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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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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

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犯罪人类型论 生来犯罪人 激情

一 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

一:生来犯罪人,这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观点之一,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有许多独特的身体方面的特征,龙勃罗梭发现,生来犯罪人的头部外形、面部、眼睛、耳部、鼻部、嘴部、颊囊 、愕部、牙齿、须部 下巴 、皱纹、毛发、胸部、骨盆和腹部、上肢和下肢、脚、大脑和小脑等,都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例如,生来犯罪人的颗部异常发达 ,下巴向上突起 有犬齿窝,这个部位的肌肉像狗那样发达。生来犯罪人的触觉迟钝。生来犯罪人有气候感的远远多于正常人 ,随着气温和气压的变化,常会变得焦虑不安,性情和各种感觉也产生变化,正常人很少有这样的体验。其视力一般比普通人更敏锐,听觉、嗅觉和味觉一般低于平均敏锐度。他们一般灵活敏捷,甚至在老年时也保持这种特性。他们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这样的激情包括虚荣心 、冲动性、复仇心和放荡性。随着龙勃罗梭对生来犯罪人的认识的转变,生来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变化。在龙勃罗梭的早期学说中,龙勃罗梭几乎将所有的犯罪人都归人生来犯罪人之中 后来,由于龙勃罗梭对隔代遗传之外的其他犯罪原因的认识和重视,生来犯罪人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

二是激情犯罪人,这是龙勃罗梭在生来犯罪人之外区分出来的第一种其他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这类犯罪人具有残忍 、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因此 ,应当更确切地将他们称为"暴力犯罪人 " 。激情犯罪人很少 ,通常都是年轻人 ,他们的颅骨异常较少 ,相貌较好 ,性格诚实 ,富于情感,与生来犯罪人的冷酷无情形成对比,往往在犯罪之后感到后悔 ,在监狱中常常进行自杀行为。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人有一定的接受改造的可能性。激情犯罪人中妇女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犯罪人妇女所占的比例。龙勃罗梭认为 ,政治犯罪人 而 是激情犯罪人的一种特殊类型。政治犯罪人的特征是智力较高,感受性很强 ,有强烈的利他精神、爱国精神、自我牺牲精神、宗教理想 ,甚至有科学的理想。

精神病犯罪人,该种精神病犯罪人 就是由于精神病的影响而犯罪的人。精神病犯罪人与生来犯罪人有许多共同的退化的生理特征,尤其是突出的耳朵、额窦、大领骨和颧骨、凶恶的相貌、斜视或薄上嘴唇。精神病犯罪人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他们很少表现出对可能遭受到的刑罚的恐惧,也不试图逃避刑罚 他们几乎不隐匿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消除犯罪行为的痕迹。他们常常暴怒发作,伤害那些在场的人或者忘记所偷的东西。每当他们的犯罪完成之后 ,他们不仅不设法隐瞒犯罪 ,反而可能会直率地承认犯罪 ,渴望谈论犯罪 ,用得意的口吻诉说他们在犯罪当时体验到的解脱感 他们认为自己遵守秩序,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值得赞扬的。精神病人否认自己是精神病人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承认自己是精神病人 ,也仅仅是由于律师或监狱中的犯人同伴劝说他们这样做的缘故。他们甚至会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些特征可以将精神病犯罪人与习惯犯罪人区分开来,龙勃罗梭也认为,几乎所有类型的精神障碍都能引起一定的犯罪。

四是偶然犯罪人,是"那些并不寻找犯罪机会,但总是遇到犯罪机会或者由于极其轻微的原因而犯罪的人。他们仅仅是那些与隔代遗传和癫痛完全无关的人。龙勃罗梭将其分为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倾向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癫痫性犯罪人。

二: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类型论的研究和进步

龙勃罗梭首先是一个精神病学家,然后才是一个犯罪学家,他在精神病学理论研究和临床实践中的成就,使他在对犯罪人类型的研究中,以实证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的人体测量,实验 ,观察,通过大量的数据支持从而发现了犯罪人与普通人在大脑结构的差别,研究了犯罪的自然原因是由于隔代遗传的返祖所引起的。此外,他以当时盛行的进化论为理论基础。龙勃罗梭在达尔文理论的启发下 ,使用进化论来解释犯罪和犯罪人 ,提出生来犯罪人的观点,把生来犯罪人看成是隔代遗传者,这当然会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人们所接受。龙勃罗梭的理论似乎真的借进化论的威望使其得到传播,并借助进化论的威望使人们对它产生确信。

龙勃罗棱不象古典学派犯罪学家那样认为人具有抽象的本性 ,似乎都受同 样 的 欲 望支配 ,进行着同样的利弊得失的计算 他也不试图根据对单个对象的察和实验确定一条能解释一切人犯罪原因的动力学规律 相反 ,他正视人所存在的一切生理的和心理的、家庭的和社会的差别 ,采用统计材料揭示大最现象中的平均 数规律 。

三:犯罪人类型论的问题与建议

但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它们往往在时间和空间上共同存在 ,这些原因在不同的环境和时间中对不同的人产生着不 同的影响。有时 ,犯罪是多种因果链条巧合或交错的结果。正确运用统计的方法研究犯罪有助于使人同时看到多种因素对犯的影响 并看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 ,给人以多层次的立休感 ,使科学研究不断向深度和 广 度 发 展 。当然 ,统计数学既可以成为认识社会的强大武器 ,也可 以成为 "数学游戏" ,一切取决于这些数字是否典型 ,是否表达了规律性 社会发展倾向或某种个别的偶然东西 。龙勃罗棱犯罪学中一些结沦的错误也同有些统计效字的不真实、不典型有关。但是不应因此而否 认他运用统计方法于犯罪学的功绩.

在他的分类中,准犯罪人就很有争议性,龙勃罗梭认为为了保护个人,名誉和家庭而偶然实施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并不违背社会一员,也不损害社会,他们被看做犯罪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龙勃罗梭妄图追求一种绝对的实体正义,认为只要是一种内心的向善就是不违公共道德,不应该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绝对的正义的评价标准在哪里?随着法制的发展,免责事由已经规定的越来越详细,不能因为过分追求正义和公平 ,就将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最近有一个视频很红,是北京大学的孔庆东老师强力指责药家鑫的一段评论,他一眼就看出药家鑫是天生杀人犯,从药家鑫的肤色 气质 名字直接看出来药家鑫是个坏孩子,这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不相谋和,不排除孔庆东是事后才这么评价药家鑫,但是显然孔庆东是忠实的龙勃罗梭的拥护者,我个人觉得我就觉得凭长相看人会否犯罪,有失公允。如果还对长相可能犯罪的人采取了什么预防行动,那就是有失公正了。天生犯罪人论的观点已 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了,顶多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做个参考,若要适用到法制内,那可真是荒天下之大谬。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 .法律出版社,2001.

