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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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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报告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治理对策

随着全国上市公司的蓬勃崛起,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公司谋求上市发展,融资发展成为上市公司创新发展的新出路。可是,公司在经历严格审核谋划上市的过程中,不断地运用财务及非财务手段进行各种公关、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泡沫化经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企业管理当局采用编造、变造、伪造等手法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的行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悬在投资者头上的一把锋利的剑,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

1.1虚构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构收入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三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提前确认收入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美化业绩。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房地产企业,往往将预收账款作销售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等。

1.2转移费用

一些企业往往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帐等跨期摊销项目来调节利润。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列入成本或费用的项目列入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当上市公司经营不理想时,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

1.3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

由于资产减值会计内涵复杂性,决定了同样一项资产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因为资产减值实际上是掺杂企业管理当局主观估计的一种市场模拟价格,资产减值的不确定性为企业管理当局实施利润操纵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2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因分析

2.1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是财务报告造假产生的根源。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 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

2.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是助长造假行为的添加剂。在会计市场上,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其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会计市场上出现了委托者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报告的怪现象,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助长了“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心态,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使他们无法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责任。

2.3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有关法律法规缺位,影响了对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使财务会计的透明度不高。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败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涉及,即使有涉及,其操作性也很差。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的弹性,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3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建议

3.1加强财会监督

我国对上市公司执行的是“三位一体”的财会监督机制,即财会监督由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公司内部监督组成,这三个方面监督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财会行为,以保证其财会资料的真实完整。但是,目前我国这三个方面的监督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1.1加强政府监督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均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上市公司的财会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是,我国在进行机构改革后,这些政府部门的人员减少很多,没有足够的人手对各公司的财会资料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另外,有的政府部门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从而使政府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应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

3.1.2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进行的监督。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而且,审计报告须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很多财务造假行为应该能够被发现。但是,由于受到利益驱动,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迁就于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甚至与被审上市公司勾结,为其做假出谋划策,从而使社会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3.1.3加强公司内部财会监督

公司内部财会监督主要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外部监督一般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监督的,这就要求内部监督必须履行监督职责,保证财会资料中不出现太多的错漏、假账。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应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3.2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是由于财会人员不懂财会知识造成,而是有目的、有意识做出来的。他们利用关联方交易、会计政策变更、或有事项等较为复杂的交易和会计处理方法,故意做出假账。故意做假账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因此,应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首先,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应建立奖惩制度,对遵守职业道德的财会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3.3完善法规体系

在目前我国已经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对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够全面。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例如,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其他责任人应根据其在财务造假过程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起的作用较小,责任较轻,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不应该免除责任。只有全面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郑朝晖.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及侦察研究[J]审计研究,2004,(4):54-59.

[2]孙健.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分析[N]. 中国财经报,2001-03-21(10).

[3]郭伟.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几点思考[J]. 山东煤炭科技,2004,(3):34-40.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管控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控制系统是由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构建成的有机整体。

1 简述财会工作者管控体系

要想切实提升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会管控活动的意义,最关键的方法是经由对分支单位的财会工作者的管控,切实提升监管力度,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者的管控可以有如下的一些层次的内容:

第一,委任形式。分支单位的财会工作者是从总公司分配过来的,其属于总公司的编制,分支机构的财会部门是总公司的分派组织,具体的进行分支机构的财会管控活动,参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运作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分支机构的财会内容,而且要承担总公司的测评。

第二,指导模式。分支机构的财会工作者是其负责人委任的,同时有其董事会全权负责。总公司此时要想制约,就必须对分支机构的董事会产生作用才可以。而且,总公司只可以对分支单位的财会机构开展业务层次上的指引,不能对其进行指令性质的干扰。

第三,监督模式。分支机构在明确其财会机构的设立的时候,有非常高的自限,总公司通常不干涉。不过,总公司向分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负责监督分公司的财务活动。

上面的几种模式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也就是总公司都应该向分支机构委任财会负责者。其有两项权利,享有对公司财务计划制订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

2 简述财务制度掌控体系

以财务权力和责任为核心的内部财务制度是集团公司开展财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集团公司实行科学财务管理的前提条件。

