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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学博士论文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第1篇

(一)传播学

我们在掌握和理解传播学的过程之中应该把握传播学的特点,从这个方面对传播学进行理解:首先,传播学中的“传播”主要针对的是精神层面的信息传播,与我们普通的物质内容没有联系;其次,传播包括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这些要素正是教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最后,我们应该明白在传播的过程之中应该注重传播的有效性,只有改善传播活动的环境才能促进传播过程的有效进行。

(二)大学音乐教学

大学音乐教学是一个师生共同参与的活动,需要教师与学生进行密切有效的配合才能促进使教学过程顺利的实现。音乐教学与一般的学科教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为音乐教学的教学目标不仅仅是音乐知识本身,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通过音乐学生提高自己对音乐的鉴赏能力,提升自己的音乐素养和艺术鉴赏能力,这就要求音乐教师在进行音乐教学的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教学方法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好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三)传播学与音乐教学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教学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与理念的传播过程,因此我们说传播学对于音乐教学的有效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在传播视角之下,我们应该积极开拓相关的教学方式,应用传播学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不断提升与改变,促进大学音乐教学方式的有效性。

二、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

(一)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对于大学音乐教学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在不断的推进,大学音乐教学理念也在逐步的进行改变与提升。现代音乐理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之中要做到不断的创新,尤其是在传播视角下,信息时代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与学习,已经深刻的改变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是在这种条件的影响之下,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的利用传播视角及时更新大学音乐教学理念,让大学音乐教学理念与传播学进行有效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学音乐教学理念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的推进大学音乐教学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二)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中最有价值的就是教学内容,这是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最为注重的方面。大学音乐教学过程中也是这样,也应该对教学内容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之下,我们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之中,更多注重的是课本知识的讲授,缺乏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设置与安排。但是在传播视角下,可以促进教学内容的进一步优化。在传播视角下应该实现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实现音乐教学内容与现代音乐发展的有效融合;其次,在教学过程之中应该充分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的参与到现代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最后,应该注重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传播手段,实现教学内容的丰富化,让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深刻的印象,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三)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

内容的改变必然促进方法的创新,所以在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应该得到不断的丰富。善于创设音乐教学的环境,能够利用各种乐器、多媒体手段等让学生进行情境,有条件还可以带学生走入真实的大自然中,体会音乐的美。在课内教学中要利用好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比如课件、视频等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切实感觉到音乐对生活的重要性。教师要勇于借鉴和创新,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方法,凡是能够对学生产生有利结果的方法都可以尝试和利用。

(四)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过程

实现大学音乐教学方式有效性实施必须充分的重视教学过程,与传统的音乐教学过程不同,在传播视角下,我们应该对大学音乐教学的教学过程进行系统的设计与规范,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促进大学音乐教学方式的有效实施。在进行音乐教学的过程之中,应该与传播学进行有效的结合,因为音乐教学过程本身就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音乐信息与音乐符号的传播,也就是说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本身就蕴含着传播过程。因此,在大学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植入传播学就显的尤为自然,可以更好的促进现代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进步与发展。在传播视角之下,我们应该注重教学过程之中与学生的互动和学生与媒体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优化,让学生通过媒介融入课堂教学过程之中,在传播媒体的帮助之下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记录与传承,让教学过程变的更加生动活泼。

三、结论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第2篇

1、学位论文提纲犹如工程的蓝图

在这方面我似乎有一些强迫症,没有提纲总觉得不踏实,总觉得茫然。一般来讲,博士毕业论文最多就用到四级标题,在写作初期,缺乏对论文细节的把握,因此很可能无法细致到四级标题的程序,因此,明确到三级标题即可。提纲的重要性,在于它基本上完整地反映了论文的思路和结构。

2、基础工作

70%以上的图表已经画好,50%以上的结果已经进行分析讨论对于理工科的研究来讲,图表是论文的核心,大部分的成果都可以用图表表示,包括一些讨论的环节,一些机理的分析。所以,无论是写大论文还是写小论文,我一直是把图表放到很优先的位置。70%以上的图表主要依赖平时完成实验后的数据处理,或者发表的一些论文,不要求格式完全正确,只要有了图表的核心内容即可。而50%以上的分析讨论其实并不容易,因为平时我们分析数据的时候,并不会撰写大段的分析讨论,最多是放到PPT中。因此,这一项其实是比较依赖小论文的,在撰写小论文的时候,通常才会做一个文字上的详细的分析,与其他研究结果的对比。>>>>简析硕士毕业论文如何选题、开题及写作