[2](意大利)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健康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 R197.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09-173-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心理应激性逐渐增加及社会压力逐渐增大,使得精神疾病以及心理障碍的发病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社会疾病负担同时也随之加大[1]。然而,公众缺乏精神卫生知识,对该方面的知识认识不足,即精神心理障碍患者及其家属不能正视其所患的精神疾病,甚至有的患者对此感到羞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该类疾病的困难。当前,精神卫生工作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地位[2]。本研究主要从精神卫生的涵义出发,首先对当前精神卫生防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当前时期下做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具体对策,旨在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1 “精神卫生”的涵义

当前,很多人对“精神卫生”的正确涵义的认识度不足,大部分人一般会谈“心理”问题,而避谈“精神”问题,认为前者才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的、时尚的词汇,属于正常人谈论的话题,而却对后者生畏,将其与“神经病”“疯子”等词汇联系,并对这类词汇感到羞耻。实际上,上述观点属于一种不可行及不正确的习惯意识。四川省人们医院心身医学科主任周波说,精神病同其他疾病一样,属于一种常见的疾病,具体表现:感知觉、注意力、思维、情感、意志力以及行为等方面出现程度不同的障碍。对绝大多数精神健康的人而言,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各异的精神卫生问题,且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个人的健康成长、发展以及人际关系等,例如妨碍了人们的潜能的发挥、处理失败的能力以及适应与调节能力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心理困扰与痛楚。但是一般性的精神卫生问题并不会构成精神症状与诊断为精神障碍。最为普通的1个例子[3],例如自卑及其影响,最为极端的例子如自杀企图以至自杀行为。精神障碍属于一个精神病学的临床诊断概念,同精神病为同义词,指的是精神活动的异常成为精神症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而且其发作具有一定的频率或者持续发作的时间,从而造成了主观的不确定性或痛苦。

2 当前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上所述,人们对精神卫生的概念并不是非常熟悉,往往还会在日常的谈论中有意避谈,那么,当前时期下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究竟存在着哪些问题呢?

2.1 民众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

对于我国大多数民众而言,因为人们对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或者心理卫生常识了解不足,往往不能像重视身体疾病那样对精神或者心理疾病加以重视和注意。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心理健康方面出了一些问题,家属对其也不够了解,或是患了心理障碍疾病,虽然感受到无比苦恼,但是不认为它也属于一种疾病,不知道去求医或者拒绝求医,认为不需要打针,不要挂水,无需上医院看医生。例如,对于某些抑郁症患者,虽然症状已经十分明显,心理痛苦非常大,但是他们不会去求医,直到最终自杀身亡,家属才知道当初应该上医院求医,获得治疗。而且还有一些无知的患者及其家属,寄希望于求神拜佛,求得神灵的护佑,最终酿成重大的后果。一言以蔽之,人们对精神卫生知识的认识度不足或者存在偏倚。

2.2 由精神卫生而引发的社会安全问题日趋严重

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之中,类似有关精神患者伤及他人、患抑郁症而最终走向自杀道路的事件会频频发生和出现。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的发病率约为1.4%,该比例仍然逐年上升,约有1/3的精神疾病患者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大约有25万人最终选择自杀的方式而结束自己的生命。另外一项关于全国22万名大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其中约有23%的大学生存在着心理方面的问题。而在广东,如果包括郁闷及焦虑等轻微症状的大学生,该比例则大于45%。这个数据是十分触目惊心的,令人十分担忧。调查结果还显示,在出现心理疾病的大学生之中,上升到精神分裂症的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5%。由于精神病患者难以得到社会、家庭及工作单位的同情与帮助,又会遭到飞眼或者嘲笑,甚至还会导致失业、失学或者被遗弃等,最终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由于不堪冷眼而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最让人担心的是,精神疾病患者在其发病时会出现行为无常,尤其是流浪以及暴力的无助精神疾病患者已经发展成为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4]。

3 做好精神防治工作的具体对策

3.1 加强精神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

3.1.1 普及精神卫生健康知识 按照不同群体的职业以及年龄举办内容具有一定差异性的精神卫生健康讲座,例如学校心理辅导员培训、外来务工人员精神卫生讲座以及企业员工精神卫生知识讲座等。根据当年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的主题,大力进行社会化的宣传活动。通过心理卫生、心理咨询、文艺汇演以及团体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活动,宣传精神卫生等方面的知识。

3.1.2 为居民提供一般心理咨询服务 建立“阳光之家”、“心理辅导站”等,并坚持定期地进行开放。按照居民的具体要求,开展愉悦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使得居民的一般心理问题均能够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开展“精神康复进家庭”主题活动,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疾病康复的健康教育,然后对其加以评价。

3.2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8.0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

3.3 调查结果

本研究调查了200例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根据上述方法,对干预前后本组患者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进行观察,具体见表1。结果显示,患者干预后较干预前健康知识知晓率明显增加,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4 发挥精神卫生防治公共职能

精神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危机干预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其主要的特点表现为:患者病程较长、经济状况较差、致残率高以及就医率较低等。但是其健康权力不容忽略,同正常人一样,同样需要重视患者的健康权力。然而,为了能够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力,政府必须要承担起精神卫生服务中供需两个方面的公共职能,并向患者提供可及的精神卫生服务以及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具体表现在政府的各类保障性措施,培养专业方面的人才、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等[5-6]。

3.5 加强精神卫生方面的普查普治及健康教育

在有计划地培训基层医务人员、普及防治精神疾病知识的基础上,在普查的同时,开展对重性精神病的治疗工作。此外,在开展重点精神疾病治疗中,重视巩固疗效、预防复发,做到治中有防,防治结合。由于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的作用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工作者应向社会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的宣传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普及心理卫生知识,二是普及精神病学知识。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使人们建立健康的精神生活和良好的生活方式,增强人们对心理应激的耐受力,对挫折的容忍力,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培养健康的情绪生活。善于掌握自我,控制和调节情绪,保持健康的心理。也可以针对各年龄段心理特点和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宣传教育。进行精神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有助于纠正对精神病的不正确看法,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康复等各方面的工作均有良好的作用。只有动员群众才能在短期内使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具体的方法为:(1)编写科普材料;(2)报刊广播宣传;(3)电视、电影、幻灯片;(4)图片、黑板报、开辟专栏流动宣传;(5)各种有关会议;(6)利用家访机会向家属、邻居进行宣教;(7)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识别精神病的知识、以便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求良效,并做好康复及抗复发工作,以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

综上所述,当前精神卫生防治过程中,存在着民众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与由精神卫生而引发的社会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应该采取强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才能够真正的做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丽琴,陈燕,钱春芳.重固镇居民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效果评价[J].上海医药,2012,33(24):39-40.

