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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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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概念教学理解

1.概念教学的必要性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总结,又是人们认识客观对象的一种工具,任何一门学科都是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数学这门学科当然也是如此。

数学概念是教学的核心内容;是基础知识的起点;是逻辑推理的依据;是正确、合理、迅速运算的保证。学生准确、清晰、完整地掌握数学概念,是掌握数学知识的必备基础。如果学生对概念模棱两可,不明确就无法听懂课堂上教师的讲解,从而无法掌握新知识。长此以往,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及学习兴趣。例如,如果学生不懂什么是"数列",就很难理解函数与数列的关系,就会直接影响对等差等比数列知识的理解。要想拥有正确、迅速、合理、灵活的计算能力必须在概念清楚的基础上,掌握计算法则,经过反复练习才能形成。学生只有概念清楚了,做题的思路才能清晰;才能进行分析推理;逻辑思维能力和解题能力才能不断地提高。因此,在教学中如何使学生理解概念,正确地掌握和运用概念是极其重要的。

2.概念教学前的准备

首先,教师要知道数学概念教学的两种模式,由于获得概念的主要方式有概念的形成和概念的同化,因此,数学概念的教学也主要采取两种模式:①概念形成的教学模式:概念的形成是由特殊到一般,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因此,对于那些初次接触或是较难理解的概念,可以采用概念形成方式进行学习。在概念的形成过程中,要让学生积极参与形成概念的分析、比较、归纳、综合、抽象、概括等一系列思维活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很高,而且对形成的概念记忆深刻,理解透彻。②概念同化的教学模式:所谓概念同化,是指在课堂学习的条件下,用定义的方式(或体现在上下文中)直接向学习者揭示概念的关键特征,学生利用认知结构中原有的有关概念来同化新知识概念,从而获得科学概念(或二级概念)的过程。它是一种有意义的学习。有些概念与学生原有的旧概念联系十分紧密,可以从学生已有的概念知识基础上加以引伸,导出新概念。例如:"映射"概念是在学习"函数"概念之后学习的内容。再例如"棱锥,棱台"概念是在学习"棱柱"概念之后学习的内容。

其次,教师要能够清楚高中生掌握概念的内在心理机制,明确数学概念的特征。1.数学概念是抽象与具体、个别与一般的辩证统一。2.数学概念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这是由数学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3.同一数学分支中的许许多多概念可以用公理化的方法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系统。4.数学概念随着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和研究的深入不断地发展、演变。学生对数学概念的认识,也需要随着数学学习程度的提高,由浅入深,逐步深化。

最后,教师要注重概念的形成。引入是概念教学的第一步,也是形成概念的基础。概念引入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猜想、类比,即让学生跟据已有的材料和知识作出符合一定经验与事实的推测想象,让学生经历数学家发现新概念的初始阶段。因此,在概念引入时培养学生敢于猜想的习惯,是形成数学直觉,发展数学思维,获得数学发现的基本素质,也是培养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因素。

3.编写预习案要把握的几个步骤

3.1创设情景、发现概念

概念的引入,因不同的概念。引入过程中,应尽量多向学生提供必要的直观的感知材料,并引导学生通过形象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以引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体现概念的本质和融入概念发在思想方法为前提,做到先声夺人。

3.2抓住本质、挖掘概念

一个概念在其形成过程中,往往附带着许多无关特征,它们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学习的难易,在传授知识时,教师要引导学生抓住问题本质,并通过观察类比,学生便能把握着概念突现出来的本质。

3.3抽象概括、形成概念

学习概念是为了解决数学问题,教师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特点,从多方面着手,通过解析概念,引导学生共同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的性质,认识概念的科学性。

3.4基础练习、了解概念

概念的获得是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学生掌握的概念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主动在头脑中进行积极思维的过程,概念的应用不仅能使已有的知识再一次形象化和具体化,而且能使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同时还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3.5交流展示、巩固概念