3、从第1章开始,从前往后写,最后结论、创新点、摘要

这是撰写论文的主体工作,是需要最多时间的过程。写作的顺序因人而异,我一直比较习惯从前往后写,先引言,再写方法,再写结果与讨论,最后写结论和创新点、摘要,基本上与人们的阅读的顺序是一致的。

4、找一个靠谱的模式模板

一个好的格式模板可以让撰写事半功倍,也可以避免很多细节的错误。我用的是去年毕业的师姐的模板,我所做的是把她的博士毕业论文终稿拿过来,然后把她的文字替换成我的文字。

5、过一遍所有的小论文、PPT、基金总结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第3篇

一、接受美学概述

接受美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现在联邦德国的一种美学思潮,是由德国康茨坦斯大学的文艺学教授尧斯于1967年首先提出的美学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核心是从受众出发,从接受出发的,从其字面上理解就是受众所接受的审美需求。

接受美学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尧斯和伊泽尔,他们主张美学研究应该把焦点集中在读者对作品的接受范围、对作品所做出的反应程度、读者进行阅读作品的过程和读者自己所拥有的审美经验以及接受效果在文学的社会功能中的作用等方面。研究美学的过程中还应该要通过问答的方式以及同时进行解释的方法去研究作品创作与接受和作者、作品、读者之间的动态交往过程,这就要求能够把文学史从实证主义的死路中引出来,并要把审美经验方在历史和社会的条件下去考究。

接受美学方法论有其独特的理论观点,这是由于接受美学拥有自己的特的理论基础。由于接受美学的理论家是反对19世纪的历史客观主义的,其主要是反对文学作品具有客观的永恒不变的含义或意义。他们认为这种历史性质的研究是一种随着人们认识的增长而在不断变化的对经验的研究,历史研究者同样不可避免的被历史条件所制约着,这一历史观是接受美学文学史观的基础。尧斯在研究接受美学的过程中把结构思想与历史思想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他认为作品的结构是文学创作整个过程中更高级的结构,而接受是在作品的历史系列与公众态度系列之间的矛盾运动中产生的一种过程,在此构成中形成了审美。不仅如此,尧斯还引进了许多不同科学哲学家的概念与观点,并把这些概念及观点融入到接受美学的概念里,扩展了接受美学新的范畴,这便为接受美学划定出了一个崭新而独特的研究领域。

尧斯认为接受美学是研究读者对文学的接受与读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比如说是像对待作家和其作品那样,要深入并系统地研究读者在有效的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要把读者作为文学研究的对象之一。

尧斯并把这些观点的主要内容分了几个方面:第一,接受美学研究者现在逐渐注意到了一个过去一直忽略的基本事实,就是文学作品是为读者阅读而创作的,文学作品的社会意义和其美学价值是要通过阅读表现出来的。尧斯用接受美学表述这个事实,就是当一部作品只有经过读者阅读才能算是真正的被完成,才能够成为一部真正的文学作品,才具有其所具备的文学生命力。第二,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读者在接受作品的过程中不是在被动的接受和反应,而读者是主动的能动的推动着文学创造,所以说读者的接受与反应也是推动文学创造,促进文学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第三,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一部作品所取得社会效果是积极还是消极,是热烈还是冷淡,都是由读者的阅读活动所决定的,同时也会取决于作品的性质。即使同一个读者阅读同一部作品,他每次阅读也会产生不同的解释。由此可以看到,文学的接受活动,不仅被作品性质的制约着,也受读者的制约。最后,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读者在接受过程中对文学作品所产生的影响是由个人因素所决定的。受众自身的生活经历具有其特殊性,受众的艺术修养、个人气质、艺术趣味、教养及知识程度、家庭环境等影响着受众对作品的接受效果和审美层次。

接受美学强调着受众的接受与受众的审美,其反对形而上学的研究文学艺术,而是重视读者的积极参与的接受效果,其在此基础上开拓了注重读者对作品的影响与作用这一新的研究领域。接受美学使人们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看一些基本问题,可以说是对文学研究领域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个重要贡献,而其也在处在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