[2] 冯志颖.精神卫生知识亟待普及[J].健康文摘,2008,24(2):25.

[3] 张君闻,严俊,肖泽萍,等.精神卫生防治政府公共职能探讨[J].中国卫生资源,2009,12(3):106-108.

[4] 金冬,郭艳红.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中健康教育模式探索[J].中国民康医学,2007,19(11):1000-1001.

[5] 陈晓辉.农村精神卫生现况调查与社区防治[J].青岛医药卫生,2006,38(5):372-374.

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13922.16;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71—06

- l --l.

刖 舌

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

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

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

注①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

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

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

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此外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

问题的特别关注也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特别宣

言。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

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

《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精神卫生处又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一 十项基本原

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②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至今已历时十

余年,修改了20余次,并于20__年被列为卫生部立法项目,20__

年12月形成了目前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__年精神卫生立法被列为法监司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各方面

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步伐已经大大加

快了,而且距离最终出台也应为期不远。同时有学者也意识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亟须一部既适合

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精神卫生法。那么怎样才能

达到这种要求,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这部法律正式颁

布实施之前。从总体上说,不仅要对国际发展趋势和通行做法

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更要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

已经久久期盼的,最好是一部“行之有效”的,而非“束之高阁”的

《精神卫生法》。

为此,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掌握的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结合

在司法精神病学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从考察人类对精神

障碍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现代精神医学的现状等基本问题

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中以及

· 71 ·

· 学位论文·

《草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法学问题— — 自愿就医原则、医疗

看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希望

能引起人们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真正关注,同时能对此

领域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概论;第三部分,诊断和治疗;第四部

分,医疗看护制度;第五部分,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第六

部分,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概论

“精神障碍”是个古老而充满争议的话题。虽然其起因不

明,但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其进行控制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尽管

“当前现实还难令人满意,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病的病因仍十分不

明确”,⑧ 但人类目前主要还是通过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

制的。

第一节描述性概念

有学者指出,“精神障碍”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它现在仍

在发展变化之中。参加这一实践的人并不限于医生和生物学

家,还有为数更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家等。为了便于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

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一种“从一开始就纠缠于谁也

说不服谁的”的争论,人们采用了“描述性概念”的方式,即它本

身不涉及任何理论性假设,而只限于对事实和现象的辨认和界

定。④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使大家对所要探讨

的对象有一个相对共同的认识。

以下所要讨论的,也就是关于这样一大类现象,即在不同的

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中,有些人的某些行为,与其周围

的大多数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大干世界,芸芸众生,人们

的行为当然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从根本上就否认差异的存在,

将很难获得一种共同探讨的基础。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行为差异,通常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

注意。但笔者这里将要讨论的这种差异,之所以不能为人们所

忽视.不一定因为其已经达到了违反风俗、道德、行政或者法律

等等社会规则那样严重的地步,有时它违反的只是一种被称为

“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的东西。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人们

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以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⑤ 比

如:有些人反穿衣服是因为他(她)认为这是其“表里如一”的一

种表达方式;或者喜欢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不认识的人,请他大吃

一顿;又或者睡眠很差终日觉得生不如死⋯ ⋯

① 引自,[英j威廉·f·拜纳姆著:《l9世纪医学科学史》,曹珍芬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页243 。

② 参见,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倾注对精神患者的关爱”,www.ejr.org.en/whd/14.htm。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ll。

④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6。

⑤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7。

· 72 ·

纵观历史,尽管具体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但人类对这一大类

现象曾赋予过许多不同的称谓:先知、中魔、附体、圣病、癫、狂、

痴、疯子、精神病、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等等,而相应的处理手段

也很不同。目前人类对此类现象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至少认为

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差异”现象,是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功能异

常造成的。甚至发现有些“精神障碍者”在其“头脑清醒”时,也

会认为其“精神活动功能异常”时的种种行为“有问题”。

这无疑会增强这种解释的可信度。

由此现代精神病理学也创造出~ 个重要的词汇来对类似现

象加以概括— — 自知力(关于“自知力”的探讨,详见本章第三

节)。

本文中笔者将这类现象称为“差异”现象或者“精神障碍”现

象,而将表现出这类现象的人称为“行为人”或者“精神障碍者”。

第二节跛足的医学

有学者称生物医学是“跛足的医学”。① 而如果将诊断和治

疗(或日对精神障碍的“控制”措施)这两大支柱相比较的话,笔

者认为从整体上说现代精神医学也是跛足的。

、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尴尬

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认为,每一种疾病都应在器官、细胞或生

物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学或化学的变化,都可以确定出生

物的或理化的特定原因,都应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② 按此理推

断,在产生人类精神活动的器官—— 大脑,也应当能够找到上述

变化,确定其特定原因,并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这在精神医学

领域中也不是没有:比如感染、缺氧、创伤对于智能障碍;嗜酒对

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可与医学中的其他亚学科相比,上述

情况所占比例实在太小了,除了少数几种能够被证明的中枢神

经系统器质之外,对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者,从脑电图到各

种影像学检查,从各种生化检查到病理切片,人们并未发现什么

系统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精神活动

的具体生理、病理机制在生物医学上始终是个谜,生物医学病因

学在精神医学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为人类,尤

其是人类在以法律调整相应社会关系时,做出人们习惯性期待

的贡献。

然而这恰恰更激发了人类对自身的精神活动机制进行不懈

探索的兴趣,包括医学在内的多角度的、尤其是在社会学参与下

的共同研究,导致社会精神病学在二战后确立了其目前在精神

医学中的重要地位。但尽管社会精神医学开始从更加广阔的视

角来研究精神障碍现象,可还是未能彻底解开人们心底的那个

谜团:精神活动和精神障碍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所以在现代医学中,迄今为止只有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以

症状学为主要根据的,而且精神症状只能通过精神活动异常的

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

来。③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

神障碍”等等这样经典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症状学标准”这种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标准仍占主导地位;而“社会功能明显受