针对财务制度组成的要素,这里就不细致的论述,不过要认真对待的一项内容是:

集团公司内部各层次的财务制度均应重点突出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财务管理部门四层次的财务权限和责任,包括他们各自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各项财务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程序化。

3 简述财会目的管控体系

一般来讲,为了确保单位的总体效益得以实现,应该制定一种从上至下的财会目的管控体系。具体的讲涵盖如下的一些要素:

3.1 财务目标评价系统

财务目标评价系统,是以总公司财务目标为基础制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财务评价体系。围绕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建立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目标评价系统。当总公司的财会意义设定好以后,就可以结合目标管控的措施,把大的目的逐次的细分到具体的分支机构中,确保在所有的层次中管控好,以此来保证总的意义能够顺利的获取。

3.2 资金控制系统

包括现金控制系统、筹资控制系统和投资控制系统等内容。

3.2.1 现金控制系统。针对那些规模比较庞大的单位来说,设立内部银行是集团总公司对分公司实施现金控制的有效手段。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借用商业银行的结算、信贷和利率等杠杆而设立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是内部结算中心、内部信贷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内部信息反馈中心的复合体。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内部银行制度下,每个受控的分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它的运作过程中的所有的活动,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以监督资金流向。各分公司只保留一个费用支付账户。

3.2.2 筹资控制系统。在集权管理模式下,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对外筹资,由内部银行统一对外筹措,各分公司无权对外筹资;在分权管理模式下,分公司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筹资,但必须把筹集的资金统一存人内部银行。筹资控制系统的重点是借款控制,包括借款审批程序控制、借款总量控制和负债比率控制。

3.2.3 投资控制系统。在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控制系统与借款控制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包含的内容除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控制和投资总量控制外,还包括投资方向控制和投资风险控制。

3.3 收益控制系统

集团公司收益是指集团公司整体的会计利润,它是总公司和各分公司收入与成本配比的结果。集团公司所有的收益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实施盈余管理策略来实现。

3.3.1 确保财会规定一致

通常为了确保收益的品质合乎规定,总公司不但要使用合理有效地财会规定,同时还要规定其和各个分支机构使用到的财会规定相同。

3.3.2 盈余管理策略

盈余管理是选择使会计收益达到某种结果的会计政策。该项管控活动和利润管控活动不一样。其是单位获取理财意义而使用的一项管控方法。通常在法律规定的领域之中,集团公司股东和经营者对财务报告收益在一定程序上进行控制,使用的关键措施是选取有效地财会规定,经由对单位运作事项的调节和交易之类的措施来实现,目的是通过节税等形式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4 财务信息控制系统

两者间可不可以进行有效地信息交流活动,对于财务掌控体系的综合运作功效有着非常大的关联。合理的掌控体系要涵盖如下的一些要素:

4.1 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总公司应制定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应该涵盖前期的以及后续的内容。所有的分支机构在开展关键性的决定之前的时候,应该向总公司汇报。

4.2 自身的审计体系

集团总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年度审计和分公司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如果察觉不利现象的话,要尽快汇报,然后积极地应对,而且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惩治,进而在单位中形成有效地监督模式。

4.3 电算化发展方向

电脑科技的高速前进,确保了电算化的快速进步,进而确保了总公司财会信息的实效特征。它的优势有如下的一些。首先,记账凭证录入分布在各工作站上同时进行,切实提升了信息的有效性。第二,每个分支体系能够自行进行账目调节,进而得到综合化的账库,降低转账活动,不但能够提升其精准性,同时还可以切实提升其运作速率。第三,关键负责人能够有效地分析所有的财会要素,而且可以经由使用应用体系来获取相关的报告内容,最终为高层负责人的决定贡献积极地力量,起到辅的意义。

要想确保总公司的财会模式合理,第一应该形成管控体系,然后要确保该体系运作合理有效。在具体活动中,应该为其运作营造一种非常积极有效地氛围。注重人的作用,将负责人和财会管理者等等相关群体联合到一起,做好监管运作等活动间的内在关联。而且,要认真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然后融入我们的特色,形成一种合理有效的激励体系。