通过学生亲自动手实验、讨论,从被动变成主动参与,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加深亲历教学过程。促使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流,既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探索精神,从而加深对新概念的理解和记忆。

3.6变式拓展、应用概念

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正用、反用、变用,逆用达到巩固概念的目的,同时在解题过程中形成基本解题技能,掌握和运用数学思想和方法。

3.7回顾反思、存储概念

荷兰著名教育家弗赖登塔尔指出:"反思是重要的思维活动,它是思维活动的核心和动力。学生通过课堂上研究已经初步理解掌握概念,在此基础上回顾反思,进一步巩固、存储概念。

高一阶段是培养学生良好思维习惯的重要阶段,在此时期,教师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方法,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会思维。高中数学知识容量大,联系密切,如果不理解基本概念,单凭记忆是不能从根本上掌握解题方法的,所以,高一数学教师要严格根据课标和教学要求进行课堂教学,在概念的形成上多下功夫,要在基础题目中培养学生能力,多从学生角度考虑问题,编排学案,把教学重点放在基本概念、基础知识上,让学生在高一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理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考核

《法理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第一门主干课。一般说来,法理学的作用可归纳为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1],其中涉及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制度、体系等基本理论,涉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价值、理念,可以认为法理学是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同时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升华。法理学比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诸部门法而言,具有浓重的哲学理论色彩[2],内容较抽象难懂①,加之法理学的授课对象是大一第一学期新生,虽然传统教授――接受式教学无不可,但可能会事倍功半。究其原因,在于大一新生对法学知识懵懂,若单纯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传授晦涩的法学理论,则较难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知识要旨;若加之采取传统的理论考试方式,则很可能会助长学生死记硬背、不重理解的不良风气。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把握法理学知识,构架学生学习与理解、传授与接受的桥梁,力争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3],法理学需要在教学内容方法及考试上做出革新。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1.法理学的教学内容要由浅入深,递进式地传授给学生。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的第一门专业课,法理学可以说是法学专业课中最抽象、最具哲学性的课程,让刚脱离高中阶段,习惯应试教育的大一新生伊始就学习如此抽象的一门理论课程,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由浅入深地排列知识链接,教学生阶梯式地理解晦涩的法学理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关键点在于结合大一新生已知的知识,解释未知的知识,一步一步使学生从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渐进式地接受更深奥的理论知识。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教师不仅要试着熟悉学生的知识结构,更要深入理解法理学的体系和内容,将两者恰当地连接起来。

2.法理学课程应当侧重由具体到抽象地安排知识教授。所谓具体,指的是以案例或制度实践为例证。这一教学模式注重把抽象的知识分解、提炼后融于案例之中,让学生通过案例解析,渐进地渗透、理解抽象性的理论。案例教学的最大益处是案例具体、贴近生活,可以生动地将知识传递给学生,有利于他们从内心感悟知识,理解知识。同时,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有难点需要攻关。一是讲述法理学知识点分布广,数量多,若坚持案例教学则需要广泛、大量地找寻、挖掘案例;二是案例必须“典型”,恰如其分地反映知识点。只有很具强代表性的案例才可以清晰地阐明、概括知识点。所以,教师在课后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总结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将案例融于理论知识内,并制作教学设计与课件。

3.法理学课程应当科学地设置。既侧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又囊括法学前沿②理论研究[4]。目前,法理学正在不断地重组与革新。世界法学理论的发展进程已经远远超越了我国现今法理学研究速度,我国的法理学教材所囊括的法学理论虽然仍适应于本科教学,但是从广度和前沿性的角度讲却是十分有限的,如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世界法学理论新发展在法理学教材当中体现得很少。因此,教师在教学内容上有必要做出适当调整,在以法理学的教材为基点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前沿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拓展其思维与视野,使学生在打牢传统法理学基础的前提下,了解此门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其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学创造有利的条件。