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等“严重程度标准”,则更有赖于评价者

的主观认识。

因此,对于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评价,不是根据人类

精神活动状况本身,而是根据其“外显行为”,由其周围人来做出

的。所以与其说某人的精神状态正常与否,不如说某人的“外显

行为”正常与否—— 是否会被周围人定义为“差异”行为。

这种诊断方式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精神活动”与“外显

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绝对精密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们目

前已经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存在的精密对应关系。可事与愿

违,人类目前还没有能力完全把握这种精密对应关系,所以在实

践操作中常常遭到极大挑战,比如人们可能会问“医生预见严重

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危害行为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发病期

的精神病人能否有如同正常人那样的辨认和控制力”等等。④

与此同时,更为尴尬的是,对于这些“差异”行为,很难形成

一种绝对普适的、客观的、甚至是量化的评价标准。按照信息学

理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信息的内容理解,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

的背景条件会产生歧义性,⑤ 由此人们很容易陷入一种关于“对

与错”的争论,以至于“病与非病”有时变得很有争议,难怪在反

精神病观点看来,“发疯是为了构筑精神帝国,控制社会对离经

叛道的异端分子或替罪羊政治迫害的象征”。⑥ 现代精神医学的

这种诊断状况无疑会面临种种责难,尤其是对于立法者:法律还

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精神医学诊断应当在多大范围内

和程度上发挥作用?

需要明确,笔者绝不认为目前这种通过“外显行为”来判断

“精神活动”的诊断方式全无道理。而是要说明这种诊断方式往

往难以满足人们的“高标准严要求”。现代医学模式虽然在整体

上也完成了从生物一医学模式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

转变,但这种转变更集中于对待病人的态度、治疗和护理等环节

上,如果仅谈及诊断问题,不会对笔者的上述分析产生影响。

二、以现代精神医学的治疗为主的控制措施

人类尽管可以弄不明白“精神障碍”为什么会出现,但总得

在其出现以后甚至出现之前就决定如何处理。对于人类历史上

所出现的种种处理手段,笔者将其概括为控制。而目前人类所

选择的控制方式则主要是由现代精神医学来承担的。

(一)隔离

历史上人类所做的一切,都围绕着控制“外显行为”或者“异

常精神活动”的出现与否而展开,并且看到了一些明确的效果,

但在根除问题上则一直未取得过成功。

对于各种控制方式的选择,曾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摸索”阶

段:驱魔、鞭笞、放逐、禁闭和隔离的分别使用或者并用。但人们

可能会发现:驱魔并不总是那么“奏效”;鞭笞除了在肉体上留下

了一些痕迹以外,并没有得到人们最想要的结果;放逐毕竟不是

长久之计,虽然那些“罐装”在能够四处活动的肉体当中的“异常

精神活动”暂时离去了,但“异常精神活动”还是不能被彻底消

①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

② 参见,李心天主编:《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年版,页5。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24。

④ 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 96年版,页39~42。

⑤ 参见,熊先树、邬馄:《信息与社会发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07。

引自,美罗 .波特:《剑矫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 版社,20__年版,页448。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灭,相反那些“还没有等到规定的时刻,船员和水手们就提前把

这些令人厌恶的受难者赶下船”【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

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l。】的做法,常常可能造成

这些“罐装的异常精神活动”到处流窜。而相比之下,隔离这种

方式恐怕是人们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方式了,因此“疯人塔”、

“疯人院”、“疯人棚”的形式有理由更易被人们保存下来,并“发

扬光大”。

(二)心灵隔离

如果说“醉汉之舟”或者“愚人船”是文艺复兴时期文艺作品

里的一些意象,那么这正是人类对于精神病人态度的一种表达。

隔离是有形的,但在人们心灵中的“醉汉之舟”却是无形的,是一

直都存在的。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不能无视自己与精神病人之

间的那些“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并不清晰,尽管“差异”并不

一定都会出现危害,但谁也不能保证“危害”不会发生,更没人能

对其出现与否做到绝对控制。

而隔离这种方式有个优点,有利于消灭那些可能会造成危

害的东西,即使不消灭,也不会令人们遭受危害。所以没有理由

要求人们只有在看到具体的危害行为后,才对“差异”采取有形

的“隔离”措施,更不可能要求人们在有形的隔离措施出现以后,

才在内心产生对“差异”的排斥感。因此“心灵隔离”早在采取有

形的隔离措施之前就发动了。“对于精神障碍要进行控制”这种

念头,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已经发生了,不管我们此刻是否在有意

识地这样去做。

人们对精神障碍者要么干脆“敬而远之”,要么非常“小心”

地同他们“交往”,又或者其他。一个较好的例证就是:“20世纪

70年代以来,随着‘社区治疗’政策的出台,欧洲国家和美国许多

精神病患者纷纷被迫离开长期居住的医院⋯ ⋯ 这些人通常变成

无家可归的流浪汉”。①

(三)人类对现代精神医学治疗措施的依赖

隔离并非专门为了对付疯癫才设计出来的,“⋯⋯麻风病消

失了,麻风病人也几乎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但是这些结构

却保留下来⋯ ⋯ ”。② 同时隔离并不排斥野蛮行为的同时发生。

到了“大禁闭”时期,此种方式发挥到了极致,包括精神病人自由

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将被剥夺,甚至是生命,而引发这一切后果的

原因可能仅仅是被确定为精神病人。终于,勇敢的皮内尔站出

来了,而自皮内尔、埃斯基洛以后,人们则一直致力于使精神病

· 73 ·

人获得人道的待遇,同时历数着种种曾经的“罪恶”,“总医院”现

象固常成为迫害行为的典型代表或者进行讨论的主要背景资

料。 而以“氯丙嗪”为代表的抗精神病药物的发现和应用,使人

类依靠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制的手段迈出了伟大

的一步,同时使后来的“家庭医疗看护”和“精神障碍者回归社

会”变得比以前更容易实现。那种集中的、机构性的,纯监禁、隔

离式的“医疗”措施,似乎真正成为人类对其同类进行迫害的历

史。不过从“控制”角度看来,这两种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因为,

对于药物是如何发挥作用的,⑤ 我们并不完全清楚,但可以肯定

的是,药物并没有根除“异常的精神活动功能”,而仅仅是抑制了

它的出现,这意味着人类利用药物将其“隔离”在大脑中;同时利

用药物为主的这种“控制”方式,并不是100% 可靠的。这种“治

标不治本”的方式不能确保对异常的精神活动进行完全有效地

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单就“控制”手段的效果而言,尽管

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现代精神医学毕竟“还算成功”,并且

“还算体面”地为全人类肩负起这一重任。所谓“还算成功”,主

要是在横向上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的,“还算体面”则是纵观人

类历史,并比较了曾经的种种控制手段后得出的结论。从此意

义上讲,即使再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只要它不能为人类解决“如

何切实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有效控制”的问题,人类就不能摆脱

对现代精神医学的依赖,更不会对这种理论给予彻底的认同,这

其中当然包括法律的认同。

因此不存在“法律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这样的疑

问。由于诊断与治疗早已发展成为现代精神医学学科体系的两

大密不可分、相互交融的支柱,所以人们不可能做到“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只利用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控制,而