二、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活动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对新闻内容的审美表达,由于新闻的真实与美感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而且美感是新闻真实的较高品位,因此受众在接受新闻内容时就把美感也作为新闻是否真实的一个评判标准了。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受众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接受美学把读者作为了一部新闻作品的主体,因为无论任何的文本只有经过了读者的阅读才能成真正意义上的成品。接受美学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就是读者受众学,在接受美学中受众的地位超越了作者的地位,如果新闻作品没有读者进行阅读,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新闻作品,所以说读者在新闻作品的创造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信息并不是由传播者单方面传播给受众的,而是由传播者与受众之间进行一定的互动过程而完成传播活动的,并且受众也不是全盘的接受新闻信息的,而是有选择有目的的进行接受的。所以我们要用接受美学方法论去剖析受众心理与新闻传播原理。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功能理论也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接受美学非常重视审美接受与交流,因为新闻传播本身就是建立在沟通与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的。新闻传播功能是新闻媒体功能的一种延伸,新闻媒体要满足不同受众群对新闻信息的不同需求,就要把不同的新闻信息加以区分,因此也就要求新闻传播功能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变通能力来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如果新闻传播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场真实感、时效性、更加贴近受众的生活、新闻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传播内容也更为丰富,这样带给受众更为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带给受众更多的愉悦感,受众就越能够快速且容易的接受新闻信息,这样新闻信息也就更加具备审美价值。以新闻受众的接受效果和审美趣味与需求为根本取向,是更好的发挥新闻传播活动的审美影响力的主要途径。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写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接受美学方法论的理论观点,受众阅读理解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新闻文本中的不同情节或词语都有可能引发出与读者自身相似的生活经验,因而引起读者对新闻本身的阅读期待。文学创作与读者及新闻信息传播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其实都是一种双向性的关系,因为从整个活动的全过程来看,文学、新闻写作和文学、新闻反馈也是一种双向性的同构关系。无论是新闻采访与写作的前期工作还是其活动过程甚至是其工作结束时,都不程度的受到受众接受程度、接受效果及受众审美需求、审美意向的制约和限制。在接受审美的理论原则中,新闻写作必须面对受众的期待视野,并以此为出发点,在艺术形式上讲求审美创造,使受众能够在接受新闻信息时获得审美愉悦。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价值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新闻价值指的是一则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社会效益强烈的新闻,其新闻价值较大。社会效益小,其新闻价值就小。”①从接受美学理论上说,新闻价值实质上就是接受效果的问题,也就是说新闻事实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受众对信息的需求。新闻价值受到读者对新闻传播信息的接受程度和接受效应的影响,受众的审美取向也是决定新闻价值的一个因素。

接受美学对新闻传播学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潜在且深刻的影响,新闻传播学对接受美学方法论的借鉴,使其在发展上拥有了更大的空间。

三、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传播学的启示与意义

接受美学方法论主张新闻传播活动一定要以读者为中心,把读者受众放在主置上,要走向读者受众的内心世界与审美取向,这就为新闻传播学的效果研究指明了方向。满足受众需求,达到受众审美标准,就一定要注意到受众群体的差别,受众群体的不同层次,因为不同的受众拥有不同的“期待视界”,进而对新闻传播的信息内容也就拥有不同解读方式。受众对新闻传播的信息内容的接受与理解符合了接受审美的理论观点,受众的审美需求和接受过程是一种意义上的能动的艺术审美再创造过程。

转贴于

由于受众自身的差异造成了许多不同点,比如受众个人心理结构有所不同那么受众对新闻传播信息的要求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受众对待人生的态度及对待生活的态度不同那么受众就会要求新闻信息的内容有所不同;受众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或信仰不同就会要求新闻传播信息的方式、结构、内容、取向略有不同等等。这些差异与不同表明受众自身会拥有自己鲜明的个性,他们对事物会有自己的观点,这样对于不同的传播内容会有不同的反应和理解。由于传播工具能够让受众产生某种全新的观念或思想,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现有的观念或思想,这样就改变了受众已存在的态度。由此,传播工具就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整个社会树立了文化规范,人们在看待某种事物时,就会受到传播工具在某范围内所树立的文化规范的影响。

接受美学认为新闻传播效果是有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新闻传播信息本身的美学内涵,一个是读者受众能动的接受程度。新闻传播信息的审美内涵就是新闻内容所产生的功能与效果,以及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需求的程度。接受美学还认为受众的能动作用决定着新闻传播信息的地位和价值,还决定着新闻信息传播的效果与影响。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美国;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从1901至2007年有271位美国人获得诺贝尔奖,成为世界上获得诺贝尔奖人数最多的国家。他们为人类科技进步做出了最突出的贡献,也从侧面证明了美国教育系统的成功,而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已被公认为美国教育的精华。现在大家都普遍认同一个观点:研究生教育的水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准,反映着一个国家智力资源的开发与储备,标志着一个国家科学技术与经济竞争的能力。我国研究生教育也在近年蓬勃发展起来,不断地扩招,可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已成为高校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对美国研究生教育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不足,有针对性地积极吸收、借鉴和探索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形成特点和成功经验,来改进目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一、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简况