4.法理学课程应当既注重共性的法学理论讲解,又看重特性的部门法理论教授。倘若将部门法学比作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那么法理学就可以称之为“工具的工具”[5]。因为法理学首先是研究普遍法现象的法学理论科学,所以先要注重对普遍性法学理论知识的教授,但仅仅依靠这类知识的传授难以满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目的是通过学习一般性的法学理论,解决部门法中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一般性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接轨,法学理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理论相接轨,以一般性的法学理论更好地指导部门法学的学习;从部门法法学理论中总结一般法学理论的知识,进一步完善法理学知识体系③。这样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各个部门法,也有助于他们自身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6]。授课老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钻研共性的法学理论与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结合。

5.法理学课程应当注重既关注普世性的法学理论,又突出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讲授。就法学理论的发展的目标而言,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诸多学者达成的共识[7]。目前,法理学教材中多为普世性法学理论知识的罗列,针对我国特色的法学理论编排较少。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中国法理学还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受到西方普世性法理学的深刻影响。然而,法理学必须直面中国国情,法科学生终将需要将普世性的法学理论运用到分析中国法学现象中。因此,法理课教学过程中需要将世界性的普世法理学理论与我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充分结合起来,较系统地阐释我国国内的法理学研究特色及发展进程,此有益于学生将西方的理论法学与中国的特色理论法学相结合,为其分析与研究中国法律现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教学方法方式上的改革

1.改良传统讲授法,注重启迪与互动性的讲述授课方法。改良传统讲授方法并不是全盘放弃讲授方法,使用恰当的讲授方法有益于传递和积累知识[8]。传统教授法需要加入更多的启迪效应与互动环节,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保持学生的学习热情,在教学过程中变教师主导为学生主导。为达到以上目的,需要遵循以下步骤:一方面,梳理、分解、合成有机联系的教学知识点。通过梳理教学知识点,了解各教学知识点体系结构与特点、内容;将知识点分解成各个单元,其后根据各知识点的相互联系、互相作用对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排列组合,建立具有启迪性、适合互动性课堂教学的逻辑知识体系。这要求教师不能拘泥于课本上的知识结构,还应当根据课时量、学生的实际能力、学生的知识积累灵活整合知识点,以期通过启迪与互动传授达到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加强互动式的问答,通过各类相关问题提问,启迪学生问题思考,引导学生理解知识,而不是采取“填鸭式”的灌输。所以,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可以以互动的方式讲授知识点,并通过对讲解问题的反问或知识点的重申,测试学生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实时决定之后的讲授应当增加难度还是降低难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试探学生的接受知识状况决定讲授课程的深度和广度。

2.以课堂讲授为基点,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课堂知识传授不是全部课本的知识灌输,应当有所侧重,着重讲解作为重点、难点的法学理论知识,对于可以自学或相对简单易懂的知识应当留给学生课后自学。当然,为了督促学生自学,检测自学效果,课上要对课后自学的内容进行交流、讨论及测试。自学避免学生形成惰性,只听而不看,当然也不能使学生单纯依赖自学,忽略课堂听讲的重要性;应当逐步形成讲授―自学―反馈―补遗的教学模式。

3.理论结合实践,法学理论教学应当结合实时性案件进行讲授。例如在讲授法律责任时,可以结合2015年国庆期间发生的“天价大虾”事件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解决途径选择问题。结合近来热点案例和事件讲解重点、难点知识,其一可以使学生懂得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其二是以此形式激发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热情,有助于他们从实践的角度审视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法学理论的兴趣。

4.运用辅助手段培养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科学生未来就业主要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这需要他们不但逐步养成专业化的法学思维,更要求他们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教师在授课之余,亦要注重学生以上能力的培养。一方面,教师可以就某一法学理论重点问题组织一次辩论会,辩论会应当让学生互换正反方角色,即让学生于同一辩题中承担正反方双角色,如此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逆向逻辑思维,拓展其法律思维空间,锻炼其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结合法学理论的焦点、热点开展课堂即兴演讲,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述能力。辩论或演讲后,教师应当适时作出评判与总结,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辩论主题和演讲主题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引导学生在辩论或演讲中强化法学理论学习。