不接受其诊断的“缺陷”。法律要做的是在充分相信现代精神医

学的基础上,做出尽量合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精神卫生及其相关概念

、精神卫生的界定

(一)精神障碍的范围

随着人类对精神活动异常现象进行解释的主要角度从生物

精神医学转变到社会精神医学,对这种现象的称谓也经历了从

“精神错乱”到“精神疾病”再到“精神障碍”的转变。病因学的现

① 引自,[美]罗伊·波特:《剑桥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49l。

② 引自,[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4 e

③ 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2~96。

④ 至于中国的情况,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笔者不再展开,但需要提及一点:可能是源于宗教的原因,传统中医(与现代中医模式相区

别的)的行医模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始终没有形成西方的那种对病人采取集中管理的制度和机构——“住院治疗”和“医院”,而在具体

行医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门诊治疗”。在中国近代以前的历史当中.无法找到哪怕是从任何其他机构演化而来的“医院”或类似机

构。换句话说,在我国历史上缺乏西方历史上的那种对精神病人集中进行迫害的“结构”。

同时我国传统对待“疯癫”的态度却是在中医理论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这又明显不同于西方,也绝不是近现代才开始在中国医学领域中占

主导地位的西医学,在短期内就能彻底予以改变的。举个例子,根据在以往的学习、实习和工作中的经历,笔者注意到:重症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

并不少见,但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不多。当然,其根本原因非常复杂,但直接原因就在于: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家属也不

会。

然而现代社会对于精神障 碍现象进行处理的方式可都是建立在“西医学”基础上的,从医疗到法律都是如此。这将给法律的本土化研究提供

一个非常广阔的空间。

不过与西方相同的是:“心灵隔离”现象的出现在我国传统上一样无法幸免。

⑤ 应当承认,药物确实在发挥着作用,尤其是控制诸如幻觉或者妄想等等典型的病理性精神活动。而对于这种现象,仅仅用有关“驯服”的理论(或

类似理论)来解释其作用机理恐怕是不合适的。

· 74 ·

状以及主观性强、边界模糊的界定方式不可能使精神障碍的概

念趋于精确化,因此随着上述称谓的变化过程,精神障碍的范围

实际发生了扩大化。

目前的“精神障碍”② 一词,与“精神疾病”③ 在精神医学上

的范围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倾向于是一种心理社会概念,更容易

为不同学科、专业的人们所接受。一般认为其范围囊括了从经

典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到那些容易引起争

议的如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等所有的异常精

神活动。

(二)精神卫生的概念

如不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

定,精神卫生的概念很容易理解。“卫生”指为维护人的健康所

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可将其概括为“优生优育、

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精神卫生当然是指针对“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这方面的卫生问题。然而一旦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定,则会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对此

必须借助“精神障碍”来加以理解,~ 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表

述方式。

按照wh0对健康延伸的定义,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指为

维护人类精神活动“处于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或

完全安宁”所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而“影响人的

精神活动健康”的因素应当包括“精神障碍”,此外还包括日常生

活中常见的睡眠障碍、情绪以及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等等其他因

素,因此“精神障碍范围”的大小,不会在总体上对广义的精神卫

生概念造成很大影响;而狭义的精神卫生概念通常指为避免人

的精神活动处于“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状态所进行的相关活

动,⑤ 如此精神障碍的范围大小对于精神卫生的概念就显得非

常重要,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对于“精神卫生”的界定应采用广义概念,因为这符合社会

发展的趋势,也是目前人类对精神活动的认知水平所决定的。

广义概念的范围较大,可以避免人们仅从“精神障碍”甚至“精神

病”的角度去看待并解决“人的精神活动健康”问题,因此对于精

神卫生医疗、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以及精神卫生康复等与

人类精神活动健康有关的行为,都是精神卫生法要予以规制的

对象。

但在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范围内,也要对“精神障碍的范

围”问题进行界定。对此,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态度并

不一致。具体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

所引起的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等问题上;⑨ 同时定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l期)

方式也不同,有些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方式(如日本),而有些

则是概括式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不利于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精神障碍的认识和

分类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精神障碍”的

界定应采用概括式的定义方式,鉴于《草案》也持此态度,笔者不

再赘述。

二、自知力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对自身进行认

识和判断对一个人,尤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而言,是非常重要

的。当然,这个“自知”的含义远较此处要讨论的“自知力”更为

丰富。自知力本身是精神病理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指病

人对自己精神状态认识的判断能力,⑦ 它是确定人的精神状态

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也是精神病与一切非精神病的区别所在,

病人对病的认知和态度是构成精神病的~ 个组成部分。

《草案》第61条第7项以及20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

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第47条当中都对自知

力的含义做了规定,且表述一致:“对自己不正常的状态及病态

行为的认识、理解和做出恰当表述的能力”。但二者不同的是,

《草案》除在第6l条对“自知力”做过界定后,此概念在文中再未

出现过;而《上海条例》则主要借助此概念并将其作为设立医疗

看护的标准(如第17条: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

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 ⋯)和人院、出院标准以及行使

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前提,由此“自知力”在《上海条例》当中就具

有了相当重要的法律含义,而非仅仅是个精神病理学专业词汇。

但根据david提出的“对疾病的认识,对精神病性经验的正确分

辨和描述,和对治疗的顺从”的观点,完整的自知力还应包括是

否服从治疗的问题。采用哪种学术意见并不重要,之所以提出

这个问题,是因为《草案》第2o条在规定设立医疗看护人的医学

建议标准时,出现了“不能配合治疗”的表述。《草案》的意见是

自知力不涉及对“是否配合治疗”的讨论,但“不能配合治疗”是

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笔者认为,“不能配合治疗”能否

作为判断医疗看护人设立的条件,立法者应充分予以考虑。因

为“能否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及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理解和恰当