美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迅猛,80年代以来,每年授予30多万个以上的硕士学位,3万多个博士学位。博士学位(Ph.D)有传统研究型、应用研究性、一级职业学位等类型。传统研究型博士(Research Doctor)以研究高深学术为主要目标,适用于绝大部分学科。应用研究型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主要分布在应用领域,包括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公共卫生博士、工程博士等近50种类型。一级职业学位(First-professional degree)也称为职业博士,其培养目标不是指向学术研究,而是指向完成一定课程学习后的职业实践,反映的是高层次的职业水准,和研究型博士是平行的。此外,美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发展迅速,国家的教育体制鼓励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不对在职修读学位和全日制学生的进行区别对待,同时美国大学还把研究生课程都设置在下午4点至7点之间,使在职人员参加上课没有时间上的阻碍。美国的在校研究生有超过50%都是在职人员。

二、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1、 招生制度

美国的研究生招收工作由各校自主进行,但是都有比较统一的申请要求。申请人一般都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个人申请书②大学本科阶段的正式成绩单(用于计算GPA)③三位教授的推荐信 ④GRE成绩或者GMAT成绩(商科类) ⑤TOEFL成绩(外国学生须提供)。各招生院系决定学生的录取与否,全校性研究生院(Graduate School ) 仅仅是一个管理服务机构,它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学籍、设置奖学金,与各院系协调设置课程要求、学位标准,组织资格考试,同时为学生提供学习方面的各项服务,如提供正式成绩单、授予学位等等。各学术院系则负责录取学生、聘任教师、讲授课程、安排学术教学活动,组织学位评审等。

2、 国际化

美国非常重视校内、校际、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在美国大学里几乎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等。同时美国大学以各种优越条件吸引世界各地优秀的人才前往美国接受研究生教育。据统计,目前美国两个研究生中,就有一个是外国留学生,而在美国大学任教的教师,外国教师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仅80年代,从世界各地迁居美国的科学家就达30万人。而美国大学的课堂就如一块有着各种文化和思想交融的自由地,尽管肤色各异,穿着各异,却不存在种族,民族的界限和隔阂,不时迸发出人类思想的火花,成为世界上思维最活跃的空间。

3、 课程特色

美国的研究生在入学时都会拿到一本入学手册(Catalogue),上面有各专业可必修或者选修的课程,学位修习要求上明确规定哪些是必修课,说明一般的修习规则和应累计拿到的学分及相应的时间段。 如新墨西哥大学的教育学博士培养计划上就对有关专业领域的课程设置做了规定,并提出了四年完成的要求。其中前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修习课程,有必修课也有自己想选修的任意课程。 学生在入学第三年的时候全面进入相关课题的科研工作,并在完成科研后,将科研成果总结编写成博士论文,再通过答辩来阐述自己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博士学位。

美国的研究生教育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生在参与大量的科研工作同时,须针对各学科专业不同的情况,修习基础理论课程。同时,要修习与培养目标、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课程及讨论课,来帮助他们打好学科知识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方法,有利于开拓博士生的学术视野,激发创造灵感,寻找和确定由价值的课题,进行有创新的高质量的科研工作。

美国的教育理念非常重视和鼓励学生用不同的方式去分析和处理问题,这个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 教师的讲课非常精炼并具有启发性,常常把问题抛给学生,鼓励学生自己寻求问题的答案并相互交流讨论。美国大学的课堂更像是讨论会,而不是你说我听的报告会。

4、 资助

美国有比较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机制。硕士生一般需要自己承担教育费用,而博士生基本都是利用奖学金和来自州政府、联邦政府、工业界、大学、非盈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来解决经济问题。在美国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获得奖学金:①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 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律和医学专业除外)或工程学的学生 ③ 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

