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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国土的广阔、民族的众多、地理位置的差异使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异突出,也正是这些差异因素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的不同,从而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例如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投资市场广阔,平均消费水平高自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明显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贷款资金不足的现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区的状况与其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另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就导致了地区间资金矛盾的产生。但仔细考虑,地区之间的资金矛盾仅仅是表面现象,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一问题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这种矛盾问题,必然会对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购房权利产生影响,对公民权利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作用。
2、该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受益对象的普遍性。但从实现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预定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上述条例及意见中可看出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较为明确,可是在现实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另外的一些企业往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视而不见或者是消极对待。这就使一部分公民无法享受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必然会使公民的平等权与住宅权受到侵害,对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产生极大的挑战。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单位企业中也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一是公积金缴费率采用单一费率,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需求,且费率较低。二是公积金贷款依缴款能力而定——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存不贷。这两方面就使本来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开,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购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对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怜”的金额来购房而“望而却步”,使人们不禁产生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怀疑。怀疑该制度的设立是否是在“劫贫济富”?是否是在对自己的公民权利发起冲击?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方案及措施
摘要: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规模快速增长,隐藏在其行业领域中的危机也不断涌现。文章从当今住房公积金体制中日益表现出的一些弊端入手,并结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意见,对症下药。并结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以期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在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应对方案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拓了一条有效妥善地处理城镇居民住房资金来源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规模快速膨胀,产生了一系列疑难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归集层面方面
如今我国许多城镇地区与社会组织都已引入了住房公积金体制,尤其是东部发达省市,其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已提高至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住宅公积金缴交率约占职工基本工资的12%。与之相成强烈对比的是,在占我国三分之二面积的中西部,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却只是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左右上下,其公积金缴交率同样也低于东部沿海地区,个别地区甚至达不到5%的规定比例。产生这种现象的最重要一个因素就是归集的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甚至有小部分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也是如此。上述这些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时不够积极,马虎了事。例如:不代扣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不缴纳企业应承担的集体住房公积金,还以种种借口来推搪敷衍。个别地方甚至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向职工扣取住房公积金后后作为单位内部的运转资金,此类行为严重侵犯职工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因没有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会减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利益。
(二)运作层面方面
我国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本意是在可预知的一段时间快速促 进城市住房基金的累积,由此来应对非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难题,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反的效果。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目前多数贷款的人员都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贷款的目的便是对住房问题进行解决。中国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对于住房供求的紧张状态可能会持续比较长一段时期,所以房价上涨的压力也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而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随着房市价格的不断上涨,其已经难以承受购房款或还贷的压力,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对于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便造成一些低收入者难以用公积金卖房。这时因为中低收入居民往往无法筹集、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而真正得利的却是中高收入人群。部分中低收入居民,既无法从公积金制度中取得必需的扶持与帮助,又因为公积金制度的义务性,从而不可能获取等同市场平均水平的经济利益。
(三)风险层面方面
依照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运作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作为公积金资金的运营主体,资金运作的风险也应该由其负担。可是一旦介入现实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一力担此大任。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产生落差的可能性,它也是金融风险最主要的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面向全社会的,所牵涉的地方极广,如果没有准确庞大的数据资料库,想准确无误地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可以说是天方夜谭。一般来说,是以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作为参考,但这种参考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只能以此评价借款人一定时间内的静态收入水平。而市场瞬息万变,借款人收入不可能永远保持静态,其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完全体现其的信用等级,如果仅以其作为参考依据,必然不符合现实。
二、应对方法
(一)归集层面方面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与职工的经济权益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国家加快住房建设与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所以要通过行政、法律手段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首先,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广大群众中的教育与普及,重点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作用,通过舆论手段来加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在这一点,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做得很好,使该政策深入群众,充分激发了当地单位与广大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热情。其次,要督促财政与审计部门的合作交流,严格监督环节,全力消除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低的现象,让各单位负责人从根本上了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再次,对违反相关政策,非法使用公积金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教育,才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保障方面
1、构建更为科学实际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适当限制贷款人的使用权限,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公平。
2、不断继续建设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供给制度。近些年来,经济适用房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抑制房价的恶意上涨,保护中低收入居民。可是因为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经济适用房逐渐沦为一部分中高收入居民购买剩余住房的重点目标。对于这种现象,政府必须严格居民收入核查制度,强制规定住房的购买条件。
3、在一定范围内推行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方面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思路,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努力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为一个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措施:让政府出面,为其住宅政策目标服务;让资金有条件地让渡,从而相区别于财政资金的运作;让单位享受一定政策优惠,比如获得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以此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同时加强银行和财政的监督作用,使其在实际中发挥效果。如在实际的工作中,财政部门通常只对一些管理费用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政区域内的资金的使用情况未严格审核。而银行处于吸储为中心的机制下,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这样一个较大的客户,恐怕是唯恐发生怠慢情况,怎能有效监督,处于普遍不管的情况,所以在此方面应加强管理,给予重视。自2011年起,迪庆州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了10%,总体提高了3个百分点;根据国家出台的有效遏制房价虚高、投机性买房的相关政策和最大限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个家庭最多可以支持两次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但视具体购、建住房情况决定是否放贷。这一系列措施可以作为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
如今,各个商业银行与个人资信评级标准相对独立,很难准确全面反映出贷款人信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主要有两项工作: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其次是建设一个相对统一的资信评级体系。由于个人的信用资料分布比较广泛、散乱,因此,怎样全面、规范、有序地获取相关数据资料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分析,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权,这些都急需相关法规的保护功能。
(五)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方面
在目前局势下,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上文所述,往往不能如意。因此,必须建立一个自主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在根本上扭转现今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异常现象。这个监管机构可以隶属于国务院,对地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地方政府无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应该周期性地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情况。此外,住房银行监管机构也应该定期公布监督报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报告,也应该定期公开。
三、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以往十几年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这不少问题,但是也无法忽视它在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上取得的成绩,可以说功大于过。所以,想要妥善全面地处理城市住房问题,形成强力稳定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应该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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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强制储蓄 利益补偿 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 and Provident 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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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
我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各地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措施,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行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鼓励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等
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创业、文化、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房地产企业由单一开发型向专业服务型转变。提高房地产品质,强力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的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促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好国家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专业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各地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
加强北京周边房地产管控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