表述”与“能否配合治疗”是两回事。比如有些精神病人既相信

幻听有客观的来源,却又主动要求医生给他们药吃以控制讨厌

的说话声,似乎病人吃药可以控制别人不说话或者少说话,这本

身就暴露了病人的思维出了问题。此时病人主动求医问药的行

为,难说是不配合治疗的表现,但照此而做出不设立医疗看护人

的医学建议,是有危险的。再者,“不配合治疗”并不100% 的意

① 比如我国刑法上对“精神病”的理解就是如此。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页6

— 8。

② 如《草案》第61条规定:⋯⋯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

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障碍。

③ 参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47条:⋯⋯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

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④ 参见,朱新力王国平主编:《卫生法学》,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1。

⑤ 如: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广泛的防治,积极地采取对策,改善他们处境和待遇,促进其康复,减少复发率⋯⋯ ;参见,吴崇其

达庆东:《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0。

⑥ 比如: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引起的·‘精神障碍’’(d pendence on alcoh。1 or dnl )在英国精神卫生法中不属于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 ),但在日本

精神保健福利法中则属精神障碍范畴。另参见,胡泽卿:‘‘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概况”,《中华精神科杂志》,20__年11月第33卷第4期,页248

⑦ 引自,沈渔 主编:《精神病学》(第三 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贝36。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1期)

味着“需要治疗”或者“治疗能奏效”,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的标准,否则很可能使后述的“自

愿就医原则”归于无效。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要么就“更加谨慎地”像《上海条例》那样

对“自知力”赋以法定概念,然后在其他条款中直接使用;要么就

在立法中干脆不要使用“自知力”这一专业词汇,更不要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相比之下,笔者倾

向于后者。

第四节结论

必须明确,关于“精神障碍”的上述状况是人类目前有限的

认知水平造成的,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

就要求立法者应当正视并深刻理解这种状况,从而实事求是地

进行相对合理的制度设计。

“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因为前文已做

过分析,对“差异”现象采取有形的隔离措施并不以出现“危害行

为”为限;心灵隔离的形成又不以存在有形的隔离措施为必要条

件。但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隔离,处于被隔离地位的人都

将面临十分严峻甚至是残酷的生存处境。“无法可依”的状态不

可能对各种形式的隔离进行有效控制,而只能任其随意发动,从

而使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必须加紧精神

卫生领域的立法工作。

结合《上海条例》和《草案》,笔者以为,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工作中,应对以下几方面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精神卫生法的基础性原则

现代社会主要通过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实现有效控

制,法律的制定无疑会强化现代社会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这

种“强化”的最终效果是:大部分非法行为可能被禁止了,但同时

也可能使一些合法权利遭到制度性的剥夺,甚至将一部分恶意

行为合法化。

恶意行为合法化不是现代精神医学的产物,更非精神卫生

领域所独有,但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弱点,即主观因素多、客观

因素少、诊断范围模糊、精神医学诊断极易出现争议① 的特点,

更容易被“恶意行为”所利用,而且不利于被评价者寻求救济。

再加上“心灵隔离”的出现又可能使人们对于恶意行为缺乏足够

的警惕性和同情心,这会使被评价者寻求救济变得更为困难。

现代精神医学的发展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使上述困境出

现根本性改观,但为了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出现,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了“自愿就医原则”。笔者认为,“自愿就医原则”

的确立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一项基础性原则,使“非

自愿就医行为”成为对这一原则的例外,由此非自愿就医行为的

发生必须具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严格了“精神

医学诊断”的启动条件,也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自知力”概念所带

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发生。

另一方面,一切就医行为,包括非自愿就医行为,必须严格

· 75 ·

依照法律规定,尤其是依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进行,这是规范“精

神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实施过程,如“医学建议”应当如何产生、

能否直接发挥作用,提出“医学意见”的人员资格和产生办法等

等,从而提高了“恶意行为合法化”的成本,也有助于各种救济措

施的实现。

对于“自愿就医原则”的相关具体内容,本文将在第二章诊

断和治疗及第三章医疗看护制度中进行探讨。

二、“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往往会针对一些

“心灵隔离”的外显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要注意到“在现代

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有时“我们必须

回答的真正问题实际上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如果处理不当,“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

就弱,强者也未必就强”。②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违背立法者

要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的初衷。因为社会利益的损失,反而会

加深“心灵隔离”的程度。

然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问

题,笔者在本文中仅就上述观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就业、求学,以

及与精神卫生有关的一些法律责任问题,在本文第四章“精神障

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

题”中予以粗浅探讨。

三、弱化“心灵隔离”

法律不可能禁止“心灵隔离”的出现,而只可能尽量使其弱

化。因为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

出规制,但无法约束人们的内心活动;而另一方面,法律当然可

以对“心灵隔离”所释放出来的、包括“歧视”在内的种种行为作

禁止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绝非全部。

因为人们完全可以对那些有限的、针对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采取法律规避行为。

因此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均有关于鼓励弱化“心灵隔

离”出现的相关规定,《草案》也不例外。对于精神障碍相关知识

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是必须加强的,尤其是关于现代精神医学所

拥有的对于各种精神障碍的了解和控制能力。同时也不应仅仅

围绕精神卫生知识本身展开,更应当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以及

相应的法律能力状况”、“精神障碍的医学评价和法律评价,以及

医学或法律评价所产生的程序规定”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

作给予高度重视,为增强公民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司法救济机制

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做好基础性工作。

此外,对于种种协助精神病人康复、回归社会的组织和机

构,政府应鼓励依法设立。如《草案》中所提到的社区精神卫生

康复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其中“社会办

机构”对于弥补国家资金的不足当然意义重大,但应注意加强管

理,尤其是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而对于提供“非自愿医

学评价和住院治疗”服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笔者认为应严格

控制在“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范围内。对此将在下文相关内容中予以论述。

① 这种例子很多,比较典型的一个就是江苏南通的一例“硫酸毁容伤害案件”,先后出自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脑外医院、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

中心的3份鉴定结论均相互冲突,即使在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所组织的、由全国最权威专家所组成的鉴定队伍内部(在笔者看来,这已经是目前

我国境内的、能实际组合成功的、精神医学专业水平最强的司法鉴定队伍了),还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对此,仅仅是“学术争议”或者“对于司法鉴

定标准的掌握存在不同’’都不足以解释这种现象。详情参见:20__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② 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81、182、199。

· 76 ·

四、建立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

目前精神障碍者 的权利易遭受侵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现

代精神医学的现实状况也必须接受。因此法律除了加强程序性

规定、强化行政管理制度和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之外,没有更好

的解决办法。救济途径往往是通过审查机制来的实现,包括医

疗体系内部的复核机制以及医疗体系外部的司法审查机制,其

方式大致可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

医疗体系内部的复核通常由系统内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

行,审查方式包括“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而就司法审查而

言,笔者认为法律很难以“实质性”审查作为解决问题的终极方

· 国外参阅资料·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式,更不可能在这些“专业意见”发挥影响作用前就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很可能被卷入一种无休无止的学术