美国大学通常会设置一些助学金可供学生申请,但是不同的大学会制定不同的规则来决定哪些学生可获得资助。如新墨西哥大学有专门设置给拉丁裔学生的助学金。

而外国学生在美国一般都是通过担任助教(Teaching Assistant)或者助研(Research Assistant)来获得资助的。美国国家基金会把培养研究生的大部分经费以科研项目的合同形式发给高校教师,教师得到的经费有一部分只能用于付给研究生或者博士后,来协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务和目标。研究生作为教授的研究助理或者助教,完成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者辅助教授完成一些教学工作,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补贴(Pension),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5、 评估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研究生是否合格的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对大学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评估。

美国大学对博士生有严格的论文评审步骤和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博士生在选题时,须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动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思想、新理论的开拓,特别强调独创,不得重复别人已进行过的课题,须是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有立论,有证明,有实验。此外,美国社会也是个非常重信用的社会,博士生导师如果让不合格的博士生毕业,就是对他个人和该研究机构信誉的极大损害。

美国还有很多独立于政府和教育机构之外的社会机构对大学进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和认证。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大学和教育机构,其颁发的学位证书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三、 结语

我国在研究生培养当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研究生教育当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改革我国的研究生培养制度。我国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类型过于单一,基本以科研型的研究生教育为主,专业和学科设置不尽合理,学科专业面狭窄,新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少。在今后我们的研究生教育中,应确立多样化的培养目标,真正做到对学生因材施教,人尽其才,而不用统一的模式去禁锢人才,让人才培养真正满足社会需要。研究生教育经费渠道少,投入低,远远不能满足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我个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都证明了,成年人再完全脱产进入大学接受研究生教育本就是一种奢侈,不是每个人都能有机会;如果成年人能和传统学生在一起学习,讨论,这对双方的学习进步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这在西方的高等教育中已经得到了验证。

参考文献:

[1]刘念才.美国研究生教育结构分析[J],世界教育信息,2003,(6):25-27

[2]孙沉鲁.美国研究生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广西大学学报,2000,(2):22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第5篇

要识别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规则效力的不同,首先必须弄清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差异。从一种关系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其实是宪法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状态。“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2]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关注到并接受了宪法规范应有内部不同逻辑层次划分的理论。有的学者主张宪法规范主要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不同规范之间形成不同的等级系列,即在宪法规范内部亦存在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的关系。[3]一般而言,较之于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具有初始性、本原性、稳当性、抽象性等特点。具体而言之,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又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宪法规则注重宪事行为和宪法事件的共性,其内容具体明确,目的乃是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基准,以消除司宪和行宪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法治的统一性。与此相反,宪法原则除了要具备宪法规则关注事件或行为共性的特征外,尤其要关注事件和行为的个性,并尽可能型构模糊性的制度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则和社会现实的缝隙,满足法治国家对法律支配社会的普遍性要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一种目标可能永远不可以靠规则来实现,但可以靠原则来织就。

第二、宪法规则由于本身内容的具体明确和规则指向的特定性,因而其适用范围偏狭。但宪法原则作为一种经验抽象和价值预设,它要贯彻于整个立宪、行宪和司宪、护宪的全过程,并统摄宪法权力和宪法权利两大规范体系,因而其适用范围要比宪法规则宽广得多。

第三、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宪事关系中的原则与规则竟合问题,因而产生宪法适用中规则与原则的选择优位问题。既往很多学者基于对原则的价值预设和宪法规范内部要素的逻辑排序,都主张宪法原则要优先适用于宪法规则。

但和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首要地必须摆脱不确定和不安宁对秩序的威胁,而规则的稳定性适用正好是满足这一追求的最关键性因素。在立法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的民主化已完成法律正当性表达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不应该舍弃明确的规则而另外追求原则涵蕴的价值。而且根据美国学者德沃金的研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路是颇不相同的: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在个案当中,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原则是有不同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换言之,宪法规则本身是一种或多种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的辐射,优先适用宪法规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原则的贬损。即便是在某一具体的宪事关系中发生了特定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冲突,而导致优先适用了宪法规则。但因为宪法原则的相互关联性,该宪法规则背后的其他宪法原则价值实现之时,也使被排斥的宪法原则得到了另外一种意义实现。

宪法原则的效力指涉三个层面:宪法原则效力的纬度,指宪法原则的效力空间范围;宪法原则效力的向度,指宪法原则的拘束对象和作用领域;宪法原则的权威,指宪法原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宪法作为公法而在国家公域发生效力,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所在,正如著名学者夏勇所言:“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5]所以宪法原则规范直接对公权行为和公域立法产生拘束力,具有理论上的该当性和事实上的证成性。不过由于法治对形式主义的追求和法治本身体系化的需要,宪法原则规范应该尽量通过公权立法具体化的路径来贯彻实施。