5.合理利用多媒体工具。通过多媒体教学课件可以归纳与展示知识要点,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通过播放视频可以教学生更直观地感知、审视实践案例等。教师在多媒体播放的基础上要对多媒体的课件、案例等进行分析、比较、综合、归纳、演绎,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感悟与理解。

三、考核方式的改革

在考核方式上,在不放弃传统的考核方式的前提下,加入多元性的考核元素,以综合评判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程度。考核应当包括平时课堂表现考核、课后自学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三位一体式的考核方式。平时课堂考核要通过学生的出勤率、学生回答问题质量、课堂综合表现给予分数;课后自学考核则是对学生课后的自学情况,参考书目阅读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得出的分数;期末考试则是通过课程结束后以试卷方式进行考核,试卷中基础题、升阶题、综合题的比例可以参照4:3:3。课堂表现考核、课后自学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的比例建议是各占25%、25%、50%,如此相对突出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有利于学生侧重平时的学习、复习,不至于养成只以应试为目的的学习态度。

注释:

①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而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因而,法理学的“理论性”,主要是指它的“思维性”,在这种意义上,它具有哲学的特点。

②在西方文献中,前沿(frontier)具有边界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法学前沿意味着在已有的法学疆域之外,向着未知领域又迈出一步。在法学史上,这种突破边界的理论活动,可以理解为扩张法学研究的对象与领域。

③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一个完全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无源之水,一个没有法理学、法哲学知识与思维的人,也不可能成为该部门法学的专家。

参考文献:

[1]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J].法学,2000(2).

[2]刘作翔.法理学前言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3).

[3]朱伯玉,徐德臣.《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改革探讨[J].考试周刊,2015(51).

[4]喻中.话说“法学前沿”[N].法制日报,2007(4).

[5]韩思阳.法理学还要与部门法学疏离多久――以桑本谦先生的法律解释理论为分析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2).

[6]刘诚,祝爱珍.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7(11).

[7]刘雪斌,李拥军,丰霏.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5).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理学;公证;秩序;正义

2014年7月,笔者有幸阅读了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的1987年版《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因受限于本人目前知识的局限性,尚不能很好地理解这本书,很难在每个问题上都进行深入的思考,更不能将这本书所介绍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很好地消化并运用于实际法律工作中;但是,就如作者致中文版前言中所述般,通过阅读这本书,为我初步了解立法者和法律解释人员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上打开了一扇门,而在这之前,这是我之前从未思考过的法律问题。

从语言风格来看,《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译者邓正来多用长句作译,语句显得艰涩、绵长、修饰限制成份太多,有些语句若不重读三五遍,很难理解其所表达的含义。如果译者的中文翻译能简洁明了,或者说在翻译中将艰涩的语言能更流畅的进行转化,相信会增加读者对本书的阅读和受益程度。从内容上来看,这本书瑕不掩瑜,给我最大的感觉就是:综合、客观;这是一本法学理论很强的书,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律哲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的性质和作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以及法理学的发展演进中形成的各流派学说。

结合自身的职业,我重点阅读了本书的第二部分内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通过阅读,对公证制度的秩序和正义方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在本书中作者主要是通过“秩序”与“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认为“它们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第227页),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作者将秩序(order)这一术语“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第227-228页)。经过观察表明,作者认为在自然界中“秩序似乎压倒了无序、常规性压倒了脱轨现象,规则压倒了例外”(第228页);在人类社会中“有序生活方式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在正常情形下,传统、习惯、业经确立的惯例、文化模式、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有助于将集体生活的发展趋势控制在合理稳定的范围之内”。