争议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应侧重于“形式性”审查,即

由法官对启动医学评价(尤其是非自愿医学评价)的条件是否合

法、医学评价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提出“医学建议”的主体是

否具有法定资格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于建立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

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范文第4篇

关键词:述情障碍;研究现状;TAS

述情障碍(Alexitymia)又译作"情感表达不能"或"情感难言症",并非一种独立的精神疾病,可为一种人格特征,也可为某些躯体或精神疾病时较常见到的心理特点,或为其继发症状。它的主要特征为:缺乏言语描述情感的能力;缺乏幻想;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过程具体而僵化,缺乏象征性。1972年Sifreos将以上表现命名为述情障碍。国内最早由张建平在中国心理学会"个性"研讨会作了"述情障碍"个性特点的研究概况的报告[1],姚传芳在《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对述情障碍作了全面的介绍[2]。本文在中国知网期刊文献检索了2001-2009年关于述情障碍研究的相关文献,就述情障碍的研究发展作简要述评,以供研究者参考。

一、检测工具

现国内外常用的检测工具为Taylor等制订的多伦多述情障碍量表(Toronto Alexithymia Scale,TAS)。第一版多伦多述情障碍量表包括26个条目(简称TAS-26),但在使用过程中其不足渐渐显露,即评估缺乏幻想的条目与述情障碍的其它因子间缺乏理论上的一致性[3]。故Taylor等在1994年公布了TAS-20,中文版TAS-20由袁勇贵等人修订。共20个条目,按1-5级评分,由3个因子组成:Ⅰ(缺乏识别情感的能力7条)、Ⅱ(缺乏描绘情感的能力5条)、(Ⅲ外向性思维8条)。信度研究结果显示,该量表具有很好的跨时间稳定性,条目与各分量表测试内容一致性较好。另外其分半相关系数也达到了心理计量学要求。效度方面,TAS-20分量表得分在正常人对照样本和精神病人样本患者各分量表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其区分效度也达到要求[4]。

二、研究现状

1、述情障碍的影响因素

述情障碍作为一个稳定的心理特质,与遗传、早期依恋、家庭教养方式、经历、职业有关,而这些因素影响人格的发展,同时也影响语言习得及认知、情感的整合,最终导致述情障碍及其他相关的心理病理改变[5]。

有研究认为述情障碍可能是发生在生活早期精神创伤的结果,朱相华等[6]对受虐组学生和对照组学生各90名进行测评,证明了儿童期受虐待经历可造成学生身心症状多、述情障碍重,且二者密切相关。

刘克俭等[7]采用行为类型量表与TAS量表对高校医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的行为类型、年级和性别是医学生述情障碍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另有众多研究表明大学生的述情障碍与其心理健康状况密切联系[8、9]。林海程等[10]采用系统抽取法抽取广东省某女子监狱犯人和工厂女工为样本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述情障碍与社会认可的良好个性特征的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性负相关性关系,即部分人格特征能较好解释述情障碍的表现。

2、述情障碍与疾病

精神疾病患者中,多存在明显的述情障碍,如抑郁症,焦虑障碍,物质滥用,心身障碍等[11]。2001年之前国内多项研究表明:诸如冠心病、消化性溃疡、高血压等心身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失眠症等精神障碍;烟草依赖、海洛因依赖者等特种人群皆与述情障碍有不同程度的相关[12]。2001年之后,述情障碍与多种疾病的关系受到临床医生更多的关注。相关的疾病种类也由心身疾病、精神障碍到一些医学躯体疾病甚至是特种正常人群。

3、述情障碍的神经生物基础

神经生物学研究为述情障碍者的神经活动模式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发育创伤学研究又提供了病因学的信息。最近由张蕾、汪凯进行的研究正在探索有关于述情障碍的神经基础,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研究提示:右脑半球、胼胝体、额叶在情绪的体验和识别中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扣带回、基底节等脑区也参与情绪的加工过程[16],从生物方面为述情障碍的情绪方面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

4、治疗手段的研究

一些研究证明,伴有述情障碍的患者,疗效较差[17]。所以,特殊的心理治疗技术以改善情绪的分辨能力,表达能力需要进一步的研究[18]。国内已有一些研究者进行了初步探索。

高亚丽等[19]将96例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分为训练组和对照组,训练组进行综合康复训练,采用TAS-26评分。结果总分和因子Ⅰ(描述情感的能力)、因子Ⅱ(认识和区别情绪和躯体感受的能力)、因子Ⅳ(外向型思维)显著低于对照组,因子Ⅲ(缺乏幻想)显著高于对照组。说明综合康复训练能有效地改善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述情障碍。

三、简评

1、对述情障碍的诊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单凭TAS量表来评定述情障碍,能否真正测量到述情障碍的特点?其次述情障碍并不是全或无的,也不是分类变量,但仍有不少研究采用临界划分将个体人为划分为述情障碍与非述情障碍。这些不足有时使得一些研究的结果难以进行解释。国外划分个体时,常称为高述情障碍以及低述情障碍,这种划分更为科学。

2、对述情障碍与其它疾病关系的有了进一步研究

与2001年以前相比,公开发表的关于述情障碍与其它疾病相关研究的文献数量有较快地增长。2001年以前文献数量为26篇。而至2007.7文献数量已达近二百篇。而且对述情障碍与其它疾病相关研究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3、开始重视述情障碍的神经生物学基础的研究,但仍缺乏神经生物学等研究方面的研究资料

2001年以前对于述情障碍本质的研究主要从症状学方面进行认识和探讨。国外已和多学科多层次相结合来进行述情障碍的研究。比如:述情障碍与神经生物学、心理生理学、脑成像、依恋、抑制性应对的研究。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4、开始重视对正常人群述情障碍的研究

2001年以前对于述情障碍的研究多集中于症状学方面,而对于正常人群是否存在述情障碍、存在的程度、正常人群的各种特征与述情障碍的相关研究则认识不足。而现有的研究则关注对正常人群的多种心理、生理特征与述情障碍的相关。并更多研究了述情障碍的影响因素。

5、开始重视对述情障碍的治疗手段和方法的研究

2001年以前国内对于述情障碍的治疗手段和方法极少有人注意,多集中于对述情障碍本质的深入研究和对检测工具的引进。对于治疗手段的研究开展的较晚,且多为精神障碍恢复期病人的研究,是否能推及到正常人群有待于验证。国外已有对心理和/或药物治疗前后述情障碍的对照随访研究,并深入地探讨了躯体疾病患者情绪障碍得分下降的含义[20-21],值得国内学者借鉴。

四、结语

由此可见,今后有关于述情障碍的研究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通过深化对情障碍与其它疾病的相关研究对述情障碍本质作进一步探讨;(2)通过与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的结合来促进对述情障碍本质的认识,特别是与神经生物学、心理生理学等的研究相结合;(3)深入探讨研究述情障碍治疗的手段和方法,重视治疗对述情障碍的影响研究;(4)重视正常人群述情障碍的长期随访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建平."述情障碍"个性特点的研究概况[C].中国心理学会"个性"研讨会交流资料,天津,1990.