宪法原则规范能否直接对社会私域立法产生效力在学界却存有分歧。一种意见是:因为宪法具有根本法、高级法的属性,所以推论宪法原则当然对社会私域产生法律效力。另外一种则以为不可一概而论:其理据为:

第一,从法的发生时态而言,私域法制发生在公域法制之前,民法产生于宪法之前。虽然近代成文宪法出现后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而有将万法归宗于宪法之势,但因为宪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领域并非完全叠合,所以宪法原则不能完全覆盖民法领域[6]。

第二,宪法乃公法的身份性,决定了即便是宪法原则也无法超越自身局限。比如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原则。它有关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规定在公权领域都是强行性的、刚性的。所有公权组织都要遵守授权有据、禁止有据的准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范围,也不得悖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之规定,而自行决定机关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权限。但民事法人的组织和权限通常是由自治性原则决定的。我们不可以说因为宪法上权力分立原则的存在而要求所有的民事法人一律采用股份制的治理结构。

第三,宪法原则存在的功用之一在于弥补宪法规则的局限性。通常只有在规则较少或规则完全缺失的时候,才可以直接发挥宪法原则的作用。而根据学界的研究结论,即便是宪法规则规范也不能断言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有直接效力,与之相应的,我们也可以说宪法原则规范并不完全有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直接效力。

在民事立法领域,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宪法的自由权利规范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传统的天赋人权,是公民享有的针对国家的防卫权,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具备直接效力。宪法中的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是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给付或服务的权利。它体现了宪法权利权规范为适应时代变迁而所作的功能转型。这样民法也应配合这种转型,既要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更要注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由于受益权要求以具体化的法律实现国家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立法者在借由何种途径实现受益权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受益权不可以直接约束立法者,其对于民事立法的效力,“只限于其蕴含的尊严生存、社会连带等等客观原则及扶持弱者的利益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到民法所承担的“保障自由,激发生产力创造生活资源、以最低交易成本达到互通有无等主要的社会功能”,受益权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宜采取间接效力为必要。[7]在民事司法领域,尽管经由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齐玉玲案的批复而引发了学界对宪法在民事司法领域有无直接法律效力的接连讨论,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远未达致共识。[8]但多数学者都指出了将宪法泛私法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规则裁判案件所蕴藏的危险。诚如德国学者沙兹卫伯所言:“硬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关系之平等……无疑敲起自由之丧钟。”[9]承认宪法的直接效力实际上就是允许国家权力深入私域,允许国家权力对于本应保持自治的市民社会领域进行干涉。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允许国家任意的对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进行干预,其结果可能是导致国家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更深程度的侵犯,这一代价将是深远的。

宪法权威是宪法正当性的表征,也是区分法治政府和人治政府的重要基准。宪法权威是宪法的法律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的集成。近代成文宪法产生以后,宪法作为国家实定法的一部分,当然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并不限于普通法的司法强制力和行政强制力,它还包括赋予立法者一种行宪的责任,强调立法贯彻宪法的作为义务。宪法的公信力来自于多个层面:通过宗教赋予宪法神圣性,使人们真诚地崇奉宪法;通过社会大众的共同约定,产生一种自律性的义务,而自觉遵守宪法;通过宪法制定的民主性和宪法内容设定的正当性,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宪法。宪法不能没有强制力,但宪法又不能只有强制力。强制力能保证宪法行之一时,不能保证宪法行之一世。宪法原则设定的权威性除了它本身要普适性的实体正义观相契合,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度的张力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宪法原则设定的交互性和参与性。要把原则的设定的过程表现为多元利益的正当博弈过程,要通过民众对原则设定过程的参与而亲自感受宪法的宽容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通过这些精神的洗礼使民众对宪法永保亲和性。

注释:

[1]曹继明、黄基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2期。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3]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4]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湖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18卷第2期。(美)罗纳德·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法学译丛》1982年第1期。

[5]夏勇:《法治与公法》,《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6]从逻辑对称的角度,公域与私域相对应,民事领域似应与官事领域相对应,但在我国学界通常把民事领域视同于社会私域。为了话语对接的需要我们在这里遵守了这一学理约定。

[7]参见曹治国:《从对立到协调:公私法划分背景下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论》,(申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194—195页。