在作者看来,“法律的秩序要素所关注的乃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对某些组织规范和行为标准的采纳问题……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第260页)。公证作为一项在现代国家确保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基本法律制度,是锻造社会秩序的装置,具有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有的学者甚至将公证定性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制度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体现公证对秩序性价值的倡导和维护作用:在主体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适用公证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主体的私人事务纳入到公共的司法领域来,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于此同时,公证的主体无一例外地均置身于一定的制度化空间中,并因此受到来自制度的程序制约。在内容方面,公证的证明对象如契约或行为往往是一种排除一种外部法律适用的直接私人意思表达,如果缺失公证制度约束,这些内容就可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而公证能够实现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的目的,显然就把法治所倡导的秩序内容契合于当事人之中,并且进入了本来应当提倡“司法谦抑”的私权领域,使得公证制度能够在诸多公权手段如诉讼、劳动仲裁、行政救济等难以介入的领域发挥秩序建构的作用。

博登海墨认为:“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且互相作用。这两者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第255页)因此,立法者将公证制度设置为一种法律制度,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则必须同时具备规范和事实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我们发现,一般社会经验下的公证制度及其运行,往往能够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任感、满足其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进而继续获得申请公证的激励和效用,并以此循环往复。正如马斯洛所指出的“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第239页)

“人们在生活安排方面对连续性的诉求与他们要求在相互关系中遵守规则的倾向之间是存在着联系的。无论何时只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控制,重复规则性这一要素就会被引入社会关系之中。一种源于过去的权威性渊源,会以一种重复的方式被用来指导私人的或官方的行为。遵循规则化的行为方式,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很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239页)由于公证是基于私人个体为获取公共信用证明而产生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借助公证制度获得所追求的公共信用,将会使得个体拥有进行持续性公证的主动需求,而公证的公正、真实、合法行原则恰好可以保障这种公共信用的实现,由此使得公证建立的社会公共信用体系和社会秩序能够获得长久存续的土壤。

博登海墨认为“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第261页)。正义在公证制度上体现为公正原则(《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正是公证的最本质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保证公证质量、实现公证职能的保障。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公证证明内容即对公证申请人所申办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结果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公证活动的过程对公证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也即是说公证参与人员在公证过程中受到的对待是公证的,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公证证明的权利。简而言之,实体公正是指“产品”是否合格,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公证制度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司法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证机构则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出具的公证书被法律赋予特定的公信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见,公证的效力可以直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甚至直接影响司法诉讼的结果,决定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正因为如此,公证应当严格贯彻公正原则,要求公证人必须做到:一方面对申办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结果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公证参与人在公证过程中应享有的程序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平等对待。遗憾的是某些公证机构在坚持公正原则方面表现颇让人心寒,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因公证本身存在体制弊端,有些公证机构甚至把办理公证业务当作“生财之道”,搞成了“公证经济”,将法律赋予的“证明权”视为垄断公证业务的“道具”和“资本”,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公证机构及公证人人为简化法定程序,迎合客户的各种不正当要求以争取公证业务,导致错证、假证事件迭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代表的是国家最高的证明行使,如果其中涉及营利因素和利润问题,那么必然产生竞争,以致其未能按照制度设计的轨道正常运转而可能出现偏轨行使的情形,更有可能淡忘公证职责,偏离执业宗旨。公正是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业的灵魂,是公信力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归根到底,我国的公证制度必须进行彻底的深化改革。

作为一名公证人,深知公证过程中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定会对公证的本质多作思考,探求公证应该是怎样的,设计公证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追求社会和谐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等等。

以上观点为本人阅读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后的粗浅感悟。读了此书后,本人更深刻认识到仅仅停留在课本上的目光始终是短浅的,而且束缚了人的思想。法律工作者只有广泛涉猎、不断积累才能拓宽视野、独立思考,才能成为具有专门技能、专门知识和专门职业道德修养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4篇

 

一、本科教育内涵建设的关键着力点

 