[2]姚芳传.述情障碍[J].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1,(3).

[3]Bagby RM,Parker JDA,Taylor GJ.The twenty-item Toronto laexithymia scale-I.Item selection and Corss-validation of the factor structure.[J].Psychosom Res,1994,3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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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学的认识与感受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问题为导向教学法;效果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5(b)-00166-03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精神卫生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今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如精神科医生缺乏等不足之处,因此临床精神医生的培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临床教学查房是一个培养医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必不可少的阶段,是培养医学生学会观察、思考、诊疗以及学习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1]。传统的教学查房多以带教老师讲解为主,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尽管也有提问,但仍未摆脱“填鸭式”教学模式的桎梏。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robem-based learning,PBL)是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于1969在加拿大的麦克马斯特大学首创,是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模式,一般流程是带教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查找资料-讨论-总结,目的在于避免死记硬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教学模式[2-3]。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learning,CBL)是1870年美国哈弗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 dell教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了判例而首创的,并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我国[4]。案例式教学重在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培养和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的过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典型案例使学生认识某一事物的本质特征,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对知识举一反三,以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4]。本研究旨在探索CBL结合PBL在精神病学教学查房中的作用,优化教学模式,培养拥有符合现代医学模式的知识结构和解决临床问题能力的精神科医生。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所有调查对象来自2010年3月~2012年2月年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实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均处于毕业前实习阶段,已学习过精神医学及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课程,共365人,男161人,平均年龄(23.13±1.57)岁,女204人,平均年龄(23.15±1.68)岁,其中五年制本科生215人,7年制本硕连读生82人,8年制本硕博连读生68人。

1.2 方法

1.2.1 分组方法 将365名同学分为两组,A组181人参加案例和问题为导向相结合的教学查房模式,B组184人参加传统讲座式查房模式。

1.2.2 教学方式 两组由同等资质的副高及以上临床带教老师教师根据本实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选出选择合适内容进行教学查房,每周1次,每次2个学时,共进行2周。CBL和PBL带教查房流程为:选择病例-备课、撰写教案-主持查房讨论会-指导学生讨论-讲评、补充-总结归纳;学生查房流程为:熟悉病例-小组讨论提出问题并分工查阅资料文献、提出解决方法-参加查房讨论-互动提问-评价反馈-回顾与自我总结。传统的教学查房模式,主要针对疾病的相关理论知识,根据专科特点和教学计划选择病例,查找资料,不对实习生做特别的要求,按课堂教学方式讲授疾病相关理论并进行提问。

1.2.3 评定工具和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问卷。问卷依据教学查房实施情况和研究目的设置相关问题,以封闭式问题提问,提供假定的被试行为或态度备选,主要采单选,并呈等级式排列,采用5级评分方法,对总体满意度、查房质量、准备工作、上课效果、语言表达、选择内容、参与性、处理问题能力8个方面进行评定,回答“非常满意”计5分,回答“较满意”计4分,回答“一般”计3分,回答“较差”计2分,回答“差”计1分。调查前,经过20人预调查后由相关专家组对部分不适合条目内容进行修订和删节。查房完毕后由经过统一专业培训的人员发放问卷,采用同一问卷和匿名方式,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后统一收回。实习结束后,对实习生进行临床实习考核。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使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连续性变量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χ2检验比较两者性别、实习生来源分布的差异;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A组、B组得分差异。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3 两组临床实习成绩比较

A组临床实习生成绩为(93.4±6.2)分,B组实习生成绩为(91.7±7.8)分,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3 讨论

现代医学模式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临床诊治要求有“循证”依据,这就对我们培养精神科医师提出新的挑战,迫切要求我们不断更新观念,提高教学质量,而先进、有效的教学模式将事半功倍。精神医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类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预防和研究社会心理因素对人体健康及疾病作用的影响。如果没有有扎实、广泛的精神病学知识基础,很难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做出非常准确的诊断,从而制订出一整套完整、有效的治疗计划,往往会延误患者病情。医学生临床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到临床实践中,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有效的临床思维方法,提高临床工作能力。教学查房则是达到这些目的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精神科医师培养的需要。CBL根据教学目的,组织实习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等形式,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加深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它侧重于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观念的培养,局限性在于耗时多、知识系统性差等[5]。而PBL可使实习生善于分析、系统综合,掌握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但PBL教学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容易出现“闭门造车”、为了完成教学目标和设计相应的问题[6]。采用CBL结合PBL的教学方法可以进一步突出各自的优点,弥补自身的不足,不但改变了传统教学方式中带教老师的“一言堂”形式,充分调动实习生的积极思考和参与分析发言的积极性,而且老师针对学生在思考问题上的某些不足之点予以纠正,加强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一步教会学生如何从临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7]。本研究中发现在精神科实习中,采用CBL结合PBL的教学方法较传统的教学方法能更多地获得实习生的认可,实现了教师-学生、学生-学生间的互动,能够提高学习兴趣,激发实习生探究问题的热情,提高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从临床医生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潜在地加强实习生的团队意识和竞争意识。

本研究中参加CBL结合PBL的教学查房模式实习生与参加传统讲座式查房模式的实习生临床实习成绩虽然较高,但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与国内的一些报道不同[8-10]。这可能是因为两组实习生得分均较高,不利于准确反映学生实际学习情况,且两组实习生参加不同教学查房模式的次数较少、时间较短。

虽然对教学查房模式优劣的评价尚缺乏较科学系统的指标,主要是实习生的主观感受,但仍需要勇于打破思想的桎梏,不断探索,建立新的、更符合当前医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查房模式。CBL结合PBL的教学查房模式有利于培养新一代更具有创新能力、参与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的医学生,值得在教学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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