仅是表面现象,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一问题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这种矛盾问题,必然会对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购房权利产生影响,对公民权利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作用。
2、该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受益对象的普遍性。但从实现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预定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上述条例及意见中可看出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较为明确,可是在现实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另外的一些企业往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视而不见或者是消极对待。这就使一部分公民无法享受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必然会使公民的平等权与住宅权受到侵害,对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产生极大的挑战。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单位企业中也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一是公积金缴费率采用单一费率,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需求,且费率较低。二是公积金贷款依缴款能力而定——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存不贷。这两方面就使本来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开,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购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对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怜”的金额来购房而“望而却步”,使人们不禁产生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怀疑。怀疑该制度的设立是否是在“劫贫济富”?是否是在对自己的公民权利发起冲击?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方案及措施
【关键词】中央公积金 效率与公平 政府集中管理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概况
(一)中央公积金的运行管理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采取的是新加坡政府、中央公积金局和政府投资公司,三方“政、事、资”相分离的治理结构。其中,中央公积金局居于核心地位,它虽然负责全部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财政监管,但并不直接进行公积金的投资运营。具体的投资运营决策主要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与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做出,二者在投资管理的内容上各有分工。新加坡政府则扮演最终责任人的角色,它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制度、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和公积金运行中监督与调节。
(二)中央公积金的筹资模式
中央公积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的强制储蓄的筹资模式。《公积金法令》规定:公积金会员及其雇主分别按雇员每个月收入的法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全部存入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政府不负缴费责任。公积金存款利率及所赚取的利益都不必纳税,分别存在以下三个户头中:①普通户头,用于购置产业或进行获批准的投资。②医疗储蓄户头,用于支付医院的账单和购买获准的医疗保险。③特别户头,用于养老保险和特别急需。
(三)中央公积金的投资运营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政府集中型基金管理模式,但它也允许会员根据自身公积金储蓄情况,在中央公积金局的投资计划基础之上,选择自己的投资计划。为防止会员滥用中央公积金结余,政府规定会员要将选择投资计划后公积金余额的99%用于购买政府债券。
(四)中央公积金的社会保障项目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虽然属于单一支柱的保险模式,但它覆盖的保障内容却相当全面,从最初的养老逐渐扩展到教育保障,其具体的保障项目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四块即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与家庭保障。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完全积累性质的保障制度,它的创立无疑是社会保障史上的一大创举。它具有以下特点,①采取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不仅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而且积累了大量的基金,抗老龄化的能力很强。②家庭本位的制度色彩,具有浓厚的东方传统特色,它强调家庭的内部的互助。③新加坡将中央公积金制度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紧密配合,这一点最突出的体现在新加坡通过“公共住屋计划”所取得的巨大民众住房保障成绩上。
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一)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采取的是强制性储蓄的完全积累制模式,即雇主与雇员缴纳的公积金全部存入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受保人的最终待遇享受与他预期的储蓄积累密切相关,因此激励性很强。
与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比,中央公积金制度具有自身的效率:第一,它采取“政、事、资”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权力界限与分工非常明确,因此制度运行灵活、高效;第二,庞大的公积金储蓄积累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在谋求国民福利的同时又达到了促进经济效率的目的。但就公平性而言,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则饱受诟病,因为采取完全个人储蓄的模式,会员彼此之间缺乏互济性,因此不同会员的积累额会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重视家庭保障的作用
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政府并不承担或尽可能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是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责任,这种制度安排无疑减轻了政府负担,同时也强化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这一点主要与新家坡华人社会传统的家庭保障密切相关。因此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也应将自我保障、家庭保障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家庭保障一直都是传统保障的主要形式。更为重要的是,除了经济保障以外,家庭保障还能够提供一系列护理服务和起到精神慰藉的作用。
(三)我国仍宜采用集中管理体制
首先,就整体而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政府集中的管理模式与较为严格的数量限制监管模式,虽然这使得整个公积金的运营表现得相对谨慎与保守,但它却给新加坡带来了较高的收益率和整体社会福利的增加。就我国而言,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论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账户的运行,都应该采用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
其次,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这种统一、专业化的管理机构,以及“政、事、资”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提高了整个制度的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这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它启示我们应努力破除因部门分割造成的多头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但同时也应保证运营机构投资的独立性。
再次,中央公积金局及其投资机构在制定投资政策时,不仅考虑了基金本身的保值增值,还兼顾了众多社会所期望目标的实现。因此,就中国而言,除了把基金的保值增值作为基本目标外,我们在进行基金投资的同时,还应注重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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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节税 社会保险 三项计提 单位负担
一、引言