参考文献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第3篇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转型

信息时代的来临给整个财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我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早在2013年的多次行业会议中就提出了管理会计将会是日后会计改革发展的重点方向,对企业来说,实现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转型,将财务人员由核算型人员转型为战略型人员,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从而推动企业的长久发展。

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关联

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组成了会计系统,他们都是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这两者都是通过记录和核算企业的经济活动,收集并整理相关的经济信息为领导者制定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然而两者之间也有所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是通过对企业日常业务的记载,制定相关的财务报表,向外界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活动状况和经营状况,所以这种财务会计又通常被称为“外部会计”,管理会计则是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所遇到的特定问题进行相关研究分析以及控制,所以这种会计又被称为“内部会计”[1]。

二、目前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不足

1.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许多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着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部分基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弱、原则性和责任性欠强等,致使企业难以适应当前激烈市场竞争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要求。由于会计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导致财务管理水平较低,职业规范、法制观念缺乏,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整体认知度较差,难以按照新会计法规的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难以及时对企业财务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且财务管理信息化与电算化水平较低。网络化时代,电算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治本之策,面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由于岗前岗后也不注重后续教育,不能很好地将电脑知识和会计工作经验有机结合[2]。

2.财务管理观念落后

现代企业的实践已经证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有效开展与现代管理理论和观念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现代财务管理的方法不仅考虑组织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考虑其筹资活动、融资活动。现代财务管理方法通过比率分析、因素分析、差距分析等先进的分析方法,不仅着眼于组织或者企业过去的交易及事项而且关注其未来发展战略[3],而一些企业在此方面的表现相当落后,账簿管理混乱,只重视财务报告却忽视了对报告本身的分析,使得相关财务数据并没有发挥其真正价值。

3.内部控制监管工作不到位

内部控制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分为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它的存在要能够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敦促企业活动有效地运转[4]。一些企业既缺乏专项的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工作是由财务部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而财务部门的人员在面对一些专业度比较高的监管工作时,往往易出现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日常的监管工作又流于形式化,存在着监督工作不到位,力度不足,反馈不及时等等问题。

三、现代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的相关建议

1.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可以采用培训和考核的方法,进一步充实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含量,提升财务管理的水平,发挥财会人员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同时,在专项技能方面,需要结合时代特征,引入ERP系统和SAP系统加强财务数据的管理等,通过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技术的引用为财务管理提供精准的数据,提升财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革新财务管理理念

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对财务管理的认识都只停留在财务会计上,重报告而轻分析。企业要想实现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转型就要更新财务管理观念,提升财务管理意识,树立“经济效益”意识、“风险意识”、“信息意识”以及“决策有用意识”,从思想上与现代财务管理思想接轨,注重对财务报告的分析,从分析中找出影响企业日后发展的种种因素,做到未雨绸缪。

3.加强内部控制监管工作

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管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企业内部需要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审计监督作用是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协助组织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也能够提高组织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协助企业建立公司治理,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再者,企业要充分利用外部诸如政府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从而保证内部控制的运转。

四、结论

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浅探,并就如何实现这种转型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长久发展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窦翼 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曼远.浅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程艳.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J].财会研究,2013(,2):52-54.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第5篇

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子系统,指的是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种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林钟高,20041。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以保证企业财务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效率性和规范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形成有相应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不同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也就造就了不同的财务监控模式。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因此。构成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也就有“一元制”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个层面以及“二元制”下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四个层面两种形态。相应地,财务治理的内部监控模式,从理论上来说也就应该分为“三层次”监督和“四层次”监督。但财务治理的监控实践却不是这样,而是多为“三层次”,即“一元制”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二元制”下的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我国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由于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所以又引入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四层次”监控模式。但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层次和监督职责范围没有理顺,使改革期望的作用没能得到很好发挥。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机构职责的安排要跳出现有规定的公司治理模式约束。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一元制”,还是正规或非正规的“二元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公司治理无论你怎么安排,其最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监督或控制以维护所有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何况,我国的独立董事们都是兼职且多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理论专家。基于这种认识以及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层次的职责安排作如下探讨。