高校办学质量与学校的内涵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关系密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指出,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是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可见,高校的内涵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旨归。“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是促进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基础。”[1]从实然的角度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关乎高校形象和声誉,关乎外界认可度,深刻影响一所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虽需系统合力,但主要仰赖高校课堂教学的改善。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能为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提供最为有力的保障,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必须坚持宏观导向设计与微观践行相结合,在操作层面上不断寻求具体教法、教学环节、教学内容的优化实为高校教师之致力面向。实现本科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提高,理应作为提升本科办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高校内涵建设的具体落实环节,成为高校建设与发展的精力集中点和重要关注点。

 

二、公安院校法学理论课程的特殊性

 

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普通高校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和侧重。就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而言,公安院校侧重于与公安业务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行政法学、刑诉法学等,不重视民商事法学课程。目前,一些公安院校将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理论课程置于点缀和配角的地位,表现出很大的选择性,有的院校仅在法理学、宪法学课程中选择其一,有的院校即使同时开设了这两门课程但学时却有大幅度的削减。考察公安院校法学理论课程的现状,其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特色教材。公安院校法学理论课程使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材,内容较多且抽象,缺少公安特色。以法理学课程为例,现有教科书基本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关联论、法的价值论、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运行论等五大部分内容,涉及很多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对于初接触法的大一新生而言,枯燥性、陌生性不言而喻,又因其缺乏公安特色,学生难以感知到学习法理学对于未来执法的意义,从而学习兴趣不高。在教材缺少公安特色的前提下,授课教师只有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才能提高教学效果。但是,授课教师化繁为简的能力各有不同,在教学内容及其重点与难点的把握上有不同的理解,这难以保证学生面向未来公安执法掌握必备的法理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课时不充足。普通高校法学理论课程的学时数基本上在60个左右,而在公安院校采用同样的教材其课时量甚至不足30学时,严重“缩水”的教学课时成为掣肘教学活动的主要因素。有限的学时必然要求授课教师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区分讲授内容和自学部分,对教材体系进行再创造。有限的学时也严重制约着一些教学方法的应用,如案例分析法、讨论法等能够发挥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教学方法,囿于缺乏充足的学时作保证而难以有效施展。

 

综上,公安院校法学理论课程囿于使用“普适性”的教材,教学内容冗繁但教学课时有限,在这一矛盾前提下,为保障课程教学质量,授课教师不应止于备教材、备教法,不应满足于教学重点与难点的简单突破,还要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策略做出系统规划和科学选择,尽可能为学生呈现相对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帮助学生突破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全面养成的障碍。

 

三、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设计的价值

 

(一)教学设计概念的厘定

 

教学设计是指“教师以现当代教学理论为基础,依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和教师自己的教学观念、经验、风格,运用系统的观点与方法,分析教学中的问题和需要,确定教学目标,建立解决问题的步骤,合理组合和安排各种教学要素,为优化教学效果而制定实施方案的系统的计划过程”[2]32。教学设计意在通过合理安排教学活动各要素,形成教学程序的优化组合,达到激发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的目的。教学设计虽然大体属于课堂教学之前的行为,但它不等于备教材、备教法等备课行为,也不同于教学策略,“教学策略是指为达成教学的目的与任务,组织与调控教学活动而进行的谋划”[3]237。教学设计是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策略等在内的系统优化和整合,教学策略是教学设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设计超越了传统的专注教材教法等备课活动的范畴,它关注教学的统筹安排,不仅包括对教学重点、难点的把握与突破,而且包括教学环节的有序把握、多媒体的有效使用、教学策略的精致设计、教学语言的渲染等。从现有教学实践看,效果突出的教学必然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教学设计,优秀的教师尤其注重通过尽善尽美的教学设计保证教学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

 

(二)教学设计对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的作用“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获得知识技能,教学设计的目的是开发促进学生掌握这些知识技能的经验和环境。”“教学设计是有效教学的蓝图。”可见,有效的教学设计有利于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和有关技能的生成,是教师打造高效课堂的重要依托,是提升课堂教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增强课堂教学感染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手段。