在网络、期刊、教科书及培训讲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不增加单位支出,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是指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增加公积金缴存,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的节税安排。本文通过对一个常用案例的剖析,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拟通过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4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社会保险等)。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4000×7%=28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80=1720元,应纳税额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4000+280-147=4133元。为了达到节税目的,公司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3567×20%=713.4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67-2000-713.4=853.6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同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实际收入不会降低,而且还会增加。在本例设定的条件下,职工实际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个人所得税税额之差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实际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节税效应,依此操作对很多单位来讲可能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具体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政策因素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本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设计缺陷。
1、没有考虑有关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是随意确定的,必须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业负担
在实务中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三项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是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的。职工工资的调整必然影响社会保险的缴存和“三项计提”,总体来讲,企业负担的增加是无疑的。以武汉市私营企业为例,社会保险以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工资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医疗保险单位负担8%,个人负担2%,失业保险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单位负担比例0.5%、1%、2%;生育保险0.7%。如果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负担约为职工实际工资的32%,职工负担为其实际工资的11%。“三项计提”由企业负担18.5%。当王某月工资为4000元时,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7%,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为1280元个人负担440元。个人当期实际工资收入为:4000-280-147-440=3133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为560元,总收入3133+560=3693元。风险保障收入(会保险1280+440=1720元。单位负担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当王某月工资调整为3567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20%,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为1144.4元,负担392.4元,个人当期实际工资收入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总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1426.8元,风险保障收入(社会保险)1144.4+392.4=1536.8元。单位负担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虑风险保障收入,个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单位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见,不管是调低职工工资水平,还是调高职工工资水平,即便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因素,单位都必须为个人所得税节税买单。因此有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做调整。
3、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积金的比例为7%,只有当职工工资达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才具有税收筹划上的意义。
4、没有考虑工资的刚性
所谓工资的刚性是指雇员在接受了一个层次的工资以后,即使物价下调,通货紧缩,也不能让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资。即便为了节税,也是如此。工资的调整具有规定性和连续性,是不能随意调整的。
5、没有考虑职工的意愿
我们在给企业做咨询时发现,对于在调低工资水平的同时提高公积金比例,增加职工收入,许多80后的年轻人基本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年轻人主动消费的意识和消费欲望都很强,他们无法认同父辈那种拿了工资就存银行的消费态度。因此,他们比较强调货币收入,对递延收入兴趣不大,调低工资,通过公积金强制储蓄,会减少其现金流,会使消费紧张。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着不能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只是我们在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达到筹划目的所需要的条件。要达到节税的目的,有两类单位是有筹划空间的。一类是新设立的单位。这类企业的工资水平不涉及调整问题。如果设立之初,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就考虑公积金的节税问题,把工资水平确定在一个恰当的水平,就可达到节税的效果。
第二类是效益好的单位。这类单位工资水平一般较高,职工不为生计发愁,提高公积金比例,不仅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在住房公积金部分免税这一税收政策优惠下,它渐渐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以上例的筹划思路为基础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社会保险等)。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0000×7%=7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700=7300元,应纳税额为7300×20%-375=1085元。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10000?鄢32%=3200元,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10000?鄢11%=1100元。王某当期工资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1400元,风险保障收入(社会保险)3200+1100=4300元。不考虑风险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单位负担3200+700=
3900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税法允许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9554×12%=1146.8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554-2000
-1146.8=6407.2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407.2×20%-375=906.44元。单位承担社会保险3057.28元,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1050.9元。王某当期工资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2293.6元,风险保障收入4108.22元。单位负担4204.8元。不考虑社会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单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该筹划减少企业所得税304.08×25%=76.02元。由此可见,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
三、结束语
在实际过程中,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是比较困难的。首先要受国家及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其次要受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单位职工意愿的影响,最后还要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制约。因此,任何税收筹划都是有条件的,离开条件谈筹划,往往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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