一、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构建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对第一层次关系的审查监督,因而它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向全体股东负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为7个方面,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在没有建立审计委员会情况下制定的,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后,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目的和避免与其职责重叠,监事会的职责应作适当调整。具体可调整为四个方面:一是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二是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三是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四是赋予特殊情况下的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权。监督对象的重心应该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

“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并不是有了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就一定不会出现问题,美国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审计委员会”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工作环境、工作经验和人员大多是外部独立董事等因素影响,其作用和职责履行情况就可想而知。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后一道监督环节,对审计委员会监督显得非常重要。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职责监督,也要对其人员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他们参加一切董事会的会议和重大决策,因而,监事会通过监督只要能够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基本监督目标就实现了。所以,应作为监事会的首要职责。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国家,但为什么财务造假案件还是存在?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制衡监督不够。

(二)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公司经济活动在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约束下健康运行,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广大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根本上来说就是投资收益,微观到一个公司,就是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最终财务成果以及财务成果的分配政策。公司的财务成果是通过会计资料体现的,会计资料上体现的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可靠,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面、客观,对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很大。所以,监事会只要做到使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利润分配方案合理合规,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董事作为“经济人”也有“利益”驱动问题,因而履行职务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董事的上述行为如果衍生为“董事会”行为,对公司的危害往往是战略性的而且是隐蔽性的,中小股东利益就更难保障。因此,监事会还应对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乎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董事行为或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章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处理或纠正,在提议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受托关系的层次性和责任理论,监事会不应对公司总经理的具体职责行为进行具体监督,它应由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有权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临时的外部审计机构

具有“经济警察”光荣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不少却扮演了不光彩的作弊角色,就连世界上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公司”都帮着自己的客户进行财务造假,这不能不引起深层次的思考。因此,监事会为了广大股东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还应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公司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制度性的轮换;二是发现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有合谋作弊造假情况并责成审计委员会改正而无效后,有权决定另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授权,一旦公司走入正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否则会造成职责矛盾,反而不利于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上述各项职责的很好履行。监事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素

质”和“约束处罚措施”很重要。

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构建

设立“审计委员会”应为解决第二层次的关系监督问题。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总经理是直接的业务执行者,因而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者在信息获取上也是不对称的。因而,董事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审计委员会”来评价总经理的业绩,并保证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从这个角度讲,审计委员会是对董事会负责。但作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还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再监督。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4条规定了5个方面,但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它没有时间(在建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全面性、经常性和一般性的财务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有效性。其具体职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和在有监事会的条件下,应对证监发[2002]1号文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主要可安排为:一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二是独立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是检查审核公司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四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是审查总经理经营公司的适度性。

在上述的五项职责中,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应作为中心任务。

第一,内部审计的性质、组织机构和职能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既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又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因而可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样,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是由公司组织管理体制决定的。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服从于公司管理当局的指挥。这就形成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角色混同的矛盾现象,当产生某些利益冲突时,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就会难以保证。独立性是保证内部人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由审计委员会来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能够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进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制度;二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计划;三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应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因此,在人员构成上除独立董事外,还应配有专职审计人员。为了保证该审计人员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章程中应为此单列一项并在管理上明确为由董事会聘用。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构建

在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实际上做得更多的还是企业层次上的宏观管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是由总经理根据企业目标分解委托给各职能部门经理(或各副总经理)负责的。为了保证总经理目标高质量实现,需要设立由总经理领导并对总经理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模式,目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隶属于总经理;第二种是设在监事会;第三种是由董事会或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单从监督角度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上看,当然后两种要好。但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不仅仅是对公司的财政财务等的合规性监督,而是发展成为参与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

根据内部监督层次性特点和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实,笔者赞成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总经理领导,但在业务上应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关于其职责,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排了七条,从那7条看,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的时候考虑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问题,因而,对分层设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体职责的时候基本上是适用的,但从适应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的衔接和完整性来说,应再增加一条,即对会计部门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另外工作重点应该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其中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中心。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在保护企业各利益关系人的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会计机构起着重要作用,而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实中会计机构连基本的独立性都谈不上,因而,监督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

四、财会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