 

课堂教学质量是公安本科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公安院校内涵建设的应有之义。公安法学理论课教学内容枯燥抽象,缺少公安特色,且设置的教学课时一般较少,为了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授课教师必须寻求一种具有系统性、艺术性、高层次性、高涵盖性的教学设计,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备教材、备教法。通过科学有效的教学设计,不仅能够解决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内容枯燥、教学课时严重不足等问题,还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帮助学生潜移默化地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四、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设计的实施策略

 

(一)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设计的总策略

 

公安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设计,应坚持如下的总策略:第一,教学设计应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感染力;第二,应立足实际,面向公安执法,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学以致用,使其保持长期主动学习的兴趣;第三,应依据系统科学理念优化配置教学环节,合理安排教学要素,充分利用教学时间;第四,应关注教学用语的专业性和凝练性,科学有效地选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设计的具体策略

 

从教学设计的基本程序看,教学设计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策略、教学评价与反馈四个环节。

 

1.教学目标的设计

 

根据布卢姆的教育目标理论,教学目标可划分为认知、情感、动作技能三个领域。传统课程教学较为注重认知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技能和情感目标的达致。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标的设计中,教师尤其不能回避能力和情感目标,不能单纯地以理论知识的学习为旨归,不能简单地专注于教材内容的注释。本科公安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质量的外化更是对学以致用能力及法治素养的彰显,只有培养的人才在执法办案实践中显现出娴熟的专业知识运用能力以及良好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才能被社会各界认可。故此,公安本科教育应更加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体到公安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其教学目标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必须注重知识运用能力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帮助学生在未来执法中以坚定不移的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为指导,将法学知i只运用于个案之中。教师在通览、熟悉教材的基础上,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的教学重点及难点,恰当界定课程及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尤其要注意技能和情感目标的设计。以法理学中“法的价值”内容为例,教学目标至少可以设计为: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提高运用法的价值理论分析和解决个案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有关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理念。

 

2.教学内容的设计

 

设计教学内容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教材内容进行再加工的过程。目前,公安法学理论课的一些教材逻辑性不强、理论性过高、内容体系不尽合理,甚至存在知识点重复或衔接不畅、用语艰涩难懂等问题,给教学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设计,必须在厘清教材内容脉络、理顺知识体系和层次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重新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可以根据设计预期重新调整教学内容次序,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确定教学内容的多寡、详略、引申或忽略等,做到详略和逻辑衔接得当。例如,可将“法的历史发展”部分的内容调整至“法的本体论”部分,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学时不足的问题,又能兼顾公安院校的特色。

 

3.教学策略的设计

 

一节课怎么开头,怎么结尾,怎么有效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采用哪些教学方法,引人什么样的案例、事例,多媒体课件中是否插人音视频,等等,都属于教学策略的范畴。设计教学策略时应注重引导学生产生问题意识,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批判性思维精神。一个精心设计的教学情境所提出的问题能对学生产生巨大的触动并促使其积极寻求问题的答案,一个精心引入的案例对问题的说明可能甚于教师数十分钟的理论讲述。为讲好一次课,教学用语的夸张与幽默、教学课件的简明性与视觉冲击力等都要经过认真谋划,反复推敲。

 

4.课堂教学评价与反馈的设计

 

通过课堂教学评价与反馈,教师可了解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策略是否科学合理,以便及时改进教学。课堂教学评价与反馈的具体措施和形式很多,如课堂提问、课堂习题巩固、课堂案例分析讨论、疑难问题的必要延伸等,教师可结合教学时间、知识特性、教学目标等合理设计教学评价方式,并尽可能采取多种评价方式以保证反馈信息的全面性。自我评价也是重要的课堂教学评价方式,在一次课结束后,教师可根据课堂教学的自我感觉,及时修正、调整课程教学设计方案,使教学设计方案更加完善。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5篇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